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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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问题; 对策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农业处于基础位置,经济体制的改革使我国农业企业在权责、产权等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下,慢慢开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这些经济行为的变化使得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然而,随着形势的改变,我国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面到底衍生出哪些问题,而我们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据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众多行业中,农业属于一个比较特别的存在,它的生产活动可以说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双向结合体。一方面,农业企业的生产活动极容易受到病虫害、干旱、洪涝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并且常常导致对一些设备产生伤害,另一方面,对于农业生产而言,从开始的播种再到最后的作物收获,需要经历的时间较长,通常至少七八个月,总而言之,就是生产周期要远远长于其他行业。然而,就目前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来说,还存在着许多与农业生产不相适应的地方。

1.难以适应农业企业本身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农业企业的自身发展渐渐发生了改变,目前,农业企业一般是按照已定的计划从事生产活动,而之后政府统一进行粮食的收购,这就导致农产品的提供不是由农业企业直接进行。而且,目前的市场经济制度渐趋成熟,随之,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经营的手段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而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却依然按照传统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来执行,这不仅使得使用者难以全面了解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在会计核算资料质量上难以符合要求。总之一句话,外部条件变化了,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也该调整了。

2.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各个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失真问题,当然,我国农业企业也是如此。究其原因,首先,自然条件因素的变化对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非常大,而且,就算是凭借目前的科技条件,人类也难以准确把握一些不利的自然灾害何时发生,这样也就难以对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实现最合理、最真实的监督,而不准确的控制监督势必会影响计量或者记录的真实性,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 其次,当下中国的土地模式是自主经营,这种情况下,承包土地的农户或者家庭农场,完全能够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实际上,各承包户的利益与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否并没有很深的牵连关系,这种严重缺乏利益激励机制的做法,也容易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3.难以提供农产品成本的详细核算资料

当下,我国的农场、家庭农场等一般采取实物收租的方式,这种模式的经济关系过于单一,许多租户承包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国有农场之后,自己经营,这样他们可以按照市场的需求多少安排生产活动,只需定期按照合同上缴承包费用即可。然而,这种单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弊端无疑很多,例如难以形成完备的会计管理体系,会计只需要做一些基本的工作而却不能汇制关于农产品成本的详细会计信息。而对于一些已成规模的国有农场而言,虽说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会计资料,但在农产品成本方面,也难以提供对应的会计信息。

二、针对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对策

不同的农业企业有不同的生产规模,当然,不同规模农业企业经营活动中农业生产所占的份额也各不相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即中小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我们针对这三种类型逐一阐述。

1.中小型农业企业

不同国家的中小型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会计制度,譬如,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标准进行了规范。最近,联合国为了规范各国的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工作,也将目光投入到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工作上。因而,我国可以趁此大潮,可采取先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到慢慢成熟以后,在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一种最能反应农业活动特性的经营方式,他经营活动的主体通常是种植并收获农林畜牧产品,其会计核算工作应尽可能地体现农业活动的特点。而往往,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户文化水平不高,对会计方面的知识不甚了解,难以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对此,我们建议让他们以简单的流水账方式记录下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相关损失及消耗情况,这样便可以为农业企业的会计系统核算保留下最原始的材料。另外,可以根据农业企业不同类型的产品要求,选用品种法、分批法或分步法等计算产品成本。

3.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农业企业已经上市,则其会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开展工作,因为通常,已上市的农业企业拥有较强的综合性,并且一般包括许多负责不同业务的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的农业生产活动好坏不一,有的甚至就已经脱离了直接的农业生产,却转而投入一些包括物流运输、深加工等活动。为此,农业企业必须深入研究各个分公司的业务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合理的安排其会计核算工作。例如,对于一些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其会计核算工作直接按照行业要求处理平时的账务即可,而对于脱离农业生产活动的,可以按照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全面的反映出上市农业企业的各方面财务状况,更能保证农产品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既准确又全面,能够充分满足农业企业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2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3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4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5

【关键词】对策;问题;会计核算;互联网时代;农业企业

由于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功以及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互联网在我国社会得到了广泛而深入地普及,更多的企业开始逐步接纳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辅助经营工作,运行管理体系,进而发挥互联网的高效性与科学性,提升自身业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而具体到农业企业,现代互联网设施的不断完善,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都为其带来了巨大的机遇,通过互联网达成企业业务流程优化目的,提升企业管理工作水平,是推动互联网时代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水平进步的必要措施和根本保证。希望笔者在本文内所做出的探究与提出的观点可以为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领域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1互联网时代下农业企业开展会计核算的现状特征

农业作为我国产业层次的榜首,在国家经济的组成部分中占据了重要的支柱地位。由于影响农业生产的因素本身具有强烈的复杂性,兼具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所以农业企业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一方面会对农业生产过程造成阻碍,如气象方面的影响,霜冻,旱涝等自然灾害的爆发,进而打击农业生产流程的顺利开展,削减农产品的收获数量和产品质量,对农业生产实际造成消极影响,除此之外,恶劣的极端天气现象同样会大大降低农产品采摘的时效性,对农产品赖以生存的高效生产与快速运输造成阻碍,间接削减农业生产的附加价值。另一方面,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作物从播种到收获大都需要七个月以上的时间,所以农业企业的资金回流效率较差,资金周转期动辄一年起步,这也是会导致农业企业资金流的运转周期同农业生产时间相互脱节,引发资金链的断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2互联网时代下农业企业开展会计核算的不足之处

2.1核算资料采集粗略

依据现有的各项农业企业在发展时所持续对外公布的资料作出探究,可以得知其在企业核算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常常忽略制订精细化的农产品成本核算资料,缺乏对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详细记录。从显示角度来看,家庭农场较之农场来说更似于以某种意义上的实物地租关系的呈现,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因此此类关系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还未得到规范与完善。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且长期将农业放在产业建设的首要地位,所以农业企业数量众多,且颇具规模,大型国有农场则是此类农业特点的典型展现形式。国有大型农业企业往往业务覆盖范围较广,囊括养殖业,种植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各项产业链周游的产品加工业等,管理流程较为完善,规章制度的执行也更加严格。其能够做到有效贯彻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并且具备了较强的业务能力,可以在对外开拓市场与对内实施管理的同时兼顾制订完善且详细的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但却因为企业本身的体制限制以及农业实际的生产收获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往往无法在农业管理的日常实施过程中针对所辖农业产品提出体系化,细致化的成本核算资料,导致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无法得到翔实的记录,不能够完善且详细地反映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内的资金价值流转状况,对其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与质量造成消极影响。

2.2无法推动企业进步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和科研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企业所存在的外部环境也与时俱进,持续发生着变化,同时着眼于农业企业自身,其在现阶段的企业规模和经营模式较之于先前的传统意义上农业企业已有明显差异,然而当前包括《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相关农业企业制度规范未能完全符合农业企业新的发展趋向,不能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有效规范,这对于农业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另一方面,在农业企业转型初期,其产品直接面向国家销售,由国家统一收购农产品并负责其管理分配。因此产品生产有计划,企业经营有保障,农业企业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稳定的发展模式内。但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近30年的发展使得市场经济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农业企业的各方面发展都呈现出新形势,无论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管理体系机制还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具体展开都变化显著。自然而然地,要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适应各类主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会计核算的的标准和依据也要做出适当调整,一成不变的模式只会使企业止步不前。

2.3会计信息存在失真

时代在进步,农业企业生存环境相应改变,其会计核算也必然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不准确不完全等问题泛滥,这直接导致了会计核算质量缺乏保障,阻碍了农业企业的良性发展。首先,农产品的生长和其所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但由于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其生产者无法准确预测气候变化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农作物在一定程度上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造成农产品生产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进而对于之后的会计核算造成一定的信息偏差,影响会计核算进程。此外,根据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发展现状,农产品生产者以及其他农场承包人可自由支配承包任务之外的剩余劳动成果,因此在其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会计信息准确与否于其自身利益并未有实际影响,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加之目前并没有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会计核算信息的质量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3互联网时代下农业企业开展会计核算的改进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深入融合,农业企业也应紧随时展需要,运用不同角度通过不同手段完成针对企业会计核算所开展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保障其与信息技术的应用效果。

3.1把握技术需求缺口,增强人才队伍建设

复合型人才越来越成为市场上最缺乏,而企业求之若渴的人才,在当今社会,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集知识,技能,能力复合于一体的多功能人才在企业竞争中的制高地位日益凸显。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育其创新精神,丰富其从业技能,以此增加农业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进而促进农业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信息技术的全面普及以及互联网时代的高度发展下,会计人员需要广泛学习并深入实际运用计算机技术已成为必然要求,计算机技术在企业中的合理运用能够优化企业内部流程,保障会计核算信息真实有效,提高农业企业会计核算质量。所以农业企业重点着眼于计算机应用技术,以计算机基础应用为起点,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循序渐进,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技能培训,强化理论知识培训,以此培养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复合型人才。企业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员工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和训练。首先,由于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有牢固的财务知识做基础,在具体培训中应主要以国家最新的财会理论和制度为重点,做到与时俱进,同时辅之以简单理论知识培训即可。其次对于新进员工和岗位流动性较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会计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培训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只有使其认识到业务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达到企业预期目标。最后企业也要开展差异化的强化培训,引导会计人员重视会计制度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学习,不断完善相关培训工作,逐步培养出针对农业企业的专门化的复合型人才。

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6

摘 要 职业判断广泛地存在于审计的全过程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应用职业判断能力,能帮助注册会计师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敏锐地捕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鉴于此,本文就简单的论述职业判断在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意见类型中的运用。

关键词 职业判断 注册会计师 审计意见 运用分析

职业判断广泛地存在于审计的全过程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应用职业判断能力,能帮助注册会计师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敏锐地捕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本文简单的论述职业判断在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意见类型中的运用。

一是运用分析性复核评价审计差异。首先,评判在实施阶段对分析性复核发现的异常差异是否有合理解释,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审计取证是否充分适当;其次,检查经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可以就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再次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这些差异是否有合理的解释,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补充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二是确定审计意见类型。确定审计意见类型是对整个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做出的判断,决定审计风险及审计责任大小。

确定审计意见类型首先是判断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重要性水平是考虑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在运用重要性水平时,必须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对财务报表决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将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比较,金额越大,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越大,但小金额错报或漏报的累计,也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性质严重和牵涉面广的错报或漏报,也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

其次是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限。应当识别审计范围受限是出自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因素,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还是被审计单位人为限制,或者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难以控制的客观环境的情形,后者如无法聘请到外部专家;境外投资子公司进行审计;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与外国客户往来的函证;煤、气、鱼类及危险化工产品进行监盘。必须考虑审计范围受限的影响是否重大或广泛,以及审计范围受限的性质,被审计单位的有意限制比无意限制更具重大影响。

再次是评价持续经营能力。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影响其财务报表使用人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其他三方面所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迹象,从整体上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审计准则列举了对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迹象,主要有财务状况恶化出现资不抵债(即由于巨额亏损出现引起所有者权益合计为负数)无法偿还债务;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长期未作处理;存在对外大额担保和案情诉讼等或有事项引发出的或有负债;投资失败造成财务资金损失巨大。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被停止经营;股权转让频繁等。

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迹象可能很多,当存在一项或者多项迹象时,是否必然影响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譬如,科技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可能很高,但科技型企业更多地是智力和人的因素影响,评价企业偿债能力,往往将无形资产排除在外,而负债构成包含的可能是国家扶持资金。评价这类企业,应该考虑无形资产、研发项目、技术因素及市场前景。宁海县有家旅游用品公司多年未经营,且净资产为负数,但其关联方经济实力比较雄厚,长期为其提供担保,这家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作为一个连环担保的壳体。笔者2008年前曾审计过一家服饰生产企业,连续几年净资产为负数,但其有一大块土地未开发,这块土地使用权是升值的,且公司能获得银行的支持,至今这家公司还在维持经营。

再次之是选择适当的审计依据和评价标准。职业判断时要依据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根据审计目的和业务性质选择审计依据,譬如,农业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货;收购初级农产品由订购合同约定,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是不完整的,一般没有农产品出入库手续;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无法取得发票入帐;农产品销售对象一般为承包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农副产品市场、餐馆酒楼等,一般不需要开具发票;生物资产随行就市,容易受市场波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用《企业会计准则》为评价标准,显然是不恰当的,只能选择《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笔者曾审计宁波保税区一家外资企业,智利母公司执行作业成本会计制度,适应合并财务的需要,当然要将现有会计制度调整,选择母公司作业成本作为审计依据。

确定审计报告类型的依据之界限有时是模糊的,审计准则不可能规定每一个具体情形如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准则只规定了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依据,错报金额很小,可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错报金额重要但不影响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可能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错报金额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重大而且广泛,应当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由于审计范围受限,不能确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能需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确定事项可能导致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凡能确定对财务报表影响金额的事项,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不能确定影响金额的事项才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误用审计报告类型:譬如,注册会计师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以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应执行的审计程序;部分往来款(如与外国客户往来)无法函证或存货的某一方面(如计价)无法认定,但对国内客户可以函证或替代测试或对存货已监盘,却对整个往来款项及存货保留意见;扩大强调事项段使用范围,带强调段的审计报告变成了保留意见的一种变通形式;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界限依据有时不甚分明,拒绝表示意见又有可能成为否定意见的另一种“体面”的替代;长期股权投资未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资产总额及利润的影响已达30%以上,并且改变盈亏趋势,却用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被审计单位净资产为负数或存在不确定事项时,反而没有强调对持续经营存在疑虑;以注册会计师代编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附注代替审计意见,如,某进出口公司附注写“长期股权投资是以××、××股东名义投资的”,审计报告正文无任何表示;“夸大”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的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有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执行了“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经营环境,心里仍不踏实,便找一个“恰当”的理由,发表保留意见,谨慎地保护自身利益。笔者曾审计过一家投资公司,所有大额的往来款均已取得函证或替代测试,但考虑到投资公司业务的特殊性,仍有可能存在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入帐、无法弄清往来款交易的经济实质等,且实务中,并不是由注册会计师自始至终控制函证的过程,存在固有风险,就对其他应收款发表了保留意见,但后来行业检查,检查组认为,其他应收款项目已取得函证,应对其发表标准无保留的意见。通过这一审计项目,一方面说明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及站的角度不一样,可能也会产生判断分歧;另一方面说明检查风险与实质风险有时是相互矛盾的,过度谨慎也可能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失去良好的投资机会,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

审计判断标准有时是变动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调整。笔者多次见到,有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清算报告,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废止;民间非营利组织原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不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2005年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典当行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担保公司属于金融业务的性质,应该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不少担保公司仍然是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这时,如连续审计前几年财务报表,需要转换为当时适用的会计制度,这种转换有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原来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不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无保留意见变成了保留意见。

职业判断不能仅局限于审计准则和会计原则。譬如,审计准则只规定有限公司验资标准,实务中,有时会遇到个体印刷厂及合伙企业也需要验资,这时是否就不能鉴证了呢?亦或是参照审计准则精神?审计准则和会计原则有时是矛盾的,也会影响职业判断。公允,未必真实,历史成本下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筑物就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真实、公允的会计处理也未必合法,股东借款记入其他应收款是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但工商可能认为有抽逃资金嫌疑。2006年2月的新审计准则,增加了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实务中,发现洗钱嫌疑,如披露又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中为客户保密原则。典当业原先执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现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体现在报表上同城典当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并设置与投资有关的科目,但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这时,应考虑对财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影响,以可接受风险水平为依据,确定恰当的审计报告的类型及措辞。

审计实务中,有时还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即地方政府部门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土政策,譬如,×县规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记入“其他应付款”(应为专项应付款),而宁波××区又规定将收到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记入“补贴收入”(应为专项应付款),这些规定往往是税务机关根据税务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一般也不正式下文,而是通过内部学习会议形式规定,于是整个县区都是这样进行帐务处理的,但我国法律适用原则是法律优位,高于部门规章,新法优于旧法,财政与税务分属不同的部门,我们审计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但也要考虑地方政府制定这一政策的初衷及良好愿望,考虑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以适当的方式(譬如,附注说明)披露即可(而不能机械的发表保留意见)。

审计实务中,经常可以见到审计报告措辞表述含糊,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不能确认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贵公司应收帐款未计提坏帐准备”、“贵公司应收帐款未能实施函证”、“贵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采用权益法核算”、“贵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取得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贵公司开办费未于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等,这样的表述,无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