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第七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置排污口;

(二)使用剧毒农药;

(三)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

(四)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四)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第九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设油库以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趸船和锚地;

(五)放养畜禽或从事水产养殖;

(六)机动船舶在湖库保护区内行驶、作业;

(七)旅游、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第十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二)利用土壤净化污水;

(三)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五)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堆存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清除。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或迁移。

第十三条建设城镇集中式供水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将预防性卫生设计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产生的污染物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四类、五类、劣五类水域建设集中式供水项目。

第十四条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单位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设置界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擅自移动界碑位置。

第十五条取水单位应当经常巡视饮用水源保护区,定时观测水质状况,及时制止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源的行为,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散式饮用水源的设置和保护纳入村镇规划,采取措施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

第十七条分散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30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

(三)排放工业污水;

(四)修建饲养场、厕所和堆放垃圾。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饮用水源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避免危害后果,同时通报已经或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取水单位和当地供水部门,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时,海事部门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强制拖航,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使用剧毒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的,按照《*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实施上述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四)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施上述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其他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

(三)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城镇集中式供水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行为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拒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以及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移动界碑位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擅自批准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责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的;

(三)不按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固体废物的;

(四)不按规定责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停止经营或迁移的;

(五)不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行为的;

(六)发生污染饮用水源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七)有其他、、行为的。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生态保护;水资源;生态补偿

一、太湖作用、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太湖的地位及作用

太湖流域地处长三角核心区,经济发达、工业密集、城镇众多,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正因为如此太湖对于这个地方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太湖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原因

一是,太湖流域人口、工业高度密集,水质型缺水、水量型缺水现象并存,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二是太湖流域水污染形势严峻,直接影响到流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比其他流域更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流域排污总量控制;三是太湖流域不同行政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矛盾突出。破坏太湖岸线、占用太湖水域等现象比较突出,湖区淤积严重,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对太湖水域、水资源的保护;四是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二、太湖的生态安全保护制度及评议

我国还没有规定专门的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关于流域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中。因此,在中小流域开展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为今后流域法制建设提供可供参考的实践经验。

(一)关于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及评价

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此次《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划定引用水的保护区,并且对其进行明确的管理,确定了一系列应急的方案。

首先,这一系列的规定加强了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较之以前分散的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提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方案、每个制度间相互有一定的联系。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明确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职责,防止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的缺水危机。

其次,笔者认为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禁止性规定较多,鼓励性措施较少

这些禁止性规定极不利于调动人们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如果禁止、限制性规定和鼓励性规定结合起来,对积极主动进行饮用水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将极大地提高饮用水源保护的成效。这样的话也能普及群众引导群众参与。

2、应急预案的综合性不够

规定了每个县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国务院及两省一市制定了紧急预案,但是在实际的积极情况发生时候缺乏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有可能使各部门的行政区域管理出现重叠交叉的现象。

(二)关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及评价

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规范水功能区划制度,针对太湖流域具体情况开展流域整治,严格限制开采制度。这一部分当然是对调度的统一性做了一定的规定,并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分具体情况做出了不同的策略,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部分应该更加着重的突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水资源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以社区需要和优先次序为基础,可持续地开发与管理水资源,是我国利用于水资源管理必须确立地首要原则。

其次流域管理效益原则。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应充分认识“同一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赋予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真正但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从而保障管理的效率,避免流域管理体制因权力过于分散而导致效率低的问题。

再次是流域与区域协调原则。在建立强大的、处于流域管理体制核心地位的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实行行政区域管理,协调处理好与地方各部门、各集团的依存关系,建立国家和地方行政相协调的管理体制。此外,该原则还包括:①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服从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即在水资源管理体系中,流域水资源管理高于流域内行政区划的水管理,行政区划的水管理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统一协调;②部门的专业性水管理要服从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各行业的水管理应当纳入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体系中,尊重和服从流域水资源管理。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及评价

水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核心内容为国家水污染物。自2001年起,太湖开始年年出现大面积蓝藻,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所以《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中提出了排污总量的控制、检查,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基于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这也是迫切的需要出台的一项措施,因为在太湖流域之前进行的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较大的意义。政府方面的职能在条例的规定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水污染权交易机制的本质是一种总量控制机制,将水污染权总量在太湖流域内部的各个区域和子区域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而且各不同区域和子区域之间的水污染权总量相对比较协调。

(四)关于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的规定及评价

明确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工作,强化太湖流域湖泊、河道水域岸线管理,范太湖流域圩区建设和治理。

为了适应新的防汛抗旱形势要求,条例的这一部分的规定体现了防洪工作实行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的调度的方式,能比较好的实现湖泊管理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澳大利亚在防汛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应用于防汛抗旱。由于热带气旋风带来的大雨,常常引起澳大利亚局部地区洪水泛滥,仅新南威尔士州每年平均洪灾损失就达1.5亿澳元因此,近年来,澳联邦政府,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洪泛区的管理。目前提出的对洪泛区管理的策略是把优先权放在保护生命和重要财产的非工程措施上,严格清障,使洪泛区达到防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条例第五十四至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清障条款、保护水域岸线条款,但没有明确所要达到的标准,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工程措施条款,关于汛、旱规定的预防性措施不够完善。

(五)关于保障措施和监测监督规定及评价

1、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设置较为规范,比较有发展前景

饮用水水源地补偿制度中的水源地,是指由于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地区。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社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其自身生态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是地区间的排污协调处理,《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通过政府间小流域补偿。但是应该更明确的规定补偿的程序、补偿的标准等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其次饮用水水源地相应产业发展的限制,主要是对那些对饮用水可能造成影响的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作出相应的限制,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提出了对企业和转业农民相应的扶持,尤其是第六十六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机制的优越性得到一定的发挥,让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不是简单的当地环保部门以政府强制主导的方式进行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市场机制在资源高效率配置方面的优势。

2、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未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

公众参与对于法律的施行和贯彻有着不言自明的作用。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相关保护流域环境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控告监督、检举和控告。国内的很多环境法律的规定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一可实施性。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并非环境立法本身能够解决的,但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也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条款。将民众参与置于末端控制,即保障措施中。但是此项条例能够公开的向社会征求意见也不失为一种前端控制的方式,将条例的内容进行公开的公布使信息能够公开,让普通民众也能积极主动的参与进来,充分利用媒体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提高民众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利用舆论监督流域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提高政策制定的开放度和信息透明度。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3

关健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1.引言

地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洲泸西县旧城镇的板桥河水库,是一件以灌溉为主,兼蓄水、防洪、水利发电、城镇供水等综合效益为一体的中型水利工程,它哺育着全县55.2%人口,维系着全县20万人的生存。水库始建于1957年12月,后经四次扩建、加固,现水库总库容7940万立方米,水面面积8000余亩,森林面积11000余亩,水库坝址本区径流面积106.7平方公里,外区引水径流面积218.8平方公里,集雨范围涉及红河泸西县、曲靖的师宗县、陆良县,主要通过板桥河方向及矣维河方向引水入库。多年来水库平均供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板桥河水库于2002年被州政府列为水源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约2000公顷,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两部分,其中核心区面积1200公顷,缓冲区面积800公顷,作为泸西县第一大、全州第二大的饮水水源工程,承担着城市生活饮用水的重要任务,板桥河水库的供水安全和水质保证必须万无一失,为了这份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板桥河水库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措施有效,水质状况一直稳定保持在Ⅱ类标准之内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由于库区区域大、污染总量多、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权限有限等原因,开展水源保护的难度日益增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水源保护权责不清、力量薄弱

目前饮用水源管理状况为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水环境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等等。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权力交叉、职责不清,造成执法上的权力重叠和权力真空,加之适合我县当前实际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造成了“都相关、全无责”的状况。

2.2库区污染类型多样、总量较大

生活污染:水库周边住户主要集中在木龙、矿厂、板桥3个村委会,11个自然村,共涉及1410户农户5088人,这些村寨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渗坑而入库;生产污染:保护区内杂花田交错,核心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5.2公顷,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周边村寨农户的农耕地有112公顷,其中半数以上为坡度在25°以上,农业生产使用的化肥、农药及除草使用的除草剂等残留物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成为主要污染源:工业污染:目前,水库上游依然有5处煤矿开采企业,1座洗煤厂,1座焦化厂的涉煤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造成库区面源污染以及大量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或间接排放,雨季污染物随暴雨径流进入水库,对水库水质造成一定污染。

2.3库区水质富营养化风险较大

水库内养殖鱼类是为了进行生态保护,但部分群众根据传统观念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水库内偷捕理所应当,虽然进行劝说、教育,但是偷钓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如果被偷捕的鱼数量大、种类集中,将严重破坏水库生态养殖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库自净能力减弱,加之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固定废物、化肥和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任意堆放和乱倾倒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致使水体朝富营养化方向发展,水库中氮磷累积较易引起藻类爆发,导致水库水质恶化。

2.4资金投入来源单一

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安排专项资金长期投入。目前,政府尚未安排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水库管理所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开支是唯一的保护经费来源,导致了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

3.水源地保护管理实践与措施建议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打造我县“高原至美·花荟泸西”现代高原花园城市建设的基础。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让其更好地造福于泸西人民,本人建议从下几方面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3.1理顺水资源保护工作体系

一要加大对《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泸西县板桥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修定,使之成为操作性强、措施可行的地方性规定,切实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到正常、有序的轨道上来。

二要进一步明晰权责,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源;环保部门加强项目管理,严格环保审批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林业部门做好水库周边现有森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市城建、国土、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三要完善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水源保护工作责任主体,加强上游水源保护的协调工作。

3.2实施库区污染综合治理

一要逐步减少库区污染源。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加强库区的森林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对现有的煤矿企业实行技术改造,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生态农业”,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倡使用有机肥料,推行科学施肥施药,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实施上游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坡改梯、水土保持林建设等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二要建设防污治污设施。对库区周围村庄、厂房生活区内的群众生活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兴建生态厕所、因地制宜地实行垃圾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在水面径流上游设置阻拦坝,控制污染物注入水库内。

三要积极探索利用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水质措施,加快对水库渔业开发与水质保护专题研究,进一步采用生态养殖,按照科学合理的放养思路,合理分析、严格控制水库鱼种放养的规格、比例和密度,使水库内形成相对较平衡的生物链,充分利用生物链来控制浮游藻类的过度繁衍,预防水库富营养化发生。

四要加大执法监管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提高环保的执法效率,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严格行政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水源地的行为,为水源地水质净化提供坚强保障。

3.3严格加强水质监测力度,确保水源安全

进一步加强对水库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3.4建立水源应急机制,防控突发事件

构建科学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和水厂应急“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有效应对饮用水水质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3.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建议县政府将水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长效投入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办法,引导水源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逐步减少污染排放。

4.结束语

切实保护好水源地水质不仅关系民生,更具有战略意义,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水源保护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既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才能保护好板桥河水源地的水质,保障水源地供水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细则》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云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6号)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保护;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S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必要性

水源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关键因素,城市的发展要以城市本身能够利用的水资源条件来决定,不仅要考虑城市水资源所能够承受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要考虑水资源的水质条件及水生态环境对不断提升的水污染的所能承受的最大环境容量。城市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是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稳定供水的关键措施,尤其是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后将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得当今社会已经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来对待。我国目前主要面临的水资源问题有水质性缺水、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其中因为水环境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是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最大的威胁。水源地安全具有两个属性:一是水源地的自生属性,如地下水含水层的岩石特性和厚度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地下水中外来物质(污染物)的停留时间和迁移造成影响;其次是水源地的社会属性,这主要是水源地因为人类活动而受到影响。因此水源地的安全评价应该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能够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提供充足的水量;二是还应该具有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人类活动影响的能力。

2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数量颇多的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管理措施混乱,评价标准模糊不清,对水源地的保护效果较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水源地管理体制混乱不清,一直以来水源地管理都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其中涉及到众多管理部门及机构,管理工作的权限与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也不集中,有些水源地虽然设置了保护区,但保护与管理效果不高。后来虽然设置了流域管理机构,加强了对河流流域的管理,但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只能作用,不能形成统一的流域管理,因此,摒弃以前的行政界限,实现真正的流域统一监督与管理显得日益迫切。

2.2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在水质监测技术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同时在监测体制上没有形成一个持续的监测体系,对水源地水质变化规律和影响因素了解的还不够详细,同时对监测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还不够充分,不能充分利川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水源管理与保护应对策略。

2.3水源地应急体系建设不够健全,很多水源地的应急预案不充足,甚至有些就没有应急预案,使得水源地的安全保障能力比较低,一旦发生突发污染事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

3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3.1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的工程措施

3.1.1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结合上游水库水源保护区农业发展现状和土地利用情况,建设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同时建设坡面坡耕地整治的坡面水系配套工程,建设排水灌溉沟渠。实施生态农业保护,保护区内的坡耕地推广实施保土耕作。

3.1.2生态修复重点工程

在上游水库水体周边污染物质浓度较大的水体实施生态浮床治理。为保证入库水质达到标准,在水库污水排放较集中处实施人工湿地工程。

3.1.3隔离保护工程

在上游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库周实施生物隔离工程;设置饮水水源地标识牌。

3.2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措施

3.2.1设置管理机构

负责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的领导、决策,制定项目发展方向,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负责资金安排和协调,监督项目实施。

3.2.2取缔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网箱和投饵养鱼

在城乡饮用水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面取缔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完成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内网箱和投饵施肥养鱼取缔工作。

3.2.3监控体系建设

对整个监测过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并将水质监测成果编制成当年的水环境质量报告,以便能够准确、全面、系统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水资源保护提供科学的依据,为科学的管理水资源打下基础。

3.2.4管理体制建设与管理措施

(1)强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从防治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保障广大群众饮水安全,增加有效供给、保护水源地水质水量的角度出发,要逐步建立起法律监管、技术保障、监测与应急、社会参与四大体系。

(2)制定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条例。加强立法和规划,严控污染源,应采取一些鼓励性条文和实质性、程序性条文,增加面源污染控制方面的条文。为保护饮用水源地供水安全,防止水体污染,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应尽快建立健全我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

(3)严格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强化新、改、扩建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审查制度。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坚持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决不审批。

(4)推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的水体功能与水质保护目标,推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各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以水功能区为单元,制定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

(5)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对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总量收费和超总量收费制度。对于实施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若剩余有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加大污染治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6)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水源地管理,编制科学的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好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关系。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城乡供水的水源需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与制度建设,制止对生态与环境的破坏,逐步修复生态与环境,控制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地下水及自备水源的开采。

(7)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发展生态农业。各水源保护区内还存在部分耕地,农业面源污染使水库和河流水质受到威胁。要合理使用化肥,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研究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发展以虫治虫、以菌冶虫等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以防止和减少农药(包括农田径流)对水体的污染。

3.2.5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建设由数据库、统计分析、水质测报分析、管理决策、动态显示、信息等系统组成的信息系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3.2.6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

为处理好我区境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水污染事件带来的危害;维护境内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饮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统一管理的水污染处理机制,提高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必须制定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

4结论

因此,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可以提高水源地现有水质的标准、水源地水功能利用率、优化水环境,控制水土流失。使所面临的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而造成的水资源缺乏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协调等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对改善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持续利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全面推动小康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唐克旺,徐志伙等.全国城镇地表水饮叫水水源地水质评[J].水资源护,2009.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5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全县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以及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及整改情况,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整改突出环境问题。通过环境保护大检查彻底摸清底数,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落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夯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巩固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全县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排查

1.重点检查全县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3.重点检查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4.重点检查辖区内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

5.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重点排查。

6.强化对我县采选、水泥、冶金、化工、球团、钛白粉、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工程减排项目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7.对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8.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9.对全县塑料包装厂进行全面整顿和排查。

(二)对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检查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

4.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管理条例进行编制。

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清理

1.对辖区内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查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

2.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四)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排查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地方“土政策”和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污染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及整改情况开展检查。

(六)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

三、检查方式

(一)县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应切实落实大检查方案,要认真履行法定环境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全面细致开展检查工作;要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采取专项检查、专题督查、个案追查等多种方式做好清理排查工作;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施分类治理;要强化抽查督查工作,确保检查到位、管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其他各牵头单位也要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各牵头单位的检查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县级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将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总结阶段。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步工作措施,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最终形成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经县政府审定后送市环保局。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承担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担任工作联络员。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与完成期限,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确保大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范文6

20__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事业长足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指导下,我局认真学习落实十七大关于 “生态文明” 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富顺”主题,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循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和同步发展原则,扎实推进污染防控、总量减排、生态保护和民生工程建设,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环境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一)坚持宣传引导,加强环境文化建设

以“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线,深化环保法制宣传,着眼环保科普知识普及,提高全民环保素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法制宣传月”时机,采取上街设点散发资料、悬挂标语横幅、发表电视讲话、播放电视专题节目和字幕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开展环保法制和科普知识宣传,共散发宣传挂图800余幅、环保书册300本、节能减排宣传卡片和传单20__余份、悬挂宣传横幅30余幅,开展电视宣传10余次,组织环保志愿者210余人次;组织企业法制培训4场次,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举办环保法制讲座2期,组织环保知识“进厂矿、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10余场次,着力环境文化建设,不断强化全民环保意识,

(二)咬定约束指标,总量减排工程有序推进

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按照20__年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要求,以及“强化减排项目建设”的思路安排,我县认真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极研究措施,全力推进管理减排、工程减排、结构减排“三大减排举措”,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有序开展。今年总量减排任务项目有四类:一是完成城有纸业公司、安溪纸业公司废水治理工程,童寺化工建材公司废气治理工程;二是完成远大富源公司废水治理及清洁生产审核;三是力争于20__年底完成富顺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最迟20__年6月投入运行;四是完成永年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截止目前,城有纸业公司、安溪纸业公司废水治理工程、童寺化工建材公司废气治理工程已顺利完成并通过验收;远达富源公司废水治理工程已经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正在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预计年底前能够完成;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开工建设,基本[!]能保证在20__年6月建成投入运行,目前总投资601万元;永年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已完成可研究审批及工程详堪工作,由于资金筹措困难,土建工作未启动,今年难以完成,县政府已书面报告市政府请求调至明年完成。

(三)坚持惠民利民,环保“民生工程”取得实效

1、加强企业污染整治。今年城有纸业、童寺化工建材两户企业列入省政府限期治理企业。富顺县城有纸业公司生产废水整治工程采用动静平静、封闭循环、综合利用的术,工程累计投入180万元;童寺化工建材公司烟尘粉尘治理工程总投资255万元,机立密、生料磨、水泥磨、原料破碎、水泥磨破碎、熟料库、打包机等工序粉尘回收点颗粒物浓度均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规定。两户企业于9月5日通过了市目督办、市环保局、市经委代表省级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

2、切实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对县城饮用水源(镇溪河流域)按新的保护区划分规范,进行了重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编制了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对乡镇水源划定保护区范围;加强了水源地日常巡查执法,会同有关镇乡和部门清查、整治和取缔二级饮用水源的排污口,使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开展了每月1次的镇溪河水质监测和每半年1次的25个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镇溪河水源水质常年保持在ⅲ类以上水质,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25个镇乡饮用水源受

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影响水质多数较差。

3、加强县城环境综合治理。认真开展城镇煤(油)烟整治、噪声控制。一是实施餐饮业准入管控,在清洁燃料使用、油烟有组织排放方面严格把关,在规模酒店、火锅店安装油烟处理设置,减少对居民区的污染。二是开展环境秩序专项整治,会同城管、工商、卫生、药监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县城区夜市摊点。三是加大县城区噪声控制力度,对钟秀路等音乐茶座、歌城,继续实施专项整治,落实夜间专人值守、处理投诉;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娱乐生活方式;开展“两考”禁噪,加强了建筑施工行业噪声监控,严格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扰民,对居民住宅区内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及时查处整改,圆满完成了“两考”禁噪任务。四是参与县城区扬尘整治,在县城管委安排下合理布设监控点,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五是切实做好省级卫生县城复查迎检中的环保工作,顺利通过了省级复查。

(四)坚持依法行政,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1、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有效控制新增污染。全面贯彻执行《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项目建设管理上,执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把好企业环保准入关。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坚持战略环评制度,落实产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进步要求为导向,促进工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合理选址,严格审批,引导企业选择优良工艺和设备,促进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截止目前,共审批建设项目119个,其中审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工业类25户,第三产业74户,其它类20户;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2户;“三同时”执行率为100%。

2、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和排污费征收制度。按照《环保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我局执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并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排污企业开始新一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排污费征收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努力做到征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百日专项检查”。在“环保专项行动”中会同县安监局、经商局、监察局、人大城环资委等单位,集中检查了富世镇片区10个企业、东湖镇片区10个企业、安溪镇片区4个企业,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口头和书面要求,对11户企业提出了口头要求,对9户企业发送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2户企业进行了处罚。在“环境安全百日专项检查”中,以食品、化工、造纸等危化品生产使用行业为重点,已对全县8个化工企业、4个造纸企业、12个加油加气站、1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晨光工业园工内已投产的5户企业、6个煤矿和7个危化品使用、储存企业的环境安全进行了检查。

4、加强环境安全监管,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一是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了县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监测方案》,督促重点企业完善自身《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和试用,提高可操作性;严格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确保污染事故能得到及时处理,将损害降到最低。二是加大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管力度,对涉源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督促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指导企业做好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全县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今年8月,完成了富江水泥公司3颗废用辐射源的顺利送储工作,消除了重大辐射环境安全隐患。三是加大对企业的巡察力度,坚持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每周两次、一般企业每月一次的巡察,严格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316人次,对84户工业企业66台套治理设施进行了巡查,从巡查情况来看,治理设施运行率达到94%,达标排放率达到97%。四是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发挥自动在线监测平台作用,远达富源化工公司、富江水泥公司两户企业新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已完成了的安装调试。

(五)强化环境服务,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1、开展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为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单位形象,我局积极开展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一个窗口对外,将本单位履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能,调整归并到了一个股室——综合业务股。行政许可项目规范为5个,其中即办件3个,承诺件2个。切实落实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2、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做好项目协调服务。在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注重对企业在项目环评手续办理、项目选址、工艺选择等方面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一方面,对自身审批的项目,寓服务于审批当中。另一方面,对省、市审批项目,积极协助做好环评单位联系和省、市局相关处室的对接汇报工作,如威力富戎公司技改项目、吉泰龙迁建项目、县城垃圾处理厂项目、顺麒公司技改项目、2500吨/日干法水泥项目等,通过衔接,促成了项目推进。

3、积极为企业、乡镇争取上级资金,筹措本级资金,加大治理投入。今年,积极帮助指导企业、镇村编报国家、省、市环保补助项目,涉及工业企业治理、场镇污水治理、小流域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5大类项目,总投资1762万元,申请补助805万元,相关项目资金逐步到位。同时,县财政加大治理投入力度,今年已先期安排企业治理补助资金15万元,年底县级环保资金将向治污大户、减排大户企业倾斜安排。

4、积极解决群众反映的环保热、难点问题,切实为民办实事。 一是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邀请相关部门座谈,共同商量如何集中处理我县医疗废物,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参加“大接访”和“下乡”活动,今年共接待来访群众93人次,收到群众来信来电205件次,环保热线电话投诉80件次,办结率为98%,群众比较满意。

(六)坚持城乡统筹,生态县建设和农村环境建设启动

按照全国农村环保会议精神和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我县抓住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和生态县建设试点县契机,将环境保护的重点逐步向农村转移。根据生态县建设要求,着手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完成了小康环保行动试点县规划、部分环境优美乡镇规划制定。坚持实验示范和典型引路,开展“生态细胞”创建,今年被确定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试点镇2个(永年镇、板桥镇),共创建成省级生态示范村1个(东湖镇卷坝村)、省级生态小区1个(宝庆乡天池湖)、省级人居活动生态小区1个(西湖人居活动小区)、创建成省级绿色学校1所(代寺三中)、省级绿色社区1个(富世镇金山社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市级生态示范村5个、生态家园30户、生态示范区1个。板桥镇吴庙村、干竹湾村2个省级人居环境村庄治理试点工作启动。在农村环保方面逐步加强,着手开展了农村污染源调查,谋划河流、湖库环境保护措施,包装上报重点场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实施了重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整治。

(七)狠抓基础建设,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1、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全员素质。按照学习型机关建设要求,坚持每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学习政治理论和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制订了环保人员“十不准”规定,增强了环保工作者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进一步宏扬了环保精神,增强了全体党员和职工拒腐防变能力。

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服务环境管理。狠抓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推进仪器装备配备和更新升级,今年预计可获得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补助资金50万元,加大环保执法硬件设施和监测仪器设备投入,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和监测能力。县环境监测站按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要求,顺利通过了计量认证复查工作,编修制订了4.0版《质量手册》、《质量文件》、《程序文件》的质量转版体系。

3、狠抓监测技术服务。一是完成了重点流域沱江河三个断面三个水期31个项目的水质监测和1月、5月16个项目的加密监测工作,完成四川省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富顺县高硐断面每月31个项目的监测工作;二是完成了城区3个大气监测点每季度一次,连续五天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任务,以及每月4个监测点的隆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和每月1个监测点的降水监测任务,承担了全县城区全年两次4个监测点的功能区环境噪声质量监测任务以及全年一次32个测点的交通干道噪声和204测点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任务。共采集有效数据样品1319个,获得有效数据1048个,编制19份环境质量报告。开展了委托、比对、监督、现状、污染纠纷、应急监测,今年共对今年共对225个污染源进行了废水、废气、噪声监测,共出据监测报告242份,及时为党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提供了科学、翔实、准确的数据体系。

4、继续开展了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去年污染源清查基础上,在全县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录入、上报和分析评价、总结等工作,通过调查,彻底摸清了污染源状况,据统计全县工业污染源356个、生活污染源1184个。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环境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相关单位和镇乡保护生态环境、创建优良人居环境认识仍有较大差距,部分企业的环保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企业看中短期效益,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有逃避环保监管倾向,在污染治理上不愿投入,即便是投入,也想方设法节约成本;个别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上,存在办理环评手续不及时问题;排污费征收困难,部分企业不愿意承担缴纳责任,千方百计偷逃或少缴排污费,缺乏强制手段。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艰巨。工业减排进展有序,年底前能全面完成,但是城市、集镇生活cod、氨氮等生活减排指标中水污染物的削减难度大。一是县城污水处理厂虽然已开工建设,但仍要在明年6月才能投入运行,县城生活污水目前无法处置;二是永年镇场镇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资金(249.2万元)尚在筹措当中,虽然已作为环保治理项目上报,但难度大,资金缺口较大;三是乡镇生活污染面宽量大,难于治理。

3、执法力量较为薄弱,执法人员结构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力量严重不足,执法水平不高。特别是因人员少,建设项目监管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难以及时到位。

4、环境管理、监控面宽量大,执法压力巨大。县内的重点污染企业近20家,中小企业几百家,而且大多是老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产能较低,污染治理投入严重不足,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监察难度较大。大量的餐饮、娱乐、服务等三产业店数量大,铺遍布城乡,油烟、煤烟、噪声、污水扰民时有发生,各类纠纷、投诉不断,环保部门应接不瑕,鞭长莫及,牵制了大部分执法力量。

5、农村环保形势严峻。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薄弱,投入严重不足,镇乡工业发展有时“饥不择食”,工业污染、生活污染有向农村转移趋势;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普遍存在,乡镇场镇饮用水源保护形势严峻,环保部门力量有限,农村环保监管措施落实难。

三、二〇〇九年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基础环保知识,强化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特别要抓好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的环保法制培训,增强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好减排工程建设,努力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抓好减排工程建设,努力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按照《十一五减排工作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分解减排目标,落实减排“一岗双责”责任,力争将总量减排任务入纳镇乡、部门、单位党政目标考核范围,营造全县上下抓减排,社会各方促减排的良好氛围。切实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减排措施”,确保“十一五”和年度减排目标实现。。

(三)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一是建设富顺镇溪河流域 、饮用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植树造林,确保水源涵养;二是会同相关乡镇、部门加大农村水体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力度,重点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渔业污染;强化对水源积雨区内群众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积极力争沼气池建设计划,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三是继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影响区范围内的农家乐进行清查,对不达标的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达标排放;四是加大对县乡饮用水源的监测力度,对水源水质有严重影响的达标项目进行跟踪监测;五是加大巡查力度,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逐步好转。

(四)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和生态建设。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生态县建设。一是围绕“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目标,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二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重点规模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三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配合农口部门推进农村沼气能源工程,减少柴料燃烧和人畜粪便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施用,四是继续深入开展生态县细胞建设。五是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坚持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营造优良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继续加强城乡油烟、煤烟、垃圾、污水、噪声为重点的污染防治,积极稳妥处理好群众投诉,构建和谐厂群关系、商(家)住(户)关系;配合城管部门和乡镇推进县城垃圾处理厂建设和场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卫生填埋工程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和业主加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启动重点场镇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工程,。

(六)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控新增污染源。深化《环评法》的宣传、贯彻、落实,消除环境隐患,推行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应符合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二是加强晨光工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区及其建设项目的监管,督促晨光工业园区启动污水处理、工业渣场工程建设,协助晨光工业园区做好“省级园区”、“生态园区”申报、创建工作。三是严格执法,对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处理。

(七)加强环境监管,严防污染事故发生。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化工、造纸、制革、建材等行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的巡察力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恶意排污行为严厉打击,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