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1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点源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很多地市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苏,在试点的基础上,还将其纳入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之中。但我国的水污染状况依然严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自身承载能力。2010年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Ⅳ类及以下水质占40.1%,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一、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环境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允许其从事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动并对此项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将排污者应执行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技术规范的内容有针对性、具体集中地规定在每个排污许可证上,要求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否则即属违法。我国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报登记,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监督与管理制度。该《办法》是早期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废除。1995年,国务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14条规定“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2000年国务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另一个主要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由于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机制,该条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2001年国家环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特定水域必须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该条文只是原则规范,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都未出台相应规定,因此该条文的执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我国水污染物排污许可的法律依据可以归纳为:第一层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层次地方规章:《上海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环境保护条例》。我们不难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尴尬的法律地位,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它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纵观我国《环境保护法》却并未发现关于“排污许可”的只言片语,仅仅在第27条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登记制度,但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比申报登记制度更为严格的对水环境进行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种制度。
二、适用范围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范对象包括“污染源”“水体”“污染物”三个要素。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源”“水体”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虽没有明确“点源”的概念,但规定应当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排放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水体”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这些规定扩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为在全国全面推行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确定了原则规范。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可知我国实践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以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仅仅适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因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这些重点区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SO2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区。而何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大肠菌、石油、汞、镉、铅、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条至33条列举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已经被禁止向水体排放。
综上所述,我国的水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仅仅适用于重点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这种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许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动”的系统性、循环性,是一种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环境管理理念。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不只是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因此,进一步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变得十分重要。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2
一、出台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与2006年相比,2010年国家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13.4%,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6.9%。具体来看,松花江、淮河流域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辽河流域由重度污染改善为中度污染,巢湖湖体水质由中度富营养改善为轻度富营养,太湖环湖河流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太湖湖体由中度富营养改善为轻度富营养。
“十一五”专项规划实施以来,虽然流域水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区域间实施不平衡、治污效益体现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十二五”期间又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这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有机污染尚未完全消除,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二、扩展解读
解读一:兼顾水环境改善需求与可达性,合理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标。不仅要解决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与群众感觉不一致的问题,还要在未来切实推进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而不是某些指标或局部区域改善。
《规划》提出了“以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为框架,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依据,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的综合防治战略,制定了水质目标:到2015年,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总体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Ⅰ类~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0%,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10%。滇池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总体水质由重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巢湖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松花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为良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良好,淮河、太湖流域总体水质在维持轻度污染的基础上持续改善,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缓解。
在检测标准上,将评价因子由12项增加到21项,即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1项指标(不包括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进行评价。对于巢湖、滇池等湖库特点突出的流域,出于防治富营养化的需要,总氮也作为重要水质指标之一。水质全指标评价,不仅解决了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与老百姓感觉不一致的问题,而且也是为了切实推进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不是某些指标或局部区域改善。由于“十一五”期间该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注重“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消除了一批劣Ⅴ类水体,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各断面水质将进一步提升。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表示,为实现各项目标,《规划》设置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6大重点任务。将重点流域划分为315个控制单元,其中确定了118个优先控制单元和197个一般控制单元,实施分级防治,确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这反映了流域生态逐步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
综合分析规划期内重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划》筛选了骨干工程5998项,估算投资约3460亿元。同时,要求各省(区、市)组织筛选本辖区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夏喜全介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目前,中央基建投资加上各类环保单项资金总额已经达到每年600亿元。“十二五”期间,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果加上《规划》外的太湖以及丹江口的治污投资,重点流域治污投入将达5000亿元,远远超过“十一五”的3000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环境处处长黄微波认为,投入如此巨大,各地还需拓宽渠道,多元化投资。筹措资金中将积极邀请社会和企业参与。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暂无征收水污染税、环境税的考虑。
在目标考核方面,赵华林表示,环境保护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赵华林介绍,与以往的规划仅考核主要污染物相比,这个《规划》的考核最为严格。
“除了以往的区域限批等手段,有没有更严厉的惩处措施?”面对疑问,赵华林再次强调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意义。“惩处手段都是迫不得已,我们不希望采用。要让地方政府明白,这不是要求做的事,而是地方政府应主动做的事。”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方面。“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主要指标是化学需氧量(COD),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影响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污染指标来看,氨氮已成为河流型水体的首要污染指标,湖库型水体总氮、总磷超标也较为严重。《规划》根据全国水质改善的需求程度、污染排放统计数据完整性、污染物减排可行性等实际情况,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作为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对于太湖、巢湖等湖库特点突出的流域,明确提出降低入湖总氮、总磷等污染负荷的要求。在削减率的确定上,由于“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有较大幅度削减,经测算后,基于实事求是原则,将“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削减率目标确定为:到2015年,排放量为713.2万吨,比2010年削减9.7%。同时,由于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经测算后,减排潜力相对较大,削减率目标确定为:到2015年排放量为88.0万吨,比2010年削减11.3%。其中,重点流域的削减率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解读二:分区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学性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实施分级防治和分类指导的基础,因而是“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着力实现的技术特点。
《规划》出台后,不少官员认为实施起来难度较大。首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其次,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最后,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为此,环保部确定了精细化管理的战略。
一是建立分区防治体系,体现水污染的空间差异。重点流域“十二五”规划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植被覆盖程度等不同,决定了水污染特征和水环境问题的空间差异性。为提高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实施分区防治策略十分必要。为此,《规划》要求“明确各重点流域的优先控制单元,实行分区控制”。这一要求包含两个层次的空间单元:一是流域,二是控制单元。流域决定了产汇流以及污染物迁移转化的基本格局,是最高层次的空间单元;而控制单元则根据流域内不同区域具体水环境特征而划分,是层次相对较小的空间单元。实际上,由于各级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为便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流域与控制单元两个层次中间还需要增加一个层次,即控制区层次。控制区边界一般根据省级行政区边界与流域边界相切割而确定。“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构成了“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基础空间格局。其中,流域层面重点把握水污染防治的宏观布局,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的防治工作;控制区层面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控制单元层面针对更为具体的水环境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根据实际需要,控制单元下面可进一步划分控制子单元。以此分区体系为依据,可将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逐级细化落实,为实现水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分区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学性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实施分级防治和分类指导的基础,因而是“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着力实现的技术特点。为此,《规划》在深入分析各重点流域经济社会与水环境特征的基础上,花费了较大篇幅来详细阐述各重点流域的防治策略,力求实现“一河(湖)一策”。此外,各重点流域的防治策略还蕴含着“点、线、面”全面推进的防治思想,即各重点流域要着力抓好重点城市(点)、重点支流(线)和重点农业面源(面)的水污染防治。
二是实施分级分类指导,突出水污染防治重点。《规划》明确要求各流域要确定优先控制单元,这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原则的体现。同时,《规划》还明确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则是在控制单元中,综合考虑水体敏感性、水环境问题重要性、排污量大小、水体受污染程度、环境风险高低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实施分级防治。优先控制单元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承担着流域总量削减、水质改善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任务。要加大投入,制订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力求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根据各单元水污染状况、水环境改善需求和水环境风险水平,将控制单元分为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三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其中,现状水质较好的控制单元,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工程,维护良好水环境质量;现状水质较差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城市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较大的控制单元,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加强沿江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解读三:城镇饮用水源地三年内将全面达标。
我国水质按水质标准分为五类,Ⅰ类、Ⅱ类、Ⅲ类水质可以饮用,Ⅳ类水是工业用水,Ⅴ类水是农业用水。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部分城市水体水质仍劣于Ⅴ类水。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仍有约7%的饮用水水源地达不到功能要求,部分城市尚无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17.6万公里河流中,38.6%的河水水质劣于Ⅲ类水;339个省界断面中,有48.7%劣于Ⅲ类,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地下水污染防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益阳市区
近年来,益阳市由于其毗邻长沙北经济圈等优越的交通地理条件,市域经济、人口稳步增长,工农业生产布局、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势必对地下水环境承载力造成进一步的威胁。为了及时制定地下水保护资源区划和污染防治规划,避免产生“先污染、后治理”被动局面,非常有必要对市区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域。
1 研究区地下水环境及问题概况
地下水的形成与地质构造、岩性、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研究区不同区域地下水空间分布、补径排特征、运移、动态特征以及水化学性质差异较大。东北部洞庭湖区地带地势低平,汇聚湖南境内的“四水”和长江“三口”的来水,地下水径流条件差,地下水化学环境为还原条件,地下水水质类型以HCO3 CaMg和HCO3 -Na・Ca为主,下伏基岩中含铁、锰结核、团块及薄膜,导致地下水原生Fe、Mn背景值高,乡镇居民生活取用地下水普遍不达标。资江南岸赫山城区桃花仑至南郊金井坡一带发育元古代中期拉斑玄武岩火山岩,是益阳优质偏硅酸矿泉水的含水母体,含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矿物质微量元素,现已通过国家级矿泉水评审鉴定,矿泉水开发利用一度无序开采,均衡遭受破坏,目前政府规划限制其开采程度;西南半部丘岗山地基岩区主要利用浅部风化裂隙水,径流短,动态变化严格受降水季节性控制,地下水类型以HCO3- Ca为主,水质较好,但水量较贫乏。
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地下水环境问题主要有地下水污染及地面塌陷。湖积平原农业主产区农药、化肥使用,残留有害物质渗入浅部地下水,研究区中线及主城区工矿企业成带分类分布,一些企业废水、废液未经处理地恣意排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危害极大。据检测2010-2012年水质分析结果,超标项主要有PH、Fe3+、Mn2+、F-、、NH4+ 、二氯苯、苯并(a)芘、p,p'-DDE、总滴滴涕等。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衡龙桥一带,第四系松散层下伏二叠系裂隙岩溶含水层,溶洞暗河发育,近年来地面塌陷频繁。截至2012年3月,岳家桥镇先后出现地面塌陷累计693处,重点地面塌陷变形区面积约7.5km2。
2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
2.1 区划指标
针对地下水污染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和地下水保护区域,设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指标为地下水保护区、地下水污染防护区两种种类型,各指标含义如下:
(1)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正在开发的和已勘探开采的集中开采水源地及保护范围。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水源地区划要求,确定地下水的水源保护区分为地下水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地下水污染防护区:综合分析研究区域地下水防污性能(Ap)、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负荷(P)和地下水价值系统水平(V),细分为重点防护区、中等防护区、一般防护区、自然防护区四个子区。
2.2 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水源地区划要求,益阳赫山城区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按三级建立卫生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的划分如下:
Ⅰ级保护区:为各矿泉水开采井抽水影响范围,一般为抽水井孔周围的100m左右,2012年统计有矿泉水开采井10口;
Ⅱ级保护区:为矿泉水含水层的分布范围,分布面积为18.53km2;
准保护区:为矿泉含水层分布范围外的局部地下水分水岭,或与矿泉水有补给关系的相邻含水层分布范围,且离矿泉水含水层边界(Ⅱ级保护区)不小于1000m,分布面积为34.10km2。
2.3 地下水污染防护区
(1)地下水防护区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采用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护区影响因子权值,再结合各因子要素的实际状况合理划分出指标等级,并给予相应评分值,运用加权叠加的方法计算出各评价要素的综合分值,得出下面防护区因子打分表。
(2)编制防护区因子单要素评价图
根据上述地下水防护区因子项作相应单要素评价图,对各单要素图各类型区按上表1因子评分指标值赋予相应分值。
(3)评价指标计算
a. 工作区网格剖分:利用MapGIS软件将工作区剖分成0.5km×0.5km基础网格。为了在下一步工作中唯一精确地提取各单要素图的评分属性值,我们采用剖分网格的中心点作为属性要素提取的桥梁。
b. 空间叠加提取属性值:按照MapGIS空间分析功能,网格剖分点与每个单因素区文件图进行点对面相交运算,提取到各单因素图的区属性评分值,然后将网格点文件属性导出成数据库文件。
c. 综合指数计算:采用积分值的方法,对导出的网格点数据计算每个单元格的评分指数
计算公式 R = AprApw+PrPw+VrVw
具有较高综合指数的网格,其地下水系统防污性能较差或差,地下水系统功能强,污染源多或较多;反之则反。
d. 评价分级:对所有单元点综合评分值按照20%、50%、80%分位进行四个防护区等级量化分级,对剖分网格相应等级赋予不同颜色,在核查的基础上形成益阳市区地下水污染防护区图。
2.4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结果
研究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污染防护区两部分,见下表2、图1。
3 结论
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当造成的地下水环境问题将很难逆转。根据益阳市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不同地段地下水功能及系统防护性能差异,应该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布置开采井及开采强度,合理布置工农经济产业、城镇人口发展格局,避开污染防污性能较差地区。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避开防污性能较差等级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
参考文献
[1] 王俊杰,何江涛等.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构建研究.环境科学,2012.
[2] 林学钰,廖资生.地下水资源的本质属性、功能及开展水文地质学研究的意义.天津大学学报,2004.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4
论文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 矿产企业 立法完善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本,我国人口众多,可利用的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护良好的水环境就成为我国处理日常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水资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渐升温,矿产企业不断发展,数量不断增多,矿产企业的排污就成了水环境被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
一、我国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的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对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最为完备的法律。该法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作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设立了对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规定,虽然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归类为工业水污染,但是矿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加工生产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处,因为矿产企业从最初的采矿到筛选冶炼都与我们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较之一般的加工工厂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矿产企业的开采、加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若有管理不善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触犯多部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虽然对矿产企业生产排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规章文件寻找对应的解决措施,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这样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还有可能有重复冲突或规定不明确之处,复杂繁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二、湘西地区矿产企业水污染立法现状
对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与调整,目前可用的调整湘西地区水污染与矿产企业开发矛盾的相关文件与法规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在这之中虽然也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但都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为参照所做的简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不论是对矿产开采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还是对冶炼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标准的规定,都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没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没用对这一标准做一个具体的量化。
三、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湘西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良好的水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为湘西自治州对矿产企业发展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加之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有限,导致该地区的水环境久久的不到改善,总结现有的相关法规,笔者以为湘西水环境保护立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环保部门职权不高,治理不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环保部门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只是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虽然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进行罚款,但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力重叠”等情况。此外,从湘西自治州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环保能力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州环保局就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下三个不足:一是环保能力建设滞后。全州9个环境监测机构虽然都通过了州级计量认证,但由于部分县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监测设备、缺乏专业的监测人员,不能及时进行监测工作,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人员严重不足。州环保局机关仅有财政编制16个,很多科室只有一个人员,另外全州监测、监察机构人员远远低于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人员要求,由于人员严重偏少,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三是目前我州还没有把环保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环保部门无法将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到位。所以,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彻底的打击污染者乱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
1.立法供给短缺
湘西矿产资源的储量丰富,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便开始了无度的开采,而真正能约束到利益追寻者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湘西自治州目前还只有几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用以保护本地区的水资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湘西自治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的地区,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却是少之又少,面对社会阶层日益激化的矛盾,仅有的保护条例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而现有的可供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法律供给极为不足。
2.法规内容有限,有滞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采矿业的大量发展,以及凤凰、德夯等旅游保护区的开发给湘西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对环境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保护没有任何立法文件进行补充。环境法律规范的创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为主导,以对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缓解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的“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是指对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及治理设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头控制”,没有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有学者提出,尽管环保局一再强调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要采用这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但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生产。因为要采用其他技术则该企业就需要向环保局证明该技术能够达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减量,而这常常既耗时又耗力。对企业来说简单地照搬虽然可能成本较高,但至少能够达到环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业会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术或生产工艺。
3.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
由于法规数量有限且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故缺少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说明,因而导致执法裁量性比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此外,对于环境法律责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确,仅规定了违反环境法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我国将水质标准作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标准,如果环保部门发现本地区的水质达不到标准,就会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规制和处罚,该如何认定排污行为与水质退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环保部门的最大难题豑。如果同时有多家矿产企业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确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质的下降,他们之间的责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国各州一样,经常为了开发新项目而改变了水域的用途,变相降低水质标准,造成水质下降,这又该如何评价?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 地下水污染;成因;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6-0118-02
据统计,我国水资源总量约为28124亿m3,其中,29%为地下水[1]。地下水属于我国重要的水源之一。随着对地下水的需求日益增大,地下水超采也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此外,在工业化进程中,我国地下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和地表水不同,地下水的典型特征是更新缓慢、隐蔽性强。即使受到污染,也不容易被察觉,治理难度大。因此,研究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并探讨防治办法,对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1 地下水污染的成因
1.1 地下水超采
过度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地下水水质下降。另外,还会引起一些地震灾害,比如,地表发生塌陷、地面发生沉降、自然景观改变等。沿海地区过度开采地下水还会让淡水和海水间的压力失衡,引发严重的后果。比如,引起海水内侵,导致机井无法使用,土壤盐碱化、饮水困难、地下水水质下降等。
1.2 地表污水排放和农业生产引起的硝酸盐污染
农业生产中常常使用氮肥,未经作物吸收利用的氮肥在土壤中会转化为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农业污染范围广、面积大。若长期将这种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极易导致多种疾病,常见的有食道癌、氰紫症。
1.3 石油及石化产品的污染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石油化工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石油及石化产品被应用于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而石油及石化产品发生泄漏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一大原因。根据相关研究显示,石化产品是污染地下水的重要有机污染物。这类物质不易降解,对人类健康有极大的危害。
1.4 垃圾填埋场渗漏污染
我国很多垃圾填埋场并未对垃圾进行分类,集中堆放在一起。垃圾填埋场采用的是单层结构的防渗层。垃圾填埋场发生渗漏后,若未进行任何处理,长期下去将影响到地下水。
2 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危害
2.1 危害人体健康
地下水受污染后,水中将含有一些有害物质。若将其作为生活水源,人喝水后极易引起中毒。如果吃了含有致病菌、相关病毒的地下水,也会引起相关疾病,甚至死亡。
2.2 对工业的危害
工业生产中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可让机械设备受到腐蚀。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品质,制约了工业生产的发展。
2.3 对农业的危害
将被污染的地下水用于农田灌溉,会影响农业器械的功能。同时,还会改变土壤的相关物理与化学特性,从而使土壤恶化。因此,不利于农作物的正常生长,造成农业减产。
3 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对策
3.1 重视宣教工作,增强节水意识
针对我国地下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地方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问题,将其摆在重要的工作议程中。要积极开展宣教工作,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向人们介绍地下水污染的严重后果[2]。同时,健全地下水资源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治水。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地下水的开采与利用行为。另外,还应组织多种浅显易懂、主题鲜明的环保活动,向市民介绍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这样,才能逐步增强市民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意识。
3.2 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地下水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更新比较缓慢。如果过度开采地下水,将导致地下水位降低,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如地面沉降或塌陷,湖泊干涸、水井枯竭等。因此,必须制定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与科学的利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地下水进行合理的开采和利用,避免地下水开采过量,引起过多的浪费。在水污染严重或地下水较少的地区,必须严格控制污染重、能耗高的工业生产。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3.3 积极消除污染源
首先要消除引起水污染的三大因素。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监督工业废弃物的排放是否达标。对农药与化肥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农民给予正确的指导,让他们正确使用农药及化肥。一旦发现排污管道渗漏,必须立即解决。此外,可对生活垃圾进行专门的分类、处理,从而减少由生活垃圾造成的水污染。同时,将生活污水经净化处理后,实现循环利用。其次,针对已受污染的地下水,要借助先进的处理技术进行水质净化,从而将水中的污染物降至合理范围。常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包括抽出处理技术、原位修复技术、渗透性反应墙修复技术、空气注入修复技术、植物处理技术、原位稳定一固化方法[3]。另外,应构建地方水质监测网络,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尤其是对重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采集相关的数据信息,为地下水保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3.4 节约用水,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要想解决好地下水污染问题,必须做到节约用水,避免对水资源的过度浪费。农业生产用水量巨大。因此,要改进灌溉制度,积极运用低压管灌、滴灌等新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其次,工业生产要摒弃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同时,要加大研发力度,提高对生活污水的重复利用率。再次,要充分利用降雨资源,缓解部分地区的缺水状态。可利用多种工程技术手段,拦蓄降雨径流,从而提高对雨水的利用率。
总之,地下水属于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地下水治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积极研发新的防污技术,增强人们的节水、用水观念,才能保证地下水的安全和洁净。
参考文献
[1]南海龙,邓鑫.浅析地下水污染及其防治措施[J].地下水,2013,3(2):41-42.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 农村水污染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一、健全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为目的,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并重,结合农村的资源优势,地理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加强水的高效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实施农村废物的资源化和能源化,实现农村社会和经济在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应该体现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污染防治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因此,我们应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水资源的管理,有效监督行政部门及企业的各种行为,增强农村水污染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为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个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一切行为设立法律依据,切实保护农村水环境。
二、提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能力
一方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的手段,对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加强保护和对各类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生态环境监督,防止造成新的生态破坏。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方针,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保护生态的责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城市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农村城镇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达到6.9亿,占总人口比重的51.27%,城镇人口首超农村。湖北省城镇化率达51.8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56个百分点,138万农民变市民。在此过程中,我国的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使其在政府的有效规划中稳步前进。必须对小城镇加速发展的趋势以及加速发展对农村水环境可能要造成的冲击有充分的认识,应当立即着手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及其规划工作,制定各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及措施。如建立简易集中处理污水设施,加强乡镇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逐步完善下水道系统等。
三、坚定不移地发展节水型生态农业
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建设节水型灌区,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发展节水型农业,这不仅可以减少农业用水量和对水资源的使用,同时可以减少化肥和农药随排灌水的流失,从而减少其对水环境的污染,少用1立方米水,可减少0.7立方米污水排放,少污染28立方米的河(湖)水资源。第一,开发、推广和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减少有机农药的使用量,发展低毒、高效、低残留量新农药,提高施药技术,合理施用农药。少施1吨氮肥,可减少0.048吨氮进入河湖水体,少施1吨磷肥,可减少进入河湖水体的磷0.006吨,少用1两农药,可减少10吨稀释用的水体。第二,尽快调整化肥品种结构,尽量采用高效、复合、缓效新化肥品种,同时增加有机复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加强造林、植树、种草,增加地表覆盖,避免水土流失及肥料流入水体或渗入地下水。第三,对畜禽养殖业进行合理布局,合理规划养殖业规模,建立生态型养殖场,解决养殖业污染的问题,积极提倡各业主改进粪尿清除方式,并且加强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加大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管理力度,推广较为成功的畜禽养殖场示范工程。如:湖北仙洪试验区域总结出的农村环保“两清”(清洁种植、清洁养殖)、“两减”(农药减量化、化肥减量化)、“两治”(村庄环境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两创”(生态村创建、生态乡镇创建)为特色的“农村环保模式”,已向全国推广。在“十二五”期间,湖北省持续削减氨氮排放总量由13.29万吨到12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由万吨63.1到58.6万吨,农药施用强度由19.7kg/ha到15.7kg/ha,农用化肥施用强度由484.2kg/ha到338.9kg/ha。
四、大力提高乡镇企业污水处理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由于乡镇企业布局分散、规模小和经营粗放等,因此其任意排放非达标水的情况十分严重,对周边地区的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此,应当对农村乡镇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严密监管,制定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并逐步提高各企业的污水治理技术,减少污水对农村水环境的直接污染。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拉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特别要重点保护水源,尤其是地下水水源,对危害、威胁城乡水源地的乡镇企业,严格限期实行关、停、并、转、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及技术手段的欠缺,一味地采用城市污水的处理体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因地制宜,针对农村地区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开发推广切实可行、成本较低的污水处理技术。在我国农村地区有不少坑塘,且农村生活污染物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发各种高效低耗的新型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例如,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技术、生物膜法、天然净化系统等建立人工湿地、稳定塘、芦苇塘、氧化塘以及其他一些处理设施,尽可能地降低基建投资,节省运行费用,以更快地提高农村污水的处理率,有力地控制水污染。此外,根据南方和北方水资源量的差异、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以及不同的水环境状况,结合农村地区居住分散和相对集中(小城镇)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来加强农村地区的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五、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