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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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

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1

【关键词】行政单位 财务管理 对策

行政管理企业的运作能够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当前行政管理单位的工作环境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重大改变,财政管理工作在行政单位中充当着重要作用。当面对行政制度的改变时,行政单位就应该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改善行政管理制度,优化行政运作效率,而这些管理方案的实行都必须要建立在行政单位的财政管理上。

一、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工作薄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某些行政管理单位中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缺乏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财政管理,导致很多非专业人员承担着财政管理工作。对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资金落实问题一直不能够得到解决,整体财政审批不够严密。没有足够的团队意识,内控制度存在严重弊病。对于不相关的岗位之间没有太大的划分,多种工作之间相互影响。内控制度对单位的内部审查工作要求很高,对单位内部没有进行过完善的审查体制,不能够准确落实单位的管理制度,整体的监管力度缺乏,导致内控制度相对混乱。

(二)预算编制不规范,且在落实不力

在行政管理方案落实的过程中,很多行政单位不能够准确按照标准来进行,而且实际操作不够准确,各项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在整体的预算编制过程中,没有一个细致的步骤,只对申请过程重点要求,而轻视预算编制管理方面。在后期进行落实预算过程中相关单位没有进行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利,给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实际预算收入存在较大的偏差,甚至会造成公费的占用情况,严重破坏企业整体的收支平衡。对于预算编制实行过程中,往往都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状况,大部分企业都会超出预算。

(三)财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学习意识落后

就目前来讲,我国的经济制度体系方面得到一定的进步,但就财税体制发展来讲,仍然存在很多的弊病,需要加深创新思维和正确落实财政管理制度。我国在近年来多次提出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范,也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在某些邢增单位中,很多财务人员都没有太大的进取心,不主动去学习一些财务技能。行政单位的岗位提升空间很小,所以导致财务人员对自身定位不够,没有一个明确的职业规划。

二、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落实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控体系

从会计基础工作来讲,某些企业正缺乏对应的财政管理规范,不能够正确落实专职人员的职责。相关单位应该准确梳理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工作细节,分析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能,细化管理职责,按照合理的管理规范将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增强管理阶层对企业内部决策的重视,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必要情况下可以建立监督小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细化,相关单位同样也要准确落实内部管理环境,将自己的工作职能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另外还要按照员工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经验来进行满足自身意识形态下的发展措施。并且要能够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落实的准确性,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相关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上报统一处理。同时也要细化管理职责,对于当前管理制度落不够到位的地方进行分析,以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技巧。

(二)合理安排预算、规范化执行

在预算安排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总结,对于去年的预算结转情况还要进行处理,必须要保证数据分析的准确性,严打某些部门为了个人利益进行虚假报表,一定要严格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对于资金的细化安排应该要满足一定的管理方案,按照合理规划进行预算的安排,不能够按照虚假数据的误报导致预算超出项目实际需求。支出情况要能够满足相关单位制定的规范,对公费占用情况或者认为挪用应该按照绩效考核进行处理,防止超出预算的情况发生。项目支出要能够落实到准确位置。按照对应职责进行项目分配,在项目支出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支出进行调整,以防出现预算不足的情况。对于政府要求下的行政财务管理规定,一定要准确落实。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能力

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提升财务职工的财务学习能力做出努力,建立其良好的终身学习的想法。对财务人员进行准确定位,进行稳定分析,帮助其对自身做出一份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在行政单位的职责部门中,应该采取对应方案进行训练,提高职工工作能力。对不同能力的员工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激励,努力促进其提升工作素养,培养业务能力。举例来讲,可以通过对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来进行各种方面的提升,对内部管理者应该主动加入相关的审核行为。同时还要给进行培训的员工放宽工作要求,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来对培训工作进行准备。建立合适的奖惩制度,对于通过教育培训的员工进行重点奖励,努力促进员工业务工作的提升。

三、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准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此背景前提下,我国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同样有了大幅度提升,各种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但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前提下,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同样暴露出了很多不足,很多方面仍然有待完善。在这种混乱的局面下,相关行政单位一定要提升企业素养,努力提升员工素质,建立完善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合理安排预算,进行规范化执行,才能够在日渐完善的经济体制中不落下风。财务管理人员同样也要加强自身素质,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执行提出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阿不力米提・尕衣提.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0,14:71-72.

[2]荣文军.浅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齐鲁珠坛,2014,01:38-41.

[3]郑刚.浅谈新时期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24:138-139.

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2

关键词:政府收支分类;预算单位;会计核算

传统预算编制模式采用的收支分类和预算科目是在50年代依照原苏联模式建立的。几十年来,这套预算科目的基本框架一直没多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尤其是随着部门预算的推行,其局限性日益突出。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预算司下发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执行这种方案,这表示政府延续50多年的现行政府预算科目体系终于走到了历史尽头。方案在收支范围、分类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这将有助于建立起我国财政信息管理系统。该体系能够更加完整、清晰地反映政府的各项收入,尤其是能够更加详细、直观地反映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这必将有效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及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而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步伐。

一、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1 什么是政府收支分类。简而言之,政府收支分类,就是对政府收入和支出进行类别和层次划分,以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则是编制政府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核算的重要依据。

2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在内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全面、规范、细致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改变原收入分类简单罗列的做法,按照科学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重新划分政府收入;(2)建立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更加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改变过去按经费性质设置科目的做法,根据政府管理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按支出功能设置科目;(3)建立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全面、规范、明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以简便、实用为原则设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3 政府收支分类在财政哲理的具体运用。政府收支分类在财政管理中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和汇总预决算,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决算收支,都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统一规定的科目填报汇总;(2)办理预算缴、拨款,即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专用凭证,办理缴、拨款,进行对账和结算;(3)组织会计核算,即各级财政总会计、各单位预算会计的收支明纫账,都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4)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即各地区、各部门、各学位都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定期汇编总预算和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以便各级人大、政府、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5)进行财务考核分析,即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综合运用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对既定的行政事业计划任务和单位预算进行分析比较、绩效考核;(6)进行财政收支统计。

二、关于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设置的变革

1 关于收入科目的设置

关于收入科目的设置相对支出科目的设置较为简单,行政单位可在“拨入经费”科目下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如“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2 关于支出科目的设置

关于支出科目的设置,因目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科目体系和部门预算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如会计核算科目对支出事项是按照经费性质进行分类记录核算的,如分为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而部门预决算对经费支出则是按照人员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由此导致预算单位在根据会计资料编制预决算报表时,要进行大胆的数据转换、调整、归并等工作,因此,支出科目的设置可借此次改革的契机,考虑结合目前部门预决算的编制要求,根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会计科目设置。

首先,行政单位可在“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人员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二级科目。其次,在“人员支出”、“基本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相应“款”级科目设置纫科目。最后,在“项目支出“二级科目下,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相应“款”级科目设置三级科目,并在此三级科目下,按部门预算报表中“项目支出”所列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这样设置会计科目不仅满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科目设置要求,也方便预算单位会计人员编制预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表。但这种设置科目的方法需建立在预算单位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项目相对固定或变化不大的基础上才方便实际操作。

三、关于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变革

随着会计电算化技术在我国的逐步普及,目前我国大多数行政单位都脱离了手工记账,建立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新的会计核算手段――会计电算化。因此,既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都提出了变革的要求,那么作为现代会计核算的基础――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也面临着变革的需要。

政府资金的管理不仅牵涉到政府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即预算单位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政府财政与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结合,不仅为政府资金管理构筑了理想平台,也是目前西方实行公共财政体制国家财政管理信息化的普通趋势,这一趋势的背后就是政府预算、核算、决算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3

关键词: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 管理 问题

中图分类号:D693.63 文献标识码:A

在市场经济引导下,市场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也是诸多资源中最为活跃、积极的因素之一。当前社会形势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正面临着诸多的改革,激励机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基础理论,对于新时期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进一步优化利用人力资源配置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著较为明显的不足,例如事业单位对于人才的配置是没有独立自力的,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往往是由国家统一调配掌控的。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也发生了诸多变革,将激励机制引入到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之中,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人员配置。

激励机制直接作用于员工身上,无论是物质激励还是精神激励,都将有效地提升员工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质量以及服务质量。采取职工激励机制将能促使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分层次流动,进而形成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

(二)健全考核机制,引入竞争机制

激励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目的。传统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有许多员工自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为“铁饭碗”,工作思想不端正,不履行岗位责任,积极主动地参与工作性较低,十分不利于事业单位的经营发展。将激励机制引入到人力资源管理中,相当于是对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可以大大提升员工的危机意识,增强岗位竞争意识。按照相关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倘若员工达到甚至超出了标准,予以激励,那么会让员工倍感信心;如若员工并没有达到标准,采取相关的岗位调剂或者薪酬调剂,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对岗位与人员的优化调配。

(三)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

事业单位对员工采用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员工来说可以促使其个人价值的实现,还可以促使员工工作的激情和热情,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开发自身的创新力和创造力,事业单位采用目标激励和晋升激励的方式来促使员工积极主动的工作,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促使事业单位不断发展。

二、人力资源管理应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就已经开始探索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激励机制作为西方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基础理论,早在80年代初期,就被应用到相关管理工作中来,经过了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激励机制现已经在我国许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激励机制的引入,促进了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度、职位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调整了体制结构,使得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在激励机制的应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一)缺乏精神激励

激励理论中,激励形式和实施途径多种多样,但可以主要归纳为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事业单位员工的薪酬、福利均是由国家统一调配的,在那个时期是比较注重精神方面激励的,例如职位升迁、出国深造等。但进入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后,事业单位逐步实现绩效工资以及合同聘任制后,员工所获得的薪酬不再统一,而为了进一步的加大竞争,许多事业单位将激励的重点集中在物质激励方面。

现今的事业单位激励机制当中,主要采用的是绩效工资激励,将职工的工资、福利以及奖金作为激励的主要内容,但是却缺乏必要的职工自我实现等方面精神的激励内容。

(二)激励手段单一

激励机制是一种灵活的管理方式,它对于激励的手段并没有局限,给予了事业单位更多的自由,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企业经营目标、人才管理目标来定制具有特色的激励方案。但从广泛的激励实践方案来看,事业单位激励手段形式存在形式单一的现象,没有实现多样化激励。单一的激励手段,可能只对于部分员工有着吸引力,例如简单的奖金奖励,对于已婚已育的员工的激励就要远远大于未婚未育的员工,特别是刚进入事业单位的年轻人、大学毕业生,他们往往对于职业的向往更偏向于价值的体现,而非金钱上的体现,过于物质化,让这些年轻人才人为事业单位与自身的价值观存在差异,继而选择离开,造成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失。

(三)激励机制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相互配合性低

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整体,激励机制是其中的一个机制,脱离了整体,激励机制的有效性难以体现出来。激励机制与绩效考核属于两种协同机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绩效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不能够很好地实现协同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激励机制的高效实现。但在许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出现了激励机制与绩效考核的相互分离、重合等多种现象。

有的事业单位对于绩效考核的管理较为严格,但激励机制并没有与绩效考核的目的达成一致,激励目标与考核实践产生矛盾,相互不能够得到良好的协调,最终使得绩效考核的结果不具备参考价值,也无法为激励手段提供有效的信息说明。更有一些事业单位,不断调整绩效考核的方式,但却仍沿用旧有的激励方案,造成二者的不同步,一些激励机制的运作基础没有得到实现,继而影响了激励机制的实施。

三、原因分析与解决对策

(一)原因分析

激励机制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

其一是当前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我国的事业单位所采用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部门管理模式和公共管理模式,在部门管理模式下,事业单位自身缺乏很多管理方面的自,因而无法自主制定激励方案、激励机制,同时国家部门的管理方式也会影响到事业单位对激励机制的正确认识,其落实与实践都得不到较好的保证。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我国事业单位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还不能够良好地解决公共管理与市场经济转变的环境变化问题,使得事业单位在应对市场环境变化过程中出现了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问题,继而造成了人力资源管理的不合理。

其二是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在我国相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激励体系当中,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体系,使相应的事业单位不能够对下属相关成员开展比较全面有效的激励,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激励机制难以充分有效地实现既定的激励目标,提升相关职工对于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很难最大程度上的发挥出相关职工的工作潜力;另一方面使相关事业单位的激励机制不能够实现完善其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事业单位激励体系的不完善和缺失,极大地造成了事业单位各种激励问题的出现。

(二)解决对策

面对新的社会形势,事业单位必须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激励机制的应用:

首先,事业单位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激励意识的认识,更全面地看待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事业单位不再是独立于市场以外的行政单位,市场环境的任何变动都会为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带来影响。人才的竞争一直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活动,因此,事业单位想要进一步使用市场环境,就必须要从人才管理入手,要加强对激励机制引入的意识。

其次,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寻求多样化、多层次的激励方式。事业单位应该从战略发展目标和员工的实际需求出发,定制多样化的激励方案。例如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员工,激励方案应该各有侧重,符合年龄段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对于年轻的职员,应该多从未来发展、升迁的角度制定激励方案;而对于生活稳定的员工,则应该多从员工实际需求,例如住房福利、生育福利、子女教育福利入手,力求让激励目标对于各个阶层的员工都是十分诱人的,从而刺激员工积极进取,认真履行位职责,创造出更多的岗位价值。除此之外,事业单位还应该不断创新激励方式,作为具有社会责任的工作单位,事业单位还需要从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入手,在激励方式上,要兼顾团队和个人的利益。在推行绩效管理和绩效激励的时候,如何协调这个矛盾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能激励了个人,损害了团队。绩效激励不是激励个人英雄主义,我们最关注的还是组织绩效的最优。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并不仅仅只包括激励机制,人员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其中每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为激励机制的应用带来改变。只有从整体上完善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才能够确保激励机制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手段起到良好的协同作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稳定提高。在不断细化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该不断细化绩效考核标准、评价模式等。

四、结束语

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策略,对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改进绩效激励模式、促进绩效执行、理论联系实际,合理开展绩效激励以及强化激励意识,将会有效提升事业单位激励机制应用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贾雅茹.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38(03):102- 107.

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1)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3)接受捐赠的资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4)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5)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3)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4)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

第十二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严格控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3)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4)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5)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6)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2)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4)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等。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5

关键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23-02

所谓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它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教文卫、体育、军队、警察等公共部门。

随着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规模的不断增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加强对其的管理将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一、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1.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往往只偏重于国有企业等经营性资产,而对行政、事业非经营性资产关注不够。

2.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追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推进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3.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非经营性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

4.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化对非经营性单位的监管,可以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基于以上的意义,政府在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的特点,且受管理体制、政策、理念等方面的影响,给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配置和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进而导致其使用效率偏低,闲置、浪费和流失现象较为普遍。因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管理中尚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总体来说,目前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各级地方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但是在具体实施上,由于各地具体条件与改革的进程的不同,不同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1)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国资部门对同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地方实行这种模式。但随着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地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这种模式逐渐让位于财政管理模式。(2)财政管理模式。即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同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自身属性加大管理难度。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根源上讲是由其自身属性造成的。其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形成来源多样。其二,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不用于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保值增值。其三,消耗的补偿只能来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转移和财政预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这类资产时,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占用费。经济学中的“开支偏好理论”,证明了在使用者拥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会追求自身开支的最大化,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就会造成国家利益的部门化。

2.缺乏科学合理的财政制度。中国现有的非经营性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①这种会计核算方法账面上的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单位所拥有的资产,由此造成家底不清,无法反映所占有的资产总量和资产的损耗情况,更无从反映资产的管理使用状况和使用效率,在制度上需要予以完善。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存量资产、财政资金购建资产收入、国有资产租赁、变现处理收入、事业单位“非转经”①收益以及基建、修缮等支出等。目前虽然有财务、基建和修缮等预算,但距离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仍有很大差距。

3.缺乏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体制。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资产预算体系,大多用财务预算代替资产预算,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缺乏对单位资产状况的充分了解,在进行资产配置时不考虑原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导致预算安排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资产闲置、浪费与资产的重复配置并存,降低了资产的配置效率,致使有限的财政预算资金没有得到最有效利用。

4.缺乏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就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出台过专门的法律,只是相关管理部门颁布过少量的部门法规和规章,层级不高,效力相对有限。在对使用单位责任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够细致,容易使管理责任落实不清;对资产流失现象没有相对完整的审计、纪检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惩处办法等。管理的混乱必然带来资产的流失,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和非民主化,容易助长与民主法制相悖的人治思想,进而排斥法治,其结果是保留传统的工作方式和陈旧的管理理念,影响相关领域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使问题不断延续。

5.缺乏公正的绩效考评制度。政府对由预算资金所形成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责任考核要求,对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效率性、效益型和公平性等缺少客观公正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的缺失,也导致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成本意识的淡薄和管理缺位。

三、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思考

2006年下半年先后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是规范和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根据“两个办法”,应在考察当前国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1.在公共财政模式下,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转变过去将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终极目标的传统观念。对于这部分资产,根据其自身属性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其管理目标应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唯有如此才符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根本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理念。

2.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随着改革的推进,各级部门应围绕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结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制定:一是根据单位资产的存量状况制定。在分析资产结构的基础上,对可以标准化配置的资产,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制定该类资产配置的数量及价格标准;二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及绩效考评情况制定;三是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对资产的成本效益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配置标准;四是参考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来制定配置标准。具备了完善的资配置标准体系,就能更好地为预算的精细化服务,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提供制度基础。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在资产配置的具体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预算,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费预算,避免资金浪费现象。

4.建章立制,创建完善的法律环境。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国资委、各使用单位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责、权、利,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人为损失和流失的责任者的处罚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准确、清晰的界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外,有关资产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有法可依,并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这是切实改变目前监管现状的治本之策。

5.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价体系中,主要评价内容就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但这些指标有些是相对的概念,无法直接量化、需要寻找和其相关的间接性指标进行分析评价,可以从投入、产出、效果及公众满意度方面入手。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部门,如国有资产监察验收站等,且独立于国资委之外。同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细化具体评价条例,兼顾地方利益。

参考文献:

[1]刘玉平.国有资产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刘玉平,牛晓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09,(6).

[3]财政所课题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改革研究[J].国有资产管理,2006,(2).

[4]刘素香.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J].产权导刊,2007,(9).

[5]曹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由之路[J].财会研究,2009,(9).

[6]张凤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08,(6).

行政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6

1.1政府会计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首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清,不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即:“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另外还规定:“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此看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各种设备等以及单位价值不满足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大批物资。企业会计中对于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相比之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有如下不利之处:

①不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在大批购入时按照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予以核算,但若同类物资在平时零星购入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如果也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很显然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如果作为当期支出列支,那么在年终清理盘点固定资产时,就难以区分哪些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哪些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这样的处理,显然不利于对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

②未规定固定资产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这样,容易造成预算单位即使资产已经报废或闲置,仍在“固定资产”项目中列示,从而虚增了预算单位的资产,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了解预算单位真实的资产状况。虽然调查问卷中没有涉及到与此相关的问题,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约90%的受访单位存在诸如资产界限不清、价值不符等问题。许多单位有一些闲置不用或者已经接近报废不能用的机器、仪器也挂在账面上,虚增了资产的账面价值,掩盖了资产存量的真实状况。其次、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利于反映单位资产的真实价值。按照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购入固定资产时直接作为当期支出,并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科目数值与“固定基金”科目的数值始终相等,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一直按照购入原值反映。另外,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每期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补偿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调查结果显示,行政单位只有16%计提累计折旧,而事业单位有40%计提累计折旧。即便是在这些少数计提折旧的预算单位中,也很少有按时计提的,而且计提的标准也不一致,做法十分不规范。笔者认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如下缺点:(1)难以反映预算单位各项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来说,账面上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其实是固定资产的购入价,但是随着资产的使用与消耗,资产实际价值难以在账簿中如实反映,虚增了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和更新。(2)难以反映预算单位各期真实成本。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使得行政单位的行政成本和事业单位的运营成本均得不到准确核算,相应低估了每期的成本费用。预算单位成本的不完整、不准确,不利于今后将要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而且会造成个别单位重复购置资产或大量闲置不用的现象,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3)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计提不能等同于固定资产折旧。一方面,修购基金的计提依据和比例并不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确定的,缺乏计提依据;另一方面,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在税前予以抵扣,而修购基金却不能扣除,从而导致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不够准确。随着行政单位的政府职能和事业单位运营环境、运营方式的变化,要求各预算单位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这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地核算、反映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计提累计折旧是非常有必要的。预算单位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来说,行政单位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各类经费拨款。另外,有些行政单位可能会有一些经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留作单位自用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相比行政单位来说,资金来源比较复杂。除了各种财政性资金外,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或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也会形成资金流入,另外还有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流入等。除此之外,预算单位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负债资金来源,比如政府发行债券、预算单位向银行贷款等。在受访预算单位中,行政单位全部都有来自于财政的拨款,拨款比例均在90%以上,事业单位约有90%有来自于财政的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比例一般在60%以上,可见,各种财政性资金仍然是行政事业单位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

1.2“对外投资”相关核算规定滞后,操作不规范

我国1998年以前的[]预算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对外投资”核算的相关内容,直到1998年的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才加入了对“对外投资”核算的相关规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均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局限于债券投资和以固定资产、材料、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其他投资的初始成本计价方面的核算,未涉及权益性投资的核算。另外,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投资理财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规定已经难以适应需求。而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对外投资仅仅局限于行政单位“利用财政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因此通常用“有价证券”科目对所持有的国债投资进行核算。但是一旦行政单位发生了其他形式的投资,就只能增加当期支出,无法作为一项资产予以反映。预算单位这样核算的结果,最终一方面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有些“对外投资”业务没有被作为资产予以确认,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就相应被低估;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单位某些“对外投资”业务被直接列为当期支出,会导致净资产的虚减,进而导致投资管理失控、投资效率低下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1.3预算单位债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量隐性负债

在受访单位中,有银行贷款的受访单位占到了受访单位总数的50%,银行贷款比例多在30%—60%。[]。其中,在有银行贷款的37个受访单位中,对于一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发生利息的处理,约有56.76%的受访单位在实际支付时记账,约35.14%的受访单位在平时予以计提。单位对于贷款利息的处理大多还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与我国目前预算会计的相关规定也是相符合的。在对债权债务进行核算时,约有54.05%的受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约33.78%采用权责发生制。这说明预算单位目前对负债核算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核算方法不规范,核算内容不完整等。

1.4不重视成本费用的核算,导致成本居高不下

行政管理费一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忽视了行政单位的成本核算及控制,以致我国政府成本长期居高不下,政府规模迅速膨胀,政府工作效率普遍低下。要降低行政成本,一方面要转变政府职能,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则要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减少铺张浪费等不必要支出。根据我国现阶段具体国情和行政单位现状,加强成本核算管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对我国目前建设“廉价政府”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由于通常业务均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只有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而且成本核算的内容也比较简单,操作不规范,因此,事业单位会计无法提供合理的成本数据,无法为事业单位管理层制定决策提供依据,也无法为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预算审批等提供依据。

1.5不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收支活动,预算约束力难以发挥

通常预算单位的收入支出活动应严格按照经过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编制执行,但是目前预算单位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脱节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单位把预算当作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一种手段,在预算获得批准后,就束之高阁,在实际支出资金时也很少考虑预算的问题,这样,年终难免会造成预算与决算“两张皮”[]的现象。这样做不仅违反《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加大了资金支出的随意性,甚至会造成财政性资金的浪费。预算约束力有待加强。在受访预算单位中,约80%的受访单位年度收入规模和年度支出规模变动幅度不大,约77.03%的受访预算单位建立了“年度预算收支管理制度”,但是仅有不到50%的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可见在许多预算单位中预算编制、执行的严肃性还有待提高。

1.6财务报表组成不完整,能够提供的会计信息有限

目前我国对预算单位财务报告的具体规定如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另外,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均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依据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和所属单位经审核的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二、我国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对策分析

2.1加强政府会计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

目前那些引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并取得成功的,大多是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预算管理理念与监督体系[]相对比较健全,公共管理已经解决了合规性的问题,财政管理正处于向追求绩效转变的阶段。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会计改革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政府会计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巨大工程,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只有不同程度、从不同方面采取一些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才能够保证政府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修订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范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将会为政府会计和预算向权责发生制转换奠定基础,将会保证政府会计与预算改革的顺利实施。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与实施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例如,事业单位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尤其是近年来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使得许多事业单位的运营方式、资金来源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步走向了市场或实行了企业化管理,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概念、性质、功能定位等并没有及时做出修订、更改。因而如何确定哪些事业单位应纳入政府会计管理范围就成了我国界定政府会计准则适用范围所面临的难点之一。因此,必须加快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适时修订或颁布有关法律法规,为政府会计改革提供制度平台。

2.2明确政府会计目标,突出公共受托责任

政府会计目标是指在特定的会计环境中,政府部门、公众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会计活动所希望得到的结果,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及实践活动的逻辑起点。当前,我国政府会计正在进行重新构建理论框架、制定会计准则或制度的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问题必然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通常认为,政府会计目标应具备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二是会计信息的内容;三是会计信息的作用或目的。只有明确了这三方面的内容,才能够给政府会计目标做出明确定位,从而以此为指导,更好地设计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建立政府会计规范体系。

2.3重新整合预算会计体系,明确政府会计主体构成

2.3.1行政单位会计应纳入新型政府会计体系

建立廉洁、勤政、透明、高效的政府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政府会计的核算和监督,政府会计工作在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处于现代政府的中心,有效的政府会计是廉洁和高效率的政府管理和控制的基础,中外理论界和政界普遍认为构建健全而透明的、有效界定受托治理责任的新型政府会计是良好的公共治理的基石。因此,新型政府会计体系应该能够通过对政府的相关决策及运用资源的情况完整、客观地加以计量、记录和报告,形成系统、有用的政府会计信息及政府财务报告,从而对政府机构和官员进行客观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同时能够督促政府机构和官员在行使受托治理行为时的选择决策符合公众利益。应将行政单位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合并共同组成政府会计,这样有助于将各级政府确立为会计主体,将“公共受托责任”的理念引入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完善政府会计核算以及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提供更完整、全面、透明的政府会计信息。

2.3.2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应纳入政府会计体系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具有数量大、类型多、情况复杂等特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其特别之处,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核算基础等方面均与行政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不同。对于事业单位是否应该纳入政府会计体系的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1)主张全部纳入;(2)国有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起“另立炉灶”;(3)重新划定,分不同情况分别纳入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具体又分几种情况:(1)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有事业单位必须纳入政府会计体系。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有两个,一是宏观调控市场,二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社会文化事业,而后者必须依靠各个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来完成。我国政府在机构设置时,职责界定上有交叉。各级政府直属的许多主管部门,既是行政管理部门,也是事业管理部门。有些主管部门下设若干行政单位,有的还设有事业单位。而有些事业单位则被授权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另外很多事业单位既有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也有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如海关所属的检疫单位等。这些事业单位应该而且是必须纳入政府会计体系的。(2)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纳入政府预算的国有事业单位。一些国有事业单位虽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对政府的财政依赖程度很大,而且国有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在政府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大。许多国有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均由历年的财政支出形成,若把国有事业单位从政府会计体系中分离出去,势必造成政府收支预算和决算的不完整。另外,许多国有事业单位的收支均纳入了部门预算管理,今后还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若将国有事业单位分离出去,势必对继续实行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及财政国库制度改革造成障碍。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均应纳入政府会计体系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2.4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规范体系

2.4.1我国政府会计规范模式的确定

目前,我国预算会计逐步向政府会计转化的改革势在必行,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也是大势所趋。但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之前,首先需要讨论的就是我国政府会计规范体系应采用的模式问题。

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了《企业会计制度》,又于2006年出台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这说明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行是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借鉴我国企业会计规范体系的制定经验,笔者认为我国政府会计规范体系也应采取“准则+制度”的模式,一方面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同时制定《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形成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核心的政府会计规范体系。

2.4.2关于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的建议

我国在今后的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应尽快建立起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从会计要素和业务的角度出发,对各个会计要素及各项具体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做出统一规范[]。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应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应该打破以前以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为主体独立或相对独立设计准则体系的模式,建立以业务为主体的具体准则,并进而形成以基本准则为统领,下设若干具体准则的框架形式。基本准则的制定可以仿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分为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报表、附则等,主要对会计要素和一般原则等做出规定。具体准则的结构可作如下设计:

(1)一般业务准则:主要对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信息的披露等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各项主要资产的会计准则、负债会计准则、净资产会计准则、各项主要收入会计准则、各项主要支出会计准则等。会计要素的界定能为各会计主体通用,这些会计主体也有可能是基金会计主体,如普通基金、国有资产投资基金等。但一般业务准则的项目决不仅限于会计要素本身的界定,还应包括要素中某些具体业务的处理准则,比如,固定资产准则、捐赠业务准则等,而且可以随着形势的变化、新业务的出现等不断进行完善。另外,在有关收入和支出的会计准则中,还需要考虑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财务报告中要求的收入、支出界定的差异。

(2)特殊业务准则:主要针对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预算业务调整准则、执收业务准则、业务准则、成本核算业务准则等。其中,预算业务调整是协调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与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会计业务,它提供政府会计中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记录和对政府财务状况的记录之间差异的协调和解决方案;执收业务是指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的国库业务、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征管业务等;业务主要指的是与各政府和公立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的业务;成本核算业务主要是指某些国有事业单位需要进行的账内或账外的成本核算业务。

(3)报告准则:主要对报表反映的内容、格式和项目的排列等作出规定,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准则及具体会计报表准则,如资产负债表准则、运营表准则、联立及合并报表准则等。具体准则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新业务的出现等不断进行完善。

2.4.3关于制定《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我国政府会计还应制定统一的《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从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的角度出发,对单位全部业务的会计记录和报告编制等做出具体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者处于平行地位。这种“三足鼎立”、各自独立分离的预算会计制度规范体系与我国传统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以前,财政资金的运用实际经历了财政资金入库、拨款阶段和财政资金在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耗用阶段。为核算这两个阶段中财政资金的运动相应形成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会计要素和核算范围。但随着部门预算的实施打破了预算内外资金的划分,而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又将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财政总预算资金的拨款阶段合二为一,财政资金运动逐渐由两阶段运动转为统一循环。因此,可以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合并制定《政府单位会计制度》,根据具体业务以及财政资金的运用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会计业务和报告编制做出具体规定。

2.5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应当被视为广泛的预算体系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可能是保证公共部门管理全面转轨的惟一一条值得走的路径。”西方国家近年来相继对政府会计的核算基础进行了改革,其中尤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改革最彻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那些实行完全权责发生制的国家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改革成本高昂、影响信息需求以及审计机构不予认同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政府和行政单位采取完全的收付实现制,而国有事业单位也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主,同时对经营性收支业务允许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政府会计核算、报告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大多与实行收付实现制有关系,我国政府会计需要引入权责发生制。

2.6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财务报告是会计工作对会计数据经搜集、整理、加工而形成的最终成果,是会计主体向各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文件。而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信息的载体,也是披露政府会计综合信息的一种规范化方式。在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下,我国目前实际上只有预算会计报告,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财务报告。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报告无法提供政府部门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的财务信息,无法满足公共管理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一个能够全面完整的反映政府财务收支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综合性会计报告。在我国今后的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应围绕政府财务报告这一核心内容,着手研究建立更加全面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