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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美国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方面,除了明确区分成公立和私立外,没有一套可以适用于全部非营利组织的统一会计准则。实际上,美国公立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分别执行两套不同的会计准则。美国将诸如高等院校、医院、福利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区分成政府举办(或公立)和民间举办(或私立)两大类。公立非营利组织(为方便说明,以下公立非营利组织仅指州和地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组织。当然,美国的公立非营利组织也包括联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其会计准则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负责制定;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其会计准则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即FASB)负责制定。尽管如此,至今为止,GASB的主要精力依然集中在为州和地方政府制定会计准则上,没有专门针对公立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同样,FASB的主要精力也依然集中在为私立企业制定会计准则上,也没有专门针对私立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这样,在美国没有一套可以适用于全部非营利组织的统一的会计准则,即便是公立或者私立非营利组织统一的会计准则也是一块空白地。目前,美国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方面,除了明确区分成公立和私立外,行业特征也比较明显。如对于公立高等院校,GASB的会计准则公告、全国高等院校管理官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Busine-ss Officers)印发的《高等教育财务会计和报告手册》(Financial Ace-ounting and Reporting Manual for Higher Education)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e Accountants,即AICPA)的审计指南具有权威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尽管原则上执行FASB的会计准则,但由于FASB至今并未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因此,私立非营利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往往也会借鉴公立非营利组织的有关做法。如有些私立非营利组织模仿公立非营利组织设立相应的基金,将基金作为会计主体组织会计核算。日本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立非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可见,美国和日本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都考虑了公立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各自的特殊性。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的启示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组在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思路:“对于继续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其会计规范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将其纳入政府会计规范;对于非国有事业单位,应单独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予以规范。”课题组将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会计规范符合国际惯例,但应根据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考虑到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各自的特殊性,在制定会计制度时有必要再按不同的所有制区别对待。将预算会计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两个独立部分,形成我国三大会计准则体系,即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政府会计准则、具有产业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具有公共和产业双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与渗透,使得各自适用的会计准则界限变得模糊。有学者推断,我国以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会逐渐被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所取代。根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国有非营利组织中有很大一部分正在向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过渡,届时自然会纳入企业会计规范的范畴,剩余的极小部分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企业单位兴办及私立研究机构、学校、医院等,其目的主要是盈利,至少是通过某种方式间接提供盈利资源,这部分机构自然应纳入企业范畴。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看,其在信息质量要求、报表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报表等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各自规范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和内容看,其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尤其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各项原则、方法基本一致,报表构成也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同净资产、利润和利润分配同结余和结余分配两大方面有所不同。再者,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以及净资产和结余实际上是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计量的结果,显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不仅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有一致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在确认、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性的原则。因此,可制定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统一的会计准则。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成功做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应构建“两级准则层、三个准则群”的会计模式。所谓两级准则层,就是将整个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各级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核算所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具体准则是非营利组织进行具体业务会计核算及报告揭示的具体操作规范。两个层次准则各有特点又相互联系,基本准则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居统治地位,对具体准则起指导作用,具体准则要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所谓三个准则群,就是将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通用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三个群体。基本准则群包括: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确定基本前提和基本会计假设,提出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会计要素及提供信息等。通用业务准则群由若干条通用具体准则组成,包括资产会计准则、负债会计准则、净资产会计准则、基金会计准则、业务收支会计准则、成本会计准则和基本会计报表准则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群由若干条特殊具体准则构成,包括预算和决算会计准则、国库会计准则、福利会计准则、捐赠会计准则、基金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汇总会计报表准则等。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议
非营利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中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特征比较
会计模式比较
会计模式是一定社会(国家、地区)会计主要特征所做的综合表述与反映。美国会计是私人投资的主导型模式,其特征是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由民间机构或组织制定并公认会计原则,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特点上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是各种基金,反映政府依法履行公共财政资源财务受托责任为基本目标。我国会计是宏观经济利益主导型模式,其特征表现为国家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会计规范由国家政府制定并颁布。从预算会计核算的特点上看,预算会计以预算管理为中心,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为特点的预算会计模式。
会计规范制定机构比较
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特征是准则具有开放性,并强调理论研究与实务相结合。我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根据本法制定并”,这表明预算会计准则或制度由政府财政部制定。另外,非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没有专门的机构制定其规范,而是参照国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制度执行。
会计实务比较
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是以会计准则予以规范的。美国政府会计准则不强求绝对的统一,它对会计实务只作原则性的规范,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经济业务的情况和个人的判断,在准则的指导下进行会计操作。我国的预算会计实务则是会计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模式予以规范。以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标志,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会计规范体系。预算会计准则或制度以法律形式颁布,具有指令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会计信息披露比较
美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向来以真实、公允和充分而闻名。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主要用于规范如何向外提供财务报告,侧重满足公民、立法机构、监督机构、投资者和信贷者等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强调为国家服务,会计信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即会计信息使用者侧重于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很少考虑纳税人、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与美国相比相对较为保守。
中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差异原因分析
会计是一定环境的产物。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在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这是造成中美两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各具特色的深层次原因。
政治环境因素
政治环境决定会计服务的对象。无论是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还是我国的预算会计,都不能逾越各自所处的政治制度、政治目的等政治环境的约束。美国实行联邦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政府很少干预经济。而我国是一个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央对地方有着强有力的控制权,政府对国家事务和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这种政治环境的差异,导致美国政府并不直接制定会计准则,而是交给民间机构或组织来完成;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则由国家政府制定颁布。同时,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享有独立的财政预算权和预算管理权,不可能形成严密统一的国家预算体系,而我国的中央政府预算会计和地方预算会计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组成预算会计体系。
经济环境因素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是一条永恒的真理。经济发展决定会计实务的发展。美国是经济最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达的经济给美国的会计理论、技术研究手段和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有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这就决定了我国预算会计理论研究滞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经济环境的差异,导致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已基本形成了一定模式,政府会计准则比较完善;而我国预算会计规范主要是制度模式,准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法律环境因素
法律环境决定会计准则制定的方式和会计信息揭示的范围。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会计法规。从法律体系和形式上看,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美国是属于英美法系,其特征是法律对会计规定较少,政府会计准则由政府授权的民间组织规定,会计实务具有较大的自由度、注重会计惯例;而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其特征是预算会计准则或制度由政府机构制定,并以会计法律形式,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性。
社会文化环境因素
社会文化环境决定会计人员素质、会计理论研究水平和会计信息揭示的要求。美国社会文化崇尚个人主义,追求个人利益。这决定了美国在会计管理上强调专业导向,行业自律,而较少依赖法律;政府在会计管理上的作用有限;在会计职业上,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高,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会计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公众、立法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我国的社会文化崇尚集体主义,把个人的利益同集体、国家的利益相结合。这决定了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影响不大,依靠制度法规控制会计实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职业判断能力差;在会计信息披露上,主要为政府提供,比较谨慎,并对公布的信息可能带来风险非常敏感。
完善我国预算会计理论与实务体系的几点思考
重组预算会计体系
预算会计体系的构成模式应借鉴美国做法,由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构成。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共同构成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种基金等,而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这个名称不能涵盖所有的不属于企业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将事业单位会计改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是比较恰当的。
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建立
2003年5月,我国第二届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下设“企业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和“基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政府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建议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要吸收各界人士参加,加强准则制定的理论研究,严格履行准则制定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的高质量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会计模式的转变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法治国、以法理财的思路,现行的预算会计模式应逐步向基金会计模式转变。政府会计可根据公共财政框架和基金管理要求,建立政府公共基金会计、国有资产基金会计、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等。实行基金会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制衡权力,促进法治,防腐倡廉。
预算会计规范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预算会计采用的准则与制度同时并存的“双轨制”模式。应该说,这种模式是适合当前预算会计环境的必然选择。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各种不同会计制度之间的“协调成本”增加,因此,从长远发展看,预算会计规范必将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即最终实现会计准则规范模式。
非营利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
厦门大学李建发教授在他的著作《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中详细地介绍了美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改革情况,暗示性地指出预算会计的国际化改革趋势在所难免。回顾我国10多年的企业会计改革,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看,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已是不争的事实。当然,我们无法从企业会计改革的轨迹推断出预算会计改革的路径,但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的,环境也随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对于经费既不可能也不愿意完全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来解决,同时由于教育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的加深,高校会计制度的国际间协调已经有了客观需求。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力求通过对美国高校会计体系的演变及其现状的,探索一些客观性的东西,为我国高校会计的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一、会计规范体系:“双轨制”的演进
美国将大学分为政府型大学和非营利性大学(我们习惯上称之为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会计规则。政府型大学主要由州与地方政府资助,其会计规范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的公告;非营利性大学则由政府以外的经济主体资助,其会计体系则服从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规定。美国高校会计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大的转变,直至1989年才最终确立了现在的“双轨”模式。
1.早期由NACUBO规范会计核算的。“全国大专院校事务官协会”(NACUBO)是一个民间的协会组织,就像美国其他的协会组织一样,NACUBO规定高校的会计核算标准,并形成《高等教育财务会计与报告手册》作为对高校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约束。NACUBO的权威性得到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认可,如1973年AICPA的“行业审计指南”中,有关“高校审计”部分就采用了NACUBO《手册》中的内容,1974年AICPA的“财务状况报告(SOP)74-8”中“高校财务会计与报告”部分也是按照《手册》的内容制定的。NACUBO现在仍然是美国高校的非官方管理机构,只不过在FASB和GASB成立以后,NACU BO就不再制定新的会计规范,而仅是在高校范围内对FASB与GASB的准则进行解释与。
2.FASB与GASB“斗争”的时代。FASB成立以后,财务会计基金委员会(FAF)于1979年赋予其制定所有非营利组织(不包括政府)的会计准则,这其中包括那些非营利的高校。1984年GASB成立后,FAF又授权它制定以州和地方政府为会计主体的会计准则,公立大学就被划为GASB的管辖范围中,这样,就出现了高校按照公立与私立分别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如下图:
财务会计基金委员会(FAF)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非营利高校(私立)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政府主体高校(公立)
GASB在成立之初就发现了这个,提出应指定一个单独机构来制定大学(公立和私立)的会计准则。FAF于是联合“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GASAC)组成了复议委员会,预计用5年时间,在1989年4月前,完成对高校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这一问题的调查。在这期间,由于FASB一直没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所以两个机构没有形成准则冲突。这种矛盾终于在1987年暴露出来,当年8月FASB了第93号准则,要求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高等学校)都必须从1988年开始提取折旧。然而此前政府高校一直按照AICPA公布的“高校审计”不提取折旧。针对这个问题,GASB立即了8号公告,不允许政府高校执行93号准则。此时,FAF的五年调查还没有最终结果。对于GASB的反应,FASB做了让步,了第99号准则《非营利组织折旧确认的生效日期的推迟》,决定将93号准则的生效日推迟到1990年1月1日,以等待FAF的审议结果。1989年11月30日FAF终于做出决议,确定将GASB的行政管辖权限定于州与地方政府的会计主体,包括政府承担的高校、卫生机构以及公共事业单位;FASB为其他会计主体制定会计准则,包括非营利性大学和卫生保健机构,并建议两个委员会相互协调,尽量减少相似会计主体同一事项的差异。
3.两组织协调发展的时代。重新确定了职能权限后,FAF要求两组织在制定准则时尽量相互协调。1991年,GASB了第15号公告,允许公立高校会计报告采用“政府模式”或者“高校审计模式”,部分地承认FASB的一些规定。1993年6月FASB了第117号准则《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要求高校在披露信息时以高校为主体,这不同于传统上以基金为主体的披露方式。1999年11月,GASB第35号准则《大专院校的基本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要求公立大学分别按照“主体层面”和“基金层面”编制会计报表,前者是将学校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必区分各基金的详细情况,后者仍然按照传统的基金报表格式。GASB第35号准则实质上接纳了FASB的117号准则,公立与私立大学会计报告逐渐走向统一。
二、“基金”会计为主的核算方法
美国高校会计核算在传统上就使用“基金会计”模式,尽管FASB117号准则已经不再要求私立学校按照基金会计核算,但现在美国大学仍然主要以这种模式核算。
“基金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将收到的各类资源按照提供者限定的用途分为几类基金,每类基金账户各自独立,分别登记收入、支出、划转、资产和负债,并在会计期末结出余额。最常见的基金类型包括:(1)流动营运基金。是为了完成学校主要任务(如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的经济资源,该基金一般分为限制性的(如学生的补助、科研活动)和非限制性两类。(2)房屋与设备基金。用来更新学校长期资产(如房屋或土地),或者为偿还长期债务而储备的资源。(3)贷款基金。用来向学生、教师和雇员提供借款的资源。(4)留本及类似基金。是指从捐赠人处获得的,只能花费本金获得的收益,却不能动用本金的捐赠款。(5)年金和终生收益基金。指附有延期赠予协议的基金,收到捐赠的人必须要等到特定时间以后,或是协议规定终止后才能使用该基金。(6)基金。学校充当保管员,为存款人(比如学生组织)保管钱的一种基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
高校“基金”实际上将一个对外报告的会计主体分成若干个小的“记账”主体,对于发生的每一笔业务都要区分不同的记账主体登记,而不像会计那样只有一个记账主体,这就会产生同一个会计科目(比如“现金”)分布在不同的基金科目中,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也分类披露。产生这种特征的原因是高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为了反映各类资金(拨款、捐赠、赞助等)的使用情况,所以它要采用分门别类的“基金”来体现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要求。学校不同于企业,企业投资人将资源投入后,关注的是盈利性,对于资源被经营者如何使用并不关心;学校是非营利组织,它的义务是按照资助人的要求将资源用于指定的用途,相对于投资人来说,资助人关注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上述六类基金中,“流动营运基金”是用来核算学校主要经营活动的账户,记录的都是日常业务活动,一般包括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教学支持活动、学生服务、学校支持活动、房屋使用与维护活动、奖学金、强制性划转、非强制划转、辅助企业、和独立经营部门。有些学校的辅助企业、医院、独立经营部门采用自主经营核算的,那么就不必在基金会计中核算,而是单独地采用企业会计模式。在流动营运基金中,发生的所有业务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复式记账法的原理进行核算,其基本程序与企业会计核算原理十分近似。
三、启示
我国高校会计核算体系始终伴随着预算会计的改革而变动。新成立初期,高校执行的是和政府一样的预算、决算办法;1965年高校会计核算由借贷记账法改为收付记账法;进入20世纪80年代,为减轻财政压力,国家允许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以收抵支”制度,部联合财政部了部属高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1988年依据新修订的《会计法》国家对原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了新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但基本框架依然以计划为基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部从1993年着手酝酿新的预算制度改革,我国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执行的就是1998年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次改革重新启用了借贷记账法,记账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主,部分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回顾50多年高校会计制度的发展,不难发现尽管预算会计的改革步履蹒跚,但始终没有停止前进的步伐。并且,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转型,预算会计体制正在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坚冰,向市场经济转变。无论是借贷记账法的回归,还是权责发生制的部分,都在预示着高校会计改革的国际化方向。未来我国高校会计改革必然是在整体预算会计改革的框架内进行。但是,高校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其会计改革仍要体现出一些特点。
1.改革的目标:满足多方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由于上我国高校都是以公立为主,所以整体会计制度的设计也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比如,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校要进行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与美国高校会计制度相比,我国的这种制度显然没有考虑到其他主体的信息需求。随着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国家以外的主体与高校发生财务关系,他们也需要了解高校的经营情况,所以,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必须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我国高校会计信息还没有实现公开披露,而仅仅是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这使得其他主体无法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美国高校则不然,任何人都可以在高校的公开网站上得到财务报告。公开信息有利于提高国家、捐赠人、赞助者,甚至学生对学校的财务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
2.改革的方法:单轨还是双轨?美国高校会计核算采用的是双轨制,GASB规范公立大学,FASB规范私立大学。应当看到,这种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上的原因,双轨制很难解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这种冲突已经在美国暴露出来。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近几年来美国公立与私立大学的会计制度开始趋向一致,实践证明两套管理机构没有更多的优越性。我国完全不必要设立两套会计管理机构,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会计管理机构客观上只能是财政部门。那么要不要由财政部门针对公立与私立大学设立两套会计核算与披露办法?我们认为也不必要,毕竟客观上还没有这样的需求,私立大学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一套核算办法中应该可以协调这种会计差别。
3.改革的路径:信息披露方面缩小与企业会计的差异。会计信息说到底是为了满足人们了解学校运行状况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讲求信息的相关性和明晰性,高校会计信息同样应该提倡这样的质量特征。美国高校信息披露由基金主体转向学校主体,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看懂财务报告。目前国际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许多方面借用了企业会计的方法,比如用权责发生制替代收付实现制,用费用概念替代支出概念,编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都证明了两类会计方法的融合性趋势。我国会计管理部门事实上也在消除这种差异,比如会计职称已经由最初企业会计与预算会计分开,变成目前的合二为一,并且只保留非常少的(一章)具有预算特征的。
非营利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12-02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生产要素的国际间流动和产业转移的跨地区发展日益加快,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迫切需要我们从深化经贸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认真总结我国会计审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称新准则),并于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新准则全面推行后,将取代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为主体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规范。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是通常由若干个法人(包括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者编制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
二、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合并范围更强调实质性控制
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对象,主要明确哪些成员企业应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内,新准则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合并范围
新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扩大了合并范围。也就是说小规模子公司、特殊行业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等也要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就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债务暴露,这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同时,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可以更好的反映企业集团的真实业绩。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一)复杂持股合并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新准则中没有就如何计算间接拥有比例的方法做出明确的规范性说明,选用的方法既可依据加法原则也可依据乘法原则,因此,容易造成对于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业务会由于不同的会计人员不同理解而做出不同的合并处理,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最后提供的合并会计信息不同。
例如,A.B.C三个公司的持股关系如下:
按照乘法原则,A对C的权益性资本拥有比例是60%×60%=36%,低于50%,所以A不能将C纳入自己的合并范围。但实际情况是,A对B拥有直接的控制权,而B对C拥有直接的控制权,则A可以通过B拥有对C的间接控制权,所以,如果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的话,C应纳入A的合并范围。那么,按照乘法原则计算的结果就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际上,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建议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采用乘法原则来计算母公司对“间接拥有”的孙公司持股比例。但是,由于加法原则更能真实地反映实质性控制,因此,在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建议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资本数。
(二)关于暂时性控制的问题
财政部1995年2月9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并未将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内。而新会计准则强调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操作性不强,使得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有理由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这样便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建议明确“暂时控制”的含义,可将其界定为短期投资,使之与企业会计准则概念一致,即通常是易于变现、持有时间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的投资,在期限上可规定为“一年内”。
(三)实质控制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新准则中只是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并且列举了母公司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却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例如,当前股权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企业即使不满足拥有多数表决权或者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但仍然实质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以期更好的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作。
(四)完善“控制”的定义
新准则中把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鉴于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准则制订过程已经认识到“控制”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因此,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行规范,能够明确哪些可变权益实体应纳入合并范围,增强准则的指导作用,给企业合并政策和将那些实体纳入合并报表提供有力的依据。
(五)非营利性组织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准则规范的是营利性组织的报表的范围合并问题,而没有涉及非营利性组织。但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很大的比重。在我国这种大环境之下,公有制企业控制非营利性组织的背后往往有各级政府的左右,这就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与控制其的公有制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复杂,很可能成为这些地方政府或公有制企业操纵的工具。
此外,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逐步脱离财政核算体系,提倡自给自足,自己搞创收,甚至投资办企业。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合并准则中规范非营利性组织的合并问题,如果企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控制,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事盈利活动,则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并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六)提供分部报告
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涉足不同的行业,跨越不同的地区,经营不同的产品,这样,在一个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分部的盈利水平可能差距较大,面临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可能复杂多样,潜在的成长机会也会有很大不同,而一张合并报表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只是反映该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信息,而难以提供从事不同行业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给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带来许多困难。我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附件《会计报表附注指南》中,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一些要求,财政部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对分部报告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是首次全面的对分部报告有关问题进行的系统全面的规范。
笔者以为,应将分布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作为合并报表的组成部分,与合并会计报表一起提供给报表的使用者。因为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或跨国公司,仅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已不能满足某些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因为汇总合并的过程会掩盖掉一些重要信息,使合并报表存在不少局限性。同时,提供分部报告,可以使报表使用者清楚地了解到集团下独立法人实体分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揭示出一些业绩欠佳的投资结果,尤其是在与集团的主要经营没有太大关系的行业方面的投资。而且,当一个集团具有多种经营时,提供分部信息有利于评价这个集团的风险或预计它将来的收益和现金流量情况。
参考文献:
[1]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周丽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产模式改革的经济学思考[J].财会通信,2006,(2).
[3] 米新英,刘胜花.关于我国应对会计准则国际化策略的研究[J].会计之友,2006,(1).
非营利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事业单位是指不直接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不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直接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事业单位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事业单位会计是各类事业单位对其预算资金及经营收支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地核算和监督的会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我国1997年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就是以此准则和制度为准绳的。
2004年8月18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事业单位实质上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其会计核算也应该逐渐趋同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或者将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逐渐统一为非营利组织会计。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核算基础、会计科目设置、具体操作方法甚至会计报表方面存在着不少弊端。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笔者的几点改进建议。
二、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管理理念国际化和会计制度统一化的趋势越发明显。在新的环境下,联系到实务操作,再来看八年前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我们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仍然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主要核算基础,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收支不配比的情况,带来了不少弊端。也因此不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使得会计报表构成不够完整。
同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致使在核算上存在着缺陷。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固定资产的原值反映价值形态,与之对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也只核算原值。由于不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值,没有反映其资产净值,也就虚增了资产总量;同时,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开展业务活动的成本不包括折旧费,使得成本核算不完整,虚减了事业单位的成本支出。净资产属于剩余权益,归法人所有,但其中的专用基金包括了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它们属于负债性质,只能用于职工福利医疗等方面,因此将负债列入净资产核算,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时,提取修购基金的规定使得固定资产价值两次被列入支出:如果将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提取修购基金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体来观察,其各自的处理无疑是正确的,但将二者前后联系起来就不难发现,在购置固定资产环节,其价值一次性列入了支出;在计提修购基金环节,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修购基金又一次被列入支出,使固定资产价值两次被计入支出类科目,人为扩大了实际支出。
另外,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业务的处理不统一;在所得税的处理中,将其作为收益的分配而非确认为一项支出也是不妥当的。
三、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针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参考企业会计制度和分析新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笔者从核算基础、会计科目设置、具体操作方法以及会计报表构成方面提出以下七点改进建议。
(一)实行统一的权责发生制。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收付实现制下,事业单位经常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收支项目不配比的情况。如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并非每年都会发生,而固定资产的使用损耗是逐年发生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的年度,根据收付实现制将修理费直接计入支出,造成当年支出增大,结余减少,使得当期收支不配比,计算的结余就不具备可比性。由于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进行成本核算,就难以对这些非经营性业务进行正确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考核。同时,实际工作中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经常不易明确区分,这使得费用难以合理分摊,造成成本不能准确核算,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国家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因此,笔者建议对事业单位采用统一的权责发生制,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以更有利于节约资金和提高运行效率,同时也更接近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便于实现会计核算的统一和可比。
(二)增加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和低值易耗品科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章中对事业单位会计的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没有明确说明,只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报废、毁损等作了一般性的阐述,而会计制度通用科目中没有折旧这一科目。在实务操作中,事业单位一般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作为净资产的一部分。
例如:某事业单位1999年12月31日用事业经费拨款购入一台精密仪器,价款20000元,使用年限5年,用银行存款支付。
做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同时,增加净资产“固定基金”: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固定基金 20000
在使用期间2000年-2005年每年末账面不做任何调整,2005年底,经申报核准报废,做会计分录 借:固定基金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
然后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为零,而事业支出科目不做任何调整,显然,这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的配比原则,应加以改善。同时,固定基金始终与固定资产原值相对应,由于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比实际净值偏高,所以记录的固定基金也随之偏高。
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还规定:“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可见,同企业会计核算类似,对无形资产的损耗要在受益期内逐渐摊销,那么,对固定资产也就没有理由再“区别对待”了。
笔者认为,固定资产核算方式的改进可以借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折旧基金”科目,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减项,充分体现固定资产净值。购置固定资产时,可直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另外,建议增加“在建工程”和“低值易耗品”科目。
当事业单位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者建造工程类固定资产时,先在“在建工程”中归集相应的成本和支出,待安装完毕或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从计量标准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普遍提高,这种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己经明显偏低。同时,一些单位价值较低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电话机、办公桌椅等,具有明显的低值易耗品特征,要求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建议提高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同时,增加“低值易耗品”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中价值较低、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的用品。
(三)对事业单位结余的改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其中专用基金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住房基金。
如:某事业单位有从事专门业务活动的人员100人,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人均年度预算定额标准350元提取医疗基金35000元。做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35000; 贷:专用基金——医疗基金 35000
我们知道,净资产属于剩余权益,归法人所有,但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属于负债性质,只能用于职工福利医疗等方面。将负债列入净资产核算,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建议取消“专用基金”科目下的“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等科目,将专项资金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上例,提取医疗基金35000元时,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35000 , 贷:其他应付款 35000
发生医疗费支出时(假设一次性用银行存款支付35000元),直接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35000 , 贷:银行存款 35000
(四)对修购基金的建议。现行《事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这使得固定资产价值两次被列入支出:如前所述,购置固定资产时,已经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而此处又一次借记“事业支出”。
因此,建议将计提修购基金列入结余分配中。提取修购基金,实质是将经常性资金转换为一般专用基金,使事业单位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固定资产更新维护的资金来源。因此通过“结余分配”账户提取修购基金,有利于避免现行会计核算中的弊病。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目前事业单位的结余中,仅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均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单位收支差额。所以,结余分配的明细账除所得税外只设“提取专用基金”,不再进行细分。若将修购基金作为结余分配的内容,其明细账的设置需细化,即在“结余分配”总账下的“提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中,再设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一是“福利基金”,二是“修购基金”。[6]在提取修购基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使用修购基金时,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 贷:银行存款
(五)改进接受捐赠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确认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而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入账的计价依据虽然与固定资产相同,但账务处理却是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样是接受捐赠业务,处理方法却存在差异:前者是将接受的捐赠计入净资产,而后者则计入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够严密,不应将接受捐赠的非限定用途财物作为其他收入进行核算。因为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接受捐赠业务不符合事业单位收入的定义。而且,企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事业单位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计入净资产的“固定基金”,为与之统一,建议将非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也归入净资产,计入“事业基金”账户,同样,将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计入“专用基金”账户,以便更好地规范类似业务的核算。
(六)将交纳所得税作为一项支出而不是对结余的分配。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所得税是对事业单位收益的一种分配,按照规定,事业单位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所得税是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而且这种所得税费用观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也更接近于国际上的处理方式。同样,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也是一种支出而不是对收益的分配,会计处理应该与企业保持一致,即:增设“所得税”科目,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七)会计报表中增加现金流量表。目前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用现金流量表动态地反映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作为企业管理部门编制现金预算的依据,已经成为企业的三大会计报表之一;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因此没有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随着事业单位将核算基础改为权责发生制,就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以便动态地反映其未来的现金流量,同时也是与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的需要。
无论从制度规定还是实际职能来看,事业单位实质上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与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在这一过程中,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难免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对其中的缺陷进行改进,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准则制度。
在笔者看来,首先应该从核算基础入手,在实行统一的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先对上文中提到的会计科目的设置、资产的确认核算、报表的设置要求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改进,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整个过程,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也与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核算形成可比性,更快地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7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7
非营利企业会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会计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D922.2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3日
一、当前修订会计法的会计环境
相对上次修订会计法,当前会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交往日趋频繁,我国基本具备了开放性经济体特征,会计作为通用商业语言,保持与国际同步发展;国内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微观主体新兴业务活动层出不穷,为会计实践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国企改革道路任重道远,第一轮市场化并不算彻底,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经营和财务风险较大的问题仍然存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不强,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借助管理会计手段实现企业目标;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起一套适合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预算会计体系势在必行;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引领下,为会计服务创新提供了强大支撑。审视现行会计法,无论从外部环境还是内容条款上看,在法律匹配性、适应性方面都显得颇为苍白、滞后,难以更好规范和指导现阶段会计实务发展需要。会计法作为会计领域根本大法,必须在法律层面吸收近些年国内所有的会计改革实践成果,唯有此才能为实现中国的会计强国梦目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修订会计法的总体指导原则
(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修订不是彻底,原有的法律框架能继承应继续继承;只要以前法制建设形成的成果,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而且可以继续发挥作用的,必须毫无保留的坚持,如会计法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等。
(二)保证法律的适应性。现有会计法成文于转轨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强调中国特色,与国际会计存在较大差异;时移世易,“入世”十多年间,我国迅速成为贸易投资大国,对外经济交往程度空前,会计标准以准则为导向启动趋同计划,国际化建设已走在时代前列,会计法却定格在十多年前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因此,修法首先要改掉部分不合时宜内容,保证法律时代性;如关于“会计制度”的称谓,在会计准则导向下,需要重新表述。
(三)保证法律的完整性。近些年,为适应经济管理形势的需要,在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同时,我国不断推动会计事业改革、创新,积极拓展会计发展空间,丰富会计工作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为防控会计主体运营风险,内部控制得到广泛应用;(2)为提高会计主体经营和服务绩效,管理会计得到空前重视;(3)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预算会计改革拉开帷幕。现行会计法条款偏重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已远远不适应会计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应以此次修法为契机,将预算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内容,在会计法相关章节条款当中予以增补。
(四)保证法律的前瞻性。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时代,对会计组织形式、会计核算方式、会计人员素质、会计服务实现模式、会计信息流程(输入、生产、加工、传输、披露、利用)、会计技术标准以及信息安全、会计档案管理等,都会产生重大变革或提出特殊要求;会计法应着眼长远、兼顾未来变化趋势,能够较好发挥引导、规划、预测和规范的作用,如会计核算云服务软件、会计信息数据仓库、会计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XBRL语言深度运用推广等,都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三、会计法修订的具体内容建议
根据上述四个原则,本次会计法修订内容,笔者建议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修改内容。一是关于“会计制度”的名词表述,应修改为“会计准则”。随着我国准则体系的逐步完善,未来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分别规范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制度作为计划经济和转型时期的会计名词,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关于“会计年度”,应按不同类型核算主体区别对待。营利组织的会计年度,应按照公历年度;预算单位(行政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年度,为避免年初前三个月预算执行陷入无据可依的境地,应该按照人大批复预算后的次月,也就是当年4月至次年3月份,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会计年度;三是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的章节内容,应替换为“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特别规定”。现行会计法出台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当时国企公司化改制尚未收官,兼顾改制已成功或未完成的不同情况,因此采用“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的语言表述。当前,笔者认为采用“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特别规定”比较准确,涵盖了各类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相应会计法第三章内容应重新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