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

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文1

一、资产重组对会计主体假设的修正

会计界主流观点认为,会计主体是能够控制资源、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这实际上是把会计主体等同于经营主体。事实上,企业会计只关注企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并向有关各方提供会计信息。将会计主体等同于经营主体是解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企业与出资者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信息混淆问题的办法。但这暗含一项前提条件,即它们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交易行为遵循市场规则。然而,在现阶段,这个前提条件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广泛的资产重组活动,在企业之间编织了一张以产权为纽带的关系网,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地位不再是独立的,关联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其在会计信息中掺杂了大量不易观察的信息,导致真假信息混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应当扩展会计主体的内涵,即把会计主体从经营主体的概念扩展成产权主体的概念。所谓产权主体是指以产权为纽带的一组企业,不仅包括经营主体本身,而且包括以产权为纽带的其他关联企业。将会计主体从经营主体扩展为产权主体,并不是要会计人员把核算的触角伸到其他经营实体中去,而是把关联企业的交易和经营主体与独立企业的交易加以区别,解决信息混淆问题。

二、资产重组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

持续经营假设,即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清算。持续经营假设的定义是有局限性的,它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即企业经营状态只有两种:要么持续经营,要么停业清算。把企业的经营状态抽象为持续经营和中止经营两种状态,并且以持续经营为正常状态,是一种很牵强的假定。这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认为是合理的: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后,从持续经营状态转换成中止经营状态所需的时间很短。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以上条件很难得到满足。企业在面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同时,自身抗风险的能力也在相应增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重组活动解决或延缓破产清算的发生。

因此,将企业状态简单地分为持续经营和中止经营两种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环境。可以在这两种状态之间设定第三种状态,即不确定程度较高的弱持续经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持续经营存在实质性重大疑问的时间点应从管理当局的挽救活动即重组活动开始。此时,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已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将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由持续经营假设修订为弱持续经营假设,强调弱持续经营假设并不是否定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的目的是充分揭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实质性重大疑问,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此基础上可以演绎出许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确认或有损失、预计不确定性对资产负债分类的影响等。以上会计处理方法,只有在弱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才能得到逻辑上的统一。

三、资产重组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完善

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文2

财务报表的分析主体——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即财务分析主体。财务报表分析是特定主体的行为,他们通过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分析来为自己的决策服务。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所以,企业的财务分析主体就是指与企业有利益关系,并希望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而获得对其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一)两者的差异性

1、两者界定的前提不同。财务报表主体即会计主体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空间范围的一个假定,它是一种主观上的假设。会计假设来自于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抽象,是环境赋予会计工作的基本特征,是人们在客观经济环境中进行会计活动时,产生的最为基本的观念总结,也是会计信息系统运行规则的思维支撑。但假设毕竟是以有限的事实与观察为基础的,还不是既定事实,有待于实践检验与科学的论证。特别是当前网络财务对会计假设的冲击,使得会计主体的涵义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随着企业间不断分化、重组、兼并,以及跨地区,跨行业成立企业集团,使得会计主体呈不断整合之势。“主体”可能时而膨胀,时而缩小,甚至解体,会计主体业务的核算也不一定由企业本身来进行,而可以委托专门的会计公司来进行,这时企业与会计公司都可视为会计主体。

而财务分析主体是现实中实实在在的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主体。财务分析主体是在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随着会计披露的形成而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会计主体的主观假设,财务报表分析主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体现了分析主体的真实性特征。

2、两者存在的形式不同。虽说网络环境下,会计主体的范围扩大了,但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企业总是作为一个“单一”的、“相对静态”的会计主体出现的。这种单一性和静态的特点有利于会计各项工作的开展及稳定性,这也是由会计的学科特性所决定的。而财务分析主体从一开始就是以多元化的、动态的形式出现的。由于财务分析主体构成的多元化导致了分析目标的多元化,而分析目标的不同又导致了分析内容的各异,正是各异的分析内容最终构成了财务分析体系。所以说是分析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财务分析学科的特点。

3、两者所处的学科环境不同。会计主体是会计学最基本与最现实的依托,是会计学科体系存在与发展的立足点,会计学就是围绕会计主体假设而形成和构建起来的。而财务分析主体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处于财务学科体系的范围内。财务分析学作为财务学科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会计学的逻辑扩展,是对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深度加工与转换的一门学科。财务分析主体的存在是建立财务分析学科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不同的学科环境使得会计主体和财务分析主体也显现出了各自的主体属性特征。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二)两者的相关性

1、会计主体是财务分析主体的前提条件。财务分析主体的分析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会计主体而言的,是通过对特定会计主体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从而为其决策服务。可以说,没有会计主体的界定,财务分析主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会计主体与财务分析主体具有一致的最终目标。从“经管责任观”的角度来说,会计的职能就是管理好委托人的资产,并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代表会计主体来行使会计的这一职能并努力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而财务分析虽然因不同的财务分析主体所关注的角度、侧重点不同,财务分析的出发点有所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并不说明不同财务分析主体的目标不存在共性。早在20世纪中叶,创立于美国杜邦公司的杜邦分析系统就证明了这种共性的存在。杜邦分析系统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就是因为它将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责任者的财务分析的最终目标确定为企业权益收益率,它使企业不同的利益关系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在不同的财务分析出发点上,寻找到了最终的目标——企业净资产获利能力。由此可见,在追逐企业净资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上,会计主体与财务分析主体是一致的。

3、会计主体与财务分析主体同处于会计信息系统中。会计主体作为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会计信息的供应方,财务分析主体作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由于会计主体了解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掌握着会计信息背后的经济实质,因而在会计信息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而外部财务分析主体由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过程,无法从报表上辨别会计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因而在该系统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此需特别指出作为企业内部财务分析主体的经营者有着“双重身份”,既是信息的需求方,又是信息的供给方。一方面,经营者担负着管理企业的责任,要利用报表信息为其经营决策服务;另一方面,又要提供会计信息给企业的外部分析主体。经营者这种“天然的”信息优势地位使得其所披露的信息只会满足本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必然会对外部财务分析主体的决策造成影响,从而提高会计信息市场的交易费用,降低市场效率。因此,明确经营者的这种特殊地位,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对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文3

 

关键词:环境会计目标 环境会计对象 环境会计假设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是以自然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是对环境负荷进与出的记录。基本定义可表述为:环境会计是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和属性,从社会利益角度对各会计主体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门边缘性的新兴学科。环境会计中的环境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社会经济系统的外部环境,由除人类以外的其它生物体和非生命物质构成。从环境会计的基本属性上说,环境会计仍属于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但它同时又是会计学同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相结合的产物。因而环境会计除要秉承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外,还要吸取借鉴包括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学科和领域的一系列观念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形成环境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体系。 

 

一、环境会计对象 

 

环境会计的对象是环境会计所计量和报告的企业的环境活动和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一是企业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是指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不断损耗和不断补偿的循环过程。环境资源的损耗是指由于环境资源的消耗失控、重大事故等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损失;环境资源的补偿是指企业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及以各种形式上交的对环境补偿的支出等。这些活动的特点是能够以货币表现或者形成财务问题,能直接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环境活动,是环境会计核算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等环境会计要素。二是企业单纯的环境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企业的环境目的与环境政策、措施,员工的环境教育和环境素质的提高。它们虽然暂时并不直接涉及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从国外的初步实践来看,应将其列入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 

 

二、环境会计目标 

 

环境会计目标是环境会计理论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其内容是组织相应的会计核算,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确认和计量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环境经济效益和经济损失,为社会各决策单位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环境会计披露的信息主要应有环境成本、环境负债、与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报表中确认的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的性质等信息。 

环境会计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对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作用。国家政府和国家法律制定机关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了解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情况,对过去的措施做出评价,对未来做出规划;企业管理者可以评价和衡量企业对社会和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实施正确的环境措施;社会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对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盈利前景做出客观的评价和恰当的定位。 

 

三、环境会计假设 

 

环境会计假设是进行环境会计工作的前提。为了使环境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有统一、稳定的前提, 必须依据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认识,做出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判断。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就是对这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环境与会计之间的复杂关系所做出的合乎逻辑的判断。它在传统会计假设的基础上,兼有独特的、新的内涵,与传统的会计假设一起构成环境会计核算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一)环境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人员进行核算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的界定。明确了会计主体,才可以界定环境资产和环境负债,才能正确衡量环境收益和环境成本。以会计主体为环境会计的基本前提条件,对其行为特性的核算范围从空间上进行有效的界定,才能正确反映一个经济实体所享有的环境资产和应承担的环境负债,才能正确地计算环境收益或可能产生的环境损失,才能提供准确的环境信息。 

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文4

「关键词信托业务会计 信托业务会计目标 信托业务会计假设 信托业务会计要素

一、信托业务会计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应是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Use制度的运用须以财产所有者对受托人信任为前提,故以其为代表的财产处分方式,被称为信托(Trust)。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各国对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信托行为的产生和信托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所有者必须对某人或某组织充分信任,并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其管理、经营;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必须达成某种形式的信托合同,约定对某项事宜进行委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设立信托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信托的本质是对财产的管理,最终目的是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可见信托财产是贯穿于信托全过程的核心主线。信托业务会计是反映并监督信托业务是否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专业性工作。

信托业务会计涵义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义,《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现阶段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定位于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业经营体制,这一体制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一是信托业务银行化,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方式组织和经营资金,人民银行也按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业,从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本应具有的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兼营业务混业化,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经营银行、证券、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等非金融业务,使其丧失了明确的方向。由于定位不当,信托行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虽曾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暴露的问题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对信托行业进行五次清理整顿,最终才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于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既主要从事信托业务也从事非信托业务的事实,因此需明确信托业务会计不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另外信托业务会计也不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会计。因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按照信托业务性质还应包括从事受托理财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公司等。我们认为会计是参与组织信息管理的一个特殊系统,因此本文将信托业务会计定义为信托业的组织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对其受托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财产的信息管理与监督系统。

二、信托业务会计目标探索

信托,按其词义,就是相信和委托,“信”是“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托”是“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信托就是“信”和“托”的有机结合而构成的行为整体。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目标的确定应倾向于受托责任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拓展。首先,受托方应承担如实地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以便解除受托责任;其次,受托方还应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也就是受托人不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信息,还需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按照行业标准执业的、值得信赖的、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进行财产管理的;另外信托起源于英美国家,盛行于西方世界,我国引进信托制度却屡屡受挫,原因何在?本文认为这与信托行为是一种行为有关,我国本身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表现在企业理财中即“人治”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国家、企业制定了许多制度、规章,但企业在理财中不按制度办事现象司空见惯。这与英美等国家重法制、重信用的文化特点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我国发展信托事业必须加强监管,信托业务会计除承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报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息外,还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利于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忠实、努力地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信息。

信托业务会计的目标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如实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二是提供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值得信赖的信息;三是提供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执行信托业务的信息。

三、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探索

由于信托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使信托业务会计具有特殊性。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应在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上,进行内容的拓展和必要的修正。

(一)业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解决的是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有多大。在该前提条件下,会计只为本会计主体服务,以本会计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本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界定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需明确以下问题:

1.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不是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信托法》要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由此产生这样的疑问,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否仍界定为信托业务组织机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是否意味着必然产生新的会计主体?一个单位内部是可以存在多个会计主体的,这取决于公司是否设立内部核算单位,但不管设立多少内部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不同内部核算单位的报表都应汇总反映,也就是公司有选择权,可选择建立还是不建立内部核算单位。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是两种实质完全不同的业务,非信托业务属于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属于代人理财业务,两者是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汇总反映的。1993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纳入信托投资公司同一核算系统是基于信托发展的前期,信托业务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其实也是由于对信托的模糊认识。《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可见以信托业组织机构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显然不能明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范围,还会导致更多认识上的偏差,比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汇总报送等。因此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能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

2.信托业务会计必须有新的会计主体。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谁?能否界定为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就类似于记账机构,显然不符合信托的本质;另外《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受益人,可见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不妥当。能否把信托业务界定为会计主体呢?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能回答信托业务会计只为信托业务服务、信托业务会计以信托业务的存在为前提、只核算信托业务,但显然以业务为主体不符合会计主体的涵义,在这里会计主体被定义为特定单位或组织。本文认为会计主体的界定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其本质,会计主体就是在于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信托业务应该可以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另外基金论的出现为以业务作为会计主体提供了佐证,基金论是以经营活动单位为基础,考察其经济活动,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它摒弃了业主权论中的以业主为中心的人格化关系和实体论中将企业虚拟为一个经济实体和法人的观点,而是以一个经营活动的单位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提出基金就是基金会计的核算主体。基金本身就是信托的一种,可见以信托业务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合理的。

3.在解决了信托业务会计主体是信托业务的前提下,还应明确究竟是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还是将全部信托业务纳入同一核算系统。要明确这一问题就要看信托业务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人是谁。每一信托业务面对的是不同的信托客户,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在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信息时要遵守信托信息保密义务,只提供受益人或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而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情况应该是全面反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所有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息。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主要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实提供旨在他们了解信托财产有效管理的信息,因此按每一信托业务单独核算更合理。因为对不同委托人而言,无论该信托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是简单还是复杂,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必须单独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息并向具体受益人分配收益。至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可汇总,容易做到且不报表报送目的的实现。

(二)信托存续经营假设

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企业也不会重组、消失、撤消或破产。如果以信托业务作为信托业务会计主体,首先须明确信托业务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的期限还是指信托存续的期限。其次应明确企业的存续是否是信托存续的必要条件。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期限是设立书面文件可以选择的记载事项,也就是某些信托业务可能没有明确的信托期限,故信托业务期限不能以信托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而应当是信托存续的期限。另外《信托法》还规定,信托存续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可见信托有相对的独立性,信托的存续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或者委托人的变化而变化,只取决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也就是说信托业务会计仍然需要持续经营假设,只不过表述的内容需适合信托特点,即信托存续假设是指信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在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信托财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出租、出售、投资、承担债务,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确立为信托资产计价和信托损益确定提供了基础。当然信托存续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永远存在下去,当有证据表明不能继续,即信托终止,需放弃信托存续经营假设进入信托清算。

(三)契约分期假设

分期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由于信托存续经营假设的存在,有必要在信托存续期分期进行会计核算,以便及时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业务会计信息,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及时了解信托业务经营、运作、风险情况。会计期间的划分是人为的,究竟如何分期?信托行为是一种行为,信托当事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因此这种行为又具体表现为契约行为;另外拥有财产的人之所以要设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具有管理能力的人进行管理,是因为自己不具备管理的能力或者虽然具备管理的能力但可能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而无法亲自管理。可见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看是提供有偿服务,只要受托人不违反信托契约,忠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信托财产的损失就由受益人承担。这种复杂的信托关系必须只能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保障。受益人由于不参与信托资产的管理,一般不能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却承担着信托风险,作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必然在契约中具体规定受托人什么时期报送会计信息,而不同的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由于对风险的反应程度不同及会计信息对其判断信托风险、收益的有用程度不同,因而必然形成不同会计间隔报送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实时信息,这就得看双方的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契约分期假设可作为信托业务会计基本假设,至于向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托业务会计信息可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信托业可按规定汇总、报送,不契约分期假设的成立。

(四)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核算应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信托业务会计同样需借助货币进行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的核算,并为使信托业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相互可比,货币计量假设也应假定币值不变。但是信托业务会计特殊的地方是受托人从事信托业务是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的,却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也就是通常赋予了信托业投资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仅对信托管理中没有遵循行为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可见受托人的行为标准对于受托人正确地履行管理信托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非常笼统,很难量化,因此本文认为受托人为解除受托责任,需提供有助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及监管部门判断其财产管理行为是否遵循行为标准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只凭货币信息是难以合理判断的。因此基于信托业务的这一特性,信托业务会计不仅需提供规范的货币计量信息,还需提供规范的非货币计量信息,因此信托业务会计必须建立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假设。

四、信托业务会计要素探索

《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对信托业务的核算设置了两大类会计科目:信托资产来源类与信托资产运用类。会计科目是会计要素的具体化,由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在不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两类会计要素即信托资产来源与信托资产运用。在涉及损益的情况下,有三类会计要素即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

我国《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可见信托利益归于受益人,那么根据“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信托法理念,信托关系一经确立受益人就不应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虽然《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中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说明是谁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只隐含说明信托是一种不完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或受托人名义上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既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核算,又不能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资产运用和信托资产来源作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这一迂回战术的使用使得信托业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上相距太远,有悖于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彻底解决。其实信托资产运用在实质上就是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来源主要就是信托受益人权益,只不过这种权益既不同于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又不同于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业组织机构的债权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本文认为采用信托受益人权益更符合《信托法》确定的信托是一种财产不完全转移的管理制度的规定。

明确信托业务会计要素还需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信托业务会计是否存在信托负债会计要素,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的规定,但制度并不是说信托业务在运作过程中不能有负债,而是说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财产不能作为信托业务的负债。另外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从事的五项禁止行为,其中前三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可见制度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负债业务的发生,但不是说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没有可能产生负债。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所设计的“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实为信托业务产生的负债类科目。

本文认为信托业务会计要素为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和信托损益六要素。其中信托资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并由其控制的资源;信托负债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信托受益人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所享有的利益;信托收入是指信托业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信托费用是指信托业务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某项信托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信托损益是指信托业务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在数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与信托费用的差额。

六要素之间存在着如下的会计平衡关系,静态会计恒等式: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权益+信托负债;动态会计恒等式: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其中“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可作为信托资产权益表的平衡依据,“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信托损益”可作为信托损益表的平衡依据,因而产生了两个对外提供的信托财产管理报表: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信托资产权益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财务状况的报表,参照通常使用的资产负债表的“账户式”格式,信托资产权益表的表身可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信托资产各项目,右方列示信托负债、信托受益人权益各项目,信托资产各项目的合计应等于信托负债与信托受益人权益的合计。信托损益表是反映在某一会计期间内信托业务产生的经营成果的报表,参照单步式利润表的结构,信托损益表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信托收入;二是信托费用;三是信托损益。其中第三部分信托损益是第一部分信托收入和第二部分信托费用之差。

信托资产权益表和信托损益表只能够反映信托财产财务状况与收益情况,至于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受托人是否值得信赖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执行信托业务的信息该采用什么样的信托业务会计报告形式,是需要进一步和探讨的问题。

主要

陈国辉、2001.会计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霍津义、2003.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文5

一、对会计主体的影响

传统意义的会计主体是从空间上界定了会计工作的范围,属于有形的界定,真实的存在。企业所涉及的收入、支出等等会计要素均有空间的归属。基于这一假设,会计才能够将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地、准确地、完整地在会计报表中揭示出来以供企业各方使用者使用。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应用,如网络公司的出现,使得原本较容易界定的空间主体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即:虚拟企业本身就为无实体形式,它们之间可能随着利益的驱动会出现联盟,还会随着交易的完成而解体,这种分分合合都会在各自的领域内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完成传统企业不能承担的经济作用。显然网络公司不具有传统企业的实体形式而呈现出“虚”的特征。这种利用网络能进行迅速地结盟使得会计主体具体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使会计主体核算处于一种模糊状态,给会计主体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持续经营是指在可预见的未来按照当前的情况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出现关闭或被清算的情况,这样才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稳定的会计计量和确认原则,才能正确解决常见的财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的问题。如果没有持续经营作为前提条件,一些公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缺乏存在的基础,企业也就不能按照正常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传统的企业如果管理方法得当、计划缜密,正常来讲能够实现不间断地经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而虚拟企业的出现,使得企业为了各自利益分分合合其“寿命”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为了某一共同利益而“结盟”,“各食其利”后便解体。从这种意义上说便否认了传统意义上的持续经营理论,违背了会计主体提出的在可预见未来不解散、不终止的假设。因此对持续经营应重新审视做出科学的解释。例如,1994年展出的新型宽体客机波音777就是一例。该机由美、英、法、加等大公司的34个工作组共同完成,整个过程完全在网上进行,依靠网上的充分交流和计算机仿真技术的应用,各零部件之间拟合度十分精确,组装中没有一次返工。这对于虚拟公司来说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已经不再合适。

三、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

会计分期假设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延伸,两者互为补充。它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产供销过程人为地分割为若干个期间,以便进行收益的结算、确定当期财务成果、编制会计报表,从而及时地提传递给企业内部、外部各方面相关的信息,从这种理论上讲企业只有分期的期末才能得到这种信息,如经营状况、财务成果。但是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税务部门等信息的使用者需要及时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做出有关决策,同时内部的相关人员也需要及时了解信息,便于加强企业管理为下一步做好预测。但现在由于网络技术的应用,计算机强大的运算和传输功能的使得财务管理有静态走向动态,信息使用者无需等到会计期末,只要点击鼠标就可及时地得到实时的财务相关信息,因而网络时代信息传递的实时性使会计分期假设消除了时间的断点。另外,向网络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它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持续经营假设对它以不成立,是否还有必要将一个本不够长的会计期间再进行分期呢?而且由于会计进行了分期,财务报告系统也即成为了定期财务报告系统,在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加剧的经济环境下,产品周期缩短了,产品以至于整个公司比以前都淘汰的快无数倍,一夜之间就可能让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面目全非,使公司的权益资本陷入危机,以致在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之前就已经破产了,这样会计分期还会有何意义?据调查,有一部分人不主张会计分期,打破定期财务报告系统,而采用实时财务报告系统,随时随地的向企业内部、外部提供相关所需信息。

四、对货币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记录、处理和揭示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任何一种量度活动都必须有一种尽可能同一的稳定的计量尺度。传统会计中所指的货币计量是以货币价值不变,币值稳定为条件的。因为只有在稳定的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同时点的资产价值才具有可比性,不同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才能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其经营成果。

会计主体的前提条件范文6

摘 要 自从20世纪20年代佩顿首次提出“会计假设”这一概念之后,时隔60多年,我国会计界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系”这一目标,对会计假设等问题开始了深入的探讨。然而回望历史,我国的会计在产生初期是否就存在着一些假设呢?笔者从会计的起源出发,依据现代会计假设的内容去考究会计产生之初假设的内容和存在性。

关键词 会计起源 会计假设

郭圣铭曾说过:从会计史教育方面讲,可借用史学研究的这一论断:“史学将提供给人们其他学科所不能给的两个概念:一是全面的概念,另一个是必然的概念。”不论研究什么理论,都要从根上去研究,会计假设理论也是如此。

一、会计的起源

考察会计产生、发展的历史,交换活动一开始便是一个强有力的促进因素。郭道扬教授讲到:“自有天下之经济,便有天下之会计,经济世界有多大,会计世界就有多大。”剩余物品的出现,便是会计行为产生的重要标志。从旧石器时代的简单刻记到原始社会末期结绳记事记数法及经济“书契”记录方法的产生,原始计量、记录行为便产生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文字尚未出现,它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仅在随后商代的武丁时期甲骨文的出现,其具备了会计的含义和特征,成为我国会计可考的源头。

二、会计产生之初的会计假设研究

科学的假设是以一定的客观条件,材料为依据,对那些难以直接观察到的规律或事实所做的假定。人们对客观真理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了便于探求真理,往往有必要对某些未知的事实先提出假设。正如恩格斯(1972)所说:“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

(一)会计服务主体假设

1.对“会计服务主体”假设产生的分析

从夏朝开始进入奴隶制时代,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分工便开始了,这次分工使劳动者历尽千辛万苦创造的文化科学成果,被剥削者窃为己有,反而成为统治者压榨劳动者的工具。与此同时形成的会计便成为奴隶主控制经济,压榨剥削奴隶的工具。这种历史现实决定了会计的服务对象,即统治者。在历史长河中,商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使会计有官厅会计和民间会计之分,但在私有制及其严重的历史环境下,依然是统治者、奴隶主或封建主剥削劳动力的一种工具。

总结这些,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私有制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会计便理所当然地为统治阶级服务。这也就是笔者认为的“会计服务主体”假设。

2.与现代“会计主体”假设的区别

“会计服务主体”假设不同于现代的“会计主体”假设。如今,当我们认定企业是一个会计主体时,它意味着:第一,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二,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而“会计服务主体”假设则体现了当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体性,即会计在宏观上就是为所有者服务。

(二)“持续经营”假设

1.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的分析

自私有制产生以后,其会计的服务主体――统治者或奴隶主,无时无刻都在想法设法地使属于自己的财产规模越来越大,并使其永恒地延续下去。虽然每个朝代的灭亡都有其灭亡的必然性,但由于统治者或奴隶主的贪婪,使这一假设成为他们头脑当中无可辩驳的真理。当然,也正是由于持续经营假设的存在,反过来有促使着会计记录的有序进行。

2.与现代“持续经营”的比较

从含义上来讲,两者是相同的,但其被提出的前提有所不同。由于在现代商品经济环境下,激烈的竞争使风险和不确定性时刻存在,企业破产或清算事件时有发生。提出这一假设只是试图使处于不确定性环境中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方向,保持人为的稳定状态,使会计人员立足于会计主体无限期经营的前提下,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经营和理财等各种决策的信息。而古代的“持续经营”假设则仅是由于统治者贪婪的欲望而给人们造成的一种似乎是“客观必然”的印象。

(三)“会计分期”假设

1.对“会计分期”假设产生的分析

由于夏商时代的会计仍处于萌芽阶段,也无此方面的史料记载可获,因此,我们只能从西周的会计进行研究考证。

《周礼•天官•冢宰》中讲到:“司会掌邦会计之法度,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又讲:“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这一制度,周王极为重视,授权天官大宰直接掌握执行,每当岁会和三年大计时,周王还要亲自检查。可见,会计分期为当时的统治者更好地理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与现代“会计分期”假设的比较

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的会计主要以1年为小的分期,以三年为大分期。而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日益普及,产品生产周期越来越短,大部分企业采用日历年度作为报告期,而且随着经济发展的瞬息万变,现在的会计分期侧重于日、季度、半年小分期,一年为大分期。

(四)“计量单位”假设

1.对“计量单位”假设产生的分析

在《史记•夏本纪》有关于禹“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的传说,这反映了在大禹时期及以后,人类取自然界一物,作为度量标准的事实。到了商代,据当时的卜辞中有关经济事项的记载,它不仅有实物计量单位,而且还有货币计量单位的记录。

计量单位的出现,使会计服务主体拥有的丰富多样的财产得以用同一种量度进行衡量,尔后进行加总,使形象的实物抽象化为一个总的价值概念,为不同时期财产变化情况分析创造了前提条件。

2.与现代“货币量度单位”假设的比较

古代的计量制度存在着多种量度,即实物量度和货币量度,且在会计发展初期,实物计量单位占到统治地位。而现代的货币量度单位则作为复式簿记长期发展形成的一种规定性,以其计量一切经济业务的财务信息。

三、总结

对于会计产生之初,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假设,还有待继续探索和考证。通过古今会计假设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我们也证实了:人类的会计思想、会计行为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与这一阶段相适应。

如今,随着市场激烈竞争的日益加剧,虚拟主体的出现,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大量非财务信息的产生,使得当前的这些假设都可能成为“伪”命题,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的会计假设已悄然而至。

参考文献:

[1]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下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6.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目标.大连出版社.2005.7.

[3]赵丽生.武丁甲骨:中国会计可考的源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8.

[4]李宝震.会计史话(一).财会通讯.1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