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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设施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电力电缆;运行;外力破坏;防护措施
在电力电缆运行的过程中,外力短路破坏的防护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在当前,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规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也不是很健全,很多地方的建设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外力破坏也是电缆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威胁因素,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电缆的安全运行。
1.原因分析
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在所有的电力故障当中,有将近一半的故障都是由于电力电缆外力破坏导致的,在设备故障中,超过80%的故障都是因为外力破坏产生的,由于这些现象产生的经济损失近千万。
电力电缆外力破坏的原因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市政施工中,人们的安全意识相对比较差,为了能够加快施工的速度,不惜不按照相关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在没有进行人工试挖的时候同时也没有深度的去探索深坑的情况下,擅自就是用大型的机械钻孔。其次是监理人员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在工程中每一个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都不是很好,在工作的过程中,安全责任措施并不是十分到位,同时也没有将这一制度切实的落实下去。最后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设计和拆迁同时进行,这样就会使得管线的施工措施和相关的信息也相对比较落后,所以不能很好的和设计相协调。
2.防范措施
2.1加大巡查的频度
在近几年的电缆运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对110kV以上的电缆进行了定期的巡查,巡查的时间间隔一般都在一个月左右,在重大节日可以适当的增加巡查的次数。在外力破坏比较容易发生的地区要加大巡查的力度,同时还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对设备和电缆进行全天的监护,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电缆的正常运行。
2.2参与有关管线的协调会议
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工程管线的建设会议对超高压电缆的施工情况以及具体的电缆数量进行详细的汇报,同时也应该对电缆正常运行的重要意义予以充分的介绍。
2.3实施危险点控制方案
在容易发生外力破坏的地点要定时、定人的做好巡查和控制方案,在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轮流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在一天的时间里对电缆的运行状况都能够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要在布线相对比较密集的地方设置临时的值班室,保证护线工作的顺利展开。
2.4实施专人负责的层级管理
a.相关部门的领导一定要在工作中不断督促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对这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b.技术人员一定要做好和上层领导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在工作中不断的和建设单位相互协调,同时还应该在管线运行的过程中和相关的部门进行有效的联系和配合,同时还应该借助参加会议的机会接受相应的指示,做好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同时还应该在有必要的部分做好标识工作,在安全措施的选择上也应该谨慎仔细。
c.护线人员一定要起到良好的协调作用,按照相关人员的要求做好巡视的工作,如果遇见违规的现象一定要进行及时的制止,同时还应该向这一部分的负责人报告,在相关的人员提出一定要求时,一定要在工作中首先报告专门的负责人。,这一方案的执行时的相关部门的电力运行情况有了非常显著的改善,同时,电缆运行的安全状况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这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也是分不开的。
2.5实行安全措施交底及线路监护工作
电缆运行人员2003年开始以书面形式向管线施工单位进行电缆走廊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强调“凡在涉及电缆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必须有施工保护方案,并且需经电缆管理所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施工前须与电缆所联系派员前往施工点,确认电缆位置及在该员的监护下方能施工”等措施。针对运行人员现场交底时填写工作量大,容易出差错的问题,增加了部分相关的共性措施,统一规范地印在该表上,以便运行人员执行一致。另外,积极配合市政建设单位,进行临近电缆施工的防外力损伤监护工作。制定了“施工监护工作安全措施反馈表”,切实做到了监护措施有交代、有落实、有检查。
2.6设置电缆标志牌
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电力电缆的保护区是以路面标志为中线,两侧平行距中0.75m的范围”。标志牌是保护区范围内电缆不受外力破坏的关键因素。从2005年起电缆所研制了在很多城市内道路上安置的不锈钢菱形标志牌,并征得市政管理部门许可,在广州市区内广泛使用,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目前,我们仍在继续设计制造能适用于各种不同结构路面、不同施工场合的标志牌,使其达到更耐用、历久常新及更具有警示作用的目的。
2.7利用媒体进行《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活动。
2.8举办电力设施保护的知识讲座
为市政建设施工单位举办电力设施保护讲座,讲授电网的重要性、典型的事故教训及电力设施保护的知识。加强了有关人员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2.9严究电缆线路走廊上的违章
切实履行《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赋予的权利,严究违章并及时发出隐患、赔偿或处罚通知书。通过这些手段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3.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电力主管部门只有维护义务没有执罚权利。《电力法》只赋予电力主管部门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没有赋予执罚的权利。巡线员不是执法人员,对外力威胁现象也只能是劝阻和教育,常起不到禁止的作用。另外,外力破坏事故索赔难。据某市上半年的统计,在市政建设中,有5项因外力损坏导致的电缆障碍,涉及金额562万元。至今仅索回了费用总额的41.8%。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当前市政建设日益频繁,电力电缆设施相关法规尚未健全的形势下,单凭电力主管部门的能力是不够的。建议政府部门成立一个相应的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联合执行机构,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4.结语
在当前电力部门运行的过程中,电缆破坏现象是制约电力正常运行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所以在电力运行的工作中,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电缆外力破坏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只有这样,电力系统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同时,电力企业才能更加有效的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电力部门经济效益的实现,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蓓蕾.浅谈10kV电力电缆故障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J].科技资讯,2011(34).
[2]邓杰文.10kV电力电缆遭受外力破坏的原因分析及防治措施[J].科技资讯,2010(12).
电缆设施保护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电缆设施保护条例范文3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微波站、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系统等单位的下列公共设施:
(一)节目制作设施,包括录播室、控制室、机房及其附属设备;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防雷设备、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和电视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及其附属设备;
(四)节目接收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五)节目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六)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广播电视专用水源、桥梁、道路、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经当地县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接收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广播电视制作、发射、接收机房和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域;
(二)在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安装实测噪声大于七十分贝的设备(噪声测试点为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一米范围内);
(三)破坏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四)拆除或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五)利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六)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七)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八)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九)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十)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作物、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十一)在广播电视台(站)地网附近距天线场地边界二百五十米内建筑施工;
(十二)在以广播电视台(站)铁塔天线顶端为圆心、二百五十米为半径的水平圆周线上计算起点,在圆周处新建高度超过外向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或在圆周内新建高度超过铁塔天线顶端的建筑物。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化学物品的液体;
(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和其他物品;
(六)移动、损坏架空或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七)种植农作物和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
(八)在传送线路塔桅(杆)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九)以架空线杆及其拉线上攀登、拴牲畜、搭挂喇叭或其他视听设备。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面向天线的一侧二百五十米范围内新建高于监测天线的建筑物;
(二)以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
(三)移动、损坏监测天线杆及其附属设备。
第九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以外点火烧荒仍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超越架空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木,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本细则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二条 凡必须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其他收看、收听、放音设备的,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报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搬迁、拆除无线电广播电台(站)时,由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应承担搬迁、拆除和按原标准复建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废旧物品收购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依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发现盗卖变卖广播电视器材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
第三章 奖励与赔偿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揭发,功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向广播电视部门赔偿损失;引起停播的,还应赔偿因停播给广播电视部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赔偿费用于广播电视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县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劝阻;不听劝阻的,或给予警告,责令退出保护区域、停止使用、消除危害,或按下列规定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八)、(十一)、(十二)项,第七条第(一)、(四)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四)、(五)、(七)、(九)项,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六)、(十)项,第七条(五)、(六)、(七)、(八)、(九),第八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十二)项且不属于经营性行为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严格照章、凭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非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制定的《四川省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广播电视设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信号监测设施。
具体地说: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电缆设施保护条例范文4
三部与公众相关的法规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民办 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规定》指出,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 假、探亲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应支付的不得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 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最高5倍 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办法》。《办法》指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 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 救助的家庭。为了保证公平和公正,《办法》还要求,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 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可以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 程序,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 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 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申请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 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 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 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重要的行政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和地质 灾害调查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 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地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 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 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对出现地质 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 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与1995年《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 法》相比,修改和补充后的《办法》改变了以往矿产储量统计与开发利用统计分别进行、一 个部门多头统计和部分填报内容重复的状况,将原来实行的原矿产资源储量与开发利用两项 统计制度合并,建立了新的规范的矿产资源统计制度。同时,明确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 的职责分工,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评审备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紧密链接起来,同时 办理,既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便于登记工作的落 实,又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作用。另外,新《办法 》还制订了新的指标项目,修改了有关专业术语和名称,增加了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 资源储量登记方面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该《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海底 电缆管道所有者合法权益、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纠纷的解决以及 处罚做出明文的规定。《规定》指出,海上作业者在海上作业时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应当 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砍断。海上作业 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 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养殖等海上作业的除外。单 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部与财经有关的法规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金 融衍生产品的管理进行了统一的规范,还首次对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的准入条件和开办程 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衍生产品的准入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的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 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配备相应 的人员和设施。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获得其总行对该分行从事衍生 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 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 控制。银监会有权随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定期检查金融机 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 适应。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办法》统一了发 卡行和中国银联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办法,规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 固定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 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行支付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 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POS跨行交易的商户也须按一定比例向 发卡行和银联缴纳服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 《办法》明确了外国保险机构申请驻华机构的审批时间,规定了外国保险机构及相关称谓。 《办法》指出,“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将改名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按照中国入世承诺,新办法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 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 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我国境内 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流出,等各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银行的职责。《通知》指 出,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 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都是非居民个人。《通知》以1万美元和5000美元为界,分别规定了非 居民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开立外汇账户、将外汇汇出境外应办理的相关手 续。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三部与海关相关的法规规章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的范围以及期限。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 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 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 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海关总署《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 ,新《办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并对转入、转出企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程序、办理结转 报关手续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办法》指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无 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只需经主管海关备案后,就可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办 法》还规定了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如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 整改期内的;逾期未报核《手册》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等四种情形,海关将不予受理。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 的监管办法》。该办法加强了对集装箱制作、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改装以及集装箱和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的监管。《办法》规定,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境内制造或者改 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持《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申请书,经核 准后由海关颁发相应的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制造、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改装或者 维修。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海关可以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核查。
电缆设施保护条例范文5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朱某诉当地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该案的胜诉为供电企业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电网建设遭遇阻挠
110kV徐杨、220kV朱清输变电工程项目作为省、市重点工程,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地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许可依法开工建设。
朱某是当地村民。上述两项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压输电线路恰好从朱某家的二层楼房上跨越,这引起了他的不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朱某多次阻挠施工,要求供电公司停止施工,或给予其拆迁补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解释,朱某不予认可,遂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房屋予以拆迁。
房屋上空谁享有“产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线路跨房是否构成侵权、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房屋是否应当搬迁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依据《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电公司单方决定线路跨越其房屋构成侵权,应当与原告协商搬迁。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手续完备、合法。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绝对禁止线路跨房。对于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只要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小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供电公司在设计线路时,已按照法规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经实测,两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并且施工建设前,供电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定补偿,双方已就线路跨房协商一致,原告不应反悔。
供电公司终获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设施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这一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原则的例外“特殊情况”。2000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关于110kV送电线路跨越房屋问题请求的复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有关规定,上述“特殊情况”,是指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客观上难以避让该房屋,并且该线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已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
供电公司所建110kV徐季线、2200kV朱清线,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当地政府的同意,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对照经贸委的复函,本案争议电力线路属于条例第20条和细则第1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告据一般原则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拟建导线与原告房屋的距离超过电力行业最低标准,且符合环保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并未对房屋上空的权利予以规定。只有当房屋物权及房屋内的居民人身权受到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基于相邻关系或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原告个人权利在面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体现合理的忍让。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费,仍要求停止施工属于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纠纷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依法建设电网,消除潜在纠纷
近年来,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案。供电企业取得胜诉,为我们依法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地参考。
第一,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电网建设项目要确保从立项开始、规划、环保等每一个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依法进行,江苏省电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具体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2008年5月1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依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相邻纠纷时,切忌强行施工、强行通过,一方面要树立先行协商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款项应由电力企业支付当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补偿后,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条件,适当采取增高杆塔、缩短档距、减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将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降到最低。
电缆设施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电力电缆 外力破坏 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2014年武汉市同时开建6条地铁,多条快速路及主干道改扩建,工地数量已经达到11012个,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工地539个,房地产等建筑工地10473个。截止2014年10月底,武汉供电公司所运维的35-220千伏电缆线路总长度近600公里,经统计现有已明确的外破点数量为100余处,还有很多突发的外破点,外破点分布呈点多面广不稳定特点,运维人员压力较大,需针对严峻的形势提出具体有效的电缆防范措施。
1 电缆外力破坏原因分析
结合武汉近几年电缆外破事故的回顾,及对历年来电缆运行经验的总结,分析造成电缆外力破坏的主要因素如下。
1.1 外部原因
主要由市政、建设和施工等相关部门在管理、监督上不到位,管理无序,相关市政开挖、维修信息未及时传递至电缆运维单位等因素造成。
(1)城市建设施工等人为因素对电力电缆安全运行的影响。电缆外力损坏的事故大多是因各种市政施工造成的,而这些施工单位大多不会主动与电缆维护单位联系,电缆巡视是有周期的,一般往往几天后才能得到这些信息,而这几天的盲点恰恰就是外力破坏发生的因素之一,特别是某些拖顶管施工的工程,给电缆的安全运行带来极大的隐患。
(2)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及建设单位未严格按流程施工。许多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及建设单位不认真进行管线调查,未复核设计图纸中管线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作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政府建管部门备案,同时召集相关管线单位开协调会,沟通施工区域管线位置及保护措施等信息,但很多施工单位未做相应准备工作甚至直接开工。
(3)大型城市建设工程“层层转包”,非电力工程施工人员缺乏对地下电缆保护的意识。对于大型的建设项目,往往工序流程不同,施工队伍更换频繁。由于施工单位不重视电力电缆的保护,无视规章制度,有时施工时根本不知道地下有电力电缆,一味蛮干,直到造成事故,才知道联系电缆运维管理部门抢修处理。有些施工单位明知道地下有电力电缆,而且也与运维部门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但因内部管理混乱或为了抢工期进度,违反协议,从而造成外力事故。
1.2 内部原因
主要由电缆工程管理体系运作不畅,在设计、施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管理环节上不到位造成。
(1)对电缆运行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很多工程在设计、施工前期考虑不到位,后续善后工作不细,图样资料严重欠缺,留下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线路隐患较多,影响了电缆的安全运行,是造成外力事故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2)高压电缆运维力量不足,再加上部分运维人员业务责任心不强,巡视不到位,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影响了巡视的效果。
(3)许多城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需对高压电缆进行迁改,但由于各部门工作重点各不相同,相互之间的配合不够密切,不能很好地协调,达成一致,以至于延误了很多改迁和保护电缆的时机。
2 防控措施
针对以上原因分析,结合内外部实际情况,武汉供电公司主要从加强保护宣传、做好内外部沟通、建立联动机制、整理基础资料、梳理外破防控流程等方面做工作,防止电缆外破事故的发生。
(1)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沟通、协调,第一时间掌握施工进度、施工范围以及施工内容,并严格按照《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内部制定的《电缆外破管理工作流程》开展各项防范工作,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
(2)主动上门服务,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利用PPT授课方式,向施工单位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同时向施工人员发放高压管线区域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对施工区域粘贴警示宣传标语及联系方式等提示,确保施工区域内输电电缆线路的安全。
(3)广泛借助政府力量,与城建委建立联动机制。在防外破管理工作中,与市政府、市城建委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平台,以城建委为龙头,地铁、电信、水务、燃气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主体,加强沟通,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提前协调、提前防范,做到防范于未然。
(4)做好与涉及到高压电缆的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安全措施交底及线路监护工作,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规定了凡在涉及电缆保护区范围内施工,运维单位必须掌握开挖现况及一切可能涉及的危险点,做好施工监护。凡在涉及电缆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必须有施工保护方案,并经电力电缆运维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施工前须与电缆运维管理部门联系派员前往施工点,确认电缆位置及在派员的监护下施工。
(5)面对不同的外破隐患点,主动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对施工区域电缆通道设置明显的地面标识线、通道两侧设立警示桩、悬挂宣传横幅等技防措施,重点线路防控现场派专人24小时蹲守的人防措施,同时针对施工内容、施工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如电缆通道悬吊保护、电缆通道铺设钢板防护、电缆沟两侧设置防护墙、支护桩等,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等硬措施防范外破隐患。
(6)落实防外破管理资料台帐整理工作。充分利用输电电缆线路外破隐患管理系统平台,将隐患跟踪情况及时录入系统,可随时掌握外破隐患动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时对于纸质资料落实“一患一档”的要求,主要包括:安全隐患告知书、现场交桩记录单、隐患施工方案、图纸、安全施工协议、保护方案以及召开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和对内、对外函件等内容。
(7)对运行中的重要电缆线路进行精确的三维测量,掌握电缆准确的实际位置。对于新建的线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制度,搞好资料档案的管理,有助于预防外力破坏事故的发生。
(8)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在解决电缆线路迁改、保护等方面,加大与运维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解决电缆迁改前期审批流程,实施工程中设计、施工质量,后期资料移交等方面问题,为电缆外力破坏防控夯实基础。
3结束语
防外力破坏工作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政及各类施工项目越来越多,施工规模越来越大,施工周期越来越长,防外力破坏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单凭电力部门的力量做好电缆防外力破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大众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还要逐步将相关电缆资料更加电子化,将电缆线路迁改、巡视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以提高电力电缆在防外力破坏工作方面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