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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1
l.先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持有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应当持有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应当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规定:驯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因此,欲开展驯养繁殖大鲵的单位和个人,应先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始饲养,并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养殖场址的选择
选择大鲵驯养场址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2.1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
2.2环境幽静、最好选择在山高、林密、有泉水、溪流的区域。
2.3饲料来源有保证。
2.4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法律意识较强,确保大鲵的生活环境安定。
3.养殖池的建造
大鲵养殖池一般为长方形,面积在70一300m2之间,池深1.5m左右,池壁、池底用水泥抹面,尽量光滑,池底司铺垫10—20em厚的沙卵石.在养殖池的长边用砖石、水泥板建人工洞穴。应将洞穴建宽敞,使大鲵在洞内有回旋余地,易于人工检查大鲵摄食、生长情况为好。一般洞穴规格为长2~4m,宽0.8~1.Om.高O.5m。池边可栽阔叶类乔木遮荫,池水可保持0.3~ O.5m。排、注水方便,最好是自流自排。
4.大鲵种苗的捕捉、收购及运输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捉、杀害野生动物,禁止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捕捉的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收购、利用野生动物,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对于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后方可进行捕捉、收售、运输大鲵苗种。 5.大鲵种苗的投放
由于大鲵有互相残杀的习性,因此,大鲵放养应以相近规格放同一池为好。放养前.可用浓度为1%的紫药水作体表消毒10~20分种,然后放入养殖池中饲养。大鲵放养密度以每公斤大鲵占地0.5~1.Om2为佳。如水源好、饵料丰盛.苗种放养密度可适当大些。
6.科学投喂
大鲵饲料以鲜活小鱼虾、蟹为佳,通过观察,大鲵对泥鳅、青蛙尤为喜食,最简便的投喂方法是在养鲵池中投放鲤、鲫、罗非鱼等繁殖力强的鱼类,并经常补充相当数量的蛙、泥鳅,使大鲵自然捕食。
7.水质调节及疾病防治
大鲵对水质要求较为严格,因此,要经常保持池水清新,透明度高,要及时清除池中大鲵排泄物.还要定期换水。最好设置自动进、排水系统,保持水质良好。,
大鲵在饲养过程中,常见的疾病有口腔溃烂病及皮肤溃烂病,主要是由喂食不健康的青蛙、泥鳅等饵料引起。因此.投喂饵料主要保证饵料鲜活,并在投喂前用食盐水浸泡消毒。鱼病发生后,可用氯霉素软膏涂抹患处,严重的注射庆大霉素可治愈。
8.模拟自然生态环境,解决繁殖难题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2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3
【英文摘要】The wetland ecosystem management is aims at the ecology protection the system compound method utilization, is a realization wetl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ic way. This article elaborated our country wetland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cosystem management survey. Then analyzed the legal matter which in the present wetland management process exists, that proposes the solution wetland protection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关键词】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生态学
【英文关键词】wetland; ecosystem management; ecology
【正文】
湿地是地球上有着多功能的、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2008年7月,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湿地生态系统以承担着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等多项重要职能,成为其中的重要部分。
一、湿地及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一)湿地的概念及功能
1、湿地的概念
国际湿地公约采用广义的湿地定义,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这一定义包含狭义湿地的区域,有利于将狭义湿地及附近的水体、陆地形成一个整体,便于保护和管理。
1994年,《中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议将湿地定义为“处为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一般以低水位时水深2米处为界,并且具有以下特征:①至少周期性的以水生、湿生植物为植物的优势种;②底层土主要是湿土;③在每年的生长季节底层地被淹没4个月以上”。
湿地是一个半开放半封闭的系统。一方面,湿地是一个较独立的生态系统,它有其自身的形成发展和演化规律。另一方面,湿地又不完全独立,它在许多方面依赖于相邻的地景系统,和它们发生物质和能量的交换,也影响邻近系统的活动。具体到其发育史上,湿地源于其它生态系统,又演变成它种生态系统。
2、湿地的主要功能
(1)调蓄水源、净化水源。湿地地区多地势低洼、地域广阔、且与河湖相通,盛水季节可承纳上游或周边来水,蓄洪排涝;枯水季节可向下游或周边地区提供抗旱补给水源;平衡湿地与周边地区地表和地下的水量。湿地中生长、生活着多种多样的植物、微生物和细菌,当湿地水体中被泄入有毒有害的工业、农业或生活废物、污水时,湿地生物对此有较强的过滤作用,使流出湿地的水体水质得到净化。
(2)保存物种、野生动物栖息。湿地环境为多种野生动植物提供了生活、生长的特殊生境,使这些物种能够在不受人为干扰的天然环境中,不改变其基因性状地正常繁延、生存。天然湿地是较少受到人类活动干扰的一块净土,这里不但是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优良场所,而且也是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越冬、觅食、繁殖的场所。目前,世界上许多珍奇鸟类均生活在湿地环境中。
(3)调节气候。湿地水面、土壤和植被的存在,形成了湿地特有的局地小气候。湿地的存在了空气湿度,缩小了湿差,降低了大气的含尘量,可使气候变得湿和、清爽。
(4)水产品养殖。无论是沿海湿地还是内陆湿地,由于入海入湖河流还夹带来大量营养物质,给鱼虾贝等水生动物的生存提供了大量的饵料,因此湿地也就成了水产品养殖的优良场所。
(二)我国湿地的分布情况
我国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分布广。其总面积达6 584万hm ?,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1.9% ,仅次于加拿大、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四位。其中,天然湿地约为2 594万hm ?,包括沼泽地约1 197万hm ?,天然湖泊约9l万hm ?,潮间带滩涂约217万hm ?,浅海水域270万hm ?;人工湿地约4 000万hm ?,包括水库水面约200万hm ? ,稻田约3 800万hm ? 。根据植被和地区差异,我国湿地可分为8个主要区域:东北湿地,华北湿地,长江中下游湿地,杭州湾北滨海湿地,杭州湾南沿海湿地,云贵高原、秦岭以南山地丘陵湿地,蒙新干旱和半干旱湿地,青藏高原高寒湿地。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建有湿地保护区,国家级湿地保护区有300多处。
(三)湿地存在的问题
1、湿地面积日渐萎缩。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我国天然湿地的面积急剧减小,大量天然湿地转变成农用耕地或城市建设用地,削弱了湿地调蓄和缓冲功能,严重助长了洪水泛滥。
2、湿地污染日益加剧。污染使湿地水质变坏、生态系统恶化,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越来越多的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生物将会随着污染的加剧失去生存空间而濒危或灭绝,种群的延续将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湿地污染主要由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油气开发等引起的漏油、溢油事故,以及农药、化肥引起的面源污染等原因所致,且污染日趋严重,尤其在东部沿海、长江中下游湖区、东北油区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的库塘湿地表现得最为明显。
3、人为破坏湿地自然生境。在开发利用湿地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湿地动、植物生存环境被人为改变,使湿地原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有序性被破坏。湿地上游水利工程的建设,特别是大型水库的建设,不仅要淹没数以万计的农田,而且使江河的天然生态系统被打破,导致某些生物丧失其生存场所,濒临灭绝。
4、湿地管理体制混乱。由于国家尚无对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湿地的保护管理、恢复改造、开发利用和执法监督等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因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不同、利益不同而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造成许多部门之间的矛盾,出现问题也难以协调和解决,严重影响了对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5、湿地保护投入不足。资金严重不足是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湿地调查、建设保护区及示范区、污水治理、湿地监测、湿地研究、人员培训、执法能力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由于全国湿地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保护管理工作举步维艰。建国以来,我国湿地保护总投入不足2亿元,目前平均每公顷湿地投入不足5元,地方级湿地保护根本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重地制约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1、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
生态系统管理就是要运用系统工程的手段和人类生态学原理去探讨这类复合生态系统的动力学机制和控制论方法,协调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局部与整体问在时问、空间、数量、结构、序理上复杂的系统耦合关系,促进物质、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技术和自然的充分融合,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生态系统管理的特征
(1)综合性。从管理主体角度看,实行跨部门、跨区域、多元管理主体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合管理方式;从管理方法与手段来看,注重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生态、社会、经济、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因素出发进行有效的管理;调整机制上,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2)区域性。生态系统具有结构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从生态系统的这一特性出发,按照结构和功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管理也是符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宗旨的。在实施生态系统管理时应充分考虑个体生态系统的区域特性,考虑个体生态系统所组成的独特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条件组合,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管理。
(3)灵活性。生态系统管理是一种适应性管理方式。尽管该方法注重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角度进行有效的管理,但也承认各生态系统的个体差异性。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导致生态系统具体形态的多样化,因此,管理计划和方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管理策略能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我国湿地管理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4年制定,199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制定,2002年修正)等多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多部地方法规,以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和《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等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构成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湿地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加强我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2004年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这是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规划》规定:到2030年,我国湿地自然保护区要达到713处,国际重要湿地要达到80处,90% 以上的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完成湿地恢复工程140万hm ?,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建设体系。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实现《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规定的目标并不容易,应针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多方面着手,把湿地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完善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
(一)坚持遵循的原则
1、和谐与平衡原则。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是维持湿地资源与维持依赖于湿地资源的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的一种平衡,即要求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与人类利用的需求相平衡。此外还需要平衡那些来自不同利益集团需求的冲突,也要权衡那些人类和其他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适宜关系的各种供选择的方法。生态的可持续性是以社会的可持续性为前提,生态系统管理只有在人类的福利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因此构建和谐社区,提倡公众参与及合作决策,平衡各方利益是管理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原则。人们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时,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为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使之永远为人类所利用。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造成空前的浩劫。因此在开发和利用湿地资源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湿地的负载能力,使之不致恶化。
3、污染、破坏者负担原则。主要是追究在湿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肇事者的责任,即谁破坏了,污染了湿地,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不能让破坏了湿地资源或者损害了湿地环境的人不受到任何不利的后果。
4、国家干预原则。是指国家为了确保可持续发展的贯彻和实施,利用政策、经济、法律等措施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干预以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目的。包括行政、经济、法律方面。各种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上升为湿地资源保护法的高度上,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而干预和管理就成为法律。为此,国家客观调控原则便成为了一项湿地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二)改进管理方法
1、跨部门管理的方法。通过跨部门管理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也是整合生态系统保护和系统内自然资源利用的必然要求。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的多部门协调机制,以实现保护管理的政令畅通和良性互动,如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中的部门协管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由于湿地生态系统包含水、草场、林木、农田、各种动植物等多种生态要素,根据对湿地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各级林业部门有权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监管执法,水利、草原、农业、环保等部门对湿地生态系统内相关生态要素也有管理职权。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就要建立由林业部门统一协调、各主管机关共同管理的机制。
2、跨行政区域管理的方法。通过跨行政区域管理来保护生态系统,是生态系统结构多样性和功能多元性的要求,也是整合生态系统保护和区域综合管理的体现。要根据政治体制、区域政府行政能力、文化历史背景、资源习惯利用方式和传统管理模式等多种因素做循序渐进的机制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政策的安排,上一级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协调机构安排,以及区域政府之问长期或短期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安排。
3、科学研究与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方法。现代自然科学研究为生态系统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技术、理论基础,也为生态系统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切实的方法论指导。生态系统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活动,其终极目标也是为了实现与自然生态规律的协调一致。清洁生产、功能区划等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的现代生态系统管理制度则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因此,只有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生态系统管理制度才是最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
4、行政手段、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相结合,侧重公众参与的方法。行政手段、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相结合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方法。在传统的资源管理方式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起主导作用。但是,在经济、社会、环境管理活动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公众参与的方式是社会法部门兴起与社会调整机制变革的重要产物,对于克服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缺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在现代生态系统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方式也是现代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体现,将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
(三)健全法律体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上,借鉴有关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套完善的经验,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配套拓展。行政法方面,制定全国湿地保护条例和各地方湿地保护条例,要改造与完善一个当前的生态管理行政系统以适应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需要,强化行政机构的环境管理职权和责任,强化环境行政行为合法化的司法审查。通过对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最终形成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为补充的完备法律体系。这样才能有效改变环境保护法力不从心的局面,保证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王小钢 《湿地保护立法历史评估、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2.焦盛荣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
3.可华明 《我国的湿地》 地理教学,2002(1):6—7
4.印红 《对我国湿地保护问题的思考》 湿地科学,2003(1):68—72
5.陈洁 《典型国家的草地生态系统管理经验》 世界农业,2007(5)
6.林群、张守攻、江泽平、雷静品 《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研究概述》 世界林业研究,2007(4):3—8
7.王凤远 《对建立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7(9):95—96
8.蔡守秋 《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4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主义 动物权利论 民事主体 新人文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生态环境的恶化是现今人类极为关注的问题,人在经历了掠夺性的发展后开始尝到大自然的报复。于是人们开始反思,人怎么了,大自然与人的关系为什么会这样,罗尔斯顿认为,这是因为传统的哲学从人出发,只关注人的价值、不承认自然界的价值,但在事实上人类没有创造荒野反而是荒野创造了人类,自然界才是生命之源、价值之源,因此主张“哲学走向荒野”[1],这种思潮影响到德国法学家对实施了近百年的《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德国民法典》第90条原规定是:“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照此解释,动物作为一种有体物,当然属于民法典“物”的范畴,[2]而动物保护者们的攻击,使该条文增添了“动物不是物”一语,从而引发了动物民事法律地位的讨论,有学者甚至直接提出要给予动物以主体地位,这使得民事主体法不得不面临一个世纪问题,主体要不要向大自然扩展,是不是要向生态伦理一样突出“人类中心”主义,让民法也走向荒野?
二、伦理学分析:“人类中心”还是“非人类中心”
“人类中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把人视为宇宙的中心事实或最后目的,二是指按照人类的价值观来考虑宇宙间所有事物的思维方式[3].在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并没有一定精确的定义,作为一个庞大的学派和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主潮,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点是:“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价值观,是人类为了寻找、确立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优越地位,维护自身利益而在历史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假设,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处于主导地位。人类的主体地位,意味着人类拥有运用理性的力量和科学技术的手段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理想的能力。[4]
人类中心主义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基督教,按《创世纪》中的记载是上帝给予人统治整个世界的权力(Genesis1:26-28),而其本体论与宣称“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的笛卡尔所主张主客二分以及机械论世界观密切相关,笛卡尔认为,物质与精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彼此不可还原的实体,物质与精神的运动各自遵循根本不同的规律。与此相应,世界被划分为主体与客体,只有人才是主体,非人的一切都没有主体性,世界是一部巨大的机器,自然界一切都是可供人类发展经济的资源,人类尽可以利用它们,仅当它们能为人类所用时,才可以说它们有价值。最早质疑这位近代哲学之父观点的当推斯宾诺莎,他反对笛卡尔人类中心主义是因为他坚持泛神论的思想,他认为,所有存在物或客体都是上帝创造的同一种物质存在的暂时表现,人死后,融为土壤,帮助植物生长,植物又给食草动物食物、食草动物又会被食肉动物或人吃掉,这样主客体之间存在着极其紧密的联系,而不应该绝对的划分开。到19世纪,亨利。大卫。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宣称:没有任何理由崇拜人类,要研究如何忘掉人类,要接受宇宙的更为宽广的视角[5].这种思想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明显和环境运动的兴起而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同,这样形成了与人类中心主义对应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思潮,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把伦理学的视野从人扩大到一切生命和自然界,他们认为生命和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还应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主体所追求或趋附的不作为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的目的,因此人应当关怀它周围的所有人和所有生物的生命,给予所有生物以道德的关心,赋予生物以道德主体的地位。
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中,有动物权利主义、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论之分。三者所主张的道德主体范围依次扩大,一般认为,促使人类思考动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主要来源于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主义和以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主义。辛格(P. Singer)是澳大利亚哲学家,他在《动物解放》一书中提出,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所有动物跟人一样,都有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在这方面,人类与动物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所谓分明的分界线,在动物身上做实验并吞食它们的肌肉是我们社会中的物种歧视主义的两种主要形式。如果我们从动物的角度来反思,就会发现,我们是靠牺牲动物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利的团体的成员。雷根(T. Regan)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他认为动物也拥有“天赋价值”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动物缺乏人所拥有的许多能力,但许多人,如幼童、弱智、植物人也没有这种能力,而我们并不认为这些人就拥有比其他人更少的天赋价值和更少的获得尊重的权利因此动物权利主义主张将人类伦理范围扩张到动物,将动物纳入道德主体的范畴。
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建立在边沁的功利主义论的哲学基础之上,在功利主义看来,快乐是一种内在的善,痛苦是一种内在的恶;凡带来快乐的就是道德的,凡带来痛苦的都是不道德的。在计算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时,应考虑到该行为所影响的所有成员的个体利益。这样,具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物至少拥有一种利益、体验愉快、避免痛苦,如果我们既不想违背平等原则,也不想违背功利原理,那么就必须把动物苦乐利益也计算在道德因素之内。而康德的道义论则是雷根等人立论的基础,在雷根看来,人们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动物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都源于一种“天赋价值”,即具有这种价值的存在物必须被当作一个目的本身而非工具或手段来对待。而人拥有天赋价值的根据是人是生命的主体,雷根罗列了成为“生命主体”的条件:拥有期望、拥有感觉、记忆、拥有情感生活、拥有偏好、拥有实现能力、拥有心理同一性和个体幸福状态[6].并指出这些特征动物也是具有的,因此决定了人类不仅仅把它们当做一种能促进其福利的工具来对待,而必须以一种尊重它们天赋价值方式对待它们。[7]
强调动物权利乃至大自然权利出发点是为了分析解决当前日益恶化的环境,因此,非人类中主义者认为:环境危机从根本上是一种评价危机,即人类中心主义之世界图景的一种危机。[8]但是它无法解释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比我们更尊崇大自然神力的原始群落,他们没有受到过近现代工业的影响,但它们仍然过度放牧、烧荒造田,更不用说狩猎捕鱼,因为在他们看来,把人之间的平等原则延伸到大自然中,必然会导致人类文明的终结,因为人类必须依靠自然提供的服务才能得以生存,人类必须依靠牺牲其它动物的生命才能保全自己的生命,这一矛盾是人作为人无法避免的,而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应遭到非议。的从认识论角度讲,人类是世间万物逻辑的起点,人类主体也是判定一切自然物存在价值的唯一标准,在人类出现之前,大自然无好坏之分,人类消灭之后,情况也如此,只有凭借能够做出价值判断的人类,世界才有了好坏之分。[9]以主客主相关的多极主体思维来看待动物权利论的观点就更容易发现其本身的缺陷了,功利论者强调动物的痛苦,但我们分析下来,不过是人感觉到的动物的痛苦,动物的苦乐也无外是人类以自身的好恶习价值标准给动物界定的苦乐,正如生物学家托马斯所说:“我们不能认为,野地里一只孤零零的蚂蚁有任何心事,实际上,它只有少数几根由纤维连在一起的神经元,它不可能被想象为拥有心灵,更谈不上思想,它倒象一段长着腿的神经节。”[10]
我们强调,价值概念是一个关系范畴,否认动物具有内在价值,并不等于否认动物具有价值,自然是人类生存于其中且永远不能离开的客观环境,自然物、包括动物不仅仅是人类物质生活的材料对象,它也是人类周围有机环境的组成部分,也即是说,自然事物因其能够起到维持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这样,我们提倡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其根本点是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的,而以这种出发点的思考不应该超越人作为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地位,人也不可能将自身的价值标准强加在动物身上,而代替其建立起价值的判断。动物不享有内在价值,也就不可能做为伦理学上的道德主体。
三、民法学分析:主体扩展的界限
在漫长的民法发展史之中,动物并不是一直都处于“物”的位置,在古代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动物曾经作为过法律的主体,例如猫在古埃及,白象在暹罗(今泰国),它们因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而成为法律主体,也有动物因为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而成为法律主体,如在古犹太和古希腊,将动物视为义务主体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中世纪,那时,动物可以被法院传唤、被逮捕、被投入监狱。[11]
这似乎可以映证法律上的人不过是一种法律的拟制,法律上的人不必是有生命意志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只要有资格享有民力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可资格成为法律上的人,而这种赋予性(或者说承认性)的主体法制度是随着法律的发展和人的解放而不断扩展和补充的。
在古罗马早期的法律中,家庭是国家最基础的单位,一个家族的首领具有宗法权,只有“家父”才能做为家庭代表在法律形式上承受主体身分,在家父之下的家子,包括妇女、弃属、奴隶对外都没有主体身份,梅因将这种状态称之为“人格统一”[12].但这反映出的,是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中,只有极少数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这一基本现实。随着罗马家族的分裂、家庭的分裂、个人的独立性最终在法律上得以确定,到了共和国和帝政初年,男性家属开始普通享有公权和财产权的主体资格,妇女、拉丁人也可享有部分权利,公元212年,罗马境内的居民都可取得市民地位,主体范围扩及全部自由人,奴隶也开始享有部分的财产。[13]
实现民事主体扩展是第一个里程碑是奴隶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罗马法上的奴隶主要是以出生、战役和债务三种形式产生。在早期,罗马法允许被自愿解放的奴隶成为自由人,并所赋予其主体地位,到《法国民法典》,其第8条直接宣告: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至此,以个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予以确立,在民事主体扩展过程中,所有生物意义上的人都允许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民事主体实现由部分人到全部人的扩展。
民事主体扩展的第二步是法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最早在罗马法中,各种宗教组织,如城邦、市镇、僧侣会、殡仪会,一开始就促使罗马人团体实体化的思维,不同程度承认它们得为特定权利的主体。[14]如承认市镇人、移民区人,尤其是为开矿、采盐、承包公共捐税而组建的商业团体的蓬勃发展,马可。奥勒留第一次赋予团体以解放奴隶的权利,并有对遗赠的接受权。到后来,随着罗马国家对基督教的尊崇,罗马法开始承认教会、修道院的主体性。到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认可了商业组织具主体身分,《德国民法典》则创立了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概念,符合法律规定的团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成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使得法人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进行民事活动,形成了主体制度的二元结构,将法人也纳入了法律意义上的人,使民事主体由全部人向拟制人扩展。
这两步重要的扩展使人们对民事主体制度的拟制性给予了更高的重现,既然不是人的法人可以因为社会需要而被拟制为法律上的人,那么为了环境和人类发展的需要,是否也应该把动物拟制为法律上的人而赋予其主体地位呢。
对动物成为法律的主体的设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要求给予动物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因为其行为能力的欠缺问题,可以通过监护制度来补救,例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15]一种观点认为若为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一下给予它们完全的法律人格,那也无异于束手自杀。这意味着,虽然赋予生态、环境、自然以法律人格,也只能是准主体资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即应赋予动物以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16]
无论怎样设计动物的主体地位在实践操作和法理上都是经不足已推敲的。将动物赋予完全主体地位,必然需要配以监护或制度,那么,谁有资格监护动物,父母监护子女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某人监护某动物的依据是什么?动物的数量种类上众多,不同的动物是不是要由不同人,这样的以什么令他人相信是有权而不是无权,是不是还要为这种代表监护专门设置一个机构,在现实中人类是否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成本。而所谓的有限主体,是指动物只享有生存权之类的自然权利,不享有选举权之类的政治权利,而且家禽家畜不能成为主体,主体只针对野生动物、宠物,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一切将动物纳入主体,那就必须按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规范,人格独立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吃的鸡与野生的鸡本质上都是动物,为什么前者没有生命权而后者有?成为民事主体还要求承担民事义务,一只老虎伤害了另一只老虎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是赔礼道歉还是赔偿损失。
这些看似荒唐的情况却的确是动物成为法律主体要引发的种种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动物主体论者单方面强调动物权利而忽略了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也只能是人的法律这一基本前提,法律是人的法律,是人根据自然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制定的一种秩序,法律无论如何发展都无法超越人的范围,主体不断扩展的实质也只是人的不断解放,奴隶之所以成为主体,是因为奴隶是人,法人之所以成为主体,是因为法人由人组成,法人的意识以法人内部自然人意识为基础,法人制度是一层可以被“撩开的面纱”。一旦这种扩展突破了人的范围,那么主体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即使从动物权利论角度讲,将人类自己设计的一套以实现人类自身幸福为目的的法律“强加”到动物身上,本身就是对动物权利的漠视,在动物根本不可能平等的参与到与人类活动中而共同作为法律主体、产生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象征性赋予其以主体地位,对动物没有任何的满足,满足的只是人类自己虚伪的同情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