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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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1

关键词:城市 水源 应急预案

1 城市供水水源危机概论

1.1 城市供水水源形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现在668座城市,2/3面临不同类型的缺水。其中京津沪三大直辖市都属缺水地区。而大多数南方城市都面临水污染的问题,大部分已经或即将造成水质型缺水。位于滔滔珠江边的广州市既是如此,地处桂南沿海的钦州市也毫无例外地面临着工程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的双重威胁。这已足以表明城市供水水源已经面临着不少的压力。

现在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只有36.1%,8亿人在农村。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据预测,2020年城镇化水平将达50%,城市人口增加3亿人。由于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一方面,增加城市水资源的负荷量,另一方面,增加水环境污染负荷,城市的水资源问题将变得尤为突出。据专家论证,未来中国淡水资源需求的增加主要表现在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方面,就是表现在城市用水上。钦州作为建设中的广西大型临海工业城市,城市需水量急剧增加,供水水源将面临着前所没有的压力和挑战。

1.2 城市供水水源危机情形

1.2.1 水源枯竭性危机

水源枯竭是城市供水水源危机主要情形。水源枯竭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的涵养能力降低,造成河流基流减小形成的水源枯竭;二是由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需水量增加而形成的水资源相对不足的水源枯竭。

1.2.2 水质污染性危机

水质污染也是城市供水水源危机情形之一。指城市供水水源地受上游或周边排污以及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影响,致使水体水质达不到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的基本要求,造成水质型的水资源短缺。

2 城市供水水源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2.1 影响政治稳定

城市水源危机,自然会影响到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国家权力平稳运行,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的相对稳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2.2 影响经济发展

城市水源危机,必然造成部分行业供水量不足,从而引发城市经济建设的波动,而又由于城市经济的辐射影响,进而影响和制约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2.3 影响城市的形象、品位和对外开放

城市水源危机一方面造成供水不足,另一方面造成城市水环境恶化,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品位。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步伐不断加快。但,对外商来说,他们投资办企业有两个目的:一是追求企业的最大利润,使资本保值增值,二是使管理者自己和他的员工能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道理很简单,谁都不愿意把钱投入到一个连用水都不能保障的地方,毫无疑问,水源危机会直接影响城市对外开放工作。

2.4 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较以往有了质的提高,人们不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更渴望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而城市供水不足恰恰给居民带来诸多不便,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3.1 法律依据

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是非常情况下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有效手段,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关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规定的具体体现。

3.2 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城市是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能量巨大。一旦出现问题牵涉面广,影响范围大,负面效应持续时间长。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有力保障。

3.3 防止城市脏渴危机的有效手段

21世纪,在人类还未彻底解决温饱贫困的同时,又面临着脏渴危机的挑战,脏渴已经成为第二贫困危害和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我国的水资源形势尤其是城市水资源十分严峻。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是防患和解决城市脏渴贫困的有效手段。

3.4 弥补“块块”管理缺陷的补救措施

目前,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实践中往往“统”得不够,而“分”得过多,使得流域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体现,“块块”(非流域)管理缺陷日益凸现。因缺乏流域的统一管理,遇到枯水年份或用水高峰期,上下游用水分配失控,水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也难以落实,对利益主体的约束性也极差。导致重点用水地区——城市用水得不到保障,水环境趋于恶化。为此,需建立供水水源应急预案,作为“块块”管理缺陷的补救措施。

3.5 对只有单一供水水源的城市建立预案尤其显得重要和迫切

以地表水水源为例,遭遇特枯年份时,不可能利用适当超采地下水方式来补充特枯年地表水源的不足。解决城市供水水源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建立供水水源应急预案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4 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1 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使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的补偿机制的实现成为可能

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必定牵涉到工程投入和水资源的重新分配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如何使应急预案在价值上得到补偿,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改革开放20多年,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总量增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得到提高,在解决了衣食住行前提下,更加渴望过着平稳、高质量的生活,他们愿意同时也有能力拿出一份钱来,作为建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补偿。

4.2 水务改革使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的实施具备可操作性

随着水务改革的不断深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过去那种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理供水的不管排污的局面,将被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模式替代。城市水源与城市供水关系的协调、城市部门之间的用水分配与管理变得更为直接和有效,这将大大提高了供水水源预案的可操作性。

4.3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水源应急预案运作的预见性和可靠度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渗透和影响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同样,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水源应急预案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了诸多便利,可优化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预测水资源的形势及水污染的变化趋势,提高了水源应急预案运作的预见性和可靠度。

5 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实例

5.1 钦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

5.1.1 城市概况

钦州市地处广西南部,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我国南方新兴的地级海滨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钦州港更是我国南方的深水良港。进入新世纪,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广西在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把广西大型临海工业园重点放在钦州,再一轮掀起了钦州开放、开发建设的新浪潮,钦州将成为世人瞩目的一方热土。

钦州市辖钦城、钦州港、钦南、钦北4区及灵山、浦北2县,土地总面积1.08万km2,总人口33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146亿元。

钦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56km2,城市人口约25万人,2010年规划城市人口53万人。

5.1.2 城市供水水源的基本情况

钦年水闸是城市供水水源,同时担负着乡镇供水、农业供水和下游景观用水区生态环境供水任务。控制集雨面积2240km2,平均流量56.1m3/S,90%最枯月平均流量3.66m3/S,95%最枯月平均流量2.87 m3/S。城市公共供水能力7.5万吨,年供水量近1500万吨。

钦年水闸水源地水质尚好,基本保持在Ⅱ~Ⅲ类水平。但,近年来也多次出现河流基流量小及水体污染事件,造成城市供水受限和水质不符合要求等现象,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宜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应急预案。

5.1.3 城市供水水源工程应急预案

5.1.3.1特枯月份水源工程应急预案

当钦年水闸上游陆屋水文站流量小于0.9m3/S时,青年水闸上游来水量小于1.5 m3/S。城市供水遭遇特枯月份,考虑启动水源工程应急预案

(1) 连续干旱1个月水源工程应急方案

·确立中型大马鞍水库作为城市一级应急水源。大马鞍水库位于钦州市钦城区北部的大马鞍村,距市区4km,控制集雨面积8.0km2,多年平均降水量2043mm,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014万m3。水库总库容1216万m3,有效库容781万m3。

·由大马鞍水库放水1~2m3/S,经巫屋分水闸和青年水闸西总干增补城市供水水源,可持续供水时间约一个月。

(2)连续干旱2个月水源工程应急方案

·确立中型吉隆水库作为城市二级应急水源。吉隆水库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贤驾村委那杯村,水库位于钦江支流贤驾江上游,控制集雨面积12.66km2,水库总库容1680万m3,有效库容1080万m3。

·连续枯水月初期由大马鞍水库放水1~2m3/S,经巫屋分水闸和青年水闸西总干增补城市供水水源;后期由吉隆水库放水2~3 m3/S,通过钦江约20km河道增补城市供水水源,大马鞍水库与吉隆水库联合调度可持续供水约2个月。

5.1.3.2 水污染事故水源工程应急预案

钦年水闸是钦州市城市供水的唯一水源地,青年水闸枯水期河道基流量很小,纳污能力非常有限,加上钦江干流周边交通干线纵横交错,物流量大,极易受到上游排污和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水体受到污染后,水质不能满足规定的供水水质要求时,宜建立水污染事故水源应急预案,以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钦州自来水公司第一水厂的取水口位于青年水闸西总干。青年水闸进水口至水厂取水口的渠道长3km;大马鞍水库坝首至水厂取水口的渠道长4.8km,其中,坝首至巫屋分水闸2.5km,巫屋分水闸至水厂取水口2.3km。当钦年水闸上游水体受到污染后,关闭西总干渠进水闸,改由大马鞍水库供水1~2 m3/S,经过4.8km的渠道到达水厂取水口,解决城市短期供水的需要,保证城市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直到钦年水闸水源地污染事故解除,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恢复由青年水闸水源地供水。

5.1.4 城市供水管理应急预案

(1)控制大马鞍水库枯水期运行水位,保留城市一级应急水源

大马鞍水库控制集雨面积8.0km2,水库总库容1216万m3,有效库容781万m3。死库容1万m3,相应水位10.5m。大马鞍水库规划为城市一级应急水源,在汛期结束前,保持水库蓄满,枯水期农业用水运行水位控制在20m,此时,相应的库容为481万m3,扣除死库容后,可利用水量480万m3,可满足城市一个月供水需要。

(2)控制吉隆水库枯水期运行水位,保留城市二级应急水源

吉隆水库控制集雨面积12.66km2,水库总库容1680万m3,有效库容1080万m3。死库容19万m3,相应水位28.58m。吉隆水库规划为城市二级应急水源,在汛期结束前,保持水库蓄满,枯水期农业用水运行水位控制在36m,此时,相应的库容为538万m3,扣除死库容后,可利用水量519万m3,与大马鞍水库联合调度,可满足特枯期连续二个月城市供水需要。

(3)在城市供水水源严重短缺时,严格实行控制性供水,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城市枯水期供水的优先级为:首先满足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其次是副食品生产用水,再是重点工业用水,最后是农业用水。主要耗水工业实行限量分时段供水或周期性临时停产。

(4)加快 “钦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步伐

“钦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对如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涵养水土做了全面的规划,通过实施上述规划可有效减少枯水期水污染出现的频度,改善水生态环境,增加河流基流量。

(5)建立水资源流域统一管理机制,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水平

积极推进“钦州市水资源优化配置决策系统”和“钦江水污染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资源配置的自动化水平和科技量,建立水资源配置动态监控系统,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

(6)加强水文科学研究,提高钦江水文中长期预报的能力、时效和可信度

在枯水年份,合理调度蓄水工程供水是缓解供水需求的有效措施,今后,要不断加强水文科学研究,提高水文中长期预报的能力、时效和可信度,做好水文中长期预报,合理调度水库水源,保障城市枯水期供水水源。

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为目标,深化老污染源治理,加强新污染源控制,提高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削减排污总量,加快县城生态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重点改善北河、虻牛河、滦柏干渠水质,到20*年底,北河、滦柏干渠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到2010年底,虻牛河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北河水质达到Ⅳ类标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水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对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制定水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快老污染源治理步伐。我县现有污染源较多,分布较广,排放量大,对老污染源开展深度治理,能够有效地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地区水环境质量。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监督造纸、钢铁、化工、食品、电镀等重点行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废水达标排放。造纸行业要建有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重点对由于污染防治设施能力不足、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等原因造成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市宝丽冀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限期治理,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冀滦化肥有限公司实施搬迁,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钢铁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耗水量和排水量。二是对"十五小"、"新五小"及属于国家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关停,防止反弹。同时,对规模小、污染重的企业进行关停。三是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年底前,所有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同时在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完善的总量排污许可证制度。

2、强化新污染源的控制。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是杜绝新污染源产生的有效措施。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环保审批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三是坚持"以大代小"、"以新代老"和"扶优限劣",大力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四是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制度。20*年8月底前,完成20*年年底前审批并竣工投产项目的验收工作。20*年以后的新建项目,凡试生产超过三个月的必须进行验收。对于逾期不申请验收或不符合验收条件而投入生产的企业一律停产,坚决杜绝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企业的存在。五是杜绝重污染项目建设,在北河、滦柏干渠、滦乐干渠沿岸新建项目,必须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科学的环境分析,对河流水质有不利影响的项目一律拒批。

3、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一是2007年底前,完成投资1*73万元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日可增加污水集中处理能力4万吨。二是20*年底前,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三是20*年底前,完成投资564万元的垃圾填埋场建设并投入使用。

4、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造纸、钢铁、化肥、电镀、食品等重点行业的现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形成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手段。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建设污染项目、偷排偷放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停。三是20*年底前,完成河北永新纸业有限公司、*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华瑞钢铁有限公司、*市荣程钢铁有限公司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市宝丽冀腾纸业有限公司等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企业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市、县环保监控中心实施联网。

5、防治面源污染,加快生态建设。一是坚持氮、磷、钾化肥合理配比,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增施有机肥,提高秸杆还田利用率。二是严格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采用人工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推广生物农药防治病虫害;合理施用化学农药,在做好预防的基础上,做到适时用药,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三是加快生态村建设,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力度,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养殖业畜禽粪便和水产养殖业污染的综合防治,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工作。到20*年底,建成文明生态村263个。

6、保障水环境安全。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转移联单制度;环保、安监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联合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定期开展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有效防止水环境事故的发生。三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20*年底前,制定好全县及重点企业水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落实

1、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切实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崔恩富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会存、县环保局局长郑书河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工促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农业服务中心、水产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郑书河同志兼任。

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dsfhdnmmkf”为你整理了这篇交通运输局2020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局认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今年以来开展的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一、全面部署,落实责任

对通航水域、船舶防污等措施进行细化,并实施目标化管理。日常工作中,通过走访船舶业主、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全面部署水运行业环保工作,督促船管站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防污染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落实环保工作新部署新要求。

二、突出重点,加强巡查

对辖区内4艘客渡船安装了油水分离器,有效防治了船舶油污排放到水中。同时,区地方海事处还稳步推进码头环保治理工作,日常安全检查到辖区渡口、码头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切实做好环保工作。大力开展码头扬尘治理工作,要求船员不定期进行垃圾清除、废油污收集等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三、全面清理,督促整改

对管辖内船舶的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防污设施设备不完善的,列出项目清单,规范配备。

四、严把关口,分类治理

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船舶和报废更新。对1艘淘汰的废旧船舶进行了报废拆解,对现有船舶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才准予营运。

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4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年,将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为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边学边查边改的十件实事之首,年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成立了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采取了得力措施,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湖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湖水质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污染隐患还没有消除,直接影响城区居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湖饮用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政府执政能力和形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湖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坚持不懈开展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湖是市城区20多万居民唯一的饮用水源。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市环保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查清湖周边污染源和排污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要加强对沿湖宾馆、餐馆的管理,一律不得在沿湖再新建任何向湖排放污水的项目,要密切关注崇阳上游的污染动态,发现问题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研究解决措施。严肃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对湖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量和水质要求,严厉打击挖砂船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湖风景管理局负责湖库区水域综合整治全面管理。依法强化水资源和水产管理。继续对湖实行禁渔,禁渔期间要封存各种捕鱼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

市国土局负责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会同水利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要加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管网建设。确保保护区内工业、生活和医疗废水经治理达标后并入市政管网引出湖排放。

市环卫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市供水总公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供水计划。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大设备设施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市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卫生监测。

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农膜、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等管理。市农业局要制定相应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市公安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规定,禁止违规排放等污染水源的行为,并及时严格查处对饮用水源造成的污染事件的环境违法案件。

市交通局负责在交通干线设置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落实保护措施,设置、更换、维修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警示牌,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同时加快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积极做好辖区内群众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

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共同维护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建立联动机制,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大湖饮用水源周边污染源整治力度

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以湖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禁止在饮用水源上游及周围建设排放废水的工业项目和畜禽养殖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对已建项目要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健全湖饮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应急机制。

并组织实施。各相关乡镇和部门也应制订完善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生态保护。

加强湖饮用水源地的生态建设,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规划实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石漠化治理等项目,禁止在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和开荒等破坏植被行为,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增加自然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饮用水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稳定可靠。

(三)加强卫生监督。

落实具体人员,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巡查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巡查,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理,确保水质达标。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湖饮用水源、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划分原则、范围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的权利、责任、义务,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增强群众依法自觉保护饮用水源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良好氛围。

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宣传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须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保护区;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6

《开平市赤水水泥厂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和化验室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

(三)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按报告书要求落实配料、辊压、粉磨、存储、包装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按报告书评价要求在无组织排放设施周边设置200米的防护距离,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严执行。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该防护距离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落实生活污水和实验废水收集渠、废水处理池、事故废水暂存池、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广东东电化广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项目,选址位于梅州兴宁市水口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三期,拟以金属钕(镨钕合金)和镝为原料,年产4000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日前,其环评报告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全厂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送广州(梅州)产业工业园水质净化厂作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控制工艺粉尘排放。各污染源(熔炼炉除外)颗粒物排放速率与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熔炼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四)采取综合降噪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含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修改单)等要求。

(六)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生产车间地面等的基础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