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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1
(一)企业会计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会计工作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因此有时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广泛性,却不能完全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很难获得所有人的理解和接受。同时,在我国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为了使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常会赋予企业一定的自,让企业会计在改革过程中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在选择会计方法和制定会计制度时,脱离了自身工作的实际,或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现很多有违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的行为,这显然会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大大增加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此外,在新旧会计制度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有时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发生。
(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存在弊端
在很多企业的会计工作实践中,通常是采取货币计量的方法,但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社会背景下,企业的会计信息可能会扭曲财务成果或经营业绩,并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最准确的反映,尤其是在企业会计信息具有稳健性和重要性的原则,使得很多企业在进行计量收支工作时,容易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与实际内容之间的偏差,进而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出现。
(三)会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对于不同行业的会计而言,由于会计准则很难实现全面覆盖,经常出现同一行业存在多重会计处理方法的情况。虽然最新的《会计法》已经颁布并付诸实施,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却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从而导致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相对落后的局面。此外,有的会计法规的实用性和执行力不是很强,难以对违法者形成足够的威慑,使得会计违规成本较低,进而限制了会计法规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投资者、管理者和会计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局部利益,对会计工作加以压力和干涉,置会计法律法规于不顾,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更是无从谈起。
(四)企业内外部的会计监控体系不健全
由于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刻的认识,因此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显得过于随意,不能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会计错账等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无法很好地规避各种可能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同时,由于企业在内外部监控体制上的局限,为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对策
(一)加大会计法制建设与执行的力度。
为了有效规避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减少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各种因素,会计法制体系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企业只有建立相对完善的会计法制体系,并确保会计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会计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的成本,对会计以及相关人员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伪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和行为。
(二)明确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在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控制与管理时,首先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会计资料以及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具有应有的会计法律意识,重视对企业员工的教育与培养;其次,对于会计等相关人员,要按照“岗位责任制”的原则,明确各类人员在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中的权力和义务,促进企业各项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贯彻与落实。
(三)健全企业会计监督体系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防治,离不开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建立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为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尤为重要的,这是企业防治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有效保障。在内部监督上,要确保企业会计监督部门和人员的独立性,赋予他们更多的监督权利;在外部监督上,则是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大众等监督主体的职能与作用,严格企业的财经纪律,提高各类人员遵守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2
关键词: 会计法 会计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处罚措施 存在问题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于1985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会计法》, 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 几经修订, 于2000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现行的新《会计法》。在现行的《会计法》的内容中, 除了对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详尽的规定外, 还对会计管理的权限、会计的责任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会计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界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 在新《会计法》实施以来的多年的会计实践中, 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和问题, 尤其是在会计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中, 存在的问题则更为明显, 甚至发生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 即使找到责任人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找到的责任人可能是替罪羊, 或者承担的责任不到位, 致使近年来会计领域造假现象屡禁不止,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笔者想就现行 《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 《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实际工作中, 追究会计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现行《会计法》第2831条明确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 还规定: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 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这里明确规定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现行《会计法》定, 单位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位负责人是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包括两类: 一类是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等; 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 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会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 如财务处、财务科、财会股等, 也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人员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包括独立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会计机构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也以国家人员论。
尽管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对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 按照现行《会计法》对会计责任的认定要求, 实际工作中, 按照单位内部管理需要, 将其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有关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分解, 以在单位内部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的各种会计账簿扉页的账簿启用表中, 分别登记记账人、稽核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总的负责人, 被排在第三责任人的位置, 笔者认为, 这种单位内部责任的分解, 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因为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投资主体多元化, 存在着企业所有者和企业实际经营者相互分离的问题, 尤其是在公司制企业, 董事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 但总经理是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表, 从而导致有些企业的董事长并非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 甚至有少数董事长同时在多个企业兼任或挂职。这样势必会造成董事长承担名义上的责任, 而应该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如总经理却逍遥法外, 从而使应该依法追究的会计法律责任, 无法落到实处。同时, 《会计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责任人员签章的规定, 实际上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较为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出发的, 没有考虑到现在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企业组织形式多样性的情况, 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将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一列举, 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强调了会计的法律责任,很多单位的财务部门都有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印签章, 所以,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虽然加盖了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章,但这些责任人连财务会计报告看都不看, 又从何谈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 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 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的股东大会, 常设管理机构是企业的董事会, 常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监事会。所以,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国际惯例, 将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承担者, 确定为企业单位的管理当局, 单位负责人是管理当局中最主要的负责人, 在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中, 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 应当而且也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但是, 同作为管理当局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人员, 也应该按照单位负责人与其他责任人员的分工, 由各单位规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将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为企业单位的管理当局, 能够使经济活动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人, 均能够各司其责, 使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和监督执行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大限度地防止责任落空。关于会计人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按照会计规则进行会计工作, 并对其任免机构负责。《会计法》中规定, 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 这就将伪造、变造的及违法的会计事项排除在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但是, 笔者认为,的会计人员是多层次的, 依法要求其负责的层次也应有所区别。所以, 应当删除《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收支必须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 会计人员对拒绝受理的违法违纪的收支应当向所在单位的上一层次的会计人员报告, 以使会计人员彻底从两难境地中解脱出来。当然, 如果会计人员主观上愿意向单位负责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所在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另外一回事, 因为检举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这里应当说明的是, 如果是国有企业中由国资委委派出的财务总监, 一旦发现国有企业中存在着违法违纪的会计事项,必须及时与该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人沟通, 并及时向国资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在现行的《会计法》中, 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 除了责任主体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外, 还存在着会计法律责任认定范围上的缺陷。会计法律责任的范围, 主要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一) 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在时间范围上存在的缺陷。
众所周知,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从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并实施的原《会计法》效力终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会计法》的基础上, 国家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制定并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 除不对外筹资、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企业外) 《企业会计制度》, 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来财政部有配套制定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据《会计法》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是符合会计法律责任认定的时间顺序的。但是, 2006年2月15日, 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会, 对外正式宣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出台。
由1个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构成的全新会计准则体系, 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 虽然保留着中国特色的部分条款, 但主要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更多地表明了市场经济对会计的要求。因此, 也必然存在着与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的一些条款的差距。所以, 笔者认为, 财政部在出台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之前, 应该对现行的《会计法》进行修订, 然后再以修订后的《会计法》为依据, 制定并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又能体现中国特色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这样, 才能体现《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 二) 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在空间范围上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会计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 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也包括主管机关和其他经济监管机关办理会计事项必须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属于所在国法人, 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 但是在其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时, 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对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 由于不受外国管辖, 只执行国内的会计法律, 所以也必须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尽管《会计法》中对其施行的空间范围作了明确的规范, 但是,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会计法》并没有在其空间范围内产生应有的作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 由于其资金来源于国家, 或者由国家投资或控股, 因而, 要受到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国家税务部门等诸多部门的监督、检查。所以, 《会计法》的执行也比较规范。但是对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个体企业, 由于其资金来源不属于国家, 除了国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外, 国家财政部门、国家审计部门等很难对其会计核算和执行《会计法》的规范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从而使《会计法》在这些单位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形成了《会计法》执行过程中的真空地带, 造成很大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 笔者认为, 应该尽快在《会计法》中增加专门对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体企业如何执行会计法的约束条款, 明确这些企业违反《会计法》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根本上规范他们的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现实工作中, 虽然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约束企业单位的会计行为, 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情况。究其原因, 关键是在会计法律责任处罚措施中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
( 一) 现行《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 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其中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它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犯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 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会计法》规定, 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通报; ③罚款;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 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所列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应当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对于《会计法》中所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罚形式, 理论上是非常完备的,但仔细考虑以上的相应处罚措施, 严格讲起来对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比较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等则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 因为, 对这些企业单位来说,其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均不为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 行政处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尽管行政处罚措施中有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等措施, 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来说, 罚款对于他们违反《会计法》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的经济利益来说, 其博弈的成本太低, 而且还存在着无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 笔者认为, 对任何机关、单位、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 直接或委托国家审计机关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在地的机关单位、各种类型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并进行量化评比, 划分是否合格的等级, 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单位, 除给予以上《会计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处分外, 当地财政部门一定要与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和地税部门联手, 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在进行新一年度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年检、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年检时, 对执行《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不合格的机关、单位、企业等一律不给予年检和税务登记, 停止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其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和博弈的成本, 最终使其丧失经营资格, 使他们在思想上真正意识到违反会计法应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
( 二) 刑事责任方面。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刑事责任, 就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定后所应当承当的刑事法律后果。现行的《会计法》在第六章中, 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以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措施, 对于刑事责任, 只是说明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构成了刑事犯罪, 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承当何种形式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国的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 尤其是没有把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方式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 而大多数是作为目的犯罪, 从犯罪结果上加以规定。也就是说, 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罪刑加以规定, 只是将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犯罪手段, 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这样, 也从客观上产生了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漏洞, 因为如果一个机关单位或者企业违反了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甚至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 只要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查不出其偷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 就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这是认为的给会计法实际执法设置了障碍, 往往会造成违法不究的情况产生, 使实施犯罪的企业单位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 笔者认为, 应该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增加一章处罚措施, 将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单独的罪刑加以规定, 明确企业单位如果违反了 《会计法》应如何确定其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单独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也就是说, 机关企业单位只要违反了《会计法》, 产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实, 就可以依据《会计法》对刑事犯罪的处罚措施,对其量刑定罪, 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 可以从根本上给予《会计法》独立的执法空间, 对有效的打击会计领域的犯罪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主编: 李适时, 副主编: 赵晓光.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3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会计准则;账务建立
企业会计账务的建立一方面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出发,通过合理的账簿设置和正确的会计处理程序,才能建立一套能充分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账务体系。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
广义的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是指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设立的,经营业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投资回收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
狭义的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本文所指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其特征是:
1.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全部资本来自于外商投资,这里的外商投资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企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收入归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者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最终独享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承担企业亏损,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外商独资企业区别于合资企业的最大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撤销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撤销等活动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需要在我国工商部门进行经营登记,并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等,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相对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而言,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二、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变革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随后我国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和会计处理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以后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的。2001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5月又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问题解答的通知》,同时宣布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作废。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推广实施,随后新会计准则逐步在各类大中型企业推广开来,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发生了三次大范围的变革,企业会计账务工作的建立必须紧跟这种变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的两个要点
(一)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资企业财务工作也必须在我国会计法以及其他的会计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既是一种硬性的要求也是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水平的途径。
1.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客观要求
外资企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所决定的。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并在2007年2月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指导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的完善和更新,资本市场保持平稳发展,相关会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新会计准则反映良好,认为新会计准则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计划要求在总结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平稳实施的基础上,将新企业会计准则推广应用到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去,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争取2009年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
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到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发生了许多方面的变化,以公司坏账准备的提取为例,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上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计提坏账的项目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提范围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应收款项年末余额的3%计提,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个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相应的坏账计提方法,例如账龄分析法。总之,会计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外资企业的会计部门必须及时更新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保证会计账务建立的合规性、会计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和财务工作开展合法性。
2.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选择
外资企业会计账务依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外资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核算往往依照当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各地区之间进行业绩比较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会计数据的转换才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建立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会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国会计准则体系经过不断的协调、发展,已经呈现出一种国际趋同的趋势。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基础、经济环境和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实质上实现趋同,这一特点将有利于外资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经营状况的比较和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合理和科学。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些新的规定和方法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针对新的经济业务做的调整,因此,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和会计核算能够更好的体现企业的业务活动,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外资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应体现外资企业的经营特点
1.账务建立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账务建立应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建立起适应于本企业的账务体系。
企业的规模是企业建立账务体系的一个重要参考,按照规定外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销售额选择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狭窄,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基础工作比较欠缺,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降低自身的营运成本,又能避免因外部监督部门不了解企业情况而导致工商部门审批不通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示非无保留意见等不必要的麻烦等。
企业经营特征是企业账务建立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产品以对外销售为主,因此涉及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就会多一些,在账务建立时应该适当的使这方面的明细科目设置的更具体一些。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要建立详细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杜绝不合理的支出项目,减少资源的浪费,如果企业涉及的产品种类比较多,还应选择对产品进行明细划分,可以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细化核算重要产品,根据产品型号、规格设置明细科目,时刻关注重点产品的生产能力、库存量、订货量等,随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一般产品采用简化核算的方法,月末盘点核查数量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发生质量损坏等。
2.账务建立要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
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个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订了更为有利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对进口物资实施保税政策,产品加工完毕出口后由海关予以核销等,对个人所得税提高外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类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期限的免征和减征,对于高新技术型的外资企业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除此之外,在外资企业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外汇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优惠政策本身就是一些例外,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进行账务设置时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体现出各种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使财务人员和管理层对各种优惠政策有清晰的认识,了解其适用的业务范围,起止时间以及使用的条件等,在建立相关会计账务时要制定相应的备查簿并保存好相关文件,以及时应对税务部门的审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1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4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综合能力
自对外开放深入实施后,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环境。通过对企业发展的分析,能够明确会计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十分重要的人才,通过对企业各部门对财务总结,报表分析等,对企业的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缺乏对会计人员的关注和重视,导致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相对较低,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通过对会计职业道德危害、问题、原因及对策的探究,为日后促进企业会计道德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有一定的现实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危害分析
1.干预国家经济政策
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会计职业道德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存在,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干预性。通过对会计的深入分析,能够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经营现状和生产能力。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而形成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对国家财政部门实施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依据性作用。而会计人员在企业发展中,存在相应的职业道德问题,对企业财务相关数据实施违规操作,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科学性。
2.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存在,不仅干预了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在以往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新环境下,逐渐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分析,明确在此体制发展形势下,信用是其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近年来,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做假账、偷税漏税等问题,尤其是贪污现象较为严重。上述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忽视了会计的重要作用,由此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守自盗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相对普遍。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通常存在监守自盗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数据收集时,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膨胀,过度关注金钱利益,在一定程度丧失了基本的会计法治观念。在金钱利益的熏陶下,会计从业的职业道德丧失,存在财务数据故意伪造、隐匿或是损坏等现象,尤其是部分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能的便利,挪用公款,最终造成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损失。由此能够看出,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监守自盗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水平。
2.弄虚作假
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不仅存在监守自盗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弄虚作假遇监守自盗的原因基本相同,主要是由于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能力不足。弄虚作假主要体现在,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开展中,缺乏对审计业务的独立客观评价,忽视了职业道德准则在此项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不科学、不合理的审计报告,与财务会计作假行为基本相同。此外,部分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存在故意编造数据现象,发现错误财务数据并不指明的现象,根据错误数据做出虚假报告的现象等。上述弄虚作假现象的存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讨
1.缺乏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
通过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分析,明确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会计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根据对会计法律环境的掌握,了解到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现阶段以会计为主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其法制环境相对较差。同时,虽然当前有部分法律以会计为主,但是其所出台的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部分法律中并未对会计行为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发生后,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此外,会计法律法规中也并未针对会计行为,制定出相应的惩处方案,惩处执行力度不足。由此可见,会计法律法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职业道德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2.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不足
在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发展进程中,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对于其职业道德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其一,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相对较低。部分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为非专业毕业生,对财务相关内容和工作的了解程度较低,无法单独完成相应的财务工作。其二,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受学历和见识的影响,部分会计从业人员拜金主义较为明显,缺乏对会计行为的法律关注。其三,会计从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并未针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水准,对其实施系统正规的培训,导致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不足,缺乏对工作的具体认识,由此限制了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四、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改善措施研究
1.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
根据当前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一方面,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前企业会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现有的会计相关法律条款,制定与会计工作相符合的会计条款。包括《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从不同程度上完善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内容。对现有和新出台的会计法律法规内容加以分析,明确其内容的完善性。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加强对会计职业道德现有法律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中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规定。在了解相应问题的基础上,针对会计行为和责任等相关问题,明确具体的职能和责任,将责任分配到个人,从而避免出现会计行为推诿责任的现象。此外,要针对会计法律法规,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惩处机制,以此提高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会计人员的综合培养
针对当前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现状,应从不同方面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综合培养。第一,应充分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学历水平的关注。企业管理者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聘用的重视,在聘用时,应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关注会计从业人员应聘者的学历、经验等。通过笔试、面试和实际考察的方式,实现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了解。其二,应充分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条幅、公告说是群公示的方式,向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讲会计职业道德法律意识,提高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的关注。第三,应充分加强对在岗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针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水准,对其实施系统的培训,从根本上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明确会计具体工作,由此提高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五、结语
目前,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日益呈现全球化的趋势。在此新的发展环境下,会计人员逐渐成为企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从某种角度而言,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于企业财务报表和资金数据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部分企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本文在研究中主要从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方面,展开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分析。同时从会计法律法规和人员综合能力方面,展开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并从上述指标角度出发,重点研究解决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措施。期望通过本文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研究,为日后提升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提供宝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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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5
【关键词】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联系 区别 经济环境 国际趋势
Discussion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Chine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accounting system
Wang Jianfang
【Abstract】With the reform going deep and the new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being promulgated, the theory field has made more times’ farther discussion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Chine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accounting system. Though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 relation and difference Chinese accounting standards with the accounting system, the author has made talked her own understanding to the problem, combining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of our Chinese present enterpris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n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Keywords】Chine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accounting systemRelationDifferenceEconomic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trend
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理论界对此也多次做过进一步的探讨,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势的现状来谈谈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1.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1.1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联系。
1.1.1同属会计法规的范畴。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的,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同属指导会计工作的规范。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
1.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区别。
1.2.1指导思想不同。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原则为导向,其指导思想是“指导性”的;而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以规则为导向,其指导思想是“指令性”的,这是两者之间的根本性区别。
1.2.2侧重点不同。会计准则主要侧重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比较抽象、简略;而会计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直接规范,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和结果,侧重于记录和报告,内容比较直观、具体。
1.2.3制定、修订的灵活性不同。由于一项会计准则涉及的范围通常比较小,易于增加或修改,而会计制度规定得比较详尽,即使经济业务只有一点变动,也要修订整个会计制度,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要比会计制度方便得多。
1.2.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比较抽象、简要,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会计制度所规范的内容比较直观、具体,可操作性强,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自然较低。
2.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必然性分析。
2.1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资本所有者迫切需要了解更加真实、相关、及时、可靠的信息。会计制度的规定始终是“滞后”的,难以提供有用的会计决策信息,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导向,会计人员可以应用会计原理来处理新问题,会计准则比会计制度更具灵活性。
2.2国际趋势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国际商业语言的会计必须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准则,以提供真实、公允和可比的会计信息。
3.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3.1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完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从实质上参与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咨询,从而使我们这种纯政府模式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更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3.2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2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规定组成。
企业会计法律与准则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 会计信息质量
据对X县2014年正常纳税的6726家企业分析,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403家,故X县绝大部分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从小微企业会计人员配备情况看,通过记账的有1609家,其余约三分之二以上(4200多家)企业配备了会计人员或聘请了兼职会计。从会计人员职称情况看,全县7879名持证会计人员中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共92人,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约480余人,但小微企业很少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会计人员,基本上都是初级会计或无会计职称人员。因此,X县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会计人员配备方式多样,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一、小微企业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工作不重视
小微企业大多属于私营、个人独资性质,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实行高度集权的家族式管理,财务人员缺乏归属感,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财务管理难以制度化、规范化,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失灵、会计信息失真。同时,限于小微企业投资者的管理素质和能力,财务管理并没有真正纳入到企业管理机制中,甚至将家庭财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混为一谈,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因此,小微企业普遍对财务会计工作不重视,财会人员地位不高,会计工作仅仅是记记账和算算账,而没有把财务会计作为一种管理工具,使财务会计的管理作用无从发挥。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由于小微企业存在大量低素质的财会人员,导致企业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大量小微企业仅仅是在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栏目与准则一致,具体核算上仍沿用老制度;二是基本上未制定具体的会计政策,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三是会计凭证缺乏必要的审批审核程序,内控机制得不到体现;四是记账凭证多借多贷现象较多,科目之间缺乏对应关系,会计科目难以正确反映相应的经济业务,错账明显;五是实施会计电算化后,账务处理简单化现象比较普遍,如摘要栏不清楚是什么经济业务,账簿也不按规定打印;六是会计报告只有财务软件生成的会计报表,没有会计报表附表及附注;七是会计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八是做假账、二套账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记账质量不高
许多小微企业委托记账仅仅是为了税务管理上的需要,因此,记账存在质量不高、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问题。一是被动式的记账易造成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凭证的不及时传递或集中传递人为造成采购、销售、成本、利润的畸高畸低,若记账人员单纯依收到凭证的时间记账,则不能真实反映委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二是委托企业的出纳人员与受托记账人员缺乏配合。不少企业的出纳是投资者家属或投资者本人,规范意识不强,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收付相混淆,现金和银行存款经常账实不符。三是成本核算成为所有记账机构的薄弱环节。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企业缺乏完整的存货收发凭据和成本核算资料,受托记账人员只履行部分会计职能,对委托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也不清楚,在核算过程中往往将采购成本和人员工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有的甚至直接转入销售成本,完全抛弃了成本核算的基本规则。四是不合法的凭证不入账。因不合法凭证不允许税前列支,业主或记账人员会将这些凭证剔除不入账,会计工作就不能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全貌和真实会计信息。
(四)会计质量监管不到位
民营企业的大量发展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原来的经济主管部门都已不再履行会计管理职能,而财政部门面对众多的小微企业也显得力不从心。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执法检查和会计继续教育等措施实施会计管理监督工作,虽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涉及到行政许可,政策性强,易于从源头管理,为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信息变更及时性有待提高;尽管会计执法检查也一直比较重视,但涉及小微企业的检查较少,即使发现问题也因考虑到会计人员的就业问题直接处罚会计人员较少,未形成较强的威慑力。同时,使用会计报表的相关部门、机构,只是从自身的管理职能出发,对会计报表进行数据调整,不涉及企业的会计质量状况,也很少与会计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如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偷税等违法行为一般不处罚财会人员,也不与会计管理部门形成互动;提供经济服务的中介机构为留住客户也不会向会计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在会计法律法规方面的违规行为。更有某些经济业务部门要求企业按业务考核需要填报相关数据,给企业会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二、提高小微企业会计质量的途径和措施
小微企业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既有企业自身原因,也与部门监管各自为政互通不够有关,更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以及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存在较大问题相关。因此,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树立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理念,以管理、检查、服务为基本手段,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入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使其成为活跃地方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主力军。
(一)积极推进部门联动,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互动,营造全社会注重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氛围,使其不敢做、不想做、不能做假账,让虚假会计信息没有市场。一是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国、地税部门在日常税收征管、检查中经常发现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与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相关,税务部门应将税务违法处罚、处理案件及时向会计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为会计处罚提供依据。二是与统计、工商和项目申报(审批)部门的互动。会计管理部门要与之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信息共享,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些职能部门也要担负起维护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小微企业不能姑息,及时向会计管理部门通报。三是与金融部门的互动。银行是目前小微企业虚假报表的重要市场,因贷款授信审批系统需要一系列的硬性指标,否则审批软件无法通过,银行为完成放贷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金融部门已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瓶颈;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财政部门花大力气,多方协作,也需金融部门转变观念,面对现实,为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牺牲部门利益。
(二)积极宣传会计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会计管理部门应丰富会计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如通过印发宣传读本、剖析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月”活动、举办知识竞赛、组织征文等有效方式和方法,积极宣传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普及会计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各类小微企业和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应把提高法人代表的会计法制观念作为宣传的重点,通过利用有关会议、专题培训、面对面交流、违法处罚等途径宣传会计法律法规,使小微企业法人代表重视会计工作,明确会计法律法规是企业的生命线,是诚信经营的主要内容,只有诚信守法,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
(三)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善会计人才培养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分层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网络远程教育和面授培训相结合的教育方式,丰富培训课程和培训内容,安排接地气的小微企业会计税收知识培训,继续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作为重点。二是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通过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措施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规范培训市场,严肃培训纪律,确保培训质量,杜绝继续教育走过场的情况发生。三是建立健全会计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会计人才的培养要特别注重小微企业会计人才队伍的建设,制定小微企业会计人才成长的激励政策和会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四是建立健全会计人才培养财政适当投入机制。每年安排适量的资金专门用于小微企业会计的专题培训,如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内控制度等,积极鼓励小微企业会计人员开展业务研讨活动,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五是建立会计人员信息变更申报制度。每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作为信息采集时点,每个有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都要申报,没有变更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加强会计执法检查监督,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公信度
建立健全会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探索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的新举措和新方式。为避免检查形式化、走过场,应在会计监督部门的主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会计监督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会计执法机构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现阶段仍应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检查的重点,以检查促规范,把会计执法检查作为规范小微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手段之一,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通报,也可对相关法人代表或投资者(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及会计人员采取指定式培训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
在加强会计执法检查监督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法人代表、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立不良信用后果惩戒制度,强化对法人代表、会计人员的约束和管理,促使法人代表诚信守法,会计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假账行为,不断完善诚信档案。使会计诚信档案成为违法法人代表、会计人员的“紧箍咒”,自觉依法履行会计职责,以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公信度。
(五)规范记账行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