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的主要工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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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的主要工作

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1

为贯彻落实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措施,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落实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1、严格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已建脱硫设施的可门电厂1#、2#机组,江阴电厂1#机组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未建脱硫设施的华能电厂3#、4#机组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1#、2#机组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其他新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机组主体必须同步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调试。福州耀隆化工自备电厂、东南电化自备电厂必须确保在既定期限内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福抗药业股份公司(福清)、富成味精厂(连江)等其他新建自备电厂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以上未建脱硫设施的公用燃煤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5%以下的低硫煤;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8%以下的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其中公用燃煤发电厂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脱硫工艺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详见附件一)。

对未按规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设施建成后未按规定要求投入运行并达标排放的企业,根据闽政[2007]23号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公用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电价政策、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并依法予以处理。

2、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按时投产。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福人木业、金纶石化等项目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其中福抗药业、长乐华冠纺织公司等23家印染企业、青岛啤酒、福清康宏食品、洪良纺织、福兴医药、雄丰纸业的烟气脱硫项目必须确保在既定期限内完成;福耀玻璃、闽清建陶企业群、长乐吴航不锈钢等4家钢铁制品企业、福清阳下等5家造纸厂的烟气脱硫项目,长乐鑫海治金有限公司、罗源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马尾、福清、长乐、罗源、闽侯机砖产业群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关闭任务;其他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重油)锅炉、窑炉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脱硫;新建燃煤(重油)锅炉的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已建脱硫设施的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达到90%以上,脱硫效率要达到75%以上(详见附件二)。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等情况;要制定更新改造、维修脱硫设施的年度计划,并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设施建成后未按规定要求投入运行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限产、关停并处罚款。

3、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在福州市市区划定禁止和控制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简称“禁煤区”),“禁煤区”内现有的4蒸吨以下燃煤(油)锅炉、窑炉、茶浴炉、餐饮业大灶等设施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面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保部门将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各县(市)、马尾区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相应划定“禁煤区”,并在2008年底前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二)落实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1、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已建的马尾、快安、福清、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完成配套管网建设;金山、长乐城区、平潭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配套管网建设。新、扩建的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连江县、罗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产;大学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产;快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连坂、长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产;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罗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产。新、扩建的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程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应达到设计能力60%以上(详见附件三)。接纳工业区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工业园区污水厂建设的时间要求完成。

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记录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对未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根据闽政[2007]23号的要求,暂停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并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

2、加快工业园区污水整治。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科技园区(台江园、马尾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必须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管网配套不完善的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新建工业企业必须在试生产前完成接管。福州科技园区(仓山园)、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连江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长乐经济开发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或接入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详见附件四)。

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

3、加快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福人木业、长乐德胜印染等已建成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的项目必须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提高中水、再生水回用率。长乐市华良染整等21家印染(纺织)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和开展中水再生水回用或再生水利用项目、闽清聚丰纸业中水回用项目、罗源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改造项目、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渗滤液接入污水处理厂工程、罗源雄丰纸业废水生化处理项目等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纳滤机芯改造、福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中水回用或再生水利用项目、福清5家造纸厂污水治理设施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他具备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能力的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详见附件五)。新批项目必须在试生产前同步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三)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福州青口汽车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区规划项目的落实和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2008-2010年每年增加5-10个试点企业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资源统计和评价体系、经济指标核算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

(四)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可门电厂、江阴电厂、金山污水处理厂、大学城污水处理厂、福清污水处理厂、平潭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既定期限内与省环保局联网、2008年底前与市环保局联网。已安装并联网的华能福州电厂、洋里污水处理厂、祥坂污水处理厂、马尾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快安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稳定正常运行。其它的新建火电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试运行开始后的2个月内将在线监控系统与省、市环保局联网。火电厂监控系统还必须与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联网;污水处理厂监控系统必须与省建设厅联网。

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的福抗药业、耀隆化工等企业,要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稳定正常运行。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的福州华映光电公司、罗源雄丰纸业公司等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与省环保局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福州福兴医药公司、福耀玻璃、东南电化等3个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安装建设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其它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安装。上述重点工业企业必须制定在线监控设备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年度计划,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备案,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到位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闽政[2007]23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排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推动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奖惩机制。

1、各级政府要建立减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中集中1000万元用于减排专项资金支出,县级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对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重点企业,根据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5-20万元;对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在福州市四城区范围内实施煤改气(电)等清洁燃料改造的锅炉,根据锅炉容量给予2万元-10万元/台的补助;对锅炉天然气使用价格、天然气管道铺设费用、电价等费用予以优惠。

2、各金融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同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信息通报,对严重违法的企业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停止贷款等限制措施。

三、明确分工,确保责任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省、市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按照闽政[2007]23号文以及本通知要求,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通报;牵头制定福州市禁煤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后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委:负责市区重点工业搬迁企业的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推动年度节能项目;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落实我市辖区内火电厂发电总量的调度和差别电量政策的执行;负责指导发展循环经济和协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执行省建设厅出台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及时提出扣减费用的意见。

市发改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协调LNG供气工程项目,确保2008年底前投入使用;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未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及时下达减排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对我市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职能部门及市级工业区管委会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并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2

大家好!

集团法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大到重大案件的处理,小到每一份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一个字一个词,都是集团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集团公司高层对于法务工作的支持是异常坚定的,深入开展全集团的法务工作的决心也是异常坚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法与商的结合,法律具有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希望各单位法务代表,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研究并发现法律问题,为集团及本单位的法务工作的高效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团公司前期法务工作及法务自查表的回顾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09]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2009]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

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二、年集团公司的法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年度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3

引言

经济纠纷是企业在参与市场运营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如何在经济纠纷中更好地保护好自身的经济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关财务数据。在这一诉求的推动下,法务会计开始成为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分支,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经济纠纷之中。但是,从当前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现状来看,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本文从法务会计的应用现状出发,探究其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法务会计应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及应用现状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二)法务会计的应用现状

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作为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务会计的角色正在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但是其在具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务会计具体细则执行的不到位。在企业日常的法务会计工作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生产及市场规模相对比较小的企业来讲,法务会计准则是其平时会计工作的一个主要的引导原则与方向。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来看,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将法务会计准则中的相关细则进行完全的落实与执行,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现象。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相关流程的不到位,为企业今后的财务工作的顺利实现与发展埋下了隐患。这种在观念上的制约和不足,已经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企业法务会计职能的稳健发挥。

其次,法务会计理念理解不到位。当前的法务会计工作标准正在与国际相关要求进行了对接与匹配。这种对接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计算与统计公式的应用在客观上加大了企业在法务会计工作中的难度。部分企业在一些关键的步骤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折扣现象,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了企业自身对法务会计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务会计中的一个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从制度层面进行不断地设计优化与发展。举例来讲,当前在企业日常的管理中,出现的诸多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自律,会计行业的监管,会计领域的自查与自我纠正。

最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面临新的挑战。当前,在很多方面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执行法务会计条款的标准上都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种高标准要求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现有的水平与素质之间的差距是当前影响企业法务会计实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样,在会计改革的层面,相关的人才更是推动改革向前推进与发展的重要助燃剂。缺乏人才,尤其是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企业是很难从根本意义上推动企业的发展向一个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训机制及企业单位的人才选拔及培训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会计改革和实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机。每年,有大量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踏入社会,并且走进企业,但是在一线实施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总之,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法务会计在实施过程当中,还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如何从制度体系及员工培训等角度来进一步促进法务会计更好地实施是今后企业管理与发展层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务会计在基础理论方面,既具有会计学的相关特点,也具有法学及审计学的相关特点。正是这种在基础理论层面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人才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当中,包括培养模式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设计及教学评价的实施等方面处于一个相对比较被动的发展局面。在加上当前,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围绕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财务的纠纷不断增多。很多企业或个人需要法务会计来为其财务纠纷的解决寻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具体来讲,这种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务会计人才在数量上的不足。另一个是,当前培养的法务会计人才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

(二)法务会计案例缺乏

从国内发展的情况来看,围绕法务会计相关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从法务会计自身的学科特点来看,法务会计是植根于会计学科发展需要而不断地从实践中进行的理论总结的结果。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时间比较短,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包括法务会计在内的诸多实践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我国在整体的学科构建层面,与西方会计学科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当前,法务会计在案例研究及发展层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由于在日常的法务会计具体实施的一线中,一些新的管理问题与现象得不到及时的理论支持,这些都影响了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与扩充。同时,法务会计的理论工作者,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理论研究中,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对欧美相关国家的理论的综述研究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就导致了法务会计的具体实践案例还相对比较少。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的应用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涉及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务会计应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来,法务会计在发挥自身应有的职能的进程中,就是基于一些传统的固有观念而影响其正常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例如,在一些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务会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当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时,会计行使自身职能的独立性就会由于企业的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制约而难以发挥。同时基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缺乏对法务会计存在意义与价值的认识,这些都是法务会计在企业中应用比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应用数量上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在企业一线应用的过程当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在面临经济纠纷的时候,借助法务会计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会对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存在误区

法务会计从发展的时间上来看还比较短。因此,社会上关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例如,关于法务会计独立性的误区。一些企业在机构设置中会安排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来处理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所面临的经济纠纷。企业会出于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权层面的优势来对法务会计职责的行使进行施压,使其在相关的会计统计数据和结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方向来发展。这种行为是当前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误区。因为,按照法务会计相关准则的要求,法务会计所提供相关数据与材料务必要客观真实。如果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仅仅会导致企业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一个很大的被动地位,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对策

(一)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为了更好地提升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水平,要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要从当前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基本诉求出发,来确定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因为,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不但取决于社会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环境,并且还取决于其所属主体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些也是其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与发展环境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条件。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发展与法务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法务会计人才在其所发挥的市场价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不断培养与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从源头制度上,确保其培养目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才会在具体的操作中拥有更大的把控。具体来讲,高校在法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招聘和选择过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学历背景之外,还应该强调其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市场中的实践经验,通过这种教师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务会计教学的实用性。同时,在进行法务会计的教学过程当中,要安排一定的学时,让学生在市场的一线进行实习和实践,从而提升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这种系统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确立和实施来更好地助力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丰富法务会计案例

当前,由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的案例还比较少,这就导致在具体的应用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参考案例而导致法务会计参与和应用在经济纠纷中的水平很难得到一个质的提升和飞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务会计的应用中,不断地丰富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应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关于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途径,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实现。一方面,在理论层面,可以尝试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学术机构中,建立定期的学术交流机制,通过定期的学术探讨当前在经济纠纷领域出现的法务会计案例。同时,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学术互动组织,更好地将法务会计领域的相关案例问题实现国际层面的接轨。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法务会计工作者要积极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的实践,通过在市场一线的实践,不断的获得一手的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从而更好的为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

从上文可以看出,当前法务会计在具体的市场中的应用案例还比较少。这种现状一方面,不利于法务会计自身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企业由于缺乏对法务会计的实际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法务会计的认知与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的应用与发展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一方面,从组织建设上,将法务会计职责的履行作为一个常态化的组织机构来进行实施。这就包括法务会计人才的招聘与培养。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文化建设及战略的制定与调整中,都要积极发挥法务会计自身的价值与作用。只有在这种应用力度与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与提升才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大对法务会计的宣传

当前,法务会计在具体的应用领域还存在着认知程度不高的问题。其中包括企业及个人的认知度。在新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利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播媒介,通过科学、易懂的表达方式,来将法务会计具体内涵与与要求更大范围的进行讲解。例如,在一些地方通过开展法务会计进企业的方式,让更多的企业及社会群体,更好地认知法务会计,对其基本的职业内涵及相关的职责进行宣传,进而提高大众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在加大对法务会计宣传的过程当中,要避免过于理论化的宣传方式,在宣传的内容及宣传媒介的选择等方面都要进行精心的选择,从而达到一个比较好的宣传效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具体的规章制度层面,对相关企业的法务会计的宣传效果进行落实。通过这种宣传,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及个人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中存在的误区。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导企业利用法务来更好的保护自己在经济纠纷中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应用价值的提升。

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4

法务会计人才是一类复合型、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该类人才涉及法学、会计学、审计学以及经济管理等知识,并将其有机的结合,综合的应用,并不是简单的拼凑,不是会计专业学生学点法律或者法律的学生学点基础会计就能成为法务会计人才。此类人才注重实用性,法务会计人才主要在经济案件的调查以及诉讼支持等领域发挥其应用的价值。对实践技能的要求较高,具体的技能包括审计基本方法和调查技能、财务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过程、法律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等等,并依靠此类技能服务于其对象。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的具体培养目标是,培养其成为具备基本的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综合应用审计方法及技巧,采用法律的程序和步骤去获得财务证据,并通过调查、诉讼或者作为专家出庭作证等方式服务于社会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

若要达到前文所述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让培养对象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知识和能力。张玲将法务会计人才的知识结构比喻成“三层大蛋糕”,会计专业背景为最底层,审计、内部控制以及欺诈调查为中层部分,对法律环境的了解为最小的上层部分,而沟通技巧就是蛋糕上的糖果。罗欢平等却将其比喻成“三明治”上下两层为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中间为法务会计的核心知识。

法务会计人才应当具备知识及能力体系并不是简单地相加和拼凑,形成一个体系。首先,道德素质方面,基本应当达到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的敬业精神以及专业的职业判断,还体现在职业上能够胜任、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履行保密业务等方面,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是工作的准绳,起到方向导向作用,若其道德素质做得不好,不仅仅影响其法务会计工作质量,可能改变的是问题的性质和本质问题,对其知识应用将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其次是知识结构,包含会计、审计以及经济管理知识,法学知识和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等。会计知识、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是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主要对象,必须对其会计所反映的信息以及信息的产生充分理解和分析。审计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基本的证据搜集方法工具和技巧等,同时必须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估计等。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法务会计人员充分理解会计所反映内容和核算经济内容。法学知识包含法律法规知识,诉讼知识和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具体包含了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基本内容,各类法律的具体诉讼程序和如何举证等。明确证据的形式、获取、鉴定以及保全等内容。法务会计知识是知识结构的重心,需要有机融合会计审计以及法律知识同时并有其独特的内容,包含舞弊的甄别、经济案件的侦查、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以及法务会计鉴定和专家证人制度等。

最后是基本的技能和能力,法务会计工作是一个应用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具备综合的方法技能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巧和能力包括与服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沟通技巧、交流的语言工具、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相关的心理学知识。熟练地应用这些工具定能让法务会计工作事半功倍,更好的综合应用会计、法律以及法务会计专业知识。

三、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根据法务会计的培养目标以及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的分析,就其具体的课程进行设置,在设置时,充分考虑法务会计的服务性、技能性和应用性等特征。注意多学科知识之间的交融和合作。依据大学生课程类别的设置,具体课程体系为:

(一)公共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即大学通修课,主要是就道德素质、身体素质、语言和计算机等相关课程。具体包含法律职业道德、马克思基本原理、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二)专业必修课程在专业课程中主要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知识和传授基本的技能等。具体包含:经济数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等经济管理知识课程;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学、审计学、资产评估、成本与管理会计等基本会计、审计以及财务知识课程;除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以外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务会计学、会计法与会计准则、舞弊审计、经济案件侦查、法务会计鉴定等法务会计核心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程为学有余力的同学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或根据自己的爱好和个人发展需要,为专业继续深造或资格考试或实践应用等设置相应的选修模块,具体包含公司财务咨询模块、注册会计师模块、律师资格考试模块、经济法律模块以及法务会计师考试模块等。比如律师资格考试模块可以设置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等律师资格考试但在必修未开设的课程。

(四)实践实训课程实践实训课程主要满足法学和会计等课程内容实践的需要以及基本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基本技能课程包含相关公文写作、数据库应用、沟通与谈判、心理学等;法学实践实训包含庭审观摩、模拟审判、司法机关见习等课程;会计实践实训包含会计模拟实训、会计软件应用、审计实训等课程;法务会计实训课程包含舞弊调查实务、诉讼支持实务、案例讨论等

四、可行的培养模式

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法务会计方向的毕业生大多从事会计职业,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很少,学生认为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了解,但都比较肤浅,难以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很难将其有效地结合应用。目前可行性较强、可供选择的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双学位模式以及法务会计职业培训模式等。

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实验班是学分制改革的实验田;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优才优育创立品牌和精英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单独组织的正式的专业方向教育,将精简相关专业课程,配置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实行严格的淘汰机制。不是一个专业的培养,是精英教育,培养的高素质人才,只有那些学有余力的同学,感兴趣的同学,才可以参加,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

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可以以培养懂法律的会计人才为主要目标,学习基本的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考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内容设置课程,要求学生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培养出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

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5

近几年来,法务会计在舞弊调查、风险管理、资产追踪、资源争端等各类问题的解决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与此同时,法务会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引起了会计界专家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选择法务会计业务范畴这一领域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笔者对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开展情况的对比研究,利用一项法务会计社会调查统计结果,针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与会计师事务所人才资源现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法务会计业务开展情况,指出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开展的障碍及努力方向,意在对规范及拓宽我国法务会计业务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总体而言,法务会计有两大业务分支:诉讼支持(Litigation Support)和调查会计(Investigative Accounting)。诉讼支持指对相关诉讼事件中确定存在或悬而未决的涉及会计问题提供帮助,包括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收集商业事实证据、损失范围界定及金额计算、提供法务会计调查报告等。调查会计则涉及到犯罪事实调查、犯罪行为证据收集、要求获得或拒绝赔偿金额的认定三个领域。在实际工作中,法务会计服务从名称到内容都随服务提供者的理解和业务能力强弱而有所不同,目前尚无统一的业务领域的具体划分,将来也不可能对此进行约束。但从世界范围看,法务会计的业务类型基本可以分为经济犯罪调查、股东及合伙人争端解决、个人伤害认定及索赔、商业侵犯认定及索赔、企业及员工舞弊调查、离婚诉讼、企业经济损失认定、职业工作过失认定、调停和仲裁等。

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业务

本人搜索了若干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开展情况,近几年各大事务所不仅成立了专门的法务会计业务分支机构,广泛进行法务会计的调查与宣传,还通过出版法务会计业务手册等来扩大公众对法务会计的认识和理解。如普华永道事务所连续几年的《全球经济犯罪调查》,对企业经济案件的发生进行统计和整理;再如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了专门的法务会计师网站,提供法务会计从理论到实践到组织的各项推广服务。

三、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业务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已展开,业务内容主要涉及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全国百家信息》,本人对业务收入前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网上调查,有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法务会计服务,他们分别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除此之外,排名前十的另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有三所提供了类似法务会计服务,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服务中涉及了风险管理、购并等业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工程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经济案件证据审计等。

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虽然从表面看国内各大会计师事务所也普遍重视法务会计业务,并不同程度地在公司的网页上进行了宣传,但其广告的意味大于实际业务开展程度。

四、一项法务会计社会调查及其相关统计数据

为更感性认识法务会计的社会认知度以及法务会计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笔者于2005年8月~2006年2月间,以“我国法务会计及其发展情况调查”为名,进行了一次主要面向专业人员的社会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高校会计教师66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28份,律师9份,企业会计人员32份)。调查结果中有两项统计数据可以反映出我国法务会计业务社会认知度及推广度:其一为专业人员是否了解法务会计,其二为专业工作中是否涉及法务会计。

(一)专业人员是否了解法务会计

根据调查结果,回答“听说过”法务会计的有53人,相当于接受调查人数的39.2%,回答“没听说过”法务会计的有79人,占总人数的58.5%,回答“了解”法务会计的只有3人,占总人数的2.2%.在“听说过”法务会计的人员中,不同行业的比例又有明显差异。

这组数据反映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大部分专业人员还未听说过法务会计。活跃在经济领域,参与经济纠纷解决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是最早也是最广泛接触法务会计的专业人员。

(二)专业工作中是否涉及法务会计

同样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当接受调查人员被问及工作中是否涉及法务会计,只有14份问卷回答“是”(高校教师4人,注册会计师7人,律师2人,企业会计1人)。

这反映我国司法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一定比例的法务会计业务,其工作中涉及法务会计的比例也比较接近,分别为22.2%和25%。相比之下,高校教师与企业会计涉及法务会计的比例就要少得多。

笔者同时整理了专业人员“在何种情况下涉及法务会计工作”的回答,律师涉及法务会计业务有两个原因:①司法鉴定;②诉讼。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务会计业务主要有:①舞弊调查;②诉讼情况下会计取证;③企业内部控制架构。高校会计教师涉及法务会计都是因为在教学中为学生讲解法务会计的部分内容。而企业会计选择工作中涉及法务会计的只有1人,是在“进行税务策划和分析”时。

五、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丰富会计相关法律规定,加大会计执法监督力度

国家应尽快完善法务会计相关法律环境,包括丰富会计法律规定,协调会计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加大会计执法监督力度。目前,会计法律规定尚存在很多空白:如证据法、投资法、产权法等经济法规亟待规范;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税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会计制度等也有待修改和完善。值得庆幸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时增加了监管执法的规定。如《证券法》中强化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二)成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协调发展法务会计业务

世界范围内,有许多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活跃在相关领域,为促进法务会计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法务和诉讼服务委员会(FLS Committee),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下属的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联盟(CA·IFA)。依照通行做法,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从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专职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同时法务会计师也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

(三)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机制,重视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目前法务会计人才需求大大超过供给,而相应的人才培训机制尚未启动。为规范化发展法务会计,首先必须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专业人员必须通过参加统一的资格考试以获得法务会计师资格,当然对具有舞弊审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标准,短期内缓解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短缺的压力。与此同时,应逐步开展法务会计高等教育,定点建设法务会计专业,为规模化培养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做准备。

法务的主要工作范文6

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学者开始将法务会计引入我国。盖地、喻景忠(1999)等人分别从实务和理论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了解释。他们认为,“从实务角度讲,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讲,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李若山(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戴德明(2001)等人认为“法务会计关注会计职业如何更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权利,通过提供现有法律框架内一切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根据,强化规范体系的约束力,帮助会计职业人士或组织主张合法权利,减轻由职业风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以法律意志为代表)赋予它的角色作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其特点呈现为金额巨大、牵涉面广以及涉案人数众多,对此法院在判案时,迫切需要相关专家的支持。同时,自2007年以来,证券交易及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如宏华公司回购并注销职工股权纠纷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原始股”民事赔偿纠纷案等证券民事纠纷案件大量涌现。在这些经济案件的审理中,通过法务会计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或供法律鉴定或作为法庭证供,为案件的审理、判定提供有力支持。例如,红光、大庆联谊、中科创业,银广夏等案件由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委托有关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调查,取得有关证据,从而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总体而言,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还是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有关法务会计的法律规范制度也是一片空白,虽然在实践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理论研究方面的文献还是较少。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研究的主要内容仍停留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务会计的产生原因。2.法务会计的定义。3.理论框架的探讨。4.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的异同。5.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未形成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因此,加强法务会计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体系是我国大力发展法务会计的首要任务。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法务会计,从理论出发,联系实际,探讨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迫切性

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已初具规模。首先,法务会计是经济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具体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的责任,司法机关遇到无法解决的会计问题时,会去求助具有一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甄别、鉴定及必要的解释说明,当会计人员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判断会计事项的法律意义时,法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发挥他的长处,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为司法机关判案提供便利。但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远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保证经济秩序,必须加快法务会计的发展。其次,法务会计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处理诉讼案件,对诉讼的各个阶段具有支持作用。他们不但能发现诉讼案中复杂的财务问题及算清可能的损害,还可以找到可能的虚假信息或被伪造的财务凭证,然后以咨询人员或专家证人的身份在诉讼预备及审理阶段提供法庭支持。如在郑百文虚假财务案中,针对郑百文公司是否于1997年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虚提返利、费用跨期摊提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郑州市检察院和郑百文公司控辩双方,都聘请了法务会计人员来支持己方立场,开创了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诉讼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先河。第三,审计功能的弱化需要法务会计的补充。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加重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各利益主体对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由于企业舞弊技术水平的水涨船高,使审计的鉴证职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而且,注册会计师只对审计失败承担责任,无法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失败负责的现象,使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的能力相去甚远,同时也导致投资者对现代审计的作用大为失望。而法务会计师可以通过提供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弥补审计人员的不足,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减少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的会计调查和法庭诉讼阶段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时间短,各方面的理论、研究和规定制度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的发挥,并降低了其权威性。结合案例可以总结出法务会计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完善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首先,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尚未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的理论体系,且现有的研究缺乏原创性。我国的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务会计的概念、功能、及与其他会计的关系等方面,而且存在一些争议与分歧,尚未达成共识,而且大多数研究还处于多国外理论的介绍和改进层面,没有着眼于我国的国情,缺乏对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研究内容不够深入和意见分歧,造成我国法务会计无法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距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还有很大距离。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的正常快速发展。其次,从事法务会计课题研究的人数较少,相关著作及发表的专业性文章屈指可数,更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期刊杂志的出版发行。现有的相关论文,多数概要陈述过多,有的甚至是对国外观点的直接介绍和整理,少有突破。由于国情的差异,往往不能直接照搬于我国的实践。这种状况不利于国内理论观点的交流和碰撞。最后,对实践案例的系统研究较为缺乏,尚未看到有完整的法务会计实践案例研究。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不完善,又会影响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进而会制约法务会计实践工作的展开。

(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缺失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系统的理论体系,就谈不上规范的制度体系。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备,在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内容,在相关民事赔偿制度中,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明确,甚至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理论化,缺乏操作性,导致法务会计人员无据可寻。此外,还存在相关人员认定资格未能确定的问题。法务会计各项准则、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建设工作明显滞后,这严重阻碍了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最后,我们还应注意到,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并不健全,这就使我国在认证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大大削弱了法务会计的作用。

(三)法务会计宣传不到位法务会计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但因其学术专业性,在社会范围内的知悉度并不高。同时,又因为它在国内的发展时间短,理论结构等不完善,导致其受重视程度不高,很多企业和法庭在遇到经济案件时都没有想到聘请法务会计,而这也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法务会计实践尚缺理论创新来源于实践,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同时又必须能指导实践,但我国法务会计并没有相应的实践,虽然我国的法务会计在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有了一定的适用,但仍存在着服务内容少,范围狭窄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在司法会计方面,即经济犯罪相关案件的审查,如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院立案后,聘请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人员,调查并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情况的证据,或者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为诉讼提供相应的证据。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要逐步拓宽法务会计的业务种类及服务范围,使法务会计能够在更多的领域为市场经济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大,涉及财务会计领域的经济案件必定日益增多,这意味着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推进法务会计建设对于妥善处理财务舞弊案件,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势在必行。为了更好的完成这项工作,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积极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理论是实务的先导,没有理论研究法务会计就成了“无源之水”,加强法务会计理论建设已刻不容缓。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积极引导会计学界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注重中国国情,在实践中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典型案例,以理论促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理论体系。其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学术交流,通过交流、辩论,达到学识上的基本共识,从而不断攻破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各种问题。再次,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广泛的合作,将会计理论、实践与法律理论、实践进行融合,才能为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取得突破。

(二)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制度、规范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撑。为促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应制定一套系统、全面、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制度,使法务会计实际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法务会计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环环相扣,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鉴证制度、逐步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法务会计咨询等。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才能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保证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才能在市场经济运行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大力宣传法务会计想要更多的人理解支持法务会计工作,就必须从每一个通过认证的法务会计师做起,在工作中扎扎实实做出成绩,让人们认识到法务会计师在经济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从认证中心的角度来看,需要大力推动各种媒体对法务会计工作的认知,加强法务会计学术专家的联系交流,尽快成立法务会计师自律协会,加强法务会计师之间的学习交流,带动全社会提高对法务会计的认识。最后,法务会计作为企业财务情况检查、鉴定,并提供法庭证据的专业人士,应被广泛运用于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而不仅仅是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