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消防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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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消防要求

文物保护消防要求范文1

【摘要】文章阐述了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必要性,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法律法规赋予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义务,是文物保护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考核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的原始依据,是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消防档案;建立;必要性;作用

消防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个方面工作的详细记录,是单位消防工作实际状况的真实反映,也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有效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一道屏障,更是上级对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考评中的一大重要依据,是确保文物古建筑安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范管理的重要保证。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健全消防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之必然简单加以阐述,以望对同仁有所启发。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必要性

文物保护单位所保护的文物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们不仅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历史资料,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不可再生性。古往今来,我国大量的文物古建筑毁灭无存的历史事实证明,火灾是文物古建筑的大敌,尤其对于木结构的建筑来说,火灾的危害是毁灭性的。根据2014 年的统计,全国的123 座历史文化名城、252 个名镇、276 个名村、8630 家文物保护单位,3744 个古村寨,基本都是木结构建筑。2009 年以来,全国文物古建筑发生火灾1343 起,仅2014 年发生重大文物古建火灾事故10 起,比如2014 年1 月11 日凌晨,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有1300 年历史的古城核心区变成废墟,烧毁242 栋房屋,古城历史风貌严重破坏,部分文物建筑也不同程度受损,财产损失上亿。2014 年3 月31 日,山西千年古刹圆智寺发生火灾,一场大火将距今千年的唐代古刹圆智寺千佛殿的屋顶几近烧毁,殿内壁画也有些许脱落,大火燃烧1 个多小时才被当地消防部门熄灭。最近一次古建筑火灾发生在2015年1 月3 日凌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南诏镇拱辰楼发生火灾,拱辰楼木构部分基本烧毁,烧毁面积约765 平方米,拥有600 多年历史的古城拱辰楼,在一场大火中化为废墟。这些火灾事故均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影响,火灾频发严重危及文物古建筑安全,已成为目前文物安全中“第一大险情”。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保障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基础工作,是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档案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故此,建好消防档案非常必要。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法律法规赋予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义务

目前,在消防安全法规体系中,有关健全消防档案的条款见于《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中,即: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特别是公安部61 号令,2002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八章专门把消防档案作为独立的一章,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并对消防档案包括的具体内容、收集范围、归档要求等作了详细的明确规定。同时,地方消防部门也组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单位消防档案建档类别作了详细的规定。综上所述,健全消防档案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义务,必须将它作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好管好。

三、健全消防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本文所谈的消防档案是指根据公安部第61 号令规定建立的消防专业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立消防档案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能督促单位领导干部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来抓,牢固树立“损害文物安全罪不可赦”的理念,时时刻刻、随时随地抓消防安全,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运用消防档案,便于单位领导、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通过查阅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有效地指导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如:在每年的春节、清明节、“五一”“十一”“冬春防”等特殊时期,单位领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方案、灭火处置预案,下发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从上至下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强化全员消防安全责任防范意识;安排好昼夜人员值班,组织各部门联查,落实消防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工作措施等。以及为了避免因雷击造成火灾事故,在进入雷雨季节前,及时做好避雷检测工作,雷雨天气及时切断所有用电设施电源;为了防止因用火、用电不慎发生火灾事故,各用火、用电部位设专人负责,将人名单上墙;进入各寺庙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场地用电设专人管理;各寺庙作为“专题展”展览场地的殿堂,在陈展、布展前对殿堂内的装饰品幡条等进行阻燃处理;在冬春季防火期间,各寺庙清理防火隔离带,寺庙内、外重点部位设专职防火员、制高点设瞭望哨死看死守。强化制度制定到位、人员执行到位、岗位值守到位、巡查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夯实各时期安全防线,切实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四、消防档案是考核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的原始依据

消防档案内容直接反映了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的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时时刻刻都在做,只有将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运作过程通过档案的文字图片以及台账的表格和簿册来进行详细反映,才能再现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因此,在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评价中,仅仅靠现场是不能够完整地反映出来的,只能由消防档案和现场相结合来反映。如:为了督导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经常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督查,年底进行考核考评,消防档案是每年必查的软件材料,借助档案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来评价单位抓消防安全工作力度的大小是每年度主要的检查方式。特别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消防档案是最重要的原始依据之一,也是责任认定最有力的依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调查手段之一就是查阅消防档案资料,通过查阅档案中的历史记录,了解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单位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相关原始记载的文件、各种记录、当事人的签字、照片等等,都是法律认责证据的基本要素,为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的界定提供依据。在很多火灾事故的调查中,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记载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的例子屡见不鲜。同时,它也是考核专、兼职防火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的依据。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确保文物古建筑安全无事故。随着社会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各单位都加强了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并逐步使之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而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在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也愈显突出。通过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度,将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与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可以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进而有针对地制定各类规范、具体、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表格和簿册,并促使各级管理者按照既定要求落实,最终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如:以建立消防设施台账为例,在建立时,不仅要有消防设施编号、具置、消防管理责任人,还要有设备检查表,包括检查日期、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在实际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其实就是消防设施“三定一表”工作法,即:对单位的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编号、定位置、定责任人员和在设备上悬挂放置检查表的工作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迫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一环扣一环认认真真地去落实消防设施检查和管理工作,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只有建好、管好消防档案,才有利于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总之,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档案,是推进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升单位消防管理水平,实现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建好管好消防档案,充分发挥消防档案在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提升单位的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古老神奇的文物古建筑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消防要求范文2

1.1建筑布局密集,消防通道不畅

古村落历史悠久,经历不同时代的变迁,那些保存完整的古村落仍然可以折射出久远的文化气息。由于缺乏科学的、整体的规划,加之不同年代的不断修复、建设,现有的古村落均具有建筑布局密集、消防通道狭窄的特点。民居之间毗邻相建,几乎没有间距,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由于热辐射、对流及飞火等原因从起火建筑蔓延至与其相邻的其他建筑,从而造成火烧连营之势。一般的古村落除主干道较宽,可以通行机动车外,其余的小街、小巷都比较崎岖、狭窄,仅供人员通行,一旦发生火灾并呈蔓延之势时,消防灭火人员、装备很难进入、展开灭火,这也是近年来几场古村落大型火灾烧毁众多民居的主要原因之一。

1.2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载荷大

古村落内建筑多为土木结构,建筑内的装饰材料多为木材(如图2所示),耐火等级低,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坍塌。大多古建筑均具有上百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干燥,木材含水量极低极易燃烧,而且建筑内木材使用量较多,火灾载荷大,火灾扑救难度大。

1.3管理主体不明确,火灾隐患多

一般古村落的很多民居具有上百年的历史,由于其历史、文化价值较高,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然而村民世代在此居住,又具有房屋的产权,民居的维护、日常安全管理难以落实到位。在一些偏远地区,一些文物保护建筑中居住的村民仍在使用木柴、燃煤等做饭取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部分原住居民将房屋改为酒吧、客栈、餐厅等商业经营使用性质,这些因素给文物保护建筑带来了极大的火灾隐患。

1.4居住人员火灾防范意识差

古村落多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村里的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民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民居屋顶的杂草丛生,在秋、冬季等风干气燥的气候条件下,很容易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而引发火灾;同时这些房屋空置的现状也不利于火灾事故的联防联控。古村落的留守人员多为行为能力较弱的老人和儿童,这些人员火灾防范意识差,执行能力弱,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措施很难落实到位。

2古村落的电气火灾风险现状

2.1电网改造工作滞后,电气火灾隐患极大

由于当地政府财政资金紧张等原因,古村落的农村电网改造工作都比较滞后,供电线路的载荷能力较低,用电高峰期存在频繁跳闸的现象,导致部分村民私自更改线路、乱拉线路、替换大功率保险丝,违规用电现象严重。有些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建筑内部进行了电气线路的改造,对户内的供电线路重新进行敷设,并采取穿管保护的方式对线路进行必要的防护,但于种种原因大多线路的防护并不彻底,在接头及用电设备连接环节存在保护不到位的情况,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大多民居建筑,由于无资金补助,村民“等靠要”、维持现状等固有思想严重,户内线路多年未进行更换,很多供电线路仍采用铝线,线路老化严重,而且供电线路均为裸线,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2村民缺乏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电气设备使用不规范

村民缺乏基本的用电常识,开关、插座等电气设备多年未更换,有的插座已有过热碳化痕迹;部分开关采用老式刀闸开关,有的开关外壳已损坏,而且安装得极不规范,直接安装在木质结构上,并和对联、胶带等可燃物直接接触,一旦刀闸触点接触不良,所产生的高温极易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而引发火灾。在调研中还发现个别村民家中的电褥子处于长期通电状态,极易由于内部加热丝过热而引发火灾,如图4所示。

2.3缺乏电气火灾预防、火灾探测报警等主动防火技术防范设施

尽管存在上述大量的电气火灾隐患,受投入资金短缺等因素的影响,古村落的民居建筑包括被列为文物保护的建筑中无任何的电气火灾预警及火灾探测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目前,主要依靠人防和简单的物防,缺乏先进、科学的物防和技防措施,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预警、处警失误,导致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

3古村落电气火灾防范对策

3.1合理划分文物保护建筑核心保护区

应结合文物保护建筑在古村落的分布情况、古村落的整体建筑布局情况、旅游开发需求及日常管理模式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进行古村落的整体消防规划,以文物保护建筑为核心,将与文物保护单位毗邻建造的民居共同划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与其他建筑应有一定的防火分隔,或采取必要的阻火措施。核心保护区域内建筑的使用性质应予以限制,核心保护区域内的建筑不宜用作歌舞娱乐、放映、游戏场所。

3.2明确文物保护建筑管理主体,对核心保护区实施集中管理

对于列为文物保护的民居建筑,宜由政府出资将建筑内的原住民迁出,异地安置,文物核心保护区由文物管理部门、管理公司或当地政府等采取统一方式管理。古村落的其余民居建筑可由社区、乡镇等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并可以采用网格化管理模式进行细化管理,即以10户为一个管理单元,确定安全管理组长户,由组长户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该片区的安全管理。

3.3严格依据电气规程对民居进行电气改造

完善核心保护区建筑的户内电气改造,对已完成电气改造的文物保护建筑,对户内的电气线路、用电设备进行安装质量检查,从入户配电箱到用电设备的线路均应采用阻燃材料防护,并应按电气规程敷设,对于没有防护到位的部位应进行整改;用电设备的安装及使用应符合电气规程的要求。核心保护区内应尽量减少用电设备的使用量,严禁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常用的照明灯具宜选择低功耗的LED照明灯具,而且宜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即在户外将照明供电转变为安全电压引入户内,为LED照明灯具供电,同时用电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木质结构上。

3.4设置电气火灾预防及早期火灾探测技术防范设施

在核心保护区的每一个民居建筑入户配电箱内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弧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用于实时监测户内配电线路的故障及用电设备故障,在户内线路及用电设备出现电气故障时作出报警响应;在文物保护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核心保护区的其他民居建筑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文物保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条件不允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消防大队等处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采用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与每一户民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火灾探测器相连接,并接收其报警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消防监督等部门设置整个古镇的消防监控指挥中心,各文物保护核心保护区的电气火灾预警信息及火灾探测报警信息应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递至消防监控指挥中心,供消防监控指挥中心实时了解整个区域的动态信息,以有利于消防灭火救援人员灭火预案的快速制定。

4结语

文物保护消防要求范文3

眼看着文物保护单位成为危楼,房产继承人又无力或不愿维修,厦门市花“血本”将它“买”下来,再进行保护。厦门市已经完成了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万顺楼的产权置换,将万顺楼收归国有,现已进入房屋移交阶段,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万顺楼进行加固维护和管理。

万顺楼属于私人产权,继承人为印尼华侨。万顺楼面积800多平方米,因为已成危房,加固修缮需要花费巨资,继承人不愿意。厦门市政府用8套全新的安置房加上几十万元现金才实现产权置换。

评论

济南市文物保护单位“老舍故居”大多时候大门紧闭,不少来访问的人都吃了“闭门羹”;北京市文物局曾经召开新闻会,要求被居民和单位不合理使用的大高玄殿等7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限期整改安全隐患;作为中国古民居和村落的代表――皖南,数万古民居消失的速度极快,平均每年要减少总量的5%。

产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文物保护。文物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后两者在文物保护上的缺位,正使中国的文物保护面临困局。以北京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三百多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被单位或居民等不合理使用的约占60%。而两千七百项区县级以下的古建筑中,被占用的更是高达95%。这些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都存在着房屋年久失修、没有消防通道、无消防栓、居住人口过密、私搭乱建严重等问题。此外,用火、用电、用气大量增加,更加大了对古建筑的危险程度。

因产权人不作为、而文物管理部门鞭长莫及等缘故,文物保护不力在全国各地都大量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文物产权人负有保护和修缮责任,而且是修缮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古建筑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修缮工作自然是责无旁贷,然而巨额的修缮费用却让不少所有人望而却步。修费用难以承担、技术不具备;不修,万一古建筑遭到破坏,甚至倒塌,不但危及人身安全,而且还要负法律责任。修与不修,村民们陷入两难境地。

而产权置换不失为一条解决之道。把这些古建筑由个人产权转为集体和国家所有,对古建筑可以进行更好的保护。

但是厦门的例子也说明,产权置换的成本非常高,还将产生新的居民安置问题。因此文物保护除了靠政府和市场,还少不了公民的责任。比如杭州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文物大队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同时也通过地方法规,对历史街区内的老房子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

声音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消防要求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文物保护消防要求范文5

以上甘棠景区为例,经检查主要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

1. 整个景区灭火器数量不足。

2. 景区未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

3. 景区内居民房屋电器线路的架设不符合规定。

4. 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及定期开展消防巡查。

5. 上甘棠村农村大屋场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对此做出如下整改方案:

1. 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宣传和演练的力度,从而提高所有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 购置一批新的灭火器后在古村进行合理安放。

3. 景区属于古村落,古村小巷也是文物的一部分,因而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正在施工的消防工程将取代消防车的作用。

4. 联系电力部门规范居民房屋线路的架设并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对线路架设的整改。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景区应急疏散预案均已制定,今后将定不定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培训。

文物保护消防要求范文6

关键词:文物 保护 发展 途径

历史文物是一种极其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是今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规,文物保护环境日益好转。不过,整体来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力度,探索全新的文物保护途径,也成为文物部门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文物保护的意义

(一)旅游业的基础,教育载体

文物指由人类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古人创造出了许多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文物不仅是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工艺,联想文物制作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探讨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识、民族性格。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我们可以教育子孙后代,让他们对中华民族坚韧不拔、勤劳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辉煌的历史文化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体的情操,启迪他们的智慧,为社会主义未来接班人培养加油助力。

(二)为文化和科技创新提供实物例证

文物是人类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沉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们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在文字出现前,文物就是历史的“笔记”。在文字产生后,传统工艺和历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记载下来,但是如果没有文物,人们始终无法了解其历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艺研究方面,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历史文献了解古代建筑的特点,但是如果没有建筑实物例证,我们始终无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艺、技术的精髓。因此,可以说,历史文物可以为文化创新和科技发展提供宝贵的资料。事实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资料的存在,我国许多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才得以传承,至今仍旧被广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国历史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有的财富。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发展历史的真实见证,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许多历史文物都有着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们可以为中华民族认识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质参考,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文物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同样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鉴和认知,以文物为纽带,我们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沟通的桥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二、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单凭文化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近年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在发动群众上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整体来看,许多民众和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许多地方在城市建设中都存在重开发、轻文物保护的思想。许多干部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跟自己没有关联,一旦有机会,他们也会占有、偷盗文物。为了金钱,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处挖宝,文物保护环境日趋严峻。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许多宝贵的历史文物,存在时间久远,历经多次战争和认为破坏,损坏严重。以个别文物古建筑为例,许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亟待保护和修缮。但是,文物部门人手不足、文物保护经费不够,给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如在经费缺少保障的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建制低,缺少高素质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员,专家提出的意见也常常引不起重视。在文物保护和修缮上,因为文物保护技术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和抢救工作开展困难,许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时修缮。

(三)建设性破坏现象令人心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未开发的文物也面临着开发热潮的冲击。许多城市在基础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经常是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盲目规划开发区,肆意拆迁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挖出文物后,还会想方设法将文物占为己有;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政绩,根本不会将为文物保护放在心上,也会对个别人、个别单位以“开发”名义做出的文物破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古建筑如萝岗古墓、西安兴教寺等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一些文物还因为保护不力而损坏、丢失。

(四)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发展,我国各文物部门的文物展示技术和保护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和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文物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虫技术中,高新技术应用范围有限;在修复过程中,因为技术不足而损害文物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再则,文物保护是个精细活,它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但是,许多文物保护部门都缺少高级综合性人才,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此外,许多文物单位因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动上还存在许多管理漏洞。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政府要结合文物保护需求,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扩大文物保护内容的范围,健全文物执法体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去,使其与新法制实现有机对接的同时,加快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步伐;其次,政府还要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规定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和权限,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并将文物违法事件报告制、文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实处,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构建立体执法体系网,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为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机构建设的紧迫性,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地方文物执法力量,并为执法人员配置完善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要求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许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认真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建议,科学进行规划,使开发区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单位则要慎重启动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迁的古建筑就不拆迁,需要加固维修的就及时维修,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监管,杜绝破坏式开发,以减少对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坏。

(四)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不改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和特征,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文物保护问题时,文物保护部门要深入了解现代技术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优势,将先进技术、数字化保护系统运用到文物保护中来。如在古建筑复原上,我们既要肯定传统技术的可取性,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技术,摸清文物情况,开展修复工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不会对古建筑造成损伤。

(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是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关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撑,也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努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文化单位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其专门负责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政策执行监管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发掘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则要秉承因地制宜、勤俭办事的原则,创新文物保护机制,强化文物保护措施,在文物保护、抢救、利用、管理等基础工作上多花力气。此外,文物保护部门还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文物真迹维修;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公开选拔引进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劳、精诚协作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水平。

(六)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违法事件屡禁不止,与民众文物保护意识低下有直接关联。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文化主管单位和文物保护部门首先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完善文物保护宣传机制,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结合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公共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及时推送文物保护信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如在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部门可携手博物馆、档案部门、传媒单位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营造关心文物、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 刘乃涛.试论中国古建筑保护理念[J].文物春秋,2008(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