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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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文1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

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

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4号准则对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以下简称收入准则);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同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业纳税人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一、收入概念的界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一)税务方面:875号文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做了如下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会计方面: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除包括以上条件外,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否则不应确认为收入。

(三)两者的变化及差异。

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税法观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这些都是原来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875号文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税法也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这样规定一方面保证了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税法也保留了最起码的底线。

三、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论收入准则还是875号文规定,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均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以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收入准则及875号文均已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货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文2

【关键词】应税收入;视同销售;劳务收入;差异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分析

1.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从实现税收职能的角度出发,也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做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实现,而不以会计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强调尽量减少选择和判断,以利于税务管理,体现税收公平。

2.会计处理又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收入确认条件、时间上的差异分析会计准则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反之,不同时符合的,当期则不能确认收入。税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是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税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应有的确定性,不但不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而经常是形式重于实质。往往表现在税法重“索取凭据”、重“合同”、重“结算手续”等形式特征。税法对应税收人的确认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销售收入范围、计量上的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准则可推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且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无论会计上是否实际做销售处理,一般均应确定为应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在此基础上,新准则又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并无此说明。此处,笔者认为,税法应及时补充说明,避免期末纳税调整时产生困惑。

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税法还规定,折扣销售僦法将商业折扣定义为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若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或视同销售而没有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

二、劳务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利于会计核算,一般按是否跨年度,将劳务收入分为两种情况确认。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对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可区别情况分别以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处理。第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第二,企业在李箭: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企业应依据谨慎性原则,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二是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规定一致,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则有区别。由于税法中确定应税销售或营业额是以收取款项或索取凭据为标志,因而,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后未收到相应款项且未开具收入发票,则可不计算应税收入;反之,如果已全额开具收入发票,则不管相应收入款项能否流入,均应全额计税。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让渡现金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差异分析会计核算规定,同时符合两个确认条件的利息收入,一律作为利息收入据实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将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差异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上,原则性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准则对不提供后续服务,合同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的,一次确定收入。税法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四、特殊收入的会税差异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在会计上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一般直接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规定为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收入。对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而会计不计收入的行为,业务发生时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要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府补助的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一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新晨

1.政府补助计量方面差异。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一是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二是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在企业所得税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收到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所附发票金额计量,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计量。

2.政府补助的损益确认方面差异。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上,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同会计准则中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论什么情况,一律计作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差异分析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上要求企业要根据以往交易经验等情况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估计,对确定不会退货的部分确定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能确定为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必须待退货期满才能确定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附退货条件的销售属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销售当期应全额确认为收入。待实际发生退货时,再按退货发票上注明的退货金额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四)售后回购业务的差异分析售后回购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同时,双方约定销售方日后应当或有权选择以某种价格条件再购回该商品。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

由于各自服务的目标不同,在收入业务中新会计准则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差异,企业收入处理的是否得当,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税种的计征缴纳影响很大,因此,正确理解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不仅可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而且更利于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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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编写组.2008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文3

关键词 会计收入 应税收入 差异

收入确认不仅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纳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的认定标准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别。因此,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真实和税费缴纳准确的前提。

一、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收入强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不作为收入,而作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收入内容的确定上,会计强调重要性原则;而税法则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确认。例如,财产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另外,税法中还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说法,而会计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则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待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缴税应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另外,对预收账款的处理也能体现这个要求。当企业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定的期限时,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应税收入调整处理。此外,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只要应纳税款,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对企业是否重要都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收入。

三、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可是在税法中只要求具备四项就可以,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没有在税法中要求。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就可以按销售凭证缴税。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会计需要考虑确认收入后所承担债务的偿还能力。只有在经济利益流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才能计算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利益角度考虑,要求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需要,不考虑纳税人由此承担潜在负债的影响,纳税人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只要纳税人对所出售的商品转移了风险和报酬,即认为应税收入的实现。所以,在会计上强调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则更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四、收入确认方法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确认的方法上,会计和税法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个别环节两者还是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对收入含义的理解以及确认目的不同形成的。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是在发出商品时按照未来收款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是在未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又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两者也有不同,如果会计认为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要求按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程度确认收入;而税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款风险。

五、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除了在确认内容上存在差异之外,在确认时间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认定收入的风险、确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又如,对于委托代销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则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特殊情况下预收款也作为纳税收入加以确认,这源于税法对支付能力、国家财政收入和确定性的综合考虑。再如,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即使财务上未确认收入,预收账款也要纳税。再比如,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同时预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鲁丽洁.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4(16).

[2] 郑强.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7).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文4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文5

关键词:会计准则;收入;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税法中未针对“收入”一词给出一个通用的定义,并且在税法中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概念分别有“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从总的方面看,应税收入所包括的内容比会计收入宽泛。会计准则中的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税法中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渠道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项目,会计准则中并不视为营业收入,而作为营业外收入。另外,税收上还存在一些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而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事项。

一、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税收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

1、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收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2、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是否保留管理权”,即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收的角度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符合会计的稳健性要求。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以下情况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即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企业上述6项经营活动可视为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预收款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主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确定性特征,往往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重于实质”,这里的形式包括票据形式、合同形式、结算方式、某些行政手续等。对于预收账款期限超过一定的时间,税务机关有权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另外,对于以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显然不符合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入账。但按照税法规定,应对预收房款预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在实现销售的时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上的差异。会计准则中规定,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

1、对于收入确认金额,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2、对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会计上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公允价值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每期合同收款金额确认当期收入。税法对于“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情况”没有特别考虑,只限定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税法也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货物收入,不进行折现或分摊处理。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范文6

关键词:电力设计行业;收入确认;改进

一、电力设计行业特点

电力设计行业是一项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高智力服务行业。就其特殊性,电力设计形成了特有的行业结构、行业竞争、行业文化与行业环境。电力体制改革前,作为行业内的电力设计院一直是政府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职能部门;1998年,电力设计行业体制改革后,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而电力设计的市场化是在近十年内才形成的。南于电力设计产品的特殊性和专业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行业惯性很大,电力设计与施工、制造企业一样是发、送、变电建设的一个普通环节,有着本行业的特色和特点。

1电力设计产品及生产的特点。电力设计产品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电力规程、规范的要求,设计而成的高专业技术含量的工程技术图纸。与其他商品一样,电力设计产品作为商品同样是完成从设计到销售的全过程。所不同的是,工程规模较小的设计可以在当年完成,工程规模较大的设计要跨年才能完成。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每项电力工程都要进行单独的勘察和设计,不能大批量地实行工业化和工厂化生产。产品具有固定性的特征,即先有业主(客户),然后再根据业主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和设计。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企业对未确认和未实现收入的设计图纸不确认在产品和产成品。电力设计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综合协作性等特点,如一项发电项目的工程设计,需要得到测量、地质、土建、热机、电气、机务、热控等多个专业的密切配合,还要与业主进行技术上的沟通和联系。

2电力设计行业产品销售的特点。电力设计产品的固定性和单件性,决定了电力设计企业必须先有业主(即客户),然后才能按业主(客户)的具体要求和一系列工程技术规程、规范进行勘察设计。这样,电力设计产品就不存在积压的问题。电力设计产品的设计周期长,设计费的取得不像工业产品那样,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才能收取货款,而需要在工程的设计阶段按照合同条款,根据工程设计进度,分阶段收取预付款或设计费款,即按照完成合同法收取设计费。

3电力设计行业收入确认的特殊性。由于电力设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力设计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1)电力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先进行项目建设的初可研及可研设计,然后上报国家(省)发改委,经发改委核准通过后才能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而后才能进行项目建设;(2)项目报批进行的前期可研设计费收入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力项目的核准和业主的资金偿付能力以及业主的信誉,即收入确认条件具有不确定性;(3)市场经济条件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的不确定,导致收入确认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收入确认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收入确认的时点总是滞后于设计行为的完成。基于以上原因,电力设计企业在过去十几年的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是以实际收到设计费款项并开据设计费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实现,即收付实现制。

二、电力设计院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1会计基础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准则客观上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在实务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则取决于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职业判断。就设计院的收入确认现状来看,由于受计划经济时期的长期影响,以及电力设计行业一直以来所处的行业垄断地位,会计人员已经形成了一种惰性的思维方式,只是单纯依据现成的会计信息,以企业收到设计费并开据设计费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进行收入确认。会计人员在以合同完成法进行收入确认时,既没有考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条件,也没有将会计实务与理论要求以及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相结合,造成收入确认上的局限性。设计院在收入确认的会计核算上,客观上要求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实务操作上却是收付实现制。因此,从会计基础上,没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基础。

2会计核算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会计核算不仅依赖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还依赖于企业外部的市场经营环境,即市场的发展要求。市场经营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给企业的收入确认同样会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营环境的不确定,给收入确认带来一定困难。电力建设是国家的命脉,所以电力建设的轻重缓急受国家宏观政策性的影响。一般来说,设计院按照合同要求的设计进度将图纸交与业主之时,即应是收入的确认之时,然而业主多数不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付费,而是滞后支付设计费,滞后时间有长有短,短则几个月,多则甚至几年,而这期间有可能又会发生其他变故。按照准则的要求,图纸交于业主之时,设计院就应确认相应的收入,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不确定,给会计人员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带来一定的困难。(2)设计取费的不确定,给收入确认的金额带来一定难度。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自2003年电力设计市场引入招投标机制以来,对于发电项目的工程设计不按国家勘察收费标准取费,一口价,工期短,取费低。有些省内的电网项目合同未签,先行进行勘察设计,由于设计取费的不确定,合同未签,工程产值就不能确定,这样工程结束时,收入确认的金额也暂时无法确定。

三、电力设计院收入确认的改进设想

1正确认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性。会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不仅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在经营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在投资的过程中减少失误、降低投资风险,而且还有助于使整个国民经济有秩序的运行,从而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流动的目的。而低质量的会计信息不但会引起企业决策的失误、投资的损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进而在宏观上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LJ电力设计院在现行会计核算方式下提供的会计信息,由于实务操作中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所以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者依据这样的会计信息进行决策就有可能出现决策上的失误。企业的决策者肩负着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职责,他们最能直接感受到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他们也迫切要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由此可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性,并将其落实在会计实务操作的行动中,使会计信息充分发挥出决策有用性的基本职能,以此来保证企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2正确理解收入确认的条件。目前,中国对收入核算的会计研究大量研究集中在“宏观”领域,即多数是从全局出发来研究中国企业的收入核算原则问题,但要实现权责发生制,如果仅从全局去考虑,就电力设计企业来说是难以操作的。不可否认,收入的确认是财务会计的一大难题,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收入应否确认和何时确认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收入确认难的问题,但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摆在会计人员面前的新问题,还须通过不断完善收入确认的程序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来加以解决。不仅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观念,剔除陈旧、惰性的思维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而且要以市场发展的视角,既要考虑宏观,又要考虑微观;既要考虑长远和全局。又要考虑近期和局部,从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时点开始进行业务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