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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赤水河流域;林地;乱占滥挖现象
中图分类号:S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52-02
1 引言
赤水河是长江水域的一级支流,森林资源对赤水河流域的生存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乱挖滥用林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保护赤水河流域的林地资源,规范林地使用,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 林地的涵义
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生产中的果园、桑园和茶园等的占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林地所作的解释是: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何破坏森林资源尤其是滥挖林地现象会屡禁不止呢?笔者经过调查与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宣传工作没有真正具体落实。前几年几乎没有一块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广告牌,人们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普遍上存在着差距,部分干部群众保护林地观念淡薄,在思想上导致了乱挖滥用林地的随意性比较大。
(2)一些地方、部门和党政领导对林地保护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处理项目建设和林地管理问题上往往重建设、轻保护,给依法管理林地和查处林地违法案件造成困难和障碍。
(3)监管没有真正到位。由于林地分布面广量大,过去一般以市林业执法人员监管为主,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没有把保护林地资源列上议事日程,没有在保护林地资源上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干部由于认识不到位,出现带头违法行为,有的村干部带头指使乱挖林地,这也是导致部分地区乱挖林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4)林政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林政管理部门无权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查处,往往只能依靠林区派出所进行处理,给林地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5)农用地指标的紧缩,加剧了林地保护的矛盾。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呈快速发展态势,企业用地需求大增,随着国家对农用地管理的加强,一些企业往往把目光转向林地。尤其是一些噪音较大,排污较多的企业,包括畜禽养殖等都纷纷涌向林地。
(6)不少地方只图眼前利益,滥用林地种植经济作物;年青人在林中创办“农家乐”,老年人在山上建寺庙成为一种新时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亲近自然的意识日益强化,选择生态休闲成为一种新时尚,这种潜在的市场态势成为刺激部分人在林地上违章搭棚的原因。
(7)农民修建住房随意性比较大,修筑林区公路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问题比较突出。
(8)开山采矿非法占用林地现象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只顾发展地方经济,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越权审批征占用林地,或不办理任何林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
(9)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在有些地方得不到维护,侵犯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造成了林业用地和草原用地的矛盾,不仅影响依法管理林地,也严重影响了权利人行使权力。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开发建设,在林中空地修建房屋,非法占用林地开展森林旅游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10)林地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在林地管理上的关系尚未理顺。一些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
4 林地资源管理的对策
为了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笔者认为今后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加大对林地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结合普法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加大对乱挖与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的查处力度。建议政府牵头开展以保护林地资源为主题的专项活动,以乡镇为单位,对全市乱挖滥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对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树立使用林地必须要依法的观念。要采取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乱挖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
(3)要抓紧编制出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确保林地面积只增不减原则的实现;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使林地管理真正走上依法依规的轨道。
(4)要形成林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要把林地保护纳入乡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一是要落实责任制,镇乡要有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管理这项工作,对损坏林地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二是要落实奖惩制度。要积极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部分奖励为主体的奖励制度,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县农林、国土、公安、城建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确保林地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5)争取国土等部门的支持,依法审核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审批改变林地用途的申请;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国土部门不应审批征占用林地的申请。
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林地管理;问题;对策
林业系统是维护生态系统的主要部分,可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与生态资源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在林地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林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找出林地资源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是非常有必要的,以此来促进我国保护环境以及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专业的林地管理人才
据调查,目前我国林地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当中,具备高学历的专业人才较少,而各方面的薪资待遇问题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因素,比如说工资较低、福利待遇较差等,对优秀的专业人才没有吸引力,难以使其加入到林地管理的队伍中来。此外,林地管理工作人员中除了高学历的人才所占比例较小之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林地管理人才也非常稀少。
1.2林地管理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政府是林地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要领导者,大部分的工作还是要依靠政府,其他单位的投入力度较少。在林地资源管理过程中,其他负责单位往往忽视了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性,企业的过度开采行为没有被及时的制止或惩罚。缺乏比较完善的林地管理监督机制,林地管理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而大部分都比较注重管理那些经济效益高的林地资源,从而忽视了对经济效益较低的林地资源的管理,造成林地管理出现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究其原因,林地资源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尽管林地管理的主导者是政府,但是其力量是有限的,因此需要社会各个方面来共同参与林地管理,确保林地管理的规范化与可持续发展。
1.3林地保护法律意识浅薄
目前我国各方面群众的林地保护法律意识浅薄,一些违法占用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林地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单位为了避开林地审核权的限制,把一些较大的建设项目分解成许多小项目,从而获得林地占用审批资格。当前社会人民群众对一些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视而不见,也不会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与监督。
2、林地管理的策略
2.1加大林地管理的社会宣传力度
在进行林地管理工作过程中,要重视对社会群众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养人民群众的林地保护意识。宣传林地保护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农村,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手段,比如说张贴横幅标语、定期进行宣传片播放等。积极利用现代媒体以及社会舆论将违法占用林地的案例进行曝光与监督。在农村中与相关村委会成员配合,开展非法占用林地的公审大会来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扩大林地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同时在宣传过程中还可以让村民更加深入的了解林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内容。与此同时,加强保护环境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深入的了解林地的重要性,自发地建立起保护生态环境责任感,形成全民爱林护林的社会风景。加大林地占用相关办理手续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以及相关用地单位清晰地了解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想要占用林地则需要向林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林地管理部门审批之后方可使用林地。相关部门对之前未经过审批就要占用林地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真正做到从政府到各级人民群众都清晰地了解林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其使用过程。
2.2根据时展完善林地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林地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一节就是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促进林地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有效地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林地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填补我国在这方面法律上的空白,依法管理林业资源的使用情况。根据我国新时代林地发展的需求,制定非法占用林地的刑事立案起点,并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此来保障我国林地管理工作良好发展。
2.3完善林地管理团队、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若要提高我国的林地管理水平,就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整顿没有设立专业林地管理相关机构的地区,组建专业的林地管理队伍,完善林地管理机构的相关条例与机制。积极引进具备高学历并且具有专业的林地管理技能的优秀人才,定期对林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林地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要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赋予林地管理人员相关的执法权力,这样不仅能提高林地管理的水平,而且还能有效地增强林地执法的力度。地区的相关林业部门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职能,主动负责并且完成本地林地管理的工作,一旦发现有关林地的违法乱纪现象,就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其进行及时的查处与惩罚。林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执法,更好的消除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
2.4科学规划林业用地、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相关部门需要从全局出发,多个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林地建设规划,从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的范围和总量,确保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就生产周期长、效益产生慢的林业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其用地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以此来确保当地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发展。政府、社会与人民群众三位一体,一起来管理我国的林地资源使用情况,打压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多个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坚决杜绝林地征用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
总结:
我国在目前林地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著诸多不足,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全体人员共同致力于我国的林地管理与保护工作,不断探索与创新,寻找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对策,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林地管理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陆荣汉. 林地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 南方农业,2014,06:31-32+43.
[2]单福生,孙立军,郭秀荣,张宇光. 关于林场林地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 吉林农业,2014,17:72.
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3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主要载体。依法保护和利用林地,是保持全县林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林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重要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林地资源现状和特点
1.1林地资源现状
三都县国土总面积238370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80765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5.83%;非林地面积57605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4.17%,森林面积146567.64公顷,林地森林覆盖率61.49%。
林地面积按森林类别划分:生态公益林地87816.39公顷,占48.6%;商品林地92948.63公顷,占51.4%。
林地面积按地类划分:有林地144200.4公顷,占79.77%;疏林地210.16公顷,占林地的0.12%,灌木林地13364.19公顷,占7.38%;未成林造林地6568.36公顷,占3.63%;苗圃地12.06公顷,占0.01%;无立木林地2917.47公顷,占1.61%;宜林地13491.62公顷,占7.46%,辅助生产林地0.77公顷,所占比例不足0.01%。
林地中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三项面积157774.74公顷,占林地的87.28%。按五大林种分别为:防护林地70355.58公顷;特种用途林3647.01公顷;用材林地76151.19公顷;薪炭林地3941.64公顷;经济林地3679.32公顷。
1.2林地保护利用特点
1.2.1林地资源比例高,地域性差异明显、呈垂直性分布
从全县土地利用及其森林资源分布情况来看,林地资源地域性差异明显、森林资源呈垂直性分布。县境区域绝大多数为林业用地,都柳江源头沿河两岸和中西部台地为耕地。海拔400-800米之间,有大面积以马尾松、杉木为主的成片常绿针叶林,小面积零星的毛竹林和小竹林,以及小面积块状的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海拔800-1000米则以常绿、落叶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灌木林等为主;海拔1200米以上以矮林灌丛和山地草甸为主。
1.2.2森林覆盖率已维持较高水平,并渐趋稳定
据林地保护规划落界调查,森林覆盖率高达61.49%,比全省森林覆盖率40.52高出21.17个百分点。对比05年和09年,森林覆盖率从前期的61.29%增至现在的61.49%,增加0.2个百分点,年均增加0.05个百分点。说明森林覆盖率已维持比较高的水平,并逐渐趋向稳定在此数值范围。
1.2.3生态公益林分布广,面积达到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都县十分重视森林生态建设,现有生态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其中国家级公益林主要分布于都柳江及都柳江一级支流两岸,地方公益林主要分布在尧人山森林公园、省道两侧、山体坡度36度以上遭创难更新林地以及岩溶地貌区域。三都生态公益林在保水、固土、改善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以及确保工、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显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1.2.4森林资源保护不断增强,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三都县重视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创造优越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基础设施和科研生产建设,促进全县森林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有效保护、恢复和发展,改善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同时,三都县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逐步完善,防火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防火设施配备逐步加强。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深化,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与防治体系已基本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了有害生物的危害。森林公安、林政管理等执法队伍建设和依法治林工作不断加强,森林限额采伐、林地征占用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
2林地的保护与利用
2.1林地保护
2.1.1林地分级保护
2.1.1.1林地分级保护管理措施
(1)Ⅱ级保护林地保护管理措施
实行严格保护,以封育改造为主,严格控制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禁止商业性质采伐。对于林地条件好的灌木林地等可以进行补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乡土阔叶树种,然后封山育林,加大管护力度,逐步提高林分质量。对于该区域的年龄老化、生态功能衰退的林分,也可采用择伐或小面积皆伐方式实施更新采伐,采伐后在林下套种阔叶树、药用植物或绿化大苗。
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线性工程外,禁止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征占用此区域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改变林地用途。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征占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严控制林地征占用。
(2)Ⅲ级保护林地保护管理措施
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该区域的人工林、竹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采伐利用,允许渐伐方式或加大择伐强度,套种绿化树种或珍贵树种、或套种阔叶树的人工促进措施逐步形成复层林和混交林,提高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和景观效益。
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较为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该区域部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凡是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林地的,须先征求原批准建设的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调整后,再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Ⅳ级保护林地保护管理措施
实行一般性保护,采取基地定向培育、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模式,实现高投入、高产出目标。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该区域林地转为非林业用地。
2.1.1.2林地分级保护结果
(1)II级林地保护区域
该区域为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属特殊保护区域。主要包括都柳江第一重山脊内所有林地。
(2)III级林地保护区域
该区域为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全县地方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重点商品林主要集中在东南片区。
(3)IV级林地保护区域
该区域为经济产出高、效益大的商品林地区域,属于集约经营区域。主要包括巫不、坝街、都江、打鱼、拉揽、九阡和扬拱等乡镇立地条件较好的区域。
2.1.2林地林木权属管理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对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确认,发放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依法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经审核登记确认后,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林权证。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县95%以上的林地林木都进行登记申请,并有90%以上的林地林木获得林权证。加强林地管理部门建设,有效服务于林权变更登记,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等注销登记手续。
2.1.3生态林地用途管制
(1)生态公益林区内的林地是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使用,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一规划、挂牌立标、分级负责、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改变林地用途。如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同时,为确保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凡依法经批准的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必须按照等量置换的原则,实行生态公益林地面积的占补平衡,补划公益林的地块要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小班和位置。
(3)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荒地,须按规划要求限期造林绿化,不留缺口。在有林地内,可根据地形地势状况,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2.1.4商品林地经营流转
对于商品林地而言:一要实行科学经营,以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二要实行资产化与市场化管理,允许进行使用权流转。为此,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1)商品林地经营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
(2)对商品林的林木、林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允许进行使用权流转。
(3)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凡发生使用权的变更流转,双方应签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发林权证。
(4)商品林林地的经营和流转,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因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2.2林地利用
2.2.1林地结构
林地结构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大森林分类体系,三都县2009年林地落界结果表明,生态公益林地面积87816.39公顷,商品林地面积92948.63公顷,生态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面积之比为48.6: 51.4。
2.2.2林种结构
据三都县林地落界结果表明,全县现有防护林面积70355.58公顷,特用林面积3647.01公顷,用材林面积76151.19公顷,薪炭林面积3941.64公顷,经济林面积3679.32公顷,合计林种结构面积157774.74公顷。防护林、特用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的面积比例为44.6:2.3:48.3:2.5:2.3。
2.2.3林地利用区域布局
三都县林地利用分为五大区域:即中北部山区亚热带水果产业生态旅游功能区、芒勇水库水源涵养林功能区、都柳江流域百里林海水土保持林功能区、西部山区石漠化治理功能区、东部商品林功能区。
3主要存在问题
3.1建设项目对林地需求量大,保护与利用矛盾日趋突出
近年来,三都县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十分迅猛,各项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工业园区、城镇、道路、旅游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由于三都是山区的林区县,耕地资源十分有限,需要林地承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供地责任。而全县林地中,受地理环境、生态区位重要性等用地条件的限制,可供建设项目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少。因此,林地既要承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任务,又要承担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任务,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3.2林种结构、林龄结构不尽合理
林种结构、林龄结构反映了林地的利用状况,林种结构、林龄结构的合理分布,能充分发挥林地的利用效能。三都县在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大体系结构上是基本合理的,但二级林种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防护林和特用林之间的比例不够协调,防护林比例偏高,特用林比例偏低。林龄结构上,全县乔木林优势树种龄组以幼、中龄林为主,占乔木林面积89.8%;近、成、过熟林合计面积仅占乔木林面积的10.2%。
3.3林地保护利用需要统一的规划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只注重管理、不注重基础性工作,三都一直没有编制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致使林地管理无法做到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定量控制、定额管理,突出重点、强化效益。由于缺少统一规划,林地保护利用存在顾此失彼,不合理的征占用林地,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时有发生。随着三都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县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加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林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要从源头抓起,因此,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划,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科学合理的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4建议
4.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的保护和开发
林业既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也是社会的公益事业。林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是根本,如果林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就无从实现。所以,各级政府必须认清林地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性,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林地,依法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积极支持林业部门开展工作,全力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保护和开发林地资源,使有限的林地资源充分发挥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
4.2要加大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林地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营造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案件的查处,力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未批先占、滥占乱挖等非法破坏林地案件,特别对占地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力排干扰,严厉打击,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4.3要严格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关
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审核审批,这是森林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的法定职责。针对近年来存在的有些建设项目边批边建、甚至未批先占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一是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林业部门要提前介入,要逐步建立征占用林地预审制度,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主动性;二是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逐步推行专家评审制度,保证所审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三是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切实防止少批多占,随意改变用途等现象的发生。
认真搞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既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依法保护和管理利用林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林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要从源头抓起,因此,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划,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科学合理的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 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 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 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林权权利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印与自己有关的林权登记台帐记载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林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查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登记发证机关应予更正。
第十五条 林权发生争议的,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当事人认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其依法取得林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遏制林地面积逆转。
第十八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筑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闽江、汀江、九龙江、晋江、赛江、木兰溪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占用、征用林地露天采矿、筑坟等。
第二十条 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一补一”的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非永久性设施、采石、采矿、采砂、采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改变林地用途的,林权单位有权抵制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执行。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省属国有林场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向其所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安置补助费除外),还应提交用地单位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或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需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长,进行分期分段建设的,必须提供分期分段建设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分期分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单位、建设目的、占地总面积、林地面积;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区域概况:以行政村或乡镇为单位。主要包括:面积、人口、经济等社会基本情况,林地总面积、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森林资源状况;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处的位置和地貌情况:主要包括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林地位置、权属、总面积、分地类或林种面积,树种,蓄积或株数,保护树种的情况,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的各项补偿费用;
(四)对森林生态效益影响的评价,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使用林地是否可行的结论。
第五章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制度,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三十二条 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按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权限采用文件审批。
第三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采用文件审批:
(一)凡需要占用生态公益林(《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林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林木,不得占用或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或征用的,可先审核同意。但应将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上缴争议双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机构,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林地、林木所有单位。
第三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
送审材料齐全的,应派出不少于两名林地管理人员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会同用地和被用地等单位,对拟用林地范围进行现场查验,并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第三十七条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包括下列内容:
(一)面积核查采用的方法(实测、勾绘);
(二)核对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情况;
(三)调查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基本情况:
1.面积、地类、林种、亚林种;
2.林班、小班应按林权证记载和最新森林资源档案记载对应填写;
3.是否涉及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生态公益林林地以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林地等。
(四)标有四至位置的林业基本图和林权图复印件;
(五)查验人签名和查验单位盖章。
第三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制定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植树造林的规划设计单位名称(盖章)、造林前的地类、造林时间、地点(林班和小班)、面积、树种、方式、密度以及资金的安排计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用地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者审批;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
对不符合用地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用地单位或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在批准时应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予以批准占用林地的,应在收到报备之日起30日内通知其撤销或直接下文撤销。
第四十一条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六章 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分别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四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经济林地按《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法定收费项目,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减或免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减免。在国家统一标准下达之前,暂按每平方米一元收取。
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属于设区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分别由其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十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省属国有林场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其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大部分返还各有关国有林场安排植树造林。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在用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已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应退还保证金;逾期未恢复的,由收取保证金的林业主管部门用预缴的保证金代为恢复。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起数和面积审核率;
(三)违法占用(含未批占用和少批多占)林地及查处的情况;
(四)违法批准占用、征用(未按规定和越权审核或审批)及查处的情况;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违法占用林地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对下列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内将案况、初步调查情况和进一步查处的意见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
(一)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
(二)违法占用除生态公益林以外20亩(1.33公顷)以上林地的;
第五十一条 代审核审批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除按月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审核审批台帐外,各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还应按季度将本单位及本市各县、市、区已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存根联及相应的申报材料和审核同意书输入软盘汇总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审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
(一)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
(二)超越职权审核审批的;
(三)化整为零审核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或非法定形式审核审批的。
第五十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违规行使占用征用林地代行审核权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视情收回代行的审核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规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相应追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干预或改动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有关统计报表数据的,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林地保护管理人员在审核审批、现场查验以及调查设计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或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报送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或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做出违法的指示、批复或决定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5
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系统提升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性,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以供相关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引言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森林资源的保护引起了社会各层面的重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成为我国新时期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林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一种公益、环保事业,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及生态效益。
一、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性分析
在当今经济迅猛发展下,生产对资源的需求及消耗日益加大,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资源的再利用,产生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人类及后代子孙产生严重的影响,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环境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此,迫切需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鉴于我国人均资源占有少,生态环境基础较差,从历史和现实状况分析,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才是人类生存之本以及使中华民族彻底摆脱贫困走向富强的道路。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系统内的能力转化及循环为主要发展模式的动态平衡,其主要目的是健全完整的生态系统结构,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经济、生态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以及系统循环等各种生态功能。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即使森林生态系统可产生可观的生态、经济效益,但是目前经济效益也已经不是最重要的方面,生态效益才是工作要点,这就需要我们合理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应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和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兼顾森林系统中的生态、经济等效益,科学合理利用、开发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1.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目标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最终目标。森林资源状况是衡量林业工作成效十分重要的内容。森林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森林资源的发展状态始终在消长动态变化之中,为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监督尤为重要。
2.为发挥群众作用,竭力为群众创收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森林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当地农民参与产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为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国家及政府对生态森林建设密切关注。而退耕还林的本质是为农民创收、创造更为有利的林业种植环境,通过深入分析退耕还林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关系、调整原有森林环境模式,为森林资源的发展指明方向。耕地保护是发展地区经济的根本保证,要结合耕地保护工程实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战略保护策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快耕地保护生态化建设,才能实现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新时期国家对生态环境实施多项辅政策,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工程以维持生态林业发展,从根本上助推了农民效益增收。
3.优化产业经济结构
森林保护属于林业经济的组成部分,目前由于产业结构规划与发展的不协调,林业经济发展存在众多问题,阻碍当地经济总体增长,从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需要正确的经济战略决策及对林业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改革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不竭动力。这方面主要是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对阻碍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作调整,深化林权管理制度的改革。
4.政府加强调控,完善法律
经济要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要发挥积极性的引导作用,针对当地林业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控职能,带领地区林业产业转型与升级,形成全面的经济战略体系,推动林业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深化建设及改革,政府需着力完善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建设,采用法律手段约束人员行为,促进资源管理保护水平的提高。
5.解决林地逆转和超额采伐问题,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要明确落实责任。把地方各级主要领导作为林地保护和采伐限额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加大对破坏森林行为(乱占林地,毁林开垦和超额采伐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第三,落实林地保护及采伐限额管理各项制度。
6.积极应用科学技术,是强化林政管理的重要支撑
森林资源保护需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水平,利用GPS技术和电脑自动化处理软件技术,科学合理决策。
7.加强护林防火技术的应用
近年来,森林火灾频繁发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森林资源将会遭受重大的损失,由于目前森林资源相对匮乏,而这无疑会成为森林资源保护的致命点,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现代化防火技术的应用,以起到火灾防控的作用。有效防火的关键就是明确森林发生火灾的原因,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点: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森林资源的防火工作非常重要,是实现我国现代林业生产的核心内容。目前主要是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并控制火灾。预防火灾发生的关键就是要控制火源。行政措施主要是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的防火意识,建立一个健全的防火规章制度,“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技术措施包括设置防火沟和生土带、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预设防火线、建立化学灭火站、设置瞭望台、及时火险天气预报等等。
三、结语
总之,森林资源保护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主要是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目标,工作重点是遏制林权逆转和超限额采伐,以深化改革、制度机制创新、科技进步为主要动力,以农田林网和四旁绿化为主战场,积极培育森林资源总量,为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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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林地;保护管理;林业资源
中图分类号:S7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1-0000-01
引言
林地是指一块天然森林,次生林和人工林土地覆盖。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等各种各样的树木,林地,年轻的森林和苗圃占地。 原本林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条件,是开展一些类林业活动的基础。保护林地,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林地保护同时也是关系到发展林业资源、加快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大事。林地保护受到了我国政府及林业管理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对林地进行保护管理,特别是在《森林法》修改后,我国在林地保护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我国林地保护运用的首要问题
第一,森林的减少情况没有有效,国家森林资源连续调查结果的分析表明,在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第六次,隔断期间的库存是林业土地用途的改变或患者1010.68万款hm2,国家森林为非林地面积多达369.69万款hm2,平均每年739400款hm2,因此,一直是林地流失形势依然严峻,有很多非法占用林地,由于耕地保护的状态越来越大,一些非法林地覆盖项目开始,项目开发和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占用林地的现象,不按规定批之前,少批多占、非法伐木,等等,所有这些导致森林资源。
第二,各领域没有结合实际情况使分区管理政策,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国地区广阔,森林资源的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特性,但是现在很多地方不是在该地区丰富的森林资源,生态位,如区分,仍在使用同一套政策标准,极大地影响了政策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森林植被恢复的国家仍然需要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一些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林地资源的相对稀缺,而且在某些林地资源丰富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江西、湖南等,则相对较高的标准。此外,在一些地区存在的现象患者林地补偿标准太低,即使在同一地区,与土地补偿费相比,林地补偿费用低于50%,甚至一些地区只有30%,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经营性项目和公共福利项目账户费用,不是为建设项目的主要原因是占用林地、林地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2 增强林地保护的意见
当前我国林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如森林、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收集的费用对于种植树苗,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建立一个基金体系,等等。这些措施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林地,并促进林业的发展。但森林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的保护方法的改革和发展。
根据上述提出以下建议 :
(1)林业部门和媒体需要加强林地的保护,大力促进相应的法律法规,让人们知道保护森林的意识,在全国各地的这方面的知识,更要加强领导干部认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
(2) 本质有关部门根据每个地方,林业保护监管的基础上决定每个地区的森林土地使用政策,和更加完美的法律程序是用来改善林地命令权威,每个地区应积极促进林地在林地保护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3)我们应该知道在这个行业,旅游业的发展,其前景也在一步一步的发展,这种明显的趋势,国家应该尽快交付相关的一些规则管理的森林旅游、旅游开发和建设标准。国家应该指出,特定条件下的发展旅游业,保护林地的开发,如果你想在森林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权威部门,可以使用。为了使未来的旅游业更久,现在应该创建和谐旅游建设和保护林业发展。
3 增强保护森林
一个是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除了农民分散的树房子后面,其他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必须处理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数量和方法切割、切割、终结超限额打击非法采伐和不履行采伐审批依法或超出核准范围,乱砍滥伐森林树的违法犯罪行为[1]。二是培育和禁牧政策的全面落实。根据森林保护级别的划分结果,培养全面实施禁牧,是保护森林植被的基本措施。侵入FengYu地区偷吃草,严格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一再违反本法规定禁止放牧,但批评不会改变,严格依法从重处理。同时,导致植被破坏,依法追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快林权证的发行工作。为了维护合法利益的林权,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森林权利人的林木和林地林权证书。第四,规范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系统,任何差异境内的木材木材运输应采取的有效证书。加强监督木材,加工企业,打击,阻止非法收购木材,依法保护守法的合法权益、加工企业。
4 鼓励新增林地
里面还有一些其他的一些土地、林业土地林业生产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这一部分将鼓励其他网站适当的区域,用于调整,它不仅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种植绿色,还可以增加森林面积,生态环境的保护。一些有一些分散的农田、林地边缘或陡坡耕地,可以鼓励耕地,退耕还林,有效地弥补ZhengZhanYong和减少林业土地面积的森林土地、林业用地面积减少降低了最低范围。尽管一些单位和个人发展的一些土地,但由于长期不使用导致浪费资源,和荒山、荒地资源可以开发林地。粮食产量低和不稳定斜坡停止耕种,基于YiLinZeLin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牧场农田规划林地多年,根据“农田、植树造林、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及时批准认证,来补充林地调查,统计数据,文档。除此之外,还可以大量的激励措施鼓励运营商低产量、低站,鼓励管理能力、财务实力是丰富的林业大占领更多的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引进先进技术促进速生丰产林,提高林业集约化经营水平,改善林地的综合利用。
5 结语
保护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策略。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呈现恶化趋势生态条件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现象依然严重,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林地的建设是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同时保护森林的必然要求是土地和木材和林产品供给的能力,是适应土地使用模式的情况。重要的森林保护的重要性,所以我国应加强森林保护的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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