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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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

职业危害防治范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促进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县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冶炼、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技术,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机制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人劳社保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等任成员,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安监局:协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检查,协助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人劳社保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总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金磐开发区、新城区、工业园区以及各镇乡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有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底前)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县安监局、卫生局、人劳社保局、总工会于12月上旬组织召开协调会,对专项行动做进一步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3月)

各部门和各镇乡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要求,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到位。

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会同各镇乡人民政府、金磐开发区、新城区、工业园区组织治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卫生、安监、人劳社保、总工会等单位要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尤其是对非法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和异地转移违法生产企业以及擅自恢复生产的有毒有害加工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10月)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督查和总结。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予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予通报。各单位专项行动总结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县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我县实际,突出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依法进行治理。要把治理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

职业危害防治范文2

编者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请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位作业。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针对问题: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条规定对这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职业危害防治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促进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整顿治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为制鞋、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印刷、家具制造等涉苯的企业,矿山、陶瓷等粉尘作业的企业,电镀业、钮扣业。

三、整治措施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三)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四)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有关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全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普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第二阶段为整改整治阶段(6月上旬至8月底)。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方案,抓好整改。同时,要列出一批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各种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名单,进行重点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务求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职业中毒事故,要依法从快从重进行查处。经过整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处理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为确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对整改整治情况认真进行验收。对一般整改单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对重点整治单位整治后仍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达到有关要求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各有关乡镇、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领导对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监管的关系。县政府成立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县政府负责领导和全面协调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安全生产、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危害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部门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乡镇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于治本,多管齐下,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职业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职业危害防治范文4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以人为本”的职业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切实落实企业职业健康责任主体,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发挥政府、部门、商会、企业等齐抓共管的合力作用,结合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使我重点行业职业健康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确定3-5个重点行业,200-300家重点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任务和要求完成既定工作目标。

三、职业危害治理的重点行业

1、木质家具制造(包括木业、地板)

2、喷涂(各类有毒有害物品喷涂作业)

3、皮革、制鞋

4、化工、电镀

5、根据省、、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定开发区、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治理(区),然后向全市推开。

四、职业危害治理的主要内容

1、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责任主体的贯彻落实。

2、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落实。

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员以及有职业危害的车间负责人、各岗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和持证上岗。

5、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从事有毒有害物品作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体检以及职业健康档案建立。

6、职业危害申报。

7、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

8、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职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9、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储存、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设施以及有毒有害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

10、企业日常职业健康检查和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准备阶段

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职能部门检查阶段

由安监部门牵头,各有关主管部门、(区)政府、商会(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专家等负责配合,成立联合检查组。

(三)验收总结阶段

汇总检查情况,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发现的问题或隐患下发整改指令书,对需整改的企业进行复查验收,同时做好总结和情况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是今年全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上述重点行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好整治措施和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农业、乡企、地税、安全监督管理、环保、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三、工作重点

整治工作重点: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及其运行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放射工作场所卫生许可证申领情况;外出务工人员接受宣传教育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企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四、整治方法、步骤

(一)宣传贯彻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相应法律法规和职业病毒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画廊等宣传阵地和街头咨询、标语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县政府召开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会议。举办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班。在全面摸底核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指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负责人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对所有劳动者的培训工作。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项目时,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需变更和终止生产经营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内容和申报注销手续。对已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应予以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内容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如实填报。

(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

〖JP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对于经常或偶然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企业的一项义务。

各乡镇、县直企业主管部门在摸底建档时,要向相关企业宣传工作场所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意义,督促企业要正确设置和使用使种警示标识牌和高毒物品告知卡。全县涉及职业危害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四)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开展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领、换证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取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因此,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都必须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CT加速器、深部X射线治疗机、模拟定位机等放射工作单位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其他的医用诊断、工业探伤等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加强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后的监管。对辖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基本情况要掌握底数,严格管理。

2、加强退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源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在本单位的放射源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3、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卫生工作档案。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有毒有害作业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档案。

4、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自查自纠工作。自乡镇、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一次辖区内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及职业卫生的全面检查。

(五)集中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没有依法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户,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

职业危害防治范文6

一、 检查时间及方式:

按照《亳州市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与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2011年3月、7月、10月、11月的下旬)、重点检查和抽查、暗访等方式。

二、检点:

要将当前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贯穿于全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行动,重点以粉尘危害严重的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行业和高毒物品(苯)危害严重的制鞋、箱包、家具制造、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重点行业。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方面

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情况;

7、从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

8、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9、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政府方面

1、职业健康划转、交接,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2、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大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工作日程,真正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切实把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