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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政策范文1
关键词 农民工 城市社区 障碍 对策
城市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是当今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让农民工融入城市也是“十二五”时期的重要建设内容。民政部出台的这一政策反映了政府对于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
一、政策的内容
《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指出,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它充分借鉴了社区融合领域的国际经验,深入总结各地社区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的实践创新,提出了当前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工作的五项任务:
一是构建以社区为载体的农民工服务管理平台。以农民工需求为导向,整合延伸到社区的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法律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将农民工服务管理纳入其中。二是落实政策扎实做好农民工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四是健全覆盖农民工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等社区服务项目逐步向农民工覆盖。五是大力发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生活。
二、政策的特点
从已公开的《意见》,还有相关报道资料来看,许多内容都还是属于方向性、指导性意见,并没有相关的更为详细和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这样的特点最容易造成政策不能落到实处,责任主体和分工不明确。通过阅读相关资料,我认为,这些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标准难以判定。政策的内容中提到要全面融入,包含了就业、社保、民政、教育、卫生、文化等各个方面。但是在每一个方面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融入了城市社区没有具体的标准来界定。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的融入可以通过收入这一标准来衡量,而心理和情感上的融入却无法用标准来衡量。经济、社会和心理这三个层次又是依次递进又相互关联的关系。做到完完全全的融入,实属不易。
二是政策内容全面广泛,但都是从宏观的角度加以概括的,责任主体不太明确,同时缺少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和监督机构。提出构建以社区为载体的农民工服务管理平台,做到全方位的融入,这一前提是农民工所在的社区的管理是非常到位的,社会保障相关体系比较完善才能做到。只有社区这一个责任主体,势力太单薄。同时社区这一载体行为做的好不好,规范与否,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关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一些规章制度也未出台,没有可以依据的相关制度保障,许多社区的做法可能都还在尝试中,最终的效果也需要实践去检验。
三、政策实施的困难
让农民工融入城市,需要长期的努力。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解决这一问题有了希望,但是也应看到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和障碍,表现在:
1、户籍制度尚未解。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社会成员的教育权利、就业机会以及社会保障等都与户籍制度相挂钩。单单是这个户籍制度就非常棘手,农民工在融入到当地社区中遭遇到的排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大多数的农民工虽然长期在城市工作,但户籍仍保留在农村,因此许多社会保障项目由于身份的差别而将他们拒之门外,却由于没有在城镇落户不能享受国家有关医疗保险、单位福利等待遇,因此仍被屏蔽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即便是农民工想把户口签到城市,也会遭遇许多难题,一直以来,都有这样一个说法“在城市买户口”,如果工作上没有要求签户口,城市里也没有什么直系亲属,想要在城市里落户就非常困难了。
2、城市社区居民能否真心接纳和尊重农民工。
城市管理者思想观念上受城乡对立、城乡分治的影响很深,对农民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他们会担心农民工进城会带来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劳动力供求矛盾加剧、卫生状况脏乱差、社会治安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某些管理者将城市中目前存在的失业率、犯罪率和工伤事故率较高等社会问题归咎于农民工。进而产生对农民工的抱怨、排斥和歧视。现在政府正努力解决农民工融入城市这一问题,那么城市社区管理者,居民能否从心底里真正的接受和尊重他们呢?怎样才能化解和消除一些歧视和偏见问题,做到完全接纳,也是一个难点。
3、农民工的流动性增加了社区管理的成本。
以社区作为载体,让农民工融入城市,还存在着在社区管理的问题。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这一点,就能够看到社区管理的成本必然会增加。虽然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活经历不断地给他们带来价值观、行为方式的变化,但他们的乡土意识和传统观念却根深蒂固,与从小生长在城市的市民相比,进城农民工普遍十分重视和怀念故土,其进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见世面和学技术,通过打工积累一定资金后最终要回到家乡去成家立业、谋求发展,愿意且能留在城市的只是少数。这种流动性再加上工作更换的流动性,给社区管理带来不便。如果更换了工作,所属社区不一,这可能会造成重复管理,并且在当今各项保障项目与措施在统筹层次不一的环境下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
在城市,农民工主要从事的是“脏、重、累.险”等本地人不愿干的职业,劳动强度大,生活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突出,职业病危害非常严重。农民工由于文化技能相对较低,社会资本少,更容易出现失业,生存困境等一系列的问题。由于长期在城市工作,在出现了类似一系列问题时,他们不愿意回到家乡去寻求亲戚朋友的帮助,而是坚守在城市里靠自己渡过这些难关。农民工的社会救助显得十分重要,而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农民工既无法从城市也无法从农村享受到社会救助。
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努力建立保障农民工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保障项目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从根本上确定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规范农民工的社会救助需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还需要营造维护农民工社会救助权益的氛围。农民工的社会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权益保护单靠自身力量是难以维护的,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才能解决,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利用组织的力量及时发现农民工社会救助的需要,雇主也应遵守《最低工资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提高自身竞争力
说到底,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最重要的还是要靠自身的努力,靠自己争取。事实证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至关重要,是自身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和自身能力也是紧密相连的。目前,农民工融入城市进程之所以比较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工的整体教育水平不高,专业技能不高而造成的。没有竞争力就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就业空间小,使得他们难以真正过上城市社区居民的生活。
只有通过教育、实践经验投资获得的资本才能随着积累不断升值。努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技能,各种新技术,新的交流方式能够使他们更容易融入城市社区,得到市民认同。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之下,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在各个方面都能做到应对自如,才能拥有立足之地,这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存法则,也是这一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点。
(三)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我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是巨大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非营利组织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例如在展开社会救助的时候,非营利组织既可以向被救助的农民工宣传政府的救助政策,也可以向社区反映农民工群体的需求和心声,可以起到桥梁作用,帮助城市社区管理者和农民工群体良好沟通,增进理解和相互支持,有利于和谐共处和稳定。在文化方面,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多样,能够在社区开展各式各样的文化活动,增进社区居民和农民工之间的文化交流与沟通,同时也有相关技能知识培训的服务,也可以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增强本领。现在,一些非营利组织里建立了免费的司法援助、医疗援助、教育援助等方面的农民工救助项目,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申诉渠道和法律援助等等,这都非常有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强,筹资广泛、服务灵活,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说,能够带来慈善性的关怀和福利,也能够帮助他们争取参与权利,使他们体会认识到自己的社会价值。最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团结。
五、结束语
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融入社区,路还很长很长。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出台的政策文件;需要每一个城里人发自内心的接纳和尊重他们;需要每一个农民工朋友摒弃心底的自卑,积极主动的参与城市建设、参与社区事务。现在,“路线图”已经绘好,接下来的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在实现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道路上,农民工只希望得到切实的改变。每一点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小改善,都会让人心中充满喜悦。
参考文献:
[1]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OL].人民网.北京,2012.
[2]张利军.农民工的社区融入和社区支持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06(6).
[3]于春荣,孙玉国.农民工融人城市的障碍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6).
[4]刘海清,麻智辉.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非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J].理论导报, 2008.
[5]罗兴奇.农民工社会性排斥问题探析--基于社区融合的视角[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1).
[6]高慧.农民工如何融入城市[J].社会观察,2005(9).
社区建设政策范文2
一、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对于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下、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并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十大功能区中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项目审批管理。
二、加强规划指导和服务。十大功能区的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超前介入,优先安排,并根据建设时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直属分支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一次性现场踏查,建立绿色通道专项办理“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土地管理和减少审批环节。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直属分支机构,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储备、确定区域内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等项工作,行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能。
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应优先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保障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开发区用地占补平衡纳入全市统一计划。
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节能审查分级管理。凡是不需要提请国家、省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节能审查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
六、调整市财政与国家级开发区、化工循环经济园区的利益分配关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2012年至2016年,以2011年为基数,新增市、区共享收入部分,市、区分成比例改按3:7执行。
七、支持十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统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参照年度实际收入,由市财政按30%返还给十大功能区所在的行政区或开发区。此项资金全部定向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加大政府专项资金定向支持力度。十大功能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中划出70%支持各功能区的项目建设,同时,各功能区所在行政区或开发区财政须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九、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大功能区新建经营性项目,除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核定标准收取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免征部分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开发区实行一个窗口收缴各项费用。
十、调整部分生产要素价格,降低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成本。
凡是在十大功能区范围内新建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属于市政府定价范围的生产要素价格按优惠原则配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于需要特殊扶持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和项目,必要时可按一定数额和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给予财政性资金补贴。
十一、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发区内实施行政执法时,应通知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执法。
十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并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公布收费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
十三、完善投融资支撑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功能区发展建设公司;鼓励以功能区为基本单位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支持建立以社会资本为主的私募股权和合伙制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多元化的担保公司和贷款公司;广泛利用BT、BOT等投融资方式建设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
十四、实行灵活的用人和收入分配机制。十大功能区中的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域内人事管理权限,管委会内设机构不搞对口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可自行引进和聘请高端人才,享受市级有关政策;可自行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在核定编制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
十五、积极探索园区共建模式。支持开发区设立省际、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广泛吸引海内外、域内外投资者实施整体开发,探索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快引导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向相关功能区迁移。
十六、推进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模式,推进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积极探索国际化、市场化建设机制。在中新食品区、北大壶开发区、金珠工业区探索实行开发区与行政区合一和有利于开发区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模式。
十七、扩大开发区对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的相关权限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加强依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行政和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规范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八、进一步完善对开发区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符合开发区特点、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社区建设政策范文3
[关键词]文化产业园区;创意经济;共生网络
近年来,在政府积极倡导下,文化产业园区得到了迅速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集聚趋势日渐凸显。据统计,目前国家命名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已经达到300多个,各省(区、市)自我命名和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已经超过2000个。及时总结我国不同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的经验教训,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城市更新、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文化产业园区的概念与建设意义
1.1文化产业园区的概念
文化产业内容较为宽泛,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文化产业涉及9大类、43个中类和146个小类。所以,文化产业园区的概念也较为宽泛,原文化部2016年6月9日的《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1169号)指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主要从事演艺、动漫、文化娱乐、游戏、文化会展、文化旅游、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文化产业门类活动的园区、基地。本文所研究的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以各类文化产业为主导经济的产业园区,其名称主要包括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意经济示范区、创意经济社区、特色文化旅游基地等各类文化经济园区。
1.2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1.2.1促进文化产业升级,加快更高层次经济转型第一,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打造新型高端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凭借其自身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旅游、科技、教育等产业部门相互渗透和融合,形成了以文化为纽带的庞大产业链。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在园区集聚,更易发挥出文化产业自身渗透性强、连接性广的独特优势。以文化旅游业为例,其涉及餐饮业、酒店业、运输业、商业、娱乐业、商务、研修、康养、休闲、情感、探险等多个产业门类,一些地方还建设了“文化+旅游+城镇化”的文化创意城镇。第二,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是城市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世界上著名的大都市也都是著名的国际文化中心,如美国的纽约、法国的巴黎等,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是世界范围内发展经济的大趋势。我国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产值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均超过了10%,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1.2.2促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城市名片第一,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改造旧城区,延续城市文脉。城市的古建筑和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工业遗产日益显示出其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精神审美意义,它体现了一个城市的特色和个性,往往是一个城市的魅力所在。例如,成都的宽窄巷子在2007年改造时秉承保留其风韵和骨骼,并根据现代消费需求创造性开创和开拓消费业态的精神,使得宽窄巷子成为现如今极具特色的旧文化休闲消费地之一,吸引着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中外游客聚集于此。第二,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提升生活品质,增加城市美感。文化是城市的生命,一座宜居的城市蕴含着各种能量和活力。文化的产业化有利于促进城市的迭代更新,让城市的经济和文化都迸发出勃勃生机。一些老旧的工业建筑和废弃的厂房转变为文化创意园区、博物馆、剧院等,人们置身其中必然会接受文化的熏陶,丰富精神世界,而这些文化产业聚集区也往往成为一个城市的文化地标,为城市创造出巨大的精神财富。第三,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形成产业特色,打造城市品牌。园区内的基础设施、投资融资、综合服务等建设有利于推动优质资源集聚于此,增强创新驱动力。通过深入挖掘当地特色文化产业资源,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成为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个性化名片。如北京“798文化产业园”“东亿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中关村智造大街”等不仅发展出独具特色的产业链,也成为城市的新旅游目的地和文化坐标。1.2.3促进创意资源集聚,打造创意经济增长极,增强城市中心性和辐射性第一,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培养创意人才,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纽约、伦敦和东京均有数量众多的各类文化经济集聚区,其重要原因就是当地文化产业人才丰富,纽约创意产业人才占就业总人数的12%,伦敦为14%,东京则达15%。北京中关村、中央美院、中国传媒大学等附近涌现了各具特色的文化经济园区,其主要原因也是周边文化创意人才供给较为丰富。第二,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集聚创新创意资源,推动文化创新创业。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是文化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通过构建各种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创意转化为成果,培育创新型文化企业和企业家。北京宋庄吸引了大批艺术人才,打造了独具魅力的艺术社群,成为国内知名的绘画、音乐、表演等创意人才集聚地,也涌现了各种各样的文化经济创新创业团队,成为知名的文化经济创客空间。第三,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发挥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高效发展。文化产业的关联性极强,既关联产业内部众多产业,又促进跨行业跨区域产业融合。例如北京以中关村为载体,以“一区多园”等形式与其他区域共建“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江苏中关村科技园”“青海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特色园区或基地,先后与全国多个省市和地区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了区域型创意经济增长极,发挥了城市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1.2.4促进文化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首先,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赋予传统文化新时代特征,提升文化感召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深厚的文脉底蕴,守护好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和“魂”,让古文化绽放新生命。例如,故宫博物院在做好藏品保护和学术研究的同时,秉承着让公众“把故宫文化带回家”的宗旨,持续开发文创产品,切实通过文化创意产品传承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其次,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推动创新文化表达形式,激发文化创造生命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在形式上赋予传统文化更多与时俱进的因素,促进现代科学技术、市场经济制度等与其相结合的步伐,与当下自媒体普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相契合。陕西省文投集团将西安深厚的历史文化植入其旅游景区内,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也创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传承的表达方式。
2建设优质文化产业园区的共性影响因素
不同的文化产业园区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有的主要取决于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便利性,有的主要取决于创意产业市场的波动与对接。但成功的文化产业园区往往都与公共设施和服务成本、创意人才的聚集和创新创业团队培育等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这些共性影响因素是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的内核驱动力量和基业常青的保障。
社区建设政策范文4
一、主体功能区的界定
2006年通过的全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同时,国家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做了界定:“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从对主体功能区界定的内容来看,主体功能区划分依托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凸现两个特点:
1.规划具有统筹性。总体来说,主体功能区建设可从纵、横两块考虑。横向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将各地区统筹归类,综合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区分为重点扶持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及适度控制区域;纵向来看,在各横向发展区域范围内,又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细化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从而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
2.规划具有灵活性。按照设计,主体功能区划分已不拘泥于行政区划,将在空间上与现有行政区域发生错位。一些局部区域将适度打破行政区域格局,改变行政区划的界限,构建跨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区。即在主体功能区设计下,同一主体功能区可能包括不同的同级行政区域和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域, 而在同一个省级、地(市) 级甚至县级行政区域内, 又可能包含不同层次的主体功能区。
二、主体功能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定位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它将影响到市场实物和资本的流动。税收诸要素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对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作用空间。主体功能区建设辐射范围广、关系错综复杂、建设难度大,现仍处于探索阶段,仅仅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立足整体经济发展实际,从各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根据主体功能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的定位,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积极效应。
1.税收政策应当立足于引导各功能区协调发展
探索形成既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政策体系是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目标,税收政策在推动各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践中,应注重理顺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区域战略目标与共同目标的衔接关系。税收政策应当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发挥各功能区的比较优势,针对不同功能区具体情况提出不同战略重点和工作任务,实施有区别的战略举措和政策措施。但必须明确,立足于发展功能区优势的同时,要注意缩小区域发展差距,防止出现各功能区之间发展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均问题;二要正确处理各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理顺扶持地区与限制发展地区的关系,首先应当鼓励支持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地区优先发展,这是实现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次,应当切实保障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利益,这是缩小各功能区差距的关键。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共同发展。重点开发、优先开发地区要积极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发展,加强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合作互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对一些被归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的地方政府,要防止出现“等、靠、要”的惰性,应积极通过自我发展改善经济状况,缓解重点开发、优先开发地区的支援压力;三要协调好各区域内重点发展与一般发展的关系。推动主体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税收政策既要统筹兼顾,合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需要,支持各地区加快发展,又要推行适度非均衡发展战略,即抓住各区域内发展的重点,大力推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充分发挥这些地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新的经济集聚区,培育新的契合点。
2.税收政策要立足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历史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机制初步建立、生产要素可以灵活流动、高新技术革命和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开放的地区获得了开放政策的先机,利用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成为先富的地区;西部在大开发战略支撑下通过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转移获得了发展的动力;而中部地区因为缺乏政策支撑步履蹒跚,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巨大。从历程来看,国家政策的选择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重要推动手,其中,税收政策是重要分支。以往税收政策的制定,在过去的发展建设模式中以经济增长即GDP为核心,出现了牺牲环境、浪费资源现象,这种“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在后期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中体现出了严重的制约性。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观,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为了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主体功能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也要归属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来。推行主体功能区发展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社会经济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因此,税收政策应当从主体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阶段、社会环境等因素,明确各项战略布局、功能定位、发展重点等,确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导向。
三、主体功能区税收建设的路径选择
1.主体功能区税收建设应当稳步推行
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应当遵循国情,注意类型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主体功能区划从长远看应该实现国土的全覆盖,但现阶段的主体功能区划不能一蹴而就,综合实际情况应考虑按照国土部分覆盖的原则进行,即符合标准的区域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他区域暂不进入,待以后时机成熟调整标准后再逐步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内。因此,税收政策也应当与之相配套:
(1)从全局来看,主体功能区的税收政策应当逐步推行,在国土部分覆盖的原则下,要有针对各主体功能区的差异型税收政策,此政策覆盖范围随功能区范围的扩大而扩大;(2)在各主体功能区内,由于情况复杂,属于同一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地区发展情况不一致,税收政策应当针对同一功能区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区别对待,具体实施时可以采取先试点推行,再逐步扩大的办法。
2.要有适度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合理的税收优惠安排可以发挥巨大效用。实施主体功能区后,根据实际需要,四类主体功能区内也应当有所选取的实施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比如:对优化开发地区应给予自主创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在重点开发地区可以适时推出吸引产业项目进入和集聚的税收减免实施办法,对支持交通、能源、水利、水电气热供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的国际资金、民间资金投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同时分别给予就业安置、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鼓励和吸引人口进入和集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限制开发地区可推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扶持符合主体功能特色的优势产业发展;禁止开发地区应当明确核心区、实验区、区不同区域的人口容量、建筑、旅游、探险等开发活动的标准,对限制性、禁止要课以重税,而对积极于投身于此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行为要辅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该地区的自我盘活、发展。
3.要注重保护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
税收分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事关社会稳定。因此,税收政策制定必须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两极分化。既要注重保护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不损害分配领域的效率导向机制;也要提高再分配领域的社会公正程度,实现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和谐,防止不良倾向,才能切实促进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统筹兼顾与协调发展。
实行主体功能区管理后,四大区域由于有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税收限制,地方收入必然存在差异。这便要求我们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税收政策和税收绩效评价,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和机制建设,以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例如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由于受到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开发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区域内税款收入有限,难以满足地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为国家国土和全社会的科学发展付出了成本,因此,可将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域收取的部分税款特别用于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以通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安全,实现主体功能区的和谐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社区建设政策范文5
一、当前保障性住房领域需厘清一个关系三个矛盾
(一)要厘清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果说商品房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保障房更多的是一种计划行为。国际经验显示,保障房建设不能简单依靠政府财政,否则政府的财政包袱将无法承受,但是也不能完全推给市场,比如美国的次贷危机,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比较稳妥的界限。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从资金筹集到位置选择以及建设和分配等各个环节,不能完全靠政府来规划和建设,而是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尤其是购买和租赁意愿、需求的空间分布等。
(二)需破解的三大矛盾
一是总量需求与局部需求的矛盾。也就是说从建设总量来看可能已经满足了需求,但是在一个城市的不同方位,对保障房有需求的人往往因为工作、孩子上学等原因,可能住在并适应了北城,但却分到了南城,这时,一般来说这些居民可能会主动放弃保障房。二是质量、价格、配套服务设施等与居民的期待之间的矛盾。在大干快上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中央的要求,往往受制于资金的原因,会选择一些位置比较偏僻的地方建设保障房。这些地方往往会出现学校、医院、公交等公共设施的缺失,出现居住问题解决了,却无法生活的现象,居民肯定会放弃这种安排。三是对保障房与救济房关系认识的矛盾。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地方政府中尤其如此,目前普遍的认识是把保障房当成了救济房,甚至有人提出来保障房不能有厕所这样的意见。事实上,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障房更多是对低收入群体的一种过渡性的安排,比较理想的状态应该是通过暂时解决其住房问题,释放其更大的潜在生产力,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然后这些人再逐步退出保障房,转给更需要保障的人。这个过程也实现了总体社会福利的提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却把这种过渡性的安排当成了永久性的安排,比如经济适用房。这种性质的保障房应该是国有产权,封闭运行,而且必须有年限和收入等动态安排,要有一个退出机制,否则我们的保障房永远建不完,永远满足不了新增贫困人口的需求。
二、体制创新的三个方向
当前保障性住房领域的问题,不能简单归咎为需求和供给的问题,而是一个体制性创新的问题。在未来一个时期制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过程中,有三个方向性的问题值得考虑。
一是要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中长期战略。商品房的价格短时间内暴涨,不仅会损害宏观经济,也会使得本应可以买得起房的人,被甩在了商品房的市场之外,“被保障”。笔者认为,尽快增加中小户型的商品房的供应,远比简单地控制房价的政策效果要好得多。
二是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城乡土地一体化的问题。处理好这个问题,也就部分破解了保障性住房民间资金积极性的问题。事实上,在过去的多年,南方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市场的办法解决了很多问题,比如在城市郊区的很多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农民自建等方式,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了很多房屋供出租,不仅解决了大量流动人口和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还增加了当地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其财产性收入。
社区建设政策范文6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8(A)-0000-00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起全面试行,截至2015年8月份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3万多人,在矫2.8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1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福建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与全国第一批、第二批试点省份相比,虽然时间较短,但在试点与全面实施过程中,由于充分调研,结合省情,积极探索与实践,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逐步走向成熟。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面许多新问题。
一、现行社区矫正文件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依据
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外,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有执法依据是“两院两部”于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相比明显不匹配。此外,根据《立法法》要求,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因此,像《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理应通过立法解决。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我省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质上是刑事立法上的滞后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权威支持。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从目前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司法助理员与临时聘用人员(即司法协理员)等组成,法律意义上不具备刑罚执行资格。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导致无法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刑罚的功能被削弱。如在宣告环节,司法助理员没有警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法律震慑,福建省内部分地区虽然也有自行尝试设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服,但社会认可度低,效果不佳;对不服从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警告等活动,容易引起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复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不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司法助理员队伍与司法协理员队伍,鉴于社区矫正的刑罚特征,其司法性、专业性、风险性较强,监管教育难度较大,需要相对稳定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但是,福建省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司法协理员工资标准为较低,与司法协理员的专业性、风险性、责任性不相适应,司法协理员薪酬待遇不具竞争力,导致专业人才大量流失,由于司法协理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职业界定编制和薪酬待遇得不到彻底解决,导致人员流动性太大,留不住优秀人才,大多处于边就业边择业的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福建省某市社区矫正开展以来,有近220名司法协理员通过考试或辞职离开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占总数的55.7%。
四、各类装备保障不到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经常性的外勤工作,现实中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居住、路途遥远,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开展审前调查评估、走访、督导、检查,没有专门的执法用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收监环节,由于没有警具、囚车等押解装备,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需要求助公安部门,从而影响了收押时效。
五、保外就医罪犯监管难。在保外就医罪犯当中,精神病、艾滋病、重症病人等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多,由于此类人员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监管难度较大。主要体现为:保外就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没钱治病,罪犯对生命失去信心,易造成破罐子破摔,不服从监管,有的甚至主动要求收监;若不收监,罪犯为了回到监狱得到治疗,有可能制造严重的刑事案件来达到目的,无形中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
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顶层设计,推进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从法律的高度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迅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二、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重要力量,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现实实践需要来看,应明确其警察身份。
三、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相应的身份(如事业编制或政治待遇),提高薪酬。把司法协理员工资与其专业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相挂钩,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使司法协理员获得同等岗位、同等职级相当的薪酬待遇,调动司法协理员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司法协理员队伍稳定和刑罚执行到位。建议由上报省委省政府,由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司法厅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投入,参照公益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研究制定符合专职社工职业特点的工资标准体系,形成具有适度竞争力、可动态增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让司法协理员能体面地工作。
四、为顺利完成日常监管和罪犯收监押解工作,省市财政应考虑把社区矫正装备保障列入专项资金预算,给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装备(如警戒、囚车等)。
五、此类较为特殊的保外就医罪犯,原则上不列入保外就医范畴;如确需保外就医的,应当由专门机构接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治。如上述两点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实现,至少要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就医困难补助。对此类较为特殊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确实无力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时,由原监所给予酌情补助,防止其因病“破罐破摔”重新犯罪。
福建省五年多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历程,充分表明中央关于社区矫正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但是也应当清晰的看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相信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梁赋. 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探索[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