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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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范文1

一、外商投资购入设备的入账价值

我国政府为鼓励外商投资影视公司,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的总额内采购免税范围内国产设备的,能够全额退还该设备缴纳增值税。《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款,可以冲减购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存在一定问题。第一是违背可比性的原则。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比较而言,相同的购置条件之下,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入账价值低17%(设备增值税通常是17%)。要是同进口设备比较而言,在效用、性能以及出厂价类似条件下,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机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内的影视公司在会计核算方面需要统一,这时因为影视公司的身份差距日益降低,资产计量不可比,会导致在分析相关经济指标的过程中,会计信息使用人员作出不当判断选择。第二是扭曲影视公司间公平竞争。我国已经加入WT0,外国资本持续涌入我国市场当中,并且享有国民待遇。不过因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所区别,影视公司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不同,会影响到我国影响影视公司影视作品制作的成本以及利润,导致那些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以及享有优惠措施更多的外商投资影视公司有着超过国内其他影视公司的竞争优势。第三是可能招致反倾销报复。目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各个发达国家相继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的产品往往质优价廉而成为牺牲品。外商投资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需要避免扣除退还增值税。税务机关退税作为政府的产业政策行为,并非是影视公司的经济行为,目的主要是鼓励外商投资影视公司,同时采购国产的设备,从而给予相应的采购补贴,实施关键主要是确保利益流入到我国的影视公司,同时影视公司可以从采购国产的设备当中享受好手。不过通过哪一种形式体现并不重要。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类似,两者在取得固定资产过程中的成本相同,因此应该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一样来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可以说是影视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分成更换、增添、改建、改良以及修理等情况。针对这方面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没有明确具体给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措施,只是在改建扩建的方面明确规定在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需要根据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加上因为改建扩建而导致该资产在预定使用状态之前的耗费,并且减去在改建扩建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针对影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使用的过程当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改建结果可以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者提高固定资产的质量,那么就应当作为资本性的支出来计入影视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要不然的话只为保持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工作效能,就需要计入收益性的支出。影视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列入到当期费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增添。也就是影视公司对原有的固定资产加以扩充或者是增加附属物,从而增加并改善固定资产利用能力,例如将影视公司的办公大楼从十层加高为十二层,那么全的部支出成本需要扣除在增添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从而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第二是更换。影视公司将固定资产某个部分用相同装置替代,从而恢复原有的质量,可以视作修理而计入收益性的支出,要是更换关键的部件则需要根据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添加更换成本,再减去更换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来作为会计入账价值。第三是改建扩建。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原有前提下,进一步改变结构形式,或者是扩大规模容量,质量通常情况下会大为提高,《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有着明确会计处理的规定。第四是改良。影视公司着重提高自身固定资产质量,将某个部分装置替换成为品质更好的器材,从而可以大幅改善质量,并且耗费较多的支出,会计处理同关键部件更换的情况一样。第五是修理。影视公司为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使用的状态,而进行保养维护以及修缮,由于固定资产效能的影响比较复杂,并且支出金额差距较大,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计入当期费用或者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视公司的会计制度逐渐发展完善。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固定资产清理、盘盈以及减值核算都发生一定情况的变化。这就要求影视公司在进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会计处理的过程当中,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测试,一旦影视公司的固定资产出现减值,就需要及时进行减值的处理,并且根据减值之后的账面价值来计提折旧,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预计,确保影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理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

作者:闫喜英 单位: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范文2

当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避税问题已成为一个十分普遍并且热门的问题。避税所应遵循的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在遵守税法、不触犯现有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或是非违法的手段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如果为了减少纳税义务而违反、践踏税法,则变成了偷逃税的行为。

因此,掌握好“合法”与“非法”的尺度既是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把握的,也是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关必须厘清的概念。以下笔者将结合案例对某国税局稽查的一起利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偷逃增值税的案件进行分析,供各位读者商榷,以抛砖引玉。

这个案例涉税金额不高,对税企双方来说经济意义不大,探讨的目的是为了与读者交流税收法律的适用。笔者对该案件被认定为偷逃税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认为被稽查企业没有偷逃增值税,其账务处理是有道理的。个人之见,管窥蠡测,

案情回放

被稽查企业购买了一台旧的升降机,其原来的价值要50万元,企业购入的入账价值为5万元,后企业认为升降机使用频率较高,磨损较大,电路老化,特别是提升电路控制部分安全系数不高,出于对员工安全负责,就更换了升降机提升部分的电路控制,购入的电力控制部分价格为50598.29元,增值税税额为8601.71元,价税合计5.92万元。该企业认为这是正常的安全检修,属于日常修理,因此将50598.29元在制造费用中列支,增值税额8601.71元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了。

偷逃税判定依据

税务稽查局认为这笔抵扣的增值税属于偷逃增值税,理由如下:

税法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核算,待改良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稽查人员分析判断理由

1.根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虽然购买的升降机原值为50万元,但支付的价款为5万元,且不再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应按5万元入账,而修理费用59200元是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118.4%,远远超过20%的规定。

2.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经维修该企业的升降机使用时间已延长了两年多。

3.税务稽查人员认为,无论从维修支出占升降机原值比例,还是从升降机经济使用寿命的延长时间上讲,发生的维修费用支出59200元都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来处理,因此,这是一起利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偷逃增值税的案件。

偷逃税?值得商榷!

然而,笔者认为此案的判断存疑:

(一)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识:

1. 对固定资产原值的理解不同。笔者认为,“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原值”应当是固定资产新置时的初始计量价值,此案中升降机的原值应当是50万元而不是5万元,理由是:

首先明确两个不同的概念,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用货币计量单位表示固定资产的价值,任何一项固定资产都同时存在以下三种价值形态。当然,当一项全新的刚刚取得的固定资产且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投入使用时,三个价值处于重合状态。

原始价值。亦称原值或者历史成本,是指企业购置、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必要、合理的支出,是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是新购建固定资产时采用的计价标准,也是计提折旧的依据。

重值价值。亦称现时重值成本,是指一项旧固定资产在目前状况下重新购置同样的全新的固定资产需要的全部支出。

账面价值。亦称净值、折余价值。会计准则对它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2)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多数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也有所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以列举法的形式规定了购建的、自制或自建的、融资租入的、接受捐赠的、盘盈的、接受投资的、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的、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以及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办法,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出发点和目标不同,二者所规定的入账价值亦有所差异,但那些差异针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这里忽略不谈。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都没有规定购买旧的固定资产该如何确认入账价值,但分析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旧固定资产由于其所处的价值形态不同,所以规定的新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价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新固定资产是按照原始价值入账,以接受捐赠、改扩建、接受投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等方式取得旧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无一例外的考虑了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接受捐赠及盘盈的设备由于无法确定其原始价值,因此规定了重置价值的入账计价方法及新旧程度的判断,接受投资的设备按照合理的价格(这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略有差异,会计制度按照各方确认的价格,税法规定是合理价格或者评估价格)及折旧的程度等因素确定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形态状况在三种固定资产价值形态中合理选择。因此笔者认为,被稽查公司购入的升降机可以有以下两种账务处理的方法,且两种方法都不违背实际成本、历史成本的入账原则。

第一种方法:

借:固定资产5万元

贷:银行存款5万元

第二种方法:

借:固定资产50万元

贷:累计折旧45万元银行存款5万元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因为它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老化程度。

(3)升降机自身的价值形态相对是静态的,不会随着业主的改变而改变,在售出单位的原始价值是50万元,账面价值可能是5万元,随着业主的变更在运费、安装费、税费、预计残值、折旧年限等方面可能有点儿变化,但只能是账面价值的变化,原始价值的50万元是不变的,这是历史成本。因此,被稽查公司对升降机的电控部分进行修理更换所发生的59200元的支出,只达到原值的11.84%而不是118.4%。

稽查人员是混淆了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两个不同的概念。

2. 对税务稽查人员认为升降机修理后延长了使用寿命的认识不同。税务稽查人员判断的依据是,电控部分修理更换后该升降机实际使用了两年多,笔者认为判断经过修理后是否延长了使用寿命,需要全面综合考察,例如原定的预计折旧年限,整体升降机的使用状况等因素,此案如果仅仅以修理了电控部分就是延长寿命为理由来判断认定被稽查企业是偷逃增值税的话,显然证据不足,理由苍白。

3. 因此,笔者认为,该项修理属于固定资产的大修而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改良,其购置升降机电控设备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作为该公司当月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此案件的性质不是偷逃税而属于正常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范文3

一、增值税转型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进行交换。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征收生产型增值税时,首先应考虑该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经计算(4.68/20=23.4%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贷:固定资产――A设备 250000

借:固定资产 160000

银行存款 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4000

借:营业外支出 1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例2]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交换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增值税转型后,即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发生变化。且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并且企业的购入设备和购入原材料一样,按正常方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在做会计分录时,会计科目分别设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还应考虑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由于是按市值等价交换,甲公司应支付4.68万元的补价。则:

甲换人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6+4.68+(2.72-3.4)=20(万元)

乙换入的存货的入账价值=20-4.68+(3.4-2.72)=16(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20×17%=3.4(万元)

存货的增值税=16×17%=2.72(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贷:固定资产 250000

借:固定资产 160000

银行存款 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三、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

[例3]甲汽车公司以自己的存货汽车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交换。甲公司换入的A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乙公司换入的汽车也作为固定资产。甲公司换出的汽车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乙公司换出的A设备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由于增值税转型,则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而对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应当转出,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此处假设汽车的消费税暂不考虑。则:

甲换人的A设备的入账价值=16+4.68+(2.72-3.4)=20(万元)

乙换人的汽车的入账价值=20-4.68+3.4=18.72(万元)

其中:A设备的增值税=20×17%=3.4(万元)

汽车的增值税=16×17%=2.72(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贷:固定资产――A设备 250000

借:固定资产――汽车 187200

银行存款 4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200

借:营业外支出 7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7200

四、增值税转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转型,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人账价值上有所不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种不同情况下所作的会计分录可以得知,在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当非货币资产交换物中含有固定资产时,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发生变化,和其实质的公允价值不同,这是因为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扣除,则一方会多交增值税,此时的增值税就会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中。故人账价值和其公允价值不同。而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在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交换物中含有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和其实质的公允价值相同。这是因为此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其和存货有相同的性质,视同销售。而根据换人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其会计处理需将本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转出,并且由于转出,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人账价值将会有所不同,进项税额需转出的一方的入账价值将会增加。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范文4

摘 要 本文就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展开讨论,指出问题并研究对策,以期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固定资产管理 问题 对策

由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因而强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但能让国有企业自身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取得最佳效益,可见有效的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优化国民经济资源配置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常见问题分析

1.管理方面

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不按价值转移,盘点不规范、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定等等:(1)固定资产不按价值转移。很多专项工程或项目在实施中,所购置的资产设备在建工程完工后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使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及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评价失去依据,由于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毁损、外调变价处理也不及时进行审批,其结果是帐实不符,应建立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计提折旧时应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中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2)盘点不规范。不能及时地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只在年终进行盘点,不能及时处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账务,盘点过程中人员责任不清,盘点不规范。(3)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如下顺序: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有市场价格的,以此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修正,确定为入账价值。②如果没有市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项支出有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确认入账价值。与定额标准不符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③既没有市价参考,又没有可行的定额标准的,可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预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入账价值。

2.监督方面

(1)国有企业中,对于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形式过于单一。给监督带来一定的难度;(2)账务核算受限。由于财务人员工作意识的原因、或者是专业知识缺乏,核算中存在少计或漏计的现象,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这对于帐务核算来说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监督工作困难也很大。

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优化措施

1.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利用巨额的资金,这就需要决策者要做好整个项目的调查研究,做到谨慎行事,对其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对该项目的所有的子项目进行正确的技术经济分析。

2.固定资产入账

首先,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避免固定资产确认入账过程中不规范手续;其次,新增的固定资产要在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后,才可以经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面对种类复杂的固定资产,样样精通是力不能及的,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对其记账情况进行及时的检查,发现错误及时予以纠正,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对于这一检查和纠错的程序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规定。

3.帐外固定资产控制管理

实行职务分离的制度,要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提出购买的请求,比如固定资产、原料等等,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不得自行采购。对于帐外固定资产,如收到外单位赠送、购买固定资产时供货商出于优惠的角度给予一定优惠而赠送的情况,应按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入账。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会计的相关的法令法规和费用报销制度。

4.在机器设备管理方面

要加强对运行操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要把机器设备运行状况的好坏,与操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对于那些在使用期内损坏的设备,要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公关,找出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5.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

要逐渐改变设备不科学的运行状况,通过有效的技术改造,淘汰那些低效高能的设备,对老旧的设备的技术性要做好测试,做好经济性的分析及测算,对于那些经济性能低下的设备,要予以废弃,同时要做好员工的培训。

6.固定资产的帐实管理

企业财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要定期对固定资产帐务与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上级做出处理,比如,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系统实行互相监督和信息共享。

总之,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手段,是不可取代的主要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搞好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所以,在企业管理中,要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入账、帐外固定资产控制管理 、机器设备管理、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固定资产的帐实管理等方面来优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优化措施,使国有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林佳燕.分析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对策.财经界(学术).2010(22):29.

[2]齐晓华.浅谈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会计之友.2010(31):117.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范文5

一、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账务处理要区分是用来建造不动产还是用于建造生产用设备而分别处理。如果是用来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购入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如果是用来建造生产用的设备则购入工程物资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单独列示,而不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例1]甲公司为建造生产线于2009年2月5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买价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如果上例中所购工程物资是用来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会计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二、改扩建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核算

企业改扩建生产用设备时领用了生产用的原材料,在作账务处理时,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而领用库存商品时也不需要作增值税销项的账务处理,因为库存商品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改扩建房屋建筑物过程中领用了生产用的原材料,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而领用库存商品是视同销售行为,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甲公司2009年2月8日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改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该原材料购入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领用库存商品一批,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原材料 10000

库存商品 20000

如果上例是对车间、厂房等不动产进行改扩建,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在建工程251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三、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核算

增值税转型前,以出售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转型后,以出售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这样势必影响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

[例3]企业由于转产将不需用的设备出售,该设备原始价值5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设备清理过程中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000元,设备出售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已经收到,存入银行。

(1)注销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3)收到出售全部款项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4)结转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0

贷:营业外收入19000

如果上例中处置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前两笔分录同上,其他账务处理为:

(5)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

(6)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

贷:营业外收入165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与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涉及生产用的设备,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益也要受增值税的影响。

(1)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4]2009年9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6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5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在交换日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为9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B公司换入A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假设A公司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50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B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打印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0000

累计折旧 550000

贷:固定资产 1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0

营业外支出 16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从上题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考虑了换出生产用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换入打印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了换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打印机的入账价值,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产生影响,影响当期利润。

(2)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5]丙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460万元,已计提折旧340万元。丁公司拥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丙公司决定以其专有设备交换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须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系当时专门制造、性质特殊,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丁公司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经双方商定,丁支付了20万元补价。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0万元。对丙公司而言,占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6.7%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累计折旧34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4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20-收到的补加20=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90+支付的补加20=110(万元)

丁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1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9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

[例6]20×9年5月,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转变,产品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原生产产品的专有设备、生产该产品的专利技术等已不符合生产新产品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其专用设备连同专利技术与乙公司正在建造过程中的一幢建筑物、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专有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200万元,已计提折旧750万元;专利技术的账面原价为450万元,已摊销金额为270万元。乙公司在建工程截止到交换日的成本为525万元,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持有的专有设备和专利技术市场上已不多见,因此,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因完工程度难以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由于丙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乙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假定甲、乙公司均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

换出设备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750)×17%=76.5(万元)

换出专利技术的营业税=(450-270)×5%=9(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525+150=675(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200-750)+(450-270)=630(万元)

(3)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630(万元)

(4)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总价值的比例:

在建工程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525÷675=77.8%

长期股权投资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150÷675 =

22.2%

(5)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在建工程成本=630×77.8%=490.14(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30×22.2%=139.86(万元)

(6)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4500000

累计折旧75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12000000

借:在建工程4901400

长期股权投资1398600

累计摊销2700000

营业外支出76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5000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4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0

借:营业外支出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换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750)×17%=76.5(万元)

换出在建建筑物的营业税=525×5%=26.25(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200-750)+(450-270)=630(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525+150=675(万元)

(3)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675(万元)

(4)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总价值的比例:

专有设备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450÷630=71.4%

专利技术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180÷630=28.6%

(5)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专有设备成本=675×71.4%=481.95(万元)

专利技术成本=675×28.6%=193.05(万元)

(6)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48195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93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65000

贷:在建工程5250000

长期股权投资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62500

营业外收入 502500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不考虑增值税,交换过程不确认损益,如例5,而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考虑增值税时,即增值税转型后,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也需要确认交换损益,如例6,而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这就需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算公式重新进行理解,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该公式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是不需要考虑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最后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平衡。

五、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

[例7]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作为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合同中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0000元,该价值是参考该设备的市场价格及相关因素后确定的。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投资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00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实收资本15000

资本公积8400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接受投资方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影响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范文6

在财务会计中,凡是不涉及现金或涉及的现金不超过25%的交易,均称为非货币易(不以货币结算或不以货币结算为主,而以实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实物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应按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即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结转;但在税务会计中,因为要体现税法导向原则,故一般是将非货币易作为正常销售和购买货物两笔业务对待。

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

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模式下,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采用“一套账”,当发生这类交易行为时,凡是涉及税金负债(如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等)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必须按现行税法规定正确界定其计税成本(价格),进而确定其应交税金(税金负债金额);而因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会计要素,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而言:若双方换入、换出的均为货物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属货物的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货物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其销售额(依次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定其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法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程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同时反映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若一方是货物,另一方是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出货物方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换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不单独反映。若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别确认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当此类交易涉及营业税时,换入资产的营业税包含在资产价值之中,换出资产应交营业税(税金负债金额)的确认、计量,应按其销售(转让)额(依次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与法定税率计算。与此同时,对这类交易中涉及的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则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一笔交易的会计处理分别以两套法规为处理依据,可以同时满足税务机关、投资人、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要,但它也会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和税收成本。兹以不涉及补付价款和涉及补付价款两种情况,说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模式下的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1.不涉及补价

以非货币易方式换入的货物,如果不涉及补价,原则上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用公式表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单项资产时,如果换入的资产不是货物(存货,下同),按上式计算;如果换入的资产是货物,公式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还应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单独反映),“税费”中的“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是换入单项资产,而是既有货物又有非货物资产时,由于货物的增值税是价外计税,在计算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应是先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再按照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分配。

若换出的资产是货物,应按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锐额)”;若换出资产不是货物,应按其账面价值转出。但对换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在会计中予以反映。

例1:某酒厂12月份以自产A种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高梁)若干吨,双方不涉及补价。当月销售同类粮食白酒,最高售价10000元/吨,最低售价8000元/吨,加权平均价格为9600元/吨。(本例只考虑增值税及消费税,其他相关税费略。其中粮食白酒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从价部分按25%计征,从量部分按0.5元/斤计征。)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回高梁,按《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我们假定企业以白酒的成本加要计缴的增值税作为收购价款)的13%计算进项税额;若从粮食企业换取,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换出白酒成本为6000元/吨,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6398.4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21.6②

贷:库存商品――白酒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

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000

该酒厂当月又以两吨自产B种粮食白酒换入专有技术一项,两吨粮食白酒的总成本是2万元,该类粮食白酒的销售价格1.8万元/吨。假定没有计提跌价准备。酒厂应作会计分录(只考虑增值税,其他相关税费略)如下:

借:无形资产

26120

贷:库存商品――白酒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

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000

酒厂当月换出的两吨酒,期末还应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对方单位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假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8000元,计税价格22000元):

借:库存商品――白酒

19100

贷:无形资产

18000

应交税金_应交营业税

1100

2.涉及补价

按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当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小于25%时,作为非货币易处理;高于25%时,作为货币易处理。不论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涉及货物,必须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反映增值税额。如果涉及补价,则一方收到补价,一方支付补价,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有所不同:

(1)支付补价时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收到补价时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收取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③

如果在非货币易中不涉及“货物”,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算公式中也不涉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里需要判断收取补价的一方,其所收取的补价,能否弥补其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因收取补价而需要缴纳的税费,即此时需要计算相应的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附加(或)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

资产公允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计税价格×税率④

如果换出资产是单项资产,则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是惟一的,对上述公式的理解和应用不会有偏差;若是多项资产,则在考虑税收因素时,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是交易中的全部资产,还是单项资产也应该予以明确。本文认为应该是全部资产。这样,应确认的损益公式如下:

应确认的损益=收取的补价一补价÷全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全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全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附加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确认的损益”,不论正负,均应记入当期损益账户。

例2:甲企业以其自产的C产品换入乙企业一台设备和一部分原材料(乙企业的D产品)。C产品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计税价(公允价值)为100000元。设备的账面成本22000元、累计折旧4000元、公允价值2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D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5000元、计税价(公允价值)为60000元。乙企业以银行存款向甲企业补付价款20000元。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乙企业换入C产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分析:

1.甲企业(收取补价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易

由于20000÷100000×100%=20%

所以,此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易。

应交增值税=100000×17%-60000×17%

=17000-10200=6800(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800×(7%+3%)

=680(元)

应确认的损益=20000-20000÷100000×80000-20000÷100000×680=3864(元)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80000+17000-20000+3864+680=81544(元)

原材料入账价值=60000÷(60000+20000)×(81544-10200)=53508(元)

设备入账价值=20000÷(60000+20000)×(81544-10200)=17836(元)

(2)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材料

535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固定资产

17836

银行存款

2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应交城建税476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

营业外收入

3864

2.乙企业(支付补价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易

由于20000÷(20000+80000)×100%=20%

所以,此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易。

(2)假定换入的C产品作为乙企业的固定资产,换出固定资产免缴增值税,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注销换出设备账面记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

累计折旧4000

贷:固定资产

22000

②非货币易

借:固定资产

103200

贷:库存商品――D产品

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固定资产清理

18000

银行存款

2000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交易双方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账面价值转账,并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符合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也不影响所涉流转税费的计缴(它要按税法认可的计税价格计算,该“价格”并不等同于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但在期末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而且,因换入资产价值是以换出资产账面成本为基础(而不是市场销售价格),意味着其计税成本的降低,日后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按换出资产成本及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企业并非有利。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模式的会计处理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模式,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设“两套账”(此处不是指一套真账、一套假账的“两套账”),财务会计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税务会计则将非货币易视为资产售出后再购入两个环节,分别作销售和购入的会计处理,这样,日后就不必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可以减少差错,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如例1,某酒厂12月份以自产A种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高梁)若干吨,双方不涉及补价(本例只考虑增值税及消费税,其他相关税费略)。企业换出粮食白酒时,按销售商品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

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000

期末,结转销售成本,不必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换回的高梁,按购入商品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我们假定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收购价款):借:原材料

97718.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601.60

贷:应收账款

1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