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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法规范文1
【关键词】跨国水资源 保护 法律实践
环境保护工作是每个国家、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在跨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上,每个国家都应对自己承担的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议,从而为提高我国的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实效带来指导意义。
一、跨国水资源保护概述
(一)跨国水资源的定义
目前在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关于跨国水资源的定义为:国际河流、湖泊及其大小支流,国家与国家之间管辖地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跨国水资源其实也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所共享的水资源。从广义上讲,跨国水资源可以分为两部分:国际地表水资源和国际地下水资源。国际地表水资源具体包括分布在145个国家的263条较为有影响力的国际河流和湖泊。国际地下水资源在划分时并没有政治界限,因为地下含水层是运动的,在进行跨界划分时不能进行有效划分,因此在很多国家都是共用地下水资源的。
(二)跨国水资源的保护
众所周知,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就是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行为规范,尽量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资源造成破坏、污染及水资源的枯竭。跨国水资源的保护就要求世界各国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对跨国水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并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水质进行保护,从人类发展的长远利益来看,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无害原则”也是国际水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在跨国水资源进行人类活动时,都应当严格的遵守。
二、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实践及缺陷
目前在国际上规范跨国水资源保护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国际法学术团体的决议和规则、全球性水条约、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等,但是其中对跨国水资源保护问题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全球性水条约,我国境内的国际河流大多数都是上游国,因此在对跨国水资源进行保护时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我国也针对较为有影响力的《国际水道公约》制定了我国的法律,例如我国正在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一)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实践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就边界水资源的利用问题签订双边条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签订双边水条约时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是充分的考虑了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举,例如1994年,我国与蒙古签订了《中国与蒙古界水利用与保护协议》,2008年我国与俄罗斯签订了《跨界水体利用和保护合作协议》等。
(二)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的问题上一直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质污染严重,水污染事故发生频率增加,甚至对其它国家共享的水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也会发生。在对这些水污染事故进行分析时,我们发现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对跨国水资源进行开发时更加注重的是利用,而忽略了跨国水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必要的环境监测,至于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则更是忽略。例如,2005年发生在中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就充分暴露出了中国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这些缺陷表现在:一、我国在跨国水流域的产业布局不合理;二、我国的环保总局没有对水资源污染制定预防及应急机制,同时也缺少必须的监测数据;三、相关部门推卸责任;四、媒体提供虚假信息。
三、完善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议
为了更好的开展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我国应当在明确存在的缺陷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应当适应国际跨国水资源保护的发展要求,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和完善,例如,制定《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等。
(二)对国家制定的跨国水资源保护法严格执行
严格的执行国家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跨国流域内的建设项目要有客观、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此作为决定是否进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与邻国的交流与合作
在对跨国水资源的保护问题上,要加强与沿岸各国的交流与合作,签订双边水流域的保护协议。一旦发生了水污染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告知,并与其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进行控制,而不是隐藏、虚报、瞒报。同时要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培养高素质的转业人才,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工作。
(四)完善预防跨界损害的有效措施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对一些重大的活动可以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同时要求公众参与评价,从而使国家能够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活动的应急措施。
(2)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有效的监测体系是防止和减轻污染损害的关键,我们可以采取与邻国开展联合监测活动、相互交流监测数据、与国际组织合作、使用统一监测方法和标准等。
(五)完善减少跨国水资源损害的具体措施
(1)行为国应及时发出通知。作为实施跨国水资源保护的行为国,应当及时通知可能会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将事故的详细信息提供给他们,让他们能够有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害。
(2)寻求援助和合作。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向沿岸各国提出援助和合作的申请,相关国家通过援助和合作可以减少损害。
参考文献:
[1]郝少英.跨国水资源和谐开发关键问题的法律初探[J].人民黄河,2010,(09).
[2]郝少英.跨国河流突发性污染消解法律对策[A].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C],2011.
水资源保护法规范文2
关键词:水资源;污染;原因;控制措施;庆阳市
1庆阳市水资源严重污染的现状
庆阳市地处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属全省较为干旱缺水地区,全市河川多年径流量只有14.50亿m3,其中入境水6.70亿m3,几乎占径流量的一半,而自产水仅为7.80亿m3。水资源人均占有量360m3,是全省人均水量的25.70%,是全国人均水量的13%。按照国际标准,人均水资源量2000m3为严重缺水边缘,人均1000m3为人类生存起码要求。从数字可以看出,庆阳市人均水资源量远远低于国际上满足人类生存的最低要求。就是和周边地市相比,也处于劣势。庆阳市每亩耕地占有水量110m3,是全省每亩耕地600m3的18.30%,是全国每亩耕地1823m3的6.02%。偏枯年水资源更为贫乏,径流总量10亿m3,这种情形便重现一次。在有限的水资源中,由于马莲河上游约2500万m3的苦水汇入河道,造成整个干流4.75亿m3的水不能利用。全市地下水动储量已基本开采,静储量限于目前开采技术、成本等问题,难以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是庆阳水的唯一补给源。虽然年均降水500mm左右,在北方地区属中等水平,但受季风影响,分布不均,年内年际变化大,主要集中在夏秋季,7~9月降雨量占全年降水量的58.50%,且多以暴雨或雷阵雨出现,难以充分利用,导致春旱、伏旱频繁发生。特别是近百年来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长时间大面积毁林开荒,引起区域气候急剧变化,降水明显减少,干旱周期持续缩短。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逐年呈减少趋势。同时,由于石油开采、地方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尤为严重。赖以解决塬区人饮和灌溉的机电井也因无节制开采而导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据省水文地质检测站统计分析,西峰城区8km2范围内年允许开采地下水为12.40万m3,目前已开采225万m3,相当于允许开采量的20倍,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据观测,20年内下降46.60m,平均每年下降2.33m,潜水位接近隔水地板层,部分机井因水位下降而干涸。缺水不仅长期困扰着农业生产,而且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西峰、宁县、合水、华池、环县县城每年夏季都闹水荒,都要实行分片限时供水。水利部门分析,到2015年,全市的供水缺口将达到2.80亿m3,缺水将成为困扰庆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最为严重的问题。
2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
石油开采、地方工业及生活污水任意排放是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污染的重要原因。陇东油田是长庆油田的主产油田,已有30多年的开发历史,已开发的12个油田、54个区块分布于除正宁外的7个县区,目前长庆油田在庆阳境内共钻探开发油水井3614眼(其中油井2882眼,注水井658眼,水源井74眼),已形成了以石油开采为龙头,开采、加工、运输、销售为链条的产业链,可以说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30年来,长庆油田采用传统的资源开发模式,没有过多的考虑庆阳的环境承载能力,致使局部水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调查发现,华池、环县、庆城几个老油区地表水、地下水均已严重污染。华池乔河、元城、城壕、五蛟等区域水环境已发生“水质蠕变”,县城、悦乐等地井水干枯,水位下降,部分地方水质变苦,人畜无法饮用;环县七里沟、城东沟、城本川等7处水源是当地仅有的几处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水源,近几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据调查统计,仅2001-2003年,上述水源地共发生原油泄漏直接污染事故达116起。2004年上半年,又发生了污染事故16起。污染使灌溉后的禾苗枯萎、死亡,土地盐碱化。环县曲子、环城两个监测点的地下水质明显下降。2004年1-4月,环县金村寺水体12次被原油及污水污染,由于水中的原油无法彻底清理,农民灌溉后,玉米苗枯死,发生了群众集体挡车事件。七里沟水源由于长期遭受原油污染,水质已严重恶化,随处都可以看到原油斑点。监督资料显示,环江水域的水质已从Ⅲ类下降到劣Ⅴ类标准;庆城县目前发现183眼水井出现问题,4万多农村群众、8万多城镇居民饮水困难;西峰油田开发刚刚起步,彭原乡就出现了水井污染事故。所有这些,不得不引起油田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3切实加强污染防治,依法保护水资源
为了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水资源再污染,重点要加强污染源控制、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法律法规控制四大措施,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水资源,让水资源更好的服务于庆阳经济社会。
3.1水资源污染源控制,首先要增加企业自律意识,加强油区水环境保护
长庆油田的污染,突出的表现是工业废水排放和原油外泄造成的直接污染没有得到根治,钻探中因土地污染而导致的间接水资源污染仍在继续,局部严重污染在事后缺乏积极的补救整治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应树立主人翁思想,要把油区当故乡,爱护油区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在水资源保护问题上舍得投资。其次,在强化老污染源治理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水污染问题发生。再次,要增加法制意识,自觉加强与地方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现象发生,使各项保护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3.2水资源工程控制措施包括水利工程、农林工程、市政工程和生物工程
水利工程通过引水、调水、蓄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可以改善或破坏水资源环境。因此,只要采用正确的水利工程措施,完全能够改善水质状况,保护水环境。调蓄水工程,可以改变天然水系的丰、枯水期水量不平衡状况,控制江河径流量,使河流在枯水期具有一定的水量来稀释净化污染物质,改善水资源质量,水库建设尤为明显;进水工程可从汇水区来的水一般要经过若干沟、渠、支河而流入湖泊、水库,在其进入湖库之前可设置一些工程措施控制水量水质;污水走廊工程利用河流的净化能力和送污集中处理的方法,改善水质状况。农林工程措施可通过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减少农田退水,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江河;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污染物;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减少氮干湿沉降,建立美好生态环境;建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相结合的生态工程,发展生态农业,保护水环境。市政工程措施可通过大力改造城市污水、雨水管道工程,优化排水系统,利用雨水资源,控制污水排量,保护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采用先进的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满足当前和今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水环境的要求;加强城市污水的天然净化系统建设,天然净化系统是利用生态工程学的原理及自然界微生物的作用,对废水、污水实现净化处理。生物工程措施是利用水生生物及水生态环境食物链系统,达到去除水体中氮、磷和其他污染物质目的。其最大特点是投资少、效益高,且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水生生态循环系统。
3.3水资源管理控制是水资源保护的关键环节
根据庆阳市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强化管理。一是明确河流的水体功能与水质目标,建议利用两年时间划定水体功能。二是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质标准。三是加强水域水质的监测、监督、预测及评价工作。四是积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目前,面对庆阳市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现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彻底转变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坚决防止以罚代法、以罚代治的做法,确保水资源利用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加强同油田企业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实现油田开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又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在环境资源问题上政府既要全力解决油田困难,又要放手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职权,尽一切力量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面对油区水污染和全市水资源紧缺的实际,油田和各级政府都要树立责任意识,既要继续为油田发展营造良好的开发环境,又要落实各项管护措施,杜绝人为因素造成水污染。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督促油田企业重视水环境保护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好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各种水污染事故和企业用水矛盾,解决影响石油开发和地方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的各种用水困难,促使油田和地方携手共进。
3.4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控制措施也是水资源保护的有效手段
水资源保护法规范文3
关键词:水资源,水体污染,水资源保护
一、水体污染的种类
1.水体富营养化
水体富营养化是一种有机污染类型,由于过多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天然水体而恶化水质。施入农田的化肥,一般情况下约有一半氮肥未被利用,流入地下水或池塘湖泊,大量生活污水也常使水体过肥。过多的营养物质促使水域中的浮游植物,如蓝藻、硅藻以及水草的大量繁殖,有时整个水面被藻类覆盖而形成“水花”,藻类死亡后沉积于水底,微生物分解消耗大量溶解氧,导致鱼类因缺氧而大批死亡。水体富营养化会加速湖泊的衰退,使之向沼泽化发展。
海洋近岸海区,发生富营养化现象,使腰鞭毛藻类(如裸沟藻和夜光虫等)等大量繁殖、密集在一起,使海水呈粉红色或红褐色,称为赤潮,对渔业危害极大。近年来渤海北部和南海已多次发生。
2.有毒物质的污染
有毒物质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指汞、镉、铝、铜、铅、锌等重金属;另一类则是有机氯、有机磷、多氯联苯、芳香族氨基化合物等化工产品。许多酶依赖蛋白质和金属离子的络合作用才能发挥其作用,因而要求某些微量元素(例如锰、硼、锌、铜、钼、钴等),然而,不合乎需要的金属,例如汞和铅,甚至必不可少的微量元素的量过多,如锌和铜等,都能破坏这种蛋白质和金属离子的平衡,因而削弱或者终止某些蛋白质的活性。例如汞和铅与中枢神经系统的某些酶类结合的趋势十分强烈,因而容易引起神经错乱,如疯病、精神呆滞、昏迷以至死亡。此外,汞和一种与遗传物质DNA一起发生作用的蛋白质形成专一性的结合,这就是汞中毒常引起严重的先天性缺陷的原因。
这些重金属与蛋白质结合不但可导致中毒,而且能引起生物累积。重金属原子结合到蛋白质上后,就不能被排泄掉,并逐渐从低剂量累积到较高浓度,从而造成危害。典型例子就是曾经提到过的日本的水俣病。经过调查发现,金属形式的汞并不很毒,大多数汞能通过消化道而不被吸收。然而水体沉积物中的细菌吸收了汞,使汞发生化学反应,反应中汞和甲基团结合产生了甲基汞(Hg-CH3)的有机化合物,它和汞本身不同,甲基汞的吸收率几乎等于100%,其毒性几乎比金属汞大100倍,而且不易排泄掉。
有机氯(或称氯化烃)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其中一个或几个氢原子被氯原子取代,这种化合物广泛用于塑料、电绝缘体、农药、灭火剂、木材防腐剂等产品。有机氯具有2个特别容易产生生物累积的特点,即化学性质极端稳定和脂溶性高,而水溶性低。化学性质稳定说明既不易在环境中分解,也不能被有机体所代谢。脂溶性高说明易被有机体吸收,一旦进入就不能排泄出去,因为排泄要求水溶性,结果就产生生物累积,形成毒害。典型的有机氯杀虫剂如DDT、六六六等,由于它们对生物和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已被许多国家所禁用。
3.热污染
许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余热散发到环境中,会把环境温度提高到不理想或生物不适应的程度,称为热污染。例如发电厂燃料释放出的热有2/3在蒸气再凝结过程中散入周围环境。消散废热最常用的方法是由抽水机把江湖中的水抽上来,淋在冷却管上,然后把受热后的水还回天然水体中去。论文参考。从冷却系统通过的水本身就热得能杀死大多数生物。而实验证明,水体温度的微小变化对生态系统有着深远的影响。
4.海洋污染
随着人口激增和生产的发展,我国海洋环境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损害。1980年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工业和生活污水有66.5亿吨,每年随这些污水排入的有毒有害物质为石油、汞、镉、铅、砷、铝、氰化物等。全国沿海各县施用农药量每年约有四分之一流入近海,约5万多吨。这些污染物危害很广,长江口、杭州湾的污染日益严重,并开始危及我国最大渔场舟山群岛。
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目前,世界淡水危机的警钟已经敲响,“如何对付水的威胁”已突出地摆在各国人民面前。西亚国家以色列开源节流,技术用水,使水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其经验值得各国借鉴。现阶段中国水资源保护重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水环境污染应得到控制;供水紧张状况应有所缓解;饮用水源质量要有所提高;尽快实现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为此,在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基本对策:
1.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水资源监测网。它是提供水位、水量、水质动态信息的基础性设施,也是实施水量、水质监控的重要手段,应该优先建设,不断完善并使之达到现代化水平。在此基础上,提高水资源及水环境现场测试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建立自动测报和预警系统。
2.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是实现水量统筹调度、优化配置、污水排放控制的重要组织保证。论文参考。为了保证水资源统一管理,有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水事矛盾,管理机构应按大中流域或区域地下水系统来设置。论文参考。对跨界的流域和地下水系统,应加强边界水体的监测、控制,积极推广行政区之间的协商制度和用户的听证会制度。
3.完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改善中国水资源不合理状况的另一重要途径就是依法治水,走法制化的道路,依法取水,依法排污,节约用水,严格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办事。同时,还应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适合本流域(或地下水系统)具体条件的配套法规,使水资源保护法制化、制度化。
4.加强水资源的科学研究。为了使水资源开发利用更合理、更科学,保护工作有的放矢,首先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对水资源系统的认识,包括水资源在地球自然资源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与其他资源的关系,揭示其形成和演化的机理及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变化规律,研究人类经济活动引起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变化,探索如何在变化的环境中持续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科学途径。同时,还要研究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利用、养涵、污染防治、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等各方面的先进技术方法,以达到全方位提高中国水资源保护的科学水平。
5.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全民教育。要广泛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意义,使群众了解、熟悉其重要性,真正认识到水资源是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共同财富,珍惜每一滴水,牢固树立“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的思想。
水资源保护法规范文4
关键词: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分散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内河航运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内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也给流域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在多数船舶污染的事故中,由于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充足合理的赔偿,导致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构建船舶污染赔偿机制,在这一机制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之责任分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这一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内河船舶油污基金制度。
一、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分散制度现状
1、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分散制度的概念
要确定内河船舶污染损害制度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海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海上航行(maritime navigation)是指:使用船舶在海上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位移的一种方式,它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的航行。内河航运(inland navigation)是指使用船舶在海河分界线以内的江、川、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水上位移的一种方式,分为A级航区、B级航区和C级航区的航行。
据此,笔者将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分散制度定义为:对于内河航运中造成的损失负有民事责任的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通过一定方式将责任的承担予以分担的制度。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制度:责任限制制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油污基金制度。
2、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分散制度的现状
以长江流域为例,船舶引起的污染占很大比重。根据2012年6月份《长江水资源质量公报》显示①:长江干、支流等重点断面水质中有9.5%为劣V类,这表明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水污染极其严重。长江流域水污染主要来源于面源、点源、流动源和固体废弃物等,其中,流动源污染主要是指船舶造成的污染,"近几年来不断发生运输化学品船只翻沉事故,大量硫酸、甲苯酚、煤油、原油等化学品颠覆入江,对长江水资源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②
一方面,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体系的不尽完善。另一方面,船舶造成污染后污染方赔偿不足,这主要是由于内河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能力差,内河航运业风险高以及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分散制度的不足。所以,有必要尽快完善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责任分散制度。这样才能使船舶造成污染后,清污费等一系列损害赔偿费用得到及时的承担。
在国际层面,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公约主要有:《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1996年有毒有害物质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等,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机制。目前在我国,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而规范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防污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但是专门规定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还几乎是一个立法上的空白,直接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局面。立法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的相关事宜,在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散制度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现在予以逐一介绍。
二、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油污法上的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在发生油污损害事故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作为责任主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内河航运相对于沿海运输同样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且内河航运主体赔偿能力相对较低,对于很多企业来讲,一次赔偿就足以使企业的经营运转停滞,从保护内河航运的角度讲,责任限制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这势必会引起受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作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机制,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引入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来分散责任风险,以期在船东和货主间建立起共同责任承担机制,之一做法已经为多数国家所采纳。③
对于船舶污染的责任限制制度,国内持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学者均观点不一。笔者认为,针对内河航运的特殊情况,实施责任限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具体的实施方法及对应的制度保障也是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比如责任限制适用的领域,责任限制的赔偿限额等。
三、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强制保险以牺牲契约自由为代价,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因此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却没有具体可行的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关于海上保险的制度主要是吸收英国的经验,但是,这并不是针对内河航运的,不能有效解决内河航运保险的问题。
2010年10月,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环监局、上海市金融办等五机关联合发文《上海市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为内河强制保险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但这只是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开端,我们还要在更高效力上,更全面深入的发展完善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四、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在油污基金制度上,我国尚未加入《1971年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从摊款计算角度而言还暂时不适合加入基金公约。但是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沿海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能力低,受害方得不到足额赔偿。因此,在加入公约前,有必要先建立国内油污基金。而对于内河航运来讲,内河船舶油污基金的建立更是必不可少。
根据《预算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建立了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环境保护基金会,但是主要是用于鼓励与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的学术科研活动,对于船舶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④这使得基金适用的船舶基本是海船而不包括内河船舶,事故发生地点也不包括内河水域,且只针对油类污染而不包括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内河船舶污染与海洋船舶污染存在着很大不同,在今后的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发展上,是将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纳入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中,还是单独建立有针对性的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我们今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长江水资源质量公报,武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012
②印卫东,长江水污染防治现状及法律对策,中国水利,2003年11期
③王玫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3月
水资源保护法规范文5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 防治
中图分类号: E83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在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各种地下水环境问题日益凸现,地下水污染现象普遍,且不同程度地呈加重和爆发的趋势。由于地下环境的隐蔽性和系统的复杂性,地下水污染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产生严重影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鉴于我国地下水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构建地下水污染有效防治技术,工程与管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生态和水环境安全的国家战略目标十分重要。
一、地下水污染的途径
我国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来源于无下水道区域的化粪池、厕所、污废水排放渗坑、渗井、排污沟以及垃圾堆置场、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库的渗漏;在郊区和农村地区,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活动,也会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质进入地下含水层,首先引起潜水水质日益恶化,潜水温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压水地区,由于承压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潜水越流补给承压水,使承压水也受到污染,同时含水层疏干变为饱气带,改变了地层的物化条件,由还原环境变成了氧化环境,使下渗水饱气带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质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二、地下水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分析
1、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当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变化。如果饮用水中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过高,就会对人体尤其是婴儿造成危害,引发硝酸盐急性中毒即正铁血红肮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在人体定条件下还会转化成致癌物——亚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过高,作为饮用水源不仅苦涩难饮,而且会引起人体胃肠功能紊乱,出现呕吐、腹泻、胀气等症状。地下水源如果受到严重的有机污染甚至重金属污染,那么对人体健康将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阳市修建的东工地下水源地由于电镀废水污染,铬含量超标31倍,仅使用9个月就被报废,不仅损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
2、地下水污染对工业生产的影响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相差较大,但从时间上看变化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钙镁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来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组成物质发生化学作用所致。在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工业生产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将严重影响工业生产。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会使工业锅炉的炉内和管道上结垢,直接影响炉寿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时锅炉内结lmm厚的水垢,大约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纺织印染行业面言用高硬度浆洗产品,不仅会大量消耗洗剂,而且会产生次品或废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还会对化工、制药、酿酒、发电、造纸等许多行业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过高,就迫使一引起行业必须对硬水进行软化和纯化处理,从而增大了工业生产的成本。
3、地下水污染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地下水污染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长期用pH值过高的井水灌溉农田,会改变土壤结构,使土壤板结,无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盐含量过高,会减弱农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质量、等级。粮食作物吸收过量的硝酸盐会降低粮食中蛋白质的含量,营养价值下降;蔬菜作物则易腐烂,无法贮存和运输。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盐、氯离子含量过高,还会抑制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大面积减产,并且使农作物的质量大大降低。
三、对地下水污染整治存在问题
1、对地下水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人们对地下水污染危害的认识严重不足,没有将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到与地表水环境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对预防与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管理体制不完善
为了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国家及各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在管理层面上,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异明显.表现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各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地下水污染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执法不严.地下水污染监测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测网络和管理体系,监测制度不统一,监测工作管理不到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部门职能与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体制合力。
3、技术支撑能力薄弱
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工程实践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起步与落后状态,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体系尚未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集成技术体系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及技术体系不完善,综合管理决策保障体系缺乏,难以适应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新要求.由于长期缺乏针对性的重大科技和工程项目支持,污染防治各种手段和技术还十分薄弱,难以对国家重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和相关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4、监控体系不完善与预警应急缺位
我国的地下水监测网点主要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由于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在23847个监测点中,能够正常运转的只占三分之一,国家级监测点仅有1422个,监测范围仅为国土面积的10.2%,与我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严重脱节.同时,各级部门监测能力与监测项目严重不足,无法为管理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我国缺乏对区域地下水污染的实时监控,缺少国家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预警评价与信息系统,应急保障体系,遇到突发或长期污染事件,难以准确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但是,都不够系统和具体,不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相关内容分散在有关部门法中.所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仅有很少部分涉及地下水保护条款,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难以明确法律责任.缺乏针对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影响农村广泛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难以有效规制农村中现实存在的各种破坏性开采及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难以满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极为必要和紧迫。
6.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但政府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基础信息不足,科学研究滞后,治理工程缺乏,严重影响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难以应对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
1、贯彻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水源保护法规。对重要地下水源应划分保护区并制定管理办法,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2、兴建地下水库,大力提倡节约用水。过量开发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倡一水多用,以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代替优质地下水用于工农业用水或园林绿化等方法。同时将暂不利用的地表水;较优质的工业冷却水及大气降水引渗回灌到地下含层中。
水资源保护法规范文6
关键词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 X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16-02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1]。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储量非常有限。目前,世界上已知的矿产资源大约有160种,其中超过80种矿产资源应用较为广泛。我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2]。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与人类社会密不可分,尤其是煤矿、铁矿、石油等资源已成为人类最为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例如:对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的开采,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和酸雨;对金属矿藏的开采利用,会造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特别是在对地下矿产资源挖掘时,很容易造成滑坡与塌陷。如我国的煤炭大省山西省,煤炭分布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6.5%,范围遍及85个县。每年因采煤而引起的裂缝变形、突瓦斯、地面坍塌、突水等地质灾害,经济损失非常惨重[3-4]。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保护,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1.1 严重污染水资源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用水量越来越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也是世界上干旱缺水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影响,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对水资源的取用、防灾减灾及区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水资源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5]。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大量开采的今天,水资源保护更加重要。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对处于地下水位之上的矿体进行开采,在开采前需将矿坑进行疏干排水,因此导致地下水下降数十米乃至几百米,严重破坏了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的平衡,进而影响周围居民用水。据相关资料报道,黑龙江省的双鸭山、七台河、鸡西、鹤岗4个煤城已形成676 km2的疏干区,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6],而我国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饮水困难[6]。
1.2 破坏土地资源
我国土地总面积约9.6亿hm2,耕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 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矿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矿产资源开采占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复耕率只有10%,比发达国家低50%[6]。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因采矿,直接破坏和占用的土地达到140万~200万hm2,并以每年2万hm2的速度增加[7]。
1.3 破坏植被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其周边的植被也同样具有较大的破坏性,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有大中型国有矿山逾8 800座,集体、个体矿山约28万座,大中型矿山每个矿占地18~20 hm2,小型矿山约占地10 hm2 [8]。特别是在露天开采过程中,矿山占用了大面积的森林、草地、农田等,破坏了大量天然植被[9]。当植被遭到破坏后,由于未及时对破坏的植被区域进行恢复保护、复垦还田等措施,或复垦还田等恢复措施程度较低,使得植被破坏面积进一步扩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区,开矿后由于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还会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威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1.4 “三废”污染
除上述环境问题外,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三废”问题。所谓矿山“三废”,主要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矿山“三废”给矿山开采后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
在矿山开采和选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虽然我国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对矿山废水做了一定的处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达标和零排放的矿山企业却屈指可数,而对于一些小型矿山企业而言,由于废水处理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废水得不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导致废水随意排放,对周边的水源、土壤、大气等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威胁着人畜的饮水安全。资料显示,在有色金属选矿中排放的废水因含有重金属离子、硫、磷等有机物,对周围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及人畜饮水安全带来更大危害[10]。还有资料显示,我国矿山废渣排放量大得惊人。以矿山排放的废石为例,每生产1 t金属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数十成百吨的矿石和废石[11]。可想而知,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矿山废渣的大量排放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除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气,以及在矿山采掘和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12]。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毒气和粉尘,由于未能得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对周围环境、水资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
2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2.1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保护的先进经验,如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有《矿山保护法》,而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具有相关的矿山保护的管理法规[3],但是并未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化,故至今没有更为详细和成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
2.2 实施土地复垦措施
矿区土地复垦是指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和压占等被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13]。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土地复垦的一些规定和相关条款[13];我国土地复垦主要是在基本途径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某单一用途的复垦,尚未按照区域、矿业开发规划、土地破坏情况、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复垦条件等进行复垦工作,导致复垦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改善和恢复不明显,复垦的整体经济和环境效益较差[13];没有详细的矿区技术标准,而且复垦积极性不高,复垦意识有待于提高[13]。
鉴于以上存在的各种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问题,实施综合性的土地复垦措施势在必行。一是国家应专门出台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使得在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不能只从单一的复垦途径开展工作,应从多方面出发,综合进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三是制定详尽的矿区技术标准,并提高复垦积极性。只有积极全面地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的土地复垦工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
2.3 开发与保护并行
矿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例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的破坏,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应本着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即在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在开发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区及其周围环境认真进行勘查,特别是地质条件的勘查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尽可能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农田、植被区等,对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遵照排污标准进行处理。在开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区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植被进行恢复,如土地复垦措施,可将采剥与复垦同时进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坏区域及时恢复绿化。
3 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矿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矿山开发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导致矿山环境的治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若今后不及时对矿山环境采取保护措施,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生态与环境问题,也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步伐。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科学有效、适当可行的保护与治理对策,达到矿山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时进行,从真正意义上做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目的,实现“绿色矿业”的发展模式[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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