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会计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民办非企会计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民办非企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会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 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公信力;会计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虽然慈善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尤其是公众要求慈善信息公开的诉求令人瞩目。从汶川地震的“帐篷门事件”到“郭美美炫富事件”让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降到了冰点。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公益慈善组织缺乏透明、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因此完善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失调,信息披露不足

慈善组织分别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企、基金会等多种管理,在单行法规中分散体现了有关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等。但这些条款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且每种组织又有各自适用的法律,相互不衔接,导致监督机制失调,监管力度非常薄弱。这样慈善组织的可操作性较强,披露很少的信息或者甚至不披露。

(二)违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同样是慈善组织,由于注册身份不同,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造成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1、会计目标不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2、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引进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这些造成了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繁杂,不同类型的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基础不同,信息披露的口径也不同,导致可比性差,不利于监督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和慈善组织之间的比较。

(三)披露的会计信息有用性低

由于我国的慈善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几乎没有。也就是说,没有根据慈善组织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另外,慈善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这些信息几乎引不起信息使用者的兴趣。因为公众并不关注公益组织究竟有多少资产、折旧是多少等,这些信息无法体现非营利组织的公益宗旨,无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其运行效率,也就是说披露的信息可用价值很小。

(四)缺乏对所披露信息的审计

目前在我国慈善组织中,只有规模较大的慈善基金会按规定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而一些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来按规定要求提供审计报告。还有一些慈善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执行财务审计,审计质量不高,往往敷衍了事,无法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二、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改进的建议

(一)统一慈善组织会计规范

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与国际会计的协调。

(二)以制度为保障,推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强制披露是底线、自愿披露是高要求。信息披露的底线是指披露的信息至少要能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因此,制度要为信息需求者的利益提供保障。我国当前的公益慈善组织急需实行强制披露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在做好强制披露的基础上再重视自愿披露。建议从法律层面对强制披露的责任、违规成本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增强制度的有效性。

(三)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与监管

首先,为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慈善组织不论规模大小都应该提交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机构,能够为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鉴证。其次,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报告审计鉴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慈善组织,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还应转变政府监管模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从各方面推动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以达到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推动慈善事业逐步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人民群众需要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李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J].东方论坛,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