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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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范文1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当全面、持久、深入地贯穿其成长过程中。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必须要有切实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作为实施保障,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或创新具体法律制度将国家法律具体化,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门政府机构

我国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机构来约束父母和监督监护人的行为。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和学习阶段,缺乏独立性,其最常接触的就是家庭和学校,接受家长的监护和学校的管理。我们假定家庭和学校是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先,但是,一旦家庭和学校自身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需要一个外部强力干预,以强制的手段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犯。目前,这些外部力量包括民政部门、共青团、居委会、社区、公检法机关等,但都不是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各地成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也仅仅是以上部门联合的松散机构。国家各行政机关有各自的执法职能,救助和帮教未成年人只能是辅的工作;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组织下居民所进行的自助服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依托和便利条件,而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专业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因此,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却非专业化反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系统的求助机制。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类似香港社会福利署,作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机构。其职能包括:(1)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2)将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方针、政策在本地区具体化;(3)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指导协调机构;(4)关于未成年人重大事务的调查处理机构。这样,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尚未达到司法机关介入之前,就有一个专门机构管理未成年人权益的一般性工作,以及调查处理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案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专门制度

未成年人在遇到不法侵害后,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危害。他们会因害怕或无知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忍辱含屈,有的甚至产生恶逆变,由原先的受害者转化成新的侵害者;或者长期不能从受侵害的阴影中走出来,对生活和学习有很大负面影响。保护未成年受害人专门制度就是对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尽量缓解其受到的生理及心理创伤,使其免于受到再次伤害。

(一)保护未成年人调查组可以考虑借鉴香港作法,在警察机关建立专门保护未成年人调查组,专门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政府需为专业警察开办培训课程,使他们掌握处理侵害未成年人个案的最新程序和发展,并教导他们细心体察受害未成年人的特别需要。这些专责调查组可以聘请社会工作者和临床心理学家紧密合作,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设法减低受害儿童和其家人的创伤。

(二)证人支持计划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容许未成年人证人可由一名支持人陪同出庭,安排社工陪伴未成年人证人出庭作供,旨在给予未成年人情绪支持和实际协助,以纾解他们在法庭作供时所受到的压力及困扰。

(三)被害未成年人的访问制度由社工人员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关心和帮助的一种访问交谈活动,目的是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防止被害人因被害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导致采取错误的行为,以保障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三、未成年人司法权利保障制度

(一)人到场制度我国对于不满18周岁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是否必须通知法定人或其他适当成年人到场规定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可以”通知,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应当”通知。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遵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人或其他适当的成年人到场,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养父母、其他监护人、学校老师或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组织人员等。成年人在场的意义在于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减少敌对情绪,同时监督审讯过程是否适当、公正,预防和监督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侵权情况发生。

(二)非刑罚处理制度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以上6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已明显不够,致使司法实践部门要么对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升格处理——判处刑罚,要么降格处理——免除刑事处分后一放了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系的建立,可以根据国际规则、参考域外经验,增加社会服务法令、法庭初次警告令、宵禁令、逃学惩治令、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三)改革完善缓诉制度近些年,我国检察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积极探索了第四种不类型——暂缓。暂缓简称缓诉,也有人称之为诉前取保候审、缓诉帮教。虽然各地方的少年缓诉制度在具体做法上有一些差别,但基本上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权自由裁量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暂时不的决定,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处理;如在考察期限内不思悔改,又违法犯罪(有的规定为犯新罪,有的规定为违法或犯罪),则撤销缓诉,与前罪一并。暂缓也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转处方式,同样是实现未成年犯罪人处理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应予完善、规范和推广,使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工作体系的重要一环。

(四)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刑事污点即通常所说的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如果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定罪判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将导致权利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基于此,完全或者限期取消青少年犯罪记录,不让刑事污点载入档案,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尽管这一做法引发广泛争议,但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已显现出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刑事污点并不是不可以消除,但需要特殊限定,未成年人罪犯在服刑完三到五年内无重新犯罪的,才有权提出申请。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组织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范文2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实践成效

作者简介:刘晓辉、陈丽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和未检部;高清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教育培训科。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旨在以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为依托,对检察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践成效

2012年新刑诉法在八个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以下为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刑诉法特殊程序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一)社会调查制度化

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 从该项制度实施起至今,我处共对42名未成年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我们对当事人本人及家庭情况进行实地了解,从而有效解决“表格调查”、“电话调查”的局限性。

(二)附条件不起诉完善化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专门的、特殊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制度,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这一制度的确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我院已有两案两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犯罪记录封存强制化

从2012年实施该项制度至今,我处共对69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有效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我处制作了第一例《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送达了区公安分局,要求其对有关犯罪记录档案资料贴示“犯罪记录封存”字条,并将犯罪事实记录从对外公开提供的资料中予以清除,该做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合适成年人法定化

二、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从2011年就已经探索、推行相关特殊程序的运行,以下几点为我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在上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调查制度

在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运行亟待规范。一是部分社会调查报告调查范围狭小,质量不高,且不能按时完成 。二是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查主体的衔接工作不明确。三是调查报告的效力并不明确。

(二)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我院还没有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办法,办案中如何区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如何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悔罪表现?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操作性问题,需要细化新刑诉法的规定,增强承办人办案的可操作性。二是缺少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

(三)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未明确规定有权查询未成年犯罪记录的主体。二是相关配套制度缺乏,各部门之间难以联动配合。三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能与某些法律条款相冲突,使执法者在法律位阶的选择上产生困惑。

(四)关于被害人保护制度

目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过多地将关注点落在了涉罪未成年人身上,而忽视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与救济。一是有关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济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二是救济渠道匮乏、救济种类稀少,未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无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一是规定社会调查程序是必经程序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应该进行法律修订,变“可以”为“必须”、“应该”进行社会调查,重视社会调查报告程序的必要性。 此外,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认可其证据作用,真正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查主体的衔接工作。笔者认为,明确检察机关的“委托、审查主体”定位,且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其他主体参与为辅的模式;另一方面通过由政府财政拨款购买专项服务,由专业社团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解决公检法人员、经费紧张的局面,也符合未成年人预防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三是检察机关要与司法局加强沟通。督促其按期完成社会调查工作,避免造成办案期限的拖延。并要求其扩大调查范围,提高社会调查质量。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考察帮教机制。考察帮教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情况的被考察对象采取因人而异的考察帮教方式。对于外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为其创设帮教条件和环境,选择适当的单位进行帮助和矫治。对于外地户籍的非在校生应当以社会团体和企业帮教基地为主,按照16岁的年龄划分安排进入特殊、专业学校学习或者进入企业帮教基地,并且一般是不支付报酬的,如果企业认为表现突出,可以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实现异地帮教考察的信息沟通。

(三)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及时修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保障体系中的统一。笔者认为,除司法机关因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对其他单位的查询应当做严格限制。这需要我国部分其他法律在这方面作出相应修改,解决其中的法律冲突,为涉案未成年人重拾自我、回归社会提供良性的平台。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是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事实及记录的单位,都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主体。检察机关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查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消除影响。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范文3

审前调查制度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制度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指出,“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案件,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在不少国家,审前调查制度甚至扩展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中尚属空白。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中引入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教育刑理论

在人类刑法史上,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后半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这一理论认为,适用刑罚不能只是为了机械的报应,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改恶从善,重返社会,惟此方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犯罪。教育刑理论反映了人类刑罚文明的进步,已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普遍接受。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表达了教育刑的理念。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②]

教育刑理论对于现代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政策的形成影响深远。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尚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中,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一些。因此,当今各国普遍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处遇政策。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在我国,也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由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尽管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有其共有的特性,在每一个具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二)再社会化理念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③]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人格倾向的形成和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这一理论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rehabilitation)或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④]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⑤]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刑以及最合适的刑种、刑度及执行方式,以有效地实现矫正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

刑罚个别化原则可以说是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而审前调查正是配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制度支撑之一。早在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上,就提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日本犯罪学家菊田幸一,则把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称为寻求处遇方法的辅助手段,是处理犯罪人的首次处方笺。审前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措施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先生所言,要把假释制度运用的好,有赖于事先精密的审查和事后适当的管束。[⑥]这里所指的事先周密的审查,就是指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测定,而为了提高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必然有赖于建立科学的审前调查制度。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示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相关的立法规定为刑罚个别化的推演和践行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学界普遍认为,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涵盖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容纳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此外,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故理论和实践一般认为,此处的“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从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刑法实际上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故构建审前调查制度以配合该原则的实施实属必要。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域外借鉴

从当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少年刑法看,一般都对审前调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并将调查结论作为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依据和参考。下面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举措作简要介绍,以资我国借鉴。

1、瑞典

在瑞典,根据《社会服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一般公民或警察发现少年刑事案件后,负有义务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而委员会则将案件委托有关机关或学校进行调查。如果少年、儿童有可能存在身心缺陷时,则由医生或心理学家参与调查。法律规定对于调查未满15岁的儿童时,儿童的父母应当出席。社会福利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处分措施。

2、埃及

在埃及,根据《青少年法》的规定,在对违法犯罪青少年作出判决之前,青少年法院的司法人员要对该青少年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而周密的调查,并向青少年法院提出报告。青少年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还应听取社会监督人就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管教办法等进行的汇报,以便作出有针对性的判决。

3、印度

在印度,根据中央少年法的规定,逮捕少年时,警察必须将逮捕事实向缓刑官报告,缓刑官接到报告后,应着手对涉案少年展开社会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少年的人格特征、经历及家族历史等。缓刑官提供的报告对于少年福利委员会和少年法院处理案件有重要影响。被判缓刑的少年,缓刑官负有监督帮助的职责。[⑦]

4、日本

在日本,根据《少年法》的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5、泰国

在泰国,成立了专门的青少年观察监护中心,警察在发现青少年犯罪案件后,应先交由观察监护中心的检察员、教官要对违法青少年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家庭背景、青少年本人的历史、违法的背景等等,从而研究分析青少年违法的动机、人身危险性以及改造可能性,然后作出结论性报告,供有关警察和检察官处理时参考。[⑧]

6、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根据《少年法院法》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对少年的处置措施之前,首先要派出保护观察官以访问少年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并用面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来收集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另外,还由州当局选举两名顾问帮助少年法院的工作,两名顾问中须有一名是妇女。顾问的作用在于就有关儿童和少年的刑罚和处置事项提出建议,供法院参考。

7、香港地区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⑨]

8、澳门地区

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

9、台湾地区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中国探索

尽管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另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探索和尝试。下面略作介绍:

(一)青岛市法院系统的探索

2003年开始,青岛市法院系统在审理少年犯刑事案件时,在全国率先实施“人格调查制度”,结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每个失足者的不同情况,在量刑时体现出刑罚的人性化和个别化。

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的,而社会调查员主要由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们担当。社会调查员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后,在充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就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涉案前后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广泛调查,并在开庭时宣读书面报告。

(二)合肥市中院的探索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试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并在中国首家出台《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其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法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

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的具体要求是: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实事求是地撰写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或就业)表现、社会交往、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内容在内的详细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⑩]

(三)北京门头沟法院的探索

北京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该法院的做法是:聘请来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家庭出身、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性格特征、在校表现、社区评价等,供法院量刑参考。[11]

(四)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的探索

2005年,该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就是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界定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7个方面,每一方面再细化成若干具体参数指标,如性格特征细化成内向、外向、平和、暴躁等,由各种参数形成一览表,提讯时交由本人填写,之后由父母填写,在校生再交班主任和同学填写,最后由承办检察官将上述三类表格信息汇总,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检察官通过对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当然,由于尚处在摸索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人员缺乏专业性;调查分析报告的设计过于简单,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格量表测定,有一定的随意性,等等。但总的来说,审前调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一个方向,应在进一步扩大试点、全面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将审前调查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四、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构建模式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出现了构建中国的审前调查制度的意见,但在具体设想上各有不同。下面介绍一些主要的争议问题,并略述浅见。

(一)关于审前调查的主体

关于审前调查的主体是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此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查,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12]

2、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持此种意见。认为一般应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在试点中就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的。

3、由法官进行调查。如有学者主张,人格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人格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13]

4、由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中选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如青岛和合肥法院系统的试点中就采取这种方法。

5、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北京门头沟法院的试点中采取此种做法。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即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另外,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上述第二种意见,即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难以保证调查结论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在我国,公诉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有罪的指控和论辩上,另一方面,律师等辩护人由于处在辩方的立场上,控辩双方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其很难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保持中立性。

上述第三种意见,即由法院亲自进行调查,亦有不妥。法官亲自跑学校、跑家庭、跑社区,进行调查,显然与法官的裁判职能与中立地位不符。

至于上述第四种意见,即委托社会上热心于未成年保护事业的公民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

比较而言,笔者认为上述第五种意见更为合理。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国有相当学者主张,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笔者亦持此种意见。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制订细致的涉案未成年人人格调查量表,根据表格反映的内容,综合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难易程度,帮助法官作出合理、有效的处遇措施,以促进对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审前调查的内容

关于审前调查的具体内容,各方面的意见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审前调查的重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至于调查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事实方面的调查。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情况的调查。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家庭背景的调查。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5、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6、行为人居住环境及近邻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等等。

7、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等情况以及交友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三)关于审前调查的方法

审前调查工作应坚持全面、直接和科学的原则。

1、全面原则

是指凡是同案件形成和案犯处遇有关的各种事实因素,都应纳入调查的范围。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方能查明引起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原因,进而采取合理的处遇措施,实现理想的矫治效果。

2、直接原则

在调查工作中,应强调直接接触、实地考察的原则,以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例如,通过会见涉案未成年人、走访其家属、邻居、老师、同学、同事等,以取得第一手的调查材料。

3、科学原则

审前调查是一种专业性的活动,为此,调查人员应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社会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等。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

[①]参见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②]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③]参见兰洁主编:《监狱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④]参见林山田著:《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133页。

[⑤]例如,荷兰《关于刑事机构的1951年法令》第6条规定:矫正处分应有助于使囚犯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⑤]德国1976年公布的刑罚执行法规定:自由刑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人重返社会后不再实施犯罪行为,自由刑的执行亦起一般预防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1条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0条第1款则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的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

[⑥]参见林纪东著《监狱学》,台北三民书局1978年发行。

[⑦]参见康树华、刘灿璞、戴焱云编著:《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⑧][日]菊田幸一:《泰国少年司法制度》,陆青译,载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学研究所编:《外国少年司法制度与日本保护青少年条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8——70页。

[⑨]参见香港惩教署主页:info.gov.hk

[⑩]参见2002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11]参见2005年7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范文4

依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保护条例》,依法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入学工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成为“领导放心、人民高兴”的阳光工程。

(二)根据本市基础教育“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市教委的主要职能与责任是制定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和入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和制度设计,及对各区县统筹与指导、督政与监察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统筹实施区县基础教育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区县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地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工作,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依法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三)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配置和生源状况的实际,制定本区县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工作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和组织实施。

2、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和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及时按政策处理好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中遇到的问题。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严厉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学是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须通过政府网站和其它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和公布。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考试院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

(2)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文件;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并附各学校的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和上网公示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

(2)《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资源配置和建设的基本状况》(参考样表见附件);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信息(在本区县招生的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等);

(5)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和公示: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园工作的主要政策;

2、根据当年适龄儿童的入园人数所确定的本区县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范围、招生报名与入园办法,以及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基本信息。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本市《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布局合理地设置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入学的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并使各校招收的学生中大部分为对口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学生成绩排序划分“快慢班”(或“特长班”、“尖子班”)组织教学。

1、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1)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公立转制学校作为公办学校,应当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免试招收新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3)公办学校(含转制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初中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体育、文艺特长生,可进行体育或文艺的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4)寄宿制(或具有寄宿条件)公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招收住宿生人数和招生办法,必须向社会公示。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2、民办学校招生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评估民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和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民办学校应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做好接纳新生工作。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

(2)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区县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

民办小学接纳新生工作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或提供其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或竞赛的成绩(证书)。

(3)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的同等待遇。

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配置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优质教育的需求;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每一位初中毕业生提供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或者劳动就业预备教育培训学习的机会。

(二)严肃招生纪律,加强招生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必须严格按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执行。

1、本市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2、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均不得擅自进行计划外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录取无中考成绩和无报考材料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公立转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和无学籍的高中学生;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外省市学生。

3、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程序和结果,以及本市中招改革中的“推优生”和“零志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健全社会监督,确保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和规范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国试招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

1、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在兄弟省市中考前,不得组织考生来沪或在招生地参加与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进行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2、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审核和掌握考生报考条件(考生必须提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生的成绩,且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地省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方可允许报考),控制报考规模,保证生源质量。

3、各寄宿制高中须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以考生在当地参加中考成绩和考生在校期间学习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考生报考时提供)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五、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入园工作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和配置好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在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的同时,保障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本市公办(含转制)幼儿园实行就近免试入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适龄儿童需求量,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幼儿园的入园范围。

(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市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以及其他类型的幼儿园,下同)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

六、违纪违规的处罚

(一)市和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和公布本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开展对学校招生行为的专项检查和督察。依法查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1)公办(含转制)学校未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公办(含转制)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违规擅自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本市各类幼儿园为迎合少数小学招生考试选拔需要,违规擅自开设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科化教学内容,或组织幼儿参加学科化考试(测试)提供成绩证明的,由幼儿园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幼儿园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范文5

1、成立普法小组

“四五”期间,学校党政领导非常重视“四五”普法工作,将依法治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20__年,学校组织成立了“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李卫平任组长,校长助理张乐华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学生科、总务科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学校德育课老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基本方略,学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实际,根据普法工作的特点,制定了《__艺术学校“四五”普法工作规划》,明确了普法的指导思想、对象、目标、学习内容、实施步骤等,并下发全校各部门布置落实。规划的制定,为普法工作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保证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和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__年根据文化局要求,撰写了“四五”普法工作小结。

2、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我校针对不同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法制教育,开展了形式多样、方式灵活、范围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

(1)以开展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为导向,在全校形成一股坚实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的组织力量。通过个人自学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落实学习内容,重点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宪法修正案》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选派领导干部参加市里及主管局举办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普法考试;要求各部门领导将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并将此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实效的依据之一,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以加强教师法制教育为主体,充分发挥教师在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中的影响和示范作用。

学校利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安排学法内容,做好新教师“五法一规范”培训考核工作和暑期师德培训法制教育工作。20__-20__年分别组织全校教师重点学习了《宪法修正案》及与教师利益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教 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著作权法》等,并先后四次组织普法知识考试。合格率为100。提高了教师依法执教、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的水平。

学校要求德育教师和班主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德育课和班会课课堂教学为主,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增加典型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配合法制教育,加强教师的师风师德教育,要求各部门经常性进行师风师德大讨论,特聘请西南师范大学知名教授来校为教师们进行伦理道德、师风师德的专题讲座,使教师们受益非浅,并写出了心得体会。学校要求在职职工务必参加每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工会组织了会员学习新《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人事、财务、后勤非常注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切实保证了依法办事,营造了良好的依法治校氛围。

(3)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为核心

以学生工作部的德育工作为主导,利用校会、班会继续重点向学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

以课堂教育和专题活动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开展了系列法制教育活动,如: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各项宣传活动,结合学校实际,聘请了区分局法制科领导来校为学生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知识讲座,举办法制知识演讲会等。

组织优秀班主任公开展示了以法制知识教育为主题的德育课,由校语文教研组举办了一次法制知识征文比赛,由政治教研组组织了“爱我中华,作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法律知识竞赛等法制宣传活动。皆收到较好效果。

__年4月,学校填报了__市教委下发的中专校法制教育“四落实”、法律顾问、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情况调查表,学生法制教育做到了有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法制教育读本》人手一册,安排了法制教育课时,每班4课时,共52课时,由德育和政治老师任课;为学生播放法制教育影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0次;同时学校还邀请法院、公安分局、消防总队干部来校举办消防知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抗挫折教育等专题讲座。同时,学生工作部组织各班充分利用橱窗、专栏、板报、墙报、图展,搞好法律进学校的活动。充分发挥好教育主阵地作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采取各种形式,把理论性与实践性,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积极配合社区进行课外法制教育,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3、严格按政策收费

学校总结法制教育工作经验,周密部署,完善人事、财务、消防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增加了依法治校的透明度。尤其是在社会敏感的学校收费问题上,我校坚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__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件》和市物价办理的《收费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执行收费,并于每学期及时张贴公布代收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凡出台新的收费政策或具体的收费政策,学校都通过校园内部媒体、校内公开栏等及时向外界公布,让学校清清楚楚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杜绝平调、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的行为,确保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文化艺术教育事业。__年11月,我校顺利通过九龙坡区物价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没有出现违规收费情况。

二、 教育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行政类、教学类、学生类管理规章制度数十种,其中包括《消防工作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场地管理办法》、《教师行为规范》《学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等。学校尤其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了《__艺术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长江剧场防火管理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学校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头。认真落实了行政领导每日值班制度和门卫管理制度,强化学校的依法管理氛围,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管理高效运转

1、教学管理和成绩

在积极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探索、勇于改革,才能适应市场需求,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教学核心体系,才能使办学有特色,有活力。

作为__市唯一的一所国办的综合性的中等艺术学校,学校以创一流艺术学校的品牌为目标,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科带头人,教学质量不断提高。__年,学校高考成绩上线率为83.3%,尤其是舞蹈五年制学生高考平均分比本科最低控制线高出66分。

专业教学成绩突出:舞蹈专业推出《呓语录—浮生三梦》舞蹈专场演出,充分展现教师、学生专业水平,演出获得极大的成功。音乐专业成功举办了“____李飚打击乐之夜”、“朱昀”、教师、器乐、声乐、民乐等九场音乐会,不仅为广大师生提供了展示的舞台,同时也使师生们开拓了眼界、更新了观念,使教学成果与艺术实践有机结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05级毕业班42名学生参加全国高考,艺术考试合格率为89%,比20__年提高了7%。

文化教学成绩突出:1005年文化考试总上线率达到83.3,其中本科26名,专科9名。舞蹈专业学生高考平均分高出本科最低控制线66分,影视专业学生平均分高出最低控制线83分(比20__年高出18分),音乐专业学生总平均分高出最低控制线36分(比20__年高出3分)。

2、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遵循“管理人性化、制度化”的管理理念,学校规范和完善了现行的管理制度,如《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等,使制度更具人性化、更具可操作性。

学校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岗位均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层层负责,职责到位,运转高效,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学校建立了__艺术学校网站,信息全面、及时、有效。后勤管理和行政管理服务周到、考虑周全。加强了家属区规范化管理,实行了24小时门岗服务制度,确保了教职员工生活区域的人性化和安全化管理。针对校内某些家属乱买小吃,污染校园环境的现象,有关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将教学区与生活区分开,加强监管,实行规范化管理,营造了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防范化解矛盾机制基本形成

学校成立工会、党支部、团总支、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重视和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教职工或学生之间的矛盾,收到较好的效果。

学校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学校坚持与区分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了和谐、安全、健康、向上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建立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教职工特别是保卫人员和值班老师进行了专门的安全培训,以提高他们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建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的机制

学校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程序办事,责任追究制度严密。学校成立了专门的考评小组,严格对照检查工作,实行月考核、学期考核、学年考核,不履行或不尽责的人员将根据《__艺术学校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范文6

各市卫生局、爱卫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工作,发挥卫生工作者在烟草危害控制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为就诊人群和职工提供健康的环境,省卫生厅和省爱卫会定于5月31日开展以“卫生工作者与控烟”为主题的控烟活动。现将《辽宁省第十八个世界无烟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第十八个世界无烟日活动方案

为加强我省履约能力建设,推动戒烟工作向前发展,确保今年我省无烟日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依据卫生部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基妇发〔2004〕88号)和《关于开展第十八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卫妇社发〔2005〕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和主题

今年5月31日是第18个世界无烟日,活动主题是“卫生工作者与控烟”,口号是“卫生工作者——控烟的表率”、“劝阻吸烟——卫生工作者的职责”。

二、活动方式版权所有

1、结合世界无烟日主题,组织开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学习与宣传活动。将控烟宣传工作,纳入“城区相约健康社区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之中,做到以日促月、以月促年。

2、开展无吸烟单位、无吸烟学校、无吸烟政府机关办公楼等创建活动和建立社区控烟综合干预试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楼(区)要率先成为无烟楼(区)。

3、以创建无烟医院活动为重点,要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要建立医院控烟领导组织,制定控烟工作规划和方案,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场合及患者面前不准吸烟,医院的工作场所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医院内的小卖部和商店不出售香烟,医务人员有责任指导患者戒烟和正确使用戒烟药物。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开设戒烟门诊、戒烟热线,推行行之有效的戒烟方法、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

4、继续开展“中小学生拒吸第一支烟”的签名活动和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

5、与健康教育和新闻媒体合作,利用宣传板、宣传栏、小折页、宣传单和报社、电台、电视台,广泛宣传控烟知识,提高人群对吸烟有害的认识。广泛宣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第18个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报道和宣传各地控烟活动的经验和做法。

三、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爱卫会将控烟工作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结合起来,与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的工作宗旨结合起来,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控烟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奠定基础。

2、建立控烟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控烟工作涉及社会面广,任务繁重,过程长且易反复,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多部门的大力配合,因此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适应本地区的控烟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爱卫会要努力争取教育、新闻、社区管理等部门的支持,推动控烟工作广泛、深入、持续、有效的开展。

3、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推动履约能力建设。《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有效开展控烟活动的有力保证。深刻领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研究和把握有关烟草价格与税收、广告与促销、打击走私、健康警语、被动吸烟、禁止向青少年售烟、烟草与贫困等关键问题与法规条款,积极应对烟草带来的公共卫生挑战。同时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4、各医疗单位应把控烟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控制吸烟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的评比活动。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