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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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考核制度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1

关键词:教育部门 人事管理

传统的人事管理与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最大的区别是,人事管理是以事为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人为本,注重人潜能的发展。因此,在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上的转换是有一定难度的。

一、教育部门传统的人事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人事管理缺乏对员工的监督

由于传统的人事部门是以处理事情为工作重心的,主要是人员调动、管理档案等事务性的工作,所以,对员工的管理监督是不全面的。因此,教育部门可能会出现“在编不在岗”的情况。“在编不在岗”是说有些员工是属于教育部门员工编制的,但是该员工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在工作岗位上工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增多教育部门在人事管理上的成本。

(二)传统的人事管理缺乏对员工的考核

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是非常重视员工的评估的,但是,传统的人事管理却忽视了对员工的考核。传统的人事管理并没有根据员工的业务考核情况发放员工的工资。因此,传统的人事管理在工资的发放上也存在着公平问题。

(三)传统的人事管理缺乏灵活性

人事管理要处理的是一些具体事务,但是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还是要和人沟通交流的,因此人事管理在操作上还需要很大的灵活性。然而,传统的人事管理是按照制度的规定来处理事务,很难处理突况的,使得管理上缺乏灵活性。

二、人事管理在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转换上出现的衔接问题

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如何处理好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衔接问题是教育部门人事部的工作重点。

(一)制度的衔接问题

由于人事管理在向人力资源管理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是需要对某些制度进行改革发展的,因此在转换的过程中会出现制度上的衔接问题。例如,在人事管理的改革发展过程中,人事部门改变了员工的养老制度。之前的员工缴纳的养老金是给上一辈人用的,但是现在制度改变了,现在员工缴纳的养老金是作为自己以后的养老金。那么,员工之前缴纳的养老金应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重点。这些资金退与不退都已经成为波及部门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环节,所以在制度上必须要做出一定的说明。

(二)具体工作的衔接问题

人事管理在管理内容、形式、策略等众多方面上跟人力资源管理都有区别,因此,人事部的员工对突如其来的改革可能会不适应。传统的人事管理是基于以事情为中心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则是基于以人为中心来开展管理活动。因此,人事部员工的沟通能力和交际能力都要相对地提高,从而才能适应新的工作内容。在管理形式上,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重视员工的发展,与传统的人事管理的静态管理相比,有很大的区别。

三、如何解决教育部门现存的人事管理的问题

(一)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

为了更好地解决“在编不在岗”问题,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教育部门可以通过完善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来解决“在编不在岗”问题。首先,教育部门应严格监督好员工的出勤情况,对于出勤率较低的员工给予警告,对于无故缺勤的员工予以开除。员工的工资与员工的表现成正比,并提高员工的考核,应成为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人事部门员工处理事情的灵活性

俗话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教育部门应该加强人事部门员工处理事情的灵活性。要想加强人事部门员工处理事情的灵活性,教育部门就应该赋予人事部门员工一定的权利。如果人事部门员工在工作的过程处处都受到制度和上级领导限制,那么灵活性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教育部门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应该要把加强处理事情的灵活性这个因素考虑进去。这样,人事部门员工在处理事情的时候才会更加灵活,才能将事情处理得更完美。

(三)加强对人事部门员工的培训

面对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衔接问题,教育部门应该要加强对人事部门员工的培训。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内容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加强人事部门员工的工作培训,才能使他们更快地适应新的工作,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新的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例如,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对人事部门员工沟通交流能力的培训。因为人事部是需要与各个部门进行信息交流的,因此人事部门的员工在信息传递上应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果人事部门的员工在与各个部门的交流过程中出现了错误,那么对于以后的信息传递和工作都会带来极大的问题,因此人事部门一定要加强本部门员工沟通交流能力的培训。

教育部门虽为我国的事业单位,但是我国的教育部门在人事管理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衔接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因此,教育部门一定要加快对人事管理的改革速度和控制人事管理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谭超.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改革探析[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6).

[2]曲艳丽.浅析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J].北方经贸,2011(7).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加强*行政行为考核,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队伍,着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广大*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为加快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贡献。

*行政行为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为考核的重点,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把奖励和惩处结合起来,使考核成为激励*干事创业的有效手段。

*行政行为考核是*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核的同时,对有严重不良行政行为的*,可根据平时考核情况,随时做出处理。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效能情况。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职业务,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等。

(二)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履行其他公务等。

(三)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具有热情的服务态度,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规范的服务用语、礼仪接办本职业务,接听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基层、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等。(四)工作作风情况。是否按照“*”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到为民、务实、勤政,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处理问题、执行公务做到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等。

(五)廉洁守纪情况。是否廉洁从政,执政为民,自觉用廉政规定和党纪、政纪约束自己,严格自律,不以职、,在执行公务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等。

三、考核结果使用

(一)*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没有受到举报、投诉的,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等次;行政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可定为优秀等次,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的机会。

3.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发生不良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3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7.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有不良行政行为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对其所在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举报、投诉1人次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

2.被举报、投诉2人次以上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其所在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四、完善考核机制

(一)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记录,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行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和各部门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向社会公布,受理对*行政行为的投诉与举报。监察、人事部门受理的投诉,转有关部门查处。各部门对接转和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要认真组织查实,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由监察、人事部门统一通知投诉人。设在监察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定期向人事部门通报投诉受理和查处情况。

(三)完善群众评议制度。对承办项目、资金等审核审批工作和证、牌、照核发以及其他热点岗位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社会服务对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办公共服务“热线”评议专题节目,由部门负责人到场面对面地与群众对话交流、倾听意见、回答咨询和受理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超级秘书网

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4

一、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

1.对考核工作重视不够。目前,考核工作并未真正起到建设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关键作用,甚至对培养干部良好工作作风及促进其成长所起到的作用也很小。考核工作通常仅由个别部门的少部分人应付差事,无法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难以在单位里形成良好的自我激励意识。

2.考核量化内容不够具体。有的单位对德、能、勤、绩、廉指标没有进行具体分解,特别是没有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来进行量化;有的单位虽然对指标进行了分解,但分解得不尽科学。使得考核工作没有标准、无所遵循,根本没能发挥考核应有的作用,最终导致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3.考核结果不够客观准确。有的单位考核结果难以真正体现工作业绩,个别单位在优秀等效评选中存在“轮流坐庄”现象;有的单位优秀等效评选的结果都集中在中层领导身上,严重影响和挫伤其它层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既不严肃也不客观;有的单位领导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导致“不称职”等次难以评出。

4.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不够科学。目前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标准基本套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标准,由于二者工作性质不同,各事业单位工作指标衡量体系不统一,人员分布情况有区别等,很难按同一标准进行考核。简单地靠民主测评,显然不能客观地反映出考核的真实结果。

5.年度考核起不到激励作用。一些单位年度考核的结果没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与“优秀”等次和“不合格”等次配套的相关奖惩制度不能兑现;有的单位甚至出现不合格人员与其他等次人员一样拿一次性年终奖励,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使年度考核失去了实际意义。

6.考核结果未能很好使用。特别是与干部选拔任用联系不够紧密,没有认真地将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有时还出现考核结果与使用脱节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对改进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建议

1.构建年度考核标准体系。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宜硬套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因为两者无论是在工作性质方面还是在管理方式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相对而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更容易量化。所以在年度考核上,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考核标准,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考核内容区分专业特点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经多方论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2.成立专门考核机构。各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要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作为带队伍、转作风、提效率的重要抓手。要定期研究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要提出具有本单位特点的考核工作思路办法,要以文件形式对本单位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并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日常考核工作中,主要领导应亲自部署指挥和协调督导,严肃认真对待考核工作。

3.健全科学考核方法。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要在年度考核中有所体现。建议按40%的比例,纳入年度考核所占份额。由各单位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将工作按月分解,督抓落实,人事部门加大平时考核的检查督办力度,年度考核时一次性汇总情况,综合评分。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5

【关键词】医院 人力资源 薪酬管理 思考

当前医院各级领导越来越关注人力资源管理,因为人力资源是当前医院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才能激发医院人力资源的潜能呢?这个问题引起了大家诸多思考。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薪酬管理。本文从分析我国医院当前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几点思考及建议,以期对医院人力资源薪酬的科学管理提供一定的依据。

一、当前医院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医院,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体制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但是仍然有计划经济的残余存在,人力资源管理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薪酬分配缺乏竞争性和激励性。可能有很多医院还在使用旧的等级工资体系,医院人事部门不能按照医院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及制度,更谈不上对本医院员工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产品和服务,并且一些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也还未实施,如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这个现状就导致了医院员工工作热情不高,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凸显,在客观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和整个医疗卫生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当前医院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工作的问题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结构不合理

许多医院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工资等,而大部分医院所发放的工资只是体现了员工工龄、职称和职级的差别,而对同等级医务人员的实际医疗水平高低则难以体现。同时,“可变薪酬”的比例很低,不能充分调动医院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薪酬管理的配套制度不健全

每个医院员工都很关心薪酬配套制度,因为它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水平,可以使员工有一种安全感和对预期风险的心理保障意识,使人产生归属感。因此,医院应做到“量体裁衣”,即根据每位员工的专业技术、特长、工作能力等为其作合理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潜能,节省人力成本,为医院创造最大的效益。医院人事部门管理者要意识到,薪酬制度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制度,而是需要一系列制度的支撑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如绩效考核制度、技术及能力评价标准等。没有这些配套制度,那么薪酬制度就如同纸上谈兵。

(三)薪酬管理的作用不清晰

薪酬管理确实可以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但这种手段不是唯一的。目前许多医院都高估了薪酬管理的作用,对薪酬管理的作用还不是很清晰。其实,薪酬管理的作用是把双刃剑,它既有可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相反也有可能导致员工工作懒散,缺乏学习与进取的动力,丧失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对医院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明确现状,满足需求

医院应全面、细致地调查分析当前医院的经营状况和现行薪酬制度,及时准确地发现现行薪酬制度的问题,并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背景和条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另外,还要尽量满足医院和员工的切实需求,确定今后薪酬设计的方向。

(二)更新观念,强化意识

为什么进行薪酬管理呢?其目的是充分调动医院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所以进行科学的薪酬管理,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这就要求在医院的人事管理与财务管理中,在医院全体员工的心目中,做到淡化“工资”,强化“薪酬”。

(三)重视人才,促进发展

面对医院之间的激烈竞争,人才是最重要的,一支素质良好而且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对医院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靠什么吸引人才呢?答案是,医院必须加强薪酬管理,重视人才发展战略。医院人事部门要刻不容缓地进行薪酬管理的设计,并且要遵循市场经济和医院生产力的发展,做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发展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医院做到以人为本,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人才的优势,并且促进医院的发展。

(四)合理分配,有效激励

高效的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医院员工实行公平、公正福利的根本保障,可以为医院的发展挽留人才。实行公平的绩效考核制度,达到合理、公平分配,能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医院人事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出具体的绩效管理与考核标准,对于医院员工,实行不同的技能操作标准的考核与测评,确立院、科二级核算,实现向一线倾斜,建立竞争机制;(2)确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人才和风险大、责任大的岗位倾斜的原则;(3)对于医院员工的业绩进行公开、公正、透明评估。

四、小结

医院的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薪酬管理机制关系着每一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医院人力资源能否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充分发挥薪酬管理的内在激励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沙葶.医院薪酬管理分析与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9(09).

[2]米雪,蒋炳武.试论医院薪酬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03).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6

一、引言

对员工进行精细化管理,是先进的理念与文化,符合现代化管理的具体需求,同时可以提升行业服务的标准与质量,也可称为社会分工的精细化,是对常规管理理念的深层次思考与进一步升华,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降低管理资源浪费与资金支出。我国相关研究表明,医院工作系统中的核心竞争力是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初始性与最终性的共同特征决定的。因此,在医院的人事工作中开展资源管理精细化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可以促进医院的长期发展,而且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带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变革。

二、实现医院人事管理资源精细化标准的背景及目标

目前在我国医院发展的实际过程中,都出现了很多全新的发展机遇,以及无法预测的情况。人事管理部门作为医院的核心部门,必须为医院整体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加大管理力度,随时为管理层提供科学的决策,确保医院可以得到长远而顺利的发展。同时医院的实际发展与人事工作要保持一致性,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开展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是必要的,这一举措可以将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转向制度化,具有更加标准、严格的流程,改变了以往人力资源管理主观性、经验性以及粗放型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医院人事资源管理工作的长远进步。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要实现的目标,就是要临床便利、管理严苛、流程简便,进而对于人事部门的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以及办公方法,都有具体的精细化方案,完善细节部分,全面提升工作人员在人事管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以及质量。

三、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在医院人事工作中的应用

(一)精细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流程

1.开展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对于人事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都能保证精细化。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精细化制度的制定背景。我国医院的管理模式大都使用的是行政化的理念,管理层采取的是一对多的模式,这种现象会让医院机关风气严重。而且医院的很多临时聘用人员、对外派遣人员、实习工作人员,相关部门都没有出示具体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体现在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精细化应用。我国医院人员结构十分复杂,每年都会有许多培训的人员,人事部门需要制定关于这部分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对于人力资源的精细化管理,要废除落后的规章制度,建立全新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具体行为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确保医院的各个工作环节都可以顺利展开。2.人事管理的工作流程精细化也可以保证人力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将工作流程精细化,可以把工作中所涉及的内容以及责任具体到个人,而且工作人员可以从清晰的工作流程中快速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节省时间、提升工作质量以及效率,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的优势。对于人事管理工作流程的精细化应用,要经过反复的实践,医院可以成立专业的考察小组,对人事管理工作精细化流程进行定期研究。对于每个工作流程,都需要作具体的修订,慎重划分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修改,直到符合现实需求为止。

(二)精细工作模式

目前,我国很多医院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沿用的是传统的管理模式,而且医院的人事管理十分复杂,对于具体的事务管理,需要工作人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以及操作性。在粗放型管理模式下,很多工作的开展都非常不便,如果医院的上级领导需要核对员工信息,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工作的准确性以及实效性。所以,很多医院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也无法继续服务于现代医院的建设性研究。对于人事管理流程的精细化应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工作人员需要有正确的工作心态。工作人员在处理医院的各种人事信息以及文件数据时,一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同时医院可以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让其养成细心工作的习惯。精细化的人事管理需要长时间实行。2.对于工作人员的岗位也要做到精细化划分。医院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具体性格以及教育水平,为其分配对应的工作岗位,将工作的具体职责向员工明示,确保员工知晓自身任务,保证责任细化到个人。3.对于各个科室之间的团结协作环节也应该做到精细化。医院应该定期对各个科室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采纳,在第一时间知晓临床工作人员的具体需求,并拿出具体行动去支援,同时秉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尽力完善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衔接的流畅性,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和谐性以及高效性。

(三)精细化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

在多个方面改变医院的管理模式,都可以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提升工作人员增强业绩的信心,在医院内部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是以质量、服务以及技术为基点的。通过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流程,制定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可以促进工作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利益相联系,并且医院要给出具体的考核目标,使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可以有目标地去完成工作内容。比如,医院可以将工作人员的考勤以及工作态度作为考核指标,科学高效的考核办法,可以大力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