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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1
【关键词】 金融资产转移; 确认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 探讨
为适应企业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会计核算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对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条件以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笔者独特的观点和看法,同时进一步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一、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条件的探讨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金融资产的转移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了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转移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就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的转移。二是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在第二种情形中,准则特别强调了只有企业从该项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的收款方,并且企业在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之前,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
同时,现行会计准则还明确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继续确认的条件。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终止确认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二是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也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对于现行会计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条件的规定,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的确认条件规定,若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果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即已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则说明企业不能够控制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但如果企业虽然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仍然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则说明企业仍然能够控制该项金融资产,并且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因此,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条件的第二种情形中金融资产的转出方仍“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就不能够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第二,现行会计准则也明确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要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并且企业在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之前,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这种规定看似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可以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条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但实则难以判断。例如,如果甲银行以不附追索权的方式将一笔贷款出售给乙银行,甲银行必须将收到的本息支付给乙银行,若没有收到就不给;甲银行如果将收到的本息用于投资,则取得的投资收益也要一并归还乙银行。上述案例中,虽然甲银行这笔贷款的转出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确认的条件,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判定贷款本息与投资收益的归属权,实际上甲银行仍然具有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按照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甲银行可以继续确认金融资产。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对于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同时要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的金融资产,可以继续确认金融资产,并将支付现金流量转移给另一方的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三,现行会计准则在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第二个条件中有这样的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也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对于企业是否已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准则是这样解释的:“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准则的解释中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的转出方是否已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主要取决于金融资产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并不受限制地将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的第三方,实际上是取决于转入方是否有出售被转让资产的实际能力。显然,在会计实务操作中,由金融资产的转出方来判断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有没有单独不受限制地整体出售金融资产的能力是很困难的。况且,判断企业是否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不仅要判断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是否“能够自由地处置”该项转入的金融资产,还要涉及到金融市场上的诸多因素,如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等。另外,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很多,如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的出售、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的看涨期权、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等,在会计实务中,转出方也难以判断是否放弃了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在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很难判断该项金融资产是否已放弃控制权,就不应将该情形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论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均应继续确认为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现行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按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的整体转移、部分转移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三种不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就有关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按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1:甲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价款合计585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60万元的坏账准备。2011年1月15日,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协商,甲公司将该项应收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出售价格为48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无法收回货款时,不能向甲公司追偿。
甲公司出售该项应收账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80
坏账准备 60
营业外支出45
贷:应收账款 585
(二)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例2:甲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在证券市场上购入A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100万股,每股买价10元,另支付交易手续费1万元。2010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12元。2011年1月12日,甲公司出售A公司股票40万股,每股售价13元,扣除0.5万元手续费后,余款存入公司证券资金账户。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12月2日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
投资收益1
贷:其他货币资金――转出投资款1001
(2)2010年12月31日期末计价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3)2011年1月12日部分出售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转出投资款
519.50(40×13-0.5)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400(1000÷100×40)
――公允价值变动
80(200÷100×40)
投资收益39.5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200÷100×40)
贷:投资收益 80
对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的整体转移与部分转移的会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其处理方法符合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条件,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此,对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笔者没有异议。
(三)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表明此类金融资产的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企业不能将该项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注销,而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整体,同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也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
例3:甲公司持有一张期限为6个月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为60万元,已持有2个月。甲公司将该应收票据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取得贴现净额59万元,银行拥有追索权。
按现行会计准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59
贷:短期借款 59
(2)贴现期满计算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1
贷:应付利息 1
(3)票据到期,承兑人兑付票据款时:
借:短期借款 59
应付利息 1
贷:应收票据60
(4)票据到期,承兑人不能兑付票据款时:
借:应收账款 60
贷:应收票据60
借:短期借款 59
应付利息 1
贷:银行存款60
对于上述现行会计准则中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方法,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如果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整体,这与资产确认的条件相符。但对于在收到对价的同时就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与负债确认的条件不符。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中对于负债的定义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从上例中可以看出,虽然银行拥有该应收票据的追索权,但企业在贴现时仅承担一项潜在义务,只有在该票据到期承兑人不能兑付票款时,企业才承担一项现时义务,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因此,企业在办理应收票据贴现时,仅仅是资产间的相互转换,从“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分析,也仅引起资产一方的此增彼减,不会引起资产与权益总额的变化。
第二,对于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如果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可在企业账户上仍然保留该项金融资产,但对于收到的对价,不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而是增设一个原有金融资产的备抵账户,通过备抵账户来反映资产的此增彼减。当企业事实上承担一项金融负债,即已产生现时义务时,才能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如上例中承兑人到期不能兑付该项应收票据时,贴现企业才承担对贴现银行的负债义务。
笔者认为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转让”账户,该账户作为“应收票据”的备抵账户,用于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与转让的会计处理。
按例3,改进后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59
财务费用 1
贷:应收票据转让60
(2)票据到期,承兑人兑付票据款时:
借:应收票据转让 60
贷:应收票据60
(3)票据到期,承兑人不能兑付票据款时:
借:应收票据转让 60
贷:应收票据60
借:应收账款 60
贷:短期借款60
“应收票据转让”账户也可以用于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转让核算。
例4:甲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用于购买乙公司的材料,该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不带息,乙公司附追索权。
则改进后的会计处理为:
(1)转让时:
借:原材料100
贷:应收票据转让100
(2)票据到期,承兑人兑付票据款时:
借:应收票据转让 100
贷:应收票据100
(3)票据到期,承兑人不能兑付票据款时:
借:应收票据转让 100
贷:应收票据100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应付账款100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的改进,企业既保留了原有金融资产的账户,也使得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确认更加符合会计准则中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条件。同时改进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符合会计处理实务,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2
一、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将发生的损溢分别计入有关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二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相同点是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固定资产盘盈除外),不同点在于查明原因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而不是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现金盘盈盘亏 企业通常需对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盘点结果经常会出现盘盈或盘亏的状况,在未查明原因,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1]企业盘盈现金5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现金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库存现金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例2]企业盘亏现金1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
贷:现金 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二)存货盘盈盘亏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需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实库存。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3]企业盘盈原材料1000元。经查属收发差错,批准后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材料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例4]企业盘亏产成品2000元。经查属管理不善,其中1500元应由责任人赔偿。盘亏在产品800元,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本题不考虑增值税。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营业外支出 23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为保证企业财产安全,企业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5]企业盘盈设备一台,估计7成新,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为3000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计提盈余公积的比例为10%。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固定资产 21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5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17.5
盈余公积 157.5
[例6]企业盘亏设备一台,原值4000元,估计折旧28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营业外支出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二、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存货项目,如果发生减值要事先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同时冲减减值准备和资产账面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即《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等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两者对资产损失核算的相同点是都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不同点主要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并且资产损失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一样。
(一)短期投资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量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会计期末,小企业将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其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计量,并且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短期投资的内容,但大致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由于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一方面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直接增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7]企业持有的从A企业购入的、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期末公允价值为95000元(账面成本为1000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投资收益 5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二)应收款项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但对确认坏账的条件没有在制度中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直接转销法,并在准则中规定了详细的确认条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核算备抵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科目,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
[例8]企业20Ⅹ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估计可以收回的净额为98万元;20Ⅹ2年2月,确认一项应收账款5万元不能收回。
《小企业会计制度》:20Ⅹ1年末: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不需账务处理;
20Ⅹ2年2月: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三)存货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期末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会计期末,小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存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期末计量方法、账务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相同;不同的在于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例9]企业年末某项存货(库存商品)余额50万元,可娈现净值为40万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四)其他资产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三项资产以外的资产不确认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除规定了应收款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外,还对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一是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应收款项、存货规定资产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外,还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符合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时要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并且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能转回。
参考文献: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3
稳健性原则,在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是以“谨慎性”命名,是指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应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列入本期成本(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资产增加和收益则不予确认,以便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保持警惕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把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确认方面的应用
(一)关于资产的定义。在新准则中,资产被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这一定义,企业那些预期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如陈旧毁损的实物资产、已经收回无望的债权等不良资产都不能再作为资产来核算和列报,这增加了资产的稳健性。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新会计准则中,会计确认的主要变化为对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重新修订和进一步完善,从而使金融资产不再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而是单列项目反应。根据会计确认的基本理论,金融工具可以而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正是出于防范不确定风险和规避重大潜在损失的需要,新会计准则从金融工具定义入手,将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要求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这既是财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健性原则运用的必然结果。稳健性原则的运用能够改变金融工具长期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的尴尬局面,使得金融风险的控制有了依托,为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或是投机获利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
(三)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闩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方面是为了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的客观需要,加强会计信息可比性,相应降低会计国际化的转化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出于稳健性的考虑,防范粉饰财务报表等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真正为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服务。因稳健性原则本身具有的主观倾向性决定了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减值迹象认定的无法客观量化的标准化,减值损失计提的时间、数量无法有效控制等,为企业留下了利润操纵空间。但是,减值损失计提后不允许转回的规定使得企业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以往盛行的“亏损企业巨额计提、扭亏企业冲回计提、赢利企业加速计提”的法则不再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较为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实貌。
(四)关于商誉的确认。会计准则中对商誉的确认也体现了谨慎原则。会计准则对自创商誉不与确认,只有在发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才确认为商誉。商誉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赢利能力。做出上述规定也是避免企业对自创商誉虚夸价值,虚增企业资产作出的更稳健的态度。
(五)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在《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新增了“亏损合同”和“重组义务”两项预计负债,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的,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三、稳健性原则在会计计量方面的应用
会计计量包括两个方面,即计量属性和计量金额。在新会计准则中,计量属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重新引入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得到广泛运用。公允价值的定义实际上是一个很广的概念范畴,而不仅仅是与其他计量属性相并列的一个概念,可以说它是其他属性成立的一个基础,既需要反映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平、允当的价格,并同时兼具稳健性的信息质量特征。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无疑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亮点之一。从禁止到回归,关于公允价值的争论从未停止过。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评价体系等相继建立并完善,“品牌第一、顾客至上”成为企业基业常青的不二选择,由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会成本逐渐增大,从而为公允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文化保障。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增加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充分披露金融风险也使公允价值计量成为必需。
(二)会计估计的选择。主选择的余地更大,如对于坏账准备,原制度规定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账、坏账长期挂账。固定资产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些都是导致企业资产不实的重要因素。新《会计准则》则规定,坏账准备和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均由企业自主合理确定。
四、完善会计稳健性的建议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4
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5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专业核算办法等之间的关系问题。确立了以基本准则为主导,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为具体规范的企业会计标准休系,奠定了我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平台,可以有效地避免我国会计核算标准之间的不一致问题。
二是创造了一个既坚持中国特色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建立了一个既能让国人认可又能使国际认同的准则趋同平台。
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新会计准则的创新;强化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强调了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具;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金化制度;在成本核算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
二、新会计准则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是一种会计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一定义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的一个重要标志。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强调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资产与负债、投资者投入的资产等一些特定交易或者事项,如果有关资产或者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全面衡量企业经营业绩,及时反映市场价值变动信息。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的三个级次:第一级次,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对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需要特别注意是,新会计准则应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能可靠计量。由于我国的市场还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因此我国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采取了适度、审慎原则,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而没有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主要考虑到以下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公允价值损益变动可能没有现金流量作支撑。引入公允价值后,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计入当期损益,但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即企业损益表上增加了利润,仍可能没有现金流。这样企业就有可能在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导致现金流出,并使其企业价值高估。也可能会出现相反或低估的情况;二是公允价值的确定不易得到市场的验证。当无法从活跃市场中获取公允价值时,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依赖一些技术手段和市场参数。而这些技术手段所得出的结果必须足够可靠,支持这些技术手段的市场参数也必须较丰富和完备,做出主观专业判断的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素质,否则公允价值就难以可靠地计量,甚至可能导致对会计利润和资产价值的人为操纵。
新会计准则实行以后,由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一个新动向是现金流量分析的重要性将会上升,促使上市公司估值方法与国际接轨,从以净利润为导向的市盈率模型和以净资产为导向的剩余收入模型逐渐向以现金流为导向的红利折扣模型和现金流量模型过渡。
三、新会计准则进一步重视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新会计准则紧紧把握了会计要素及相关交易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构成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为主体的内在逻辑休系,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三者之间有机统一,确认、计量主要规定了会计政策,报告则反映了执行会计政策的结果。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包括应用指南的正文部门,都是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为规范的重点内容,以下主要分析确认和计量。
关于确认问题,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解决的是确认问题。其中关键是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四个要素,所有者权益和利润分别体现为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对于会计要素,只有同时满足相关要素定义和要素确认条件的项目,才能够予以确认并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要素定义和要素确认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符合相关要素定义,但不符合要素确认条件的项目,不能予以确认并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关于计量问题,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帐并列报表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基本准则主要规定了五种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这几种会计计量属性有其内在联系,基础是历史成本,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后四种计量属性都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重在反映资产、负债的相前价值,但又不能全部统一采用公允价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属性。
确认、认量是会计处理的核心,直接影响会计结果。如延期收款付款合同。原会计政策下,延期付款条件下的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收入按照合同或保函约定的收款时间及金额逐期确认收入。新会计准则改变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变更为按照工程进度和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又如债务豁免。按原会计准则,债务人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将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对利润没有影响。但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再如股权投资差额,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需要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从而提高相关企业的净利润。
四、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这一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提出较高要求
目前,会计准则的理念与财务管理的理念有融合的趋势。财务管理的重点和目标是进行财务决策,而财务决策的前提是计算和评估企业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都是关于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新会计准则从决策有用的观点出发,更好地考虑了和财务管理的融合。新会计准则与财务学、金融学、管理学以及信息和网络技术等紧密结合,若干具体准则如金融工具、租赁等准则,涉及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现值等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和精算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特别是对金融企业,对于某些资产占用形式主要为金融性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在经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作为衡量经营业绩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可能大幅波动。因此,此类公司为了稳定经营业绩,会大量使用股指期货和利率期货等金融期货衍生产品来管理风险,由此又导致对金融期货产品的需求增加。
(二)新会计准则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6
[关键词] 汇算清缴;会计与税收差异;差异调整
[中图分类号] F230;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7- 0002- 04
1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计算全年应补缴、应退还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计算,企业一般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据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2 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的确认条件差异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对这些业务要按照视同收入的形式缴纳税金,于是视同销售业务在我国的企业中随之产生,而且这类业务在企业的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我国税法也对销售收入做了一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者的区别是不需要第四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下举例说明确认条件的差异。
[例1] 2011年5月19日,A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B企业,商品已经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1 000 000元、170 000元;商品成本800 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2011年12月31日,B企业因为债务问题,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兑现货款。2012年4月12日,B企业账户解冻,如数支付货款。2011年A企业无法收到货款,因此,A企业会计上就不能确认该笔销售的收入。A企业2011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①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②借:应收账款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1)2011年末,为保证会计计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一致,当期纳税时还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计算全年应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分别对收入、成本进行纳税调增,A企业所得税处理见表1(所得税附表三)。
(2)2012年,A企业得知近期收到货款,应确认收入。
①借:应收账款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 发出商品 800 000
③2012年4月12日,A企业实际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应收账款 1 170 000
2012年末,不能再重复计算会计收入与成本,应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一致,当期纳税时对收入、成本进行纳税调减,A企业所得税处理见表2(所得税附表三)。
上述说明,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侧重于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结算等“形式”条件;而新会计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如售后回租业务,按照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但在税法中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商品与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当企业已经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要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税法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
3 商品销售收入计量模式差异与调整
新会计准则在计量收入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折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税法对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计量,但是税法是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以尽可能地防止人为调节计税依据。
从会计准则角度看,该类赊销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销售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签订日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该金额小于不含税分期实际收款总额,二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入账,分期冲减财务费用。
因为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产生了所得税收入差异,即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里的差异是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会计准则处理。以下举例说明。
[例2] B公司2008年12月31日出售M大型设备多套,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2009年到2013年的5年中,每年末收款200万元,合计收款1 000万元,制造成本500万元。如果,购货方在收到设备后一次付款,则只需付80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为简便起见,暂时不考虑增值税,在计算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无需考虑增值税因素,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其本身与损益无关,而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摊销时应当计入摊销期的损益)。
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可以计算求得年金为200万元,期数5年,现值为800万元的折现率为7.93%(用财务管理的插值法计算折现率,计算过程略)。B公司2009-2013年分期收款情况见表3。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递延的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含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长期应收款,按照不含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收入,按照不含税的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计算,应当按照不含税的长期应收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会计确认收入时的会计处理为:
①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000 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5 000 000
以上会计处理中,财务会计“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 000万元,这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从税法角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通常情况下企业也应在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金额,税款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按税法规定800万元要在未来收款时作为应税收入纳税,所以不具有抵税利益,计税基础为零。税法认为企业确认收入时产生暂时性差异8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8 000 000×25%) 2 0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