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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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

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1

[关键词] 研究开发费用 有条件资本化 新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且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已经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这部新准则在会计处理方法方面做了较大的改变。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内涵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IAS38《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就是指企业在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基本研究活动中,以及在将研究与开发出来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特点有:一是具有未来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这类费用的支出能否为实现新的组织,能否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贡献是不确定。二是具有资本性支出的性质。这类费用在研究期间是一种预支的费用,数额一般比较大,研究时间也比较长,研究成功后发挥作用的时间也较长。

二、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点分析

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主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即对于研究阶段的费用作为费用化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费用作为资本化支出。

1.“有条件资本化”的优点

(1)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经费本质上是资本化支出,具有明显的后效性。在研发经费投入后,其效果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

(2)有利于反映企业的客观的财务状况。将研究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后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

(3)有利于反映会计处 理要求的真实性原则。企业的开发活动一般在总体上都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这样将开发费用资本化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2.“有条件资本化”的缺点

(1)判断主观性。因为企业在决定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时,对于一些间接性费用和人工费用,往往难于界定其属性,且判断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2)缺乏可比性,也不符合一贯性原则。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样,这样,很难形成统一的会计指标口径,以做到不同企业间的可比性,况且研究开发往往会跨年度。

(3)不易操作性。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这无疑给了管理人员更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受到破坏。

三、完善现有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思路

1.自主选择处理研究开发费用的方法

在中国特色的新的经济环境下,对于新准则的实施,应该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别对待,即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自主选择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对于科技型企业,发展主要依靠研究开发活动的研究成果,通常研发活动比较频繁,所投入的金额比较大,开发时间比较长,应该选择进行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方式。

(2)对于传统的企业即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如服务业等,可以根据情况具体选择是进行费用化还是有条件资本化。

2.披露研究开发费用

在年末时,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费用的相关信息予以更详细的披露,以便报表使用者了解有关企业前瞻性的信息。但是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应根据其重要性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例如每年研究开发投入的总额及其中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的金额;无形资产中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资产的金额、所占的比例;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进度、成功的可能性,研究或开发费用的支用情况,可能获得的收益等等。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是:更合理,也更符合逻辑性,兼容了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两者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其所披露的信息更充分,也易于被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并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原则;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增强潜在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3.设置便于会计实务操作的账户

设置“研究开发支出”、“研究开发失败准备”、“主体公积”和“研究成果”四个账户。

(1)“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用来反映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该账户应按研究支出、开发支出设置二级账户,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若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则可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2)“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账户用来反映所计提的研究、开发的失败准备金,是“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的备抵账户。

(3)“主体公积”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成功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带来的权益的增加数。

(4)“研究成果”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过程所形成的研究成果。

若企业有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时,可增设“科研经费”账户,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所收到的科研经费及其支用情况。

四、结束语

由于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发展趋势的变化,使得原有的会计准则严重滞后于当前企业发展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颁布了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新准则在总体上使得各项规定更加全面,更加完善,反映出我国会计的国际趋同,但也对今后的会计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曾爱民:新旧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之比较研究[J].会计研究.2006,(9):14~16

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研究与开发费用 会计处理方法

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个企业为了领先地位的保持和竞争力的提提升,就需要不断投入研究开发费用,且企业的经营支出中研发费用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这一现象在高科技企业最为常见,而在传统企业中该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恰当有效的会计处理是十分重要的,其对财务报告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探究其会计处理方法及优缺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恰当有效的会计处理方法同各国的会计准则并不完全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处理方法。

1.1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

这种做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研究和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做出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均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1.2研究开发费用的资本化。

例如,荷兰的会计准则规定,研发费用只要预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即可予以资本化,并在5年内进行摊销。这种资本化的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但不加区分地将其全部资本化,又违背配比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1.3“有条件”的资本化。

这种做法以英国为代表。英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研究支出作费用化处理,其中消耗固定资产的费用可以资本化。而对开发费用则可以进行有条件的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也推出了关于会计处理方法的明确规定:将研究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由于研究阶段的支出目的不是产生具有未来收益的经济资源,因而它很难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故此阶段发生的支出应直接计入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有关支出则在满足技术可行性等条件时应予以资本化。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优缺点分析

一般情况下,研发费用会计确认情况主要分为三种,即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的资本化。在我国,通过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吸收与借鉴,新会计准则主要实行的会计处理方式是有条件资本化。

2.1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优势分析

概括地说,新会计准则下,有条件资本化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的优点主要是其不仅遵循谨慎性原则,同时也符合配比性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2.1.1开发费用资本化能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来说,开发支出是企业发展和获得成功的一种重要表现信息,而资本化处理方法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

2.1.2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本质上,开发费用是一种资本化支出,其最大的特点是后效性。企业投入开发经费后,产生的效果和收益一般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得以体现。但是,管理者是有一定的任期的,一旦将开发经费支出划为费用核算中去,将会增加支出,造成本期利润下降。而这会影响到管理者的业绩,因此管理者很可采取降低开发经费支出的手段,来获得较高的短期利润,与此同时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益却受到了损害。新会计准则下的资本化处理方法对这种倾向做了很好的纠正,也使企业保持了在技术层面的优势。

2.1.3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一般地,企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近年来,部分国家的股市情况表明,科技类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其他各类股票的市盈率,这说明“科技含量”已成为企业价值的一部分。而开发费用资本化能够使企业技术开发动力有所增加,同时也可以使企业的价值不断增加。

2.2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缺点分析

虽然,新会计准则下,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具有诸多优点,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2.2.1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实际应用中,关于无形资产的一些研发业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较大的风险性,难以清楚地将整个研发活动进行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的划分。并且会计人员本身对于科学技术没有深入的研究与了解,导致该项工作难以有效完成。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中的这一规定,虽然表面上看比较简单,但并不易于实际操作。

2.2.2资产确认标准主观性较强,造成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有所增加

研发活动一般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而在开发阶段关于支出的规定标准,大多是取决于会计人员的判断,从而在客观上使得盈余管理空间有所加大。因此,企业将这两个阶段进行合理地划分之后,只要通过对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进行调整,操作利润是很容易实现的。

2.2.3无形资产摊销中的不足

在新会计准则下,对具体摊销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从而使企业难以确定无形资产的寿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尹继波,继丹.谈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的处理方法.经济技术协作信2009;18

[2]王宜兵.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分析.中国总会计师,2009;9

[3]胡振宇.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商业会计,2008;11

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3

关键词: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赁会计

一、租赁会计的内涵分析

租赁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一种协议。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习惯上被称为租赁业务。在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租人出租设备等资产,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并收取租金作为报酬:承租人直接借入设备等资产,取得使用权,这相当于获得了一笔信贷资金。可见,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形式,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租赁通常需由出租人、承租人签定合同,称之为租约。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一般为租赁开始日,它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影响重大,因为它是确定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及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也是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我国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从最初的“资产所有权观”到现在提出的“资产使用权观”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我国独立的租赁会计准则出现在2006年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下简称CAS21)。CAS21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视角规范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

在我国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会计准则》)之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已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借鉴了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但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中还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这样使得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租赁的分类是这样表述的,当一项租赁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划分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0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准的划分用了许多模糊的词,比如 “远低于”、“合理确定”、“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由于对这些词认识不清,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二、租赁会计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包括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等方面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主要包括中国租赁准则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 的对比研究。刘芳(2001)、阳春艳(2008)分别将中国2001 年租赁会计准则和2006 年租赁会计准则CAS21 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在租赁定义、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租赁准则的优缺点,并为准则完善提供建议。关于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自2010 年《租赁》征求意见稿以来,孙磊(2011)、吕小月,李梅香(2012)、何敬(2013)等均介绍了租赁准则修改的背景、原因和变革内容,并分别从租赁定义、租赁分类、会计确认和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对比,以分析其差异,并分析了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会面临的困难。总的看来,由于分类在租赁会计准则中的基础性地位,对租赁分类标准的探讨成为现有租赁准则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国外租赁会计的现状及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0年了征求意见稿ED19“租赁会计”,1982年9月,IASC正式IAS17“租赁会计”,自1984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4月,IASC了征求意见稿ED56“租赁”,1997年12月,IAS17“租赁”正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IAS17是世界上许多现存准则的典范。它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了根本的区别。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于1987年11月颁布了AAS17“租赁”准则。为了促进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PSASB)在1997年7月了第82号征求意见稿(ED82)“租赁”,在充分考虑了对ED82的反馈意见后,AASB于1998年10月了修订后的会计准AASB1008“租赁”。为执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趋同的战略指示,AASB于2004年7月正式颁布了一个与IAS17“租赁”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17“租赁”,该准则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取代AASB1008。AASB117的基本内容与国际租赁准则17号类似,但为了体现澳大利亚的特色,增加了带“澳”字的特别说明。

Mark P. Bauman and Richard N. Francis(2011)研究了出租人的会计,从财务报表的角度研究了租赁会计的计量与披露问题。Bruce Pounder, CMA, CFM(2009)分析了经营租赁资本化对EBITDA和ROA产生的影响。现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做了根本的区别,将融资租赁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经营租赁作为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这不符合IASB概念框架中关于资产定义的控制概念。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租赁合约条款的细微区别,但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根本性的区别,任意给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线,使得经营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外反映,融资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二)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对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型租赁进行了规定:(1)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构成租赁投资总额的两部分的现值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应记作未实现收益。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记作销售价格。租赁资产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减去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借记当期费用;(2)对于直接融资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成本之差记作未实现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为应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的影响

(一)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无需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这种处理方法支持了租赁业的创新发展。能使企业有效率地实现表外融资。而采用新的租赁会计模式,全部纳人资产负债表中,企业不得不考虑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最重大的修改在于。承租人需要将准则范围内的所有租赁都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将增加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规模。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产收益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从而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这种变化对于租赁业务比重较大的航空运输业和建筑业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存在或有租金时,承租人将或有租金确认为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一部分.在后续计量时作为摊销和利息列报,这和现有准则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承租人将在租赁期的早期确认更多的租赁费用。而后期确认的租赁费用较少。

(二)对税务、法律、监管部门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合同法、税法及监管等方面都是按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别对待的.这种分类模式与会计上的现行分类一脉相承。从融资租赁交易内部角度,主要是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条款的调整,通过调整,打破了融资租赁交易在租金支付、物件选择、中途解约等等方面传统做法,形成一系列新的租赁交易形式;而在融资租赁交易外部角度,主要是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形成新的交易模式。这两个视角,系统化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创新思路,对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创新提供了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单一模式的租赁会计处理不得不与法律、监管等方面相协调,否则,必然给整个租赁行业带来混乱,阻碍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对企业内部的影响

首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资产负债规模显著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此外,由于在新模式下,当期发生的租赁费用不再计入期间费用,而是分别作为摊铺和利息列报,因此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将高于采用现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情况,还会造成业绩波动变大。在现金流量表中.租赁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将计人筹资活动,而不再在经营活动中反映。其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无需对租赁进行分类,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核算程序;但改革使得核算更多的基于公允价值评估、续租可能判断、利率等.会计人员需要运用更多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会计判断,风险和责任都将加大。第三,对管理层的影响。在确认各个报告期的所有权资产及支付租金义务账面价值时需要更多的管理层判断,管理层将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对管理层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采用单一模式进行核算,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保持了交易的内在一致性,将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规避了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余值时,导致的同一租赁资产在租赁双方重复反映或不反映的情况。总的来说,企业财务的核算在运用谨性原则的过程中,其并不是就意味着持有的是保守态度、消极态度。而事实是,在保证均衡,稳定的前提下使地财务的核算更具有弹性,能够更好的更有效地去回避风险和损失耗资,最终促进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通过经营租赁资本化,一直以来游荡于表外的经营租赁被纳入财务报表,从而可能消除企业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偏好。但是,这个结论只是理论层面的,至于能不能有效消除企业的选择偏好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另外,即使采纳这种做法,仍然需要对租赁类犁的划分做出判断,而前面论及的判断标准问题还是没能解决。不过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千方百计将租赁qk务做经营租赁处理的动机.可以减少其在租赁分类标准上的钻营,那么,租赁分类标准的重要性也就不那么突出,从而使会计准则的规范效力得剑强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租赁会计的探索还在进行。笔者以上的分析和建议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很大程度上只是将表面矛盾缓解了,淡化了问题的尖锐性,而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例如对租赁类型进行划分的尴尬。我们期待将来能够探索出一种有效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也许可以像G4+I组织所倡导的那样,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这需要我们找到合理融合两种租赁类型的会计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大卫・艾勒曼.经济学、会计学和产权理论.列克星敦马:列克星敦书,1982

[2] 龚光明,陈洁.采掘行业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0,26(3):11-15

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4

在对收到的评论信进行了讨论后,保险准则项目筹划委员会于2001年6月向IASB提交了原则草案公告(Draft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会计制度》,适用于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企业。随着证券市场的,有些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准备上市,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也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因此,IASC关于保险的这一项目对中国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以及正在走向国际的中国保险业必将产生重要。本文将对该项目实施的背景、程序及主要做一介绍。

背景

随着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资本的国际化日益增强,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象也日益普遍。这促使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和IASC于1995年签订了一个工作计划,由IASC制订IOSCO于1993年提出的40项核心准则,经IOSCO批准和推荐,要求其成员国的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上市时必须按照核心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以满足资本市场参与者对跨国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IASC于1999年已经完成了核心准则的制定,IOSCO批准了其中的30项。

保险业迅速发展,在各国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资本市场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资本市场中,保险公司管理着40%的投资资产。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其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重在美国为25%,在欧洲为40%,在日本为50%。因此,IASC早在1997年4月就开始了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

为保险业制订专门会计准则的最根本原因是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发生,而其他行业则相反。而且,各国保险业的会计实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使得不同国家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之间以及保险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同时,为了便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比较,也有必要制订统一的会计准则。

1997年4月保险准则项目获IASC批准。随后,IASC设立了筹划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负责项目的实施。筹划委员会在1999年11月份了保险项目的问题报告。筹划委员会在考虑公众对问题报告的评价后,对其作出修改,向IASB递交原则草案公告(DSOP)。原则草案公告同样需要接受公众的评价,在这些评价经过筹划委员会和IASB的复审之后,筹划委员会计划于2002年底完成原则公告(Statement of Principles),并提交给IASB以获得批准。筹划委员会将根据获得批准的原则公告来完成国际会计准则草案,再一次经过公众评审,并经IASB批准后,成为正式的保险国际会计准则。

内容

作为保险会计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筹划委员会问题报告的目的在于确定保险会计的重要问题,评价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备选以及优缺点。此问题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是以问题的形式阐述的。根据不同的主题,正文共讨论了20个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保险会计准则的范围、保险会计中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和披露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在原则草案公告中,筹划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以下仅对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一介绍。

(一)准则适用范围

筹划委员会将保险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制定准则。IASC认为保险合同属于金融工具,但是由于保险的特殊性,IASC将其排除在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IAS32和IAS39的范围之外。筹划委员会认为IAS32中有关保险合同的定义并不能反映引起保险会计处理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不同的特点。因此,筹划委员会放弃了IAS32中有关保险合同的定义,重新定义保险合同如下:“保险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作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

根据筹划委员会的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准则范围之外。

(二)确认和计量

1.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的两种方法。根据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C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服务的。所以,筹划委员会认为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样应以IASC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为基础,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保险行业的财务报告也应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所提供的信息也要符合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对保险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采用的方法大多是递延配比法。也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将递延配比法和资产负债法相结合。IASC保险筹划委员会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递延配比法是根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的成本与保险保费收入配比,以确定利润。这种方法的特点如下:(1)收到保费时,并不立即确认为收入,而是将未到期保费递延,确认为负债,在合同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如果递延的保费不足以满足预期的赔付成本,需要确认保费不足准备;(2)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合同期间配比;(3)为了反映风险的聚集,有些国家对某些业务要求提取巨灾准备和均衡准备。这种方法强调收益表中利润的计量,产生的利润较稳定。

但是筹划委员会认为在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独立的,而收益和费用是根据资产和负债来定义的。因此,应该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方法下,只有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以及确认标准的项目才确认为保险资产和负债,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不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而且根据保险资产和负债计量的变化来反映收入和费用,从而利润。因此,资产负债法强调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是资产和负债金额变化的结果。在此方法下:(1)取得成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应确认为资产;(2)保险负债表示保险人剩余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所以,随着不确定性转为确定而使保险人从风险中解脱,有些收益和损失得以确认;(3)巨灾和均衡准备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负债。和递延配比法相反,在资产负债法下,保单销售时,就需确认资产和负债,同时相应确认收益和费用。

筹划委员会认为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是保险合同下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只要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拥有保险合同下的能够形成资产的合约性权利,就应该确认保险资产。同样,只要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具有保险合同下形成负债的合约性义务,就应该确认保险负债。

2、保险负债的计量。保险人的主要任务是在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后,向保单持有人作出赔付。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主要是对保险负债的计量。对于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应采用相同的基础。但是,保险负债的计量不应受保险人持有资产的类型以及这些资产的回报所(除非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直接受特定资产的回报的影响)。计量保险负债时,应根据现有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本期估计值来计量。

只有当保单持有人拥有具有潜在价值的续保选择权时,续保产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才可以包括在内。否则,则应排除在外。

假设的应采用直接方法,直接法并不否认各假设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是承认两项假设的联合影响可能和每个假设单独计量时的影响不同。但是,这种情况应该单独披露。

当有关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发生改变或者假设与实际经验存在差别时,在会计上有五种处理方法:一是重新开始法,即使用现时的信息和假设重新进行计量;二是未来法,即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剩余年限内分摊;三是弥补法,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当前期间反映;四是追溯法,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计量,反映新信息从开始时就使用的结果;五是锁定法,将假设变更的影响在变更发生的期间确认。筹划委员会支持重新开始法,认为在这种方法下反映的负债代表保险人现时的责任。而且这种方法简单且易于理解,其他方法产生的结果背离了现实。

3、计量属性的选择——公允价值。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属性,应视情况而定。筹划委员会认为,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工具:确认和计量”仍旧有效,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应该选用特定实体价值。实体特定价值表示资产或负债对持有公司的价值,其反映的是保险人而不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但是,有关金融工具的联合工作组于2000年底了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准则草案,要求对所有金融工具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筹划委员会认为如果以后关于金融工具的新准则中对大部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全部公允价值会计,则建议考虑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不论采用实体特定价值,还是公允价值,在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进行计量时,都应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承担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而要求的风险溢价。

(三)报告与披露

由于保险必须拥有足够的资产以偿还保单持有人的赔付要求,因此有些国家要求保险人将收取的保费作为一单独的基金,优先用来满足赔付的要求,对于保单持有人基金中资产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只有达到某种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水平后,股东才能从中提取股利。因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区分。同时,一组保单持有人和另一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有区分。但是,筹划委员会认为保险人包括保单持有人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一个单一的报告企业,应提供一套财务报告,不能因为保单持有人和股东或者不同的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差别而将其中某一方的资产和负债排除在外。对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以及股东权益,在财务报表中没有必要作出区分,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保单持有人资产、负债和相关收益、费用以及现金流量就可以了。

如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与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的公允价值相联系,保险人就应该使用公允价值对其在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进行计量和报告。

对于保险企业的内部交易如保单持有人基金间的交易,或者保单持有人基金和股东基金间的交易,不应确认为资产、负债、收益或费用。但是如果交易影响到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在各自基金所拥有资产中的相对权利的话,这种内部交易的影响就不应该抵消。

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5

[关键词]分部  信息披露;会计准则

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和股份公司的顺利建成都离不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行业、跨地区企业集团的涌现,分部财务信息的披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成员向该组织提交一份名为《会计披露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吸取的教训》的研究报告,指出:“为了减少所暴露的风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活动日趋多样化,投资者和债权人为获取高报酬,将巨额资金交给高风险部门使用,巨额奖金集中在潜在风险很高的部门,而企业和银行在财务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没有能够正确理解报告组织经营活动的集中情况,一些国际投资者忽略了潜在的较高的金融风险,导致了巨额外国资本的不断流入。最终,金融危机爆发使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投资者遭受重大的损失。”这份报告强调分部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使之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分部报告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各国对分部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行业披露销售额和利润的信息,开创了分部信息披露的先河。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69年了《正式通过对格式s-1和s-7和s10的修正》,主要讨论了财务报告行业分部的揭示。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第14号公告《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并于1997年在对原准则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第13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关于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揭示》,对企业经营分部的概念和特点做了更明确的规定。lasc也于同年7月颁布了修订后的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以及正处于上市过程的公司应披露其分部报告,鼓励其他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自愿披露分部信息。经过数十年的修订和改进,西方各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准则规定。其中以sfas131和lasc14(1997)最具权威性。但是,关于分部报告目前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分部的确认,分部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基础,分部信息容量等。

二、分部报告的会计难点

(一)分部报告的编制基础

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基础涉及的问题是,分部报告信息是以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是以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对此,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既要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还要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提供。第二种做法是,仅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提供。比如,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如果一份财务报告既包括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包括母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则分部报告信息只需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列报。当然,如果子公司本身就是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则它应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分部信息。美国会计准则也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分部报告信息对于从整体上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非常必要,但当母公司的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时,无论基于成本效益原则,还是从消除信息重复的角度考虑,以合并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按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提供分部报告信息。

(二)分部的确定

分部的划分和确定是分部报告的基础。对于分部的划分标准,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1号《分部报告》为代表的“管理法”,二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风险和报酬法”。管理法的指导思想是将企业的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结合起来,即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对外报告所划的分部可以与向企业高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分部一致,这种分部被称为经营分部。

与fasb第131号公告所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虽然也强调以企业内部管理框架为起点来确定企业分部,但是它更多的着眼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劳务隐含的风险和报酬。当按照内部管理要求确定的分部包括了风险和报酬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和劳务时,需要对该产品和劳务进行拆分,直至消除这种情况。

由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管理法”和“风险报酬法”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各有优缺点。权衡之下,笔者更倾向于“管理法”,理由如下:管理法将内部管理部门报告的分部作为向外报告的分部,一方面使报表用户可以将自己对企业的经营的评价建立在与企业内部管理所用信息相同的基础上,使分部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有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投资风险,获利机会等;另一方面使企业在编制分部报表时无需额外收集资料,降低了编报的成本。

(三)可报告分部的确定

无论是按照“管理法”还是“风险报酬法”确定了分部之后,都还需要按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从确定的分部中筛选出应单独对外披露的分部,称为可报告分部。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一些主要国家会计准则来看,可将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分部,纳入可报告分部的范围:

(1)收入(包括对外界客户的销售和分部间销售)占所有行业分部收入的10%;

(2)营业利润和亏损的绝对数占所有未发生亏损或发生亏损的行业分部经营成果绝对数的10%;

(3)可确认资产占所有行业分部总资产的10%.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确认可报告分部之前,还必须进行复评。只符合其中一项标准,但预计未来年度将不符合该判定标准的行业部门就不应视为可报告分部。反之,某一部门今年即使未符合任何判定标准,但该部门在以前数年中曾被列为可报告分部,且预计将来年度也会符合一个或多个判定标准的,则应视为可报告分部。此外,为了充分表达企业重要分部的财务信息,如果所有可报告分部的外销收入低于销货总额的75%,则应增列其他部门为可报告分部,使其合计数达到75%以上。同理,如果可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则该企业应将性质最近的分部合并为一个更大的分部。

(四)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

1.分部收入

分部收入指企业收益表中所披露的,可直接归属与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分部的收入。对于销售收入,它包括向外部客户销售取得的收入和同一企业分部间的销售收入(las14,1997)。分部收入中一般不包括非正常项目和利息收入、投资转让收入或债务清偿收入(金融分部除外)。

对于分部间销售是否应列入分部收入这一问题存在分歧,有些学者认为,如果将分部销售冲销,不予反映,将会严重地低估该部门的收入,挫伤此类部门的积极性;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部门间相互转移销售,并不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不应计为收入;而且,将分部间的内部销售加以抵消,可消除转移价格对分部的影响,使分部数据与合并报表数据相吻合。但是,从分部报告的目标出发,为了正确的考察相对独立部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更好的预测未来的风险和价值。将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列为分部收入是合理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列入分部收入。例如,fasb-131指出每个分部都要披露其从外界客户取得的收入和从其它经营分部的交易中取得的收入。

分部间销售与外销不同,它的价格确定往往是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转移价格。转移价格是指管理当局从集团总体经营战略出发,在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执行的内部价格。企业往往从集团的整体联营考虑,通过操纵分部间的转移价格,调整各分部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可见,转移价格的制定,既能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促进企业各分部间的分工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内部资源,又能作为一种财务手段影响各分部的获利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的整体价值。因此,加强分部间转移价格信息的披露成为许多国家会计准则关注的焦点之一。例如,lasc-14要求对每个予以编报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必须披露分部之间转移定价的基础。

2.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是指分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和按合理标准分配给分部的相关费用。包括与对外部客户销售和与同一企业的其它分部的交易有关的费用(las14,1997)。分部费用的合理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各分部的业绩评价。但在实务处理中,一些共同费用(如总公司的管理费,利息费用等)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分部间分摊,都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可能存在主观武断的情况,所以多数国家及lasc都将这些项目排除在分部费用之外,它们是:非正常项目,利息费用,投资转让损失或债务清偿损失(金融性质的分部除外),权益法下企业分享的合营、合资或其它投资损失,所得税费用及一般管理费用、总部费用和母公司费用。

三、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现状及评价

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既带动了一大批国有企业成功上市,也造就了一批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从而导致投资者对分部信息的客观需求。通过分部信息的揭示既能有效改善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推进资本市场规范化;又能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相关性,有助于改变长期困绕会计界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

迄今为止,我国还未颁布正式的分部报告准则,但其披露内容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放纵到约束,由自由到规范的过程。1994年以前,上市公司完全凭自愿来披露分部信息,各公司在披露分部资料的程度与范围上存有很大的差异,上市公司纷纷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的信息,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过程中“报喜不报忧”、“报表注释不能释疑”的状况,1995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对分部信息披露作了初步规定,其别给出了“分行业、分地区资料”的披露格式,使分部信息的披露在内容与格式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1997年12月,证监会对《准则第二号》进行二次修订,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又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该准则与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都只要求披露企业分行业信息,而不披露地区分部信息,导致那些行业特征不明显、而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2001年11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该准则较多的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1997),体现了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指导思想,在内容上也较《准则第二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为丰富和完善。但是,该准则的多项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观因素较多,依赖于会计的职业判断,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甚至导致管理当局对分部信息披露的人为操纵。

随着公司制改造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出现,这客观上要求我国及早制定出统一、完善的分部报告准则,尤其要解决分部的划分、分部利润的确定、分部间定价及共同费用分摊等问题,以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指导企业编报人员进行操作。

主要参考文献:

[1]fasb-14,fasb-131,lasc-14(1981),lasc-14(1997)

国际会计准则的优缺点范文6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资本化 研发费用 特殊帐户

据有效资料统计,我国2000年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仅占GDP比重0.83%,而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比重为2%,美国更是高达2.53%。相比之下我国的研发费用微乎甚微,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引导,以及企业自身发展要求,我国企业必然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那么对于日益增长的研发费用,政府部门和我国的会计界如何从会计这一层面进行针对性的规范,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国内外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方法概述

(一)西方发达国家具体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规定与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规定,当期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均不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对于软件行业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只要技术可行性得以确认,就应该确认为资产,这一处理规定属于费用化模式,美国方面认为研发活动涉及众多不确定因素和不明要素,当前投资与未来收益之间不存在确定的直接的因果联系,鉴于谨慎性将研发支出费用化。随着市场的成熟和技术的改进,这一处理方法不利于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价值,对与企业报表提供的信息缺乏相关性。

(二)我国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怎样对无形资产计价进行限定的?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人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也有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的弊端

(一)我国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弊端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是费用模式,为什么采用此种方法上面已经谈到,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这一处理模式在各个方面暴露的弊端严重影响到了会计信息相关者的利益,值得我们探讨。不符合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在研究开发期间研发支出数额较大,而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研发期间的所有支出都费用化,那么研发期间的利润就会相对较低,研发项目一旦取得成功产生收益,而与收益相配比的费用仅为注册费和律师费等少量或零费用,此时利润相对研发期间较高,波动甚大有违配比原则,影响利润的真实和可比性。不符合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一旦研发项目取得成功,企业以后年度将是直接受益期,那么以前研发费用的投入完全是为了以后期间的受益,应属于资本性支出,若把它计入当期损益就有违上述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

我国2000年至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研费用的披露情况及研发费用的披露形式如表1,表2所示。

通过以上两表格的分析,在我国尤其是上市公司,对研发费用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披露现象较为严重、披露形式多样,没有规范性、披露内容简单只具形式不足以反映信息的真实有效,起不到传递重要信息的作用。

三、改进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人认为可以先采取折中的方法逐步过渡到新准则的要求,那样就可以把新的准则的精神真正的落实到位,而避免现行准则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法既要承认研发活动的确定性,又要考虑到其不确定性,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可以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来确定选用具体可行的方法。一般传统产业,如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由于研发活动不经常发生而且占的比重较少,对于这些行业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没有必要,容易虚增企业资产,操控利润费用化处理不仅简单而且不会影响重要性原则、配比原则。采取所以费用化的方法恰当反映企业的真实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活动是其本身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且占的比重很大如软件开发,本身制造费用低,研发费用是企业的重头,若不予以资本化我国大量的税收将流失,且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因此我认为可以采用成败决定法,通过特殊的帐户归集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再根据销售收入提取一定的失败准备金来应对失败的风险,待项目结束再按成功或失败确认为资产或计入损益

若研发支出比较大,考虑到对企业各期利润的冲击不至于使其波动太大,可以分期递延摊销。

所以本人认为以上通过特殊帐户来处理高新企业的研发支出的方法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它顾及到了费用化和有条件的资本化的优缺点,可以是说是扬长避短。使研发项目的个各信息得到尽详细的披露,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有很好的规范作用。但是研发费用采取成败决定法有其自身的弊端,企业能够对其进行利润的操控,当然这也不是此会计处理唯一的,此种情况我们只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从制度上着手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