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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是指镇乡街道、部门、单位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社会治安严重混乱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对该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的资格,以及该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选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的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一票否决权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规模较大的赴京去省到金华集体上访、罢工、罢课、罢市、非法游行、非法集会、宗族械斗、聚众闹事等重大事件,或发生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阻断铁路公路交通要道等大规模,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措施不落实,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案(事)件的,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等组织滋事、破坏等重大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或其他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发生群众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包括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刑事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黄牌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年内连续二次被上级黄牌警告、挂牌整治的;
(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五条对尚不够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黄牌警告,或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治安问题较为突出,或干部职工(包括在校学生)违法犯罪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等组织犯罪案件,或较大的、治安安全事故,或赴京去省到金华上访问题较为突出,或酿成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案(事)件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出现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况未能有效改进,或年度考评不达标、不合格的;
(七)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安全感满意率低于全市同期平均值十五个百分点的;
(八)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予以警告的。
第六条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可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七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开综治、纪检、组织、劳动社会保障、监察五部委联席会议或综治委主任会议形成决议,并在作出否决决定的十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被否决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并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必要时还可在内部通报,或适当范围公告。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在评选推荐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并书面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意见。未经审核已评选晋升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发现存在可予以否决情形的,应函告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或党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被一票否决的,由相关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视情予以处理,直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
第十条对发生严重治安和稳定问题或连续两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被一票否决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考核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到一票否决的决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载入干部本人档案,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资格、提拔任用资格。工作情况要及时通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2
9月19日,一段关于“坐霸”的视频在网上传开,视频讲述的是永州至深圳北列车上,一位女乘客再现“霸座”行为,这名女乘客不按自己车票标注的座位落座,执意坐在靠窗的邻座位置。协调未果,原本车票座位靠窗的乘客向乘警投诉,乘警与霸座女乘客反复沟通,这名女乘客仍不让出座位,导致现场一片混乱。
有人说“霸座女”事件与其说是“霸座男”事件违法成本太轻的恶果,但笔者认为霸座事件接连出现是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不完善造成的违德成本较低的连锁反应。类似事件的一再出现,正是由于部分人的思想道德有所下滑,认为这些都是小事,法律奈何不了自己,这就更暴露了我国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一个人如果因为失信违德,被自己的亲朋好友知道,并且在社会受到综合性的负面评价,所产生的影响要远比罚款、拘留等法律措施对不文明乘车者更有杀伤力。因此对于类似“霸座”行为的处理,当然要有坚强有力的处理措施,但更需要依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并长期执行,达到惩戒、教育的长期效果。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我国一直在构建信用社会,但目前仍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个部门内部的失信虽然在逐步联合但尚未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联动机制,交通、银行、司法等系统的失信名单虽然范围越来越广但局限性仍然十分明显,大都没有形成合力。建立一套刚性的失信惩戒机制是当务之急。针对那些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应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通过守信奖励、失信惩罚,让不文明行为付出应有的违德成本,才能体现信用社会的应有之义。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3
一、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必要性
关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投资者的心理比较复杂,一方面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但是另一方面,投资者担心一旦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证券市场无法及时消化,会造成股市价格的大幅度回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可是,从社会资源配置角度看,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变现流通,以至于长期沉淀,既不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利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国有资产结构,盘活和有效利用这些国有资产。
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仅仅限于其所代表的国有资产不能盘活可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它还带来一系列十分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当初开放证券市场,目的是配合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希图通过证券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出困境,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然而,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将上市公司股权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将近70%,这部分股权是封闭的,由政府或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集中掌握,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不但不会被削弱,反而会因为送配股而增强。上市公司真正可以上市流通的普通股总额一般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左右,且高度分散于广大股民之手,这部分股权高度大众化。上市公司的这一股本结构削弱甚至完全摧毁了股份制的法人治理优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与改制上市前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在股东大会里,无论是实行累积选举法(即不给予多数股票所有者对结果的完全控制权),还是实行直接选举法(即给予多数股票所有者完全控制权的“一股一票”,我国目前使用此法),都不可能动摇国有股、法人股的优势地位。众多分散的小股民既因为各自股本太少而没有联合起来行使监督制约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也因为联合的组织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过于昂贵而不可能联手与国有股法人股相抗衡。
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股份制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并未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因此不可能达到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不可能真正取得好的经营绩效,以至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落空。一些企业通过股票上市,从广大股民那里筹集了一大笔资金,企业财务状况暂时好转,长期积累的问题暂时被掩盖,但随着这笔资金的耗尽,企业很快会重新陷入困境。
有一种观点认为,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效益逐年滑坡趋势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流通时,过度包装,信息披露不真实。其实,纵然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比较严重的过度包装问题,但是,一旦企业上市成功,就会无一例外地从股市上圈到大笔资金,即使原来企业效益和实力(比如财务状况)并不如公开披露出来的好,也会因为平白无故地突然得到这么一大笔不需要还本付息的资金而彻底好转。所以,只要企业上市成功,应该说,无论上市前有多么差,上市以后从财务和管理会计的角度看,起点应该算得上是一个相当好的企业的起点。如果企业能够好好利用从股市上募集到的巨额资金,借着改制上市的机会转变经营机制。踏踏实实加强经营管理,那么即使当初是包装上市的,效益也没有理由出现普遍滑坡的趋势。上市公司效益出现逐年滑坡的趋势,根本原因仍然是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并没有丝毫改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因为改制上市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单纯为了融资圈钱的需要。
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流通,只是凭空虚设一部分所谓流通股公开发行上市,并不是将已经存在的一部分实质性资产出让给(哪怕是溢价出让给)广大股民,企业原来的实质性资产则通过包装折合成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保留在原来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手中,其中的虚增部分数额十分巨大。企业包装上市,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本质上属于经济诈骗,是十分错误的行为,也可以说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彻底予以纠正和惩处,不能因为上市的是国有企业,上市可能“有助于”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就姑息养,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即使如此,倘若没有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国有股、法人股与现在的流通股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或出资方代表也不至于置市场规律于不顾,将计划经济的东西披上股份制的外衣。如果国有股、法人股可流通,那么其持有者必然会积极追求证券市场溢价的好处,即使为了控股,也会改变行为方式,而不仅仅是僵硬地控制企业,这样就不得不遵从市场规律,否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投资者,股价得不到追捧。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国有股、法人股能够上市流通,在市场特性上与现在的流通股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那么企业上市时的过度包装和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得到有效遏制,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才产生或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包装、虚假信息披露和过度的投机炒作问题。如果国有股、法人股能够上市流通,就会使我国的证券市场保持合理的股票供给和需求关系,不至于供需过于失衡,股票价格过于偏离其价值,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泡沫,规范投资者行为。而且,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会大大增加证券市场的竞争性,如果过度包装,信息披露虚假,即使一时得逞,欺骗了投资者,但是,一旦败露,企业股票价格就会跌落下来,原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市场价值也回复到正常水平,甚至更低,从而使弄虚作假的企业遭到惩罚,其损失可能要大大高于从过度包装中一次性骗得的收益。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其市场价值也是虚拟的,当然也就不存在市场价值回落风险,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本就没有这种担忧。
吴敬琏等教授批评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其实,问题的根源依然是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对这部分股票的管理只能继续使用计划经济的行政手段,而国有股、法人股又在证券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流通股的市场表现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附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所以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只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至出现我国目前这种用计划经济的行政控制手段来管理在市场经济各类要素市场中市场因素最为活跃的证券市场的怪现象,当然也就不能完全避免不当干预的不良后果,甚至出现政策市的“松紧”恶性循环。如果不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股票供给和需求失衡,投资者对企业上市融资就不会是被动的接受者,企业上市融资时就不会不担心甚至撇开证券市场上可能存在的发行风险,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和上市额度上,不得不苦练内功,尽力提高自身价值。现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虽然已经开始朝市场化方向发展,但是,只要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等待上市的企业和券商就有激励继续冒险,过度包装,披露虚假信息,上市成功以后得到的高收益足以填补包装中留下的缺陷,支撑一年以上的会计业绩。
在二级市场上,因为股票供需失衡,泡沫本来就很严重,对国家相关政策和管理层监管的松严变动自然会很敏感,政策市的状况也就不奇怪了,加上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法人治理结构无效,投资者不可能对企业经营真正产生影响,长期持有一个企业的股票风险很大,不得不以追求股票价格的短期溢价为主要目标,追逐收益最大化的机构投资者同样也不能免俗。相对于股票内在价值的变动而言,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对信息更为敏感。在获取和利用信息(特别是内部信息)方面,机构投资者和所谓的大户股民天然具有相对的优势,券商和上市公司都更愿意为他们服务,他们也更有能力获取和利用政策层面的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今天的二级市场混乱局面,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都十分显著,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了生存和发展,也没有像原来设想的那样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发挥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险型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从1986年起开展了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基本的做法是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将“企业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1995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思路被提出。1997年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来。
一般论者,特别是证券业和部分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士,在讨论我国养老金制度时,都认为我国对养老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并且对现收现付制大加挞伐。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1997年以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际并非单纯的现收现付制,而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的混合形态,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属于现收现付模式,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属于基金积累模式。在养老金给付构成中,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为20%,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为20%~30%,可见,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甚至有些稍微偏重基金积累模式。
之所以有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以至有些方面呈现出现收现付制的假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明显的制度转轨特征,当初设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时,并没有对旧体制下的养老保险欠账采取专门措施,而是寄希望于暂时挪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满足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支付需求。这就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当我们谈到我国养老保险金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时,一般也没有将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账户区分开来,而是笼统地说是收大于支还是支大于收,本质上是将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账户混为一体,用个人账户的积累弥补基本养老账户的亏空,忽视了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性质,暂时掩盖了基本养老金账户的巨额赤字现状。
这种筹资模式符合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现实条件,有其合理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的人来不及建立个人账户,甚至也没有积累起能够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的资金,这部分养老金给付只能由国家包下来,但是实践中国家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指望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缴费,加上少量财政拨款加以解决。至于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则指望将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时间推移,等到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老人”养老金给付问题自然消失,再腾出力量充实个人账户,实际就是想利用代际之间的时间差来解决问题。但是,这种改革思路和做法危机重重,很难实现,而且负面影响很大。
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给付彻底分开,真正做到专户管理,不要相互挪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应该真正积累起来,保值增值。可是,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的欠账问题(或者说是养老保险制度中“老人”的全部养老保险金筹措问题,以及“中人”的部分养老保险金筹措问题),放弃动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错误做法。依靠财政拨款解决养老金欠账问题不太现实,财政不可能有那么多资金,而且因此而增加财政收入同样是增加在职人员的负担,在性质上与挪用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什么区别。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动用存量国有资产。我国存量国有资产超过9万亿元,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盘活。从社会保险金对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出发,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出发,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将所得充实社会养老保险金,特别是满足应该由国家包下来的“老人”养老保险金需求,以及“中人”养老保险金中应该由国家承担的部分对资金的需求,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所需资金既主要应由国家负担,同时又不能依靠国家财政,那么资金来源只能是庞大的存量国有资产了。非经营性国有资本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国家投资积累要承担带有公共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职责,一般不能进行变现流通,适于变现的国有资本是国家在竞争性领域的大量投资积累。如果国有企业改革成功,则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会带有很强的保值增值能力,并且因此有条件具备比较强的流动性,很容易通过一部分国有资本变现筹集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所需资金。即使只考虑由1000来家国有企业(只占国有企业的极小部分)改制而成的A股上市公司,其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目前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8%,如果将这一比重降低到51%,那么就有478亿股可以上市变现,以每股平均价格2.1元计算,则可筹集1003.8亿元资金,如果将这一比重进一步降低到30%,那么就有597.5亿股可以上市变现,以每股平均价格2元计算,则可筹资1195.32亿元,两者合计超过2000亿元,加上其他配套措施,基本可以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
三、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结合模式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筹措问题应该和拓宽社会保险金投资渠道,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保值增值问题一并考虑。可以考虑将准备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折股之后划入专门成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保险基金财产,然后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经营,实现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和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的做法是逐年划拨一部分国有股、法人股进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时机对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变现流通,满足迫在眉睫的养老保险金给付需要,解决应该由国家负担的“老人”全部社会养老保险负担和“中人”的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负担,并将挪用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填平补齐,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至于国有股、法人股的价格和折算问题,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实际,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的时候,往往有一定程度的包装,加上二级市场投机气氛比较重,存在一定的股市泡沫,完全按照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和变现流通显然不合理,也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太大的冲击。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再综合考虑市盈率因素,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适当溢价,最后形成国有股、法人股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时的划拨价格。当前我国股市市盈率平均在70倍左右,显然偏高,为了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股、法人股应该虚设一个用以计价的市盈率,比如10倍以内,最高不能超过该支股票上市时的发行市盈率。这样,国有股、法人股的划拨价格就等于每股净资产乘以虚设的市盈率。
这样确定的价格与二级市场上的现行价格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会诱使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和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将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对证券市场造成太大冲击。为了防止这种可能的市场风险,可以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步骤上定出严格的时间表,并且在证券市场逐步规范的同时,对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折股处理。比如按照划拨价格与证券市场现行股价的百分比对国有股、法人股进行折股计算。当然,这只是一个思路,实际怎样折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特别是要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养老保险金领取者的利益,完全以市盈率很高的二级市场现行价格为基数折股可能就不合适,也许需要稍稍缩小这个基数。这种价格确定方法应该说是经得起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考验的。如果完全按照部分人的设想,给国有股、法人股定价特别低,比如不到流通股价的1/10,不但有违公道,管理层难以接受,而且不利于尽快筹集养老保险金,对证券市场未来发展也不利;如果完全按照另外一部分人的主张,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股同股同价,既会严重打击股市,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国有股、法人股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流量和时间的选择,可以一次性划拨完成,也可以根据养老保险金给付需要分期分批划拨,从筹集资金,解决养老保险历史欠账角度看并无太大的区别,可是,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角度出发,分期分批划拨可能就不如一次性或较快地完成全部划拨工作好。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一旦划拨到由专业人士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虽然一时没有上市流通,也十分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国有企业尽快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流于形式的弊端,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成功。
社会上还有一种先变现后划拨的方案,即直接变现方案。这种方案主张直接将国有股、法人股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变现,所得资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与我们这里设计的方案相比,虽然这种方案也考虑通过逐步分批上市来减缓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但是,相比之下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仍然要大一些,而且,这种方案也没有充分考虑利用证券市场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因而付出的代价要高一些,需要更多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才能满足社会保险的需要。
我们的方案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是与整个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和完善连在一起,并且通盘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初步解决了养老保险历史欠账以后,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着手解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空账问题和保值增值问题。现有的养老金领取者资金给付以10年期计算,由国有股、法人股组成的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可以分10年从容地完成国有股、法人股的变现流通和养老保险资金筹措任务。在这10年期间,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所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数量逐年减少,直至基本消失,即使最后仍然持有一部分股票资产,那也纯粹是为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实施的正常的资产组合策略的结果,已经与特殊的国有股、法人股减持没有关系了。在进行国有股、法人股变现的同时,可以考虑为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提取一部分资金,归还原来的挪用亏空,解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然后进一步将原本是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成立的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变为专门为个人账户保险基金服务的养老保险基金。利用证券市场实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将来的退休人员(即现在的社会保险体制中的所谓“新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好处创造条件。
对于养老保险金进人证券市场,目前社会上存在若干十分流行的错误看法。为了论证养老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的必要性,有的人提出养老保险金入市不但可以实现保值增值,而且可以利用证券市场筹资,即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解决社会保险金的历史欠账问题。这种想法是根本行不通的。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完善,系统性风险很大,容量也有限,根本无力满足庞大的社会保险金的筹资需求,将养老保险负担转嫁给股民也不公平。每年抽出大笔资金满足养老金给付需要也是不现实的,即使将来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了,也只能作为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场所。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是依靠证券市场为社会保险事业筹资的。我国养老保险中属于现收现付性质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如果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本来就不应该有太多的结余资金,否则就失去了现收现付性质,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而且,即使有少量资金结余,也应该以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十分强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形式持有,以满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需要。真正能够投入证券市场的只有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因为它属于基金积累式的,而且资金筹集与给付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差,不但有条件进行各种投资组合,客观上也需要保值增值,但是现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处于空账状态,严格地说养老保险是没有多余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
当然,一旦解决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历史欠账问题和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真正积累起来,那么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将十分庞大,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人口与劳动力状况,恐怕要形成能够与银行存款和证券市场资金相提并论的第三股资金力量。那时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也会十分显著。解决社会保险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现社会保险金的商业化运营,其中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是重要内容。目前在社会保险金积累比较少,证券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应以间接方式为主,可以考虑允许社会保险金以一定比例投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来也可以允许社会保险金以一定比例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甚至少量进入房地产市场。随着社会保险金的积累,特别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充实和积累,需要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从效率角度考虑,没有必要专门成立新的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应该以委托给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为主,投资实物资产应该以委托给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为主。
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筹措问题上,也可以首先借助国有投资公司的力量,在通盘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的大背景下考虑养老保险金的筹措问题。国有股、法人股规模十分庞大,除了满足社会保险金筹资需要之外可能仍然绰绰有余。将国有股、法人股交由国有投资公司经营,由国有投资公司选择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国有股、法人股的变现流通,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四、结论性评论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涉及面很广,既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又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不将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结合起来,单纯考虑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而且实际也很难行得通。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工作应该加紧进行,并且要优先保证社会保险金的需要,不能挪用。要将这件事做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采取许多配套措施。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1社会福利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社会福利的内涵及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社会福利的重心经历了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普遍性的社会服务的过程。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项目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福利项目。在我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救济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对于社会福利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主张。笔者把它界定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运用社会互助的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活动。在现实中,社会福利通常包括满足人们在生活照顾、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动,此外在广义上亦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内容。社会福利有三个本质特征:
(1)脆弱群体优先。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脆弱群体,他们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满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顾服务,也包括身体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应该首先满足这个群体的需求,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福利性。对受益者个人来说,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因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费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费,这无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费用比较高,但只要未达到该项服务的市场价格,则仍然存在着福利性,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市场价格是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福利的标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就超出了社会福利领域而属于经济领域。
(3)服务性。“社会福利侧重于满足社会成员较高水平或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主要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福利的特点是为个人提供服务,以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务的主体和资源是社会化的,但服务的对象和方式却是个体化的,必须针对每个服务对象具体的特点和情况,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地开展福利服务。
2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制度。它呈现出一种制度性供给与补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这种福利模式是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城市,社会福利属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国家福利模式。这种模式与充分就业的就业制度紧密相联。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通过自己就业的单位得到全面而优厚的社会福利待遇。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几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单位的关怀与保障。这种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国家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单位并不自负盈亏,和国家财政实际上是“一本账”,所以国家和单位具有同一性。单位只是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福利的工具和途径。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业人口如孤老残幼等“三无”对象,接受着国家民政部门的收养和救济,属于补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为覆盖的人数极少,在我国城市的社会福利体系只是处于附属和补充的地位。在农村,我国的社会福利是典型的补缺型的集体福利模式。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村的社会福利承担责任,而是由农村的集体组织(如、生产队等)承担有限的责任,即对农村的孤老残幼等“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由于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农村集体所办的福利只能覆盖少数“三无”人员,而且福利待遇处于社会救济层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包揽、高水平的城市福利与项目残缺、救济型的农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日益改变,社会福利制度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会福利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社会福利社会化”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明确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上得到系统阐述。在实践中表现为原有的以社会救济为特征、政府包办、只面向“三无”对象和“五保户”的模式向政府负责社会福利费用、全社会兴办社会福利、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机构市场化经营的新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这个过程由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发端,然后开展面向社会全体公民的社区服务,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然而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是渐进而缓慢的,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现。
3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
根据本文对社会福利涵义的界定,充分借鉴和学习以上几种制度的优点,笔者初步形成了对于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它包含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3.1政府办福利机构民营化
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自,诸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成为官办福利机构的通病。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即将大多数的官办福利机构民营化。当然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作为非营利机构,最关键的问题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模糊性是所有非营利机构的共同特征。民营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实行委托经营的办法,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进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经营的是非营利的福利事业,政府就不应该再收什么经营承包费用,否则这种费用最终会转嫁到福利服务的对象头上,这与政府介入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当然,根据香港的经验,有一小部分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是不能民营化的,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权威的具有强制性或者政策性较强的服务。这些服务是民间机构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3.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之成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类,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分为民政部门办和社会办两大类,然而社会办却不等于“民办”和“非政府办”,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中,有一部分如乡镇政府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机构其实亦属于政府办的范畴。此外,在我国,很多社会福利机构虽然主要是运用社会资金兴办的,但整个兴办过程,如倡导发起、组织建设和经营运作要么由政府机构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机构很深的影响。而真正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生存发展的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与国办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首先要对现有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实行“去政府化”,将政府从这些机构僭取的权力归还给它们,使这些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真正“社会办”,成为民办的、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其次,政府要给予民办福利机构和国有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空间。政府目前应该出台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义原则
为了体现出福利性,应建立面向所有非营利利机构的政府资助制度。这种资助制度对各种所有制、各种主体和形式的福利机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具体资助数额应根据各个福利机构服务项目的多少和规模大小而定。同时,为了与政府补贴制度相衔接,政府资助的总体水平较低,只占各种福利机构建设和运作经费很小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政府应逐渐加大对福利机构资助的力度和份额。
3.4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特点将福利服务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诸如对老人、儿童生活照顾等项目,这类项目需求量较大,虽包含着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对受益人来说,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占主要地位,个人有购买意愿,从而可以使收费达到成本价格,对这类项目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具体做法为,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制,并依据福利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收费水平。政府将对国有福利机构的拨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资助制外,绝大部分改为对福利对象的补贴,其中对“三无”和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改由社会救助系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对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则根据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多少相应给予补贴,对个人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则不再给予补贴。然后包括受到补贴和没有受到补贴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选择福利机构,购买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务。从而在福利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引进市场机制,在福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促使福利机构提供廉价、优质、高效的服务。
3.5可建立政府购买制度
比如由政府办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就属于此类。此外,实行政府补贴制的目的是通过服务对象选择服务机构而引进竞争机制。但如果服务对象本身缺乏选择能力,同时又没有抚养人或监护人为他选择,例如孤儿和精神病人等,也应实行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就是在某项福利服务一定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总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要有效果,关键是对福利机构业绩的考核,其中对服务质量的考核最为重要。因为服务对象没有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在与服务机构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没有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约束和监督情况下,福利服务机构很容易降低服务标准,忽略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绩表现的监察,加大对服务质量考核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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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子今.中国社会福利史[M].北京:中国社会
出版社,2002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5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在我办领导身兼数职的情况下,成立了以主任××任组长的综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综台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具体抓综治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主任向农办签订了责任书,科室负责人向单位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各科人员向科长签订了责任书,既保证了本人在综治工作中认真做好自己和家人的工作,又保证了签订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综治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落实会议分析制度,做到一季度不少于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本辖区在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查找隐患,制定措施,找出解决方案,结合“保先”教育进行单位自检和个人自检自纠;配合市上做好退休老职工、下岗工人、买断工龄和企业此文来源于干部的稳定工作,保证了本人不参与、亲戚朋友不参加集体*和闹事事件,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企业改制方面的一些政策,稳定了人心。
二、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防范能力。我们紧紧围绕“维护稳定为目的,强基固本为基础,法制教育为手段,创安活动为载体”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三、防范措施有力,实效明显。居民楼实行门卫制度,小时值班,严格入院手续,不经本人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禁止小商小贩入内叫买叫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件》,治安保卫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加强本单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查找和整改隐患,做到了无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杜绝了交通、火灾、垮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6
(一)社会福利制度的含义。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 ASW)对社会福利的定义为:”社会福利是一个宽泛和不准确的词,它经常被定义为旨在改善弱势群体状况的有组织的活动、政府干预、政策等。”严格来说,该定义是从制度层面来理解社会福利,即将社会福利视为国家和社会为实现社会正常、公民幸福这一目标而做的各种制度安排。
(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实践发展。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已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对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学者们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实践发展作了很多研究,将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不同的时期,但是对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本文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将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划分为创建时期、发展时期、挫折与恢复时期和转型时期。
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不足
在经历了60年的探索与改革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有效推动了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还远未完善,存在着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城乡分化严重等诸多问题。
(一)政府责任不明确,社会化程度低。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是国家、集体包办的模式,形成了企业依赖政府、政府依赖中央的现象,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社会福利责任。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福利的改革也在不断推行,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责任明显减弱,出现了多数城市职工失去原有福利、农村福利依然匮乏的现象。在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进程中,企业卸掉了包办福利的包袱,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让政府的责任也有所分散。但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将“福利社会化”等同于“福利市场化”,对社会福利的重视程度下降,忽视了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主导作用。
(二)福利覆盖面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我国传统的“国家包办、单位负责”式的社会福利体制瓦解后,我国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很小,造成了多数人无法享受社会福利的状况。与我国 13 亿多的人口基数相比,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远远不够。在我国社会提前进入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的情形下,我国的老人福利问题面临严重的挑战,而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福利水平却远远不够。而在医疗保险改革的过程中,医疗费用的急剧上升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福利事业发展不均衡。我国福利事业发展的不均衡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镇福利和农村福利相差较大。目前我国城市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为核心的社会保险体系,而在农村只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较快,覆盖范围较广。在价格补贴、住房福利、福利设施等方面农村也远落后于城市。第二,我国福利制度的设计与就业联系紧密,造成了就业者与失业者所享受福利的差距。我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是以城镇就业者为中心的,基本形成了以企业或单位为保障的福利体系。个人一旦就业,便可以从单位获得住房、医疗、教育福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的享受,而缺乏就业人口的家庭或者孤老残幼则只能获得相当于社会救助的最低水平的福利待遇。我国这种与就业相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虽然保证了“效率”,却失去了对社会分配的调节功能。
(四)社会福利立法工作滞后。法制建设是社会福利制度化的重要保障,从建国以来我国在社会福利立法上做了不少工作,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也缺乏系统性,影响了社会福利的改革进程。我国有关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宏观性的政策指导,缺乏项目、操作流程等详细规定,造成了我国社会福利的管理、运行、监督机制都不够完善。另外,我国缺乏一部有关社会福利的综合性法规,导致我国出现社会福利的相关法律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混淆的现象,使得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