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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范文1
一、计划经济阶段(1978―1984):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多渠道开辟投资资金来源,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改革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首先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益开始。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的试点,从而一举打破长期以来基本建设由政府财政无偿拨款的计划经济模式,使资金配置权由财政转向银行,迈出了开辟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的第一步。1980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要求自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1980年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后,国家开始让外资直接进入中国的项目建设,外资成为投资资金的又一重要来源。此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被进一步拓宽。1981年国务院颁行《国库券条例》,通过发行国债筹集部分基本建设资金。1982年颁行《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充分调动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等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在以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中。注重利用企业、地方和部门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包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企业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和外资等。1983年国家开始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用于国家能源等重点建设。
在这一阶段,投资体制改革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重点改进了投资计划管理体制。1982年国务院了《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改变过去以新建企业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的作法,实行以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决定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分别交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管理;对投资建设实行两级(中央和省级)管理,大中型项目由国家部门审批,小型(1000万元以下)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均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推进了投资管理的分权化,引进了市场机制,强化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为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1983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另外,国家在基本建设中还试行了合同制,开始发展投资中介组织,并在建设实施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跨行业、地区和企业的横向投资流动和联合。有学者评价指出,这些措施都是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出现的明显弊端而采取的,具有试探性,体现了改革精神和勇气。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5―1992):进一步拓宽投资资金渠道,扩大市场机制作用,把计划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规划和实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工程设计招投标制的推广和企业债的试点,进一步扩大了投资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1985年6月,为鼓励竞争,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行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规定大中型项目的工程建设,要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设计招标。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这样,竞争机制被引入政府投资建设领域,招投标制度开始被全面推开。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1986年国家开始进行“企业债”试点,为企业直接融资开辟了新渠道。1987年3月,国务院颁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1987年,国务院明确规定,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计划规模内,由企业自主确定;把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地方项目审批权限扩大到5000万元。
1988年7月,针对投资体制改革存在的现实问题,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提出的《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并从1988年开始试行。该方案在加大地方的重点建设责任、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建立基本建设基金、成立国家和地方投资公司、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强化投资主体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思路,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深刻阐明了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具体措施。随后,当年开始启动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成立国家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六大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中央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各地也纷纷成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1988年7月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1989年3月国务院还颁布《中国产业政策大纲》和《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第一次用产业政策的形式系统提出产业发展序列。并以此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投资项目决策宏观调控的依据。遗憾的是,从1988年末开始为期3年的治理整顿,使投资领域的重心不得不转向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消除通货膨胀等方面,国家基本没有出台新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措施。1991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投资体制改革重新开始启动。为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当年4月国家取消建筑税,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差别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2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
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阶段(1993―2002):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创新,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项目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1993年《公司法》的颁行,为各类公司的投资决策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速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从1993年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通过体制创新,着重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积极贯彻市场优先原则,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于竞争性项目,一律按市场经营方式进行操作,凡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政府投资坚决退出。只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对于基础性项目,则以政府投资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投资。1994年3月国家颁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另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成立,在运用政策性投融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扶持国家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领域,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发展为投资建设服务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审计、工程监理等市场体系,有力促进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以工程咨询业为例,1994年国家计委颁行《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该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包括涉外工程咨询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发展,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
为避免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决策分散化引发“市场失灵”,使各类投资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国家重点加强了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1994年4月,国务院批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这是指导各类企业投资方向的一个重要政策文件,体现了国家在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以及产业布局等方面实施宏观调控的具体原则和方针。紧接着,1995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1998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该目录于2000年7月修订后被重新。财政部于1998年首次公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国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1月,国家做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推动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2002年国务院颁行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从而使外商投资方向不断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更好地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在这一阶段,法律手段成为国家对投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系列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从而建立和完善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诸多基本制度,如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负责制度、工程质量领导责任终身制度、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等,并开始积极探索责任追究、信用监督、失信惩戒等制度的建立。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投资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主要措施。2003年8月,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该法旨在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我国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领域最全面、系统、权威的改革方案。该决定明确提出,本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和健全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决定,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规范核准制和健全备案制。按照要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三是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该决定实施后,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配套文件,建立起了新型投资体制的基本框架。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极大地焕发了我国各类投资主体的生机与活力,使投资继续担纲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在非国有企业成为投资主要力量的同时,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从企业角度看,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好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优化了投资结构,提高了投资效益;从政府角度看,加快了政府的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五、改革发展展望:科学构建完整的投资法律体系,促进投资调控和监管的法制化
现代经济增长最直接的动力来源于投资的增加及其效率的提高。通过改革,我国建立了新型的项目投资运行体系和分层次的项目决策管理体系,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改进了项目管理方式,改变了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以组织者、管理者、经营者三重身份全面介入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被动局面,使政府投资项目开始全面实现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管理手段的市场化。同时,建立了新型投资项目监管体系,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重要基础。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范文2
2009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之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这一主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破解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争先、和谐安定、富民强市”和聚焦“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机构改革。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市级机构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县级政府机构改革,适时启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市编办牵头)。
2、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研究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抓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创新动态公开的形式和内容,推行政府部门“会审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常务会议“旁听制”、工程建设领域“十公开”制度,使三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下大力抓好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创新公开载体,方便群众办事;完善办事公开工作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起办事公开的长效机制(市监察局牵头)。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数字城管系统运行效率(市综合执法局牵头)。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削减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省政府拟公布取消调整项目搞好衔接。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推行首办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抓好系统向县级的延伸,逐步形成全市性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拓展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的功能,继续推进“分中心”建设,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审批服务平台。探索实行建立联审机制,搭建重大、重点项目服务平台(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中心牵头)。
二、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
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改革调整,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推进严重亏困企业和“空壳”企业通过改制重组、破产淘汰等途径加快退出;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等方式,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键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一般竞争领域的优势企业实施“开放式”改组改造;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程序规范操作企业改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继续下大力妥善解决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巩固扩大改制成果,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市国资委牵头)。
5、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机制。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契机,修定完善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制度,为依法监督管理、依法经营决策提供科学规范的制度保障;继续做好经营业绩考核、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预决算、外派监事会等基础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出资人权益;强化以国有产权权益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和保障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对生产、经营、财务、投资等各个环节风险点的控制,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市国资委牵头)。
三、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6、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立健全以县乡服务平台、村街服务站为依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流转行为规范化(市农业局牵头)。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发展土地市场,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市国土局牵头)。
7、推进涉农体制改革。巩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积极推进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市林业局牵头)。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农业局牵头)。严格执行国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落实涉农补贴标准;健全农业补贴办法,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提高种粮农民的收益(市财政局牵头)。
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8、加快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继续完善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结构调整等相关政策。逐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抓好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信用评价等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市中小企业局牵头)。
9、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担保体系,整合担保资源,提升担保能力,力争建立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市中小企业局牵头)。
五、积极推进财税投融资金融体制改革
10、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加强预算项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加大绩效预算实施力度,积极推行项目绩效评价。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整合、优化资金支付流程,强化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市直继续扩大公务卡结算制度试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编制采购预算、改革采购方式、规范运作程序等方面寻求突破。发挥政府采购引导功能,促进节能降耗和科技创新(市财政局牵头)。
11、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市发改委牵头)。
12、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环境,扩大金融机构主体规模,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落户*。大力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发展。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优化信贷投向,对符合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通过发展票据融资、贴现和再贴现等融资功能予以扶持。探索开办企业直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对优质涉农企业签发、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牵头)。
六、加快节能减排机制建设
13、完善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约束、价格指导、市场投入、生态补偿、要素联动等环保机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配套措施,规范节能评估和审查行为,严把新项目能耗关。对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实行严格的禁(限)批制度,加快钢铁、建材等重点耗能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严把环保准入关,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格落实新建项目总量控制制度和“减二增一”、“减一增一”政策,对没有总量指标的,坚决不予审批。加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完成情况与财政奖补资金挂钩的机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
七、加快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14、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开展上市培训,切实增强企业上市融资意识和能力;加强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建设,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引导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为运作上市奠定基础;强化上市推介服务,加强与券商、中介机构联系,积极做好重点目标企业上市推介(市国资委牵头)。
15、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流通组织,推行现代流通业标准化体系,促进流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健全农村流通市场体系,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努力提高农家店的信息化水平和覆盖面(市商务局牵头)。
16、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以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启动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发工作,努力实现涉企相关部门信用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启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完成首批11家单位个人公共信息采集工作,积极推动“*便民卡”工程的实施。培育信用市场,加快推进信用产品应用。严格失信惩戒,加强信用预警。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自身信用建设的重视程度(市信用办、市人行、市信息产业局牵头)。
17、积极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促进人才资源流动的市场机制,推进城乡统一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就业工作由以城市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大力推进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大人才网络整合建设力度,强化与京津及全国重点院校网络的链接与合作,实现市、县、乡三级人才网络的贯通,提升网络功能,完善网络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平台,进一步促进供求双方交流沟通(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牵头)。
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8、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推动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由分散、灵活就业向稳定、规模就业转变。扩大就业规模,促进由行政推动就业向项目带动就业转变,2009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继续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动态归零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市劳动局牵头)。
19、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扩大统筹范围和统筹层次,抓好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业务“五险合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再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0%,进一步提高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保证各项社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劳动局牵头)
20、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稳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45元的,纳入城镇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建立城乡低保水平与全国平均保障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设,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探索创新医疗救助方式,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保障试点的衔接工作,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市民政局牵头)。
21、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和落实公务员津补贴制度,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牵头)。
22、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有房住为目标,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为主,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为辅,加快建立健全条件统一、宜租则租、宜买则买、租购结合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保持合理建设规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市房管局牵头)。
九、抓好社会领域改革
23、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和政策扶持机制,支持重点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局牵头)。
24、推进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市教育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