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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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范文1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流程,确保政策取得实效,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亿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审批已备案的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强链、延链、补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2.产品营业收入奖励

(1)扶持标准

新材料产品上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

②2020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截图证明等)。

3.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奖励

(1)扶持标准

对首次列入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照省工信厅公布的《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名单》直接拨付。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报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以上;

③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5.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6.股权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

(2)申报主体

①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②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和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账务损益表等)。

7.初创企业融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②申报单位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等)。

8.贴息奖励

(1)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属于已备案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②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③申报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

④项目建设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证明文件、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四)打造产业平台

9.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

(1)扶持标准

积极对接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自2021年1月17日之后,举办的主题为新材料产业领域范围的产业平台活动;

②活动举办地在淄博,由国家级行业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主办,参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活动实施方案;

③签订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④参加人员签到表;

⑤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根据申报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淄博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单位以附件9为封面,将申报材料打印胶装成册(A4纸),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资料。

(四)请各区县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刚,3182523

 

附件:1.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3.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5.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6.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8.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9.封面模板

 

 

 

 

附件1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产达效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万元)

 

三、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产业化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中试基地(项目)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用或投产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类型(如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

资金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情况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

 

股权投资类型(如天使投资、VC/PE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资金

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时间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情况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申请贷款等融资额度(万元)

 

个年期基准利率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开展的新材料产业平台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人数

 

活动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参加人数

 

三、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淄博市2021年度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书

 

(XX专项)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日期:

 

 

 

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范文2

关键词:国有投资;经营性项目;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现状

1.投资补助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包括的范围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所含内容。具体包括:(1)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3)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4)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本文所指的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专指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以上(2)、(3)、(4)项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补助资金)。

2.项目单位获得投资补助资金的途径及方法

(1)项目单位获得投资补助资金的途径

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地方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上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地方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安排项目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补助资金)资金计划。

(2)项目单位获得投资补助资金的方法

经营性项目单位根据地方财政部门下达的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资金计划,先同国有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并由国有投资公司向地方财政部门出具收据后,经营性项目单位凭与国有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出具的收据,到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拨款手续。

3.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

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拨款时记人资本公积(《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记人资本公积)。国有投资公司在财务核算上做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核算。

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4.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执行是由财政部门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或由各级发改委稽查办对经营性项目单位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管理缺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以国有资本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收益分配。而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项目单位的这部分资金就不能完全按《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公司法》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收益分配。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政府委托管理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名为委托管理,实为管理缺失,无法规、政策作管理的依据,只是挂账管理。

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这部分资金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只能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性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后,记人资本公积管理。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长期虚亏实盈,不愿意在增资扩股时,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增加股权所占的比率,对企业实施控制,让国家资本对企业产生更多的影响。

2.出资主体与投资管理关系不清晰

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毫无疑问国家是出资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做出资人,也可以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参与被投资经营性项目单位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而以其他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的这部分补助资金,同样属于国有资产。由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是否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硬性规定。基本上属于自己管理自己,形式上停留在纸上的管理。

3.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无收益

国家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每年投入大,收益少。对以其他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的投资补助资金,虽然使用的是国有资产,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参与项目单位的收益分配,更谈不上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长期疏于管理,已经造成国家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沉淀,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等情况。加之没有硬性规定将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金,很多民营企业还没有等到增资扩股时就已经名存实亡了,形成财政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无收益。重投资轻管理、重融资轻效率现象在部分经营性项目单位比较突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4.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决大部分由项目单位自己运作,国有投资公司属于国有投融资企业,对使用这部分资金尚无考核指标,并且难以确定。因此,尚未建立考核机制,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没有评价标准,也不利于项目单位提高资金的经营效率,国有投资公司也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存量并发挥其效益是国有经济壮大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对一个具体国有企业来说,如何在竞争中使企业既保持生产稳定又能增加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竞争力,巩固企业的地位等,没有强大的国有资产做基础,没有国有资本持续稳定地增长做保障,是很难增加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同样对国有资本收益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即使在一个股份制

企业中,加大国有股权的投入,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对增加国有资本投入收益和增加税收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一个企业,对资产管理部门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1.完善相关法规建设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对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资产监督也应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履行。目前任我国各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它法律条文中。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权,建议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此外还要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组织机构法》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修改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将国有资产全部纳入法规的规范调整范围,而不仅仅只是对国有资本在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2.明确出资主体和管理责任。明确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有投资补助资金,属于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政府委托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进行管理,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享有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的资金,可以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对以其他形式投入到项目单位的投资补助资金同样属于国有资产,建议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详细规范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管理、收益分配、监督检查。明确管理的主体和责任,明确各部门责任和权利。明确国有资产在一定形式下必须转化为国有资本,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单位必须向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上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重大经营、财务事项及时报告。

3.规范投入,依法享有收益

国家应在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明确以各种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资金属于国有资产,依法按国有资产投入的一定比率享有投资收益。以此来解决项目单位是以国有资本,还是以其他形式争取的项目资金的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尽可能地避免只考虑争取项目资金,不考虑投资回报。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部门和机构享有按以一定比率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使用投资补助的经营性项目单位有按一定比率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责任。

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范文3

关键词:财务管理决策;财务管理机制

引言:随着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竞争日趋激烈,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财务管理决策问题备受关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主要涉及企业筹资、投资、运作和利润分配四大方面,并且财务管理各项活动都涉及财务决策,它有助于企业构建经营机制和发展战略,合理运作资金,并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把握机遇的同时适当规避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与决策一直广受学者关注,此类问题已有多方面的分析。Dixit & Pindyck(1994)从投资决策视角,当项目内在价值不确定时,决策者更可能为得到更多的信息而推迟投资[1]。Liao和Rice(2010)对创新投资决策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只有创新投资导致企业市场地位与收益发生改变,创新投资才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2]。修树芝(2010)认为财务决策是财务管理的中心,其程序的构造与决策分工密切相关,企业应以财务管理为主线,重视财务管理决策,提升企业内在价值。

一、江纸纸业财务管理决策分析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江西纸业集团的子公司, 1997年改制后的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交所IPO,以募集设产方式成立了江西纸业股份公司(600053)。从2001年起,公司连续三年巨亏。最终,公司的巨亏难以弥补,被迫拍卖给中江地产,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

(一)投资决策。江纸公司主要的投资决策为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九五”技改项目,此项目是江纸公司

IPO和配股资金的投资项目。然而此重要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众多问题。第一,国家开发银行出具8.62亿贷款与之前所承诺的9.6亿贷款金额不符且发放时间严重滞后;第二,2001年由于担保问题,国家专项贷款没有落实。江纸公司“九五”技改投资决策失误,由于投资只完成一部分,后续因为资金无法到位,使得前期投资和各项费用无法大量收回,更未得到计划的投资回报。在此投资决策中,江纸公司未对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违约风险等进行详细分析以及制定应对措施,导致其对风险应对滞后,失去政府资金支持后无法寻求其他融资途径,设备不匹配。

长期股权投资的对象是上海双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江纸公司持有上海双威15%的股份(300万股,共计600万元)。此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失误,由于此投资未给江纸公司增加投资收益,共计提减值准备420万元(70%),投资成本难以收回。江纸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评估存在偏差。此跨行业投资本身风险高,投资回报不确定性大。

(二)筹资决策。 江纸公司主要的筹资决策主要为配股和

担保。

2000年江纸公司进行配股为“九五技改”项目继续筹资1.69亿元。筹资决策是否合理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运用所筹集资金的项目是否有效果,而江纸公司在进行配股前并没有更新对“九五”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此外,江西纸业在配股之前年度实际的ROE并不满足配股条件,但由于政府补贴收入(1268万),使ROE达到配股要求,江西纸业并没有考虑到公司当时的实际经营状况是不适宜配股的。

为获得大额的银行贷款,江西纸业和其他公司出现相互担保现象。江纸公司由于事先未谨慎地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做分析评估,事中对大额担保款项也未进行及时跟踪,导致每年大量的逾期贷款。

三、江纸财务管理决策失误原因

管理决策的失误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缺乏科学的财务管理决策机制。公司没有合理遵循财务决策程序,决策相关内容的预测、分析以及决策后的控制与反馈都未得到有效、可靠地执行。(2)缺乏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并未全面收集与项目和外部环境相关的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也未对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分析,而仅仅依靠表面数据。(3)缺乏合格的决策团队。公司各项主要决策中出现的基础性判断失误体现出其决策团队的素质较低。(4)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公司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动力机制、运行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在预算和激励等方面。(5)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管理层并未着重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未建立可靠地风险评估系统,管理层贪污和风险应对滞后说明其内控活动构建不足。

四、对策与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两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1)通过改进财务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机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决策团队素质等方式提高财务管理决策的有用性;(2)通过改善控制环境,建立风险评估系统,优化内部控制活动,促进信息与沟通和建立监督机制等途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范文4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形势 调控政策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 the analysis of the reform of the investment situation of China's fixed assets "12th Five-Year" period to, and our future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control policy given the personal view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situation; control policies

中图分类号:F40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当前政府固定资产的投资分析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杠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十一五”时期实施4万亿元投资投资计划使得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体上保持高位运行状态。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十二五”时期,较“十一五”时期总体上有所放缓,但随着经济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投资增速将呈现出前低后高的基本态势,五年平均增速有望达到20%左右。投资调控政策应把握三个基本取向;一是促进投资平稳运行;二是着力推动投资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民生改善;三是积极培育内生自主投资增长动力。

一) 促进投资平稳运行

着眼于巩固和扩大“十一五”期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果,未来一段时期的投资政策需要做出适当调整,从一种应急状态向与经济规模相适应、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常态转变,从“快重准实”向均衡持续投入转变,避免经济因投资的波动造成大的起落,逐步走出行政周期驱动投资周期、投资周期主导经济周期的循环模式,切实促进投资的平稳运行。预计“十二五”时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在20%左右。降低投资率是后危机时期顺应经济周期规律、实现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理性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投资率保持了高位运行,2006~2009年平均达到43.7%的高位。长期高投资形成了规模巨大的产能,与社会的消费能力日渐脱离,进而导致总供求之间严重不平衡。在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外需保持低速发展的条件下,要求投资有所放缓,投资与消费比例向合理的水平回归。另外,我国投资长期保持高增长是以资源能源的高投入为支撑,以“大进大出”为发展模式,形成了大量附加值低、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生产能力和产业体系。因此,原有发展模式所支撑的高投资率对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极为不利,必须有所降低。但应看到,“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化仍将处于加速期,每年将新增900万人就业,国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非公36条”、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等区域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等政策措施,都将对投资发挥支撑作用。根据模型测算,到2015年,投资率将由2009年的47.5%下降到45%左右,投资增速将由“十一五”时期平均26.2%左右下降到20%左右。“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处于危机后经济复苏期,前期由于政策刺激力度逐步减弱导致投资增速下滑较大。随着经济复苏进程推进,经济自主性增长动力不断增强,投资将逐步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投资增速将呈现出前低后高走势。

二)着力推动投资结构调整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十二五”时期的核心主题之一,投资结构调整作为实现“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必然成为这一时期投资运行的主要特征。

第一,三次产业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在三次产业间的比例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基本格局,2006~2009年的三次产业投资平均结构为1.4∶43.0∶55.6。“十二五”时期,在“三农”政策以及2010年出台的一揽子涉农政策的扶持下,第一产业投资增速将稳步提高。随着工业化由规模扩张逐步向质量提高转型,同时在节能减排目标的严格约束下,第二产业投资也将由于高载能行业投资减少不断下降。在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规划和政策的支持下,第三产业投资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根据模型测算,“十二五”时期,三次产业投资结构将进一步优化,达到1.5∶40.2∶58.3。

第二,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地产仍是贡献率较大的投资领域。目前,房价与居民收入相比仍然过高,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与居民需求之间的缺口仍然较大,房价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关系稳定的社会问题。因此,“十二五”时期,房地产调控政策仍将坚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投资增长形成阻力,但考虑到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加速阶段,房地产需求仍然旺盛,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将部分弥补商品住房投资增长的缺口。根据模型初步测算,“十二五”时期房地产开发投资平均增速将达到20%左右。

第三,民生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将成为投资增长的新亮点。民生领域长期以来,多方面原因决定了我国投资以重工业为主的格局,在基本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欠账较多。“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根据国际经验,在这一时期如果经济发展的导向仍然是数量和效率而不顾质量和公平,将很有可能走进“低增长陷阱”。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十二五”时期着力解决因民生领域投资不足而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第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2010年9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并提出针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为重点的相关扶持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实现产业升级的战略选择,是后危机时期世界各国在新的起点上展开角逐的战略高地,是未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可能取得突破的重要领域,也是带动我国投资乃至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的关键产业。因此,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成为“十二五”时期投资增长的又一亮点。

二 未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的政策建议

政府固定资产未来投资的可行性需要一系列完善的政策加以引导与规范。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完善投资体制机制,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有效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发挥投资对扩大内需的重要作用,促进投资消费良性互动,把扩大投资和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最终需求。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投资环境

规范政府审批,强化投资监管,优化投资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政府进一步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集中抓好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将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从以行政审批为主转到以投资监督管理和为企业服务为主,强化和提高政府的投资规划和信息职能。

二)、切实贯彻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促进投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尽快建立起鼓励民间投资的标准和规范。第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在间接融资方面,应鼓励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银行,同时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业务的融资服务。在直接融资方面,应支持中小企业向社会定向募集股份和发行债券,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第三,统一税法,做到民营企业与国企、外企在税种和税率上具有相同待遇,坚决打击垄断企业对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的限制。

三)、采取综合措施,拓宽地方政府融资能力

第一,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方针,进一步推进中央、省、市县三级财税体制改革,有效解决融资平台问题。第二,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效缓解基层政府财力薄弱的问题。第三,开征房产税,增加地方政府税源,允许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发债权,减小地方政府对土地的过度依赖。

四),树立科学政绩观,完善投资调控体系

通过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改革,使地方政府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扩大民生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就业率提高、节能减排等指标在干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弱化GDP指标的权重,强化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保障的职能。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根据不同地区发展状况和比较优势,进行有差别的投资调控。

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十条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范文6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商业实质补价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最大区别是在确认和计量方面重新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并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判断标准。以此为依据,规范了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使用,能有效地防止其在会计实务中的滥用,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这也是新准则增加的限制条件,并区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1)该项交换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新准则还给出了确定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在披露方面,新准则要求除披露旧准则披露的内容外,还要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非货币换确认的损益。新准则披露的信息量明显比旧准则要多。以上对旧准则的修订,在防止企业通过该交易操纵会计利润、部分限制关联交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新准则并非尽善尽美,仍存在某些不足或疏漏之处,值得会计工作者深思。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比例的规定,仍难摆脱人为操纵利润的嫌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准则提出了一个参考比例来认定,即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对以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按货币易原则处理,对该项交易确认收益。所以同一业务会因判断不同,对当期利润产生巨大影响。而新准则提供的参考比例仍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实际操作时,这一交换仍可人为地操纵公允价值,使交易成为货币性的或非货币性,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对公允价值和商业实质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会计弹性。首先是公允价值不易确定。我国当前在实务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成本高、取得数据资料的难度大,同时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相关信息处理能力较低,这些都限制了公允价值的大范围推广与应用,如何确认公允价值是一个难题,从而为企业盈余管理留下一定空间。至于商业实质的判断,虽然新准则有特别提请关注,关联关系的存在可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此时企业就应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 不确认损益。但企业如果有操纵利润的动机, 它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而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有时是无法分辩的。

3.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非货币换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账务处理矛盾。投资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转出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而直接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出。但按照非货币换新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两者之间的交换属于非货币换,相应的会计处理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这样就产生了会计账务处理的矛盾,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讲,这是不应该的。

4.新准则对存货与固定资产之间交换涉及的补价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非货币换事项中,是否涉及补价,关键是看这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相等。在存货与固定资产的交换中,由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包含了增值税进项税,所以考虑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是含税的,而存货中通常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所以它的公允价值也不含税。这样就造成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口径不一致,从而导致补价的确定不准确、不公平。对企业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换而言,新准则的收益确认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针对新准则在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观点,以期与同行探讨。

1.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始终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如“实质重于形式”,在准则制定中应尽量少规定些钢性比例,以避免人为地去套这些比例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新准则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特殊事项进行单独规范。考虑到一些特殊事项,如涉及增值税的存货与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换,因其特殊性,不能以一般性的条款来衡量,所以应当在准则中单独进行规范,予以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