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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1
残疾学生 教育权利 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权利保护)中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法院。由此可见,残疾人作为社会一分子,与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是一致的,维护其权利义务对残疾学生而言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维护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提高其文化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否则,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校招收。”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招收。”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招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法规是明确的,可实际操作与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根据2009年不完全的调查统计,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总数近40万人,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平均入学率只有达77%。
造成残疾少年儿童不能就学的原因很多,如特教资源分布不均,主要在城市,随班就读的师资力量薄弱,残疾儿童居住的自然条件恶劣,偏远等等。而贫困,仍是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1998年2月,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点的通知》文件,开展以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杂费、教材费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残疾学生提供生活补贴等为主要内容的资助活动。通过这些活动,部分残疾少年儿童就学难的问题得以解决。但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多开展一些捐资助学的活动。
残疾学生还面临即使考分超过了录取分数线,想圆大学梦也难于上青天的问题。
就在前不久,一名残疾学生还在为就学的问题奔走于各个部门之间。他叫丁亚伟,左下肢基本正常,右下肢大腿肌肉萎缩,文科,本已被一所师范大学网络学院法学专业录取,但办理报到手续的时候却收到学校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原因是校方认为丁亚伟属双下肢不能运用,不属于录取范围,尽管有关专家已经指出这是一个错误的认定,但该校依然振振有词,不愿收回成命,这样的事情,每年都在发生……
残疾考生说:“我们残疾考生最害怕的不是自身的缺陷,而是社会不给我们一个和健全人公平竞争的机会。都说知识才能改变命运,我们认为,知识太少导致的智力的残缺比身体的残障更让人心痛。我们希望能够与健全人同在一条起跑线上奔跑,为社会减轻负担,为我们的自立自强创造更好更多的条件,可是录取为什么总是这么难?”
残疾只是一个人身体的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健全。残疾人中有很多智力比健全人还好,如果能给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他们就可以成材,回馈社会,如果将他们拒于大学门外,一方面是对其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其真的沦为社会的负担。
二、维护劳动权利,提高其社会竞争能力
国家劳动部副部长朱家甄曾说:“劳动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
1.地方政策的倾斜存在不平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这对于残疾人来说是一件大喜事,可真正落到实处的并不多。盲校毕业的学生为了生存,有很大一部分是自己开按摩诊所,却有喜有悲,原因在哪里呢?经过调查发现,社会扶持的按摩医疗机构寥寥无几,只有被社会扶持的按摩医疗机构才会有好的效益,不被社会扶持的按摩医疗机构则生存艰难,就更无从谈及效益了。国家在政策扶持上要人人平等,不要有先后之分、薄厚之别,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缺乏更多的保护政策和有效的监督。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曾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倡导社会文明,促进残疾人和谐地融于社会;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促使各单位均衡地承担社会义务;有利于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给他们参与竞争的机会;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障社会的稳定。”
我国按比例就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就业工作的总原则,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总方向,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达到普及、稳定、合理。
我国每年残疾毕业生就业是国家比较薄弱的环节,国家虽然已制定法律规定,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可有些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也不招收残疾人,这是为什么呢?
他们认为,首先,招收残疾人会给日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没有特别适合残疾人的工作。第三,不愿承担照顾残疾人的义务。第四,企业将来破产残疾人会成为企业的包袱,因为没有任何企业愿接收有残疾人的破产企业。种种原因造成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间存在巨大差异,使我国残疾人的就业非常困难。相比较而言,国外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则实行更多的保护政策,前苏联法律规定,国家计委、国家供应局、各部及主管部门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必须按照计划向被指定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企业提供原材料和设备,以及为在家工作的残疾人服务的小吨位运输工具。波兰通过制定和实施5年计划,对残疾人生产合作社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及交通运输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因此,我国也应该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拓宽保护政策,从而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
三、结语
对残疾人的重视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残疾学生是残疾人中最困难的弱势小群体,需要国家、社会的关爱和扶助,以此保障残疾学生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2
一、组织领导(基础分12分,自评12分)
我会按要求成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并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定期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每年初制定全年教育培训计划,对普法教育及培训进行统一部署。按要求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已完成。自评分:12分。
二、法制宣传教育(基础分42分,自评42分)
(一)普法档案资料。有普法规范,年度有计划,有总结及相关制度。培训及活动有记录。宣传材料有存档。(9分)
(二)建章立制。有培训制度,按要求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每年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结合残联实际,法律宣传活动进乡、村、社区,培训到服务对象残疾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2次,参加过培训的残疾人140人。对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知识学习培训。(18分)
(三)阵地建设。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五年共90余份,并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残疾人优惠政策、扶助办法等政策。(6分)
(四)宣传形式。每年在举办助残日活动中,司法局、税务、民政等各残工委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公民道德规范》,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合同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五年来共散发宣传单10万余份,向残疾群众散发《道路安全知识手册》、《残疾人保障法》小册子、挂历等9500本。(9分)
三、法治化管理(基础分18分,自评18分)
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氏责任追究制及执法督查制。
单位做到依法建制,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规章。
(第一条、第三条针对的是乡镇和司法机关)
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协同交警、运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做好说服残疾人政治思想工作,要维护大局不要再用代步车载客等营运问题, ,经过多方向区委、政府反映,政府出钱购买了岗位,基本解决了利用代步车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就业问题,44名曾经从事过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分别分配到各社区从事卫生清扫员,同时为6名残疾人协调争取到低保,解决了他们后顾之忧,极大维护了我区社会稳定。
四、工作成效(基础分14分,自评14分)
通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在残疾人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残疾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残疾人工作步入依法有序轨道,五年来,共接待上访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1012人(次),受理案件226件,处结率达98%,回告率达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没有出现残疾人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区残联被省残工委、省残联授予“残疾人维权先进县(区)”称号。无残疾人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五、保障机制(基础分14分,自评14分)、
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3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下岗健全职工的发放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农村残疾人除按《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减免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村提留等社会负担以外,对其中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免收乡统筹费。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保障上予以优先照顾。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并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公园、动物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十三条 盲人及各类一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入学、治病的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有关证明,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或船舶,半价收取车船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第十八条 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残联审核,报所在地(州、市)计划部门按照农转非户口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一)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三)在国家或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的;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及旅游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 各地原定优惠政策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以本规定为准。
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4
现有征缴模式及困扰
目前,大多数省(市)对企事业单位征缴残保金采取委托地税代征的方式,且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代征数据。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审情况再依下列公式核定: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式一)
地税部门在实际代征的过程中,一般采取集中代征的方式,受客观条件制约,代征时间又集中在每年的6月至11月份,因而,用人单位和地税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均有诸多的困扰。
第一,用人单位感到资金压力大,费负过重。由于地税部门往往采取一次性代征,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给企业造成残保金征收过多的错觉。
第二,地税部门认为征管难度大,不便管理。现在,随税附征的费用较多,比如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社会保障费用等等,但这些费用均按销售收入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地税部门操作简单,可视同税金管理,而残保金则是由残联直接提供的数据,地税部门遇到企业不愿缴纳时,一般解释不清楚。加之,很多企业不主动年审,也不清楚每年应缴纳的残保金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因此,只要企业提出异议,地税部门就望而却步,他们也不想因“费”而伤了和气。
第三,就业服务机构费力不讨好,征收效果不如人意。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的上半年,基本上在忙于年审,既要摸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又要“求爹爹拜奶奶”,找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同时,还要给用人单位一家一家地下发年审通知,最后,才能把有关数据提供给地税部门。这样一拆腾下来,半年的时间就过去了。根据常德市的情况,近三年来,主动参与年审的用人单位不到三分之一,实际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不到三分之一,结果是事倍功半。究其原因,一是用人单位缴费意识淡薄,认为残保金可交可不交;二是地税部门压力不大。现在,地税部门对费金的管理,仍是下达目标任务,他们只要完成上级税务部门下达的指标即可。而根据常德市的情况,地税部门的征收计划只占到应缴残保金的四分之一,这样,自然形成了费负不均,企业相互攀比,甲企业不交,乙企业也不想交,谁也不想做老实人。
适应新形势,探讨新模式
首先,国家统计指标有更新。“在职职工总数”这一指标已变为“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指标国家今年也没有再采用,而是采用“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两个指标。
其次,残保金可改按“额”为按“率”征收。
1.置换有关指标:将“在职职工总数”置换为“在岗职工总数”,将“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更换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样,公式一就变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式二)
2.更新计费模式:根据公式二,可推导出按销售收入一定比年计征残保金的公式,即: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率=(1.5%-安置比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
新征缴模式的特点及操作建议
新征缴模式有如下特点:
1.简便易行,方便操作。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只需提供征缴率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销售收入状况,可直接征收。
2.直截了当,心中有数。每年年初只须告知用人单位征收比率,用人单位便知每月应缴多少残保金,使用人单位做到心中有数,方便资金安排,增强计划性,减少突发性,避免征收受阻。
3.费税同步,规范管理。地税部门可以把残保金视同税收实行“三同步”管理,即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同步稽查,把用人单位应缴、实缴、欠缴、漏缴残保金的情况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
对于新征收模式的操作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从中央到地方,均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时修改完善《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决法律法规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
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5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问题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3-0330-01
残疾人就业是随着经济社会和职业的发展应运而生,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就业有着非比寻常的困难,但是由于残疾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根据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指根据社会就业需要,针对人们的个人特点以及社会与家庭环境等条件,引导他们较为恰当的确定就业定向。选择劳动岗位或者转向新的职业领域的社会活动,是沟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和社会的有效途径。经过长期的调查和摸索,采取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方面的解决方案是最为有效的。
1残疾人就业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1.1残疾人就业总体水平低,整体质量不高。有关数据表明,当前残疾人就业率只是非残疾人就业率的三分之一,目前,我国城镇有百万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农村有近千万的残疾人未脱贫,残疾人就业稳定性较差。残疾人的就业选择和工作类型受残疾程度的约束。不同的残疾类型对残疾人工作能力有着不同的影像,比如视力残疾的人就不能从事那些对视力有要求的工作,语言听力残疾的人也不能从事教师,口语翻译;智力残疾不能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智力残疾不能从事领导,安排,接待等工作;不同残疾程度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有重大的影像,是残疾人很难再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制约了残疾人再就业上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
1.2残疾人在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缺少法律基础。残疾人由于从小接受教育少,教育程度低,大多数是农村出来打工的人,他们没有接受过法律保护自己这个概念,很多时候不知道社会的用工价值在何处,用怎么样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有的用工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工单位在一方面蓄意加长残疾人的劳动时间,由于残疾人一般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不太高的工作,在体力劳动方面有时每天的工作量比正常超出两到三个小时,由于残疾人工作机会较少,很多残疾人尽管知道自己的工作时间超标但是也还是忍住。另一方面,用工单位蓄意不给残疾人上社会福利,保险等等,利用残疾人对法律常识的漏洞在经济方面对他们进行打压。并且让他们去干一些正常人不干的脏活累活,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极差,也从某种程度上虐待了残疾人。以上几种现象残疾人完全可以通过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签订用工合同的时候规避这些现象,但是由于残疾人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1.3残疾人自身素质和就业观念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由于残疾人接受教育程度少,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也相对比较贫乏,往往只能从事比较单一的,一般的,不稳定的工作,就业结构比较单一,可代替性高。例如,盲人虽然可以从事盲人按摩,但是由于这一工作或行业所容纳的劳动力有限,使得它逐渐饱和,就业前景也不是很乐观,很多残疾人的依赖思想也比较重,导致他们缺乏自主创业的意识。
2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方法
2.1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一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因此文化程度低,一些专业技能差或基本没有什么专业技能,所以,在政府而言,就必须让一些技能培训中心或者学校和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对接,让残疾人能够迅速的学到一些就业技能,以便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雇佣,在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重点联系些培训基地,鼓励一些用工企业,劳务中介机构与其合作,把用工讯息和职业资源培训结合起来。让残疾人可以快速的找到适合自己的专业技能,并且可以很快的被社会接纳;二是要提高培训技能,当今社会发展越来越快,首先要找到适合残疾人做的工作,其次,要狠抓质量,努力提高就业前培训的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实行应有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营造社会关心支持的残疾人就业和良好气氛,让全社会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良好范围政府部门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现有基础,以经济,法律的手段,辅之以少量的行政措施,再就业政策制定,资金援助,岗位提供等就业环节予以扶持。一是加大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力度,二是制定和完善残疾人足主场也的扶持政策,是更多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力度不够,效果不会明显。
2.3加强就业指导的职能。相关部门应完善就业指导的体系和职能,首先应该让大多数残疾人知道或是了解有这样一个机构专门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就业指导所负责的具体事务首先是需要搜集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介绍给残疾人,供他们选择,其次要选择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定期向残疾人做宣传,最后定期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在这其中还应该对残疾人在就业形势和政策,求职技巧等方面进行群体指导。
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6
关键词: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一、特殊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政策综述
(一)确立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此,国家正式把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从法律上规定要“保障义务教育”。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专设义务教育内容,明确指出要“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我国已从法律法规层面上确立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
(二)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对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有了一定分配,且责任范围更加细致。
(三)明确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办学形式要灵活,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育班”。《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
要更是明确指出要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这些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二、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不高
2001~2012年,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上升,由52.02%上升到80.19%。尤其在2008~2009年,入学率由65.02%增长到79.05%,增长了14.03个百分点,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总体来看,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仍远远低于全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而日本在1997 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就已经超过了“98% [1 ]。
(本文数据来自残疾人联合会及中国教育部网站统计数据)
(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
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1 624所,处于最低水平,2012年创历史新高,达到1 853所,增加129所,增速较慢,而这1 853所学校,承担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近37万,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据调查“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2 ]。而且在已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小、旧、破等问题。
(三)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
从我国区域划分来看,各区域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以2010年为例,我国东部地区11省共有775所特殊教育学校,占全国的45.45%,中部地区8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539所,占全国的31.61%,西部地区12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391所,占全国的22.93%。可见,大部分学校都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学校数较少,特别是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差距巨大。
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的教育对策
(一)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推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必须完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加快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立法进程,明确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责任主体,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政策落实情况相关奖惩措施,推动各项法律政策实施,而学校作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法定组织,应明确政府对其的法律责任,承担起应有职责,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应采取硬性手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该地区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目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起建设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验收地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另外,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相当比例用于学校建设,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三)全面推进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较差,建筑面积不足,缺少残疾儿童学习、康复、生活的基础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而东部发达地区,特殊教育学校软、硬件条件都较好,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所以,国家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大规模建设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弥补东西部发展的不均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