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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范文1
一、对外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总体方面和具体核算方面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总体性问题:纵向视角的分析
现行《准则》和《制度》是1997年颁布,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业务具有规模小、比重低和形式单一等特点,因此,会计规则中对于这类业务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总体来看,《准则》和《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核算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单一的列举方式:未完全涵盖事业单位的多种投资形式
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面,《准则》和《制度》采用列举的方式,按照投资的形式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在此基础上按照货币、材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种投资品形式,列举了以每种投资品进行投资时的账务处理方式。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的投资品和投资形式也进一步增加,这种列举方式无法涵盖所有投资形式的缺点就凸显了出来,这导致制度规定无法跟上经济实践的变革,只能亦步亦趋地进行被动补充。
2.简化的科目设定:未满足实际核算需要
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仅在《制度》中规定:“对外投资”科目用以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损失),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科目予以核算,仅将其作为“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的一个明细项;对于备抵科目,《准则》和《制度》中并没有提及。这种简化的做法符合当时对外投资业务在事业单位整体业务中所占比重不高、方式较为单一的实际,但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造成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口径偏粗、无法细化的问题。
3.简单的处理方式:未详细规定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减值的处理
从性质上来讲,事业单位是要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其投资品也多为自己的产品—技术、服务等,即:投资多为非货币投资形式。因为非货币性投资品的计价会有成本价、市场价和合同确认价等多种形式,这些价格与对外投资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就出现了非货币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问题。对于这种评估价值差异,《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对于投资品账面价值与评估确认价之间的差额,《制度》规定:对于以无形资产、材料对外投资的,对于评估增减值,分别在投资当期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对于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求在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面价值的同时,将评估增减值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这种规定是建立在合同确认价与市场价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的,仅仅将公允价值等同于合同确认价。但是,一旦事业单位和被投资方出现“合谋”,导致合同确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就会出现严重的会计计量问题。
4.静态的计量手段:无法反映投资价值变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形式和渠道日趋多样化,随之而来的就是投资在持有期间价值的频繁变动,对于这类问题,《准则》和《制度》没有进行相关规定,这导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长期偏离市场价值。
除此以外,在当前形势下,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也不全是货币形式,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材料等多种非货币形式,那么,对于这部分非货币形式的投资的收回,事业单位应以何种价值入账,现行制度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在具体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横向视角的分析
事业单位现行的《准则》和《制度》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的规定是按照投资品类别进行规范的,在相关规定中,对于每种投资品形式的投资,《准则》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货币形式投资:对外币形式的投资存在制度真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事业单位也和企业一样越来越多地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活动,对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多。这样,以外币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也就越来越频繁了,因此,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折算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对外币值不稳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但制度对于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以何时、何种汇率进行折算等问题,却没有相关规定,出现了制度约束的真空地带。
2.材料形式投资:不同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规定迥异
《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规定是将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并按照销售价(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同时,《制度》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种规定虽然也将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但是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却按照账面价值计算了增值税,没有按照销售价值计算。显然,这种规定与对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按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的规定不相一致。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范文2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对策
一、固定资产购入会计处理
外购固定资产,是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来源。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则应分别按资金来源借记“专用基金”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上述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既繁琐又令人难以理解,主要问题是:
(一)事业单位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全部支出列作当期支出,显然违背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原则,导致不同会计期间事业支出高低悬殊,影响了事业支出的考核与分析。
(二)购入固定资产,应该是在减少银行存款的同时增加固定资产,而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分录却是在减少存款的同时,减少了专用基金,前后两笔分录缺乏内在联系,难以直观、充分地表达所要反映的“外购固定资产”这一经济业务内容。
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再是财政拨款这一单一渠道,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没有必要单独反映。因此,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入固定资产,直接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既简捷清晰,又使其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
二、在建工程会计处理
各单位所需固定资产,除了外购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自有人力、物力自行建造,即称之为在建工程。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未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基建业务的核算。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游离于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之外,先由建设单位完成基本建设业务,项目竣工决算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另设基建会计账户进行反映,这种分离的核算方式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一)事业核算体系之外,另设一套基建帐并出具相应的财务报告,既增加了核算工作量,又使单位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二)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业务核算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使其核算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一些单位乘机把一些超预算,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也在基建账户中列支,把一些收入存入基建账户,设立“小金库”,逃避纳税等。
对策: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基建业务的核算与管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改良、装修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待工程完工后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这既能满足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又能保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完整性。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使用时间长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一些后续支出,这在会计上产生了如何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处理以能否流入企业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为判断依据,规定只有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支出才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余支出则确认为费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没有具体的表述,仅规定了固定资产修缮,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对于大型修缮,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修缮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如下问题:
(一)一般修缮与大型修缮很难划分界限,结果导致各单位列支随意化,违背了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二)大型修缮从修购基金中列支,势必导致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不足,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大型修缮从修缮基金中列支,还会导致少列费用,虚增结余。
对策:建议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改良、装修等支出统称为“后续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标准,划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线,并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发生时通过“在建工程”进行归集,完工时再转结“固定资产”科目。
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期,按照确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计提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和补偿过程,它不仅涉及产品(劳务)成本计算,而且涉及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确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而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计提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大型修缮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是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计提折旧来实现的。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存在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按历史成本原则反映其购置时的价值,没有反映其净值,体现不出现有的生产能力,而且事业单位普遍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致使一些失去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仍保留在账面上,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二)事业单位日常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固定资产的损耗,而事业单位由于不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结果是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盈余。
(三)修购基金不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而是按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而收入的多少与固定资产的损耗并不存在比例关系,所以修购基金多少并不能如实地反应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计提修购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对策: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建议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建议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外投资是通过“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进行核算的,当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账务处理如下:按投出固定资产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从固定资产投资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一)投资成本确认标准不科学。事业单位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或合同协议价确认投资成本价,而不是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加上有关税费,这样容易造成同一项业务在不同单位会计计量口径不同,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
(二)核算项目不完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只简单设置了“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两个科目,无法提供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互关系、投资损益等信息,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固定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但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会计处理所提供的信息是“对外投资”增加的同时“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增加,看不出对外投资的来源是固定资产,而事实上固定资产的增减不一定同单位的净资产发生联系,更无法做到一一对应。
对策: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前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建立折旧制度的设想,建议取消“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改为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样既保持了账户的对应关系,又与企业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范文3
关键词:公路资产;公路养护;内部会计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076-02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二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国家为公路养护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形成了数额巨大的的公路行业资产。随着公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在改革中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是公路部门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单位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亦可防范和发现单位内部和外部的欺诈行为,因此,必须从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入手,来逐步完善公路部门内部控制体系。
一、公路部门资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虽然目前公路部门貌似“家大业大”,但潜在的问题也很多,表现在:
(一)债权真实性不高,烂账、呆账、坏账较多。造成此现状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核销。改革初期的各种投资款项全部挂在往来账上,尤其是异地投资由于政策等原因无法清理导致现任财务人员不能“销账”。某一公路企业账上挂有应收广州珠海某单位100多万元,实为1992年单位挪款炒地皮。二是公路体制改革造成内部各单位之间往来账无法核对查清。2000年左右,公路体制改革尝试管养分离,各级公路部门分离二级机构,财务也实行分级核算,但是由于管理模式不成熟,资金往来之间的性质含糊不清,各财务机构对往来的处理在定性及时间上不一致,造成双方金额出入很大,核对困难。三是工程结算不及时,造成预付款较多。主要表现在工程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滞后,负责人随意乱签字预付,造成预付款超过工程款,施工单位钱一到手,就不积极配合单位开票报账。有些公路部门竟然现在还挂着90年代初的工程预付款几百万元。目前,公路部门大部分项目对预付款、应收款项的管理与其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造成预付款、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二)存货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造成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有待评估,损失较大。存货问题常常是陷入经营困境企业的众弊之源。在公路部门则主要体现在公路项目管理上,存货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在物资采购和付款方之间,关系不协调、责任不明确; 在采购计划、价格比较、质量管理、票据审核及付款等环节上出现混乱; 物资采购环节、验收入库环节、领用环节之间没有有效的控制、监督和考核措施,造成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成本上升。同时,单位管理中现时的成本管理不是全面的、系统的,计价核算采取多种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账实不符,随意性大,水分多,不定时盘盈盘亏,致使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对外投资核算没有到位。公路部门的对外投资主要表现在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公路部门对外投资项目主要存在:1.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一旦机构改制、人员变动等原因,对这部分投资失去控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对外投资核算不清晰,未列入单位的资产总额。公路部门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应设置“对外投资”会计科目,但部分单位的对外投资记入“其他应收款”、就不能反映单位真实的对外投资和资产组成情况。3.存在各种舞弊现象。个别对外投资项目中存在隐匿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体外循环、小集体和个人占有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通过借款转移投资、改制时低估资产等舞弊现象。
(四)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制度不全, 执行不力,固定资产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账卡不符,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提前报废以及由于购置价高质次而不用而造成国有资产管理费用过高,闲置贬值。甚至某些人利用公路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随意处置,趁机侵吞、挥霍国家财产,酿成经济犯罪。
(五)无形资产管理忽略造成流失严重。公路无形国有资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主要包括公路的特许经营权,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公路桥梁冠名权等。传统公路资产仅以公路的养护、路政管理的形式体现公路实物形态的管理,而利用会计方法对公路无形路产进行核算反映在公路养护会计上基本为一片空白,没有将公路无形资产以价值量的形式反映出来,导致管理没有到位,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二、公路部门资产内部会计控制改善
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内部控制,它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通过会计工作及利用会计信息对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从2001 年开始,为贯彻执行新《会计法》,财政部相继颁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内部会计控制,为公路部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可操作性规范。因此,笔者认为,公路部门应结合公路部门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改善内部会计控制:
(一)债权的内部控制改善方案
一是加强债权的事前控制。相关责任部门要对所签合同的条款认真审核,尤其是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应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的进度由工程部门出具工程完成计量清单后按比例付款,并预留好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确保债权入账的准确性。财务部门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债权,并保证债权款项记录及时、认真。三是加强对债权的日常管理及定期分析。财务部门对单位债权状况作为每季度经济活动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并定期向债权对方单位寄送对帐单,以确保双方在应付帐款数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认可一致。四是建立债权清理责任制,实行债权清理责任追究制度。按谁挂账谁清账的原则,保证应收款项及时收回,对超过三年无法收回而形成坏账的其他债权,应查明坏帐产生的原因,分别追究经办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存货的内部控制改善方案
存货的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单位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的运营效率。因此,存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关键是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包括:存货入库和出库的经办人应与审批人相分离;实物的验收保管应与采购、记录相分离;负责审批发料的岗位应与存货保管岗位相分离;存货的盘点应由保管、记账以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同时,完善对存货入库及仓储以及存货的领用、发出与处置控制。财务部门应会同仓储部门定期组织对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盘点,清点数量或测算实际数量,检查,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的改善方案
固定资产的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地保存和使用,价值得到公允反映。要完善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一是严把设备购置关。购置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必须事前申请,不得越级审批权限,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实行领导集体决策。二是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分别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残值等相关资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做到账卡相符。三是建立固定资产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四是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将资产物资与固定资产卡片逐一核对、清点,填写盘点表,并将清查盘点结果上报财务部。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四)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的改善方案
对外投资是属于资产管理的一部分。公路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的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严格执行报批原则。公路部门的投资资金大都属国有性质,因此,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职务分离制度才能进行。二是要坚持评估原则。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计价的,一开始不是为对外投资而购买且在事业单位滞留了一段时间,以历史成本作为对外投资的计价是行不通的,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其价值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三是对外投资的计价、反映的控制。公路部门应按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与计量,并恰当在报表中予以反映,以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并根据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登记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账,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范文4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2007年1月1日,兴业公司以一处房产和一件旧设备共200万元向利仁公司投资(二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占乙公司60%的股权,投资时利仁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4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该房产的账面原价为8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万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公允价值为7600万元。旧设备的原值2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
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累计折旧52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贷:固定资产82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8400万元(14000×60%)贷:固定资产清理7500万元资本公积900万元。
税务处理:1.可能涉及的流转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上例属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营业税。
增值税:以设备等动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骍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所以,该旧设备售价小于原值,不征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3.纳税调整以上会计处理未涉及任何损益类科目,对于转出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应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600-7300-200)+(200-200)=100(万元),纳税申报时该笔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成本为付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营业外收支中。
例2:兴业公司2007年4月1日与利仁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兴业公司和利仁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兴业公司以自产产品(非应税消费品)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利仁公司股权,兴业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账面成本为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承担归还贷款义务为200万元。
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于库存商品的视同销售,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785万元(500+85+200)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贷:库存商品400万元。
税务处理:1.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涉及的所得税。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纳税调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以存货投资,财税差异为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如果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与税法基本一致,没有任何财税差异。
例3:接例2,如果兴业公司和利仁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投资时利仁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投资时兴业公司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万元。
兴业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700万元(1000×70%)
资本公积85万元
贷:短期借款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范文5
(一)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大导致数据统计不准确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这是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的,目前来看已明显偏低。但在国家未出台新标准前,必须按照此标准认定,造成了单位大量的办公桌椅等简易设备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从而导致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大,增加了固定资产数据统计的不准确性。
(二)固定资产未涉及损耗问题导致账面虚增、账实不符如事业单位甲1997年1月1日购入设备一台,价值2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
(1)该事业单位在1997年1月1日应做如下分录:
借:事业支出――公用支出(设备购置费) 2000000
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公务费 2000000
同时做增加资产分录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固定基金 2000000
(2)在2006年12月31日,申报上级请求核准报废,批准后做如下分录:
借:固定基金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甲单位在1997-2005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固定资产和权益类的固定基金数值虽然相等(均为200万元),但随着设备在使用期间发生磨损,1997年底与2005年底设备净值肯定不同。而资产账面价值均为200万元,2006年底即核销为0,这就使得1997-2005年固定资产的价值虚增。2005-2006年底,固定资产数值相差200万元,数值变化巨大。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账面固定资产都存在账面虚增、账实不符的问题。
(三)修购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修购基金不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而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收入的多少与固定资产的损耗并不存在比例关系,所以修购基金的多少并不能如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它不像折旧的提取与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年限相配比。从这个角度来说,计提修购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如果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一方面会造成资产负债表在任何时点只反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原始价值,虚增了在其报废之前各个会计期间的资产和净资产总量;同时不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以及国有资产的减值无法得以反映。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各会计期间成本低估,结余虚增,最终会导致收支表提供的结余信息失真。
(四)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核算与实际情况不符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五)现有制度和规定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不准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上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但其账户的对应关系与其他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账户对应关系(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金”)不同,难以按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一次性计价入账。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租金分期支付,固定基金随着租金的支付而相应增加,不同于固定资产按协议价一次性入账,并且每期支付的租金中仅包括了固定资产买价的分期付款部分、出租企业垫付资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时收取的手续费等,而不包括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因此,“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科目的金额不相等,虚减了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基金。
(六)固定资产使用报废无法正确反映清理后的净损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如事业单位乙经批准报废复印机1台,复印机的账面原值为1万元,共支付清理费用100元,残料收入200元。
乙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
(1)经批准报废复印机
借:固定基金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13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
(3)取得残料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200
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昂贵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不明确,由此造成报废的随意性较大。而对于大型、精密、昂贵的设备、仪器,由于报废手续过于繁杂,无法做到及时报废,也会造成会计上不能及时核算固定资产残值。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建议
(一)适当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相关规定,如桌椅等办公用品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参照物价上涨水平,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
(二)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建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借鉴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通过事业收入补偿。购置固定资产时不必按资金来源列支,可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选择适当的折旧计算方法,事业单位可采用直线法),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还以事业单位甲为例,假设每年年末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做如下分录:
(1)1997年1月1日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1997年12月31日计提当年折旧:
借:事业支出――折旧费 2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3)1998年至2005年每年计提折旧:
借:事业支出――折旧费 2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4)2006年年末经上级批准报废时:
借: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借鉴企业会计处理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改为: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这样既保持了账户的对应关系,又与企业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
(四)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增设“在建工程”科目作为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除外购形成外,也经常出现利用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的情况,对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实际成本支出也应做为单位资金支出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把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真正反映自行建造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新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在“事业基金”科目中增设“固定资产拨款转入”、“固定资产投资转入”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由财政或上级拨人专款、接受外单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范文6
资金监管
(一)筹资,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资产监督
(一)损失的核销、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
企业损失的核销方法、外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须经特派员审批;财务管理制度的变更,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清,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经监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担保,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借贷款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金额,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5%时,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时,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应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时,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对外投资,全资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控股企业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
各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损失及固定资产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员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全资企业还需由主管财政机关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成本费用的监管
(一)业务招待费,监督企业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企业制定的有关业务招待费开支办法和标准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递延资产,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递延资产,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市监管机构同意,全资企业还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三)固定资产竣工入账,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需报特派员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被监管企业应严格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准确核算利润,按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监管机构对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报告的监管
企业应按月、季和年度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还应同时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