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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1
摘 要 由于我国起步较晚,一些体系的建设还不太完善,需要对比借鉴西方的先进技术。基于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会计制度较之西方也有很大的差异,今天我想谈一下关于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改革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政府 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会计改革问题 中西方对比
前言:虽然我国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发展迅速,且逐年完善,但距离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的差异,要缩小这段差异,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现在真正的实力及国际先进的高度。正所谓:“见贤思齐”就是这个道理。
一、政府会计改革
1.我国政府的会计制度及缺陷
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没有建立。因为我国在现有制度用语上还从未出现“政府会计”之类的字眼,更多的是“预算会计”,缺乏完善具体的政府会计标准及目标,再加之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是对各级政府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透明度差,这是一个主要的矛盾的来源。再加之我国的会计体系属于纵向财政会计体系。它的主要缺点是:预算会计体系造成会计制度条块分割,下属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并强化了内部结构体系之间的利益关系,相比较而言是“弊大于利”。
随着我国的财政体系不断完善,但由于预算会计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较差。一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另一方面又存在空白之处,影响了预算管理效果;再加上,我国事业单位的组成相对较复杂。因此,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我看来,现有的预算会计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的需要,我国预算会计改革势在必行。
2.我国的会计改革方向
政府会计要服从于政府整体受托责任的实现,并服务于政府整体受托责任的全面真实反映。政府会计系统为公共财政管理的控制、管理及计划目标服务。如果没有政府会计提供的相关信息,各级政府的控制、管理和为计划目标服务的功能就难以实现。
在我看来,我国现在距离西方国家的会计制度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会计改革方向很明确: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取长补短,合理的完善我国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制度。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1.我国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及弊端
非盈利组织的范围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对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投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投入等,仅以“以拨作支”反映在当年的财政支出中,一旦支出,就不再对其进行有效的追踪与监管。更不可能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从而无法反映政府耗用资源的情况,无法提供政府运营成本费用信息。而所形成的资产及投资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不予以确认、计量。这种模式不仅这种现状不利于政府提高公共产品与绩效管理,掩盖了铺张浪费,甚至现象,也不利于国有资产包括存量与增量的管理,更易导致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大大降低了公共管理的效率。另外,对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越相背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预算会计的缺陷。
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分布范围比较广,但针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台较晚,预算会计又不能满足核算要求。
为了改善我国非盈利组织的会计现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会计制度的透明度。现在网络风传的郭美美炫富事件就是因为会计制度的不透明,所引来社会对非盈利事业的质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改革将会惠及到我们每一个人身上。但在现行的社会形态中,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对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会计预算及支出等有一定的了解,这就强调了会计制度的透明性。
另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人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这样就会有效避免一些现有的缺陷。在权责发生制下,收人和费用都是按现金收人支出或者未来现金收人支出(即债权债务)来进行确认的,而不是像收付实现制那样,以现金的收人支付来确认收人费用。简单的来说,权责发生制就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人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这未尝不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但是真的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
三、中西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对比
1.中西方会计改革的相同点
中西方只有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是相同的-----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因素及环境因素的不同,中西方在政府的一些其他定义及追求目标上,就没有相同的了。但中西方在 会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相同点的:目标相同----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便民利民。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机制,使大家的规范性更强。
2.西方会计制度的先进性
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特征是准则具有开放性,并强调理论研究与实务相结合。我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根据本法制定并”,这表明预算会计准则或制度由政府财 3.如何在会计制度方面取长补短
西方国家会计制度的透明度高,无论是政府,还是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都是非常透明的。这样的话会使大家安心。但如果不透明的体制,无论它是如何健全,运作如何正常,给每个人的心里造成一种负担,大家不会真正理解政府及非盈利组织做出的决定。
我们应该从自身出发,向西方国家学习他们的一些先进性,比如说,他们不强调统一性,与是一个道理,大家的理念不可能完全一致。另外,守住原则底线就行,不必强调必须的一致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经济业务的情况和个人的判断,在准则的指导下进行会计操作。
结语:我国虽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改革还有很长的路遥走。但只要我们认清当前形式,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我们一定会赶超西方列国,成为世界先进。
参考文献:
[1]杨正清.中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经济.2007.
民办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文2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为了规范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使非营利组织有会计制度可依,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制度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及时反映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只是规定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应遵循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不包括那些为数众多且处于不断发展壮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等,这些组织有些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些连正式的会计记录都不具备,更谈不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了。所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繁杂,不同类型的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核算基础不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不同,就导致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缺乏有用性。由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高级职员的报酬是多少,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几乎没有,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没有根据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另外,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这些报表中的信息几乎引不起使用者的兴趣,因为公众并不关注公益组织究竟有多少资产,折旧是多少,借款的比例,现金的净增加额等,这些信息无法体现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或互益宗旨,无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效率,也就是说披露的信息缺乏有用性。
二、受托责任视角下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
受托责任概念源于财产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使用权又源于所有权。所有者将使用权委托给人,人就承担了受托责任:即,当委托关系建立以后,作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受托人在完成受托任务以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受托责任才能解除。在受托责任理论下,非营利组织也如公司和企业一样,并不是真正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并且负有在完成受托任务以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的责任。即在非营利组织中,涉及到的最基本的主体有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者,即委托人;还有就是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者,即受托人。由于委托人并不直接参与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必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委托人为了监督受托人对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管理情况,就必须了解其运行状况,并且根据得到的会计信息对受托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将财产交其管理。因此,对会计信息的分析会影响到委托人的决策和受托人能否继续行使财产的使用权。基于受托责任理论,我们得知,由于财产控制权的转移而形成的受托责任关系,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需求。同时,由于委托关系也造成了资产经营者和投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而言,不同的组织遵循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更加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透明度。可以简单的用下图来说明非营利组织中的委托关系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在图1中,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授权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在获得财产的使用权之后通过非营利组织来进行运作,并承担对委托人进行成果的报告责任,这一责任完成的载体即为会计信息,而委托人将根据会计信息来对自己下面的行为做出决策并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注意在图中,委托人获得和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并不一样,因为,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和委托人可以获得的会计信息直接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二者之间必然出现差异。
三、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制度的构建上弥补不足,如尽快加强非营利组织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这些改进是从制度方面来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另外,通过对受托责任理论下的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分析,我们也应该在非营利组织自身这一微观层次上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
首先,应重视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物资提供者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会计信息有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要能帮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只有满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要求,委托人才能清楚自己委托的资产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利用。
其次,应加强非营利组织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特点,造成了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监管主体的缺失。从某种范围来说,真正关注于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的主体,除了委托人以外,就应该是政府部门。但是,我国的现状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更多的是针对其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利用情况。至于公众就更没有立场来对与己关系不大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这种对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强制性监管就很薄弱。这也正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