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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保护区条例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
第八条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九条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和埋藏条件划定。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别情况需要扩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区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地理界线。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四)补给源地为地表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输送,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章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四)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五)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
(六)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设施、采矿设施等污染源应当予以取缔;已建立的墓地必须搬迁;有害物质必须清除。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根据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
第四章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三)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凿井取水;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
(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依法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恪尽职守,互相配合,保证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水、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对跨市、县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环境保护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组织定期监测,互通有关信息。发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第三十条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搬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各项的相应法律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库保护区条例范文2
关键词:庵里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议
1基本情况
1.1庵里水库
1.1.1流域概况。庵里水库位于泾河一级支流四郎河上游的西坡乡庵里村。四郎河发源于本县东部子午岭山麓的宫河寺,由东向西汇入泾河,全长88km,水库上游为子午岭林区,流域面积150km2,河道长16km,河床平均比降17.98‰。
1.1.2工程现状。庵里水库枢纽主要由土坝、泄洪洞和输水涵管三大部分构成,土坝于1958年开始兴建,1960年建成蓄水,坝顶高程1210m,坝高22m,为壤土均质坝。后经1972、1979年两次加高,坝高31.50m,坝顶长420m,水库总库容538.39万m3。现已发展成为集防洪、灌溉、城区供水、水产养殖于一体的综合性水库,控制农田灌溉面积1.50万亩,保灌0.70万亩,养鱼532亩,解决县城3.50万人的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有效地促进了正宁县工农业生产及城区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2004至2005年对庵里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水库总库容833万m3,死库容175万m3,兴利库容291万m3,防洪库容408万m3(其中公用库容41万m3),有效地保护了水库下游近2.50万人口,2万亩耕地,国道211线罗川段,省道303线秦家店子段,红丰渠、石家湾子,自流灌区,沿川输电及通讯线路,设施农业等安全,同时为县城3.50万人提供了生活水源,并为下游1.50万亩农田节灌提供了充足的水源,为缓解城区供需水矛盾,增加保灌面积,减轻下游洪水威胁及区域经济发展起着巨大作用。
1.2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
1.2.1供水工程概况。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是省计委2003年立项,西北市政设计院设计,国家投资的国债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1349.82万元,其中国投600万元,省投以工代赈资金50万元,地方配套699.82万元,工程于2004年3月开工建设,2006年5月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共安装庵里水库取水口至原泵站重力输水管道6.95km,秦家店子一级泵站至后庄子净水厂压力输水管道5.60km,城区配水主管网9km,新建各类闸阀井、消防井144座,容积为100m3蓄水池1座,完成取水口闸室土建28m2,二级泵站机房167m2,净水厂855m2,机加池1座,架设10kV输电线路0.80km,安装配、变电设备29台,水泵11台,启闭机2台,流量计3台,工程投入使用后,日供水8000m3,解决了县城3.50万人的生产生活用水问题。
1.2.2水源情况。正宁县原城区供水工程,从设置在四郎河庵里水库下游6.70km处,秦家店子村河道旁的取水口井进行提水,近几年由于水库上游子午岭林区退耕还林和禁牧,上游农户均迁移至下游河道两岸,人畜活动使河道水严重污染,水质变差,致使城区居民发病率较高,严重威胁到城区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让正宁人民真正吃上安全、干净、卫生的放心水,在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中改用庵里水库作为城区供水水源。
2水源保护区划情况
四郎河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西起张坪,南北以四郎河两侧分水岭为界,即南沿南邑、五顷塬、高风坡、八只窑,北沿宋家畔、南桥、石坡子、艾蒿店,东至子午岭,全长21km,总面积214.90km2。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秦家店子取水口处向四郎河下游100m,上游至庵里水库以上2km,河道两侧分别外延2km,全长8.70km的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总面积41.50km2。二级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外向四郎河上游至子午岭,下游至张坪,南北以四郎河两侧分水岭为界,即南沿南邑、五顷塬、高风坡、八只窑,北沿宋家畔、南桥、石坡子、艾蒿店,长21km,宽9.00~13.50km,总面积173.40km2。
关于水源地保护。水域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恶化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生存的大事,强化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管理显的尤为重要。首先要禁渔,禁渔是一项阶段性工作,管理却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只禁不管,等于不禁。再次,杜绝投饵垂钩,庵里水库承雨面积大,上游为子午岭林区,营养丰富,是非投饵鲢鱼、鳙鱼等环保型鱼的好场所。然而,前些年一些企业单位,不惜以牺牲环保为代价,片面追求政绩和利润,在水库上游建投饵养殖基地,养殖基地建成后,每年总投放饵料高达数十吨,直接对水体造成污染。同时,要取缔水上游乐经营项目,严禁人为造成水体污染。
3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3.1有关部门对庵里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五倾塬铅锌冶炼厂进行了强制停产,目前该厂有自私投产的迹象,一旦恢复生产,必将对县城供水水源地--庵里水库造成极大污染,对县城区居民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群众身体建康构成极大威胁,应采取切实措施对铅锌冶炼厂进行搬迁。同时,采取措施,鼓励该企业转产(发展无污染的环保型企业),利用铅锌厂的泵站扬水工程及地形高差大的优势进行技术改造,为五顷塬乡直机关及附近群众解决饮用水问题。
3.2虽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立了保护牌和标志,但是由于资金缺乏,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建议加强管理人员力量,增设水质检测仪器及设备,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化验。
3.3正宁县城区供水工程取水口在利用原庵里水库输水洞在库内取水,由于输水洞进水口位于迎水面坝坡接近右坝肩处,右坝肩山坡雨水冲刷或库内水面漂浮物经常集中在进水口处,影响供水工程质量。建议在原来Φ600输水洞进水口再安装180mΦ100混凝土管道至库内现有的东边小岛,避免飘浮物进入及右肩坝山坡雨水冲刷水土流失淤堵进水口,保证水源清洁。
3.4庵里水库上游为子午岭次生林区,植被较好,但靠近库区出口处,由于人为因素,放牧及农作物耕种,水土流失严重。建议充分利用国家退耕还林及天保工程等优惠政策,在坝址处南北岸山坡(约4000亩)彻底退耕封山禁牧,植树种草,自然恢复植被,根据库区天然林生长情况,北山坡宜种植刺槐、椿树、楸树、松柏、落叶松、杏树、文冠果等树种,南山宜种植松柏,杨树等,林下可间作柴胡,防风,芍药等多年生中药材,保持生态多样性,绿化美化水源地环境。
3.5实施皮丰店石洼村移民搬迁工程,改善林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可减少或避免林区群众生产、生活垃圾及施用农药、化肥等对水源的污染。
3.6在苇店子一带种植芦苇等水生植物扩大生物防污治污能力。
水库保护区条例范文3
一、水源地情况简介
陡河水库水源地位于唐山市区东北约15千米的开平区双桥镇冶里村北,在滦州市、开平区、丰润区境内。上游分为东、西两个支流。东支为管河,发源于迁安市蛇探峪村,河长33千米。西支为泉水河,是陡河主流,发源于丰润区上水路村东北水头山下的马蹄泉,河长38.5千米。水库最高水位43.4米,兴利水位34.0米,总库容5.152亿立方米,兴利库容0.684亿立方米,控制流域面积530平方千米。
陡河水库建成初期,主要功能以防洪为主,随着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库的供水职能越发凸显。目前,陡河水库已成为唐山市区唯一地表水水源地,承担着为陡河发电厂、三友化工、曹妃甸工业区、丰南农业灌溉、城市居民生活和环城水系等供水任务。
多年来,陡河水库管理处不断加大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水质监测,强化执法巡查,科学调度运用,多措并举,库区水质达到并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实现了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为唐山市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水源支撑。
陡河水库水源地属温带半湿润季风大陆性气候区,为燕山山脉。库区位于陡河上游低缓河谷地带,东南侧为山地,有巍山和凤山,凤山海拔高度192米。陡河水库库区陆域面积1308.6亩,其中凤山林区绿化面积572.6亩;坝下防护林面积314亩;坝内草坪100亩;庭院绿地面积49.5亩。覆盖率达到了79.2%(不含水库水面)。1996年,陡河水库管理处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部门造林绿化400佳”称号,1997年,被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评为“河北省园林式单位”。
二、水源地绿化情况
陡河水库建成初期,干部职工在做好工程管理工作的同时,清理施工废墟,开展造林绿化。1957~1958年,在水库坝下工程场地清理废墟600余立方米,在道旁、院内院外和靠近坝头的凤山北坡栽植松柏、杨树、柳树等8000余株。1968年成立园林队,专门从事园林生产和管理。1972年开始大规模绿化凤山,至1974年,凤山累计植树达50余万株。
多年来,管理处结合市林业局造林工程任务安排,持续实施区域环境绿化工程,加强凤山林区和原有景观区的养护管理,打造生态园林模式。注重山林的防火安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防火技能培训,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山林巡视巡查,积极消除山林火灾安全隐患。采用飞防形式,防治林木虫害。
经过多年绿化美化,库区植被状况良好,主要以人工林为主,树种有侧柏、油松、雪松、杨树、柳树、槐树等,林间次生荆条、酸枣、野草。陡河水库水源地逐步形成了山水相依,碧波万顷的秀丽风光。
三、水源地生态保护情况
我处在市委市政府、市水利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断加大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9-2000年市政府组织环保局、水务局、开平区和滦县政府取缔了水库网箱养殖。2013-2014年开平区和滦县采取行动,清除围网,取得良好效果。
2018年,我处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扎实开展“全域治水,清水润城”工作。制定《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水务局关于禁止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违法捕鱼等行为的通告》、《关于陡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市水政监察支队、陡河水库管理处、市公安局陡河水库水源地保卫支队进行联合执法,有效震慑了库区捕、钓鱼等违法行为。针对一直存在的夜间捕鱼、电鱼现象,我处组织精干力量,连续开展“零点行动”,午夜突击,铁拳治理,坚决肃清违法电鱼、捕鱼行为,收缴违法渔具,驱逐船只。为彻底根除电鱼行为,我处对沿岸电渔船船主发出通知,规劝他们自行用吊车将船拖运出库区。目前水库岸边已无停泊电鱼船。
春季,投放鱼苗26709斤,进行生态修复,保持水库水体生态多样性,养护水源地水质。
夏季,由于极端天气影响,库区部分水域水草生长异常茂盛。为清除水草,降低水草腐烂对水质的影响,全处上下群策群力,迎难而上,加班加点,共完成清理80余万平方米水面,清运水草约4455立方米。7月底,大雨冲刷致使陡河水库西支灰管桥和市自来水公司取水泵站附近出现大量漂浮物,主要是泡沫、树枝、瓶罐、塑料等生活垃圾,面积约18万平方米。如不及时清除,将造成水质恶化,影响到饮水安全。我处出动人员623人次,船只552条次,打捞并清运323车次。及时有效的清除了水面垃圾,避免了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
为全面禁止在库区冰钓、摆设摊点、丢弃生活垃圾和随地大小便等行为,维护库区生态平衡,涵养水生态环境,制定《陡河水库水源地·水质保卫战冬季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联合执法对库区冰钓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治理,劝阻冰钓人员离开库区,对不服从劝阻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水库保护区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水源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地表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按照水域正常水位线起算。
第八条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第九条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第十条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调减范围的,应当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各地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和埋藏条件划定。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明确其地理界线。饮用水厂,必须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志牌或标志桩。
第十四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出境水质应符合《四川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地面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基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新建港口、码头。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第二十条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第四章地下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从事地质钻探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皮革、制浆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建设项目;
(二)擅自凿井取水;
(三)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地下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二十四条地下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田灌溉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利、地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管理。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乡镇企业废水、废渣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责任单位收集、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和废弃物,并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布局不合理的码头进行调整,参与有关通航水域取水工程的审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利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七条(二);第十八条(五);第二十一条(二)、(三)、(四);第二十三条(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四)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口限期改道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限期治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八条(一)、(二);第十九条(一)、(二);第二十条(一)、(二);第二十二条(一)、(二);第二十三条(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十八条(三)、(四);第十九条(三)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六);第二十三条(四)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拆除,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行。
水库保护区条例范文5
【关键词】晋宁县;水资源;管理措施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生存发展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水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承载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是生态和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晋宁县也同全国大多县市一样出现水资源总量总体减少,水资源需求逐步加大,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好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与使用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我县跨越式发展具有助推作用。
1 全县水资源基本情况
晋宁县地处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和红河流域分界处,属于低纬度高海拔地区。夏秋两季受印度洋西南暖湿气流和北部湾东南暖湿气流的控制,冬春两季受印度北部的大陆干暖气流的控制,同时,冬季还受北方南下干冷气流影响,降水和径流呈现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
1.1 降雨量
晋宁县多年平均降水量922.7mm,降水一般集中在汛期6至10月,占全年的76.2%,旱季1l至次年5月仅占23.8%。
1.2 地表水资源
晋宁县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121亿m3,其中长江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6963亿m3,珠江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0.0478亿m3;红河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0.3765亿m3。由于时空地区分布不均匀,各乡(镇、街道)水资源量不平衡。全县中型水库控制蓄水量为5044万m3,小(一)型水库控制蓄水量为1942.8万m3,小(二)型水库控制蓄水量为1100.4万m3,小坝塘控制蓄水量为642.56万m3,由滇池取水量约为4680万m3(农灌用水)。按2009年全县总人口28.50万人计算,年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为l095m3。全县耕地面积37.86万亩,据此计算的亩均耕地占有水资源量为824 m3。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全省4771 m3/年.人、全国约2200 m3/年.人的水平,仅有国际公认的l700 m3/年.人的紧张警戒线的一半多一点,缺水问题相当严峻。
1.3 地下水情况
晋宁县地下水资源量0.936亿m3,其中: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量为0.8146亿m3。珠江流域地下水资源量为0. 0112亿m3,红河流域地下水资源量为0.1102亿m3。全县共有大小泉水出露点111个,总出水量每秒1.0534 m3,年产水量3312.7 m3。其中上蒜观音―马家塘―牛恋,古城汉营―旧寨,二街朱家营―顺民村一带地下水储藏量较为丰富,可开采利用价值相对较高。
2 我县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成效
2.1 水源保护规划情况
根据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及不同区域对环境整治措施的不同,我县确定大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柴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双龙水库和洛武河水源保护区4个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目标水质定为Ⅱ类。目前三个规划报告已编制完成,已申请列入晋宁县桥头堡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计划于2014至2015年组织实施。
2.2 水资源保护成效
我县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取得的成效具体表现为:(1)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治水氛围日趋浓厚。近年来,我县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不断增强了全民法制意识,营造了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舆论氛围。(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全省水行政执法程序和水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不断加大对水资源、河道等重点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了正常的水事行为。(3)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县法制办定期、不定期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有效推动了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正确实施。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方面。针对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柴河、大河、双龙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区确界、立碑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我县已经完成了柴河、大河、双龙、洛武河水库水源保护区规划报告,报告中阐述了水库水质现状、面临的污染状况、保护区农业生产生活状况、人口与家禽状况等;明确划分了一、二级及准保护区范围,并制定了水源保护区中、远期发展保护总体目标。
3 当前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严重短缺,供水工程调蓄能力较低,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水要求极不协调。
(2)水污染严重加剧了缺少矛盾,而且威胁到地下水质和饮水安全。
晋宁县的水污染主要是县内工业企业排污。水资源被污染不仅加剧了供水能力不足,还降低了生态环境质量和城市河道景观价值,同时威胁地下水质量和饮水安全的保证。
1)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的不均匀,加上水源工程调蓄能力有限,洪涝灾害频繁。
2)水土流失严重,影响水利工程调蓄能力有限,洪涝灾害频繁。
(3)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需要提高。
4 加强水资源管理措施
水库保护区条例范文6
杭州富春江水库、湖州老虎潭水库、新昌长诏水库、金华沙金兰水库、衢州碗窑水库……记者随检查组奔赴各地,发现每到一地,检查组几乎都要到当地的主要水库查看水质,了解水源保护情况。因为,这些如珍珠般撒落在浙江大地、宛如湖泊、泛着粼粼波光的水库,是浙江人的“生命之源”。
全省90%的水源地水质为3类以上
据省政府的统计,浙江人的饮用水源地近七成来自湖泊和水库。
近年来,我省把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切实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水源规划建设,深化水功能区管理,积极开展供水水库水源地保护、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试点工作,饮用水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目前,全省共有饮用水源地765个,其中水库型水源地392个,供水人口3323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6%。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尚可。其中水库水源地水质明显优于河道水源地水质。从省水利部门调查的685个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看,90%的水源地水质为3类以上,其中2类以上的占62%,3类的占27%,4类及以下的水源地,主要分布在杭嘉湖平原和温瑞平原河网地带。
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分布于水系源头地区,加大对源头地区的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是省政府保护饮用水源的一项重要措施。2008年转移支付资金为8亿元, 2009年提高到10亿元,2010年预计将达12亿元。同时,各地也纷纷加大投入,加大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
同时,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目前,全省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已全部拆除。集中式饮用水源实时监测系统建设也已启动。2007―2009年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从73.6%上升到83.2%,其中11个设区市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从70.8%上升到84.7%。预计到2012年,全省将投入2.93亿元为78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设区市级20个,县级58个),安装在线实时监测系统,提高安全防范时效性。
为保证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自2003年以来,我省全面开展了“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至2009年底,全省共投入资金98亿元,解决了1211个乡镇、街道14000多个行政村1360余万农村居民和58万学校师生的饮用水问题。全省农村饮水基本安全覆盖率,从2002年的62%提高到90%,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
平原河网地带和部分乡村饮用水安全堪忧
虽然我省饮用水源状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2010年3月有关部门监测,全省11个设区市的2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水质达标的仅有18个,占66.7%,且状况很不稳定。9个不达标的全部为河流型水源地,集中分布在杭嘉湖平原。合格饮用水水源水质应优于3类,而嘉兴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在4类、5类和劣5类。虽然通过技术手段深度处理,可以达到有关的卫生标准,但毕竟不是合格饮用水源,存在安全隐患,而且高处理成本带来的高水价,也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部分水库型饮用水源的富营养化指标有上升趋势。富营养化是蓝藻暴发的主要原因,蓝藻在腐败分解过程中,会导致水体严重污染,发黑发臭,还会产生毒素,饮用后会致动物和人类肝脏癌变。据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该市饮用水源水库的富营养化趋势明显,泽雅水库为轻度富营养化,其余7个水库均为中营养。珊溪、白石、淡溪、桥墩、泽雅等水库都曾发生蓝藻异常繁殖现象,对供水和饮水安全形成一定威胁。温州珊溪、永康杨溪、新昌长诏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还存在着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种码头、网箱、旅游等项目。另外,在水源地附近建设的大量“农家乐”项目,也对饮用水源保护构成了一定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