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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范文1
关键词:突破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一、“突破辽西北”战略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位分析
2015年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意见》出台并再次强调,“十三五”期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实现绿色发展是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过程中,要正视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突破辽西北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二、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辽西北地区长期以来工业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该区域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资源环境承载力极其脆弱。脆弱的生态环境极大地制约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其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2、在执法层面,执法手段和措施单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分层管理体制效率低下,且极易导致各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争权夺利现象产生。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异常混乱和尴尬的局面。
3、在运营环境上,相关制度协调性较差。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虽已建立,但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4、在法律归责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协调,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宽泛不够严苛,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既不足以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5、在法律监督上,相关部门认识,行政管理手段单一,过分偏于经济处罚,缺乏对于建立长远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视,致使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威胁当地农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辽西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使得改善该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发展辽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面对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困境,应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通过对现行环保法的修订,完善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规定。
2、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以求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的发生。通过赋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来增强其执法和管理权威;此外,应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3、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相关处罚指标体系,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开展。
4、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妨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根源。要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积极构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公开法律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才能使得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公众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监督。
结语
“突破辽西北”战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发展,也践行国家政策。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十足的动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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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海博.网络伦理失范及其法律应对.光明日报(理论版).2014.08.26.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范文2
(一)抓好环保警示教育,从思想上提升队伍环保意识。召开专题学习会,通过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县局干部职工一致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生态红线是决不能逾越的“雷池”,生态环境保护决不能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关系,自觉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环境纠纷调解工作,以钉钉子精神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1.纳入“七五”普法规划,持续推进环保宣传进程。
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七五”规划,通过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在“七五”普法期间,全县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知晓率、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
2.抓牢“法律七进”载体,有声有色开展环保宣传。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县“法律七进”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县以“法律七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方案》,将环境保护法律宣传工作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寺庙”中进行细化,促使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七进”中有抓手,有内容。
二是更新专题宣传栏。将位于人流量集中的人民路一段(县人民医院对面)宣传栏内容更新为“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列举群众身边常见的噪音污染、烧烤油烟、污水排放、乱扔垃圾、焚烧秸秆纸钱、使用塑料袋等环境污染行为,倡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吸引了广大群众驻足观看,同时各基层司法所也将乡镇法制宣传栏更新为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是开展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在“三月法制宣传月”、“6.5”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行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知识。2017年,结合“6.5环境保护日”等宣传节点,全县累计开展环保集中宣传30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3.5万余份。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一是探索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衔接机制,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违反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目前,召开联席会议3次,通报曝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11件51人。二是分17个片区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由环保成员单位分片监管,主要监管重点源、风险污染源单位5个;二级网格由乡(镇)监管,主要监管辖区内各类企业;三级网格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网格监管员,主要负责村(社区)环境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环境隐患问题及时上报。目前,开展日常巡查34次,上报环境隐患线索3条。三是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及时化解环保纠纷。及时将《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涉及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雅调办〔2017〕11号)下发至各基层司法所,把环境保护作为近期调解重点领域开展排查化解。2017第三季度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9件,调解成功9件,调解成功率100%。
(四)健全环境治理制度。一是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会前学法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二是深化法律顾问制度,提升环保法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推荐律师26人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项目环评、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常态化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成效,公布一批联动执法典型案例,打赢“环境保护大会战”。目前,开展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36次,发放环保宣传资料4万余份,刊播环保宣传标语70余条,推送环保短信1万余条。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范文3
【关键词】贵州喀斯特山区 产业发展 生态环境路径
喀斯特山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蕴涵着产业生态化发展的巨大潜力。然而,目前贵州喀斯特山区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典型的喀斯特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不相协调的难题。探索在国家实施新一轮扶贫开发战略的背景下如何通过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化整合实现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是促进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改善与全方位脱贫致富的关键所在。
一、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状况和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一)生态现状
首先,贵州喀斯特山区是典型脆弱生态区。西南地区喀斯特面积达54万km2,是世界上最大的型岩溶区,也是我国贫困面积最大的地区和生态最脆弱的地带之一。贵州省正处于西南喀斯特地区的腹地,其岩溶面积约为12.96万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3%,是我国岩溶地貌发育最完整、分布面积最大的省份。受喀斯特环境的限制,贵州喀斯特山区生态环境具有严重的脆弱性,整体上表现出环境生态容量低、稳定性差、自我恢复能力低等一系列本质特征,具体体现在:地表崎岖破碎,山高坡陡,基岩率高;地表水严重渗透,水源缺乏,水土流失严重;广泛分布的石漠化土地缺少土壤和肥力,土地产量低下,影响了农牧业发展;植物生长缓慢,森林和草地生态功能退化;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频繁,给可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其次,环境容量有限的贵州喀斯特山区人地矛盾异常尖锐。以环境容量最主要构成要素的土地人口承载力看,目前在典型喀斯特山区,只有10%~5%的耕地,且其中78%的耕地是中、下等低产田土。这意味着土地单位面积供养人口力低,而且可供利用的选择性小。此外,持续增长的人口因迫于生计不断进行着毁林开荒、乱采滥挖、破坏植被等不合理的活动。这种人口增长与环境容量严重失衡的现状,不仅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对生态环境产生持续而巨大的压力。
但是,贵州喀斯特山区自然资源较为丰富。表现出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非耕地资源、旅游资源、气候资源的多样性,且具有开发利用上的互补性的重大优势。同时,在生态环境上的差异性,水热条件较好,具有能综合开发进行多种经营的潜在优势。
(二)产业发展状况
长期以来,贵州喀斯特山区产业发展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即高消耗资源、粗放型经营、低效益产出、污染环境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工艺道路,很难与脆弱的生态环境相协调。一方面,产业宏观结构不合理。第一、二、三产业发展比例失当,第一产业比重过高,第二产业脆弱,第三产业严重滞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传统产业多,新兴产业少,呈现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两高两低”状态;大部分地区未形成特色明显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
另一方面,产业微观结构不合理。在工业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比重大幅度上升,形成了与优势资源发展仍不相称的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化体系。在轻工业中,农产品加工业占主体,重工业以采掘和原材料工业为主。山区工业因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得到快速发展。贵州乡镇企业中,从事矿产资源采掘、冶炼的企业比重高,由于投入不足、技术落后,资源回收利用率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在农业方面,现代化农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持续发展能力不强。贵州喀斯特地貌山区由于生态环境脆弱,农业基础十分脆弱,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仍是偏重于以粮食为主的种植业的农业结构模式,林业比重过低,牧业和渔业相对薄弱,不能发挥贵州省适宜林、牧业和多种经营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
二、贵州喀斯特山区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
(一)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
1 生态环境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1)生态环境是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三大产业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进行的,生态环境为各种经济活动的进行提供必要的空间和物质条件。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河流、森林等要素是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的自然基础,可发展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特征的产业结构。
(2)脆弱的生态环境制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一个地区自然环境恶劣,水热失衡、土地贫瘠、山高路陡,将会严重制约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的发展。贵州喀斯特山区环境的脆弱性极易造成经济的脆弱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通过约束农业资源对农业经济的严重制约,进而制约工业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是贵州在产业发展道路上艰难跋涉、收效不显著的根本原因。
2 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合理的产业发展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地处黔西南的晴隆县,山高、路陡、谷深,石漠化在贵州最为严重。在地表破碎、水土流失严重的状态下,结合当地气候具有发展多元化畜牧业的优势,实施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扶贫开发项目,大力发展种草养羊,带动农民致富,创造了一种在喀斯特地区生态治理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晴隆模式”,成为南方喀斯特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成功典范。
(2)不合理的产业发展阻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优化
贵州喀斯特山区农民有家庭放养牛羊的传统习惯,是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一大来源。但是,牛羊养殖业基本上是在对天然草地进行掠夺式的利用下开展的。无节制地放牧使草地缺乏恢复再生的时间和物质投入,退化严重,草地植被破坏后很快沙化,出现水土流失,使草地及周围变得既不能农又不能牧。
(二)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化整合
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整合是利用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变化规律,通过发展生态产业、生态产业化等途径和手段达到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实现两者之间协调发展。这可以简单地解释为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双方互相促进,互相优化,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其实质是缓解产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具体来说,可以理解为双方不互相抵触,即产业发展不能超出生态环境的阈值范围,不能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
三、贵州喀斯特山区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整合的现实路径
(一)发展生态农业,促进贵州喀斯特山区农业绿色化发展
1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绿色农产品
首先应使农业类型由耕地型农业逐步转向非耕地型农业继而向非农业产业型农业演进。农业结构模式则由过去单一的粮一猪型结构因地制宜地向农果林、农林牧等多种模式发展。一要以基本农田建设为手段,建设粮食生产基地,通过现代农业科技和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退耕还林创造条件。二要在确保粮食总量增长、粮食完全自给的前提下,调整种植结构,提高烟、油、茶、玉米、马铃薯等经济作物的比重和质量,还要多种植蔬菜、花卉苗木等经济价值高的作物,实现农业的优质高效。三是在退耕地上发展效益型林业,扩大经、药、果林比重,根据林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发展药材及其他名、特优产品,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
其次,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产品作为支撑,表现在物质形态上就是绿色产品。因此,在发展生态农业的过程中要发挥贵州特有的生物资源优势,开发绿色农产品,为生态农业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各地的实践,喀斯特山地尤其是退耕还林中已梯化的耕地,适宜种植核桃、板栗、油桐、花椒、杜仲、金银花、刺梨、黑梅、杨梅、竹类、棕类、生漆、乌桕、油茶、苦丁茶、观赏苗木、绿化苗木等,并努力形成种植-加工-销售-条龙生产,增加农民致富的门路。
2 转变生态农业发展模式,走农业生态化道路
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喀斯特地貌山区,目前已初步探索出猪、粮、果、沼(气)等不同类型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贵州毕节高原岩溶山地开发扶贫与生态农业建设模式、贵州晴隆岩溶山地人工种草养畜建设模式、荔波发展生态经济模式等,并在生态建设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典型。如喀斯特地貌约占82.65%的荔波县在生态示范区建设中,通过旅游扶贫开发、自然保护区建设、景区保护建设、生态移民、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农村能源改造、现代农业发展基地建设等措施,取得了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龙里县依托生态农业科技成果,结合当地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生态村建设与喀斯特山区实际相结合,实现了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双赢。毕节试验区在循环农业理念的指导下走出了一条“绿肥-畜禽-沼气-沼肥-种植”一体化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农民种绿肥喂猪,猪粪制成沼气,沼气用来做饭、点灯,剩下的沼液、沼渣可以给橘树等各种农作物当肥料,既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又方便生活,节省了肥料,还提高了种植效益和养殖效益。
3 运用生态农业技术,实现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贵州在发展生态农业的过程中应加强生态农业技术的运用。一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减轻农药化肥对环境的污染。二要加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集成的力度,利用好农作物秸秆等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将畜牧业、种植业等农业生产和生活科学地结合起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行畜禽粪便和秸秆资源的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目的。三是充分利用农村新型能源。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气等清洁能源,积极开展新型太阳能热水器和地源热泵系统产业化,加快对太阳能、风能、小水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4 培养农业科技人才,提高农民发展生态农业的积极性
从长远看,提高农民素质是发展生态农业的根本。喀斯特山区社会经济落后,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低,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接受能力差。应通过报纸、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媒体,以及科技讲座、技术培训、农业教育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生态农业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各层次的技术培训,使各农户都能掌握一套生态种植、养殖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通过农户的自觉行为有效遏制有害物质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实现产业优化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统一。
(二)发展生态工业,促进贵州喀斯特山区工业低碳化发展
生态工业的理论基础是循环经济。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喀斯特山区的一些建设项目启动,工业污染明显加剧,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贵州要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大力发展生态工业。
1 加强对新建工业项目的调控,发展循环经济型企业
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对新建项目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节约型社会以及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强调控和引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项目核准,财政支持、优惠和信贷供应等政策杠杆,引进和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消耗、轻污染、有利于贵州资源综合开发的行业,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行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对于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企业,实行关停和转产,对可以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生态建设目标的重点企业,实行限期整改。与此同时,国土、环保、财政、税收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紧密配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促使企业建设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2 推进清洁生产,建立循环经济模式
工业低碳化要求改变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发展模式,建立“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以最低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付出,达到最大的综合效益。为此,在喀斯特山区生态工业建设的过程中,企业要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通过原料替代、工艺改进和产品设计,加强管理,扩大规模,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对原料、生产、产品、消费、废弃物处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污染控制指标,变末端治理保护为过程治理保护,实现资源、能源的最有效使用和“三废”减量最大化。作为贵州喀斯特最为集中的毕节地区是矿产资源大区,具有煤、铁、锌、磷等矿产资源优势。该区为发展生态工业,坚持升级改造、优化组合,打造一批规模大、技术新、效益好的强势工业企业。同时,对煤及煤化工进行了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实施煤电化一体化,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减排,实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促进工业的低碳化发展。
3 加强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试点基地建设
在“十一五”期间,贵州省以贵阳市循环经济型生态试点城市和全省14个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试点基地为重点,对区域范围现有的煤、磷、铝以及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重点企业进行改造,初步形成了一批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企业和基地。远期到2020年为重点建设、跨越发展阶段,将建成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基础、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生态保障体系基础、人力资源开发基础和制度创新建设基础,力争煤、磷、铝、铁合金等重点行业资源利用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将贵州煤、磷、铝以及铁合金等资源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
4 积极发展喀斯特产业,推动生态产业化发展
一方面,推动喀斯特产业发展。喀斯特地区岩石丰富,可以大力发展石材加工产业,有条件的县,如罗甸、兴义等,观赏石产业已崭露头角。在充分研究喀斯特石山生态资源的基础上,应开发利用好喀斯特石山的生态功能,包括利用喀斯特洞穴冬暖夏凉的特点,作鲜活产品储藏库,气调库,贮存水果、蔬菜延迟供应市场,用洞穴作酒窖,养殖食用菌等。喀斯特地区地下水丰富,矿泉、冷泉、热泉、深井地下水的水质优良,有利于发展瓶装水产业。
另一方面,促进建设工程性项目的生态产业化。在贵州喀斯特山区,将生态建设与产业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把维护生态环境同开发利用资源结合起来,寓生态建设于产业发展之中。例如,纳雍县在防护林工程建设中,以防护林为主体,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科学布局,多林种,多树种合理配置,乔灌草并重,发展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防护林体系。10年累计完成“长防林”工程总面积73.7万亩,按林种分,营造防护林47.8万亩,占64.9%,用材林18.4万亩,占25%,经济林7.5万亩,占10.1%。
(三)发展喀斯特生态旅游业,促进贵州喀斯特山区旅游业生态化发展
1 切忌盲目开发,确保喀斯特生态旅游开发的可持续性
在贵州脆弱的喀斯特环境大背景下进行的旅游活动不同于普通环境下的旅游活动,其开发建设和发展都要受到喀斯特基本环境条件的影响。喀斯特环境存在的基本问题是制约喀斯特旅游资源开发的限制因素。生态旅游开发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的经济活动,按照经济规律,并不是每个具有喀斯特旅游资源的地区都适宜开发生态旅游业。对于那些区位偏远,开发代价过大,收益不确定的地区应暂时不作开发考虑。在生态开发中,应充分考虑喀斯特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统筹考虑贵州人口、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状况,做好环境影响的评价,确定合理的生态容量,并设计合理的游览路线以确保贵州喀斯特资源、环境的持续利用。
2 坚持生态旅游开发与喀斯特山区扶贫相结合
发展生态旅游业是贵州喀斯特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的一条现实途径。喀斯特山区自然环境优美,山村野趣浓厚,农事活动新奇,乡土文化丰富,对外地游客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具有发展生态旅游农业的极大潜力。生态旅游农业是以农业生产为依托,与现代生态旅游业相结合的一种高效农业。它把农业生产、科技应用、艺术加工和游客参加农事活动等融为一体,供游客领略在其他风景名胜地欣赏不到的大自然浓厚意趣,既可发展农业生产、维护生态环境,又可达到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当地居民收入的目的。在耕地稀缺、水资源利用难度大、农业发展滞后的喀斯特农村地区,农业依然是当地群众赖以生存的产业,发展生态旅游农业尤其值得推广。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范文4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项,即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归纳起来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当代,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现已经将可持续发展制定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领域贯彻这一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其应有之义。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第1条的规定表明了该法单纯注重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公益追逐经济私益。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导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从宏观上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过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规定非常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该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适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中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这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迟缓,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
第二,《环境保护法》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计划、行政主导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强制性措施条款占据全篇,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过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很难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体现区域性、灵活性特点,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环境主体单一,群众参与不足等。
第三,受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强烈影响,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2]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单行环境保护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顺应了新的环境保护理念、贯彻了新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修改。这些变化没有及时地反映在《环境保护法》中,使得该法处于尴尬地位,有损其作为基本法应有的效力,且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重复规定多,更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三、《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新形式的缺陷,亟须进行修改,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单行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之保持协调一致。
(一)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款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不断的发展,在2002年8月通过并于2003年9月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它是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范文5
【摘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成为了十的最强音之一,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在简析什么是生态补偿制度和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必要性之后,从宪法、部门法、环保法等法律体系的相关方面对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生态补偿 制度 环境保护
一、什么是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顾名思义就是弥补生态系统的消耗和损失,恢复生态平衡和生态功能。生态补偿从生态学或者环境科学上来讲,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由于外界活动而遭干扰、破坏后的自我调节、自我恢复,我们把这种状态称为生态系统的自补偿。它属于生念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生态系统除了内部补偿机制外,也可以由人类建立外部补偿机制。据此,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修复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预防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经济补偿的总称。如对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工程的成本和费用的补偿。
根据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生态补偿具有以下特点:
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
首先,生态补偿具有“生态”目的性。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生态补偿中的“生态”是指生态系统。人类总是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之中,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因子(环境因子)如气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量从环境中索取自然物质并向环境中排放各种污染物质,这使生态系统遭到污染和破坏而失去平衡,导致环境功能受损和生态价值减少。生态补偿就是为了弥补生态价值的损失而由人类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设法使生态系统恢复或重建,使生态系统重新具有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代内公平体现了代内所有人有公平利用生态系统的权利。滥用环境资源使生态系统失衡,导致他人无法正常享用生态环境,或者环境资源利用人白白享受环境保护活动带来的好处,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恢复环境功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支付享受环境保护活动好处的费用,实现了代内环境公平。代际公平体现为每一代人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求取发展的权利是平等的,当代人进行生态补偿,恢复和重建环境资源,实现自然资本和人造资本之间的平衡,就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以实现环境的代际公平。“环境法上的权利公平鼓励提倡人类尊重一切物的权利,特别是动物的权利。”生态补偿通过对生态系统投入物力和财力,使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重建。这不仅为人类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为动植物创造了良好的“生境”,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尊重,体现了环境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
生态补偿的工具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这正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6指出的:“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并且适当地照顾到公众利益……”同时,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享受环境保护活动好处的用,也实现了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货币,但这也不排除生态补偿给付物质和货币的经济补偿性。因为引起生态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活动。而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财物和劳务,如植树造林,投入了树种和劳务,通过树种和劳务补偿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正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补充。环境资源保护就是要求人造资本回归自然,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所以生态补偿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经济投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和劳务的消耗,这些物质和劳务就是生态补偿的成本费。这正是我们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原则。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
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社会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劳务对因生态系统失衡而导致的环境功能减损和资源存量减少的综合补偿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生态)的一种补偿过程,是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过程。然而这种补偿过程在环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人对人的补偿过程。
5.生态补偿具有广泛性
生态补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建设者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时所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建设者成本费用的补偿,还包括对预防生态环境恶化的预防性费用的补偿,对因生态建设活动而遭受损失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补偿。我们所说的生态补偿是广义的生态补偿。
6.生态补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生态补偿的形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实物补偿,还可以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税收返还、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受损地区发展经济和进行异地开发、提供生态移民基金进行补偿。机会成本的补偿有安排就业、培训、异地安置等方式。
二、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生态维护与建设的关键因素
生态补偿是维护生态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有所成就,但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落后于生态补偿实践的发展,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维护与建设的需要。对生态资源的无偿使用与“搭便车”行为经济制约不足,刺激了恶意的“掠夺性”生态资源利用;同时挫伤人们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限制了公众对于生态建设投入的努力,直接是导致了生态利益的失衡和生态状况的恶化。
(二)生态补偿不到位,生态利益失衡,滋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由于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的不到位,我国生态建设中出现了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新的问题,发生了一种利益失衡、不公平状况,即生态建设者、保护者的投入无法得到回报,其权益得不到维护。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在生态各个要素的领域,如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也发生在流域内上下游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这样产生的利益失衡、不公平状况,容易导致生态维护与建设者的心理落差,滋生不满情绪,甚至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定局面。
(三)生态破坏严重,触动生态危机,影响国家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生态安全问题不解决,不仅造成当代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社会安定无法保证,还会造成生态问题的代际转嫁,给子孙后代带来不可逆的深重灾难,可持续发展便无从谈起。我国人口多,人均生态资源较少,且生态破坏严重。生态
破坏严重必然引起大自然的惩罚,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生态危机的迫近引起人们对生态安全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生态补偿促进生态维护与建设,不仅是为增强自身综合国力,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世界生态安全,对全人类环境事业负责的精神状态与切实行动。
三、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只有明确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才能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宪法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是生态补偿的立法依据。在对生态危机的法律对策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生态保护条款列人宪法。
我国《宪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所以,建议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应在原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的分散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将因生态保护所得的补偿直接分配给自然资源经营者和管理者,并建立起责权利相协调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二)完善相关部门法
由于我国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纷争,生态环境建设地区与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也在日益扩大,所以我们还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法律与非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体系。建议应该由国务院制定关于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使参与生态补偿工作的执法者的行为和行政执法过程受法律约束,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生态补偿的程序化和法制化,还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偿的效率。
对于《民法》,其作为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应建立适应生态补偿的物权制度。建议在特殊的生态功能区,如我国西部地区,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特别是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如延长森林和草原的承包期,将承包权物权化等。
对于《刑法》,按照生态补偿的要求,主要是完善其立法目的,要从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转向包括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如果法律中对破坏环境的处罚规定没有达到一定的威摄力,就难以预防破坏环境和生态的行为。而生态资源的效益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问题的今天,其作用不容置疑。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忽视。目前,作为综合性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其实际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关于生态环境补偿方面的规定更不够具体明确。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进行收费,而没有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
因此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进行更新,引进生态保护的思想。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范畴, 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并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比重,改变其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和利用,强调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恢复和整治。
(四)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建立起一套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利用相统一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如: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生态效益价值,对开发利用者应承担的保护环境的义务未作规定;有的单行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有的法律立法措施过于抽象化,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存在立法空白;另外有些规定法律偏重于经济利益,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补偿的充分实施。
生态补偿法律应与其他环境资源法形成体系,建立起一套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利用相统一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性,减少各部门法之间的适用冲突。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自然资源法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其它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要增加生态补偿制度,尤其是生态补偿要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因为环境影响评价能解决和满足生态补偿融入环境保护实践所需各种条件,又具备独特的优势和便利。同时,修改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某些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补偿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五)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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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8.加强农村环境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