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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条例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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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潘世钦,石维斌.我国湿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C].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6.
[2]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J].水土保持研究,2005(6).
[3]匡小明,谭新华.中美湿地保护立法比较研究[J].国外环保,2009.
[4]马广仁.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上的讲话[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9(6).
[5]叶伟为.九段沙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J].中国市场,2012(13).
[6]叶伟为.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中国市场,2011(9).
[7]李广兵,王曦.中国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J].中国环境管理,2000(8).
海洋保护条例范文2
【背景材料】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2012年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命题分析】本热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命题:
1.气候资源的概念与分类
2.气象法的意义
3.如何合理开发资源。
【综合训练】
1.下列各项不属于气候资源的是
A.吉林的雾凇
B.塔里木绿洲上的阳光
C.太平洋上的台风
D.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的降水
2.气候要素与产业部门不相匹配的是
A.农业生产 ——日照、温度、降水
B.商品贮存、工业产品的质量 ——日照、温度
C.旅游业——气候现象本身的美,宜人的气候条件
D.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常需要穿越不同的气候区,应尽量避开气候灾害
3.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颁布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C 2.B
3.气候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但随着工业发展,人口迅速增加,生产也高速发展,气候资源的不足越来越严重。社会生产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显露。气候资源丰富的土地被超负荷地利用,并向气候资源不足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和坡地扩大种植,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大气污染不但使空气质量恶化,并将造成不可逆转的人为气候变化。这样,气候资源正面临恶化,以致破坏的厄运。
4.《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要进一步促进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必须统筹兼顾其产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要建立相关重大工程,重大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例或规范。制定气候系统资料共享的标准、政策和法规,保障全社会气候系统观测资料和信息的共享。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地方立法已经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新型艾滋病”肆虐:美洲千万人感染新型艾滋病
【背景材料】:
2012年6月18日,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一种由吸血昆虫引发的致命疾病正在美洲大陆蔓延,因为感染者在患病初期与艾滋病患者的症状类似,有专家把它称为美洲国家面临的“新型艾滋病”威胁。这种疾病其实名叫查加斯病,是一种由单细胞寄生虫造成.由昆虫叮咬传播的热带疾病。被感染后,患者会出现心脏和食道组织发炎,约四分之一的患者会出现心脏或肠道过度肥大,进而引起心跳骤停或猝死。同艾滋病一样,查加斯病可通过血液或母婴传播,可导致人类染上新型艾滋病的昆虫包括俗称“接吻虫”的锥蝽。
目前美洲大陆已有约800万人感染上了这种“新型艾滋病”,大部分分布在墨西哥、中美、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其中美国的感染人数已经达到30万。查加斯病最初只是在拉丁美洲爆发,后来因为旅行和移民的原因,逐渐蔓延到美国境内。鉴于这种新型艾滋病危害大.感染人数多以及难以预防的特点,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将其列为五大被忽视的寄生虫感染疾病之一。
【命题分析】本热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命题:
1.墨西哥、中美、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等地的自然概况
东临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地处热带海洋区域,每年夏天都有飓风出现。此区多数国家多以发展农业及旅游观光业为主,属热带气候,年平均气温为25℃以上。
2.北美地区的经济差异
贫富差距极大
3.现代人口流动的特征对疾病扩散的影响
【综合训练】
1.此病又被称穷人病,为什么?
2.为什么“新型艾滋病”,大部分分布在墨西哥、中美、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
3.美洲人口流动的特征对该疾病扩散的影响。
参考答案:
1.查加斯病被称为因为:目前美洲大陆已有约800万人感染上了这种“新型艾滋病”,大部分分布在墨西哥、中美、玻利维亚和哥伦比亚。这些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为贫民窟医疗卫生条件差,蚊虫滋生,传染容易,所以此病在贫穷区域发病率较高。由于这种疾病感染人数多以及难以预防,潜伏期十分漫长,且发现后治疗费用高昂,所以很多患者不得不放弃治疗,所以在贫困地区危害更大。
海洋保护条例范文3
【英文摘要】Wetlands, together with forests and oceans, are called the major ecosystems on the earth. They are of important value in ecolog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aspects. But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in law is a weak link. As a new ideology and principle, 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I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rection, advance and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on wetland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IEM. Proposal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from four aspects ----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value objectiv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关键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湿地;立法
【英文关键词】IEM; principles; wetlands; legislation
【正文】
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是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对它没有统一的定义,相关问题都在探索和发展中。蔡守秋教授从环境资源法学上进行概括,提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1]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它提出了有关生态系统办法的12项原则:(1)确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一种社会选择;(2)应将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3)生态系统管理者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4)考虑到管理带来的潜在收益,通常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管理生态系统;(5)为了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保护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应成为生态系统方法的一个优先管理目标;(6)生态系统的管理必须以其自然功能为界限;(7)应在适当的时空范围实行生态系统方式;(8)认识到生态系统进程的特点是时限的变化性和效应的滞后性,应从长远制定生态系统管理的目标;(9)管理必须认识到变化的必然性;(10)生态系统方式应寻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间的适当平衡与统一;(11)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考虑各种形式的有关信息,包括科学知识、土著民和当地人的知识、创新的和习惯;(12)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要求所有相关的社会部门和科学部门参与。
这12项原则从利益相关者的确定、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目标的制定、管理方法的选择等方面,较为全面地阐释了综合生态系统的主要内容,能够公平地促进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二、我国湿地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是湿地资源大国。我国湿地具有类型多、绝对数量大、分布广、区域差异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特点。[2]但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人们对湿地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破坏,导致天然湿地大量消失,生物多样性锐减,水质恶化,湿地生态功能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我国水资源供给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涝功能,水涝灾害发生的风险增加,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对湿地的法律保护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宪法》、《环境资源法》等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湿地;《渔业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的部分规定间接适用于湿地组成要素;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明确出现湿地的概念,湿地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2003年先后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使湿地保护出现了专门立法,标志着湿地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从对湿地法律保护的整体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不统一
尽管已有法律法规对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出了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针对湿地的某些类型而言的,如《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海滨”,《渔业法》就“内水、滩涂”等。“湿地”尚未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在立法中得以运用,即使是在出现“湿地”一词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湾”、“海岸”、“渔业资源”等相提并论,这足以说明“湿地”概念在法学领域尚不统一。[3] 由于“湿地”概念不统一,外延不明确,直接导致某些湿地资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管理者在湿地管理工作中难以把握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自然也就不能明确湿地管理立法的最终目标,也无从制定适用于湿地管理的法律措施。
(二)管理机构和权限不明确
湿地保护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林业、渔业、环保、工商、海洋、农业、土地、交通、地矿等部门,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及协调合作等内容。国务院规定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工作,但实际上不同部门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和利益不同,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争夺或相互推诿,湿地资源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现象。各部门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湿地的科学管理。
(三)偏重经济价值,忽视生态价值
任何资源都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但对于不同的资源,其侧重程度又有差异。湿地之所以要予以特别保护,原因即在于其独特的生态功能所带来的巨大价值。湿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纳垢净污、调节气候、丰富生物等功能,是湿地区别于一般土地的根本所在。传统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甚少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非保护,即便现代愈来愈多地考虑到生态因素,也只是为了在如何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更好地对资源加以经济利用,而非积极利用资源的生态功能。在此思想下的资源立法显然与应主要利用湿地之生态价值的立法不符合,难以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4]
(四)缺乏公众参与
目前,我国湿地的法律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府,当地居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缺乏参与有关湿地决策的有效途径,导致湿地利益相关者未能与政府、行政部门平等对话,不能有效解决环境权益和经济利益冲突;同时导致湿地利益相关者缺乏湿地保护的法律意识,盲目开采和过度利用资源现象严重。现有的湿地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尚未具体化、制度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应的法律救济。从参与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宣传教育方面,尚未触及湿地保护决策的参与,这极大地限制了公众参与的层次和公众参与作用的发挥;从参与的过程看,主要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不能实现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预防目标。[5]
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指导下我国湿地立法的完善
(一)明确湿地的概念,厘清权利关系
由于“湿地”的概念直接关系到法律保护对象的范围,因此,我国湿地管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通过立法明确“湿地”的内涵与外延,并加以统一。依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对象的范围,才能确定相应的利益相关者,进而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厘清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鉴于《湿地公约》中“湿地”定义的科学性、概括性,并且为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我国又是《湿地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建议我国湿地立法采纳《湿地公约》中的“湿地”定义,即“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此外,湿地可以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水域”。
(二)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健全管理体制
湿地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土地、水、生物、矿产等多种自然资源,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内的各组分,以整个生态系统为考量对象,来确定管理的各项内容。我国湿地立法应当考虑将湿地范围内的水体、土壤、植被、动物、微生物及其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统一整体进行管理。设立统一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整体及其构成资源予以统一管理,实为必要。而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2,管理应当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我国幅员辽阔,湿地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各地区湿地的种类和特点差异很大,所以在具体机构设置时,可以考虑根据我国湿地的区划设立与地方政府平级的专门地方湿地管理的综合机构,统一领导该区划内的湿地管理工作。根据湿地各要素管理的具体需要,将管理任务分派到各个地方政府部门,明确各部门对其管辖下湿地的权力范围。《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就确立了这样的管理体制。该条例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工作,该综合机构由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组成,还规定了其他部门的配合职能。这种管理模式通过新设立的专门的湿地保护综合管理机构统一湿地管理权,其他部门负责配合,进行监督,权力集中、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各部门的权责,提高了湿地保护的效率。[6]
(三)矫正立法价值目标,重视湿地的生态价值
我国湿地立法应从整体湿地生态系统的高度来规范与湿地有关的各种行为,保护湿地的生态功能,矫正现行立法的价值目标错位。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指导湿地立法,保障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5、6、10,湿地立法必须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根据原则7、8、9、10,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湿地管理的长远目标和计划,将湿地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联系,平衡开发利用与保护,在湿地的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针对可能发生的变化,还必须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级政府应将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制度化、法制化。法定计划性工作在执行中可以得到政府各部门的认真贯彻和相互支持,减少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既定目标。
(四)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中,当地居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缺乏参与决策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得现行的湿地立法较少能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中,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体现。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11、12,我国湿地立法应明确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通过立法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有法可循,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湿地保护的整个环节。注重发挥公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在决策、监督中的作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关注程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依靠公众对湿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使湿地保护更具有科学性、公共性和民主性。
四、结语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具有综合性、可持续性、科学性等特点。湿地立法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建立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与人类社会之间建立联结,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中国湿地的特点》,载《湿地科学与管理》2005年第1期。
[3]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载《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3期。
[4]钱水苗、巩固:《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载《法制与管理》2004年第10期。
海洋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云南 野生植物 多样性法律
一、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概述
生物多样性,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给出的定义,是指所有来源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换句话说,生物多样性是在所有形态、水平和组合中的生命的变异性。它不是所有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料的总和,而是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材料及它们之间的变异性。顾名思义,植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其中的一种类别,是指植物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材料及它们之间的变异性。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对它的保护往往处于薄弱的初级阶段,很多法律制度都亟待完善。
云南是中国野生植物种类资源和生态系统类型最为丰富的地区,保存有许多珍稀、特有或古老的野生植物类群,是公认的野生植物重要类群分布最为集中、并具有全球意义的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形成了复杂的生态系统与多样化的生境条件,孕育了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云南省面积39.4万k,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4.1%。而云南拥有高等植物16577种,占全国总数近50%;在14760多种维管束植物中,列为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就有171种,占全国总数的44%。因此被称为“植物王国”。研究云南地区的野生植物多样性,对全国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多样性的研究提供了样本。
云南省为保护省内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地方的珍稀植物,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很多有益的制度,为植物多样性的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近几年来,由于过度采集、不可持续的农业和林业活动、城市化建设、环境污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气候变化等诸多原因,加之没有专门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及制度,使野生植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植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的破坏,急需通过法律及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才能更有力的保护云南省野生植物多样性。
二、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野生植物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8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这是野生植物保护的唯一的专门行政法规;1999年8月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分I、Ⅱ级;1987年实施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199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2008年2月26日,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环保总局合作完成的《中国植物保护战略》正式,以应对植物濒危问题。《中国植物保护战略》后,成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是在全球的植物种类空前速度消失,生物多样性的维系面临巨大挑战的严峻形势下,为遏止植物的不断灭绝,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组织国际知名专家起草的《全球植物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云南省作为我国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省政府为了保护植物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植物资源,也为野生植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参考。一是通过地方性立法加大了植物资源保护。1987年以来,先后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公布了《云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和《云南省珍贵树种名录》等。二是建立健全和规范了植物资源的管理机构。为更细致的保护省内地州的植物资源,在全省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都设立了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了管理人员。三是建立了大量的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了野生植物的生境。其中,普渡河、海子坪等11个自然保护区专门以野生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有106个自然保护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多年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形成全省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使90%的典型生态系统和9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有效保护,极大地改善了濒危物种的生存状况。除此之外,省政府和一些组织团体也进行了各种积极的探索,开展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了全省范围内大规模的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以及西双版纳、哀牢山、高黎贡山、南滚河等一大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多学科综合考察和资源调查。为更好的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提供了基础。
但是,目前云南省对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缺少专门针对野生植物资源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散见于其他法规和规章之中,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交叉复杂,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难,必然影响依法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的效果。二是法规或规章之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更强调野生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由于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野生植物盗伐滥伐现象突出,法律上针对这些现象做了很多规定,而且由于经济价值的不同,对原生天然生长的珍贵野生植物和原生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的保护比较重视,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野生植物很少涉及到。这种经济本位的立法目的能短期保护植物资源的存在,却不能有效保护植物的多样性。另外,管理机制比较落后,资金来源不足,管理人员人员不足,还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公共参与不足,缺乏透明度等等问题严重束缚了植物多样性的保护。
三、云南野生植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对策
首先,完善云南省野生植物的立法和法制建设。云南省作为最重要的野生植物资源集中区,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自身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和保护现状为背景,由云南省人大制定《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利用各种媒体、各种方式坚持不懈地普及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政,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震慑罪犯和教育群众的目的。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处理好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其次,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和保护森林,自然保护区相结合。森林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物种繁多,气候优越,人为干预较少,是野生植物最理想的栖息地,也是各种野生植物的良好生境。人类对森林的开发利用,往往会改变野生植物的生长和栖息,对森林的破坏,就会破坏野生植物的多样性。而自然保护区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它能最大程度上保护野生植物的生境,科学有效的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是保护野生植物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的同时,就应该与保护野生植物相结合,既要保护珍惜名贵植物,也要加大保护各种野生植物,保护其多样性。
再次,构建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制度。(1)野生植物编目、监测及建立信息系统制度。生物多样性编目和监测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管理者服务,为他们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上提供必要的信息。建立野生植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就是将原来分散、零散的生物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利用信息汇总,在保证准确、可靠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电子化,并提供完备的数据检索和查询工具,以适应不同目的的查询需要。(2)审批许可制度。该制度是针对一些珍稀、濒危植物的利用及外来种的人为引进而言的,特别是对外来种的人为引进有重要意义。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物种,由于其在生物多样性中的特殊地位,对其进行利用需经特殊的审批许可程序是完全必要的。(3)建立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各地区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一方面通过接受有关生物资源开发利用部门和其他企业自愿捐款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举办各种展览、培训、资源开发和各种服务积累资金,再投入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中去。再者,随着公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认识的加强,还可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同时,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资金援助。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制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重要财力支持。(4)生态系统性管理制度。生态系统多样性并不仅仅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心应是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因为世界上现存物种的大多数还不为人知,而生态系统的保护还可以同时保护生态系统内的所有过程和生境,这样也就保护了许多未知物种及其基因。生态系统具有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
最后,强化社会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开展环境教育工作,使社会意识到野生植物的重要性,去除公众对野生植物无价值或无人保护可以任意滥用的错误意识,是公众认识到野生植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要提高公众参与,就要先做好向社会公开,既重视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也不容忽视各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早在1996年根据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云南省成立了全国第一个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为野生植物的保护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实践中我们应当重视这种公益协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更好的为公众服务。
参考文献:
[1]郭辉军.切实保护好云南的野生植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林业,2003.11.
[2]孙中艳.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发展,2006,(4).
海洋保护条例范文5
朱亚衍:非常高兴和大家相聚在美丽的青岛,共同探讨和交流生态省建设工作。 福建山海资源丰富,区位优势突出,人文独具魅力,环境优美舒适,是中国四大林区之一、重要的海洋省份和水资源蕴藏量比较丰富的省份之一。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2.96%;海岸线长和水产品总产量均居全国前列。福建省于2002年被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省份。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出台《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生态省建设。
近几年来,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支持和指导下,福建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不断改善生态质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省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2004年福建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立足祖国统一大业,提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并把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九大支撑体系之一,生态省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记者:具体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福建取得了那些主要成就?
朱亚衍:生态效益型经济发展加快。福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行清洁生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在计划指标内。2004年全省环保投入占当年GDP的1.84%。全省环保相关产业年产值超过110亿元。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45%以上。以安全食品生产为主导的生态农业加快发展,建立了15个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50个省级有机食品试点基地,绿色和有机食品标志产品200多个。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主要食品的“餐桌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治理,绿色消费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重点旅游区的生态保护设施不断完善,生态旅游成为旅游热点。
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福建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坚持走市场化道路,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污水处理率达42%,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断提高。2004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达到和优于三类标准的水质占83.6%,今年1-7月为87.6%,保持在良好水平,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逐年改善。全省23个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和优于二级水平。
资源利用和生态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福建注重做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区的保护。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3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3个、省级44个,示范区面积约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41%。全省林业生态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江堤沿岸绿化率达6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4.25%;海洋、土地、水和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水平得到提高。
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福建着力从城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洪涝干旱灾害防御、林业生态防护、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农林水产疫病防治等几个方面构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实施省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建设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重点流域水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业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测监控,保障环境安全。坚持依法行政,修订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规规章,连续五年深入开展一系列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推动生态省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记者:在生态省建设推进过程中,福建曾经或者正在面对什么样的困难?
朱亚衍:福建生态省建设虽然具备较好的基础,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与兄弟省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还有不少不足与困难。一是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与沿海其他发达省份相比,福建经济总量不大,人均收入水平还较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二是部分资源供需矛盾较突出。福建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04公顷,是全国人均耕地最少的省份之一;水资源分布不平衡,沿海一些城市工程性和水质性缺水问题日益明显。三是福建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容易产生旱涝、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森林结构不尽合理,生态功能尚未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四是生态省建设的机制有待健全。生态环境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资源与环境保护执法还不够有力。
记者: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每个地区生态建设的目标,福建下一步生态省建设的推进方针是什么呢?
朱亚衍:从福建省的省情出发,我们将着力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先进高效的科教支持与管理决策体系等六大体系,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循环经济3R原则,重点在资源开采等环节探索新途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发展壮大生态旅游业,提升生态效益型经济的发展水平。
落实“五个统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一批有利于身心健康、布局合理、舒适宜人的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突出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有序开发、有偿利用、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资源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新格局。引导和规范生产消费行为,推广节地、节水、节能、节材、降耗新技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加强围垦建设的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森林、水、海洋、矿产等各类资源,提高可持续开发能力。
海洋保护条例范文6
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的关注,生存危机意识的增强,要求改善水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传统的高密度水产养殖方法会将大量的残饵和粪便排入水体,导致养殖尾水污染日益严重。水产养殖尾水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会恶化养殖水域环境,导致养殖动物的暴发性疾病,甚至大面积死亡,使养殖产品质量和产量大幅下降。因此,引用推广效益稳定、环境友好的水产养殖模式和养殖废弃物处理方式,对我国水产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水产养殖从业者如何加强环境保护谈几点做法。
一、学习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
从事水产养殖者必须了解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如《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二、掌握相关标准,制定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企业必须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张贴重要的水产品质量管理文件、养殖规程等。定期对养殖工人进行标准化养殖技术和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6)、《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无公害农产品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T5361-2016)、《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等。鼓励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三、增加基础投入,配套生产
设施不断改善生产基础条件,定期清理池塘淤泥,疏通进、排水河道,确保进排水畅通。养殖场(小区)必须分别建设独立的进、排水口,防止排出的水进入进水口。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在线监控等基础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四、重视环境修复,实行健康养殖
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积极应用种草投螺、微生物制剂调控水质、微孔管增氧底层等健康养殖技术。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病原则,以改善养殖水体环境、选用优质健康苗种、增强养殖动物抗病力为出发点,控制病害发生,减少药物使用。使用优质合格饲料,合理投喂,提高饲料利用率。有条件的养殖者,在进水口设置净化池,对养殖用水进行预处理;出水口设置生态湿地,通过水生植物脱氮、除磷和吸收重金属离子,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五、选购优质苗种,规范使用
投入品建立苗种、饲料、渔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制度。选购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场(厂)生产的、经过检疫合格的健康无病害苗种。购买苗种时必须索要《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检疫合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和购货发票(或收据),确保苗种可追溯。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配合饲料,不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添加剂、原料药和人用药品。投喂的小杂鱼、玉米、小麦等要保证新鲜、无霉变。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鱼药,不使用无许可证、无合格证、无生产批号的药品,不使用违禁药品。不随意使用药物,确需用药时,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的药物,并严格控制用量。
六、不乱排放废水,正确处置废弃物
使用生物制剂调节水质,尽可能做到节水减排。选用安全药物清塘消毒,清塘废水经过解毒处理确保无污染隐患后再排放。捞出的水草、杂物、病死水产养殖动物,不随意丢弃或扔进河道,实行无害化深埋处理。养殖场(小区)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收集鱼药、饲料包装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并定期妥善处理。
七、抓好销售管理,做好各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