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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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范文2

矛盾的现状

林业生态建设危及电网安全的现状,主要体现在林木与电力线路的矛盾问题方面。围绕电力设施建设对林地征用、林权流转、林木的采伐及补偿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林地征用、迁移重植、林木修剪、砍伐和经济补偿等;在城市表现为园林规划、林权流转的经济补偿以及“林电安全”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的都是林电矛盾问题。林电矛盾是一对较难处理的矛盾,既对立又统一。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耕还林方面。随着农民物权意识的普及,为了获取林地征用的经济补偿,农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大面积种植,造成林权人与供电企业之间、林木与电力设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另外,农网改造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地所属权的矛盾,涉及到林地所有权的补偿和林木成材后迁移重植费用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或补偿到位也会出现矛盾。

(2)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林业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尽管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制定规划时,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做到相互协调。但实践中,由于体制的原因,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渠道不够顺畅,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保障上不到位,加上各自利益保护,协调难度较大,导致在现实中各规划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3)城市园林绿化方面。造林绿化成为建设森林城市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城市电网和林木矛盾突出,林业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林业部门认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城市所有树木、花坛、花带、草坪及其设施,不论权属归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和拆除。因建设和更新确需砍伐和拆除的,由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电力、电讯、广告、市政等单位架设的线路,必须按规定标高架设。树冠距线路过近需要修剪时,由线路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修剪,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补偿费。

矛盾的主要特点

(1)在思想上,部门利益为重,换位思考不够。林业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很大的行政执法权,电力部门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执法权,主体性质的不同,决定部门间对利益的认识不一致。

(2)在法律上,缺乏统一的定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网建设、发展和安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业建设、采伐、保护等也作了明确规定。《电力法》和《森林法》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对各自适用和保护的客体规定,各有侧重,导致两部门法在维护各自的利益时,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是部门利益均衡的结果。随着电力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电力设施辐射面将不断加大,同时伴随倡导“森林城市”、“生态文明”等建设的加速发展,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林业的发展,使得在电力线路廊道下种植树木的情形不断增多,严重威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电网与林业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电力线路及设施与树木的矛盾,保障电网的安全,困扰着每个供电企业。

(3)在协调上,工作难度较大。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在电力线路下种植高杆林木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的威胁。这类矛盾由于规模大、补偿金额大、政策较多,涉及到当地林业资源保护规划和城市园林规划,往往需要上级政府出面,方能协调解决。(4)在涉群工作上,沟通有一定困难。农民等林权所有人,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得失,往往出现电力企业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民补偿,满意度依然难以平衡,引起重复上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5)在实施细节上,缺乏合理统一的意见。供电企业和林业部门尽管对线下树障达成有关协议,但并未有细化规范。一些人员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植树,阻扰电力工作人员对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除,谋取私利,甚至造谣生事,致使供电企业不得不以数倍于树木价值的不平等补偿换取线路安全。

保护措施

(1)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力设施及输电线路,优先满足保护林业生态建设,电力部门根据现有的林业规划,编制自己的电力规划。①在城市电力规划中,尽量采取管线入地,减少城市架空线,美化城市道路环境。②电力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如遇需要征占用国家林地时,须按照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到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地有关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给予林业所有者按电力行业规定一次性合理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保护区内种植林木协议后方可采伐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范文3

关键词: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广西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由于人类的干扰和破坏,全球自然生态系统退化十分严重。土地退化对全球食物安全、环境质量及人畜健康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研究土地退化的发生机制与演变动态等内容,已成为国际土壤学、农学、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1-2]。

土地整理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土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重要手段。根据《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并结合桂国土资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广西各国土部门优先选择一些群众已简单投入整理的土地进行项目立项,力求规范开发,尽快形成耕地,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产生效益[3]。

项目区通过整理后,农作物种植结构趋于合理,增加了项目区植被覆盖率,增强了土壤的水土保持能力,符合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

1.1 规划设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法》。

(二).相关政策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4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审核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03号)。

(5)《《自治区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54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整理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6〕12号)。

1.2 规划目标.

通过现场踏勘调查,依据项目区实际地形条件,明确项目规划目标为整理整治已纳入自治区不稳定耕地数据库中的宜农土地,规划设计项目重点改建项目区田间道路,提高道路通达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作物产量有所增加,最终实现“增地、增产”的目标。

1.3建设标准

(1)土地平整格田设计标准

如果项目未涉及大面积的土地平整,只是对耕地质量较差的土地进行翻耕,确保耕作层达到20cm。

(2)道路标准

田间次道:路基宽4.30~6.00m,路面宽3.50~5.00m,泥结石面层,路肩宽0.40~0.50m,最大行车速度20km/h,田间次道最大纵坡不大于10%,横坡不大于3%,改建道路及受地形条件限制的路段,其路面行车道、路基宽可相应减少1m;

(3)建筑物标准

如项目区无大型建筑物,田间道路、灌溉、排水系统建筑物按5级建筑物设计。

2工程设计

2.1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对待开发整理土地进行翻耕、捡石等,消除土地障碍因子,将土地开发整理成稳定的耕地。

项目区不稳定耕地零星分散于各片耕作田块之间,对面积大于100m2荒草地进行土地翻耕,将杂草、乱石清除、剥离,然后进行翻挖、配施农家土杂肥,最后将事先收集好的表土进行复原推平,以保持土壤肥力。通过现场调查,核实项目区各实施地块情况,确定项目区土地翻耕工程量。

2.2田间道路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包括田间主道,其中改建田间主道路共N条,共长约2744*N m。

规划设计项目改建田间主道受地形条件限制,以及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改建田间主道01设置路面宽3.5m。从路面至路床材料结构为:C25砼路面厚0.18m,碎石基层厚0.15m,如果田间主道地势相对较高,大部穿过旱地,可采用0.4m宽素土路肩。

田间次道最大纵坡为9%,最大横坡为3%,道路基层、路床压实度不小于0.91,路面压实度不小于0.94。

2.3其他工程

(1)、项目标志牌,为体现新农村风貌,拟设置规划设计项目标志牌。标志牌高2.8米,宽1.8米,牌身厚0.36米。项目标志牌为砖砌结构,牌面采用二次烧结彩绘瓷砖,此项目标志牌用来标注项目名称、项目区四至位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净增耕地、项目工期、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标志牌项目已纳入竣工验收费标识设定费计算,此次只做图样说明。

(2)、土地培肥,广西属于丘陵地带,项目有零星地块肥力较差,当地农业部门及村民可通过必要培肥措施,多途径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和维持有机质平衡,改善土壤质量,提升耕地地力等级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是培肥预算不纳入项目预算。

3土地权属调整

3.1权属调整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和发证等工作。

(2)、公告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公开、公正,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3)、协商一致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适当调整土地利用关系。

(4)、利益不减少原则。项目实施后农民承包地应与实施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权益损失。

(5)、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3.2土地权属调整内容

(1)改建道路、沟渠占用耕地

对于项目改建道路、沟渠所占用的少量耕地,经现场踏勘以及征求地块使用者意见,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机械化水平和降低劳动强度,农民支持并自愿腾出。

(2)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

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涉及两种情况:

a、现状为耕地

在不稳定耕地中,现状为耕地的新增耕地使用权依然属于项目实施前原使用者,项目实施后不做调整,其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所有。

b、现状为非耕地

对于通过土地翻耕等工程措施新增的耕地,土地所有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由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小组将部分新增耕地分配给被占用耕地的农户,剩余部分可由村集体寻找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进行承包。

4施工方案

4.1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项目区对外应交通便捷,以便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2)取料

细砂、中砂、粗砂等基础建筑材料就近从附近乡镇索取;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从县城或邻近的市区购进。施工用水可就近取用河沟内的水。项目区一般已具备有电力设施,施工用电可从项目区周围的村庄接入至项目区内。

(3)施工队伍

施工采取招标承包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工程施工,从而促进施工技术的改进,确保工程质量。

4.2施工布置

施工总体布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利于生产、生活、管理的原则。根据施工总体规划,材料堆放场地各设一处,且应设在较平坦的开阔地带集中堆放。

施工技术供应是保证施工顺利进展的关键。施工机械的先进程度和完好率,是保证整个工程能否按计划进度要求完成的基础。因此,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做好技术供应和机械保养等工作。

4.3主要工程施工

广西规划项目工程建设主要为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

(一)土地平整施工

广西区域一般采用59kw拖拉机与三铧犁对翻耕区土地进行松土。

(二)道路工程

道路工程主要为田间次道。

①施工放样

主要对道路的中心线、边线及高程进行控制。放样应保证道路的中心线、边线符合设计要求,而且能对开挖高程进行控制。

②基础开挖

根据放样进行人工基础开挖和回填,开挖时尽量不扰动建基面以下部位,回填时应不使用耕植土、腐植土、淤泥土等,并须进行分层夯实,分层厚度一般不应超过0.3m,密实度应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完后其表面高程及边线和放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路肩施工

田间路路肩砌石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砌石施工应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路肩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埋深一般不应小于0.3m;路肩砌石质量应符合砌石施工规范要求。

④垫层施工

垫层的材料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料,铺设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需要碾压的应按要求进行碾压,碾压机械采用12~15t内燃压路机。

⑤路面施工

a、石料。可采用轧制碎石或天然碎石。碎石的扁平细长颗粒不宜超过20%并不得有其他杂质。

b、粘土。主要起粘结和填充的作用。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他杂质,粘土用量不宜超过石料干重的20%。

5 效益分析

4.1社会效益

(1)、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全县耕地占补平衡

项目实施后,可以新增大量耕地面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耕地占补压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基础。

(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项目实施后,建立起互联互通的道路网络,将极大地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增长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扶贫帮困,增加农民收入

规划整理后土地经在当地农民当中分配,可达到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当地农民粮食不足的目的。

(4)、保证粮食安全,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稳定农村社区

项目区总新增大量耕地面积,可以解决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解决及使粮食安全得以保障,起到了稳定民心、安定民情、稳定农村社区的作用[4]。

4.2生态效益

(1)、土地开发整理,对土壤进行改良

土地经过翻耕、推土平整,改善了土壤的团粒结构,提高了土地肥力,生物资源得到保护和繁衍增殖。项目区可基本杜绝区内的洪涝灾害对耕地的危害,大大降低区内土地水浸、风蚀、水土流失程度,使区内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

(2)、降低洪涝、风灾的威胁

通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的完善,道路工程的配套,可大大改善项目区交通,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降低农业生产的灾害损失,达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效果。

4.3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前,部分土地由于未经整治,基础设施条件落后,作物产量提高受到限制,土地产值难以提高;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后,此部分土地由于道路、沟渠设施的完善,降低了农作物的生产成本,作物的产量、产值都得到了有效提高。

参考文献

[1] 赵江红,焦燕,徐柱,等不同天然草地整理年限下土壤特『生对CH4吸收的影响[J].草地学报,2010,18(2):148—153.

[2] 吕妍,张树文,杨久春.基于地名志的东北历史时期土地利用变化研究一以吉林省镇赉县为例[J].地球信息科学学报,2010,12(2):17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