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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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1

农民工虽是城市建设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却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缺乏城市居民的各种保障制度,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在农民工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相继颁布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但还远远不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立法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否则就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一、我市农民工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辖8区10县(市),199个乡镇,1902个行政村,农业人口总数为51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数为×××万人,富余劳动力13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8%,2007年实现打工收入62亿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每年在我市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大约在×××万人,随季节性变化,进城农民工数量变化很大。一般情况下,年初就业人数在×××万人左右,从3月份开始,人员呈逐月增加趋势,7月至10月达到×××万人的最高峰,随着天气转冷,11月至12月呈逐月减少趋势。从就业类别看,在建筑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相对稳定的约×××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以打零为主的灵活就业农民工约×××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

2007年,据对××万名进城农民工的抽样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呈现“三低”特征:一是平均年龄低,40岁以下的青壮年人数为×××万人,占×××;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三是劳动技能普遍较低,普工和力工×××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6%,而技工只有×××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

二、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这个群体的正当权益却屡遭侵犯,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环境差,劳动保护缺乏。农民工在城市大多从事的是那些脏、累、难、险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差,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工伤、职业病和自然疾病对农民工的健康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存在,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质限制,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就业门槛较低、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的工作。

第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农民工作为非城市居民,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则不享有,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且当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第四,合同签订率低。一些企业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遭遇工伤时,农民工往往是“责任自负”。

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特点

针对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面临的问题,为了让农民工享受和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平等待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国家目前还没有保护进城农民工群体权益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工作,先后起草并以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市城镇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市失业保险办法》、《××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建立起了我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主”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我市建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有效解决了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民工关心的就业培训、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针对农民工就业难和文化素质较低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就业扶持与职业培训制度。《××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二)针对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恶劣、工资待遇低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加强劳务合同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政府部门加强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或者安排宿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管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福利权利普遍缺失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使医疗保险惠及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更多社会群体,农民工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三是建立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农民工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四是逐步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四)针对农民工看病就医难和子女就学难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医疗卫生部门对雇佣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加强公共卫生检查。明确教育部门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积极扶持民办农民工学校,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规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配套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如,市劳动局制定了《××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市教育局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市司法局出台了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措施等。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取得的社会效果

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省、全国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一是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通过以立法形式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强力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社会各方面都逐步树立起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了一定的农民培训专项经费,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培训,支持企业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2005年至2007年培训农民工×××万人,2008年培训农民工×××万人。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全市职业就业服务机构,由原来×××家增加到目前的×××家;市区内成立了×××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站,2008年安排农民工就业×××万人;加强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07年我市招用农民工的建筑项目×××个,招用农民工×××万人,用工备案×××万人,用工备案率×××。2008年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以上,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08年共累计举办农民工招聘洽谈会×××次,提供岗位9×××个,签订意向性协议7×××人;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全市认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家,2007年培训农民工×××人,全市(含县)拨付培训补贴×××万元。四是全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了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农民工追讨工资。2007年底,累计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0×××万元,累计启动返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万元。,2007年为×××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万元,2008年1-9月为×××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万元,五是推进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截止目前,2008年市内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增加到×××万人,参保率为×××;参加医疗保险人×××人。六是有效处置劳务纠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07年,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件,协调处理欠薪举报案件×××件,涉及金额×××万元。七是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和疫病防控工作得到加强,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突出抓好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共举办16期培训班,培训×××人;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投入×××万元,对持有《婚育证明》已婚妇女免费发放《服务证》;着手建设××市农民工安居社区,并在哈开发区建设了×××万平方米的农民工公寓。八是改善了农民工子女教育条件。在市城区412所公办中小校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有396所,占×××。2008年,计划保障×××万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农民工子女借读费和其他杂费,2008年上半年,免收×××人,费用达×××万元;对600×××名困难人员给予助学金资助,费用达×××万元。并在南岗区成立了农民工小学。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启示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我们立法工作者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应当继续关注:

(一)探索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应当放松原有的户籍管制,赋予公民尤其是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职业来划分职业人口和非职业人口,改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营造农村人、城市人身份平等的价值观念。

(二)完善《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以《劳动法》为核心,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制定各项保护保护劳工的专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三)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政府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建立和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实行就业(执业)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加大组织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职业技能。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2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现行法律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矛盾性和不公正性;现实经济生活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问题。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等。根据这些原因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近期应从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1.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在监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针对当前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比较普遍的情势,为着改善进城务工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过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

2.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通常律师不愿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3.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远期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农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4.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转移的先导力量来对待,要从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

参考文献:

[1]王晶.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J].农业经济,2009(11).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3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的实证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由来已久,只不过过去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 然而,即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他们的工资时常被拖欠、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几乎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弱势的群体。

依据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返乡农民工统计监测抽样调查报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被拖欠工资的返乡农民工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5.8%。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工资;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工资。 结果显示,当年返乡农民工的工资兑现率只有94.2%,私营企业主随意拖欠、拒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公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农民工资被拖欠,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生活维系出现危机。当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都不能保障时,务工农民的其他合法权益便无从谈起。如果说不劳而获是有违社会公正的,那么本应多劳多得的人却劳而无获更是整个时代的悲哀。

(二)问题背后的政府缺位与失职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工个人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弗雷德雷克在《国家的新角色》中提出了:帮助穷人的办法取决于国内资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政治意志把资源用来缓解贫困问题。这一论断揭示了政府的巨大作用。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到一个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的关键还是政策的支持。政府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中,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只有看清问题背后政府的缺位与失职,才能从正面贡献出可滋完善的建议与策略。

第一,政府监管政策的滞后阻塞了农民工的讨薪之路。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有“责令改正”,但是被责令后不改正怎么办?相关意见与处罚办法中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理索性不签,导致工资纠纷发生时,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往往使劳动者一方举证困难,维权无据。

第二,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是为农民工维权中的思想桎梏。政府部门的作风依然存在,管理中明显存在着“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取向,政府保护不到位。 从现实看,政府的许多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对外来农民工进行管理,但是,绝大多数管理项目的实质就是收费,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式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缺乏主动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严重的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现象。

第三,政治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隐害。

务工农民既缺乏相应的利益诉求渠道,又缺少相应的政治参与机会,在政治权力的竞争场中,很大程度上更缺乏自己的发言人和代表者,话语权微乎其微,成为游离于政治权益之外的边缘群体。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现实中政治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政府对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的漠然视之,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使得务工农民因此而对政府的信赖感大大降低,以至于当权益遭受侵害时,务工农民更多的选择以私立救济为主导;另一方面,缺乏自己的利益发言人与代表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善待农民工”流于空谈。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体、内容、权限,如果严格执行,何以出现成千上万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表现出其滞后和不适应;有的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务工农民权益的加害者的惩戒如同隔鞋挠痒,同时法律空白仍然存在,使得不法雇主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而政府在行政时则无法可依。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

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中,应从一下几点做好政府工作。

(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政府调控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保障。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一方面,加强行政监控。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争议解决最有效的依据,只有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才能逐渐规范用工条件和用工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拖欠工资的发生。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行政 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在源头上保证了农民工维权有据,讨薪有门。另一方面,权责明确,合作有序。劳动部门分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行政监督,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则主要负责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等司法职能。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

2.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降低了自己的维权力量。首先,党团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在用人单位里建立基层组织的时间较晚,维权力度不够大。其次,在农民工聚集的很多地方,没有吃呢管理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最后,对于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维权力量,政府缺乏必要的引导与支持。城镇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工会,增加农民工与社会强势团体的对话能力,使农民工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将其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中去,把农民工原始的地缘和血缘群体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将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制度化。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联动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综合性台帐,将拖欠工资记录与安监、质检等记录实现联动,由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劳动局、市建委及相关区县部门。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1.具体落实《工资保证卡制度》

为了保证农民工每月能实实在在领到报酬,从2005年8月1日起,凡在重庆江北区内施工的建筑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必须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由农民工亲笔签字自己确认。该卡将记录农民工在建筑单位工作后,每月领取工资的时间,工资额度等情况。由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从而在制度上开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绿色通道,为江北区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辛苦钱保驾护航。同时,笔者建议,加大惩治力度,严格违纪责任,对实际中表面一套,背地一套,卡片照发,工资照欠者,按照拖欠部分进行5-10倍的严厉处罚。将该项保证卡制度作为一项硬性指标来狠抓落实。

2.工资支付垫付制度与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工资支付垫付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而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通过责任的转移,淡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有力的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落实。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法律援助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采取多部门联手的形式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力保障民工能够及时得到工资。据调查,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部分民工根本不知道合法的维权渠道,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投诉欠薪问题,而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等暴力形式追讨工资。建立“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该中心要在处理讨薪纠纷的同时,注重教育民工维权必须采取合法途径,告知民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扰乱社会治安等讨薪手段的违法性,让其知道违法行为会为自己和家庭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安抚好民工情绪。

2.加大跨区域合作,建立农民工的双向维权机制

在农民工输出、输入比较集中的省、市和地区,要逐步自上而下地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在双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工会组织与用工城市工会组织联手,随时沟通和交流务工、用工信息,共同处理重大侵权事件,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农民工要求发放工资,是农民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有法可依。按《劳动法》及《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被拖欠工资,民工可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1至3倍的赔偿金。大力扶持依法付给民工工资的合法企业 。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6年04月16日。

2 国家统计局:《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2009年03月25日 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0325_402547406。htm)。

3 弗雷德里克?巴和科尔巴乔,亚历杭德罗?L:2001年:《国家的新角色》,载《国际社会科学》第l期。

4 严思源:《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治理》,载《老区建设》,2009年10月。

5 胥仕元:《政府主导作用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2期。

6 胥仕元:《政府主导作用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键》,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2期。

7 鲁岳松:《新形势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

8 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29页。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4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困境,对策

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在产业转型、城市繁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长期缺乏社会的关怀,这一特殊群体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与社会主流文化格格不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急剧上升,已经发展为一种新的社会阶层。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承担的都是苦、脏、险的工作,其健康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工体育是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健康水平的重要路径之一,在发展职工体育和农村体育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变的必备条件。目前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研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

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的特点。第一,受教育程度高。新生代农民工与父辈一代农民工相比,受教育程度较高,大部分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甚至大学教育,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他们获取知识信息的途径多样化,如电视、手机、书籍、报纸、网络等媒体,为了解体育相关知识和掌握体育技能奠定了基础。第二,消费观念更加开放。传统农民工挣钱的目的是养家糊口,除了衣食住行的日常消费以外,大部分钱都带回农村消费。新生代农民工受城市消费的影响,其消费观念相对比较开放,除了衣食住行方面,他们对生活品质和商品档次的消费有一定的追求。第三,维权意识相对较强。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一定侵害时,会积极主动地寻求方式解决问题,列如沿海地区的“民工荒”和“用脚投票”正是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萌发的具体表现。第四,价值取向多元化。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期望较高,追求梦想、体验生活是他们就业的主要动机,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摆脱“候鸟”生活,渴望定居城市,过上城里的生活,追求并实现自己的小康梦想。以上特点为新生代农民工追求健康的余暇生活方式、参与体育运动提供了可行性。

2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锻炼的现实困境

2.1体育权利缺失

从人权法学角度出发,体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与生活相关联的一种权利,亦即由法律保障的公民能够参与体育健身并通过体育获得相关权益的权利,是国家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实现某种体育行为的可能性。健全的法律是新生代农民工行使自身体育权力的前提和依据,我国出台了《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涵盖了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等方方面面,但没有涉及到新生代农民工体育问题。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对农民工体育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呼吁国家把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权利纳入到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但由于缺乏立法依据,效果不佳。

2.2余暇时间不足

余暇时间是保障新生代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前提条件,是指除去工作、吃饭、睡眠、家务劳动等生活必要时间以外,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的总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保证1天休息时间。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社会地位的卑微,很难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待遇。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新生代农民工每天工作都在10小时左右,有的甚至超过了12小时,甚至连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都不能享受。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工作,余暇时间严重不足,在加上长时间的工作使他们身心疲惫,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体育锻炼。

2.3体育场地设施匮乏

工厂企业的体育场地设施是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锻炼的首选,其次是工厂企业周边的体育场地设施,场地设施的好坏直接直接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34.2%的工厂企业没有任何体育场地设施,9.2%的企业工厂有几片简陋的篮球场,10.4%的工厂企业有几张乒乓球桌或台球桌,只有55.4%的工厂企业拥有少量的体育器材,如篮球、足球、乒乓球拍、羽毛球拍等。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可供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锻炼的体育场地设施严重匮乏,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只能选择免费的广场和公园进行体育活动。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的周边会有一些体育场地设施,但是也是杯水车薪,难以满足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健身需求。

2.4体育消费能力有限

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传统农民工,具有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体育锻炼意识和体育消费观念,在经济条件容许的前提下也会注重体育和健康方面的消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相比仍然是低收入人群,除了日常的生活开销以外所剩无几。根据《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747.87元,是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046.41元)的57.4%。王晓贞等对江苏省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消费情况进行了现状调查,结果不容乐观,37.54%的新生代农民工每年的体育消费不足100元。消费在101―250元的占41.71%,消费在250元以上的仅占9.15%。由此可见,经济收入水平的低下使新生代农民工在体育消费上严重不足。

3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健身的应对策略

3.1健全法治建设,保障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健身权利

受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很难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各种社会制度保障,往往不能被城市居民认同,处于城市的边缘化,容易产生自卑的负面情绪。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关于新生代农民工体育的政策法规。政府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把新生代农民工体育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建立新生代农民工体育监督机制,规定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的体育权利,列如体育健身权利、使用体育公共设施的权利、参与体育比赛的权利等等。

3.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参与意识

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相比虽然受教育程度较高,但体育健身意识薄弱,体育参与行为不强,业余精神文化生活严重匮乏,主要是以看电视、打扑克、睡觉和喝酒等活动为主,很少参与体育活动。加大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宣传力度,提高其体育参与意识和行为是开展农民工体育的重要战略。充分利用手机、电视、网络、报刊等现代媒体手段加大新生代农民工体育的宣传,建立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健身科技指导信息平台,对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体育健身知识、体育健身方法作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总而言之,利用一切资源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参与意识,并科学合理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体育锻炼。其次根据新生代农民工体育需求特征,开发适合新生代农民工参与的体育项目和内容,提高新生代农民工体育需求的层次。

3.3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新生代农民工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随着我国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推广,全民健身路径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但仍然存在设施种类简陋单一、总量供给不足、体育设施的分布不均衡等问题。近些年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和体育需求日益膨胀,目前的体育设施总量还无法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多元化的体育需求。应积极探索新生代农民工体育设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模式,可以形成政府、民间、企业、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如充分利用体育彩票、企业赞助和捐赠、冠名权和广告等形式筹集资金。政府在城市建设规划和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过程中,在满足城市居民体育健身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城市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居住地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突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公益性、福利性、全民参与性。

3.4提升企业责任,加强新生代农民工体育文化建设

工厂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新生代农民工谋生存的场所,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担当社会责任,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合法的体育权益。企业应将体育活动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的发展依赖廉价的劳动力将成为过去,企业应放弃狭隘的利益追求,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承但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该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体育需求,以体育宣传册、体育海报、体育比赛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民工体育,邀请体育健身专家、学者定期到本单位作关于新生代农民工体育的知识讲座和专题报告,与此同时,严格执行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余暇时间和工资待遇,加大工厂企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良好的体育文化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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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5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 制度构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辽宁省各城市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辽宁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点

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连市首批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这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免费咨询电话。每个工作站指派10名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连市内四区工作的农民工,如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随时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工作站律师办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法律援助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农民工维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2006年6月,铁岭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使不是发生在铁岭辖区内,经市司法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铁岭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农民工快速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2007年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重点是帮助农民工打官司,取消对农民工困难标准的审查程序,在援助农民工办理拖欠工资方面的官司的同时还增加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三方面的援助内容;2008年辽宁省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工伤事故的案件;同时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时报批,即时指派。

部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农民工群体的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这是全国第一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沈阳市总工会还聘用一些具有调处经验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协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以便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好地服务。

设立农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农工建工会、政府建基金”办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设立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无力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应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制度,对全市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碍。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工因错过时效而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现象;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从而延误了维权期限。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难度大。多数农民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列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程序复杂,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维权案件需经过申请工伤认定等一系列繁复程序,甚至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援助机构尚不健全。目前,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对实际办案人员的补贴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案非但拿不到相应的补贴,有时还要倒贴钱,势必影响了办案积极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职业律师偏少,且兼职多,不能适应目前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使得农民工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法律援助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存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媒体,联合法制宣传部门,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向农民工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及影响力,以强化农民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让他们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想到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制度发挥实效。

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务输入地政府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按各地实际需要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现象。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常设机构,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确保援助案件质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编制的同时,建立专职公益律师制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法律诊所活动,吸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助。另外,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沟通与合作,确保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得到迅速有效解决。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案例。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因此,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解决,以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总结典型案例,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还应通过成功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促成有关部门制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起到帮助更多农民工的作用。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6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 权益损失 原因分析

随着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和传统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松动,中国的市场化、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加快,曾经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进城务工,实现自身职业的转换,成为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农民在中国更多的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不是一种职业的称谓,身份上是农民,职业上是工人,从而出现了不被现行制度认可的具有双重身份―亦工亦农。这种身份和职业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农民工处在城市底层劳动力市场上,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从事着脏、苦、累、差和技术含量低的职业,收入低且工作没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促进农民工群体尽快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制度、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制度原因分析

1.户籍制度

195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把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类,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推动传统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减轻城市压力的背景下制定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现在的户籍管理制度成为城市农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这一制度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效果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后,仍然受到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农民工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城乡劳动力市场上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根本原因亦在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2.就业制度

农民工就业制度的歧视是发生在具有同等竞争能力的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具有不同平等竞争能力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包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进入劳动力市场中以及退出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如对城市农民工的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和用工调节费,等等。市场前就业歧视,农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职业身份,是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在与户籍相连的就业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提高了农民工就业门槛和务工成本,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低于城市居民,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农民工在职的时候也会受到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培训歧视和就业保障歧视等,“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民工离职时,没有失业保险金,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退休金。

3.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权是我国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社会成员遭遇就业、疾病、工伤和意外伤害等风险时,国家(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物质援助及相应帮扶。现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表现在门槛高,覆盖率低;社保金不能实现城乡之间的有效对接;地方“障碍”导致社保金无法在城市之间转移。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以及工伤五大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虽然实现了农转非的职业转变,但是,他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以目前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为例,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是与农民工无缘,因为他们不是工人;他们也没有失业保险,因为他们在农村有土地保障;养老保险的参保形式是“企业”加“个人”,农民工必须自己承担全部养老保险的帐户支持,有的地方财政状况不好,就根本难以落实。农民工不享受这些保险待遇,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一旦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他们无权享受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不到和城镇居民相同的低保待遇。

4.土地制度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制,但是“集体”的边界不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权未明确界定范围,是一种模糊处理。在现实中,集体所有权有时成为虚假的空壳,农村承包权似乎发挥着所有权的作用,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土地所有者难以获得应有的权益;同时,土地制度在城乡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一直没有改变:城镇国有土地可依法相对自由交易,而农村土地在处置时要受非所有者的干预和制约。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基本虚置,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不予考虑,并且目前土地征用具体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合法性和强制权,却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往往导致农民损失严重。同时,由于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审批权重利大,容易滋生腐败。

二、经济原因分析

本文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农民工外出打工在广东地区高达52.6%,返乡期间失业率在6个月以上的占65.3%,因此本文计算农民工的损失以一年为基准,计算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工资差异和失业保险金,均以广东省城镇职工和广东省失业人员为参照物。

第一,与城镇职工对比,农民工权益损失持续增加,由2002年的1530.17元增加到2008年的2816.5元,平均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长。金融危机造成农民工返乡潮,企业出现“民工荒”,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因此企业以提高工资为前提吸引劳动力。

第二,与农村务农人员对比,机会成本的损失逐年增大,并将持续上升,机会成本和农民工返乡现象成正相关关系,机会成本越高,农民工返乡人数越多。国家实施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提高对农业的补贴,加上农产品的价格上升,农民的收入增加。另外,政府提供就业岗位,创业补贴,岗前培训指导,降低了农民工寻找工作的成本,从而提高了外出劳动力的机会成本。

三、社会原因分析

1.对待城乡发展的态度

城市对进城的农民工采取的是“经济吸纳”和“社会拒入”的双重态度。农民工能否在城市得到身份认同,能否市民化与城市化,依托于城市现有的政策能否为他们提供最大程度利益,能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原因。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可分割性和延续性,先前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又必然影响到后来的制度建设及其良性运行。人为的制定一些剥夺农民工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的政策法规,使得农民工受到就业歧视和社会歧视,加上农民工自身与城市的文化差异背景,逐渐演变成城市边缘一带的人群。某些政府认为农民工的流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无序的,组织大量人力管制外来流动人口,把农民工看成是扰乱城市管理秩序,造成社会不安的主要因素。限制性政策造成农民工受到社会歧视、经济损失和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上海市对其用工政策确定为“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据不完全统计,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行业或领域最高可达60多种,一般中等城市也有40多种。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有失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取向,没有充分发挥公共管理的职能,监管、协调缺位,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制止不力,政策偏差(尤其是财政政策)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农民工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

2.城乡文化融合程度

从文化的适应性来看,对于农民工而言, 城市的生活方式、待人接物方式、看待事物的观念、人际关系以及风俗习惯都有别于他们的乡土文化习俗,这使得带有浓厚乡土文化气息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会发生价值观、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上的冲突。但相应的由于农民工文化适应力较弱,使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逐步形成了自我隔离的状况,逐步与城市的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人力资本存量低、从数量上看,农民工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但农民工人力资本低是其劳动力的显著特征。表现为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低。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缺乏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职业技能低,表现为职业设计模糊、就业意向盲目、就业突进狭窄、就业行业和工种范围窄,导致了在劳动力市场中没有竞争优势,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寻找不需要太高劳动技能的工作。由于中国农村与城市长期隔离,农民与市民之间长期缺少必要的沟通,传统的文化观念仍将农民归入缺乏教育、愚昧落后、迷信保守之列,使得我们社会还存在轻视体力劳动者,轻视基层劳动人民的思想。

3.政府立法执法与监管不力

我国的社会预警机制还有待健全,一些相关政策总是在问题十分严重后才相继出台,这种滞后性势必使得农民工权益遭受长期的、极大的损害。其次,政策法规实施的滞后性。目前已出台了很多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但从实际情形看,农民工权益保障却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其原因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诉求侵犯权益制度的渠道“不具备有效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私利的追求和强大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官商结合与政府及行政人员的寻租活动使法律失去有效性。另外,《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但现实中监察员的严重短缺已使该条文形同虚设,许多劳动侵权行为无从监控,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而此时农民工的许多权益已经受损。

4.不完善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和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目前,我国各行各业都有工会组织,唯独农民工这个数目庞大的社会群体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工会维权组织的边缘化。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只能求助于政府,这也是出现“政府替农民工讨薪”的原因之一。缺乏正规的工会组织,农民工没有合法的权益诉求渠道,权益的诉求得不到政府、社会的重视,导致权益长期缺失而无人问津;没有专门化的维权机构,农民工得不到维权方式的正确指导,使得个别农民工被逼无奈采取极端暴力手段,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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