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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义论文范文1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科研
一、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方向
我们明确了中小学教育科研的目的意义,其实也就给我们中小学的教育科研指明了方向,即中小学教育科研更多的表现为对教育教学实践的研究,通过研究来指导教育教学实际工作。因此,中小学的教育科研更应注重自己的教学实际,以小的课题研究为主,做到一个课题能解决一个教学实际问题即可,切忌贪多求大。这是因为:
1、工作需要。
2、自己熟悉。
3、便于操作。
4、利于推广。
二、中小学教育科研的种种不良现象
1.功利主义:今天中小学教育科研热,在很大程度上功利主义造成的,严重违背了教育科研的实质。我们知道,教育科研是一门严肃的科学,。虽然中小学教育科研的起点低,学术性不是很强,但其科学性不容置疑。它更多的表现为对教育教学实践的研究,通过研究来指导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一切真知来源于实践。中小学教育科研的实质就是通过教育科研的研究来达到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水平,使之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但眼下的中小学教育科研热,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如此,而是借教育科研工作为学校招来一块“金字招牌”,那些参加科研工作(特别是参加课题研究)的教师,也大多是出于评职晋级的需要,给自己脸上贴金罢了。至于所研究的内容(课题)是否对教学有益,对学生是否有切实的意义则不太关心。只要上级能肯定,给一个什么奖,那就万事大吉了。
造成科研工作功利严重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主管部门只浮于表面,而疏于管理和指导是分不开的。只要留心一点就不难看出,由于现在许多评定的项目和内容中,都有一条“科研情况”或“课题研究”情况。你想评职,没有参加课题研究,不行!你要获得诸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称号,对不起,未参加课题研究,不行!这种人浮于事的现象的确太多、太普遍了,“功利主义”能不大行其道吗?
教育科研是严肃的、科学的,它不能成为一个指标,也不需要所有的教师都必须参与,因为它必定是理性的,学术性很强的东西。而我们今天的某些领导,不能正确认识其科学性和学术性,硬实要把它作为一项评定的指标,这不仅违背了教育科研的本质,更是把它推进了“功利主义”的死胡同。
2.两头热,中间冷:功利主义必然造成中小学教育科研的“两头热,中间冷”。这里所说的“两头热,中间冷”主要是指在中小学教育科研中的课题研究方面,大家的热情和精力都放在课题的立项、开题和结题上。这种现象在中小学教育科研中是比较普遍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简单,应为大家所关心的并不是课题本身,而是课题的影响力,课题在上级那儿能引起多大的注意。说穿了,也就是一个“功利主义”在作怪。
3.泡沫成果多:功利主义、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必然产生“泡沫学术”,在中小学教育科研热的背后,各种“泡沫”现象层出不穷,水分沙子越掺越多。在不少的科研项目中,老师为课题的名称的确化了不少心思,以取悦于领导,课题一旦获得通过,便在开题、结题方面大做文章,包装过度,大话空话不少,但对课题的实施研究过程,却并不看重。更为甚者,对研究的过程凭空想象,造假数据,东摘西抄,胡乱拼凑,把课题越吹越大,但却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一些用巨资累起来的课题成果,不要说推广运用,就连本校教师甚至高课题研究的老师也不敢真正把它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去,谁敢拿教学质量开玩笑呢?
“功利主义”倾向是产生“泡沫学术”成果的温床,而“泡沫学术”成果的飞扬跋扈又直接刺激和助长了“功利主义”倾向盛行的势头。要纠正这些现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强调教育科研的正确定位,进一步明确并强调教育科研是运用科学理论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困难与问题,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的功能,淡化名利,弘扬科学精神。
三、对中小学教育科研的几点意见
1.克服功利思想,端正科研态度
影响中小学教育科研顺利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就是功利主义思想,因此,要使中小学教育科研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克服功利思想,端正科研态度。这就需要我们广大的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努力学习,提高我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正确认识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的关系,多做实事,少空谈,不为名利。这样,中小学教育科研才能健康顺利的发展,也才能起到指导教学的目的。:
2.切合实际,做小做实
中小学教育科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切合实际,做小做实。作为广大的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来说,我们不是为搞科研而科研,不是为开展课题研究而研究,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我们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因此,我们的教育科研工作必须要切合实际,做小做实。所谓“小”,就是我们的教育科研工作应着眼于教育教学中的具体工作,研究一个方面,解决一个问题,决不能贪多误得。所谓“实”,就是我们的教育科研工作应该做踏踏实实的工作,真真正正地解决我们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为名、不为利。
3.来源实践,指导实践
教育意义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政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政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独立”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政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政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的危险。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
教育意义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在知识时代的背景下,高等教育的教育目的已经不再局限于知识的简单传授,而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了当前世界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特别是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其主要培养目标是合格的中小学教师,更需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本文先是对音乐实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初步的界定,提出了音乐实践对于高师音乐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就课内音乐实践和课外音乐实践的开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宋代杰出的爱国诗人陆游在他的《冬夜读书示子律》中写道:“纸上谈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意思是说,从书本上得到的知识终归是浅薄的,未能理解知识的真谛,要真正理解书中的深刻道理,必须亲身去躬行实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为了在当前和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各国都采取措施,在知识传授的同时,比以往更加注重了学生能力的提高,特别是在音乐教育中,对具有音乐实践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的培养,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而且我们的高师音乐教育,培养的是今后要走上中小学讲台的音乐教师,所以在高等师范院校大力开展实践教育和实践活动,对于提高大学生的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使我们的毕业生更好的适应中小学音乐教育的需求,有着极大的促进意义。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也成为高师音乐教育中一个值得长期关注的课题。
一、高校音乐实践的主要包含内容
实践是通过改造客观对象来满足主观需要,在对象世界实现主观目的的一种对象化的活动。音乐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都需要一定的音乐实践活动予以表现和检验,并在这个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修养。在音乐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课内实践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两大方面。课内实践活动包含教育实习、学分音乐实践等。课外音乐实践主要是一些校内外节目的编排、策划、演出等。如果说,在一般的课堂教学活动中,学生主要是对教师所传授的基本音乐知识和技能进行吸收和掌握的话,那么音乐实践活动则是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运用、深化和提高。没有严格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艺术实践活动便失去了依托和根基。而适度、正常、健康的音乐艺术实践活动本身就是对音乐课堂教学情况的检验和考查,对教学工作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通过让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音乐实践活动,可以启发、激励、引导学生学习、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促进学生人格发展,弥补课程学习的不足,开拓学生知识视野,增强创新精神,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 音乐实践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丰富大学生的审美体验
人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与了解,来源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经验,即通过自身的实践所取得的认识;另一种是间接经验,也是就通过书本和向他人学习得到的知识。具体到音乐教育中,我们从教师那里学来的知识和感受,就是间接经验,为了将这种间接转化为直接,就需要一个平台和载体,音乐实践活动无疑就是最佳的选择。例如我们对于一些民族民间音乐的欣赏,通过欣赏,掌握了其大致的艺术特征,但是如果能够深入到这些民间音乐的发源地进行采风,则可以更好的感受到这些音乐所特有的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精神,让我们在认识上有一种本质的提高。又如我们对于《黄河大合唱》的欣赏,之前只觉得这部合唱曲气势宏伟,富于激情,但是只有我们真正演唱它的时候,我们才能够被歌曲传递出来的爱国激情和民族自豪感所感染。这种审美感受,或者是以前从未有过的,或者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加深了一个层次。正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音乐实践,来亲自感受各种不同的审美体验,这对于个人情感的丰富,以及审美能力和审美素养的提高,是一个前提性的基础条件。
2。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
21世纪,创新被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而音乐实践对于学生创新能力提高有着诸多的益处。在音乐实践中,提出新问题、新思路、新方法,都是一种创新。也就是说,音乐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了创造的过程,也是一个培养创造力的过程。在音乐实践中,宽松和谐的氛围,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加入的冲动,愿意在这个活动中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情的展示自我,当他们对活动有着高涨的热情时,思维便处于高度积极的状态,帮助学生深入的钻研,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的兴趣和好奇心,以此为推动、探求更好的方式和方法,获得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
3。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群体合作能力
音乐是一门合作的艺术,很多音乐活动的开展,只靠一个人是力量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很多人、很多部门通力合作,才能予以完美的展现。学生们正是在这个合作的过程中,锻炼了个人的交往能力与合作能力,理解了相互尊重的必要性,学会了与他人的合作,从而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例如一场演出的举办,从场地的选择,到节目的设置;从人员的调配,到演出器材的提供,整个过程都要在大家的合作下,才能顺利地完成,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这个演出都难以进行下去,每个同学都感受到了自己身上的责任,也欣喜的看到了自己的对于这个临时集体的贡献,更在彼此的合作中建立了友谊,加深了理解。这种群体合作精神,对于新时期的大学生来说,是尤为需要的。
三、音乐教育中开展音乐实践的思考和建议
1。课堂实践——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设置
要想切实培养高师音乐教育学生的实践能力,就要对现有的课程和教学进行全面的改革。首先在课程的开设上,要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及时的增补一些必修或者选修课程,供同学们进行选择。例如当今方兴未艾的音乐治疗学,很多有志于从事这类相关职业的同学,却因为没有合适的学习渠道,不得不放弃,如果学校能够组织有相关理论知识的教师为同学们讲课,或者针对同学们的学习意愿,主动地提供一些学习的渠道,那么学生们也就多了一个实践的机会。其次是在课程的设置上,不单是音乐系,几乎所有的师范类高校都将实践类课程放在了大四这一年,但是大四临近毕业,很多同学或者忙于找工作,或者忙于考研,缺少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实践类课程的学习。同时,仅仅靠大四一个学期的突击学习,也难有理想的教学效果。笔者建议能够在整个大学阶段中,用各种形式,持续贯穿的进行实践类教育,不一定都集中在大四进行。诸如对音乐教师职业的要求的学习、师范类音乐毕业生的主要择业等等,都可以在日常的教学中穿行。再次是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要改变以往的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传统模式,而是将理论课程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校园内的音乐活动,本身就是音乐课程的一部分,更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大舞台,让学生们亲身投入到这些活动中来,能够为他们今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课外实践——搭建各类音乐实践平台
课外实践作为课内实践的有益补充,能够让学生尽可能多的接触社会,从本质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首先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的音乐实践基地。音乐实践基地的建设是深化音乐实践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学校和社会相联系的重要渠道。大多数师范类学校都有附属中小学,但是在实际中,却发现这一最方便的基地却和音乐系学生联系的很少,很多学生反而要到学校之外的学校去实习。所以要正视自身的资源优势,在充分利用之后,再对照相应的实际需要,建设一些实习基地。例如可以和一些歌舞剧院签长期的合作协议,在教师的指导下,接触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和事,锻炼其应对任何问题的胆量和各种环境下进行专业表演的信心。对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今后的就业,都是受益匪浅的。
同时,学校应大力开展各类音乐活动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领导要对实践活动在财力、物力上予以大力支持,鼓励学生放开手脚,全面参与。例如对于音乐活动团体的支持,应当鼓励学习努力创建品牌,推出新人。每年予以专门的经费,在场地、器材、设备上大开绿灯,并委派专业的教师予以协助。对于经常参加公益演出、各类比赛的同学予以鼓励,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以此来带动学生参加音乐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活动机制上,将活动的管理权交由学生会、团委、党支部等承担,策划、导演等权利完全下放,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力求全员参与。每个具体环节选定负责人,由负责人排练和组织演出。这样使学生强化了责任心、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协作能力,活动形式和内容推陈出新,管理与组织工作有条不紊,真正意义上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还要加强校与校之间的交流,共同提高普通高校音乐艺术实践的水平,甚至要与国外的学校进行交流,以扩大学校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为中小学培养出合格的音乐教师,成为了高师教育工作者首要关注的课题。作为一个合格的音乐教师,除了音乐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之外,更需要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更好地与基础教育的改革相结合,才能达到师范类院校学生的培养标准。音乐实践是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学生学习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可以尽可能多的让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社会经验,在一个新环境里用全新的视角审视自己,了解自己,从而进行合理的自我调整,更有利于专业学习和能力的提高。本文分析了音乐实践对于学生个人素质发展的几点益处,对课堂音乐实践和课外音乐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越来越多的高校音乐教育工作者,能够重视音乐实践,大力开展音乐实践,因为这是音乐教育发展的必要环节,并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高师音乐教育的发展,以培养出更适合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音乐教育人才。
参考文献:
[1]王文仲。能力培养是高校素质教育的关键[J]佳木斯大学社 会科学学报。2000(8)
[2]容富艺。音乐类艺术实践活动的双重性功能[J]山东艺术学 院学报。2008(04)
教育意义论文范文4
关键词:高职教育; 悉尼协议; 成果导向; 学风建设; 建筑类专业; 非正式课程;
目前, 我国已加入《华盛顿协议》, 本科工程教育认证体系日益完善。高职层面的工程教育规模较大, 却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还没有加入针对“工程技术专家”认证的《悉尼协议》。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一带一路”等产业发展战略的提出, 需要高职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人才的国际流动能力。《悉尼协议》是工程教育与工程师国际互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高职院校参与此项认证已成为必然趋势。成果导向教育是《悉尼协议》认证的关键核心理念, 它已成为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重要研究方向。同时研究发现, 目前困扰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的重要问题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学风, 而高职院校的学风问题必须从理念与制度上着手解决。所以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健全学风建设制度, 构建新的学风建设模式极具现实意义。
1 高职院校的学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学风是学生“知、情、意、行”等在学习问题上的综合表现, 是一种学习的习惯与状态。优良的学风有助于教育和引导学生端正学习目的和动机, 养成科学的思维方式, 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 学风建设工作是学校的基本任务。随着“中国制造2025”口号的提出, 高职院校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及人民的重视, 培养出高水平的高职人才成为复兴我国制造业的重中之重, 而高职院校的学风建设是决定其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从整体上看, 我国高职院校的学风情况并不理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生源基础较差
在高校扩招及部分院校实施单独招生之后, 高职院校的整体生源层次不高, 主要表现在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习惯及自我控制能力方面。学习能力差会使学生难以适应大学的学习节奏, 面对较难课程 (如高数、英语、力学等) 时学生望而却步;没有好的学习习惯, 让部分学生把不认真学习当成很平常、没什么大不了且一向如此的事情;而缺乏足够的自控能力, 则让某些学生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影视小说及恋爱中不能自拔, 这些问题都在无形中破坏了学风。
1.2 学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
由于高职学生自律性不强, 仅靠学校及教师的感召与学生的自觉, 难以达到优良学风的建设效果。学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到教育理念和学风建设的整体思路、模式、途径和措施等, 必须依靠相关学风制度来约束。只有通过制度建设, 才能更好地解决学风建设问题, 让学生明白高职院校并不是随便就能达到学业目标的, 可以“宽进”, 但必须“严出”。
1.3 学生缺乏专业及职业的自信力
高职院校的学生多数对学习缺乏自信, 由此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 使学生畏惧甚至是厌烦学习。与本科院校相比, 专业水平及未来的职业发展也让高职学生缺乏足够的信心。高职学生没有意识到自身职业的重要性及发展潜力, 在学习过程中易产生迷茫等情绪。
2 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对于高职院校学风建设的意义
成果导向教育 (Outcome based education, 简称OBE, 亦称能力导向教育、目标导向教育或需求导向教育) 作为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1], 已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教育改革的主流理念。目前, 我国高职院校正努力申请通过国际工程专业教育认证体系之一的《悉尼协议》认证, 采用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引导高职院校学风建设, 具有现实意义。
经调研发现, 高职院校学生在学业水平上差异较大, 其中学业优异的学生多出自校级、二级分院班级内的学生干部;而在普通学生中普通存在“混证”, 学业出彩渴望不足的现象。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强调让每个学生都成功出彩, 扩大成功机会, 激起学生成功渴望。成果导向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强调能力本位, 紧紧围绕学生能力的提升设定教学目标与过程, 让每个学生都能体会能力提升的喜悦, 都享有学业出彩的机会。学风建设主要体现在学校宏观学习风气的提升上面, 通过以成果导向理念进行的学风建设, 有利于全面提高高职院校学习风气, 让学风建设真正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通过能力的逐步提升, 可树立起学生的专业自信及职业自信。另外, 成果导向注重评价机制的建立, 其特有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有助于对学风建设制度层面的补充与完善。
3 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开展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成果导向教育范例的内涵在于期待所有学生成为真正且成功的学习者, 把培育优良学风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永恒主题, 坚持以学生为本, 以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为切入点, 以规范管理和严格控制为着力点, 从制度导向、行为约束、过程控制、效果评价等关键环节入手, 齐抓共管、标本兼治, 促进学生行为养成, 建立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3.1 健全学风建设规章制度
学院以“让学生爱上学习, 提升学生核心能力”为学风建设总体目标, 以学风建设为龙头, 以增强教师严谨的治学精神和育人意识为基础, 以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为核心, 以大学生涯设计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抓手, 以班级建设和公寓管理为重点, 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着力构建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由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注重学生的学业过程表现, 所以黑龙江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严格把控学生的课堂表现。为此特设立《黑龙江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课堂管理规定》, 对学生在上课时睡觉、玩手机、吃零食等各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成果导向教育理念要求有详细的考评标准, 故制订《黑龙江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学业表现评定办法》, 评定学生总体学业表现, 并建立学业预警机制, 通过对学生考勤、成绩、学籍异动、纪律处分和毕业审核全程监控, 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和文体活动等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全面评价学生的在校表现。评价结果将与学生评奖评优及推荐实习就业单位挂钩。通过学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让学习在学生的心中占领制高点。
3.2 构建齐抓共管的学风建设工作格局
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 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 即从教师“怎么教”变成了学生“怎么学”, 所以需要加大力度改变学生的“学法”。同时学院领导、任课教师及辅导员也需要改变传统工作思路, 加强责任意识, 在坚持以原有的学生“四率”管理为主要抓手的同时, 加强联合深入课堂、寝室开展学风检查的力度, 重点检查迟到、早退、晚归和旷课等情况。成立学风督导组, 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领导为学院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 负责学生日常学风建设, 保证学风建设责任落到实处。实训教学团队主抓学生技能大赛工作, 在学习效果评价机制基础上, 优选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建立起“校、省、国”三级专业技能大赛筹备体系, 以此增加学生的专业竞争意识, 促使学生不断挖掘自身潜能, 同时了解行业前沿技术与工艺, 开拓职业视野。
4 取得的成效
通过以上学风建设措施, 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 学生上课的到课率、自习出勤率、图书馆资源利用率均有提高。主要表现在:1) 考试违纪率逐年下降。2015年学生考试违纪率低于0.05%, 违纪人数同比2013年减少50%。2) 学生学习效果明显提升。近两年学生专升本报名人数逐年增加, 专升本的升学率同比2015年增加26%;英语二级半、四级与计算机等级通过率同比2013年提高20.60%。3) 实行学业预警, 有效地降低了补考率和延修率。2015年同比2013年, 在校生预警比例减少1.80%, 毕业年级补考人数减少0.13%, 降级学生人数减少0.31%。4) 学生创意创新能力不断加强。优良的学风激发出了学生身上无穷的创造潜能, 并在各级大赛中大放异彩。如工程造价专业学生李一鸣凭借智能家居项目获得全省首届“互联网+”创业大赛一等奖。同时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发起了一系列课外创意制作活动, 其中“变形金刚焊接机器人”等代表作品均在省级大赛中获一等奖。
5 结论
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的高职院校学风建设, 通过健全学风建设制度、构建学风建设格局、开展多元促风活动及实施专业非正式课程等措施, 开创了高职院校学风建设的新模式, 使学院学风建设初见成效, 各项考评指标稳步提高。“笃学、乐学”成为学生日常主要活动心理, 并通过新老生“传帮带”形成了学风的良性循环。学生的职业意识、创新意识被有效激发, 创意作品层出不穷, 在各级大赛中屡创佳绩。
教育意义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存在主义是当代西方世界流行很广的一种哲学流派。存在主义教育强调个人的主观性、个人选择,注重人的存在,注重现实人生、人性化、主体化、个性化的“人道主义”教育是其根本主张。我国教育应借鉴存在主义的教育思想,弘扬主体意识,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创新精神;倡导人性化教育,注重人格修养,培养有责任的人。
教育中的种种痛苦和困惑,根源在于忘记了学生也是人。教育失去了本意是教育最大的悲哀。存在主义哲学作为关注人自身命运的哲学,注重人的存在,注重现实人生,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出发点[1]。存在主义教育猛烈抨击唯科学主义和现代西方文明,旨在改革它所宣称的包括实用主义在内的传统教育,指明教育改革的方向,即人性化、主体化、个性化的“人道主义”教育,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
一、存在主义教育观
(一)教育目的观
萨特有句名言:“存在先于本质。”他将这句话称作存在主义哲学的第一原理。他对其解释为,首先是人存在、露面、出场,后来才说明自身……世间并无人类本性……人,不仅是他自己所设想的人,而且还只是他投入存在以后,自己所志愿变成的人。也就是说,人先存在着,然后才试图给自己下定义。人的本质,也就是人将要成为什么样子,要由他自己负责,由他自己选择。因此,对于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认识选择的重要性,并按自己的选择去行动和承担生活的责任;人要自己争得生命的意义,创造自己的价值。根据存在主义的观点,其教育的目的就是使每一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存在,并形成一套不同于他人的独特的生活方式。教育要维护个人的自由,帮助个人进行自我选择,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正像奈勒所强调的那样:“让教育为个人而存在。让教育教会个人像他自己的本性要求他那样的自发而真诚地生活。”[2]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教育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真诚、选择和决定以及责任感。
所谓真诚,指既不要与社会、团体随波逐流,人云亦云,也不要自欺欺人。如果缺乏真诚,把自己融化于社会和团体,不仅言行举止,甚至连思考问题的方式都与别人趋同,最终将丧失自我。为了培养真诚的人,教育要反对文化中压抑人、阻碍人无拘无束发展的那些方面。个人既不应该成为团体和社会的一个部件,也不应该成为团体和社会统一模式中的标准件,个人应该真诚地显示他的主观性和与众不同的独特性。存在主义认为,教育不应该强调温顺服从和循规蹈矩,教育的大问题不在于学生无纪律,而在于学生安于习俗。
关于选择和决定气质的培养,教育要让学生知道,自己是在自己的选择、决断和行动的过程中创造自己,当一个人在进行选择的时候,他实际上就是在创造自己的未来。因此,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向学生展示未来的种种可能性,鼓励他们做有意识的选择。人的选择及其结果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人与他人的关系中发生的,与此伴随而来的就是个人对于环境和他人的责任。因此,教育在帮助学生意识到自己绝对的自由的同时,也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要使学生形成这样的生活态度,即生活是自己的,任何人都无法代替他生活,自己不能把应该肩负的责任推诿于环境、家庭或他人的影响、外在的压力、客观的规律等。为此学校应该创设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使他能够有发现自由和责任的机会。
(二)教育过程观
存在主义主张,现代教学同传统的教学观念与实践相反,应该使它本身适应于学习者,而学习不应该屈从于预先规定的学习规则。为此,在教育过程中,应赋予受教育者以适当选择的自由,“随着他的成熟程度,允许他有越来越大的自由,包括由他自己决定他要学习什么,他要如何学习以及在什么地方学习和受训练”[3]。
1.在教学方法上。由于存在主义反对理性,反对永恒不变的知识体系,因此,存在主义者对于“怎么教”的问题比对于“教什么”更重视。存在主义认为,传统的教育方法有很多弊端,其特征是“支配—服从”和“指挥—执行”的关系。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控制学生,而学生也想出各种主意对付教师。他们批判传统的教育方法,认为传统教育方法不是用于帮助学生充分认识并实现他们的各种可能性,也不是用来帮助学生认识并实现他们潜在的能力,而是为了使学生能够适应什么,或者是为了使学生能够解决问题。他们主张,应该采用苏格拉底式的方法和个别化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最大限度地自我表现和自我选择,并认为,个人毫无顾虑地发挥他的选择能力,对于创造能力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大胆地想象,甚至想入非非,运用限制的手段不能造就有创造才能的学生。
2.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主义认为,在确定课程的时候,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承认学生本人为自己的存在负责,也就是,课程最终要由学生的需要来决定。如果知识离开人的主观性,它就不能引起学习者的感情,对学习者来说,就不可能成为明确的知识。因此,确定课程的依据不是客观的知识体系本身,而是学生的主观性,学生个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奈勒认为,既不能把各科教材,也就是编纂成的知识本身看作是目的,不能把这些教材看作是为学生谋求职业做好准备的手段,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是进行心智训练的材料,而应当把它们看作是用来作为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手段[4]。存在主义主张,在各门学科中,人文学科应该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认为人文学科同人的存在有着本质的联系,人文学科涉及的主要论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的生活忧与愁,人性的堕落与高尚,更直接地表现了人的本性及人与世界的关系,更能洞察和发展人的存在的意义。由于这些课程能使学生更多得到关于人的生活、人的本质和人世界的真知灼见,因此它们应该成为课程的重点。
3.在教师的作用、学生的地位以及师生关系上。存在主义认为,教师应维护学生的主观性,不仅要避免课堂上的个人专制,还要反对非人格化的知识专制。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是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把知识“提供”给学生,其中不能包含任何强制的成分。奈勒曾举一例给以说明,“例如,当教师跟全班讨论一个题目时,当教师讲授文学和历史的某一方面时,他力求介绍尽可能多的观点,他力图把这个题目描述为许多人思考的结果以及继续思考的焦点。实际上,重要的是一切知识本身的发展情况,如果要知识有持久性的话,就必须对之重新加以解释,并且在使用时能够产生新的意义。但是教师的意图并不是要学生随心所欲地选择有关这个题目的任何观点……教师也不能把自己的解释强加于学生,或是潜移默化地施加影响,因为这样做就会把学生贬值为教学策略的对象。反之,在充分讨论之后,教师向学生提出关于这个问题的最好的观点,然后问学生是否接受这一观点”[5]。在伦理道德领域,教师也不应该支配学生,他既不能强迫学生服从学校或者教师制定的纪律,也不能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强加给学生。教师需要做的只是把自己信奉的原则,以及自己之所以信奉这些原则的理由告诉学生,至于学生是否接受,教师不必强求。也就是说,教师对学生发挥的作用应该是“生产性”而不是“复制性”的,处于一种创造者和激励者的地位,他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创造性地工作,他无需、也无权迫使学生来接受,以便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个性,造就特色各具的学生。至于学生的地位,根据存在主义教育观点,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处于选择而不是模仿和服从的地位,必须保持学生对于教师的创造和教育内容的主观选择。学生的学习绝不是现成的知识和道德规则的消极接受者,而是要从个人的角度积极地辨别和检验它们的价值及其对生活的意义。关于师生关系,布贝尔认为,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真诚地表现为两个具有主体性的人,双方都不把对方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是真诚地赏识对方,欢迎对方,肯定对方。在教育过程中,通过交流和对话实现教育目的。这种交流和对话是两个主体、两个人之间的谈话,两个平等、自由的人之间的交往。在这种方法中,才有可能养成独立性、自尊心和自主、自负的精神。
二、存在主义教育的启示
存在主义强调人性化、主体化、个性化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及一系列教育主张,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对人生命的尊重,对当今我国教育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弘扬主体意识,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创新精神
在知识经济时代呼唤创新人才的今天,必须对我们的教育进行改革:一是彰显教育作为人的主体性的教育,激发学生主体意识的觉醒,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促进学生主体性的自我开发、自我建构和自我生成。二是强调尊重个人独特性的个性教育,张扬学生的个性。由于每一个学生的先天素质、成才环境、个人修养、人生阅历不尽相同,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如果人们承认这一点,那么对学生进行整齐划一、强迫命令等刚性教育方法,那简直是对学生人格和尊严的忽视。因此,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提倡个别化教育,给每一个学生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鼓励每一个学生尽可能地表现自我,成为他自己,而不需要成为与别人一模一样的人。学生为了充分表现自我,成为自己,就必须有勇气和主见,敢于向自己不赞同的观点挑战并进行批判,从而促进自己自由的、有创造性的人格发展。只有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才有保障。
(二)倡导人性化教育,注重人格修养,培养有责任的人
人类的文明不仅在于科技的进步,还在于人的本性的张扬、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内涵的丰富,教育不仅是传播科技的工具,更是发展人的事业。于是人性化教育便成为教育的必然选择。因此,教育要面向活生生的人,关注人的兴趣、爱好、需要和个性发展,关注人的生活经验和体验,尊重学生的选择,引导学生在生活中建构学习的意义,在自由地选择中确立人生的价值和对社会的责任。正像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6]。
参考文献:
[1]陆有铨.教育哲学[M].郑州:河南教育出版社,1993:324.
[2][4]陆有铨.躁动的百年[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143.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287-288.
教育意义论文范文6
一、理论与实践
一个教学策略的诞生,总是多次教学实践的结果,也总离不开相关教学思想和理论的支持。作为一名一线教师,其论文的理论成分不应该超过它所阐述白勺实践部分的分量。因为,论文是作者自身深入教学改革的一次归纳、一次反馈、一次调整,有着阶段性和明显的个体性,对他人的启示是针对新问题如何运用新理论来实施一种新的有效的教学。因而,它应该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可为什么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文章总是有那么多的思想、观点要陈述,甚至在生动可爱的教例后面还要补上一段论述,以强调某一教学事件因符合了心理学、教育学等理论中的某一个规律或原则而显示在学生能力、兴趣培养等方面的多处意义,这样重复,只会浪费时间和精力。而读者们需要的是理论和实践科学结合后形成的有效的切切实实的做法。相对于“声势浩大”的理论.某些文章中的实践则显得软弱无力,有的也无内在系统可言。即使在读者看来应该介绍一些具体操作方法的地方,可往下一读,却发现还是作者理想化的一种教学境界的描述。教学的策略、精彩的教例只在大堆理论中星星点点地散乱着。
二、个性和共性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事物都是个性和共性的结合体,教学论文也是如此。小学语文教学,不管是研究还是在撰写论文时,应该重视对一般教学规律、原则、方法和其他相关理论的引入,而同时,又要顾及语文学科的自身特点。现在有不少论文都以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成果为理论支撑.但我觉得语言学、阅读学、历史学、美学等与语文学科联系更为紧密,语文学科的论文写作应以这些学科理论的指导为主。比如,研究“主体性阅读”。我们可以从阅读学的角度去探讨一下不同文体的阅读,不同年龄阅读者的价值取向。可以从阅读教学的多角度,如独立的角度、道德的角度、语言学的角度、文学的角度、交流的角度以及由此确定的阅读教学的目标群等方面进行探讨。又如,研究“语言感悟”,也可以从语言学的视角出发,先去钻研语法学、语义学,了解语言发展的规律,再去发现语言新现象,明白语言规范和语言创新的关系。如果,我们能融共性于丰富的个性中,不仅可以使我们的研究和总结更具有语文学科的特色,也会使研究更有实效性,使操作更具推广和实用价值。
三、教学和学习
在深化课程改革,倡导自主学习的今天,研究学生的学习应该成为重要的课题之一。然而,在众多的研究论文中,我发现研究教师“教”的大大多于研究学生“学”的,文章中提及的教学策略也多于学习策略。而教学策略是否有效,只凭作者的主观感受在评断,并非来自于对学生学习结果的分析,即不是根据学生学习过程中情感、兴趣、知识、技能等的变化这些客观事实来评价教学。即使是那些看似研究“学”的文章,但从其介绍的操作方法来看,也不是关于学的方法、形式等学习策略。在我所读到的文章中也不乏研究“自主学习”的,可实践者不调查、收集、分析学生方面的信息,如学生个体性格、兴趣、认知结构、学习方式等:不研究有效的学习条件,如动机、清晰的目标、适宜的学习任务、支持学生积极完成任务的信心、激励和反馈、迁移的情境。也有较多研究“合作学习”的,可实践者很少研究合作的形式如何依据学生的情绪兴趣、学习内容、学习子目标的改变而变化,即一种适合于合作学习活动的课堂组织形式。
所以,不研究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行为、学习心理及学习后果的测评,只凭教者主观评价自身策略的优劣,何以真正体现学生的自主呢?思想和表达在动手撰写一项研究的总结性论文前,如果没有已制定好的操作程序,也应该理清思路,使行文有较强的内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