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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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1

一、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相结合

新制度的内容从诸多方面上都体现了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理念。现代企业管理要求企业生产和经营要有规范的制度保障,科学的流程控制和作业方法以及准确可靠及时的信息提供。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首先在规范化上作了更新,整个核算制度共五章五十三条内容,对全国十大类行业企业的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和范围以及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的方法进行了统一的条例要求规范,使得这十大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参照执行的企业都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制度条文,结束了各行业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此外,《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通过对成本核算中相关概念的重新明确和定义,是新的成本核算方法(比如作业成本法)的肯定和正名,同时对十大类不同行业企业都进行了各自不同且适合的制度设计,这也体现了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不仅规范而且避免了以偏盖全,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制度设计理念。这为制度的具体执行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企业对产品作业活动的正确划分,有利于产品生产的精细化和科学化,对我国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的转型升级都大有裨益。

二、覆盖范围广、适用性强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农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业等十大类行业。这十大类行业基本已经涵盖了我国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大部分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将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加以了划分,将主要生产经营模式类似或者相同的行业都归为一类,如农、林、牧、渔业归为“农业”;批发零售业其实都属于“商业”等。而一些新兴行业也加以细分,比如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业等都单独归为一类。此外,对于金融保险业则因其行业的特殊服务性质暂时没有将其列入覆盖范围中。我国的工业企业原来都是执行已经废除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这个老文件的适用范围相对于现在的国民经济状况来说较为狭隘,并且“国营工业企业”的称谓如今也已不再使用了,所以取消是大势所趋。相比之下,新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基本满足了我国大部分行业企业对于成本核算制度的迫切要求。而且在其扩大覆盖范围的同时,新制度还针对不同的行业企业进行了与之相对应的行业企业制度设计,使得新制度得以有针对性地在各个行业企业中可靠地执行。

三、明确定义产品成本核算相关概念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第三条对产品成本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者服务。而产品成本则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这个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存货的定义相比有所变化,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产品的定义仅仅包括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而新制度则增加了“劳务或者服务”等内容,对新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突破和扩大,对于日益壮大成长的第三产业来说,加入“劳务或者服务”的定义可以将其经营业务也纳入成本核算制度中来。这样,制造业中的产成品,批发零售业和交通运输业中的商品以及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业等第三产业中的劳务都属于新制度定义的产品。此外,对于产品成本的新定义也有效地改变了原来对于产品成本中材料,人工,费用等模糊定位,而是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正确区别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期间费用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四、与财务会计准则有效结合,推进成本核算制度化

在理论上成本核算制度应该属于成本会计或者产品会计的范围,而成本会计从类别上又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作为管理会计的范畴,其本身自然也具有管理会计的特征,比如成本核算制度不像财务会计那样需要对外进行公布,只需要对内负责,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相关信息即可;也不需要有非常规范或者专门的财务报表格式要求,成本核算的报表相对来说比较随意,没有行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则注意到这一点,新制度有效地与财务会计准则相结合,在之前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等基础之上,对企业成本核算体系进行了重新规范和创新。如制度的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就要求建筑企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执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九条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存货、职工薪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方面进行了成本核算要素内容的细化,统一和规范了成本核算相关科目,使得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有了参展的规范,降低了各个行业企业之间的随意性。而新制度第二章第二十条对于“多维度”和“多层次”进行了成本核算管理方面的定义,满足了大中型企业集团化经营的管理需求,使其向多元化、规模化发展有了可靠规范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五、针对行业特点和类型制定成本核算规则

我国行业企业类型众多,各行业情况不同,而成本核算制度涉及行业企业自身结构、运营方式、作业流程等多方面的问题,自然不能将一种成本核算制度套用于全部的行业企业中。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就应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状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成本核算规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二章各条内容确定了十大类行业企业各自的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三章则针对我国十大类行业的企业分门别类地制定了各自的成本核算设置项目并规范了核算范围。在新制度第二至第四章的准则中,出现最多的文字就是“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对应自身特殊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管理要求,按照准则要求的原则(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进行项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的选择。其中对于各个行业企业,准则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合理的要求。如,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七条中规定制造企业和采矿企业设置的成本项目一般有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相比之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的农业企业就没有设置燃料和动力这一项目,而是增加了机械作业费这一科目。而第三章第三十一条文化企业的成本项目因为其生产经营的不是具体的产成品而是提供服务,所以变化更大,其项目设置由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组成。此外,新制度的第四章也针对不同行业企业进行了各种不同的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方法的定义和规范。

六、引入现代成本核算方法

新制度第四章第三十六条鼓励制造企业可以运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在制度上明确了作业成本法可以作为产品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实际运用,为这种现代成本核算方法的引进和推广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相比以前《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中采用的完全成本法,这是一大突破和进步。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中,核算产品成本普遍将生产产品的全部成本费用如原材料、人工、期间费用一律计入产品成本中,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方法非常简单易懂,操作方便,很受财务人员的欢迎。但这种简单的完全成本法不能真实合理地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多样化,简单的人工小时等指标已经无法满足企业效率管理的需求,传统成本核算法也无法将企业生产的实际业绩完整可靠地展现给管理者,不利于企业管理者对产品成本有清晰明白的了解,更谈不上预测决策。而作业成本法在1993年7月1日已经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及并应用,之后我国部分大型企业陆续开始相关方法的实际尝试,如著名的宝钢集团就率先采用了作业成本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益。作业成本法将产品成本中的间接费用进行了划分,通过企业的作业动因对间接费用重新进行归集和分配。这种方法不单注重与生产产品有关的费用,也将成本核算和作业流程工作效率都结合起来,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过程控制,特别适合高新技术条件下的制造行业。因此,《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中肯定了“作业成本法”的作用并鼓励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采用这一方法,这对于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建立和完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2

一、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政策的演变过程

1.建国初期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阶段

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的取得方式大都是无偿划拨取得,因此将土地列入企业固定资产中,借助“固定资产―土地”的核算方法,能够长期保留入账土地在账户中的历史价值。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中规定土地应依据估价列入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科目。1985年1月5日,《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明细科目,而且表明固定资产科目中的土地是“指过去已经单独入账,并估算价格的土地。因为征用土地而付出一定的补偿费用,要计算到和土地相关的建筑物、房屋价值中,不能独立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2.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至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出台阶段

国务院1988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代表我国土地制度从无限期、无偿使用发展为市场运作。随着土地使用制度产生新发展,也相应调整了土地会计政策,财政部于1992年11月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将支付土地转让金与出让金的方式得到的土地放置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在还没有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核算时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并且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摊销会计科目为,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但并非所有的土地都是放在无形资产中核算。1993年,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全国上下开展。在第五次全国核资清算资产过程中,针对国有企业占地情况以及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财政部于1995年颁布《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其中具体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使用行政划拨方法得到的土地,企业应该依据批复和确认之后的价值,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与清产核资机构共同批准后,才能够作为增加固定资产来妥善处理,与此同时,国家资本公积金也必须相应增加。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在估算价值入账之后,应该在固定资产中独立表现出来,不计提折旧。”

3.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出台至2006年新会计准则阶段

2000年12月29日的《企业会计制度》。准则中要求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买土地的方法得到使用土地的权利,在为开发建造项目之前,应该以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时限分期摊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与建设商品房过程中,必须把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借记“开发成本”,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果企业得到土地使用权之后,开发建造项目,那么必须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价值都转为工程成本。会计分录为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借记“工程成本”,同时停止摊销。在自用项目建造顺利完成,能够使用之后,把土地使用权价值和项目整体都转到“固定资产”科目。

4.2006年会计准则至今

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并于2007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要求,其中多项会计准则涉及土地使用权核算,主要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则。新会计准则中明确了针对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的要求:企业得到使用土地权利之后,一般都认为土地时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开发和构建厂房等建筑,那么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要分别提取折旧和进行摊销。当用于资本价值提升或赚取租金时,应该把土地使用权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来进行核算。外购土地和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该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二者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很难进行分配,则都应该视作固定资产。企业得到土地使用权用于构建房屋,并对外出售的话,那么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该计算到建造房屋时支出的成本中。

二、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

现阶段,国有企业可能同时存在行政划拨方式、出让方式、作价入股方式、租赁方式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取得方式不同,会计核算上也存在差异,现对不同取得方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归纳如下

1.行政划拨方式:指无偿得到或缴纳补偿安置费用之后得到的没有使用时间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期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发展阶段以划拨方法而得到的。现阶段,很多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行政划拨土地。新会计准则对行政划拨土地没有具体规定,因而继续沿用1995年的《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会计处理方式是:

借:固定资产―土地

贷:资本公积―国家资本金

2.出让方式:指的是企业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随着规模的发展与扩大,也随之增大土地需求量,以划拨的方式得到很多发展用地,当土地制度转变之后,国有企业才开始以缴纳出让金的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分期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作价入股方式:指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国有企业中,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1999年开始,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债权转股权的改革,把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被持股与持股的关系,企业的土地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入股,增加实收资本,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4.租赁方式: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让企业使用,企业如租赁土地,需要和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使用年期,还需要缴纳租赁金。会计处理如下:

先付租金的租期一年内的入待摊费用,租期一年以上的入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然后按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三、国有企业现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建议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3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了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体制来说,国家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产。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人、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帐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

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帐,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帐,职工福利欠帐,环境治理欠帐,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那个主体进行分配,在那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环,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增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按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总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的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 

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理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体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面认识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实践的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组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结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现为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

在卜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其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 

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已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求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是大股东,对小股东有着潜在的损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预,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

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现实差异,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还应当确认增值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

分摊,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井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义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帐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 

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配,不失为一种尝 

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科写期竹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从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底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研

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今后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理顺,从而形成

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簿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

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80年代末开始搞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个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帐户设置、记录内容和信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的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

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帐户的规定,比如,单设帐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屋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帐户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帐户对应关系、帐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帐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