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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1
【内容摘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工期要求紧、质量要求高等特点,投资控制一旦失控,就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笔者结合多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资的控制经验,浅析如何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水平。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 A
如何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从而节约投资,实现政府投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政府投资业主往往是党政机关单位或政府投资建设代建单位,要么没有专业技术人才,要么虽有专业人才,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投资控制的重要性,未将政府投资工作落到实处,致使工程项目投资投资居高不下,投资效益低下,造成国有资金的浪费或流失,无法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此,政府投资业主或代建单位不断强化和完善投资投资控制势在必行。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投资管理体制。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涉及发改、财政、住建、业主等单位和部门多,往往各单位和部门都仅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自的责、权、利不明确,没有形成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
2.忽视项目管理的系统性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从可研、立项、设计、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对投资的影响是相互关联的,一般说来,前一个阶段的工作都会影响后一阶段工作,而各个阶段又涉及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因此,各阶段的工作都会不同程度影响项目投资。
3.投资管理人为干扰因素多
投资额的大小不仅受政府有关领导的影响,还受各管理部门的影响。如:在立项阶段,建设规模和投资的确定,往往受领导的人为因素影响;在设计阶段,受领导的影响,人为增大建筑面积、提高质量标准;在实施阶段,由于领导的干预,任意改变使用功能或要求改变装饰装修标准,对已招标或已实施的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或返工等,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4.忽视 “质量投资”与“工期投资” 的管理和控制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强调工程质量,而对工程投入关心不够,造成工程质量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增加了提高工程质量所付出的投入,使经济效益不理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都有其特定的工期要求,如果一味的强调缩短工期,往往会引起投资的增加。
5.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经济观念和责任意识不强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部门和人员较多,投入又是国家的钱,好象超支和节约跟自己没多大关系,如:设计的为了脱责,设计过于保守;实施过程,业主单位为了自身的需要,随意变更、返工。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原则是政府各部门投资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立项以适用为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实施以后,多大的作用,是否有必要,建在哪里?都应从适用角度出发,如果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无用的废品,就会造成重大的浪费。
2.实施规模以满足要求为原则
规模并非越大越好,不能为了满足某个单位单方面的要求,人为扩大规模,也不能为某个领导的政绩,人为做大规模。
3.投资最低化原则
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目的需要通过投资管理的各种手段降低项目实施投资,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达到可能实现最低的目标投入要求。
4.全面投资控制原则
全面投资管理就是政府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过程的全面管理。只有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全面参与投资控制管理,才能使政府投资投入自始至终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5.动态控制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会受国家有关政府和环境的影响,总投资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资,应强调项目的过程控制,采取动态控制,方能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
6.投资目标管理原则
项目建设要经过可研、立项、设计、概算、预算、评审、招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可研定立项投资。采取限额设计,根据可研报告立项,概算不超立项投资额,预算不超概算。
7.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应建立对各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奖惩机制,使降低投入与各部门管理人员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增强降低投资的意识,使投资控制人人从自我做起,从而达到提高投入经济效益的目标。
三、投资管理与控制的有效途径
1.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投资管理模式
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多,为使其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去刺激。要在层层抓落实逐级负责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投资管理体系。以便调动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相关管理人员共同为项目的投资管理献计献策。
2.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
目前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主要有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城投集团(融资企业)负责建设管理,涉及的政府单位有财政、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项目的各相关单位联动管理系统,明确各单位的责、权、利,建立考核机制,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对节约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3.完善工程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避免少数领导说了算,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投资的影响。
4.向 “质量投资”与“工期投资”要效益
产品质量并非是越高越好,超过了合理水平,属于质量过剩或浪费。不能盲目地要求质量达到“天府杯”奖或“鲁班奖”目标。因此,应采用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技术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投资。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正确确定工期,让项目尽早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投资。但并非越短越好,而是需要通过对工期的合理调整达到最佳工期投资,把工期投资控制在最低点。
5.提高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经济观念和责任意识
参与项目管理的相们人员,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从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到一线项目管理人员,都要进行经济教育,灌输经济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一切为了效益”的意识深深地印在每个管理人员的脑海里。
6.完善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节约投资,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如:项目质量投资管理办法、工期投资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财政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材料及设备使用控制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应是责任到人的、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使项目的投资控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投资控制的有效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从这其中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离不开投入投资管理和控制工作。
1 .项目可研与立项阶段的投资控制
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对环境的影响,本着投资最低的原则,正确选择建设地点、确定投资规模、确定所用建设材料的经济性等,邀请有关专家对可研报告开展评审工作。
发改部门要严格把关,根据可行性研究和概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并经审查)经额的大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额。对在实施过程中,超过立项金额规定范围项目,要经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重新立项,并对相关人员追查原因,属失职的,要追查有关人的责任。
2.勘察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尽量采取方案竞赛等形式选择有实力的勘察设计单位。邀请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评审,施工图设计必须遵从限额设计要求,选择工程材料遵从经济、适用、耐久原则,尽量就地取材,经过对比后,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图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施工图审查(包括业主、预算单位)、消防审查,避免在施工阶段作较大的变更或返工,从而增大投资。
3.预算(财政评审)与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工程预算必须是有资质、有实力的造价咨询部门编写,发现在的图纸问题,由业主或设计回复解决,避免由于设计不当和预算造成的错、漏等问题导致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以及不平衡报价引起投资额的增加。财政评审要结合定额,当地材料市场价格,对预算建模进行复核,杜绝计算量差,评出的招标控制价,尽量合理,不得人为的降低或提高控制价。对预算和评审单位也要建立考核机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招标标书要认真研究,尽量将各种风险合理的转移为施工单位,招标清单描述要尽量的准确,避免在实施过程在引起歧议。
4.施工准备及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八度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全市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同)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凡不符俣抗震设防规定的工程,一律不准建设。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层建设以及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建设工程应按宝鸡市城市抗震设防区划执行。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主管部门。市地震局是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规划部门应对施工图审查中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规范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议修改或变更设计。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对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条 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抗震设防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的,应令其返工补强。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许可,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放宽部门组织的抗震专项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凡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工程不予验收,并由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建筑及其他三层以上建筑,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记到的抗震能力。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3
为贯彻落实20**年度新社区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区党委《关于规范开发区工程投资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开委〔20**〕61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新社区建设的工作实际,现对《**开发区新社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修订)办法》(*开管办〔20**〕13号,下称“《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
根据《意见》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招标,具体工作由区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提出申请和工程要求,由建设分局负责安排组织施工和完成日常市政维修工作”的要求,对《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上述规定中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为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邀请招标的单位为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区建设分局。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审批立项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又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先理顺招标关系后再予审批。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施工。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建设分局新社区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拟定施工单位,建设分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然后送指挥部备案并予实施。
(三)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和流程进行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分批将项目资料移送招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指挥部凭中标通知书将项目审批立项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分局,由建设分局按原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
2、指挥部派1—2人参加邀标工作小组,参与工程邀标;邀标程序及方案由招标办制定,并报指挥部备案。
3、建立邀请应标施工单位数据库。综合几年来参与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资质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分局筛选提供相关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建立施工单位数据库。然后,按照择优邀请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与区建设分局和招标办商议确定邀请应标单位。
二、关于项目工程量变动
《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分局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分局决定执行;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指挥部审核批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工程量变更核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变更工程量时,建设分局项目负责人应报告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应以现场会议记录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后三天内报指挥部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一是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意实施;二是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三是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关于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
(一)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
新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验收,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项目单位(社区)开具工程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建设分局竣工验收建设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指挥部组织项目验收施工单位组织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分局审查建设分局送审计办结算审核施工单位办理结算请款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二)流程操作办理时限
1、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15天内,要凭项目单位(社区)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向建设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分局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天内,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项目验收。建设分局完成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新社区建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结算资料审查。指挥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15天内,施工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分局审查。
5、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办要在接到建设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6、办理结算请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建设者分局要协助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关于工程款请款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专项经费的请拨和项目工程款的申领规定:“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区财政结算中心,再由指挥部统筹使用;新社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动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并完善所需资料交建设分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现做如下修订:
新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采取“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和“建设项目拨款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新晨
1、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
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至区财政结算中心;
2、建设项目拨款:
新社区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拨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完善所需资料后由监理核实工程进度并交建设分局审核;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再送区财政局基建审核组登记备案。完善上述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
(二)关于工程款的结算。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情势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固定价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6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54-02
一、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类典型的合同,不仅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特殊的性质,如:涉及的合同主体较多、合同标的较大、期限长、受政策及市场经济环境影响较大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经济、社会、国家地方政策等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譬如,2007、2008年间国内钢铁价格暴涨导致房企与业主之间剪不清理还乱的违约纠纷,甚至诱发了工程停工等一系列社会事件。因此,探寻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此类纠纷具有现实意义。情势变更原则即是此类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虽在第三稿第四章第55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生效后,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情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①但在正式颁布的现行合同法文本却取消了该条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合约必守、会导致合同的不稳定;情势变更与市场风险很难区分、易导致法官的自有裁量权过大,一旦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将会造成司法的不公。直至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进行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服务国家服务党政大局的通知》又要求正确理解、慎重适用,确需适用应报高级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实践中运用较少。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对待情势变更原则的态度上一直是很谨慎、保守的。学界中,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福音”,亦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破坏了合约必守,不应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②。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践中,我们应如何看待运用这一制度呢?
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对情势变更的规定:“(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我国已签字、批准了该公约。因此,我国对该条规定亦是适用的。
200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原则性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具体到合同法上,所谓情势变更,实际上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基础或环境的变化,如果继续教条地遵循合约必守信念,将导致严重不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形。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履行严重困难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的一方可以协商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基础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性质决定。
第一,从时间空间维度看,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时间长,工程标的较大,双方当事人无法一一预计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的变化、风险,而对超出一般商业风险范围的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更是无法预见,其继续履行的结果即会是显失公平。在实践中,一般的建设工程都会面临建筑材料、人工成本的变化,对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诚然应由各方自行承担。但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像2007、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原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上升(如2008年国内钢铁价格翻倍暴涨)等事件都是开发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伊始无法预测的,但是已缴纳的保证金、前期投入的成本支出、诚信经营长期发展的需要、对违约风险的考量等等不确定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建筑工程单位一般都会面临艰难地抉择——如有实力继续履行合同,则面临后续工程造价上涨的困境,一定是赔钱,甚至是破产倒闭;抑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但不仅要承担已完工程部分建造的损失,还要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而且中途清场退场也将会陷入长时间的合同纠纷中。
第二,从价款确定方式角度看③,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3种: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④其中固定价与情势变更相联系。固定价又可进一步分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有学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而将情势变更当然包括在合同风险的范畴之内, ⑤这种观点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混为一谈,而忽视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初未预料到的且继续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看做是合同的一种漏洞)。例如,2007年至2008年8月,国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涨速之快、持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是大多施工方始料不及的,而如果工程款结算采用闭口价,即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施工方因人工、材料和机械大幅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不给予相应补偿,即会造成重大显失公平的情况。
因此,无论是固定单价包干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如果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的客观事件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该事件既不属于不可抗力,又超出了一般商业风险),且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显然有失公平,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
四、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具体建议
第一,宜通过合同约定避免适用情势变更的困难与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畴,合同中对于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依约定处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应由当事人重新协商,以期通过协商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院不依职权直接适用。《合同法》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但如果允许法官依职权对合同的内容作变更,显然是对合同自治的干涉。因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⑥
因此,《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有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服务国家服务党政大局的通知》又要求正确理解、慎重适用,确需适用应报高级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实践中运用较少。如果允许法官依职权对合同的内容作变更,一方面极易造成司法不公、腐败,另一方面又是对合同自治的干涉。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宜加入情势变更条款。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专门的“工程风险与保险”条款。尽管仍有不足,但是已经提出了不同于不可抗力、超出商业风险的一些新情况。情势变更发生的事件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因此,可以加入兜底条款,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第三,在适用的具体程序上,必须谨慎、严格适用,对于情势变更“量”的考量应交由第三方机构造价审定。双方当事人在出现情势变更的事由后,协商调解不成的,可诉诸法院。对于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一般在3%—6%的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形,一般在50%以上的异常波动,法院应交由第三方机构审定,必要时参考政府建设部门的指导意见等。法院不应依职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综上,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性规定还很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而建设工程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牵涉到多方主体、甚至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需要积极探寻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条件等,不断丰富和完善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
注释:
①《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EB/OL].http:///news/16900/175/2004/6/ma3640142834116400295904_117686.htm,2012-8-20.
②⑤参见田宪刚、李相华.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
③亦有学者从价款的确定看,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参见田宪刚、李相华.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张太胜.合约必守,谁能例外!——对“情势变更”制度不可寄予过高期望[J].中国工程咨询,2011,(04).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设计管理 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 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按我国现行规定,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对一些大型联合企业,矿区和水利枢纽,为解决总体部署和开发问题,还需进行总体规划设计。
一、充分认识工程设计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设计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显示,由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占40.1%,施工引起的占29.3%,其它引起的占30.6%;设计工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高达70%~80%(设计费用一般仅为工程造价的1%~3%),在满足同样功能和安全性的前期下,优质的工程设计可以降低工程造价的5%~10%,甚至可达10%~30%。工程设计是实现建筑功能、满足使用需要,体现工程价值的关键工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目标和任务就是组织相关单位在特定时间内、在具体投资规模要求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人或投资人的使用需求,而工程设计工作正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工程设计是工程采购和施工的前提和依据,是工程实施阶段的节点工作,设计工作的进展直接影响工程整体实施的进度,“设计是龙头”、“技术先行”就是这个道理。
二、坚持贯彻设计总承包的原则,牢牢抓住设计主线,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
设计总承包就是将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内所有设计及其相关工作委托给一家设计单位来完成,并负责对电力、燃气、自来水、雨污水、通信、道路等专项设计进行协调。减少设计工作的衔接,确保设计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因重复设计或设计遗漏造成的工期和费用的增加。贯彻和实施设计总承包的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认真编制精细化的设计要求和设计任务书,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设计条件。设计任务书是落实使用单位或投资单位对工程功能、规模、经济技术指标、风格等方面要求的基础资料,是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所以,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充分重视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议,确保设计需求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二,选择实力强、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设计总承包单位是“抓住设计主线”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成倍增长和建设周期的不断压缩,设计质量滑坡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为满足建设市场的需求,各种设计事务所等规模较小的设计单位迅速增加,设计管理水平和经验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既有规模较大的设计院为争夺市场、获取更多的项目,不顾人员、管理等的承受能力,一味地承接设计任务,使设计团队和设计人员的任务过多、设计时间过短、压力过大。为此,在选择设计总承包单位过程中,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筛选设计总承包单位,并对设计周期、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和素质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是要优选项目设计负责人,从组织、技术、管理、经验和资源等方面根本上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
第三,做好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是设计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内容,是确保贯彻落实设计任务书和使用单位或投资单位其它需要的重要手段。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以及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的其它要求,审查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该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即是否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审查的形式主要有:建设单位内部的专业单项审查、专业之间的交叉审查、专题审查和整体会商等,组织外部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等。转
第四,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工作,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面、准确地了解设计意图,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和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除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外,施工过程中还有一些专项设计交底,如装修、园林、景观照明等,因为这些专项设计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才会确定、并需要专业设计人员配合才能完成的,是对整体设计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所以设计总承包单位也必须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第五,要与设计单位建立起高效、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做到信息及时、准确的交流。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从设计到施工必然存在一些需要及时协调解决的问题一是设计意图的领会差异,二是设计文件与实际操作可行性之间的差异,三是设计遗漏与各专业之间误差,四是建设单位或其他条件要求下的修改。为此,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应该是多层次的,即单位之间、项目负责人之间、专业人员之间、造价工程师之间、文秘之间均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还应该是多种形式的,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函件、例会、专题会、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在沟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专业技术方面应充分信任和依靠设计师,而设计师应该积极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提出更加经济、实用、技术适度领先的设计方案或意见,(2)设计单位应充分重视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提出的设计图纸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回复,(3)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全过程做好设计团队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确保设计的完整和统一。
三、做好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尽管经过各阶段设计图纸审核、设计交底和会审,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很多,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特别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将直接影响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所以设计变更管理是项目设计管理中重要的一个控制点。为此,在设计变更管理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共同制定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对设计变更进行缜密的技术经济比较和把关,严格控制变更的发生,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审批方可实施。
其次,对于非发生不可的设计变更,则希望发生的越早越好,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在设计阶段变更,只需要修改图纸,基本不发生其它费用,损失有限,在招标采购阶段变更,除需要修改图纸,还须重新或变更采购,损失较大;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诉费用外,还可能要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损失最大。除费用外,对工期的影响情况也是如此。
第三,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进行由相关单位参加的技术经济论证和评审,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应建立对设计变更费用的管理制度,做好全过程的、动态的工程造价控制,以确保实现项目投资的控制目标。前几年,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就是因为没有重视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最后造成结算大幅度超概算,给项目结算带来很大的困难,影响了项目的整体评价。
四、项目管理实例
2011年某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展示园三期工程总用地面积58038.0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5896.2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387.52平方米,主要建筑形势为钢框架,建筑高度23.8米,建成后用于品牌汽车展厅及维修保养服务。建成后与原有一期、二期连接将成为北方最大的汽车4S店基地。
项目方案初期与建设单位及规划管理部门多次沟通修改方案,在工程造价,功能布局多方入手更要处理好建筑与环境、建筑与人、人与环境等的相互关系先决条件。采光、通风、交通、环保、节能、抗震、减灾、人文等均考虑到本次工程设计过程中,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才能做到人、建筑、环境的有机统一最终敲定了现行方案。
该项目工程位于地震断裂带不足200米处,设计中要求结构工程师采取加强措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为更好的完成工程项目,项目分为开工前的整体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专项设计交底。为提高设计交底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在交底前组织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真查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提前对图纸中的疑问汇总交给设计人员:交底时,设计单位一方面详细介绍了工程项目设计的理念、思路、重点和难点等,并对施工的技术和质量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疑问给予解答,最终确保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正确领会设计意图,使其理解设计文件特点、难点、疑点,掌握关键工程部位的质量和施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目前1~3号店主体已经在施工过程中,后续工作正在逐步到位,现阶段主要任务是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时应做好各专业问的沟通,应进行专业会签,确保专业之间协调一致。
设计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龙头,是确保工程功能、质量和进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做好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必须得到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践验证了,只有牢牢把握住“设计主线”、抓住设计管理这个“龙头”,施工总承包和监理这两条主线才有抓手,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目标才能顺利实现,项目管理工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徐伟,李建伟.土木工程项目管理.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3]白思俊主编:《现代项目管理》上中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w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for real life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unit is introduc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Keywords projects;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促进整个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主要组成部分,从自身角度出发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对各项工程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中普遍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说明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而言,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是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三大控制中核心的控制内容,而这个核心的内容将贯穿于投资决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建设施工和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涉及技术、经济、管理、政策等各方面,可以说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在于项目实施之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的设计费支出只占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占75%以上,其次就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最终顺利竣工结算,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控制工程造价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要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对保证和加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
在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规模的大小、建设水平的高低、建设地点的选择、施工工艺的采用和相关设备的选用等都会对工程的造价造成影响。要合理地确定工程规模的大小,明确建设标准水平的高低即施工中的各项指标,建设地区要尽量选择靠近原料、燃料提供地和产品消费地的地方,以减少施工中的运输费用和流通时间。施工中工艺、设备的选用要遵循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原则。最后,还要对不同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和成本的比较,科学决策、正确判断。
3、工程实施阶段对造价的管理
工程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阶段,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阶段。此阶段除伴随施工的时间推移发生的其他建设费用外,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这一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有效的造价管理可以很好地调节发承包双方的行为和利益,降低业主的投入成本,增加项目利润,尤其是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既要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承包商施工行为,又要使施工单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来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
3.1严格管理工程变更程序
有效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甲乙方图纸会审、设计院技术咨询,尽量提早发现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账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举例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一期永久用电(配电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电缆管线的线路进行现场确认,发现其中一段线路设计于一幢大楼下面,不便于施工,及时与监理、设计、业主沟通,更改了设计图,避免了工期的耽误,和可能造成的返工。
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现场签证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阶段,是业主方投资控制的组成部分。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应及时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进行沟通,对由于业主方原因引起的签证、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和设计引起的变更或是清单中漏计算的工程项目等,要及时收集数据信息,并且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做估算,与各方协商解决,若影响较大,要寻求可行方法,避免“盲目上马”造成损失,同时做好工程变更“上马”后相关证据保全,争取在决算审核、工程索赔中寻求有利地位。举例厦门双浦路道路工程,由于工期紧,采取边拆迁边施工道路的策略,由于业主方拆迁工作不顺利,导致道路的施工无法连续进行,因此产生多次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但是施工方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导致该费用得不到结算,损失7.5万元人民币,而总的变更造价仅40.67万元,损失比例达18.4%。而另一工程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国贸泰达堆场工程,由于开工时间延迟,施工地点长满了杂草,施工单位及时拍照留证,与业主沟通,最终顺利增加了除草皮的费用,为自己争取了主动性,合法取得收益。
3.2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注意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核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完成的时点。对于一些大型工程,由于施工工期较长,若合同规定可按物价指数进行价格调整例如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则要注意物价指数的变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监理,业主沟通,共同确认问题所在,及时签证已备结算使用。
在施工索赔的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并非自己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出的额外经费时,承包商可以以经济和时间为赔偿要求向业主提出索赔。索赔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收集整理资料,以证明索赔合理,并对索赔事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估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业主方也需对索赔事件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