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典型发言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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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典型发言材料

法律援助典型发言材料范文1

一、关注民意 促进民生

我是有律师身份的人大代表,在27年执业生涯中,承办了许多民、商事案件,经常接触那些常见、多发的典型案例。从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座谈会、专题会以及我设立的“代表信箱”中,常会有许多承载着民众呼声的信息,它们确实反映了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为民众呼吁,向政府建言,本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当然,群众反映有些琐碎的事情之间看起来并无关联,但是背后蕴含的执法不严、监管缺失等问题却是共性。作为代表个人,虽然我无权直接处理这些个案,但我不能只做个“邮递员”、“二传手”,我至少可以做好一个“咨询员”,近十年间,我累计接待2000多人次,通过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指导、引导民众理性反映诉求,合理解决纷争。我至少还能做一个“舆情分析员”,将相关信息做好整理、分类的工作,在理性分析后,针对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几年来,我先后提出《关于集贸市场合理布点的建议》、《关于排堵保畅、加强交通标识、设施维护的建议》、《关于统一适用动拆迁标准,防止双重标准引发矛盾的意见》、《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前的过渡期管理工作的建议》、《关于化矛盾、控稳定、保平安、促和谐的补强性建议》等26份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也积极回应、择项采纳。

二、发挥专长 参与立法

市人大作为地方立法机关,承担着繁杂的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任务。我作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聘请参加的专家咨询组成员、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约50多次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地方性法规的研讨工作。我认真学习立法技巧,努力提高参与立法的能力。但凡我接到法规草案稿后,都会仔细研读、寻找相关材料,撰写修改方案,并积极主动地发言

例如: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关于修订《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的适度降低法援门槛,提高法援经费标准的具体意见被采纳,让更多的人能享受法律援助的阳光;我曾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中突显法院是司法执行的法定主体、执行工作的主角,应承担依法执行的主责的意见被采纳;建议在《上海市条例》修改中注意解决诉、访分流,诉、访分处的问题。

三、精心授课 普法知法

近八年来,我一直担任《市民与法》人大代表系列说法活动的主讲人,先后赴社区、街道主讲了“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老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安全法”等课程。为了讲好这些课,我比较注意:1、备课需察民情。例如,为了讲好“相邻关系纠纷”这一课,我走访了街道和居委会,采集了百姓身边鲜活的案例,记录了市民盼望解决或存在疑惑的问题,经过整理纳入备课的提纲和制作的PPT的图文之中,然后寻找可适用的具体法条,提出有指导性的解决途径和方式。2、授课要解民惑。例如,我在徐汇区主讲“社区常见的物业纠纷”时,注意收集新、老小区百姓纠结和关注的问题,厘清涉及行政管理、企业运作、业主自治的关系,涉及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诸多关系,居民们听了以后感到有启发。3、课后应思民忧。例如:我在普陀区为某街道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课程时,就注意收集当下群体性矛盾、非正常、集体上访、外来务工人员等方面的情况,阐述多元化调处纠纷机制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综合治理法规的框架。内容有详有略,案例有大有小,取得了上下互动的课堂效果。

如今,常有街道邀请我在市人大计划安排之外为其授课,因为《市民与法》是传输法律的平台,普法知法是法律发挥效能的前提,我当然欣然接受,无偿、无怨。

四、秉直监督 依法履职

法律援助典型发言材料范文2

在国庆即将来临之际,今天,市总工会在这里召开“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及巩固工作汇报会,其目的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工会十一大精神,认真总结推广全市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及巩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寻找差距,理清思路,优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刚才,7县区总工会就“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和巩固提高方面做了很好的发言,并表彰命名了一批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大家的发言及向会议提交的典型材料,表明各县区在创建和巩固工作中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培育了一批典型,总结出了一些有效经验和措施,值得广泛推广和学习。下面,我就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及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自2007年全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年”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的《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和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县区工会活动的实施办法》要求,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党政重视支持好、干部队伍建设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服务职工群众好、经费收缴使用好”五个方面入手,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合力推进,使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党政重视支持,创建工作环境进一步优化

创建以来,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通过3年的努力,将全市7县区工会全部争创为“五好”县区工会。市总工会提出了“抓班子,强队伍;抓基层,强基础;抓教育,强素质;抓职能,强服务”的创建工作思路,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县区工会活动的实施意见》和评分细则。针对我市各级工会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经费收缴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意见》的下发,引起了各级党委、行政的高度重视,各县区普遍就贯彻市委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区灵台等县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县委还专门召开了县委工会工作会议。各县区都把工会工作纳入党的工作,和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了“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党工共建”的有效机制。等县区政府联席会议就“五好”县区工会创建中人员编制、财政划拔、地税代收等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为“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新发展

各县区、各单位,都能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以非公企业建会和农民工入会为重点,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坚持一企一策,灵活组建工会,创造出许多富有特色的组建方式。一是采取对工会会员优先提供服务、优先帮扶救助等措施,体现会员与非会员的区别,吸引建会。市总工会对工会会员家庭免费提供水、电、暖等家政服务,县为困难会员提供优惠帮扶病床,县设立了帮扶超市,对工会会员消费实行优惠等措施,对吸引职工入会都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开展评先选优,激励建会。各级把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评选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省、市级劳模及先进人物的先决条件,通过选树典型,推广经验,促进了建会。三是通过调研检查,督促建会。今年上半年,结合市上开展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市总工会安排领导带队,深入市直和区开展了大调研,有力地推动了建会工作。四是通过换发新会员证,推动建会。各级普遍对基层工会组织和会员情况开展了摸底调查,通过清理整顿,造册登记,去年以来,全市共发放会员证10万多册。市总工会先后为信息工程学校、工专的近千名毕业生颁发会员证1000册,并集体把会员会籍关系转入到务工地工会组织,建立起“双向维权”的机制。通过多种建会措施,今年全市新建基层工会组织204个,累计达到2100个;新发展会员15853名,会员累计达到18.5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达到7.5万人。出租车行业、建筑行业、餐饮服务业工会组建有较大突破。全市24家出租车公司有23家建立了工会组织,建会率达到了96%,2542名从业人员中有1906人加入了工会组织,入会率达到75%。

三、合力推进,“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活动进展良好

七县区都把“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得县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大落实力度,多次召开常委会议、联席会议,不同程度地解决“五好”县区工会创建过程中一些班子配备、资金配套、人员编制和办公条件差等影响和制约县区工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硬件,力促软件,使创建活动稳步推进。通过创建,、4县区总工会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了工会主席,七县区总工会新增人员编制12个,调整充实和交流工会干部23名。区、灵台6个县(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换届。各县区都把工会经费财政划拨和地税代收作为创建“五好”县区的重点加以突破,实行领导包片、包单位、分级定任务、分级考核奖励的办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县财政划拨已达到全县职工工资总额的2%,实现了工会经费全额划拨;等县(区)工会经费财政划拨已超过1.5%。今年全市财政预算工会经费1317.25万元,目前划拔到位494万元;地税代收工作也有新的突破。县和县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取得了新发展。

四、履行职责,各项重点工作有新的突破

一是厂(校、院)务公开和职(教)代会建设稳步推进。全市2731户企事业单位,有2248户建立了厂(校、院)务公开制度,2203户建立了职(教)代会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教科文卫事业单位全部推行了厂务公开,公开率为100%;非公企业公开率达到50%以上;二是“十万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开展有声有色。今年全市已开展117个工种的职工培训练兵活动,参加职工达到了6.5万人次。市上组织开展了数控车工、普通车工技能大赛,各县区总工会都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了一至两项练兵活动。区总工会组织了导游、检票员工种的技能大赛;县总会组织了护理业务、气象服务2个工种的技能大赛;市公路总段组织了12个工种的职工练兵活动,参赛职工达1120人。三是帮扶领域有了新拓展。七县区总工会全部成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加大了节日慰问和日常救助力度。2009年两节期间,全市各级工会共筹集慰问资金313.2万元,慰问困难职工、农民工6350人。帮扶项目有了新拓展,通过整合,市总工会的帮扶项目由原来的4项拓展到12项,目前正在筹建帮扶大厅,年底前可望运行。市总工会家政服务队目前已为市区工会会员家庭服务335人(次)。四是维权工作成效显著。今年,全市各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已经成为各级工会办理职工维权个案的主渠道。止目前,全市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接待来访咨询职工796人(次),办理职工维权个案67起,涉及职工74人,为职工追回经济损失89.5万元,参与调处群体性案件5起。五是培训和职介工作进展良好。按照全总、省总要求,市总工会积极开展了“万名职工培训工程”和“就业援助行动”。至目前,全市各级工会先后建立职工培训机构3个,职工技能实训基地18个,聘请专兼职教师48名。通过自主培训、联合办班、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免费培训农民工和失业职工7797人,其中农民工7311人,失业职工486人,培训后实现就业4366人。市总职介中心已向苏州工业园区、平安保险公司等单位成功介绍906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县区之间、行业之间工作发展差距还比较大;非公企业建会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工作运行还不规范,作用发挥还不到位,工作没有吸引力;少数县区财政划拔、地税代征不到位,工会经费仍然比较困难;一些工会干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素质能力、工作作风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等等。所有这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下面我就今后几个月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省工会十一大精神

省工会十一大是全省工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后,市总工会立即召开了学习贯彻省工会十一大精神动员会,毛常委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了重要讲话,各级都要按照毛常委的讲话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省工会十一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同志、全总副主席陈荣书同志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孙效东同志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工会十一大精神,用十一大精神统一各级工会干部的思想,指导工会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

在学习过程中要把省工会十一大精神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通过举办辅导培训、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确保将会议精神覆盖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要把学习宣传与纪念建国60周年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建国60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果和工会工作取得的新变化,激发广大职工热爱、建设的工作热情;要与当前各项重点工作扫尾结合起来,查漏补缺,高标准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要把学习宣传同机关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学习、深入实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努力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真正把各级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总服务台”。要自觉地以省工会十一大精神指导工会工作,科学分析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趋势,找准工会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体现特色,积极作为,努力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努力把省工会十一大精神落到实处。

二、不断增强县区工会实力,进一步提升县区工会工作水平

我市“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工作在全省是靠前的,已经有5个县区被验收命名,但客观地讲,各县区的差距仍然存在,有的工会基础设施比较差;有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严重滞后;有的工会经费财政划拔、地税代收仍不到位;有的人员编制还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因此,要继续认真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不断巩固提高和扩大创建成果。最近,省总提出要继续深化“五好”县区工会创建,部署开展“工会工作先进县区”争创活动,按照省总要求,未命名的县,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争取年内验收达标。“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和巩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力戒就创建搞创建,要把创建活动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要力戒封闭起来搞创建,要与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搞好协调联系,借助外力搞创建;要力戒搞形式,走过场,凑数字,把创建活动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使县区工会工作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今天会上提交的典型材料,充分体现了年初确定的农民工建会、建筑行业建会、一条街建会的典型,街道社区和村级建会的经验。已经被命名为“五好”县区的县区,要继续巩固提高,创新思路,在基础建设、文化阵地、人员编制、工会经费等方面更进一步提高,不断加强典型培育,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发展,努力实现县区工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绩效双提升的新跨越,为全省“工会工作先进县区”创建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适应新形势,树立新理念,推动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发展

要继续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的建会思路,创新组建形式和入会方式。要协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把建会与收取建会筹备金、选配干部与建立制度、履行义务与维护权益结合起来,努力破解非公企业建会难的问题;加强宣传引导,推行会员优惠措施,把输出地建会与输入地建会、培训提高与帮助就业、法律援助与个案维权结合起来,努力破解农民工入会难的问题;把行业建会与地域建会、单独建会与联合建会、自身建会和帮助建会结合起来,大力组建各类基层工会联合会,为小而分散、数量众多、职工流动性强的街道社区工商企业建会及职工入会提供便利条件。把基层工会组织最广泛地建立健全起来,把各类职工最广泛地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组建,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要继续突出抓好建筑、商贸、交通、餐饮、娱乐等重点行业的工会组建工作,要进一步突出加强工业园区、商贸、餐饮服务业建设;、要以建筑行业建会和返乡农民工入会为重点;、灵台、要加大村级建会力度。已经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要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完善工作制度,扎实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二是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不断提高乡镇(街道)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是市、县区工会联系基层工会的中间环节和重要层次。各县区工会要按照党政重视支持好,组织网络健全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指导帮助基层好,服务职工群众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的“六好”标准,大力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理顺基层工会组织关系,积极组织开展“合格乡镇(街道)工会”创建活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总工会,规范工作,发挥作用。要按照市委办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力争乡镇(街道)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探索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市、县区工会每年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工作成绩突出、作用发挥到位的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工会要在人员、经费、资源方面对基层工会给予一定的倾斜,解决无人无钱干事的局面。三是要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建设。要围绕服务干部职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机关建设,研究措施,完善制度,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这个薄弱环节的工作全面抓起来。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行业、系统、事业单位工会,要提请各级党委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并按不低于职工人数3‰的比例配齐配强工会干部。

四、紧密联系实际,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发展

一是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权益。积极参与劳动定额、工资标准等劳动标准的科学制定,及时提出体现职工群众意愿的主张和建议。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和共建机制,进一步叫响做实“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年底,是安全事故易发期,也是各种劳资纠纷高发期,各级工会要紧密配合安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检查力度,对哪些恶意拖欠、拒付或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害职工利益的事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努力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今年以来,市县两级及各企业在职工文化建设上都做了大量工作。市总工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了“庆国庆大型职工书画、摄影展”、“万名职工歌咏大奖赛”、“送文化、送技术进企业、进社区”和各类“创争”评选活动;、等县也都广泛开展了各类主题文化活动,成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群众的有效途径,对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提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都要不断扩大工作载体和内容,深入实施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各类“争创”活动,创新和发展向企业、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送文化、送政策、送岗位”行动,深入细政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进一步办好“职工书屋”,充分发挥文化宫、俱乐部在宣传教育、文化建设中的主阵地作用,把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各类技能人才的引领作用,形成具有工会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设有阵地、有队伍、有活动、有保障的职工文化工作新格局。

法律援助典型发言材料范文3

[内容提要]

刑事"庭前会议"的建立,在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对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成本、保障诉讼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正能量"。但是现有规范内容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其勾勒的庭前会议制度存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失真,规范设计供需失衡,庭前会议效力判定失声三方面的劣势,造成实践中适用的无措,以致被冷淡,进而制约了职能的发挥。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对策融于庭前会议原则,庭前会议要素构成,庭前会议运作方式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意欲构建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引言

20__年3月,一场历时十天的庭审号称江苏常熟史上的"世纪审判"让公众所熟知;而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涉及到的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造成审判拖沓的诸多元素,则让审判人员不得不去面对。盖因"对社会公众而言,太长的诉讼拖延,会使他们厌倦、遗忘、对法律丧失信心,会使他们对案件的各种因果关系感到淡漠。" 值得庆幸的是,上述元素作为重点针对的事项在本次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一一得到回应,并可在正式庭审之前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庭前会议先行剥离并予以处理,最终"通过充分的事前准备可以实现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充分审理。" 倘若我们把庭审比作计算机的硬盘,庭前会议就好比这个硬盘的磁盘碎片整理程序,通过分析文件、整合碎片,来拓展硬盘的空间,最终提升硬盘的运算速度。但事实上,这个便捷实用的"插入"程序,本身的设计与规范还没有得到我们的足够的重视,进而制约了它功能的发挥。

一、搁置--庭前会议现状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从地方法院的试点孕育 ,到新刑事诉讼立法的破茧而出,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和评价,并承担着殷殷期望。"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的最耀眼的明珠之一。" 的确,庭前会议并非我国独创,西方国家早已成型,并形成了各自使用特点,毫不讳言,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背后也能看到借鉴了他国有益经验的影子。但是,这颗明珠光彩并未显现。据笔者的初步调查,迄今为止,除去合理的学习理解时间外,本市中级法院和七个基层法院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适用庭前会议程序的案件寥寥无几,即便是使用的意向方面,也差强人意。如果说因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设计过于单薄" 阻却了理解与适用,尚能解释得通,但是随着今年2月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该制度适用对象、适用内容、性质等俨然作了丰富情景下,仍然存在如此被搁置现状,就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

二、迷失--庭前会议规范剖析

立法者设计的法定程序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原因有多方面的,既有刑事诉讼主体因素,也有法律、机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适用者,不可避免的将目光首先聚焦于庭前会议的规范本身,并进行深层次的检视。笔者认为,虽然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本国的法律上从无到有、从有到实已然是不小的进步,当然我们也不能指望一蹴而就赶上甚至超过他国的审前动议,但相较其本身的地位和功能而言,现有立法并不合拍--不论是从公正、效率价值层面的考量,还是从规范设计供需方面考虑,又或是效力考评。简言之,目前针对庭前会议制定的规范与法律赋予它的职能之间实际上已经迷失,并且这种失范极有可能通过传递,与其他层面因素如审判绩效考核制度结合起来又继而放大了实践中被搁置的负面效应。因此,不可不察。

(一)失真-效率与公正价值追求

1、讼累潜生

庭前会议能够及时准确的解决与审判相关的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归纳庭审的重点和争点,给将来的庭审开辟一个纯粹的、不受干扰的实体审查空间。由此可见,诉讼效率是庭前会议的直接追求目标。但是通过对拟定的相关条文入微解读,呈现的是另一种图景--讼累。

(1)从庭前会议的议项看,庭前会议试图把"管辖、回避、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问题纳入这个平台解决,但好比一列火车头,后面拖的车厢越多,速度就越慢。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分配。庭前会议藉此而生,其本身也要循其规。因为,节省下来的资源放在另一个地方挥霍掉,既不能提高总体效率,也挫伤了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以"被害人或者法定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为例,当前审判实践中,法官对附带民事的调解更加灵活,已采用时间、地点、方式等不限的形式。如果将该部分内容刻意的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一并处理,反而降低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效率,同时也延长了庭前会议本身的时间。

(2)从受案范围看,条文规定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材料多、案件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这三种类型案件及兜底条款"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类型案件。一方面,这种采用肯定式的例举方法,不能直接缩小受案范围区域。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绝大对数案件适用该程序的话,将意味着审判工作量成倍的增加。另一方面,何谓"证据材料多、案件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还需要审判人员的二次解释。出于对解释范围和尺度把握的隐忧,以回避作为法律晦暗与简明之间决择的回应就不无奇怪了。

(3)从会议主体看,庭前会议面广人多,有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人,此外还可能涉及法定人、翻译人员等。更有甚者,有的案件,如本院曾经审理的一起涉黑类犯罪,仅被告人达三十人之多。这些人是全部召集,还是有选择的部分召集?因为"一个都不能少"的话,从管理的角度而言,既需要法院内部诸多部门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法院外部检察院和辩护人的配合,本身的统筹安排就是人力、物力、财力的一个巨大的付出,特别当会议不能按预期一次解决问题,而是需要召开多个轮次会议,则时间和精力耗费更甚。基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这样的"大场面",是越少越好。

2、公正欠缺

公正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任何程序的建构都不能破坏对公正价值的追求。 庭前会议赋予了辩方在庭审前就介入审判、同时也提前知悉了相关的信息的权利,打破了之前的封闭,对于促进诉讼公平颇有裨益。但是作为一个程序而言除了实现结果公正,但本身过程也需要公正支撑,否则是不能保障实体公正。

(1)庭审预演能否防止。对于主持庭前会议审判人员来说,如果会议事项涉及到证据方面、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由于主持人同时也是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法官,在对证据开示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极易在正式审判之前先入为主得出倾向性意见,

形成预演,影响到审判的质量和公正。当前的诉讼改革都在围绕保障庭审中心而进行,如果不能在二者之间形成一堵防火墙,由庭前会议预演了庭审,不谛是一种公正倒退。

(2)庭前会议应否公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形式实现。"其实质是通过公开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利滥用,实现诉讼公正。在实施公开的过程中,完整意义上的公开指满足向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及相关的人、社会公众公开。庭前会议确实向当事人公开了,但是当事人亲属、社会公众呢?虽然我们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但现实中被架空之例仍有目共睹,比如饱受批驳的原刑事诉讼法二审的案件书面审理制度,事实上就是一种不完全公开,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也针对此作了修改。

(3)被告人可否"或缺"。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在这里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并没有强制规定。但是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其某些诉讼行为对诉讼阶段的推进具有决定性影响,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展开,其身份具有不可代替性。倘若缺少了被告人参加而在某些方面达成所谓的合议是很难说能够保持公正的。例如在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达成的协议。此外,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可能没有聘请律师,如果被告人再不参加,庭前会议因一方力量过于弱小而陷于瘫痪。

(二)失衡--程序设计的供给与结构的需求

就立法设计而言,制度的需求与规范的供给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是最佳的,不余不欠,恰到好处。但实际上很难达到这种理想状态,这也往往从另一角度解释了司法解释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等随之催生的缘由。因为有不满足的需求的存在,促使追加供给。

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增加庭前会议制度外,还增设了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从结构上看,这些制度只是整个法庭审理制度组成的一部分,无论参加的主体还是解决的内容都很单一,均呈现扁平化的特征。与之不同是,庭前会议制度的设计呈现出一种立体特征:一方面从横向看,参加的主体是控、辩、裁具有典型的三方性;会决的内容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问题,具有全面性。另一方面从纵向来看,会议启动、通知、列席、议事、结束,每一步骤环环相扣,整个进程具有连贯性。因此,虽然名义上是庭审庭前程序,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庭审相比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称之为"小庭审"亦不为过。故而,若庭前会议的规范设计不加辨别仍沿用侦查人员出庭等扁平化的思维供给方式,则不能满足其立体化的需求。

容我们关注一下庭审立法设计,为了很好的贯彻程序正义,从庭审的(仅指公诉案件一审程序)规范供给看,新刑事诉讼法涉及的法律条文数量有19余条,司法解释涉及的法律条文数量则有50余条。如果没有足够数量具体的法律规范充当建筑材料,仅凭当前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共3条略呈"寒酸"的法律条文,是不足以堆砌庭前会议制度这幢体形不大、但结构复杂的立体建筑。由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定形,因此在它们之外增加规范的供给(主要是通过条文数量表现)而对庭前会议全面、整体、系统的规范,应该成为推进制度的重点,否则增加的将是审判人员的彷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可供参考,部分法院以地域为界另行设置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江苏省高院《关于规范民事庭前程序意见》(共15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共31条)

(三)失声--庭前会议效力判定

解决程序性问题、归纳争点只是实现诉讼成本节约、诉讼效率提高这个目的初级目标而已,通过庭前审查,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可以开庭审判,及时将那些不应进入法庭审判程序的案件排除" 才是终极目的。这几乎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而要将不应进入法庭审判程序的案件剔除于庭审,绝绕不开对庭前会议效力的评定,否则案件提前分流只能止于梦想,庭前会议也终将沦为庭审一个象征性过场。

遗憾的是,庭前会议只是定格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后记录在案"。至于何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记录在案"具有何等效力?记录之后审判人员能否据此作出有拘束力的决断?立法对此保持谨慎,选择了沉默。对审判人员来说,这些困惑若得不到很好的解答的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完全有更好的路径选择,通过庭前会议这个平台,有添足之嫌。比如,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一致达成合意,在正式庭审时,被告方又予以否认的,此时关键看会议记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若否定其效力,则庭审势必对该问题展开重新审查,那么先前的所做的努力就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无用功。

三、寻归--庭前会议的体系重构

庭审以定罪量刑实现正义为最终目的,因此,庭前会议程序设计应当围绕正义的实现过程,兼顾效率,同时贴合庭前会议本身程序正当性需求,以程序裁判为目标,在实践中,构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多层次综合一体化、精密化庭前会议制度规范体系,为此因着重考虑如下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司法实践有指导作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对于庭前会议的这个新生事物而言,其地位愈加突显。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审判公开"这个基本原则。但是,从最近社会上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来看,如案,在涉及到庭前会议是否需要公开这个问题上,已然被忽略了。此外,庭前会议是否必需适用直接言词原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

1、"庭前会议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则应例外。"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庭前会议从属于广义的审判程序,理当被审判公开原则所涵摄;其次,公开能够保证刑事诉讼各项原则、制度的贯彻,为当事人提供主张权利的机会;最后,公开有利于公众目睹程序法的适用过程、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唤起公众的认同。

这里注意的是,如果会议地点规模限制,可以通过选定一定代表列席旁听。

2、"庭前会议可以适用直接言词和书面审理原则。"主要理由是:第一,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因此直接言词背后为发现案件真实而"察言观色,得以获取正确之心证,形成确信。" 的意义已不再。第二,适用书面审理,在证据开示时,双方互以书面列举意见和理由,可以减损审判人员的预断。第三,法国庭前会议制度也采取的是可适用书面审理原则。

(二)庭前会议的结构要素

会议是指与会者围绕一定的主题进行商讨的活动。庭前会议是以解决相关审判问题而进行的商讨活动,因此,既会涉及到会议的时间、地点、主体等显性结构要素,也会涉及到会议的事项、范围、效力等隐性结构要素。

1、会议时间

"会议召集的时间应为,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及通知辩护人、诉讼人等之后,正式庭审之前。"理由在于:一是涉及到告知回避事项,只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之后才能告知;另一是上述人员是庭前会议的适格主体,不能排除在外。

2、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的地点可以选择审判法庭,也可以选择法院单独设立的会议室,除无法避免之原因,可以在上述地点以外召开。利用科技力量而采用的以法院为主会场的电子视频会议可以认为符合条件。"理由在于:如果在其他地方举行,有损司法中立原则。另外,庭前会议属于广义审判阶段,因此在检察院举行也是不适合的。

3、会议参加的人员

"(1)应当参加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人(涉及未成年人)、 书记员。(2)可以参加的人员:被害人、诉讼人。"以上划分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基于前文所述地位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应当参加;出于诉讼地位平等的考虑,我们认为,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要求被害人及诉讼人参加。

这里还应厘清如下几个问题:(1)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为/:请记住我站域名/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还应通知其法定人。(2)被告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或为聋哑人,还应通知翻译人。审判人员一般指案件的承办人。(3)对于被告人及亲属未委托辩护人的,由于该制度刚建立,被告人全面缺乏了解,应当尽可能吸收辩护人参与,维护控辨双方地位平等,宣传法律,监督程序。所以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对于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一般应考虑提供法律援助。(4)多被告人的案件,应区别事项来确认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如果是涉及证据开示的,我们认为,应当全体被告人参加;如果只是非法证据排除,可由提出该问题的被告人参加。

4、会议召开的模式

"会议既可以使用传统的多方主体聚集一室的模式,也可以使用通过电子视频等科技手段实现面对面聚集一堂的模式。"特别是电子会议模式,不远的将来,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通过科技改造后,被告人、公诉人都不需要实际到场。由于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可以极大的节约资源,同时也能更好保障安全。

5、会议议决事项

会议议决事项包括"回避、提出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异议、公开异议、提供新证据、调解无罪或罪轻证据、证人(包括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名单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有兜底条款。

上述事项过于杂乱,缺乏重点、没有层次递进。(1)笔者以对庭审定罪、量刑为中心的影响力大小为判定依据,重点解决证据层面的相关事项。此方面既涉及到部分实体也涉及到程序。如证据的开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2)另外在会议开始前应优先解决回避、管辖异议、申请不公开审理事项。因为上述事项一旦违背,程序的正当性将缺乏基础,余下的过程即使按步骤走完,也不能获得当事人、社会公众的认可。(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比较对立,民事诉讼因刑事而起,还涉及到责任的分担,如果在不能很好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是很难调解的。而这样做的后果,必然在当事人心中形成一种预断,即法院对罪的有无和大小看法已经形成。由此丧失了庭前会议本身的意义。因此,笔者不主张放入此中解决。

6、会议适用范围

会议适用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需要如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其中,"证据材料较多"一般指,证据按正常庭审举证、质证,不能在合理时间(可以天为单位)内完成的;"案件重大复杂"是指"案件本身在事实和法律层面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是指"在一定社会区域、领域内传播,且具有被害人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性质、后果恶劣,等之一情形的"。

会议一般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除外。"因为,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且审理期限较短,从效率价值上考量,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已无必要。

7、会议的效力

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事项,应允许由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进行实质性调查,并将相关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事项进行裁决,在正式的法庭开庭之前,将相关问题予以解决,使庭前会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行使裁决应当建立在程序完备,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

(三)庭前会议的运作方式

庭前会议除了是静态的各结构要素明确过程,还是它们聚合在一起发生作用有始有终的动态过程。因此,推进庭前会议每一环节都不应忽视。

1、会议的启动

会议启动的方式有二种:一种是依职权,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另一种是依申请,即控辩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否召开,由法院决定。对于被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样也能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会议的通知

庭前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以合理方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记录在案。所谓"合理方式"指包括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便于当事人接收的方式。关于提前的时间,出于诉讼时间的节省考虑,不需设期限。

3、会议进程

(1)主持人先发言并宣布会议开始,向双方告知会议规则、合议庭组成人员、会议事项等注意事项。部分程序问题可主动询问。

(2)一方当事人经允许后可以通过言词或书面陈述,并可附以相关证明材料。另一方当事人经允许可以提出言词或书面反对意见,及附以证明材料。

(3)主持人作总结发言,整理归纳争点,对未尽事宜可作提醒,各方应在笔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