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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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范文1

关键词:博物馆 文物保护 文物管理数字化

博物馆是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文物是博物馆立足的根本,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博物馆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博物馆对文物有着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览,及对社会提供文物资料和研究成果的责任。然而,目前对博物馆文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博物馆文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意识薄弱

管理意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保护文物职责的重视不够。尽管《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正一步步完善,且已相对健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无法发挥应有的约束力。其主要原因是基层政府的实用主义倾向严重,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资金投入过少,且大多都是流于形式。博物馆的投资少,不仅使博物馆没有足够的资金安置文物或是购买保护文物所需的设备,且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很容易造成文物的损坏。

1.2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手段落后的主要表现在管理设备的落后,文物的贮藏和展出对周边环境和设备的要求都比较高。若博物馆没有先进的设备来保证文物周边的环境,如温度、湿度和光线等,文物也很容易遭受损毁。

1.3管理水平低

管理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专业人才的欠缺,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非常高的工作。目前,很多的博物馆,特别是小城镇中的小型博物馆,普遍存在着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博物馆是社会公共场所,是非盈利的机构,经济收入较低,社会保障不足,优秀人才容易流失,这对文物工作的保护十分不利。

2.博物馆文物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博物馆文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解决对策,以便给相关的文物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2.1规范博物馆的基本操作流程,加强管理意识

《文物保护法》对馆藏文物的规定有十一条,但如何来管理这些文物却也只有总体的规定,如 “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而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对于每个博物馆,都应有一套规范的基本操作流程,并根据各馆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博物馆工作的基础,也是博物馆的首要功能,其基本操作流程有:藏品来源、移交入馆、馆内清理、入库、库内整理。

在馆内,通过规范这一基本操作流程,使得馆内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文物管理保护的重要性。除此之外,还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奖惩机制,双管齐下,加强其管理意识。

2.2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算机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充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是改善文物管理的重要途径。

文物的数字化管理主要是建立文物信息的数据化管理体系。利用计算机的各种多媒体技术,把馆藏文物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信息,准确、系统、多角度地进行存储备份,提供准确高效的查询、修改、统计、复制、输出等功能。同时,这也是博物馆实现自动化办公、现代化管理、高效率工作、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的重要举措,是博物馆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数字化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博物馆的科技含量,进一步促进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通过对馆藏文物的数字化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将博物馆的防火、防盗等自动化控制安全报警系统连接起来,合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控制管理体系。此外,还可以将博物馆的信息资源上传到互联网,建立一个网络数字博物馆,以增强博物馆的管理手段。

2.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

文物保护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其受到损害的过程,是一项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在目前人才匮乏的条件下,政府和文物市场开发部门应加强合作,通过政府出政策,市场出资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如此,还应做到既能够吸引人才又能够留住人才,并积极对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尽快达到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此外,还可以采用聘用方式,聘用经验丰富、知识渊博、能力强的人才担任文物保护的重要工作。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不仅能够缓解文物保护人才匮乏的现状,保证博物馆的正常运作,还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提高博物馆的管理水平。

博物馆是非营利的永久机构,发挥着保护和展示文化、社会与自然遗产的功能,是人们精神文化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从博物馆最根本的基本操作流程的工作抓起,努力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利用文物保护数字化的管理系统来增强博物馆的管理手段,通过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已提高博物馆的管理水平,才能在新形势下推动整个博物馆事业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峰、金成光.简析免费开放形势下基层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管理和保护[J].大众文艺:学术版,2011,(11):186-187

[2]张静.浅谈如何做好博物馆文物藏品档案工作[J].档案天地,2011,(4):57-58

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范文2

关键词:文物;保护和利用;解决矛盾;执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6-185-001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做文物保护。目前,县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滞后,现状不容乐观。

一、县区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文物保护现状堪忧,文物管理和利用水平低

1.历史遗存自然损坏严重。由于文物保护经费不足,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短缺,我区一些珍贵历史文化遗存处在自然损坏的状况中,尤其是多数未定级的文化遗存自然损毁现象严重。不少古遗址、古墓葬、石碑等地面文物,由于长时间处在自然界的风雨浸蚀之中,加之未能给予定级,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变得面目全非,极不利于文物保护。

2.库房文物自然毁损不容乐观。由于库房条件差,没有调湿调温设备,使得收藏于其中的古籍字画、古代文书等纸质文物霉变、虫蛀、酸化脆变严重;出土的铁器、青铜器等金属文物出现锈蚀、朽烂现象。没有合适的陈列柜,许多珍贵文物要么简单地挤放在木架上,要么堆积在铁柜里。如果这些情况不尽快改变,祖宗留下的部分珍贵文物将会从我们这一代人手里永远消失。

(二)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文物保护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

一是各级领导重视不够。尽管各级领导都认同“文化是一个城市(地区)的灵魂”、“文物是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是物化的历史,具象的教科书”等观点,但对如何加大对文物遗产的保护力度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文物工作的“五纳入”也只是写在文件上,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实施。各级党委、政府没有形成文物工作的议事机制,只是在遇到文物突发事件后临时开个紧急碰头会,进行一事一议。

二是人民群众认识不深。从1982年10月旧《文物法》颁布实施,到2002年10月新《文物法》颁布实施,直到现在已三十三年之久,但由于宣传的不够,导致广大群众,甚至许多国家工作人员也不甚了解,认识不深,甚而出现盗掘墓葬、破坏古文化遗址、隐匿私藏文物等违反《文物法》规定的事件发生。更为甚者,少数群众对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阻挠、刁难,影响文物工作进度。

(三)文物保护工作体制不健全,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突出

《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然而,实际操作中,许多规划、建设项目,不通知文物部门参加,文物部门甚至连每年有哪些建设项目都不知道。往往只是在建设过程中文物被破坏后,接到群众举报后才知道哪里在进行工程建设。纵然如此,涉及到抢救性发掘经费问题,时常是磨破嘴皮,也很难争取到相关费用,极大地挫伤了文保干部的积极性。

(四)文物保护工作科技含量低,专业干部素质普遍不高

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停留在七八十年代的水平,工具是探铲、铁锹、傻瓜照相机等原始工具。出土的器物用水洗、纸包来进行处理。干部职工很少有机会接受专业培训。工作水平仍停留在经验层面上,缺乏科学依据。理论知识的欠缺导致考古行业的勘探证、发掘证等资质证拥有为零,许多岗位,如鉴定、修复等工作无人能开展。

二、建议及对策

当前县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问题,保护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当代人不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传承保护,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破坏。作为文物工作者应正视现实、冷静应对。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是加强政府主导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撑。通过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对城市化有效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支持,动员并实现多种形式广泛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发展规划体系。二是加大文物保护相关资金投入。三是提高文物管理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物保护及重要性的认识。

2.文物部门适时应变。文物管理和执法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指导下,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主动配合”要求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前头,主动配合城建有关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不要等到出了问题,木已成舟时才去干预。“提前介入”要求文物部门要有一种责任在身、当仁不让的责任感。要针对有些部门对文物法规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将本地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

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范文3

关键词:文物博物馆;管理;措施;问题

文物博物馆是开放的场所,所以如何进行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对于博物馆来说是重要的课题。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只有在整理的过程中,供人们赏鉴的过程中,更加仔细的进行管理,才能避免文物遭受损失。在博物馆的管理中,不仅要注意避免文物的虫蛀、破损等损失,更要注意加强人们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尽可能的保护文物完整性,也让其实现自我价值。

1 文物保护重要性

文化博物馆里陈列的文物都是十分重要的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文物也更加的具有意义,可以让人们对于国家的文化历程更加了解。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人们社会经济在不断进步,相对的,当人们了解了文物的重要性,盗窃手段也在不断跟随着科技在进步,人们在与盗窃者的斗智斗勇中,需要不断跟随科技脚步,加强博物馆管理的技术,并且要提高人们的管理意识,加强政府对于文物保护的注重性,也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也能让文物博物馆的管理技术更加先进。

2 文物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意识薄弱

在很多的文物博物馆中,管理人员对于博物馆管理并不具有积极性,在工作过程中,更多的是按部就班的管理行为,并不会主动提出改进办法,对于文物重要性也并不了解。政府在文物博物馆的管理上,法律法规并不多,相对政策也并不完,对于文物保护方式或有提及,但是对于博物馆管理人员却并未有什么要求,政府对于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薄弱,所以就会造成,博物馆管理人员对于文物管理管理的意识也薄弱。

2.2 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前行,科学技术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在文物博物馆的管理上,管理手段并未做到与时俱进、实时更新。很多博物馆的管理设备依旧是旧设备,导致文物安放的环境并不适合储存文物。落后的管理设施,不能满足文物适应存放的湿度、温度,这样就会对文物造成伤害,损害文物的使用年限。

2.3 管理水平比较低

管理人员自身水平较低,管理设施的落后,都造成博物馆管理水平的地下。在没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博物馆并不能指定适合文物存放的条件。在很多大城市,博物馆的管理水平尚不能达到很高水平,中小城市的博物馆在管理上水平就更加落后。博物馆作为不盈利的公益性单位,并不能为管理人员提供更高工资,就造成了专业人才并不满足薪资待遇,能接受薪资待遇的管理人员却不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也就造成了博物馆的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文物保护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3 提高博物馆文物管理水平的措施

随着人们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针对当前博物馆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还要使工作人员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对管理机制进行优化与完善,还要引进先进的设备,这样才能保证文物展览环境的优质性,才能避免文物受到破坏或者出现破损。

3.1 规范博物馆的基本操作流程,加强管理意识

《文物保护法》对馆藏文物的规定有十一条,但如何来管理这些文物却也只有总体的规定,如“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而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对于每个博物馆,都应有一套规范的基本操作流程,并根据各馆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博物馆工作的基础,也是博物馆的首要功能,其基本操作流程有:藏品来源、移交入馆、馆内清理、入库、库内整理。在馆内,通过规范这一基本操作流程,使得馆内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文物管理保护的重要性。除此之外,还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奖惩机制,双管齐下,加强其管理意识。

3.2 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给博物馆管理也提供了更多的方向,如果可以更好的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引进计算机进行文物管理,可以使文物的整理更加具有规范化,对于文物的管理也能更加具有实时性以及有序性。计算机形成的大的文物资料数据库,可以容纳更多的文物信息,对于文物资料查找也更加便捷,也能增加文物的信息传播性,提高文物资源利用率。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算机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引入先进计算机设备,使管理工作数字化,充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是改善文物管理的重要途径。文物的数字化管理主要是建立文物信息的数据化管理体系。利用计算机的各种多媒体技术,把馆藏文物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信息,准确、系统、多角度地进行存储备份,提供准确高效的查询、修改、统计、复制、输出等功能。

3.3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

管理人员作为博物馆的重要管理人员,承担着文物保护的重要职责,也要负责日常的文物整理、借阅、收集等许多工作,如果管理人员能更好的进行文物的归档整理,借阅传播,就可以让文物的利用率更高,保护程度也会更好。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可以更好的不断提升自己能力,增强文物鉴赏能力,加强文物保护知识,对于博物馆管理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文物保护也有重要价值。

文物保护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其受到损害的过程,是一项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在目前人才匮乏的条件下,政府和文物市场开发部门应加强合作,通过政府出政策,市场出资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如此,还应做到既能够吸引人才又能够留住人才,并积极对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尽快达到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此外,还可以采用聘用方式,聘用经验丰富、知识渊博、能力强的人才担任文物保护的重要工作。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聘用相关专家相结合,不仅能够缓解文物保护人才匮乏的现状,保证博物馆的正常运作,还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提高博物馆的管理水平。

4 结论

文物博物馆的管理相对图书馆管理需要更加谨慎、严格,只有管理人员具有更高的管理意识,管理技术紧随潮流、与时俱进才能让文物博物馆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才更加能保证文物的安全,也能让文物存留时间更长,更加能发挥价值,传播文化历史,也更加有利于建设现代文明。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范文4

*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模大、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是*区至今最彻底的一次文物普查,在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严密有效的组织领导为这次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这次文物普查得到了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在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是历次普查中规模最大、动员和参与人员最多、组织机构最严密的一次普查。我们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在区文化体育局设办公室,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专门召开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动员大会,强调了此次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部门全力配合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区文化体育局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全力推动普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区各部门也相应成立了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区各社区居委会甚至城中村也以文化站(室)为中心,纷纷成立普查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在文物普查期间除有专人陪同普查外,区委、区政府机关领导经常过问文物普查工作,区文化体育局的领导还深入普查一线了解普查进展情况及问题,看望慰问普查队员,各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城中村配合到位,保证了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区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为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我区根据*市文物局的安排部署进行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大大推进了我区文物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保护和建设的矛盾日益凸现,许多尚未发现或未列入保护的文物资源面临着自然或人为破坏的危险。此次的文物普查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在我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保护这些历史遗产,丰富我区城市文化内涵,提高我区城市的文化品味和魅力,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深入宣传,动员广泛,成效显著

广泛深入的宣传,形成了文物保护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文物普查工作得到各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通过大量深入持久的新闻报道,在全社会形成了重视和关心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有效增强了市民保护文物的意识,甚至不少市民也自发加入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纷纷主动报料,提供线索。普查专业人员深入各地现场,带动和影响了当地群众,帮助他们提高辨别文物的能力及保护文物的意识,可见本次普查既是对我区文物的全面普查,也是对文物工作的全面宣传和普及,社会成效相当显著。

四、认真普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

通过地毯式的普查,发现了大量种类丰富、价值较高的文物线索。*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田野用时45天。踏查率均达到100%,圆满完成了*区的文物普查任务。本次文物普查共记录*区文物点243处,复查74处,新发现169处,其中,遵办留养局章程碑的发现,对研究清代社会历史、收养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乌氏家族墓地的发现,为研究清代晚期回汉关系、回族生活、葬俗等,具有一定的意义。庙后街张氏民居的发现,对研究*市民国时期的民居特点、建筑风格等,均有重要价值。

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范文5

1985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1986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包括28项遗产的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1987年长城等6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实现了中国世界遗产零的突破。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拥有33处世界遗产,数量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位居世界第三。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4处(包括1处文化景观)、5处世界自然遗产和4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

近年来,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实行世界遗产全球平衡性战略,世界遗产的申报标准越来越严格,申遗难度越来越大。仅在申报文本报送阶段就有1/3强的提名项目被淘汰,在随后的国际评估、审议中,只有约2/3的项目被通过,也就是说,缔约国每年的申报项目最终通过的不超过40%,能连续几年申报都获成功的国家更是凤毛麟角。今年7月,在立陶宛维尔纽斯召开的第3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是唯一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两个项目同时被列入名录的国家。

在申遗压力与挑战持续增加的同时,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与机遇。20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不断得到加强,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作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认真履行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3年,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委《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2006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11月,文化部第41号部长令颁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也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法规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条例或办法,如《北京市周口店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等。

二、不断健全保护管理机构,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和责任。

在国家层面,形成了与现行行政体制相对应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国家文物局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工作。随着世界文化遗产和混合遗产数量不断增多,2002年,国家文物局专门成立了世界遗产处,负责全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建设部门开展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的业务管理工作。

在地方层面,各省文物、建设等部门也加强了对本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世界遗产所在地政府建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监测等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国家、省、遗产地几个层级的保护管理体系。

三、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统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制定规划是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近几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有:《中国洛阳龙门石窟区规划》、《安阳殷墟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周口店遗址保护规划》等。此外已经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山海关关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等也将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

由于一些早期编制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够完善,近年部分遗产地陆续开展了重修保护规划工作,如《拉萨布达拉宫地区保护及整治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规划》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性详细规划》等。此外,北京故宫、明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嘉峪关长城、秦始皇陵及兵马俑等地已开展保护规划的重修工作。《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工作,已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承担。

四、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摸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近几年,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我国已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了拉萨、北京和苏州等地世界文化遗产的反应性监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部门也加强了对这些遗产地的监测和管理,逐步建立了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体系。《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确定了国家、省、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规范了监测职责、内容和工作程序。

根据《文物保护法》,严格实行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方案报审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项目报批制度,对于未履行程序擅自施工的项目依法责令整改。同时,依据《公约操作指南》,世界文化遗产地重大保护工程项目和缓冲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向世界遗产中心通报,形成了依法管理,责权明晰,突出实效的监测管理模式。

各遗产地因地制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像莫高窟、云冈石窟、龙门石窟、大足石刻等地,采取实时或定期监测手段,实施对文物本体、大气质量、旅游影响、安全、环境和自然灾害监测,并形成了比较丰富的监测报告和相关研究论著。

2006年,国家文物局建立了世界遗产专家咨询制度,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由多学科专家组成,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机制,主要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委派进行世界遗产的反应性监测和不定期巡视,为加强保护管理提出建议。目前,专家委员会承担了重设预备名单的评估和推荐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加大保护修缮力度,使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投入,其中包括故宫、布达拉宫、罗布林卡等重大保护工程项目在内的文物保护投入共约6.4亿元,比“九五”期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49亿元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抢险维修等,其中1亿元专门用于长城的资源调查、抢险维修和重点保护工程。

地方各级政府也在中央财政引导下,不断加大对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越来越有力的经费支撑。2000-2006年,北京市地方财政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投入近2亿元,其中长城3600万元,天坛5000万元,颐和园近7000万元。

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鼓励建立各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目前已有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北京市长城保护基金等。同时,吸引外国基金参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美国盖蒂基金会合作开展了敦煌莫高窟、云冈石窟、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项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日本信托基金合作开展龙门石窟保护工程。

来自多种渠道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修缮、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的开展。实施了故宫、布达拉宫、罗布林卡、云冈石窟、明清帝王陵寝、殷墟和高句丽遗迹等遗产地的文物保护工程,遗产地保护状况得到不断改善,我国无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因保护不利而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六、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能力,在保护中积极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很多遗产地地方政府和管理机构十分重视世界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工作,注重运用先进理念和多种手段营造遗产展示的最佳效果,创造出不少展陈精品服务于观众,充分发挥了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

在强调保护的前提下,遗产地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遗产周边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加了筹措文物保护经费的渠道。故宫、秦兵马俑博物馆等处年门票收入超过1亿元,曲阜三孔、青城山—都江堰年门票收入也分别达到7000余万元。世界遗产对推动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遗产地合理旅游的发展,世界遗产的公众认知度不断提高,增进了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七、开展人才培训,实施中外合作保护项目。

国家文物局已连续举办了3期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一些省级文物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也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各种培训,努力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

中国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已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国际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2004年6月,在苏州成功举办了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2005年10月,在西安举办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暨国际科学研讨会。

2006年10月,ICOMOS国际保护中心在西安成立,中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即将在北京挂牌。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世界文化遗产柬埔寨吴哥窟的保护维修项目。这些合作表明中国正在以积极的势态参与国际事务,扩大国际影响。

八、启动长城保护工程。

2006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5-2014年长城保护工程总体工作方案》,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并组织在河北和甘肃开展长城调查试点工作,完成长城资源调查相关标准和规范课题研究,形成全面开展长城资源调查的指导性文件。与国家测绘局签署协议合作开展长城调查和测绘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即将在全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长城资源调查,争取利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摸清明长城家底。并开展山海关等长城重点地段的抢险维修工程。

九、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档案和资料整理工作。

很多遗产地建立了“四有”档案并通过验收,还建立了监测、修缮等专项档案。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遗产价值,整理出版历史文献、研究成果等,陆续编辑出版了《中美合作保护云冈石窟总结报告》、《云冈石窟“八五”维修保护工程总结报告》、《布达拉宫修缮报告》、《颐和园排云殿-佛香阁-长廊大修实录》等文物保护工程报告。

十、完成重设《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工作。

经过几年努力,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工作,新公布的名单共有35个项目。此次重设预备名单,严格仿照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程序进行,从初选到委托专业评估,到最终评审,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作规程,综合考虑真实性、完整性和平衡性,尤其是突出遗产品类的平衡性。

第二部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遗产保护管理、立法以及保护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设性破坏、过度旅游带来的破坏、保护不当造成的破坏,以及管理不力造成的各类突发事件,仍然不同程度地威胁着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护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文物保护法》虽然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缺少针对性,不同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存在着衔接和协调问题。

体制仍未理顺——我国大多数世界文化遗产集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为一体,由多个部门分割管理,缺少统一的管理机构,缺少行业管理和指导,形成了世界遗产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一些遗产地存在管理层次过低问题。个别世界文化遗产地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管理体制,将文化遗产交由企业承包经营,导致保护存在隐患。

二、一些地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对于开发和利用兴致勃勃,对于保护和管理一味推诿,小修不做,小险不抢,未及时排查隐患,对古建日渐遭到损毁熟视无睹,使得原本极为脆弱的世界遗产更加岌岌可危,令人担忧。同时,在遗产的周边环境保护方面也存在问题,在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三、保护管理经费投入普遍不足。

由于遗产地规模大,实施抢险维修、保护修缮、安防消防等工程项目所需经费数额巨大。尽管中央和地方财政逐年加大了投入力度,但由于未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其他渠道的投入经费不足,因此遗产地保护管理的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根据《文物保护法》,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部分遗产地存在着收入未主要用于遗产保护的问题。

四、存在安全隐患。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着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火灾水患等自然灾害和风化侵蚀、环境污染等使世界遗产变得更加脆弱不堪。另一方面,人为的建设破坏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甚至比前者更为严重。大足石刻两次被盗,武当山遇真宫惨遭大火灭顶之灾,长城遭到开矿、修路等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五、保护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尚需加大,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世界遗产事务进入我国时间不长,相关学科研究开展较晚,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制约了整体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也直接影响到相关人员培训的开展,并影响到遗产地保护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

六、宣传展示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世界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向本国公众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理念是《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但一些遗产地申报成功后,没有认真履行普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宣传的义务。第二,一些遗产地的展览内容陈旧,设计手段落后,展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讲解技巧有待提高。第三,遗产地宣传品存在着品种少、质量差等问题,不适应世界遗产宣传的需要。

第三部分今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文物事业“*”发展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物工作方针,保护为本,管理为重,始终把两者放在首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把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当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水平作为评价地区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内容。清醒认识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传承民族文脉的宝贵载体。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重要意义。在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最佳支撑点,力求保护和发展的双赢,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加大依法保护管理力度和保护规划实施力度。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作为文化部部门规章颁布,有关监测巡视和专家咨询的管理办法也已下发。各级文物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国家文物局将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力争早日出台《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的工作制度、标准、目标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遗产地原有的保护规划已不适用,难以满足保护管理要求,亟待重修完善。今后一段时间,各遗产地应抓紧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全面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遗产的保护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修缮和建设活动,必须依照规划进行。

三、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学科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保护管理的水平。

世界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涉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旅游、景观、法律等多学科,并关涉宣传推广、国际合作、可持续发展等领域。要努力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理念,以此推进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

根据第30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决议,2007年国家文物局将与相关国际组织共同在北京举办东亚地区古代建筑保护修缮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邀请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东方尤其是东亚地区砖木结构古代建筑的保护理念、手段和技术等。在《威尼斯》和《奈良真实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和特性,形成一份融入我们保护理念的纲领性文件,籍此宣传我国“不改变原状”的保护修缮原则,同时也让国际社会真正理解东方古建保护修缮面临的问题和保护理念。

加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力度,利用一切可能的高新技术和科研成果,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科技含量和科研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管机制,尽快建立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体系。

国家文物局在《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程序、职责、内容,规范了监测行为。2007年,还将编制出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技术规范》,并开展建设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体系的相关课题研究,为正式建立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动态监测系统奠定基础。

在实施监测中,要把握几个关键:一是强化世界遗产的本体监测、环境监测、旅游监测、安全监测和自然灾害监测等,保证文物安全,保护环境风貌,倡导负责任的旅游,提高防灾应急能力;二是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利用高新科技成果,提高监测技术含量,确保遗产安全;三是将世界遗产监测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定期向社会公布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结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寻求保护管理与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旅游在带给世界文化遗产地发展机遇和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压力和问题。实现遗产地保护与旅游的协调发展,关键是找准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应该坚持保护为主,探索合理利用,提倡负责任的旅游,寻求保护与旅游的和谐发展。

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和遗产地应采取积极措施,完善遗产地旅游管理规划和应急预案,保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遗产地也可通过丰富展示内容、增加游览线路、实施团体游客预约、限定游客流量、建立网上订票系统等手段测控游客流量,缓解旅游带来的保护管理压力。敦煌莫高窟拟建游客服务中心,内设数字敦煌展示馆,既让游客了解莫高窟的历史、艺术价值,又减少他们在洞窟中的逗留时间。

六、鼓励利用多种渠道筹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在中央财政引导、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的世界文化遗产资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吸收境内外企业、团体、个人捐资赞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遗产保护。同时,鼓励国际各种基金参与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继续支持美国盖蒂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日本信托基金、世界银行等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援助项目。

七、加强多方合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面对目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和协作,共同寻找对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职责,为保护人类最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做出努力。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支持。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促进更多人理解、支持、参与遗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继续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全面参与有关世界遗产的全球战略研究,在国际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在积极引进外国先进保护管理理念、手段和技术的同时,也提供力所能及的、双方互利的国际援助,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目前,国家文物局已开展了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的前期工作,通过组织和参与有关国际协商会议,形成了中国与中亚国家联合申遗的行动纲领,并初步形成了丝绸之路中国段的遗产预备清单,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工作。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水平。

各遗产地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时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机制,根据人员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和系统轮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遗产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九、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彻底扭转“重申报,轻管理”的局面。

今后,各级文物部门要督促各地加大对遗产保护管理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善保护规划。同时,深入挖掘遗产价值,加强监测巡视,按照世界遗产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切实扭转目前存在的“重申报,轻管理”局面,真正保护好弥足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范文6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