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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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范文1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持续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推进,深入学习贯彻对工作、对民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

2.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按照市、区统一部署,贯穿全年,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做到“六个学出”:学出忠诚核心、学出信念信仰、学出辩证思维、学出为民情怀、学出忧患意识、学出昂扬斗志。

二、持续做好社会救助

3.巩固民政兜底保障成果。按照省、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规定内容做好相关救助工作。保持兜底救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继续实施低保渐退、收入扣减等政策。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对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测,主动查找发现群众致贫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4.不断提升社会救助能力水平。应用“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推进办理无纸化、档案电子化。推动“天府救助通”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一卡通”平台,实现救助申请到资金发放闭环管理。

三、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5.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协调好市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设。加强日照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营。大力推进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八角井街道做好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前期工作。开展“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评选,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开展特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八角井街道完成5户困难老人适老化改造。

6.做好“六保六稳”纪巡联动巡察涉及内容整改。对市纪委巡察提出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存在的问题加快整改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四、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建设

7.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宣传月活动和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基层”活动。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确保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人专岗。做好儿童督导员业务培训。

8.完善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认定精准保障,按时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开展2021年度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项目。

五、全面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能力水平

9.不断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落实贫因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六、推进基层政权建设社区治理

10.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依法完成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开展好村(居)两委成员培训工作。

11.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全面建立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指导村(社区)及时修订完善自治章程。完善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加强村级民事代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黑榜”等制度。推广罗江定向议事代表会议制度。

12.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实践“党建引领+综合服务+综治保障+科技赋能”城乡社区治理新框架。深化清廉村居建设,以强化基层监督促进城乡治理。6月底前,完成修订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城乡社区治理试点示范项目,争创基层治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推进社区综合体建设。智慧社区建设全覆盖。

13.统筹协调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细化制定符合经开区实际的“1+N”专项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谋深做实“后半篇”文章。

14.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做好2021年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推动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2021年,旌东街道建设一个社会工作服务站。

15.持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学习和宣传《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指导志愿服务团体和组织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推进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全覆盖。

七、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孵化

16.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落实《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规范工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促进发挥“四个作用”发挥。

17.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加强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有序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工作。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八、不断提升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18.做好地名公共服务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对接旌阳区做好行政区划界线勘定后地图资料成果工作,协助做好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推动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做好市局安排的门牌管理服务工作,

19.做好殡葬工作。做好惠民殡葬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开展殡葬领域移风易俗,积极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

九、不断夯实民政基础提高民政服务能力

20.做好经开区“十四五规划”汲及民政项目。严格按照要求,与市上衔接,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将民政相关项目纳入经开区“十四五”规划。

21.做好民政数据统计。做好民政信息数据汇总,不断提高民政统计工作准确性和时效性。做好民政统计数据单机版与网络版的衔接,确保数据统计质量。

22.不断提升民政政务服务能力。以智慧社区、智慧养老平台建设为契机,推进街道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做好行权清单管理。主动参与大数据建设,推广应用“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川渝通办”。

十、守住民政领域安全底线

23.严密肺炎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好“五有一网格”措施,指导社区加强疫情防控预案管理,督促小区落实《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规范》。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防控,鼓励城乡社区群防群治。稳妥推进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工作。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范文2

“十三五”期间,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政局的指导下,镇民政办坚持以改善民生、为民解困为宗旨,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社会服务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十三五”计划目标,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生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一、社会救助精准有效

落实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等救助政策;2016年以来,规范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做到精准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十三五”期间,我镇每年有300余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250人次享受特困供养(其中2019年10月底我镇全部转为低保)、60余人获得临时救助、150余人次获得医疗救助、23人次享受孤儿待遇,共发放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残护理补贴、贫困残疾人补贴、贫困精神病人吃药补贴、大病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救助资金达1500多万元;做到精准分类施救,发挥兜底保障作用,2019年将全镇59名已领取失地养老保障的原“五保”人员依规定调整为农村低保对象;对扶贫低保户落实减退保障,确保不返贫;2016-2020年,每年安排40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春节救助慰问,为全镇所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贫困户家庭,及困难家庭发放慰问金;做好“寒冬送温暖”工作,加强辖区内流浪乞讨、寻亲不遇、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录入完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孤儿等信息数据;持续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社区治理能力大幅提升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按组织要求组织开展好社居委换届工作;2018年是社区换届选举年,镇民政办严格按照换届选举有关规定,指导社区完成了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通过换届选举,新一届村委会在年龄、文化、性别结构上都有了改善;制定并出台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文件,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社区自治能力;按要求在我镇实现社区“一约四会”(居民公约、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的建设全覆盖,相关内容和规章制度已在社区公示栏宣传,督促指导社区对居民公约进行修订;完善社区管理体系;2020年1月我镇5个城市社区认定为城市社区;根据我镇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反复研讨科学论证的前提现,推进社区区划调整工作,拟新建4个新社区,目前已获得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初核同意;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根据最小网格化要求,我镇各社区重新调整网格划分,全镇5个社区将原有的86个网格调整为120个网格;落实社区管理体制创新,2020年我镇扎实推进城市社区自治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区“一居多会”、“两长多员”建设工作;

三、优抚政策落实到位(2016年元月-2019年7月)

切实为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帮助部队官兵解决后顾之忧;“十三五”期间,我办皆及时准确完成重点优抚对象定补定恤及八一优待金发放人员的造册审核上报工作;截止2016年-2019年7月,共有138人次享受优待金,计1450000元;共有216人次享受定补定恤资金,约160多万元;该两项资金根据县统一安排在“八一”前打卡发放到位;历年11月份前完成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死亡核销及新增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2016年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费增加至每年240元,2019年我镇共有67人享受政策,发放资金65500元,十三五期间为268人次累计发放达270万元;历年春节、“八一”期间对镇驻军部队、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等进行走访慰问,慰问经费累计达80多万元;

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新台阶;

老年人补贴及时审核申报;2016年-2020年,每年6月份完成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及长寿保健费的审核工作,死亡核销及新增人员的上报,我镇高龄津贴生活费从2011年的每人每年300元增加至2020年每人每年600元;2017年我镇新增一名百岁老人,享受每年3600元的长寿保健费;截至2020年我镇共有474名老人享受高龄津贴,每月打卡发放到位;2016-2020年,累计发放高龄津贴资金达1100000元、为96位70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达115200元;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100%,现已建成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社区也建设了居家养老服务站,目前全部正常投入使用,对接县“两项服务”项目,经常性开展志愿活动,极大丰富了辖区老年人的娱乐生活;2016-2018年期间为老年人办理老年证96本;2016-2018年期间,我镇出资30多万元免费为60-80岁老年人办理了“银铃安康”意外综合保险,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利益;历年10月份开展敬老月活动,在大力宣传老年人保障法的基础上,对部分困难老人进行了上户慰问,五年来慰问老人100人次达10万元;

五、社会事务工作扎实推进;

“十三五”期间,我镇殡葬改革成果得以巩固;每年火化率达100%,位于全县前列;配合县民政局顺利完成对镇内私人殡葬车辆收购工作;文明祭祀新风尚基本形成;每年春节、清明期间我镇皆做到了“安全、文明”祭祀,全镇安排公安、消防、交警及镇相关部门达100多人员参与安全文明祭祀,每年共投入经费达20多万元用于鲜花免费发放及安保工作;经过广泛的宣传与引导,我镇居民形成了采用鲜花祭祀的文明祭祀新风尚,2019年清明节我镇改变免费提供鲜花的形式,由祭祀群众自行购买鲜花进行祭祀;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范文3

【关键词】欠发达;四有一创;良性互动;能力策略;权利意识

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欠发达地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践创新

2010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对健全和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河北承德探索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基层社区建设的新路子,“四有一创”社区经验在全国推广。

(一) 有人干事。各地相继出台《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通过居民自治选一批、公开招录大学生增一批、下派干部补一批、公益岗位聘一批,着力解决有人干事问题。引导和保障并举、培训和考核并重、服务和激励并行,一大批年富力强的青年进入了社区工作队伍。

(二)有场所议事。按照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设施建设和管理规章的意见》要求,采取新开发小区建设一批、机关搬迁后划转一批、政府投入新建或租赁一批、原有社区改造一批的办法,千方百计增加社区用房面积,特别是在新建小区中,明确要求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解决社区用房的同时,不断改善社区办公条件,所有城市社区配齐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必备的办公设施。社区硬件建设的不断改善,为推动社区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有钱办事。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意见精神,市区两级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的社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将社区办公经费、党建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长。另一方面,制定县区直部门和驻市单位联系帮扶社区办法,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社区解决实际问题。

(四)有章理事。通过建立党支部、居委会、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文化体育等单项工作委员会使社区成为组织健全、协调联动的有机整体;对党建、综治、社会保障等十几类几十项工作制定了相应制度,规范流程,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推行重要事项社区党支部提议、党支部和居委会商议、党员代表审议、居民代表决议的议事方式,做到议事事项公开、议事结果公开、工作成效公评。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在“四有”的基础上,坚持以打造文明、平安、和谐社区为宗旨,全面创先争优、争旗夺星、服务群众。

二、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的困惑

欠发达地区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管理模式。但目前普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并有其复杂的原因。

(一)政出多门,权责不一,难以发挥整体合力。探索形成的“组织部门抓总引领、民政部门牵头指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机制,虽被吸收写进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但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权责不统一,而社区本身作为自治主体尚未发育成熟,导致能办事的不去办,该办事的不好办,自己的事没法办,难以发挥整体合力。

(二)社区工作内容职责不清,行政化倾向突出。在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下,社区管理的内容缺乏比较规范的划定,党建、计生、劳保、综治、卫生、残联、工会、妇联等十多项内容,最后都需要社区协办,而在交办过程中责权利、人财物又相脱节,导致社区组织超负荷运转。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履行了更多的政府职能,本应承担的社会职能反而弱化。

(三)社区制度和设施建设不完善,社区管理难度较大。社区制度和设施建设与居民需求矛盾尖锐,伴随着城镇化建设以及劳动者身份转化产生的大量社会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到城市社区解决。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协调难度大,一些小区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甚至有些小区没有物业企业进驻,社区工作人员需要直接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

(四)社区服务不到位,服务内容单调,社会化程度低,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缺少集职业教育、生活、娱乐、保障等为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

(五)居民的社区建设参与程度低,其素质和社区意识亟待提高。

社区成员对社区管理主体缺乏认同感,没有形成成熟有效的社区精神。

三、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欠发达地区城市社区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主管理之间的协调

新形势下二者的关系应建立在对价值理念、公共利益认同一致的基础上,一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在处理与社区两委关系时,要从传统的管理与被管理向合作互助的关系转变,站在指导、服务的角度,对社区进行协助与监督,从而实现社区管理的目标。二要转变政府对社区的行政管理方式,真正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提倡社区自主管理,尊重居民组织的自治权力、保障居民的合法利益和民利。

(二)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之路

要把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实行公开评估,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积极探索并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朝公益性方向发展。加强培训,规范管理,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能力。营造适合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优良环境,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通过制度化科学管理提高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社区建设精细化、法治化途径。借鉴全国各地社区信息化建设方面成功经验,将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分类建档、科学管理的原则,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群众、驻社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立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探索以基层党建网格化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完善社区立法,推动社区法治化建设。

(四)推进社区服务工作向专业化、产业化、规范化道路发展。按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类型科学划分社区服务,完善常规化服务体系、打造特色化服务体系、建立志愿化服务体系、探索市场化服务体系。满足不同类型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五)培养社区居民公民意识,倡导社区精神、增强居民的社区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社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冀办发[2011]20号河北省委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2]龚维斌. 社区社团与社会管理创新[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年6月.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大力推进统筹城乡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现就我县年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和县委十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构建和谐为目标,切实履行保障民生、推进民主、服务社会的职能。

二、工作目标

按照“54321”(即推进5项管理:社会救助、基层组织、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和退役士兵管理。实施4大工程:老年公寓建设、新建南宾镇敬老院、火化殡仪馆工程、“荣居工程”。健全3大体系: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2项制度:救灾应急和救济帮扶制度。打造1个平台:城乡社区平台)的工作思路,以“难点工作有突破、重点工作上水平、全面工作上台阶”为工作目标,以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抓手,积极推进统筹城乡民政事业改革。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

1.实现困难群众救助全覆盖。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逐户建档的基础上,对其他因病、因灾、上学或突发性事件等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困难家庭档案。各乡镇要建立特困群众救助工作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

2.强化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全面实施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分类救助力度,推进依法救助,创新救助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建立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联动机制,保障3.2万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3.抓好两项重点专项救助。建立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异地就诊及时结算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网络,困难群众自付比例降到20%以下,确保5万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临时救助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金运作”的原则,及时、有效救助600名临时特殊困难群众。

4.完善节日慰问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优化慰问方案,切实做好“六大节日”城乡困难群众慰问工作,扩大慰问范围,提高慰问标准,创新慰问方式,确保党和政府对8万名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系

1.扎实做好应急救灾工作。完善应急救灾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扎实做好备灾、救灾物资、经费等准备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和资金管理,确保灾民生活救助有序进行。

2.加强灾害救助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灾害救助规范化建设,提高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标准、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倒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进一步规范灾害救助款物发放程序,推进救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抓好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灾后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加快社会养老和慈善事业发展

1.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加强敬老院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加大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培训力度,全面落实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力争新建南宾镇敬老院和老年公寓,新增床位400张。积极争取老龄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和政府购买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2.全面建立孤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格局。全面落实集中供养孤儿每月700元、分散供养孤儿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费,确保全县68名孤儿孤有所靠。

3.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做好慈善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广泛开展“慈善双日捐”、“送温暖、献爱心”等形式多样的社会募捐活动。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不断发展“慈善超市”。加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力度,确保福利彩票销售额快速增长,筹集更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大村务公开推进力度,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完成“难点村”治理任务。全面完成第八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重点做好村居委干部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指导建成2个规范化社区。

(五)扎实做好优抚安置双拥工作

提高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等问题,大力实施重点优抚对象“荣居工程”,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推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在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服务。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人人有技能,就业有保障”的目标。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双拥活动,切实帮助驻石部队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启动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

(六)全面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

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强化社会组织年检和日常监管,重点培育发展有助于农户万元增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加强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完成丰都—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加快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登记合格率达到100%。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完善救助服务体系。加强殡葬管理服务,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减免政策,强化文明治丧,组织开展殡葬优质服务活动。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新殡仪馆进山道路,确保6月底前投入使用。

(七)积极发展老龄事业

强化基层老龄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空巢老人帮扶服务工作,开展孝亲敬老评选活动,营造浓厚的敬老氛围。

(八)推进统筹城乡民政事业发展

在孤儿供养保障、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在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养老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探索城乡民政事业统筹发展的新路子、新方法,推进民政法制、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工作同步发展,促进传统民政向现代民政转变。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希望在基层。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民政工作。精心谋划,认真组织,扎实开展民政工作,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全面完成民政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范文5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县“争先进位、富民强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

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价值取向、利益格局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突发性矛盾不断增多,现实工作中的一些不稳定事件大都是由于个别公职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能依法行政,遇到不善于运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引起的。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正是针对这一实际问题提出来的,它是时展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要求,这项工作必须予以加强。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法律顾问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全力加以推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增强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加快“三大三创六做”,实现“五县”战略,创建工作“三无县”和“平安”做出积极贡献。

二、分层推进,扎实做好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是根据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的要求,县政府组织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聘任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单位及时提供审查把关、决策参谋及法律咨询等服务,推动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事业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具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办、国土、建设、水务、计生、交通、旅游、财政、审计、民政、物价等部门,要聘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各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经济发展、煤炭等部门,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要指导督促下属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做好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工商、国税、地税、环保、质监、电力、东雷抽黄、河务、烟草、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部门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协助处理政府日常法律事务,为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有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公益性建设工程、企业改制等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重大行政争议、民事纠纷、重大群体性法律纠纷以及其他涉及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务,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3.参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法问题,参加行政复议、仲裁、各类诉讼活动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4.做好对政府相关事务法律风险的分析、认证和评估,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形成“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使行政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并加快推进企业聘任法律顾问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协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

2.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合法权益;

3.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办理企业其他法律事务。

(三)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教育部门要围绕“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工作,聘任多名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学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指导学校建立内部涉法性事务管理机制,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为涉及学校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2.参与学生保险纠纷、人身伤害赔偿、教职员工劳动纠纷、学校与社会其他方面纠纷非诉讼阶段的协调处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3.为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学生提供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根据青少年学生不同学龄阶段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校依法管理水平和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使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协助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隐患的处置。

(四)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各乡镇要围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三无村”活动,依托司法所,聘任多名法律顾问,协助辖区内的村(社区)做好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对村级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为村(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建议,参与审查修订村规民约,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及村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为村(社区)的经济、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解答和处置一些新农村建设中有关建房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等问题,为基层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3.帮助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激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好的规范村干部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化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使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4.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做好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合法方式和正当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

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六)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