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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范文1
一、成立领导小组
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
领导办公室设在城区国土资源所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面指导安排部署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和治理措施。
4、负责监督检查、巡查、防灾、减灾规划的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发生区域的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做出中、长期预报,对其所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并提出治理措施。
2、负责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检测网络。
3、负责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巡查,定期检测,编制本行政区年度地质灾害预案,制定巡查、预报、检测制度。
4、负责及时汇报灾区的灾情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5、与辖区内的砖厂企业法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巡查制度和巡查队伍,作到灾害信息上下互通。
二、地质灾害分布概况
街道办事处六工庙村范围内因近年来取砂量较大,容易造成地面塌陷,根据气候条件、地壳运动和人为工程活动的影响,地质灾害正在向不稳定的方向发展,时刻威胁着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管理档案,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与工作明白卡,积极组织和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开展搬迁工作,在地质灾害点圈定范围、设置防护栅栏和警示标志
(二)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的意识,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地质灾害的危害,提高各族群众自测、自防、自救及躲避地质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队伍建设。由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各村主任、三级网络信息员及砖厂、砂厂、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形式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培训学习班,掌握地质灾害的监测方法,提高对此项工作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单位、村级信息员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对重点区域要加强巡查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
(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地质灾害点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的监督,对边坡开挖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施工,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其采取预防措施。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字] 矿山地质环境 环境保护 地质灾害 污染
[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1-30-1
1前言
我国矿山产业发展较快,已经成为世界上的矿业大国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矿业资源的不断开发,尤其是一些不合理的开发,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明显,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
2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2.1矿山开采造成山体破坏并占用大量土地
矿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90%的一次能源以及85%的二次能源需要矿产资源作为能源。大中型矿山在我国已有9000多座,在开采过程中,山体和植被都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这种破坏在一定时期内是很难恢复的,同时,采矿活动中会占用大量的土地(工业广场、厂房等),并且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到目前为止,我国采矿工业占用的破坏的土地已高达2500-3000万亩之多。
2.2矿山废水污染
在矿山开采中所产生的废水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1)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矿坑排水;(2)尾矿、露天矿等受到的雨水冲刷、渗透溶解矿物中可溶成分的废水;(3)在洗矿过程中所用的药剂产生的废水;(4)其他生产、生活废水等。这些废水,大部分没有经过处理,这就造成了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给周围的土地、农田带来严重威胁,这些废水经过蒸发,有害物质混淆在空气中,造成了空气污染。
2.3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在露天矿的开采过程中,由于发生边坡失稳,会发生山体滑坡和地面塌陷、泥石流、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如:辽宁大孤山铁矿、抚顺西露天、湖北盐池河磷矿等,都发生过一些地质灾害,给当地的生产或生活带来严重问题,造成建筑物坍塌,道路中毒,影响人民生命安全。
矿山开采中所产生的大量废弃物,除了会占用大量土地,造成大气污染,还发生泥石流、塌方等危害,尤其在个人采矿场中,乱采乱挖、乱推乱放现象严重,把各种矿石放在河口、河床或者公路边,一旦发生暴雨,产生水土流失,就会产生泥石流。在山西省,煤炭面积占全省面积的36%,遍及范围较广。每年所产生的各种灾害问题也尤为突出,给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3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新思路
3.1建立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在我国,对于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虽然有一些相关的条款,但是还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政策性法规规定。现今,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与矿山行业相关的政策性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的通知》等等。在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也增加了一些关于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如《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南省固定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等。
3.2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
根据矿山建设和生产的规模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地质环境保护机构进行设置。从机构构成来说,大型矿山应该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科室;中小型矿山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科组。从人员构成来说,应该包括矿山环保科研人员、环境情况检查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污水废水治理人员、矿区绿化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矿区开发维护人员等等。
3.3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手段,为矿山保护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投资是矿山投资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矿山建设以及开发的实际情况,决定投资的大小。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投资项目: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除尘设施、环境监测设施、绿化设施等。投资的来源如下:(1)各个项目的工程基础基金;(2)矿山工程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自筹基金;(3)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环保补助金。
3.4做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划以及评价工作
做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划以及评价工作,更有利于矿山工作的开展,也是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基础。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及评价小组,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充分研究,并掌握矿山地质灾害分布规律。划分出重点地区,进行统一的勘察和治理。在一部分地区开展规划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的开发和勘探做好准备。在调查进行后,应该根据环境特点和规律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制定出完善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执行落实。
3.5加大科技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水平
目前我们国家在矿山灾害防治上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相应的科技投入和研究力度也不够大,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着重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引起的环境变化及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增加科技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产业化。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破坏治理率。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区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 进行矿区生态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 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 在一些工作开展早、基础条件好的矿区, 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大型矿业基地, 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 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发展绿色矿业, 建立绿色矿业示范区。
参考文献
[1]梁凯,兰井志,郑伟.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1(17):21-24,48.
[2]魏风华,梁振杰,张樑.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02):25-27,35,41.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范文3
(一)煤炭开发破坏了大量的耕地和建设用地
在我国东部平原存在大面积的积水、受淹和盐碱化等破坏,都是由于采空塌陷造成的。在西部矿区的地面塌陷对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负面影响较深。地面塌陷对道路、铁路、桥梁、输电线路和建筑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平原地区,村庄很多,其人口迁移的原因就是土地塌陷对村庄的破坏,1000万吨煤炭的生产一般需要迁移2000人左右。据合计,共有586万公顷的土地被采矿、开挖和废渣、废石、尾矿堆置而破坏。森林面积和草地面积各被破坏106万公顷和26.3万公顷。更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都是由于地表植被被破坏和大量推放的尾矿。
(二)煤炭开发诱发地质灾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地质构造、边坡岩体、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等都对地面陷塌、露天采坑有加剧作用,同时还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各种负面影响,威胁周围居民和建筑的安全性。在给经济造成损失的同时还对地质环境造成了影响。据统计,全国有180处以上因为采矿而发生严重塌陷,有1600个受到极大的影响。近40个城市发生采矿塌陷灾害,其中破坏严重的有25个,至于犹豫塌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高达4亿元以上。依据12个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显示,由于采矿而引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高达1704次。
(三)煤炭开发破坏地下水资源
如今,地下水下降日益严重,煤炭开发更导致其下降数十米甚至上百米,疏干漏斗的范围扩大,对整个地下水的均衡情况产生负面影响,对人们生产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也产生了影响。相关资料表明:在山西,水资源在平均一吨煤中的损耗为6.98元,当地采煤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28.6亿元,18个县26万人因为采煤出现供水困难,30万亩水田变为旱地,3000多处的井泉消失。在我国西北,在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煤层的开采都约为100米,在含水层底界和煤层之间相隔10—50米,含水层底部在开采煤层之后很容易被冒裂带影响,矿井水将会取代含水层的地下水,潜水位下降严重,含水层的干枯对于植物、沙土、地表植被都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管理机制探讨
(一)加强法规和制度化建设
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大多仅限于“三废”的污染与治理,而关于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缺少关注,所以对于相关内容的补充迫在眉睫。矿山问题是严重的,但问题的解决急不可待,根据矿山环境问题的特点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相关的特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进行跟进。内容是说明矿山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施工、生产和闭坑等进行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作为法律手段进行实施,结合矿山环境管理与矿业权管理与矿产开发管理,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立法保护矿产资源环境、建立矿山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二)实施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切实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为了将煤炭开发会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还能使环境逐渐恢复,可以采用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思想,对煤炭矿山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有效的政策方针有效保证了相关制度的实施。目前状况是煤炭导致山体环境被破坏和污染严重,结合煤炭资源采选的特点,对于采矿的准许条件应严格把关,包含清洁生产条件、矿产管理能力、矿山环境恢复、土地复垦能力等等。坚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对正在开采或矿建的矿山进行合理的资源开发,对其当前的技术水平、装备、经济能力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对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措施不高的矿山,实行强制关闭。综合治理影响生产生活明显的、破换环境严重的废弃矿山。
(三)健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范文4
构建地质调查法律体系的指导原则是地质调查立法工作具体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准则,是地质调查立法精神和价值的体现,是地质调查立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在构建我国地质调查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重视以下指导原则。法制统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在的统一性和变动性相结合的辩证统一体。统一性要求法律体系内容健全,和谐一致,变动性要求法律与时俱进,与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相契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渊源和依据。同时,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优先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优先于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优于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效力。据此,必须出台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确保地质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立足公益地质调查立法背后有个前提,那就是我国已经走上了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作的发展道路。地质调查法律体系框架研究业性地质工作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地质调查立法属于社会法领域[2]。鉴于目前社会上对地质调查工作的偏见,地质调查基层工作者实践当中遇到的困难,立法尤其应该彰显公益性色彩。地质调查立法的公益性可以借助法律原则来体现,例如,规定财政出资原则,又如“因地质调查所需安插在土地上的设备受保护”;还可以考虑设置某种制度,比如地质调查权制度等,或在地质调查成果信息的共享、利用方面规定较为详细的制度,争取能够设计一些立法的亮点,这样可能会最大程度地为今后的立法消除误解,保证立法的顺利实施。如果按照“大国土、大资源、大地质”的思路[3],地质调查立法实际上相当于为现有自然资源立法确定一个“前提”,即地质调查立法的法律条文会成为每一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都必须遵守的规范。体制创新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区别运行,相互促进。国家出资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支撑。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要切实建精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登记调查证,取得调查权,不登记探矿权。社会资金主要投资开展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将获取的地质勘查信息,补充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不足。坚持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在组织机构上,确保中央与地方地质调查机构合理分工,有机配合,构成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体系。注重国情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有普遍的法律,也有些特殊的立法,即使法律名称相近或相同,但调整的范围、设计的制度等各有特点。由于国情不同,需要的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也有所不同,解决的重点问题也不可能相同。国外有的法律,我们不一定制定;国外没有的法律,我们也可以制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地质调查法律体系,不能不加分析地照搬、照套,而只能加以研究和借鉴。借鉴国外经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国家地质调查机构,并开展地质调查工作。无论哪个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其性质基本一致,都是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工作。各国因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差异以及资源丰缺程度的不同,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服务侧重点也有所不同[4],但地质调查工作立法具有趋同性。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地质调查法律体系应具备几个特点:(1)程序法与组织法的结合。无论是《测绘法》,还是拟议中的“能源法”,都是程序法与组织法的结合,或以程序法为主,组织法为辅。程序法规范了业务工作基本过程和基本要求,组织法则规范了相关机构行为。(2)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结合。由于能源、测绘、土地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济属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属性,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其法律体系是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结合,但以社会法为主。(3)科学与管理的结合。能源、测绘、土地调查法律体系,既规范这些自然科学研究的工作,又规范相关管理过程,因此,需要将科学与管理紧密结合。地质调查工作是一项地球科学探索研究,以公益性为特征,因此,其法律体系强调程序法与组织法的结合、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结合及科学研究和综合管理的结合。
法律体系框架
法律效力范围之一———工作周期从地质调查工作周期来看,一般要经历地质调查规划、组织与实施、成果管理与服务3个阶段。不同的工作阶段,需要执行不同的制度。据本次系统梳理,地质调查工作需要建立国家对地质调查工作统一规划制度、地质调查权制度、地质调查准入制度、地质调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与服务制度、地质调查财政制度、地质调查法律责任制度,以保证地质调查工作流程的顺利实施,地质调查规划地质调查规划是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确保地质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为确保规划的完整性,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制度:(1)责任地质调查制度。对于重要经济区或开发区,重要成矿区带和地质环境脆弱区,必须实施地质调查工作,以确保经济建设、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2)中央地方地质调查工作统筹协调制度。中央与地方统筹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确保突出重点,避免重复或遗漏。地质调查组织实施(1)地质调查权制度。地质调查是以提高国土地质工作程度为目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地质调查权应具有公权的特点,应优先于商业性地质勘查。为此,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碍地质调查工作,要确保地质调查野外观测设施得到保护。(2)地质调查准入制度。明确地质调查工作实施主体的基本要求,责任和义务。(3)地质调查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是地质调查工作的生命线,这也是为什么市场化程度化很高的美国,仍然设有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原因。把好质量关,是地质调查组织实施的关键。地质调查成果管理与服务地质调查成果管理与服务是各国通行的制度,主要是保障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因此,在相应法律中,对成果汇交的主体、汇交的范围和要求,管理机构及其相关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办法要求,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于实物地质资料也缺乏明确规定,对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也缺乏明确的要求。地质调查经费保障政府有责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出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因此,必须建立地质调查财政出资制度,即国家保障国家地质调查工作经费,包括国家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地质调查项目支出和地质调查技术装备支出等经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当将地质调查工作经费列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按照经济增长速度逐年加大财政资金对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法律效力范围之二———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所有的法律都有空间效力范围,一般在一个国家,地质调查法律适用于所有领土和领海。但因各国地质条件差异、资源禀赋不同、地质灾害发生程度不同,地质调查法律所包含的空间效力也不同。从目前来看,地质调查空间范围主要包括陆地、海洋和深空3个方面。陆域、海域和深空地质调查各国地质调查最初都是从陆地着手的,且主要工作集中在陆地上,因此陆地地质调查工作较为成熟。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海洋海底资源逐渐受到重视,地质调查工作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开发与管理海洋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对海洋立法,同时重视海洋地质调查工作。(1)海洋地质调查工作可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前者在大范围内采用小比例尺进行各项内容的综合调查,以获得较全面的地质、地球物理资料,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后者则是为某一具体目的而进行的调查,如寻找石油或开展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2)由于海域地质调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世界各国普遍将海域地质调查交由中央地质调查机构承担,而陆域地质调查则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3)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深空探测变成现实。以月球、火星地质调查为核心的深空地质调查研究正在广泛开展,查明其他星球的主要矿产资源,探讨星球演化,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地球演的历史。境内与境外地质调查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地质调查法律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国内地质调查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矿产资源全球配置,各国地质调查机构间的合作不断增多,世界各国地质调查机构都十分重视和加强境外地质调查工作,通过境内外地质调查、对比研究,提升本国地质调查研究水平。因此,地质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既要规范境内地质调查工作,又要规范境外地质调查工作。此外,境外地质调查工作往往需要通过政府间国际合作才能得以实施。因此,地质调查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和规范国际地质合作的行为。法律效力范围之三———专业范围及工作尺度法学的地质调查概念是以科学的地质调查概念为基础,但两者又存在区别,并非所有在科学上能纳入地质调查工作范畴的都纳入到地质调查立法的范围。至于哪些被列入,哪些没有被列入,这与一个国家的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有关。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地质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必须由政府出资,服务社会[4]。由于地质调查内容丰富,涉及内容很多,仅从专业角度,可以有多种划分方案,主要包括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水工环地质调查工作。在“基础-矿产-环境”三元结构中,基础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服务;矿产和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两个极为重要的专门领域服务。前者是后两者发展的基础,因此,基础地质调查是各国地质调查局的立局之本。为此,在坚持“三元结构”的前提下,要把基础作为国家地质调查局工作的重心。区域基础地质调查(1)区域地质调查。采用不同方法、包含不同内容的各种比例尺的地质填图工作。通常按比例尺可分为:小比例尺(1∶100万、1∶50万),又称概略地质调查;中比例尺(1∶25万或1∶20万、1∶10万)[5]。(2)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工作比例尺一般为1∶100万、1∶25万、1∶20万。目前,中国已经开展的区域地球物理调查有区域航空磁测、区域重力测量和区域放射性测量三种。(3)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比例尺通常为1∶20万(或1∶25万)~1∶50万。采样介质:在基岩出露和半出露山区以水系沉积物为主,在覆盖的平原区以土壤为主。(4)区域遥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地质调点成矿区带的中大比例尺(1∶5万、1∶1万)矿产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地质、物探化探调查及矿产资源潜力评价。4.3.3区域水文、环境、工程和灾害地质调查(1)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基本比例尺为1∶20万或1∶25万,对近期不迫切开发或难以开发的地区可降低工作比例尺,对重点开发建设的局部地区,可采用1∶10万或1∶5万的比例尺,以满足开发、建设规划需要。(2)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按工作程度可分为小比例尺(1∶50万)、中比例尺(1∶25万~1∶10万)和大比例尺(1∶5万~1∶2.5万),按目的与研究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性环境地质调查和专题性环境地质调查。(3)区域工程地质调查。研究区域工程地质条件的形成和分布规律,指明不同区域可能产生的工程地质问题,为工程建设的区域规划、改造不良区域工程地质条件提供依据。(4)灾害地质调查。依据上述思路,从专业分布的角度看,地质调查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等3个方面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范围之四———实施主体及其关系
中央与地方地质调查关系在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地质调查工作分工合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我国地质调查管理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中国地质调查局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而我国人口多、面积大、资源瓶颈突出、环境约束凸现、公益性地质工作任务繁重,应当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义务出资开展地质调查工作。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中央组织实施高层的、全国性的、跨区域的工作,地方组织实施地方特色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地质调查工作。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做好工作的统筹和衔接,建立相应机制,也可以设立必要的联合实施的全国性项目。国家与地方地质调查机构及其关系从地质调查立法角度,首先要明确中央、地方地质调查机构的性质、定位和相关职责,为地质调查机构设立提供法律依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事业单位属于地质调查工作机构的“核心层”。机构设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机构、专业地质调查机构、科技创新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和公益服务机构等。如果仔细分析中国地质调查局科技创新机构与技术支撑机构,它们实际上也是专业地质调查机构。目前,要协调各单位,突出专业特色。长期从事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的地调院和地质环境监测站,在行政上虽不隶属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但主要职能是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属于地质调查“紧密层”,可通过协议委托方式承担地质调查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加强对紧密层的项目联系、业务指导,加强省级地质调查机构的建设指导和引导。国家调查机构与院校、其他地勘单位的关系与地质调查项目发展业务有往来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地勘企业等为“松散层”。对于松散层,可以招标发包的方式承担地质调查项目。强化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要求管理、合同管理、技术规范的实施和成果质量监督;加大对地质调查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的培训力度等,实现对“松散层”的严格管理,与紧密层构建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推进地质调查立法建议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范文5
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黄河南岸。 2017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黄河南岸。一辆电力抢险车推举着几名工人在电线杆上拆除变
压器。
挖掘机巨大的铁铲一钩,岸边一间房屋轰然倒下。附近,一辆电力抢险车推举着几名工人在电线杆上拆除变压器。不远处,几辆警车警灯闪烁,十多名警察和多名政府官员正指挥对岸边房屋的拆除工作。
黄河波澜不惊,几艘大型采砂船静静停泊。一场涉及采砂企业的强拆正在岸边进行,这些采砂企业的船只、采砂设备及建筑物将被强行拆除。
拆除地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迫于中央环保督查的压力,政府开始整治保护区内的采砂企业。
但被强拆的采砂企业,早年却是由当地政府公开拍卖开采权引入,证照齐全,如今补偿未有定论,被一纸公文“夷为平地”,损失惨重。
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立法明令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采作业。企业一边“违法”生产,另一边则握有官方各种行政许可,这种合规但“违法”的矛盾状态存在多年。 黄河河道内拍卖采砂权
2011年8月16日和9月1日,豫西黄河河务局孟津黄河河务局(下称孟津河务局)连续两份“孟津黄河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公告”,称受孟津县政府委托,欲出让孟津黄河河道的砂石开采权。
孟津县位于河南省中西部丘陵山区,是洛阳市的下辖县,孟津黄河河道系黄河中下游,探明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建筑用砂岩和建筑用沙。
然而,被拍卖砂石开采权的矿区,地处黄河南岸河道与河漫滩结合处,正位于孟津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以保护水禽及湿地生态环境为主的这块保护区,在2003年6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与三门峡库区、洛阳吉利保护区合在一起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位于孟津县北部,地处黄河中游,总面积1.5万公顷。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既有明确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部门如何能拍卖湿地中的砂石开采权?
据一份2011年孟津河务局向孟津县政府的报告,政府之所以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主要因为孟津县黄河公路大桥以东采砂厂全面停采后出现了问题:一是该县建筑砂石呈紧缺局面,引起建材市场砂石价格骤涨;二是原有采砂企业不断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三是黄河北岸孟州区域内的采砂船越界采砂现象严重,“不仅造成我县砂石资源的流失,而且容易导致河道管理秩序紊乱”。
《财经》记者了解到,当时采砂业被全面停采,主因是采砂秩序混乱,给当地环境造成很大破坏,且砂石运输破坏道路、影响周边。比如,周边景点王铎故居距离黄河约3公里,经常有载满砂石的重型货车从该景区门前经过,并穿越市镇,将道路碾轧得坑坑洼洼,引起周围很多居民不满。
孟津黄河河道部分区域虽处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但其中砂石资源的私挖滥采现象一直不绝。此外,保护区内砂石开采权的拍卖也与政府部门的黄河防汛疏浚措施相关。
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是各级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疏浚又与采砂行为关系紧密――水流过程变化必然造成泥沙沉积,因此适当开采河道砂石不仅不会对河流造成大的影响,还利于河道疏浚。所以,有组织地进行疏浚性采砂,疏通河床,理顺河势,是河道管理部门常用的管理措施。
由于疏浚往往和采砂相伴而生,所以政府一般会允许疏浚作业的企业进行一定的采砂及销售行为,前提是企业可以合法获得诸多采砂的行政许可,且严格受政府监管,限时限区作业。因为采砂行为一旦过度,则会适得其反,导致行洪能力降低、水土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拍卖公告后,吸引了来自河南洛阳的吕克俭等投资人。吕联络朋友、筹措资金,拍下“二广高速黄河公路大桥以东至花园镇控导工程29坝”之间的采砂权,并于当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与孟津河务局签订《河道采砂(石)疏浚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
《协议》称,为加强对孟津黄河河道的整治,改善河段内砂石淤积现状,甲乙双方本着“采砂与疏浚互利双赢”的原则。《协议》约定,根据黄河防汛和黄河河道治理需求,依法监督乙方(中标人)服从黄河防汛统一指挥。如发现乙方采砂(石)行为影响黄河防汛、河道治理或防洪工程施工,可通知乙方无条件停采,且不负担乙方因停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协议》还特别明确,因地方政府、上级机P组织采砂整治或者重大项目规划、建设,需要乙方停止开采时,可通知乙方无条件停采,且不负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企业拿到诸多证照
获得采砂权后,中标人于2012年2月成立了洛阳大禹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禹公司),进行该疏浚项目的运作。
工商资料显示,大禹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两名自然人股东,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焦林涛,营业期限自2012年2月27日至2032年2月26日。
《协议》详细规定了禁采区的范围,并约定孟津河务局依照采砂(石)许可办理程序为中标企业办理河道采砂(石)许可证,并批准不多于20艘的采砂船;一次性缴纳50万元的规范安全生产保证金外,中标企业还需按采砂实际数量缴费,第一年为每立方米2元,其后每年增长0.2元/每立方米。
除此以外,政府要求中标企业有效解决道路通行问题,即砂石运输车辆不得在原有公路上行驶,且不能扰民和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采砂企业投资几百万元,铺设了一条砂石运输专用路。
协议顺利签订,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局(下称孟津湿地局)当时的意见是,出于防汛需要,原则上同意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采挖,并提出禁采期。
该局曾于2012年1月11日发给大禹公司一份公函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领导批示和县黄河南岸采砂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为了保证黄河防汛、疏浚河道需要,我们原则同意你厂按照防汛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采挖。”但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底为禁采期,“作业必须在水上进行,不得进入陆地作业或堆放砂石”,“必须服从县黄河湿地管理局的监督,不论任何原因需要停产时,必须无条件停工、停产”。孟津湿地局还要求采砂企业设置爱鸟护鸟监督管理员。
吕克俭称,之后大禹公司顺利取得由黄河河务局颁发的采砂证。
2013年12月,《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湿地内禁止非法挖砂、取土、开矿,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2013年1月,孟津县政府称,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⒍广高速黄河公路大桥以东区域内的4家砂石企业也整合进入大禹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将合作期限从5年变更为8年,至2020年2月29日。
经孟津县政府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由孟津县国土局向大禹公司颁发了天然石英砂矿建筑用砂的“采矿许可证”。2013年12月16日,大禹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该方案称,“预测采矿活动将引发崩塌灾害,对含水层影响程度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较严重,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较轻。”该方案认为,预估11.82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经费“基本合理”,“目标任务明确,工程部署和治理措施基本可行”。
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与河务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和采砂证及湿地管理部门的“原则同意”,大禹公司等“合法”砂石企业进入快速扩张期。
由于河南省地处内陆,没有造大船的经验,不少砂石厂投资人到湖南、浙江等地考察,招募造船的技术人员。
湖南人罗李称,他听到洛阳的朋友讲了孟津黄河的采砂项目,看到政府支持、各种手续完备,认为是个好的投资机会,便投巨资加入。“我们造的大船有100多吨,是根据黄河孟津段的水下地质、砂石材质等设计、现场制作的,均为非标设备,拆除后只能当废铁卖。”
这些船只通过船检所的检验,取得了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但产能扩张后,遭遇到2014年和2015年当地砂石销售价狂跌,加之每年近五个月的禁采期,砂石企业陷入亏损。
等到砂石价格回升,《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第25条明确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采砂、取土、采矿。
2015年环保力度加大,企业的采砂行为被叫停很长时间。而这种状态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到来后,对企业的采砂行为显得更加严峻。 环保重压整改,谁来承担后果
2016年7月,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启动,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内蒙古、河南、云南等8个省(自治区),掀起又一轮环保风暴。其中,第五环保督察组对河南省进行环保督察。
2016年11月,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作出对河南省的环保督察总结报告。报告称,黄河湿地保护区洛阳等段违法采砂问题十分突出,河道管理部门未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为有关企业办理采砂手续。
按报告指出的问题,环保部进一步发出通报函。河南省相关地方政府开始设立整改目标――清除采砂,恢复原有地貌。
随即,孟津县政府组建孟津县环保督察黄河湿地采砂企业清理整改指挥部(下称整改指挥部),并建立日报和周报制度。对砂石企业,政府开出“自愿拆除”的条件――每条生产线补偿10万元,建筑物每平方米100元,采砂船每吨500元。
但采砂企业投资者认为,这些“拆除费用”相比之前的投资,是杯水车薪。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林涛介绍,企业仅仅3条砂石破碎生产线的投资即3000余万元,20余条大型采挖船、运输船的投资达4000多万元。
焦林涛还说,经过几年努力,黄河该河段疏浚效果明显,黄河河段的水位下降4米左右。
截至目前,鲜有投资人领取补偿。
据孟津县黄河湿地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政府曾研究大禹公司外迁选址的问题,但吕克俭等大禹公司的投资者现场考察后,发现那片地的村组已与其他人签订了承包协议。
2017年3月底,孟津县政府吊销了辖区内两家采砂企业的证照。将企业的砂石余料清运完毕,拆除全部12条生产线。对吨位过大、无法吊装的27条船只,永久断电并拆除了电机、挖斗等主要部件。
孟津河务局、孟津湿地局、孟津县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更联合下发《关于黄河湿地采砂整治工作的公告》,要求对在孟津县黄河湿地范围内采砂的船只、设备、建筑物进行自行拆解和拆除,超过今年4月15日未拆的,进行强拆。
4月17日,超期两天时,河中采砂船和岸上房屋无人自行拆除,于是多个部门开始进行强拆。
这一举动随即遭到众多投资人的抵制。一些采砂企业主说,“请我们来的是政府,没谈好赔偿强拆的还是政府。”
孟津黄河河段的复杂性还在于,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内开采,但当时河道管理部门与投资人签订的是疏浚协议,而对于疏浚行为,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例如,自然保护区内能否疏浚采砂?疏浚与采砂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问题难以回答。
“这其实反映出立法的漏洞,防洪疏浚和生态保护是有可能产生冲突的。”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不过,即使是为了防洪疏浚的需要而进行砂石开采,也应尽量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且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2015年出台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较为合理,“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现实中,确实存在诸多“以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的政府默许行为,由于尺度难以掌握,常造成一定的生态环境破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规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既然家划定了自然保护区,则意味着保护区内的生态不能造成任何破坏,也包括疏浚行为。
一些投资人纠缠的焦点是:砂石厂建厂选址时,政府明知湿地,为何还要拍卖?证照齐全的企业被强拆,损失谁来承担?
整改指挥部指挥长之一、孟津县副县长刘文文曾回应,县政府并非不考虑可能造成的企业损失,事后,投资人可以推举代表与政府商谈。
关于进一步的说法,《财经》记者向孟津河务局和县政府提出采访要求,但未获答复;孟津湿地局工作人员也以“领导不在”为由未接受采访。
“政府一刀切地关停已合法取得采砂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企业并且赔偿不明的做法,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既侵害了采砂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分析称,从程序而言,直接吊销企业各种营业证照以及责令自行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应当在被处罚人于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自拆义务又不复议和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行政。
朱孝顶建议投资者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关于补偿安置,他建议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工矿企业补偿安置的原则,对已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异地迁建,按照工矿企业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给予补偿。
“保护黄河湿地生态,可以看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孟津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的采砂等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应当就其撤回行政许可而给公民、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朱孝顶说。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范文6
科学合理制定矿产资源发展规划
2010年6月3日,第14届83次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安市矿产资源规划(2006~2020年)》,经陕西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发[2010]44号)。该规划是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而编制的。该规划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提出目标,旨在实现对矿产资源的科学有序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有效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这是西安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针对西安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砖瓦窑粘土居多的现状,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从2006年开始编制《西安市砖瓦用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年)》。2009年3月23日,经第14届71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实施(市政办发〔2009〕79号)。该规划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台塬为主、平原收缩、保护耕地”为方针,在全市选取不能耕种或耕种条件恶劣的台塬坡地设置集中开采区19个、限制开采区11个。该规划被专家誉为“在全省乃至全国首开先河,在砖瓦用粘土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起到示范与推动作用”。
坚持市场化方向,深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早在200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就批转了《西安市矿业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矿业权要有偿使用,对新建矿山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对老矿山在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补收采矿权价款。此后,西安市所有矿业权已全部实现了有偿使用。截至目前,市县两级共征收采矿权价款4000余万元。2011年,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有偿使用,西安市规定,所有新设立的采矿权和矿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市场或网上交易平台公开出让,进一步增强了矿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整治和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始终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规范矿权出让交易方面,我们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在阳光下公开交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息公开。
市县两级发证的采矿权交易活动,无论是新设立矿权还是转让矿权,一律在陕西省矿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西安市不再单独设立矿权交易市场),出让价不能低于评估价,市局做好矿业权交易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西安市先后多次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活动,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92起无证开采全部取缔,对1起越界开采已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对1起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石企业不再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毁田挖沙专项整治行动共取缔沙场64个,恢复土地669亩;秦岭北麓石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29个采石企业进行了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矿山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010年度矿山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西安市61个疑似违法图斑(涉及西安市的51个砖窑和2个砂场)全部消除到位,50个违法的砖窑砂场该查处的查处,该整改的整改,已顺利通过国土资源部的验收。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西安市疑似违法图斑33个,涉及31个砖厂,经核查,已掌握各家砖厂的具体情况,目前正按照国土资源部、陕西省两级的相关要求进行查处整改,确保陕西市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加大勘查力度,恢复老矿山生机
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探明储量的不断减少和需求量的不断提高,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给予了更好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全国上下掀起了新一轮的找矿热潮。西安市以此为契机,积极响应和跟进国家“找矿突破战略”的号召,主动支持和配合西安市范围内的国家和省级资源勘查项目,为更全面、深入掌握西安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分布,合理设置矿权、扎实推进开发利用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另外,西安市有一些老矿山已面临着探明储量减少、生产停滞的问题。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西安市国土资源在听取专家意见、综合研究已有矿产资源勘查资料的基础上,鼓励支持辖区内的老矿山企业突破固有理论和思想的束缚,注重对新理论、新技术的应用,深入研究老矿山成矿规律,加大老矿山深部找矿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潜力和作用,使老矿山焕发生机和活力。
坚持保护为主,切实维护秦岭和黑河水源地生态安全
秦岭是中国地理上最重要的南北分界线,是西安城市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供给区。2005年,西安市政府决定,在秦岭北麓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矿权。对现有矿权,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备案制度,闭坑矿山必须“复垦还绿”并综合治理后方能批准闭坑,加大矿山生态治理恢复保证金收缴力度,切实保障矿山自然生态的治理和恢复,改变了过去“老板赚钱、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现象。现有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将有序退出。
黑河是西安市的重要水源地。从2005年起,西安市已停止在黑河流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未到期的老矿,要求“采、选分离”,山上采矿,山外选矿,减少对水源地的污染;到期后,将不再延期。同时,采取专业巡查与聘请矿产监督员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巡查力度,严防乱采滥挖,有效地保护了黑河水源地的安全。2011年,西安市人大视察组在实地查看了矿山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后,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为秦岭和黑河水源地保护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创造条件,努力实现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的局面
客观地看,西安市目前矿产资源利用还是粗放的,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生态问题。秦岭北麓环境保护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矿产资源管理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求我们在矿产资源方面,一是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发展需要;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这是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双保行动”,需要我们锲而不舍,持续不断地努力才能实现。为此,我们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政策,严格审核矿权设置,严格控制矿权数量,对现有矿权严格监督管理,强化“保一山碧绿、护八水长流”的意识,严禁非法采石挖砂等侵占、破坏矿产资源行为,为维护秦岭美好的生态环境做出努力。鼓励和支持现有矿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建设绿色矿山,努力达到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的局面。要求所有矿山企业都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对破坏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和污染环境的矿山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破坏严重,经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各级政府决定关闭的市县级发证矿山,将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若属部省级发证矿山,则积极协调,力争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要求闭坑的矿山,必须达到“复垦还绿”后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