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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范文1
从30年代的凯恩斯经济学以来,财政政策无疑是一直被公认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最有力的杠杆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一道,共同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最主要的手段。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综合运用,调节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以努力烫平经济增长的波动,并保证经济在低通货膨胀和高就业率等基础上的稳定增长。在我国,财政政策不仅担负着供求总量的调节任务,而且还直接承担着技术改造、物价补贴、重点建设、区域发展以及公平分配等等的重要职能。
笔者认为,上述传统的对财政政策的作用认识是十分偏颇的。因为:
一、制定财政政策存在着三大原则,在三大原则——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公平负税的严格限制下,政府财政政策的自主的合理选择范围十分有限;
二、对财政政策的任何必要的重大变动,我们与其看作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如看作是政府努力改变自己的政策、以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新的需要,即客观情况的变化自然要求政府的财政政策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因此,对财政政策的作用必须有新的认识,即财政政策的制定必须努力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将会造成社会资源低效使用的各种后果。
下面我们就对这种新的财政政策的观点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
一、制定财政政策的客观依据——三大基本原则分析。
财政政策是指政府有关支出与收入的政策总和。笔者认为,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存在着三大必须遵循的客观原则:一是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二是财政收支平衡;三是公平负税。这三大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和收入的基本总量及结构,从而也就决定了政府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任何偏离这三大原则的财政政策,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宏观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机会成本的损害。
下面我们就对财政政策的这三大原则作进一步的分析。
1、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的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的合理的结构及总量。
我们先讨论和确定两个概念:
(1)资金使用效率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仅考虑经济收益,而且考虑政治、社会、国防乃至外交收益等等。例如社会保障,更多的是具有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意义。二是不仅考虑短期收益,而且考虑长期收益。例如教育投资,更多的是着眼于未来的发展。以上两方面的综合考虑,就构成了资金使用效率的完整内涵。
例如贫困地区开发,从短期上看,它有助于挖掘现有的潜力以实现产量的增长;从长期上看,它将确立经济自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并最终实现国力资源的充分开发等。从经济收益上看,它可能争取项目的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从政治、国防、社会等收益上看,它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并大大增强边防及纵深的军事实力等。
(2)社会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的数量确定
这是一个方法很多并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我们这里仅通过一个较为复杂的例子分析、以试图阐述其基本的思想。
例如政府通过普遍、等量地降低税率,使一笔资金均匀地留在社会,并为企业和个人所得。
个人得到这笔新增的收入后,一部分将用作消费,另一部分将通过储蓄或购买证券等而转化为社会的投资;企业得到新增的收入后,一部分将用作职工的福利,即转化为消费,另一部分将用作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即同样转化为社会的投资等。这些资金分散使用后的效率总和,例如消费促进了身心健康并提高了知识水平、投资扩大了产量并带来了技术的突破等等,就共同构成了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
在明确了资金使用效率以及社会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的概念后,我们就能够很轻易地推导出政府财政支出的合理结构。即政府对某一部门或行业的资金支出,其边际效率应当等于社会资金使用的边际效率。如果政府的边际效率较高,说明政府没有充分利用集中管理的优势,并造成了权力的不应有的悬空或缺位,此时政府对该部门或行业的投资应当继续增加;如果政府的边际效率较低,说明政府滥用了集中管理的权力或定位,并造成了不应有的社会资源的使用浪费,此时政府对该部门或行业的投资应当相应削减;如果政府的边际效率等于社会的边际效率,说明政府对该部门或行业的投资达到了适度规模,此时国力资源在政府和社会的分配使用中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政府对所有部门或行业投资的适度资金数量,这同时也就确定了政府支出的合理结构。当然财政支出与经济总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
对政府各项合理支出进行加总求和,我们就可进而确定政府支出总量的适度规模。
因此,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的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的合理的结构及总量。
2、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了政府的合理收入总量
在财政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政府的收入总量等于政府的支出总量。因此在政府合理的支出总量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的合理收入总量随之亦定。即两者必须在数量上相等。
对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已经有了较普遍一致的认识。因为:
(1)如果财政收支长期保持大量的盈余,这说明政府的收入太高,从而挫伤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更大的困难,抑制了消费需求并进而抑制了投资需求等。这将使经济的发展同时受到供给动力削弱以及市场需求萎缩的双重制约。
(2)如果财政收支长期保持大量的赤字,这无疑将给经济的发展造成更为明显的损害。例如刺激通货膨胀、挤占企业资金、加重政府债务负担等等。
因此,财政收支必须保持平衡。如果财政收支出现较大的盈余,政府应当及时降低税率;如果财政收支出现较大的赤字,政府应当及时提高税率。只有在财政收支长期保持平衡的情况下,经济才可能得到稳定、迅速和协调的发展。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我们所讨论的盈余和赤字,是在支出总量合理的情况下,考虑收入总量的调整问题。因此它与通常所说的盈余和赤字的概念并不完全一样。后者是在同时考虑着收入总量和支出总量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以及调整的方式等。两者产生的起因不同,因此在修正的思路上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总之,财政收支必须保持平衡,即政府的收入总量必须等于支出总量,这在我国目前已经取得了普遍一致的认识。根据上述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的原则,在政府支出总量合理并既定的情况下,政府收入的合理总量随之确定。
因此,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了政府的合理收入总量。
3、公平负税的原则确定了政府的合理收入结构
公平负税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论男女、老少、职业、肤色等,企业不论性质、行业、地域、规模等,它们在政府税收面前,原则上一律平等;二、税收将保证个人及企业的最终所得与其对社会所作的实际贡献,成紧密而合理的正相关性。
从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上看,公平负税对创造一个稳定、宽松的经济环境来说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因为:(1)它有助于建立个人及企业之间的平等、和谐的经济关系。(2)它有助于促进资源按照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更有效的配置等。而不公平负税,其对经济的益处有限而弊端无穷。因为:(1)对企业经营来说,最重要的是外部环境的稳定、宽松以及内部责权利机制的紧密结合,因此减免税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并不具有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作用。(2)对于某些新兴产业,如果只有在减免税下才能生存和发展,那么这可能说明了,它们对于国内经济发展来说是超前的。即它们不仅得不到国内其它产业的有效支持和配合,而且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也是十分有限的。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鼓励其在公平负税条件下的正常的发育和成长。只要它们真正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那么既使是在公平负税的条件下,它们也仍然会以不可遏制的态势逐步和稳健地发展壮大起来。(3)不公平负税将给经济带来较大的损害。例如:人为地造成了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的矛盾与冲突;诱使更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与优惠产业“沾亲带故”,从而给国家财源造成不应有的大量流失;给管理部门中的少数人的提供了灰色的温床等。
因此在政府收入中,我们应当努力做到公平负税,以避免不公平负税所给经济带来的不应有的损失。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对于公平负税,我们应准确把握其精髓的含义。即税收将保证个人与企业的最终收入,与其对社会所作的实际贡献成紧密而又合理的正相关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一定程度的税率差别可能或往往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1)从横向上看,必须对特殊类别的个人及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例如从个人上看,我们或许应当降低甚至取消在国内和国际获得重大成果奖的个人所得税,以鼓励拼搏的精神或科技的创新;从企业上看,我们或许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烟草等行业的税收,以限制人们的消费和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等。
(2)从纵向上看,必须对个人及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累进税制,因为高收入的个人及企业,无疑都较多地享用了国家的公共支出,如交通通讯及文化教育等。
因此在政府税收中,我们应当合理设置税种及实行累进税制、努力做到公平负税,以保证政府的资金需要,并防止经济受到不公平的损害等。
总之,公平负税是财政政策的第三大原则;在财政收支平衡确定了政府合理税收总量的情况下,公平负税无疑进一步确定了政府的合理的税收结构。
综上所述,财政政策的三大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和税收的合理的结构及总量,从而也就决定了政府的基本的和合理的财政政策。
二、对财政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新认识:几点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产生新的认识,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财政政策的三大原则——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公平负税,决定了政府的合理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的制定是有着客观的依据和准则的,我们只有努力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各种不应有的机会成本的损失。虽然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政府的财政政策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目前实际存在的反周期政策等,但这种调整与其说是政府在主动地调控经济,不如说是政府在主动地调整政策,以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新的要求等。
2、在上述三大原则的严格界定下,政府财政政策的选择将受到理论上的限制
因为,这种选择主要起源于:(1)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合理的税率与税率结构很难准确的确定。(2)恢复财政收支短期、少量失衡的措施很多,其利弊得失也很难准确地握等。因此,这就给政府自主地分析、比较和选择政策提供了一定的余地。但是从根本上说,新的财政政策的观点是以三大原则为依据和主线的,因此它与传统的以调控经济为依据和主线的财政政策相比,无疑是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在实际作法上,可能还不会有太大的表面差别。
3、以整体互动的思想来考察经济形势和政策
财政政策范文2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运用也就是膨胀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种类型政策的不同组合。现在我们从松紧搭配出发来分析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不同组合效应。
(一)松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即“双松”政策
松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减少税收和扩大政府支出规模来增加社会的总需求。松的货币政策是指通过降低法定准备金率、降低利息率而扩大信贷支出的规模,增加货币的供给。显然,“双松”政策的结果,必然使社会的总需求扩大。在社会总需求严重不足,生产能力和生产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利用这种政策配合,可以刺激经济的增长,扩大就业,但却会带来通货膨胀的风险。
(二)紧的财政政策与紧的货币政策,即“双紧”政策
紧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增加税收、削减政府支出规模等,来限制消费与投资,抑制社会的总需求;紧的货币政策是指通过提高法定准备率、提高利率来压缩支出的规模,减少货币的供给。这种政策组合可以有效地制止需求膨胀与通货膨胀,但可能会带来经济停滞的后果。
(三)紧的财政政策和松的货币政策
紧的财政政策可以抑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旺和制止通货膨胀;松的货币政策在于保持经济的适度增长。因此,这种政策组合的效应就是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同时,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但货币政策过松,也难以制止通货膨胀。
(四)松的财政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
松的财政政策在于刺激需求,对克服经济萧条较为有效;紧的货币政策可以避免过高的通货膨胀率。因此,这种政策组合的效应是在保持经济适度增长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通货膨胀。但长期运用这种政策组合,会积累起大量的财政赤字。
从以上几种政策组合可以看到,所谓松与紧,实际上是财政与信贷在资金供应上的松与紧,也就是银根的松与紧。凡是使银根松动的措施,如减税、增加财政支出、降低准备金宰与利息率、扩大信贷支出等,都属于“松”的政策措施;凡是抽紧银根的措施,如增税、减少财政支出、提高准备金率与利息率、压缩信贷支出等,都属于“紧”的政策措施。至于到底采取哪一种松紧搭配政策,则取决于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及其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一般说,如果社会总需求明显小于总供给,就应采取松的政策措施,以扩大社会的总需求;而如果社会总需求明显大于总供给,就应采取紧的政策措施,以抑制社会总需求的增长。
到这里,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调节效应放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上,实际上,不管是松的政策措施还是紧的政策措施,在调节需求的同时也在调节供给。同样的道理,在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况下,既可用紧的政策措施来抑制需求的增长,也可用松的政策措施来促进供给的增长。因此紧的政策措施和松的政策措施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如果从结构方面看,问题就更清楚。在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的情况下,也会有一些部门的产品供大于求,另一些部门的产品供小于求;在总需求与总供给不平衡的情况下,同样也会出现有的部门的产品供大于求,有的部门的产品供小于求。这样单纯地采取紧的或松的政策调节,都不可能使部门之间保持平衡。因此,还要从结构失衡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或紧或松的政策措施加以调节。由此可见,当我们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来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目标时,不能只看到需求的一面,还要兼顾供给的一面。当然也要看到,采取紧的政策措施在压缩需求方面可以迅速奏效,而采取松的政策措施在增加供给方面往往要经历一个过程才能见效。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摘 要】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得好坏直接影响经济运行。不同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相应的搭配模式。一般在不同时期中央政府会对既定的政策模式下的政策手段、政策侧重点给予调整,即纵向协调;在某一时期的政策配合模式下,政府不仅要调整政策本身,也要注重政策配合系统的整体优化,即横向协调。
【关键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一、文献回顾
在调节范围、调节手段、调节的侧重点以及作用机理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必须紧密结合,扬长补短(贾中慧,2009)。我国加入WTO后,加大了与世界市场的关联度和互动性,不仅要防患外部经济的冲击,也要重视本国经济政策对国际社会的影响;随着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这将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更好地协调配合,但是会暂时出现的脱节现象,这就需要加强两大政策的配合(贾康,2009)。在两大政策配合模式的选择上,大多数研究都赞同“财政政策调结构、货币政策控总量”的观点,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选择相应的政策组合方式,即对“双紧”、“双松”、“松紧”和“中性”四种模式的选择(任碧云,2009)。毕海霞(2006)分析了过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的基本轨迹,发现两大政策在配合日臻完善的同时,缺乏更深层级的配合,包括调节分工不明确、配合效果不明显等。影响政策配合效果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技术因素和非技术因素两方面,前者是指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手段和工具紧密联系的因素,后者主要指政策实施的宏微观环境和政策执行能力等。技术因素由于其对政策配合效果影响的直接性而更为重要(任碧云,2009)。对于两大政策自身的完善,要侧重两大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运用(王国林,2004),同时注重政策配合环境的建设,主要是相关财政和金融制度的建设,健全货币市场,从而提高政策实施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贾康,2009)。
在文献梳理过程中,笔者发现在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模式上,只是简单地描述IS-LM模型,并没有突出“协调”,而且单纯地从目标与现实的不合,理论性地评价政策配合的效果。笔者认为这种评价方法缺乏科学性,并没有真正发现两大政策的不协调之处,因此政策建议也缺乏针对性。在一定的经济时期,要优化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通过某种更有说服力的方法寻找两者之间配合的不足以及影响政策配合的不利因素。本文首先对协调和配合进行重新界定,并尝试将协调分为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通过1997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的纵向对比,探讨两次危机时的政策配合的差异,并分析2008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试图寻找现实中两大政策的配合与协调。
二、政策协调――以两次金融危机为例
1.概念的界定
在《辞海》中,配合是指通过各方面分工合作来完成共同的任务,协调不仅需要配合,而且需要配合得当。二者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并不能反映分工合作的效果,而后者包括前者,它既可以指事物间关系的理想状态,也可以指实现这种理想状态的过程,强调“理想”。那么政策协调就是指,在既定政策配合下,针对分工合作中出现的与任务目标相悖的问题进行政策手段的调整,以达到政策配合的最优化。因此,我们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协调,而不是配合。本文将协调分类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不同时期相似经济环境中,相同的政策配合框架下政策目标、政策有无调整;后者则指在某一的经济环境下,由于经济形势的“左”(与政策调控方向相反)变化或者政策效果与目标相悖时,既定的政策配合模式下会出现某些政策手段的调整。
2.纵向协调――两次经济危机
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和本次金融危机是近年来两次主要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其根源是相同的,过度金融创新而忽视了安全性,国内经济泡沫破灭。尽管二者在影响力度等方面有所差异,然而都暴露了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金融市场不完善等问题。造成的消极影响广泛,主要表现为出口贸易大幅下降、利用外资情势恶化、内需不足、经济增长放缓。
1998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我国采取了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偏松)的配合模式。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支出,主要是购买支出和转移性支出;鼓励投资消费,刺激出口的税收政策;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等。稳健的货币政策涉及存贷款利率、准备金利率的调整,以扩大社会总需求。再看2008年,政策配合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方面,增加财政支出,税制改革等。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有多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与前次金融风暴不同的是,面临本次经济危机,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政府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支出重点倾斜于民生建设、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以及中小企业;税制不再是小修小补的改良,而是变动了增值税这一主体税种,即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总的来说,财政政策特别着力于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保障民生,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货币政策方面,由于2008年经济危机影响更大,下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的频率和力度都明显增加,为了吸引投资,优化投资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灾后重建、助学、就业等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过剩产能转移、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优化信贷结构。这不再是只关注货币政策调节总量的一个转变,而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调节经济结构。
通过对比,我们得出两个结论:第一,虽然1997年金融风暴后实施的经济政策,其目标也是扩大内需、优化结构、刺激消费、投资和出口,但是政策配合中,刺激居民消费的财税力度不大,且消费人群更关注城市居民民,尽管在增加政府支出也包括对低收入人群消费的转移性支出,但是政府支出的重点仍然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忽略了乡村居民的消费培养;虽然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拉动经济增长三大马车的结构不协调问题,但是政策仍然缺乏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倾斜。事实也证明,前一次经济危机暴露的问题,接下来的这一场经济危机中依然存在。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有效需求不足、中小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较低等。因此,1997年金融风暴后政策配合模式选择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在手段、调节对象等方面需要改进。第二,2008年经济危机中的经济政策不仅刺激投资,更关注内需的扩大,不仅要出口数据上升,更重要的是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如利用出口退税政策限制“三低一高”产品的出口;不再将收入分配的重点置于城镇居民,对低收入者和农民给予充分关注。这种政策配合模式中手段和侧重点的转变和调整表明我国进行了政策配合中的纵向协调――不同时期相似经济形势下的政策协调,以期更好地解决经济问题。
3.横向协调――2008年经济危机
如上所说,2008年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深刻的。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失业增加;出口下降,首次贸易逆差,出口企业大量倒闭;消费、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凸显;外商直接投资减少;外汇储备风险增加;证券市场受挫等。面对如此恶劣的经济形势,中央政府果断实施了“双松”的政策配合模式,强劲的政策力度使得我国整体经济复苏速度较快。当然,其成绩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是配合模式是否“天衣无缝”?
首先看一组宏观经济数据。到2010年5月份,CPI为3.1%,首次超过3%的调控目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继续维持高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25.9%,比预测高0.2个百分点;5月份出口增速达48.5%,大幅超预期。再看2010年以来中央银行调控准备金的频率:2010年1月18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10年2月25日,国内存款准备金率上调至16.5%(上调0.5%);2010年5月10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毋庸置疑,至2009年上半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组合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出口逐渐回升、居民消费持续上涨、整体经济回暖。但是进入2009年下半年,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出现了跳跃式增长。货币和信贷的高速增长为保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但是也带来了通货膨胀预期上升、资产市场泡沫加速膨胀的负面作用。因此,2010年货币政策更侧重于“适度”。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在货币供应量上,一方面保持充裕的信贷货币,保证经济运行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在“适度宽松”基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回收流动性。
这一事实说明了两点:第一,我国中央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在现实经济出现了与目标相悖的情况下,对政策手段和侧重点进行调整,以达到预期目标。但是这种调整只是货币政策自身的完善,并没有涉及财政政策,忽视了配合系统的优化;第二,不管是货币财政还是财政政策,抑或是其他的以调控宏观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政策,更应该注意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才是保持经济长久增长的关键。而不应该只关注形式上的经济数据,即关注促进经济质量提升方面的政策而非单纯地刺激数量。这两点也应该是今后两大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的方向。
看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如何配合”的人还看了:
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何配合使用
2.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搭配方式
3.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4.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的必要性
5.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的必要性
财政政策范文3
1、税收政策具有乘数作用。
2、税收政策具有个人收入调节作用。
3、税收政策具有自动稳定器作用。
4、财税政策具有控制赤字、增收节支、推进改革、调整结构的作用。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
(来源:文章屋网 )
财政政策范文4
过去一年多以来的经济过热和宏观调控,以及10月29日央行宣布加息,都在为这一可能的转变提供注脚。
海内外许多分析指出,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已经使中国的经济增长形成了对财政支出扩张日益严重的依赖。
目前,如果这种投资需求过度膨胀导致的经济过热继续下去,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同时,众多财政专家担心,如果继续大量发行建设国债,将引发财政风险。分析人士认为,这些都构成了财政政策转向的原因。
转向势在必行
有关财政政策转向的最早官方提法,来自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今年5月的一次讲话。据中新社报道,金人庆5月27日在上海的全球扶贫大会闭幕式记者招待会上透露,中国将由实行积极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转向实行“中性”财政政策,以降低通货膨胀风险。
金人庆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定的货币政策,主要是为了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这一政策帮助中国摆脱了通货紧缩的困扰。但目前中国部分行业和地区出现了过度投资现象,有经济过热的危险,也存在着农业、能源交通、高科技产业、消费服务业等投资不足的现象。这要求在制定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时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急刹车”、也不搞“一刀切”,而是采取有保有控的财政政策,确保中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此后,“中性财政政策”这一提法立刻成为国际财经的焦点之一,并引起了国内理论界关于财政政策由“积极”转向“中性”的讨论。
在各界对中性财政政策争论不休之际,政府高层对此进行了进一步阐释。
据新华网消息,11月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2005年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会公开表示,明年将实行“稳健”财政政策。他对稳健财政政策内涵作出阐述:在服务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同时,适当削减赤字和公共投资,积极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推进财政改革。
楼继伟特别指出,业界关于“中性财政政策”的提法并不准确。他认为,中性财政政策可以有两种理解,政府没有财政赤字或者财政赤字保持不变,都可以叫做中性财政政策,所以,用“稳健的财政政策”更加准确。
对此,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宋国青教授认为,以传统的观点看,财政政策大体可分为扩张、中性和紧缩三种取向,所谓“稳健的财政政策”因各人理解不同,很难定义;但可以肯定,至少是非扩张性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教授对此解释说,所谓“中性财政政策”的本来涵义,就是财政收支保持平衡,不对社会总需求产生扩张或紧缩的影响。就当前的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任务而言,对中性财政政策的起码要求,就是不给经济带来扩张性的影响。目前财政政策在配合货币政策的紧缩而收紧,但并不是“全面紧缩”,不是“急转弯”,而是“慢转弯”,是在稳健把握之下着力协调,在调减扩张力度中加以区别对待,即“有保有控”。
另一位权威专家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认为,“中性财政政策”这个提法比较学术,考虑到不是所有人都学过宏观经济学,所以在未来政府的政策文件中,还是会用“稳健财政政策”的提法。“稳健”的范围相对比较大,并且可以调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调控留有余地和运作空间。
无论“中性”还是“稳健”,财政部两位领军人物的先后公开表态,已经可以确定财政政策转向势在必行。
因应形势变化
财政政策的转向,缘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
1998年时,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增长放慢,中国政府实施了以增发长期建设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所谓积极财政政策,是指通过减税和增加财政支出等措施,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的一种政策。
从1998年到2004年,七年间中国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100亿元。据测算,这部分国债拉动形成的投资总规模为5万亿元左右。
与此同时,中国的赤字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2年及2003年财政赤字连续两年达到3198亿元,创下了1949年以来的两个并列的高峰。
其他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内容包括: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税收政策,分批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有关项目实施税收减免;推进“费改税”改革,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提高公务员工资、增加对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支出等。
但是,进入2003年后,经济增长加速,出现了结构性的经济过热。此次经济过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投资膨胀,油、电、煤、运全面紧张,基础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今年1至2月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2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3%,创下1994年以来同期增幅最高值。而2003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为26.7%。
投资过热导致油、电、煤、运环节瓶颈现象突出。基础性原材料价格大幅攀升。
央行的今年4月CGPI数据显示:煤炭价格同比上升33%;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定价)同比上升3.5%;水泥价格同比上升15.1%;钢材价格同比上升33.4%;铜价同比上升49.5%;铅价同比上升63%。一季度全国有24个省市被迫拉闸停电,有的地区一周要停电两次,居民生活用电也受到明显影响。
现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刘仲藜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担任财政部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他近日接受《财经》专访时认为,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政策应适时调整,国债规模可考虑适当减少。
谁在坚持积极财政政策?
耐人寻味的是,早在2002年,财政部即提出了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问题,当时碰到了巨大的阻力,迟迟无法行动。直至今日,全面基础行业短缺形势已急转直下之时,积极财政政策才显现淡出的迹象,从中或可见其利益争执之激烈。
据记者了解,一直以来,发改委的主流观点对于积极财政政策一直持支持态度,因每年发行国债主要由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发改委掌握着这些项目的生杀大权。
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有许多是属于地方事权的范围。这些项目本应由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统筹安排,却也报发改委批复后安排资金。1998年至2002年安排给地方占全部国债投资的比重为70.4%,涉及项目3万多个,共投入国债资金1054.7亿元。
有专家分析说:中央对地方补助是无偿的,客观上诱导地方不是从当地客观实际或急需出发,不是从自身财力和资金配套能力出发,而是看上面哪些方面能给钱,由此来组织项目,甚至巧立名目、拼凑项目,然后拼命跑项目、争资金。
《财经》了解到,2005年长期建设国债的发行规模,将由今年的1100亿元调减为800亿元,但与此同时,很可能将会增加中央预算内建设投资200亿至300亿元。这部分资金的控制权又将集中在发改委手中。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完成目前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诸多项目,不一定全靠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来实现。在他看来,今年财政增收预计可以达到5000亿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前三季度统计数字,中国财政收入增收约4000亿元,同时今年的1100亿国债有一部分要结转到明年,完全可以用超收的财政收入和结转的国债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建设那些项目。
据财政部统计,2002年,财政在央行的月末存款余额有九个月超过1500亿元;2003年,有九个月超过2500亿元。今年3月末,财政在央行的存款余额达到3416亿元;6月末,存款余额高达7755.6亿元。
财政大量发行国债的同时,在央行又保持较高的存款余额,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如果可以有效利用既有的财政收入,就不必继续发债。
从另一方面,现在财政收入增长超过了20%,远远高于GDP的增长。就是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不断升高,政府掌控的资源份额在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再去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意味着政府掌握的资源更多;与此相应,市场配置的资源就会减少,这显然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一致。
财政政策范文5
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类型
推进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根据管理手段分为4大类:环境命令控制、经济刺激政策、教育与宣传、自愿协议。这些管理方式分别作用于能源需求管理和能源供给管理中,从而推进能源效率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低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消费模式的转变等。命令与控制的规制手段,是传统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本质上是一种通过政府的强制命令来减少污染的管理方法,如:环境标准、认证制度、行政处罚、禁令等。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以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为主,加强节约能源的管理与规划,从而遏制迅速上升的能源消耗。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等发达国家对环境的管制手段从命令控制型政策转向经济刺激型政策。经济刺激型政策试图通过财政政策和市场机制,鼓励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环境友好行为,或惩罚环境损害行为,从而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福利之间找到最理想的平衡点。经济刺激可以分为3大类:一是降低节能投资成本的正向刺激,主要包括:补助\津贴、能源审计补助、合同能源管理、绿色基金、技术税收减免。二是增加能源使用成本的反向刺激政策,主要包括:能源税或碳税、公众效益收费、生态补偿费、抵押金返还制度等。三是混合型政策,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企业节能和提高能效,如:碳排放交易机制、可交易认证制度等。
教育与宣传主要通过对消费者开展低碳理念教育,为生产管理者提供节能技术培训和咨询,或通过环境友好型技术的标签化(labeling)等途径改变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消费者对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的购买,直接或间接地降低能源消耗的环境影响。教育与宣传对消费模式的转变有明显的促进效用。
欧美国家中,政府、企业和社区的环境管理影响力保持平衡状态,在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下,政府的纵向管理减少,对企业社会责任激励的环境政策制定增加,而企业也逐步进入环境自治管理轨道。
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比较
第一,各国发展低碳经济都离不开政府的干预,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政策体系,为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政府干预表现在首先制定明确的减排目标,然后围绕着该目标制定实施适当的财政政策措施。如美国纽约决定到2030年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少30%,并制定以整套生态税制度,对节能设施进行财政补贴;日本东京的目标是使2020年得碳排放量降至2000年的7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拨付巨额资金用于低碳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并对节能设施和建筑实行财政补贴;英国伦敦计划以1990年为基期,到202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60%,对此,政府通过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绿色采购、征收气候变化税等措施支持低碳产业发展。
第二,各国普遍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但税收政策的政策取向和侧重点存在差异各个发达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主要是对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的技术设备减免税,通过征收汽油税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汽车,对高能耗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欧盟各国为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征收生态税,如碳税、气候变化税等,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丹麦、瑞典、奥地利、德国、英国,实行碳税政策后碳排放量大大降低,完成了最初设定的的碳减排目标;日本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和补贴来扶持节能技术和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技术,并且在2009年的税制改革中,考虑实施把二氧化碳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 税 ;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OECD)国家通过开征能源开采税来抑制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最具典型的德国通过征收“燃油税”附加的方式使近几年的单位油耗下降10% ,同时二氧化碳减排2 % ~3%。总体来看,美国、日本比较倾向于节能以及新能源和开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而欧盟侧重于通过生态税限制碳排放,鼓励低碳消费。
第三,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多管齐下,直接调控与间接引导相结合。各国普遍采用的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减税、免税、加速折旧、退税等手段,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多、惠及面广,争取最大范围内促进节能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美国和日本在节能、开发及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方面较多地运用税收抵免和设备加速折旧手段,使企业能够尽快收回投资资金,很好的调动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制定实施的税收优惠与绿色采购、财政补贴等财政政策通过正面激励和逆向约束、直接调控和间接引导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启示
当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考虑低碳经济发展对绿色税制的要求,将绿色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这里所说的绿色税制,是指有利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一整套系统的税收制度。税收立法要体现绿色目的,税基、税率、纳税人等税收要素的设计要有绿色的理念,遵循收入中性原则,应以调控为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除增加有关环保税种外,在一些传统的税种中也要加入环保、绿色的内容。建立绿色税制的意义在于,通过重建国家税收结构,从对劳动征税转向对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自然资源征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发出正确的市场信息,使微观经济主体能够纠正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其与生态建设目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一致。
财政投资性支出可以针对我国现阶段低碳产业的发展特征,加强对产业链薄弱环节的投入,如加大在新能源、节能环保、碳捕捉、智能电网和新型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领域相关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研发上的支持力度。在增加技术储备的同时,逐步提高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缓解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耗中比重过大的矛盾。在低碳领域的财政投资性支出已经起到了初步的效应,国家之前的投资计划部分惠及到了新能源领域,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财政政策范文6
【摘要】现行财政体制的诸多内容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要表现就是财政制度的内容与市场经济内在的公平竞争原则相悖。今后,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对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应充分考虑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收益及这些收益能否弥补因公平竞争原则受损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
【关键词】财政体制;财政政策;竞争;冲突;协调
【正文】
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的功效不容否定。但同样不容否定的是,现行财政体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财力不足,预算外资金过多,管理不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惯例相差较大;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科学;财政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1]针对如上缺陷,近几年学术界就如何完善财政体制进行了认真探讨:既有从宏观层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总思路如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等进行勾勒的,也有从微观层面就单项财税制度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得税制度等进行具体而微设计的;既有对发达国家的财政体制进行研究,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提供借鉴经验的;也有从国际惯例、从“入世”角度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完善提出具体对策的。本文拟从竞争法的角度对财政体制的缺陷作一反思与检讨,并以此为基础,就如何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提出一管之见。
一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竞争关系,即市场主体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竞争管理关系则指国家职能部门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财政体制是一国财政制度的总称,它由各项具体法制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转移支付制度等构成。从法律层面考察,这些制度属于财政法范畴。财政法属于宏观调控法,与作为市场规制法的竞争法没有必然联系。
但将财政法与竞争法置放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历史背景考量,我们发现,两者间的联系客观存在。系统论认为,“什么事情都是一个系统,而且有一个结构。而这个结构之中存在着相互作用”。“处理一个问题,必须把这个问题有关的部分联系起来考虑”。[2]竞争法与财政法虽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部门,但它们同属于经济法,同属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竞争法以排除、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保障优化资源配置所必需的公平竞争秩序不被任何强力破坏为己任,而财政法则以规范国家财政收入、支出及财政管理活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分配功能、宏观调控功能、监督功能的实现为己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服务。但比较而言,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更具有基础法地位,这是由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作用才能实现。如果竞争机制不完善,那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优势也就无以发挥。竞争法的基础法地位,要求其他法律制度特别是保障政府干预的宏观调控法如金融法、财政法、产业法等不得含有严重违犯竞争法原则的内容。
二根据竞争法基本原则尤其是公平竞争原则,对现行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予以考察,不难发现,许多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
第一,差别税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差别税率,即国家对同类纳税义务人设定不同的税率。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别税率大致有四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税率;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税;不同地区企业的差别税率;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的差别税率。第一种差别税率在1994税制改革以前较普遍,税制改革后,随着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已基本消除。当前税制中的税率差别主要是后三种,其中又以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差别和不同地区间企业的税率差别较常见。《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如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免三减”、再投资优惠等。这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率差别的主要例证。不同地区企业的税率差别,可从《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中略见一斑。该《通知》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税率差别有某些合理性,如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可低成本、低风险吸引外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可吸引投资者到西部投资,从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对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等等。然而差别税率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一切市场竞争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税收是企业承担的最主要义务,按公平竞争的要求,所有企业担负的纳税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体现在税率上,就是税率的统一。如果税率不统一,就违犯了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建立在基数法基础上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利于异地间企业的公平竞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用于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支不平衡和发展差距。从本质上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公平竞争原则并不相悖,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实现之功能。尽管这种功能并非由制度创制者刻意设计,但它客观存在。因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能促进欠发达地区交通条件、教育条件、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从而使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能享有与发达地区的企业基本相同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使自然条件、历史条件等客观因素引致的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企业竞争不平等的现状得以改变。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基数法为基础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这种制度非但没有促进地区之间的发展平衡,反而使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原因在于:(1)税收返还的依据是以1993年度地区财政收入为基数,而不是采用世界各国通用的因素法(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等因素确定),形成“富者多返还、贫者少返还,一省一率,一省一额”,加大了地区差距。(2)实施分税制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的大部分上缴中央,增量的30%留给地方,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要逐步增强中央财力,同时也鼓励地方开辟税源财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部分是否有相应潜在收入增长做依托。由于发达地区过去征税存在“藏富于地方”的普遍作法,其潜力之大自不成问题,而落后贫困地区则相反,其财政自给能力较低、财政缺口较大。在中央拿走增值税增量大头后,地方财政更是捉襟见肘。与原有包干制相比,地区自有财力相对下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在财力上的倾斜和照顾呈递减趋势。[3]这使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
地区差距的拉大,导致生产要素尤其是人力资本和资金在地区间不均衡的流动,即导致人才和资金大量流向财政净受益较高的地区。这种情势将使不同地区的企业的产品在技术含量与生产成本等方面产生较大差异,使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在与发达地区企业的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第三,事权划分不清及按所有制性质与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导致财政直接投资于民间产品或行业,违犯了公平竞争原则。明确的事权划分是健全财政体制的基础。根据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一般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其事权范围应严格限于“市场失灵”领域,即限于提供公共物品、保护宏观经济稳定、使经济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方面,而不得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与民夺利。中国情况比较特殊,国家事权范围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要宽些。根据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1)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2)搞好基础设施建设;(3)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4)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5)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6)控制人口增长;(7)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8)管理国有资产或监督国有资产经营。显然,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也不应是中国政府的职能。但因现行财政体制事权划分不清,结果该管的事情没有管理好,不该管的事情又管了很多。同时,当下实行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这更加刺激了地方财政资金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的积极性。政府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与公平竞争原则是不相容的,因为在竞争性活动中,政府只能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竞争活动的裁判员,它是不能作为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如果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就违反了游戏规则。
三财政制度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必然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某些消极影响。从经验层面考察,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不断做强做大,内资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二是导致地区封锁。
因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差别显著,因此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很难与外商投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两者竞争必须会产生如下结果: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做强做大,在许多行业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电脑等占据优势,甚至形成独占地位。而内资企业要么通过“寻租”渠道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要么接受不平等的竞争条件,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走上破产或被兼并的道路。地区间差别税率的存在,使异地间企业不能展开公平竞争。以基数法为基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导致地区差距扩大,恶化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降低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吸引力,这些因素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能力。按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加强了地方财政投资于竞争性行业的激励。为了阻止本地资金、资源流向外地市场,为了阻止外地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与本地企业竞争,确保本地财政收入,各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种使令“亲者痛、仇者快”的手段———实行地区封锁。
现行财政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与公平竞争相冲突的内容,并导致一些原初不曾希望发生的后果,原因有多方面。最关键的原因是财政制度的创制者缺乏公平竞争理念。前文已然指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完善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能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强求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得越“雷池”一步,虽然本文也承认国家出于履行优化产业结构、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等职能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制定一些与公平竞争相冲突的财政政策或制度。但笔者仍坚持以下主张:即使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或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财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不能将公平竞争原则完全置之不理。相反,立法机关在制订产业政策或区域经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政策对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考虑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收益及这些收益能否弥补因公平竞争受损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唯有如此,才能使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
基于对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基础地位的认知,本文认为,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整体上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各项具体财政制度的创建与完善,应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间包括政府间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首先,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有利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公平原则是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包括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两方面,社会公平原指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即税额绝对公平。现代意义的社会公平指税负的相对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横向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不应相同。经济公平的内容也包括两个层面:首先,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要一视同仁,同等同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竞争环境。[4]通过对税收公平原则内容的剖析,我们了解到,公平竞争不仅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税收法律制度固有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不仅仅是竞争法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税收法律制度自身不断走向完善的内在需要。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有利于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提升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竞争意识,这正是财政体制改革所期望出现的。因为竞争可促使地方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从而有利于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的流动,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因自然条件、历史条件殊异,不同地区间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差异,不同地区的投资环境也有差异。这两方面的差异使异地间企业的竞争条件天生就不平等。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与特殊转移支付手段,使地区间财政能力均等化,促进各地经济均衡发展,并最终达到社会公平。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担负维护竞争秩序之任务,但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客观上可以改变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条件。如果我们在建立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也将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竞争环境,提升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作为一项目标考虑,则可使原本作为“输血”机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造血”功能,并反过来促使转移支付之目标更容易实现。
最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来应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法来调整,而不由竞争法调整。但现代社会政府采购数量大,具有“买方垄断”性。因此,各国或在政府采购中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或直接将政府采购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如德国就把政府采购作为《反限制竞争法》(1998)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政府采购已具有相当规模,而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却极不完善且十分零散。鉴于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学术界有许多学者建议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此,应予充分肯定。本文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的政府采购,必须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时,要将公平竞争原则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写入政府采购法。
【注释】
[1]王健.现行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政策取向[J].经济研究参考,2001,(19).
[2]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