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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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范文1

【关键字】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时往往会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做出修改和补充,这是水利工程项目本身固有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地形地貌的特殊,以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施工工期长,涉及的方面多,在施工过程由浅入深,因此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在所难免的。设计变更是指对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补充,以此来更正设计工作中的漏项、错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也在不断发展,大型的水利工程在不断建设。但我国水利工程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水利工程设计中的变更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

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对设计变更的认识存在问题

每个人对于同一事物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认识,不用的单位、不同的工作人员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工程项目中,项目法人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参与建设的单位把对招标文件的变更作为设计变更,他们认为招标文件是设计变更的对照物,并且有些招标文件在招标前没有进行审查,与初步设计本身就不符合。对于设计变更的认识不清楚,导致变更管理混乱,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便。

1.2怎样界定设计变更

一直以来,设计变更分为两类: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但如何来区别重大设计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量化、细化的标准,很多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使得设计变更管理混乱。

1.3报批设计变更存在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实施有关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人员审查后就可以进行实施,但重大设计变更要先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实施。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项目法人经常先实施,等要审查时才进行批报,但工程已经实施,相关部门只能对变更后的工程进行批复。因此主管部门不能规范设计变更,造成设计变更管理混乱。

1.4设计存在问题

由于水利工程本身的特性,设计变更不可避免,但是由于设计粗糙,导致一个工程在某个部分、某个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使得设计变更管理更加困难。例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某地形与初步设计不符,但没有认真勘察,就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并向主管部门报批。但在工程继续施工中又发现变更后的设计仍然与此地形不符,于是又进行设计变更。如此反复,设计变更缺乏严肃性,设计变更管理更是混乱。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策略

2.1严格执行施工审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不能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图审查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程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审查往往一带而过,导致施工图编制与初步设计不吻合,在第一步就产生变更。并且有些施工图本身就存在错误,没有经过审查,在施工过程中才发现,但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工程施工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减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使设计管理便于规范。在施工前按照法律规定、技术标准等,由项目法人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各方面审查,使工程初步设计更加合理,设计工作细致化,有效地减少设计变更,进一步保证工程工期与质量。

2.2量化重大设计变更

虽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了定义,根据《暂行办法》中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但《暂行办法》侧重于对重大设计变更的文字叙述,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只是指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但怎样来界定重大影响,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量化,制定具体的明细表,规范对设计变更的管理。例如,可以从工程量、投资两方面对重大设计进行量化,根据具体的工程来制定,不能笼统的统一规定。

2.3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

审批设计变更是设计变更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就目前情形来看,大部分水利工程都是在实施后才审批,审批工作就极其被动。因此,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杜绝先实施后审批给设计变更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只有在涉及紧急抢险的变更和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变更这两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先实施后报批,但这两种情况也要在处理时立即申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其他重大设计变更一定要先审批才能实施。对于一般设计变更,相关主管部门也应该进行检查、核对,避免有些工程利用设计变更对工程偷工减料。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不仅对重大设计变更起到监督作用,对一般设计变更也有督促。

2.4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但工程实施中,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一方面可以减少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中的失误,另一方面对于一般设计变更也有一定的了解。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不仅需要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还需要不定期的检查。

3.结论

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利建设也不断发展,水利工程也明显增多。由于水利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都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非常重要。但我国水利工程设计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对设计变更的认识,设计变更的界定,设计变更的报批,设计本身都存在问题。因此,严格执行施工审查制度,量化重大设计变更,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是目前规范水利工程变更管理策略。随着水利部出台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水利工程变更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各部门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也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的发展还需要不断探索改进。

【参考文献】

[1] 张浩,杨志刚,邓海生,赵亮亮.浅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J].海河水利.2013(4).16-18.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bt建设模式即“建设——转让”模式,是指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公益等急需建设但暂时缺少相应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城乡道路等工程。县政府应从严控制bt建设模式,以b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拟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前期工作必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报县发改委审批。无其他否决性制约,初步具备开工条件。

第四条县金融办负责统筹管理本县拟申请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建设方案的审核,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预计总量和来源等,经预审后报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批,统一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计划管理,重大项目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县金融办于每季度初公布一个bt项目回购利率上限,作为bt项目确定回购利率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bt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一般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一次性招投标,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方,项目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施工、主要材料采购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承担项目全部投资。项目建设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县发改委办理项目建设方确认手续,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bt合同。

经县发改委同意,也可以采用完全bt方式进行招投标,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项目建设方凭中标通知书和县发改委确认手续组建bt项目公司,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bt合同,建设期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和重要材料采购由bt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工程监理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特殊情况下要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改委办理许可手续。

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接受县金融办、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监管,其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融资的内容由县金融办审核备案,关于工程的内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程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结果作为确定项目回购成本的依据,并在bt合同中予以明确。

本办法实行前已完成投融资人招标并签订bt项目协议,但尚未进行施工招标的,其工程施工招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在合同中明确将招标结果作为确定项目回购成本的依据。

第六条中标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履约保函并开设中标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合同方可生效。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方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责任单位应监督项目建设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必须按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将项目肢解分包,否则按违规和违约处理。

第八条bt项目建设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bt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限原则为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以上。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九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方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工程移交手续,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项目责任单位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项目建设方即进入保修期。

第十条bt项目回购总价以县审计局审计报告为准,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方实际投资的依据。县审计局国家项目审计中心应依法对重大bt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县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范文3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

(四)费用定额;

(五)工期定额;

(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索赔,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编制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复核和审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造价成果文件任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有编制能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设计图纸、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资料编制。

(三)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办法、本企业定额或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及相关资料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办法、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及相关资料编制。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内容及调整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所使用的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应当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在本市现行规定的幅度费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市现行费率标准计算,并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六条 规费是指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足额上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等。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时,规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上一年度缴费情况确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并在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项工程只设置一个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的合价。投标人对于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版一份报送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的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其中建筑和装饰工程低于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该投标人应就其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或过低报价又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以避免因低价中标后可能带来的重大履约风险。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7天之内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以及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对预(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调整办法。价格风险幅度应在±3%至±6%区间内考虑。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的工期定额,当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但压缩工期的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自接到工程计量报告的14天之内核实完毕。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4天之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扣回工程预付款,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未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如实记录并即时签字确认,以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调整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没有约定的,其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当书面签收。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只审核一次,不得以审计为由进行重复审核及拖延工程价款支付。单项工程审核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的28天之内完成。

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即应当作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完竣工结算后的28天之内,将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结算价款。若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支付期限为办完竣工结算之日起的28天之内。

第三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可先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工程结算价(不含设备费)及有关规定协商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并在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可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分次结算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当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并办理了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发包人应当于14天之内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取得劳务分包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造价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分别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咨询合同;

(二)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情况;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2.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

3.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各项取费费率的执行情况;

4.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等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情况;

5.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规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7.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计取情况;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标准的约定情况;

9.工程量、工程款的计算、申报、审核、支付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作为不良行为在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上公示。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单位或相应资格人员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或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规定,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

(五)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未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计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未按照规定计算和上缴规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即时签字确认涉及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调整措施费的;

(九)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劳务作业发、承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报告书备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的;

(十五)发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十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承接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任务的咨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的;

(四)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六)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的;

(四)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的;

(五)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建设项目,其施工总承包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看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还看了: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最新版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4.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5.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范文4

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范文5

在现代工程管理学科中,工程项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在大中型工程项目中,工程项目管理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管理、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并取得良好的工程效益。本文具体分析了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问题对策

0.引言

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过程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要对工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管理,以此来保证工程的高效、顺利的进行。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不仅能够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发展,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还能使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得到提升,使企业和国家都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完善的相关政策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定义、涉及范围、职责等还不够明确,导致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进行工程管理时,只能根据经验操作。虽然我国建设部2004年颁发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并没有出台相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所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也无法真正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完全实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资质、标准、职责,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进行项目管理时,各项工作都没有依据,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发展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1.2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目前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大部分来自于传统建设管理体系,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也比较丰富,但在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方面水平较低,所掌握的知识较少,严重缺乏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这就导致他们无法创新工程项目管理,不能跟上国际的脚步,管理水平也无法得到提高。除此以外,由于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管理规则不够熟悉,在进行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咨询的过程中,管理人员无法很好的遵守工程项目管理规则。另外专业培训的缺乏也导致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不能完全使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1.3缺乏管理经验相对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仍然处在较低水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在工程项目中完全实现项目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专业化较弱。据调查发现,我国已有上百万人在从事项目管理,大部分人都属于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他们的实践几乎很少,几乎没有经验可积累,导致他们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无法提高[1]。而在国外的发达国家中,中、高层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业。他们必须要通过培训获得专业资质证书,还要参加行业学会或者协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但目前仍然有很多人无法适应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一直在使用传统老套的工作方法,导致项目管理无法真正实现。

1.4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它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趋向复杂化、国际化和大型化,其中的信息交流也越来越多。传统的管理模式早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才能真正满足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需要。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和政府部门,都极其重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投入也越来越多,我国近几年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因此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仍然较低,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企业都只开发单机版的应用软件,没有将网络很好的利用,信息也没有得到自动传送和共享。而且只有实力较强、对计算机技术和管理方法比较重视的设计企业才会使用计算机来完成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应用面较小[2]。

2.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2.1成本管理对策若想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首先要强化预算管理。只有预算管理得到较好的控制和落实,企业对资金的分配才能更加合理化,并符合企业的经营目标。预算管理是集项目预算、现金流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为一体的现代化预算管理体系,这个体系能够详细分析企业的经营计划,使成本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得到提高。企业进行全面预算时,要组织专业人员考核和监督执行情况,利用合理的考核方式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成本的控制,企业也要加以重视。要对外部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合理的使用;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对工程项目动态进行成本监控时,可以使用台帐月报和信息化系统。对于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和材料,也要做好相关的核价工作,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上要加以重视,工程的预结算管理要落实好。若是工程项目中出现纠纷事故等,要处理妥当。同时还要定期对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施工现场的管理上,管理人员也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相关记录要定期汇总。(如图1)。

2.2合同管理对策企业要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程度的防止纠纷的产生。由于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是由合同内容的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决定的,所以应当要按照工程自身的特点来决定合同中的价款调整条件。在拟定合同时,要严格详细的对验收标准、双方权责、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文字表达,必须能够准确表达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愿,防止合同内容上的模糊和漏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也要安排专人定期监督和检查合同管理和执行的情况,若是出现了与合同规定和先关规范要求不符、违法的操作,一定要立即制止。除此以外,还要对设备材料的差价调整加以重视,要严格的执行结算支付程序,以此来保证工程过程中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2.3质量管理对策对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工程的整体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须要加强质量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为了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能够贯彻落实好,应当建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立质量保证系统时,企业要对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进行一定的考虑。为了更好的落实质量控制工作,可以编写质量控制手册,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顺利运用。工程项目中的技术控制力度必须得到加强,可以采用预先控制和技术措施先行的质量管理方法。集中工程项目中的重难点技术问题,对于比较常见的质量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先控制方案。在工程中的工艺和技术方面,也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和改革,以此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另外,工程人员的素质对于整个工程项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加强对所有工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从而使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水平得到提高[3]。还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人才机制,吸引综合素质较强有责任心的人才加入企业的管理队伍当中,为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

3.结语

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及了多方面的专业内容,它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目前建筑企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只有提高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得到提升。只有对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对策,才能真正提高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周松杰.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23).

[2]赵隆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门窗,2014(11).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范文6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因地名变更,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确需办理地址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拖延编号指导、编号审核、制作安装等工作流程和时限,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执法职责有关的问题,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编制门楼牌号材料(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