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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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

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文1

论文摘要: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文作者根据有关法规及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结合县情,提出了加强临泽县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主要对策.

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极其宝贵的物质资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生活和生产用水不断增加.我县是水资源紧缺,水环境形势严峻的县区之一,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污染的问题将影响未来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历史的必要性。

1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背景分析

1.1自然环境概况

临择县位于河西走廊中部,地处巴丹吉林沙漠南缘,属黑河流域中段,梨园河(大沙河)纵贯南北,全县总面积2727.29km2,地势南北高,中间低,海拔高度在1360^-2082m之间.属典型大陆性干早气候,年平均气温7.7℃,无霜期152d,年均降水量117.1~,集中在7--’9月,年蒸发量2211.7mm,年日照时数为3052.9h,主要灾害气象因素有干早、霜冻、干热风、沙尘暴等.境内自然形成南、北、中三条风沙带,总长103km,沙化面积4053hm3,占土地总面积的12.900,与绿洲面积之比为6,5,盐化草甸面积2.42万hm2,占绿洲面积的1/3.

1.2水资源现状及趋势

全县地表水总量12.8亿m3,其中黑河过境水量10.5亿m3,梨园河(大沙河)年径流量2.3亿m3,计人不重复地下水资源量1.02亿m3,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3.82亿m3,已建成万亩以上灌区6处,中小型水库7座,总库容0.327亿m3,干、支、渠道91条,长613.2km,机井888眼,2002年总用水量5.68亿m3,其中农业用水4.6亿m3,生态用水0.86亿m3,工业用水0.15亿m3,生活用水0.07亿耐,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1%以上.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祁连山雪限上移,流域来水量逐年减少,可见未来10年地表水量亦将不断减少,地下水量也将减少.总之,在生态环境维持现状的情况下,境内水资源呈逐年递减趋势.

1.3水环境质量及存在的问题

监泽县属黑河水系,黑河发源于青海省境内祁连山,自张掖由东南向西北流人境内,境内流程56km,年平均流量50.5m3/s,流域内乡镇企业少,水污染较轻.梨园河(大沙河)源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连山脉的柴诸山,属黑河支流,流经县境流程30.5km,自南向北流经县城,汇人黑河,为季节性支流,7---9月为汛期,河水量不足黑河的1/4,其他月份即为断流期.流域内既有工业废水排放,又有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大沙河,使大沙河水体受到污染.城区水源地,县自来水公司第一、二水厂区的地下水水质均为工、类优良生活用水.据《临泽县城供水水文地质条件》及《新民滩水源地地下水供水可行性论证报告》显示,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为1792万m3/a,现状开采量740万m3/a,可满足近期及远期生活、生产用水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年降雨量稀少、蒸发强烈,地下水开采困难。WWw.133229.COM按水利部《黑河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中游可用水量分摊,我县亩均水量511m3,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写,水资源紧缺,制约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用水结构不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用水方式粗放、节水意识不强,水量损失大,工业用水定额偏大,大多为自备井用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现状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低,工业和生活污水直接排人大沙河,造成地表潜层水污染;年化肥施用量约3万,对水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四是随着城镇人口不断聚集和增加,餐饮、理发、洗浴等服务业的膨胀发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剧增,对大沙河的污染负荷将不断加重.

2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目标及期限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历史机遇,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人力度,对重点污染源严格控制排放总量,重点流域进行重点整治;加大环境宣传力度,提高流域沿岸企业和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一控双达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关停“15小”和“新5小”、遏制污染反弹、强化清洁生产、加大排污收费力度等措施,如期实现控制目标,在全社会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共识,最终实现流域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发展的双康目标.

控制范围:梨园河(大沙河)自梨园到野沟湾黑河人口段止,全长30.5km;黑河临泽段自高崖子水文站到萝泉下庄村止,全长56km.

控制期限:近期2003^-2005年,远期2006-2010年;

水环境质量目标:大沙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近期保持v级标准,远期达到n级标准;黑河流域临泽段水环境质量近期保持n级标准,远期达到班级标准.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我县工业水污染源近期和远期达到的排放标准为111级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近期2005年林木覆盖率达到12%,远期201。年达到1500;城镇建成区绿化搜盖率近期达到30.1,远期达到3500;农业生态示范区面积近期达667hmz,远期达到9333hmz.

3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重点

3.1污染源治理

要控制和清除水体污染,必须从控制废水排放人手,实行“防、治、管”三结合.首先,搞好全县水污染调查工作,确定污染源分布状况,时间变化及污染数量、浓度等,然后将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加以细化分解,由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排污量,经核定后,编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由排污单位与政府签订控制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奖励.经考核、超标排污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流域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申报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排污资格;重点污染企业还应在排污口安装流量计,做到规范、科学.自2003年起,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其次,加强废水无害化处理.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必须经过净化处理.雪晶淀粉、天森蕃茄等水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再次,要加大流域水体的监测管理力度,通过监测,及时了解水体污染状况及污染来源,以便果断采取治理措施.

3.2水源保护

对城区、乡镇饮用水源地,要划定保护区,严格加强保护.近期,(2005年前),应将城区一、二水厂水源地和小屯乡矿泉水水源地列为一级保护区,严加保护;其他乡镇水源地也要加强管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单位或个人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或倾倒有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物,所有排污单位(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保证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6-1985).

3.3水处理项目建设

从2003年开始,逐步完善城区排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区生活污水做到应排尽排,坚决清除渗井、渗坑.拟在铁路北侧洼地,建设生物氧化塘一座,利用藻菌共生系统净化污水.工业企业污水由工厂无害处理后,争取达标排放.力争在2006年建设处理能力10000m3/d的污水处理厂一座,使城区生产和生活污水实现管道化排放、工厂化处理.

3.4农村污染防治

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农田污染,大力推广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使之减量化、无害化;积极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创造条件开展喷灌、滴溉种植业生产活动;大力推行降解地膜使用,提高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率,加强对农药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环境安全管理,掌握乡村农药污染状况,确定农药污染控制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防治;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关停“15小”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3.5生态环境保护

进一步加强对水务、矿产、土地、林木、动植物、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林区、绿洲保护,严格控制生态开发活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方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生态破坏限期治理制度;随着黑河流域综合治理进程的推进,应加强干、支、斗渠两侧树木的保护工作,禁砍禁伐;加大退耕还林、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增加全县林木总量,提高覆盖率;在城区搞好防护林带绿化造林工程,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4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主要对策

为促使我县走生产发展、生态富民、生活富裕的文明道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4.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

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环保基本国策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把环保工作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人人保护环境,城乡联动,共同保护好流域水环境,切实改善水体质量,实现控制水污染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目标.

4.2努力创新机制,实施清洁生产

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加快污水截流工程建设步伐,结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生态示范项目建设进程,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提高林木覆盖率;倡导节约用水,全力推行节水灌溉先进技术,积极推行循环用水制度,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改进水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引进新技术,降低单产排污量,开展对废水的综合利用,使其资源化;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审批,严禁在黑河、大沙河流域新建污染严重的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酿造等生产项目,对已建设的化工、食品加工企业,严格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和治理资金投人,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创新乡镇企业机制,要实施清洁生产,同时开展清洁生产自愿承诺活动,努力实现水污染排放减量化、无害化.

4.3强化目标管理,遏制污染反弹

严格遵循“谁造成污染,谁承担责任”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列人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确定每年削减废水排放量.强化目标,落实责任,努力保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如期完成,采取果断措施,关闭“15小”企业,遏制污染反弹.

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企业;排污收费;水污染税

一、我国企业水污染情况概述

在我国,有高达65%的人饮用含氟、含砷等被污染的水,而只有不到11%的人饮用符合中国卫生标准的水。全国每年污水排放量约300亿吨。全国各大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污染。中国地表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全国75%的湖泊呈现富营养化。全国有超过100个大中型城市的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国企业水污染呈现出以下特点:

1.企业排放废水、污水量大,排污的方式和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污染范围比较广泛。排放方式复杂,有间歇排放,有连续排放,有规律排放和无规律排放等,给防治污染造成很大困难。

2.企业水污染的种类繁多,污染物浓度波动幅度大。我们都知道,工业生产工艺不同,产品种类繁多,因而导致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污染物也不计其数。加之不同污染物的性质不同,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其浓度也相差甚远。

3.污染物质毒性强,危害大。含有酸碱类污染物的废水具有刺激性、腐蚀性,而含有机含氧化合物如醛、酮、醚等则具有还原性,能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缺氧而导致水生生物死亡。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能使藻类大量生,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污染。工业废水中悬浮物可高达3000mg/L,是生活废水的10倍。

二、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缺陷

(一)理论方面

1.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

指导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解污染行为的最早指导思想非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外部性理论”莫属。所谓的外部性(ex-terrlality)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性(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负外部性),这种影响不是由消费者和生产者本人获得或承担的。

2.对企业废水收取排污费的计征依据不科学

目前,我国对企业排放废水、污水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按照单一指标征收的,即在闻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只按照含量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征。这种计征不利于对污染的综合预防和治理,导致很多企业通过“加工或处理”来逃避缴费。

(二)实践方面

首先,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有限,收费标准偏低。现行的排污收费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水环境污染行为,如对流动污染源、油井废气、印刷以及非点源等污染物仍然没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以至很多企业宁可多缴费,也不愿去预防和治理造成的环境问题。

其次,排污收费的征收体制尚不够规范,征收成本高。具体体现在实践中,征费缺乏完善的体制支持,征收随意,很多企业死皮赖脸就是不缴,使得征收工作缺乏刚性;有关部门对征收资金管理不到位,挪用、占用征收资金现象大有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制企业在缴费中行贿或采用其他手段与主管部门拉拢关系,向执法部门送礼行贿等。

再次,对企业水污染的惩罚力度不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巨额环保投资相比,这样的惩处措施显然不够严厉。对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来说,定会选择代价少、利润高的污染道路。

三、我国开征环境污染税的初步设想

1.纳税人:根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因而凡在我国境内造成外部环境污染的所有企业。

2.征税对象:目前,我国水污染税的征税对象为废水、污水排放行为,企业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上述行为,就要缴纳相应的税收。课税对象包括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和污水。

3.税基:由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它的课税依据应该是水污染物的数量、浓度的综合体,即量化的污染程度。从理论上讲,以排污量为税基,不仅公平合理,可以直接控制污染,而且可以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从实践来看,以排污量为税基,存在着排污量难以准确测定的局限性。

4.税率:税率形式要灵活设计,税率高度要合适。税率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等。税率设计应既能体现对水污染行为的惩罚性,又要考虑不同的纳税人对水环境所造成的不利程度,增强该税的导向调控力度。

5.征管方式:税收征管是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该税的有效性,因此应当按照易于征管和征收费用最小原则强化征管。根据该税的性质,考虑到对环境治理既需要中央统筹安排,又依靠地方资金投入,所以该税可为共享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给地方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应同时发挥税收机关和环保部门的作用,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测量排污量,两者的联系与协调办法应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四、结语

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根本,以解决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升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供水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生活、养殖和船舶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强化供水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落实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三、整治范围

整治全区18个集中式供水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附后),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下,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保护设施。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界桩、警示牌等设施的设置;在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养生池”等生物观察点。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各项制度,配齐配强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处理,加强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增添维护供水企业设施,确保规范运行。所有水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水质检验室,并做到定时检测、逐项记载。

(三)强化水质监测。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控制的监测点位,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年4次抽样监测,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整治工业污染。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限期搬迁;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保护区上游的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整治养殖污染。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经营性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六)整治生活污染。利用各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

(七)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2年7月至12月完成,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7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更大人民群众知晓保护饮用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和严肃查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区级相关部门、各镇(开发区)、各供水企业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整治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组织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开发区),采取分组分片等方式,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源状况,以及污染物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9月)。各镇(开发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完善设立标志牌;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对不合理的养殖业进行调整。各镇(开发区)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11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搬迁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决定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养殖业规划,进一步清理和整治保护区内的工业、交通、城镇生活、文化娱乐、养殖等各类污染源。组成专门整改及督查班子,加强整治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措施落实到位。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区、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责任分工

(一)区府办。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区委宣传部。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源、触犯治安管理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饮水安全。

(四)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督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等行为。

(五)区发改经贸局。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杜绝建设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

(六)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划拨专款,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七)区环保分局。负责与区水利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领导有关取缔行动。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八)区建设交通局。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各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督促各供水企业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设置工作。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按职权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指导各镇(开发区)实施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纳管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限期清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九)区水利局。负责与区环保分局划定水源保护区,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做好对各镇(开发区)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抽样监测工作,控制各类疫情发生。

(十一)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殖业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化肥、农药,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十二)工商分局。负责责令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港航站。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管,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强化河流饮用水源上游船舶管理,严禁垃圾、废水、废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十四)各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为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管网的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彻底消除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水。

(二)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区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文4

尽管有比较严格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仍然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所城市频现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堪忧。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山西长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输送管破裂导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内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饮用自来水,河北邯郸市区大面积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经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监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出国家限制标准,未来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此外,上海、江苏、广西等地也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从我国目前水资源水质现状来看,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废弃物的污染,作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数据统计,全年度对河流水质,湖泊水质,水库水质的检测结果显示为:(一)在接受检测的全国20.8万km的河流水源中,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8%,Ⅱ类水河长占42.5%,Ⅲ类水河长占21.3%,Ⅳ类水河长占10.8%,Ⅴ类水河长占5.7%,劣Ⅴ类水河长占14.9%。其中黄河区,淮河区的水质为差。(二)接受检测的119个主要湖泊,共计2.9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38个,ⅣⅤ类湖泊50个,劣Ⅴ类湖泊31个。对上述湖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贫营养湖泊1个,中营养湖泊35个,富营养湖泊83个。(三)接受检测的全国范围内667座主要水库中,全年水质为Ⅰ类的水库有31座;Ⅱ类水库301座;Ⅲ类水库211座;Ⅳ类水库66座;Ⅴ类水库25座,劣Ⅴ类水库33座。对646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状态的水库有375座,轻度富营养状态的水库有214座,中度富营养水库55座,重度富营养水库2座。可见,我国水资源水质整体形势仍十分严峻,全国大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已成为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

一、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水法制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从1984年起,在总结我国水事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水事立法之基础之上,开始制定我国的水事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在水法制体系中,《水法》作为母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的《水法》基础之上,经过重大的调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的,亦是饮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现行《水法》强调了国家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以此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行水事立法体系中,已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专门法律,在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之一,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该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在《水法》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当水源受到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特别是加重了对造成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有权对排污者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从而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关水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水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证水质量,确保供用水安全的条例主要是《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规定了确保水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出专门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行政规章,该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体系中,只有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规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现行立法对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缺乏明晰的规定,影响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对水质监测没有明确划分环境保护机构和水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但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财务安排。具体而言,作为专门立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门主管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水资源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也是过度分割。从横向上看,过多的部门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而它们之间的职责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这不仅造成职责的交叉重叠,而且由于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不力,还导致政策不一,有时甚至出现政策相互抵触的现象。从纵向上看,水资源管理是与行政管理边界相联系的。多数涉水管理机构只向本级政府负责,每个行政单元都负责自己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它们大多数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点出发,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水资源的完整性以及这个流域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水服务缺乏透明度。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供水企业所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二是公布的数据简单,只是微生物、化学物质等监测结果,涉及自来水净化处理的设施和输水管网的质量以及末端水质监测数据信息没有公布。目前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业公开水质信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并没有对供水企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强制性义务作出规定。其次,对公民对水质监测信息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当公民申请水质信息公开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质信息公开的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所以,用水人在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的获取和知情权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兰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标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经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时由于苯含量超标,在兰州市政府声明未来24小时不宜饮用自来水后,当地供水企业停止了向用户供水,使居民无法饮用自来水,只能饮用各种瓶装水,这些水一部分来自捐赠,更多的则是由居民自己购买。在恢复供水后,又需要打开水龙头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响持续的一段时间里,未见供水企业对广大兰州市民承担任何责任。邯郸市区的居民用水也同样因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断供应,在这段期间本应得到正常供水服务的市民却不得不到超市抢购价格已被高抬的矿泉水。在这样的水污染事件中,毫无疑问,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基于《侵权责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和依据《合同法》关于供用水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不到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加害方、违约方似乎与受到侵害的广大民众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出现了市民为了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起诉供水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拒绝受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的提出,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责任的概括。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自来水,健康权受到侵害,虽然短时间内有害物质在体内潜伏并不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呢?致癌物质带来的人身损害是无法预计的。因饮用水污染而导致当地停止供应自来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郸市区各大超市出现抢够各类瓶装水的现象,一时间超市的瓶装水供不应求,并且短时间内又无法及时调货,所以一些卖家哄抬水价,而居民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购买价格高昂的瓶装水。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比如餐饮业的经营离不开自来水的供应,因供水的停止导致闭门停业,这样商家的可预期财产收益下降。这些现象当属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

根据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来说,水权制度和水合同债权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据(其中当然包括饮用水)。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某些主体合法用水却不享有水权的现象,其中大部分情况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据即为水合同债权。例如,处在市区并依赖市政供水系统的家庭,其用水根据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产生的水合同债权。作为水合同债权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标准合同,合同条款由供水方单方拟定,用水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水方需连续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水务市场化的今天,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水合同本应成为约束供水方供水行为以实现公民的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是作为一种类型化的公共服务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据了三分之一条,对供水企业与用水人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也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其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对饮用水从自来水厂到水龙头这一环节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在供水到户过程的义务与责任,有利于保障饮水人的健康权利,是对每位公民私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

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现行《水法》中增加专章对饮用水安全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相关水事法律制度;二是专项立法,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全面、具体地对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规定。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水资源污染态势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梳理现行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实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该法于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作为饮用水保护的基本法,该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对水质标准、饮用水供水系统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法律制度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虽对饮用水安全做出了专门规定,但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除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当下,应当梳理现行饮用水安全相关环境立法,在内容上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一些专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新近针对近年来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结合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的饮用水安全规范,制定我国《安全饮用水法》。

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到供水入户的整个过程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各部门职能重叠,缺乏协调,遇到困难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大体分为四个环节:水以自然流动的方式或者以人为因素调取的形式,水到达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企业利用水泵设施将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业的蓄水建筑内;供水企业将其引入的水进行消毒、净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艺进行处理以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将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通过供水管网供给用水户使用。有鉴于此,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确立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将现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治理相分离的立法状态进行协调统一,将关于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水质监测制度、饮用水污染应急预警等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这样可以避免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分割管理,尽可能减少立法冲突、主管部门职权缺乏协调的现象发生。

饮用水水质安全关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其透明度,并着力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体可以通过公告制度了解饮用水的水质情况,甚至了解饮用水的来源。供水企业向用水主体通报水质情况是定期进行的,如果水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供水企业会向用水主体公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应当建立公告制度,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供水企业定期公告自来水水质监测数据。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涉及到常规检验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和一般化学指标共有106项,在不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禁止公开的规定外,凡是涉及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项目和指标都应当予以公开。例如,水质各项指标的监测数据、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自来水取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结果、城市输水管网的材质及清洁服务的时间和周期、自来水净化消毒的数据、自来水水质监测点和输水管网终端出水的水质监测数据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小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安全饮用水法》时可资借鉴。

三、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发生的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的行政处理,少见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2014年4月22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被记者问及是否要主动对受损害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时回答最近可能会考虑,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研究。时至今日,在兰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的侵害并没有得到赔偿,供水企业也没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种对于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弱化了对供水企业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惩罚力度,使法律的预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强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杜绝和减少饮用水污染的意识。

基于此,除了从公法的角度要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保障,对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侵权,一是供用水合同。环境侵权是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环境侵权学界论述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供用水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供水企业虽是市场交易主体但却具有垄断地位,用水方在与供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用水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四种合同归为一类有名合同作出规定,没有专门的对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据,而供用水合同关乎公民的饮用水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国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过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供水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强制缔约义务,保护用水居民得以持续用水的权利,以及供水企业的水质监测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以及供水企业在面对水质污染的突发事件时,该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供水企业供给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 2)的规定时,那么供水企业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此时,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自来水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供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用水居民的合同权利。

对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应着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供水企业负有保质保量安全供水的义务。供水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及质量标准供水。当事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供水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兰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发现自来水受到苯污染后没有及时中断供水,致使用水方兰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时内饮用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供水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供水方负有水质监测、水质信息公告义务。在发达国家,供水管网服务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并且全都能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供水方应当严格、审慎地履行该义务,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饮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负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义务。因供水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违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断供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给用户留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停水准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河流污染;治理;企业;排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是不断的提高,但我国的水资源环境的污染情况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在不断的恶化。以前河流中的水是可以洗衣、游泳、养鱼,但现在部分的河流却出现河水暗黄、草木枯黄等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在进行排污过程中,没有做到很好地污水处理就直接将水排放到河流中,以及人们生活垃圾以及废弃物直接丢弃在河流导致。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七大水系、主要湖泊、近岸海域及部分地区的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河流防污以及污水治理迫在眉睫。

1.污染现状

据统计,我国的河流、河段有1/4 以上因污染而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灌溉用水(我国Ⅴ类水质标准) 要求。单就河段来说,水质污染严重而不能用于灌溉,即劣于Ⅴ类的河段约占10.6%。水体己丧失使用价值,受到污染相当于Ⅳ、Ⅴ类的河段约占46.5%。从七大水系污染情况来看,我国南北有差异,即七大水系中,辽河、海河两大水系属于重度污染,淮河、松花江、黄河三大水系属于中度污染,只有长江、珠江两大水系的总体水质良好。而且水污染正从东部向西部发展,从支流向干流延伸, 从城市向农村蔓延, 从地表向地下渗透, 从区域向流域扩散。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力度重视河流污染问题,为我们未来的用水以及子孙的用水提供可能。

2.污染原因

从根本上了解问题的所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清楚的知道河流污染的原因,为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处理河流出入提供方便,以及为我们更好的寻找解决河流污水处理方法提供突破口。

我们所了解的河流污染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1)企业污水处理不彻底,甚至有的企业未进行处理就直接排污,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许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也较低,物资消耗严重,因此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也就过高,而为了逃避治污方面的资金,部分企业就不购买污水处理装置,直接将污水排入附近河流中,或者有的企业污水处理装置治污不怎么彻底,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这些均会导致河流污染。(2)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化肥以及农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人们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大,而化肥以及农药的大量使用也必然会造成部分化肥以及农药随着灌溉以及降水流入农田附近的河流中,在河流自我净化能力之外,将会造成河流的污染。(3)大家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长久以来大家都没有环保意识,不懂得自律,因此会随意向附近河流倾倒垃圾以及排放污水等。(4)自然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河流污染的恶化,也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引起全球温度、湿度、降水量的分布变化,使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灾害频发。我国北方地区气候也明显变暖,气温上升,地表径流减少,蒸发量增大,发生旱灾的机会增多。而且蒸发量增大,将导致河流中污染浓度加大,超过水的自我净化能力时,将会导致水污染。(5)大家环保意识淡薄以及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污染扩大化的一个原因。现如今虽然我国拥有比较健全的监管制度,但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部分企业仍是知法犯法,不注重污水治理的问题。有的城市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就认为先让企业发展发展起来,再进行治污也是可以的,但你可曾想过但你想要治污的时候,说不定以及晚矣;有的甚至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就没有想过治污问题。你可曾想过河流污染的弊端?这将会造成我们的可用水资源更加缺少;会造成自然生态景观的破坏即河流受到污染后,其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鱼虾等水生动物逐渐减少,甚至会发生珍稀水生动物的灭绝现;也会对我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以及经济损失。这些你可曾想过?

3.污染治理

河流污水治理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我的建议是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应控制污染源,尤其应控制河流中上游企业等的污水排放。控制河流污染源,可以很好的控制河流的污染。因为河流水从上游流向下游,如果上游水污染,可能会导致整个河流的污染,所以我们应加强控制上游河流的污水排放量,可以很好地进行河流污染治理。(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奖惩制度。如今我国要想有效的治理企业排污问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施加压力,才可以有效的防治。(3)利用化学、物理、生物知识对河流污染进行处理。运用物理方法治污,可以清理其淤泥,从根本上治理;运用化学方法治污,可暂时处理河流污染,但不是长久之计,而且也会造成一定的污染;运用生物方法治污,则是运用微生物等治理,直接、有效、是现如今研究的热点。(4)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为农村人民讲解环保知识,加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加强农村的环保建设,减少垃圾及污水的随意倾倒。(5)沿河道种植树木,进行河岸治理。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河流的自我净化能力以及自我调节能力都已严重下降,而通过对河岸的治理来加强河流的自我净化能力以及自我调节能力,加快河流对污水的净化速度,所以可以进一步达到对河流污染进行治理的目的。

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河流污染情况已经是相当的严重,而我们大家一般都不了解,依然随意的丢垃圾以及排放污染,没有意识到河流污染对我们的健康以及未来的危害。希望大家能从本篇文章中感受到河流污染治理的必要性以及可以在以后在生活、工作中能够加强环保责任意识,希望企业可以有效的治理其污水,在达标后才将污水进行排放。 [科]

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水污染 治理措施 安全饮水

中图分类号:X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c)-0128-01

1 水污染的分类

水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现阶段我国的水资源污染源主要是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三大类别。第一,工业废水。工业的废水对于水资源的污染最为严重,工业废水主要的特点就是污染面积广、废水量十分大,其中还包含成分十分复杂的化学元素、一经排放,受污染的水源就很难彻底治理干净。第二,农业废水。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每年在进行耕作时将会使用大量的农药,这就造成了农业用水中包含大量的农药成分。我国水土流失情况严重,大量的农药随之流入江河湖泊之中,导致流域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成分,致使水中植物疯长,水质日趋恶化。第三,生活污染。生活中人们会使用含有化学成分的清洗剂,洗衣粉等,并且在日常生活的废水中还有粪便、垃圾等,我国每年生活污水排放量巨大,这也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

2 水污染情况以及危害

我国每年有大量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域中的污水,这就造成大量的河水受到污染,导致水中生物灭绝,而且污染情况还在加速加深,导致我国能供人饮用的安全饮用水越来越少。水质污染不仅在进行工业生产时会对生产设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还会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居民饮用受污染的水,或通过食物链污染的水源进入到人体内,会给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受过污染的饮用水中会包括可诱发癌症的各种化学元素。有时水源会被病菌、寄生虫等污染,也会诱发许多疾病。有些存在农药成分的饮用水会在人体中长期积蓄,对人体的免疫、生殖功能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在近几年中,我国水资源的品质呈现直线下降的趋势,水环境日益恶化。我国各大江河海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在进行检测的河流中有百分之七十受到了污染。我国的地表水与地下水都存在着不容乐观的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在不断的加深。

3 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3.1 加强对工业废水排放的管理

想要缓解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就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业污染。要及时淘汰各方面都比较落后的工业企业。工厂也要注意避免使用和及时更新老旧的生产设备,防止设备使用不当造成污染及浪费。要大力的贯彻循环经济方针,企业要大力实行绿色生产,在开始生产时就要注意材料的使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在生产中产生尽可能少的废物、保证生产的产品对于环境的伤害最小化,产品的设计者要重视生产的生态化。并且企业还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将责任明确到个人,便于管理。在工业园区集中的地区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形成生态绿色的产业链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规划,将上游的企业生产出的废料变成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进行废物利用。对于有巨大危害性的因素践行严格监管,如防止核辐射等。

3.2 有计划的治理重点污染源

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加大对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制定周详的计划,有步骤的各个击破。重点污染源是因为污染的程度严重,所以会给治理造成一定的困难,治理时间也会偏长。所以,有关部门要制定出治理计划,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对有些治理难度较大的企业,就可以从工艺方面对其进行治理,主要先控制其污水排放量。

3.3 调整产业结构、管控点源污染

点源污染是存在固定的排放点的,将工业、城市等污水从集中的排放口排入江河湖海中。因此,企业要联合有关污水治理部门,大力实行清洁生产,将研究成果切实的落实到实际的生产之中,从污水排放的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国家应该对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及技术支持,从而减少污水的排放量,提高环境质量。有关部门还要在水源地制定相关的水质标准,在饮用水的水源地加大治理力度,从源头改善水质。

3.4 加大农业污染的治理力度

推进农村的生态建设,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畜禽养殖场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养殖场内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对动物的粪便进行充分的利用,借鉴桑基鱼田的生产模式,形成生态产业链,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同时保证养殖的质量与数量、保护环境。要使农业环境生产现状得到改善,就要大力的实施绿色、生态农业的生产模式。使农业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相适应,更好的完成对于新农村的建设。

4 安全饮水的必要性

水在人类的生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安全饮水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要。现阶段城市居民基本上能喝到安全的饮用水,矛盾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因此政府大力解决农村地区引用水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4.1 是人民保障基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保证居民的饮水安全是公民获得基本人身权益的保障,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水利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必须要重视的问题。饮用水不安全就会影响到我国公民的生命及生活安全,危及公民的健康,这也会制约社会经济的前进步伐,百害而无一利。

4.2 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立饮水安全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需要,是农村建设所需要重要基础设施。这对农民的健康及生命安全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饮水安全的问题,饮水设施落后老化,就会对和谐的农村建设造成不稳定因素,制约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尽快解决农民的安全饮水问题。这样有助于减少农民的生病几率,切实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4.3 解决安全饮水问题是政府职能体现

农村地区普遍经济基础较差、农民的收入只够日常的生活花销,因此政府更应该对农村进行大力扶持,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统一进行协调及治理,保证农民能喝到放心的饮用水。

4.4 提高国民凝聚力、尊重民意、有助于“民心工程”的顺利实现

安全饮水工程在农村尤其是遇到旱灾时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民可以通过安全饮水工程喝到放心水的同时,也会体会到国家对气的关怀,百姓会对政府抱有感恩的心态,对此工程的认可度很高。这就有助于解决农民的忧虑、实现农民的愿望、使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

5 结语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发展脚步的加快,水污染也会随之加剧,居民能否喝到健康的饮用水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解决水污染问题迫在眉睫。现阶段我国的专家及学者已经开始研究有效的解决办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水污染情况会适当的减轻,居民也不用再为饮用水安全问题担忧。

参考文献

[1] 李贵宝.中国水环境恶化成因及其保护治理对策[J].南水北调与利科技,2012(1):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