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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信息范文1
要】本文通过简述国际上新能源建设的发展趋势和智能电网的发展方向,分析我国新能源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在新时期条件下,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建设的协调发展、高效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思路。
【关键字】智能电网;新能源;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周边各国政局的动荡,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能源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类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其对人类经济发展的制约及对环境的影响愈加明显,对构建和谐世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探索化石能源之外的新能源,发展新能源,建设绿色能源产业已成为全人类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新能源发展趋势
新能源也称为绿色能源,是指通过新材料、采用新技术来替代化石能源以外的能源,其可产业化开发、系统性应用的可持续开发能源。其包含范围之广,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力能等14种之多,但其共同的特点为除化石能源与核能之外的可再生能源。
随着气候的变化和地缘政治等问题的影响,系统性的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提高使用效率、扩大使用范围以应对弥补常规能源对现今人类正常工作生活需求的不足。
2.新能源发展特点
由于新能源具有低污染、低排放、高热能、可再生等特点,符合国际各国对可持续发展能源的需求,因此,各国均加大了在相关领域的经济刺激。虽然,经济危机给新能源产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但是,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较而言,新能源依旧是朝阳产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和经济利益。
3.智能电网及特点
智能电网至今未有统一的定义,由其功能及特点可基本定义为:通过搭建高速和高集成性为特点的网络通信平台,以微机为载体,运用电力电子和智能控制决策等先进技术,结合现有输配电网,达成电网的实时监控和灾害预防,实现电网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最终发展为在信息上实时可靠、在成本上经济、在服务上高效优质的可持续发展的智能型电网。智能电网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感及自愈性(Self-inductance and self-healing)。智能电网在信息上具有实时性,通过采集系统内部实时动态信息,对动态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计算故障发生概率及发生后引起的系统震荡。通过选择智能控制决策和筛选数据库解决案例,对自感隐患进行预警(发送信息至控制中心)、控制(隔离系统内部报错元件)和恢复等手段,降低大面积停电发生的概率,保证辖区内用户用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2)互动性(Interactive)。智能电网通过网络平台与用户达成实时通信,增强与区域内用户的沟通,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即电网实时运行状态、用户用电额度、最新电价、计划或维修导致停电信息及恢复时间等各类服务信息。
(3)安全性(Safe)。智能电网通过打造信息平台,加强了电力系统与政府、企业间的沟通,增强了电网规划中安全风险的比重,实现了电网运行中的自查自检、预防报警、控制恢复,增强了电网内的运行安全和网络安全,减少甚至避免了在突发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和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了智能电网的抗风险能力。
(4)优质高效(High quality and Efficiency)。智能电网通过网络通信平台和优化策略,不仅可以实时监测电网内的设备,对电能质量进行等级区分,还可以通过调整运行状态提升某个节点的使用效率,实现低运营成本下的优质电能输送。
(5)兼容和多元化(Compatibility and Diversification)。智能电网通过网络信息化平台,以输配电网为载体,以电力电子和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为决策,将系统内的设备监测、电能检测、自查预警、控制恢复、能量调度、配电管理、信息服务等模块统一集成在智能电网平台中,实现了不同业务和各类的信息交互。
同时,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智能电网,增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力储能系统的接入,摆脱了传统的远端集中发电,实现了分散发电的集中利用,扩大了电力系统的调节的资源范围,满足了用户用电需求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4.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协调发展
实现智能电网与新能源的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的基础,大力发展作为今后电网发展方向的智能电网,是提升电网资源优化配置,满足新能源分布式发电大规模集中接入的需求。
4.1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发展瓶颈
智能电网与新能源产业,作为两个门类来讲发展历史较短,基础设施和相应技术开发不全面,因此造成了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发电两者在规划上不协调、运行管理方法不一致、技术标准不统一、项目审批建设政出多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发电的普及和发展。
4.2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协调发展
实现智能电网与新能源的协调发展需要从政策支持、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开发技术等方面得到保障。新能源的发展应该在发展速度上与智能电网的速度匹配,在开发技术上,提升自身发电的可靠性与可控性,满足智能电网分布式发电集中式接入的需求,提升电网的灵活度。智能电网应在建设为友好电网的前提下,在建设规模上与新能源产业均衡,平衡新能源发展的要求,为今后在政策配套的基础上,新能源发电的并网提供条件。
4.3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协调发展体系
法院调研信息范文2
一、我院开展调研信息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了加强信息调研工作,提高信息调研水平,使信息调研工作更加规范化,我院不断加强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化管理,确保信息调研工作出成果,有特色。一是建立起了信息调研网络,由点成面,形成人人参与的局面。将各个部门中善于写作、有调研热情的人员聘为“宣传员”,注意培养他们的信息调研业务素质,鼓励他们多看、多写,建立以信息调研工作人员为主体,各部门参与的立体调研网络,既掌握了最及时的院内工作信息,又充实信息调研队伍。二是实行了信息调研目标管理制度。把信息调研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其作为年底考核各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三是丰富信息调研人员的审判实践经验。选派有审判实践的人员负责信息调研工作。对于没有实践经验的信息调研人员,院内有计划的安排他们跟随负责审判和执行的法官深入到办案一线,协助审执工作。四是不断提高信息调研人员素质。为信息调研工作人员订阅《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同时规定,经领导批阅的文件,信息调研人员也可阅读,有助于他们了解法院每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打造“学习型法院”,创造注重信息调研的工作氛围,着力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坚持学习制度,推行中层以上干部专题讲座和优秀大学生理论讲座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其分管的人、事、物以及在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疑难,深入调研,形成书面材料,利用学习日在全院干警中进行学习交流。五是精心发掘信息调研题材。基层法院的工作看似单一,实际涉及方方面面,值得深度挖掘的题材也非常广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信息调研工作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全方位地展开。使信息调研工作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有的放矢。抓住审判工作中的某一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对该问题进行深层次探讨,形成调研文章,为院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的参考资料。主要针对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审判方式改革所面临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工作。六是提高要求,改进作风。信息调研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我们要求信息调研人员要养成敏捷、快速的工作作风,做到有事早报、早调研,重大事件要当天报,确保信息调研的及时性。要有超前预测意识,为院领导提供能够反映审判工作发展趋向的信息,切实发挥好领导参谋、助手作用。
二、今后加强和改进调研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编报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在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进法院改革,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各项职能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做好基层法院的调研信息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
人民法院的调研信息工作,就是研究法院工作情况,探索法院工作规律,总结法院工作经验,指导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开展,是审判工作的延伸和升华。现在有些同志对调研信息工作还是不够重视,対做好调研信息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导致工作不到位。有些同志没有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调研信息与审判工作的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信息工作与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项工作息息相关。只强调审判工作,忽视调研信息工作。有的同志认为调研信息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对调研任务马虎应付。不注意及时搜集采写工作信息。对此我认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基层法院同志们对调研信息工作的认识。把调研信息工作的重要性、目标任务、工作方法等进行整体的安排和部署,让大家在思想上重视调研信息工作,把调研信息工作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的位置上来,形成自上而下重视调研信息工作的浓厚氛围,让大家切实感受到调研信息工作不仅是一项能指导审判实践,服务审判工作,又是一项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的重要工作。要制定开展调研信息工作的考核目标,把任务分解到人,要进一步完善对调研信息工作质量认定评估体系,防止出现走过场,胡乱拼凑调研报告和工作分析信息的问题。
二要明确方向
近年来,我们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较以往有了较大增加。这就为我们更好地开展调研信息工作提供了鲜活的事例和素材。我们要始终围绕坚持“三个服务”的原则: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来开展调研信息工作。在确定调研方向和重点时,要紧紧抓住法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撰写有一定理论分析的综合性信息,增强调研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发挥调研信息工作的实际效能。现在上级法院每年都会为基层法院指定部分综合调研课题,每个基层法院主动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本院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综合调研信息课题,才能创作出更具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和高质量的信息。
三要提升素质
调研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如何,最终决定因素在于我们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也就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研信息工作明确了思路和方法。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大家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写作水平。是提高我们调研信息工作的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如及时制定专项培训计划,聘请资深的法律专家、学者、调研信息能手和具有审判经验的法官对全体同志进行理论知识和写作技巧的培训;不断加强与先进单位的经验交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去学习,积极吸取先进单位成功经验和方法等,取长补短,合理化利用,不断提高我们的调研信息能力。
四要加强领导
基层法院的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提高调研信息工作水平作为一件大事、要事切实抓紧抓好。在具体工作中要强化专题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性。要组织调研力量认真展开调查研究,动员所有同志都来参与撰写调研报告。充分调动专职和兼职调研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形成非专职调研信息人员忙于审判业务,不注意通过办案来收集、总结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专职的调研信息人员又远离审判工作,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实际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专题和信息的局面。这对加强调研信息工作是十分不利的,也是当前我们基层法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研究解决。
法院调研信息范文3
2016年10月18日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我院共收到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6件,主要涉及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林区基层法院管理体制、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法律执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等方面内容,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理完毕。其中,有5件已落实或正在积极推进;有1件关于组建法律执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基地的建议(省司法厅主办,我院协办),经我院多方研究论证,认为目前还不具备落实条件,已向主办单位书面反馈了协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高度重视。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会结束后,我院立即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世英同志在代表建议交办会上的讲话精神,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要求各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站在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度,站在改进和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的高度,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按照第三方专家评估标准,认真分析好、研究好、办理好每一份代表建议,给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二、分级落实责任。针对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我院制发了《省人大交办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和《2016年全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意见办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及时分解任务,明确办理责任。确定5位院领导分别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责任领导,6个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代表建议办理的直接责任人,督查联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协调和督促建议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办部门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规范办理流程。我院继续推行办前分析、集中交办、限时办结、分级负责、跟踪督办等在内的一整套建议办理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各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把交办关、办理关、督办关,由督查联络部门分别向承办部门发出《人大代表建议交办通知》,对办理程序、办理方法、办理质量、办理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通过电话沟通、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办理工作有效落实。
四、严格绩效考评。进一步完善了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考评,将是否按期完成、是否与代表沟通、代表是否满意列为对承办部门的年度考评内容,促进了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五、具体办理情况
1.马海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这一建议与我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内容高度契合。在办理此建议过程中,为让代表更深入、更全面、更直观地了解我省人民陪审工作和改革试点情况,我院专门制定了调研方案,明确调研时间、调研方式和调研内容,并在第一时间与代表电话取得联系,简要介绍了我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和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的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今年5月,我院邀请关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3位代表,观摩了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模式的庭审,参加了大庆市中级法院召开的人民陪审工作新闻会,以及部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参加的座谈会,并将此次调研活动的内容制作成多媒体文件,分送相关代表。马海涛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2.李景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我院责成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相关领导带队,专程到代表所在地当面介绍全省及齐齐哈尔市法院系统工作情况,使代表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了解。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亲笔致函我院党组,对我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3.曹丽代表提出的《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建议》。我院将依法有序处置“僵尸企业”,为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全省商事审判的调研重点,于3月中旬组织部分中级法院相关部门干警赴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做好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应对工作,并于5月制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的通知》(黑高法〔2016〕151号),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由受理法院直接依法审查立案,不再履行报请上级法院审批备案手续。目前,我院正在加快推进全省各中级法院审理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组织的设立,积极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的衔接工作,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曹丽代表对我院紧紧围绕全省发展大局开展审判工作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4.于兴桃代表提出的《关于林区基层法检两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应因地而异的建议》。我院承办部门将“人来人往”与“文来文往”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代表共同调研,面对面沟通,共商解决办法。为使代表全面了解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我院邀请于兴桃代表到铁力市法院进行现场调研,视察铁力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听取双丰、桃山、朗乡、铁力4个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就代表关心的因地而异确定林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共同分析林区基层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现状和所面R的困难,研究改进措施。于兴桃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5.于兴桃代表提出的《关于理顺林区基层法检两院管理体制的建议》。于兴桃代表的建议与我院正在积极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致的。为进一步理顺我省林区法院的管理体制,优化整合审判资源,科学确定案件管辖,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效能,我院成立了林区法院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上半年就全省林区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形成了改革方案。总的想法是: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部署要求,对我省林区法院进行整合,从体制上解决布局不合理、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促进全省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体改革措施正在向最高法院、省委汇报和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之中。于兴桃代表对此表示满意。
法院调研信息范文4
近年来,我院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视察法院工作,上半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1件,参加旁听人大代表6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6人次,走访人大代表10人次。同时,我院积极办理人大、政协及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均能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加强司法政务管理的做法及建议
我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政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的工作方针,抓好司法政务管理,为全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提升司法政务管理水平,为公正、高效审判提供良好服务 。
1、加强信息、调研工作。为给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有参考价值的依据,我院组织全院法官围绕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开展调研,提出对策,撰写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文章并在相关报刊和网站上发表。同时,进一步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能够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保证了信息畅通。
法院调研信息范文5
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庭通过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加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加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加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我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力度,引导全庭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
法院调研信息范文6
[关键词] 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4-0046-07
为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及“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近几年来,中国法院系统开始制定并逐步地完善了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其目的是为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之后,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各级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及运行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中国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人民法院系统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为贯彻该项改革纲要所确立的重点内容,同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召开了“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研讨会”;之后又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法发[2008]6号文件下发至各高级人民法院,并指定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11个省或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该指导意见的重点试行单位。随着该文件一同下发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所确立的33项评估指标,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量化模型的具体指导性指标。2011年3月,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评估体系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公布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新的指标体系更加充分地实现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全方位、多侧面的科学评估。
在实践上,人民法院案件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在初始阶段,人民法院量化评估审判整体工作指标就是每年收结案总数和各类型案件具体收结数量。上级人民法院评价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评估本院各部门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就是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而体现一个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硬性指标就只有案件审结率,内容相当简单,也相当庞大。应该说,这是人民法院在科学技术落后、办公尚未实现自动化的情况下,仅靠手工统计,所能找到的一种相对合理的法院工作评估指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普遍使用电子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在法院办公系统内的运用,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案件信息标准化建设快速发展,为各个法院统计案件信息、整合并共享案件信息资源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建立一种全新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就成为可能。各地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探索全面、客观、科学评估法院工作的新指标、新方法。从2002年开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调研,建立起一个由27个指标组成的“审判质效综合评价指数”。①2003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积极探索,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第一个由25项指标组成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这一评估体系相对完备。②从2003年开始,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着力建立案件流程跟踪管理机制,在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的基础上,改进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设置,建立了月均结案率、月均未结案率、结案均衡度、平均审理案件天数、人均结案数、延期长久未结案数、一审二审民事案件调解率、送达率、上诉率等作为评估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指标。[1]经过几年的发展完善,至2006年9月,形成
了由39项指标组成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③200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摒弃了过去以收案数作为衡量法院工作好坏的标准,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实施意见》,建立起了包括上诉率、二审被改判发回率、再审被改判发回率、申诉率等11项基础指标和立案变更率、再审率、结案率等18项分析指标在内的新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成为吉林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价指标。[2]2011年8月,上海法院又及时完善和优化了上海法院评估体系,制定了《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调整方案》和《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综合评估指数调整方案》,以期实现在体现上海特色的基础上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对接。
可见,建立人民法院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实践探索比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统一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标准的改革要求要早,在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过程中,各地提出的分析指标以及所取得的具体经验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所确定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吸取了各地法院较为先进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