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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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小浪底 移民工程 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

1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移民项目进展简介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地处黄河中游最后一个峡谷的出口处,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69.4万km2,占黄河流域面积的92.3%。水库总库容126.5亿m3,其开发目标是以防洪、防凌、减淤为主,兼顾供水、灌溉、发电。主体工程于1994年动工,现已基本结束。

建成后的枢纽工程,正常水位275m,水面面积272km2;淹没涉及河南、山西两省8县(市)、29个乡(镇)、动迁年移民人口18.8万人;施工区涉及两县(市)、12个村9932人。安置区分布于河南、山西两省14个县(市),20万移民均以大农业安置为主。其中,出县远迁安置约6万人,本县近迁安置约11万人,后靠安置约3万人。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库区移民分三期实施,现已完成了二期265m水位下人口18.5万人的搬迁安置,今年汛前将完成三期275m水位下1.5万人的搬迁准备工作,全部安置工作于2003年完成。

小浪底移民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移民专项贷款的独立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世行的有关规则和贷款协议。而世行对项目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甚高、甚严:要先于工程、重于工程、并贯穿于工程始终。因此,小浪底移民项目作为国内首家高标准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独具特色的工作内容和管理模式有待于探索。

2 小浪底移民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体系及模式

小浪底的环保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共完成内容涉及水库淤积形态、库岸稳定、诱发地震、水质水温、陆生生物、水生生物、局地气候、环境卫生、文物景观等专题研究报告22份。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小浪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国家环保局审查;为争取世行贷款,五易其稿、1992年通过世行评估。正式揭开了小浪底环境管理工作之序幕。

根据工作需要、为落实世行关于小浪底工程一期贷款评估报告有关要求,1994年成立了小浪底移民局,并组建了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的环境管理办公室(EMO),下设一处三室,分管大坝(施工区)和移民工程(库区、安置区)的全部环境管理工作1998年为加强环保工作的力度,响应世行小浪底项目二期贷款环境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国际环境移民专家组的咨询意见。撤销原小浪底移民局资环处的职能,同时成立小浪底建管局“工程资环处”和小浪底移民局“水库移民资环处”,分别分管小浪底施工区大坝和库区、安置区移民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小浪底移民工程的环保工作涉及河南、山西两省14个县(市)的各级移民机构及近300个移民村、千家万户的移民和搬迁、安置所涉及的生态平衡、文物保护、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卫生防疫等多个部门和多个专业领域;同时,要开展的工作内容较多,从搬迁到安置所涉及的规划、设计、实施及对全过程的环境监测、监理等。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协作单位有:黄委会水资源保护局(承担环境监测),黄委会设计院(承担环境监理),黄委会黄河中心医院和河南省防疫站(承担卫生防疫及监测工作);同时,我局要求小浪底各级移民机构均需明确专人或部门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并在移民村设村环保员。即以两省各级移民机构为依托创建移民环保管理体系。两省移民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省下属有关市(地)、县、村的各项环保工作;河南、山西两省文物局分别承担两省各自境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世行检查团和小浪底工程移民项目国际环境移民咨询专家组,每年各两次的检查、指导,为我们能够在国内工程移民的实施中,首家开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之先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环境管理工作内容

3.1 安置区的环境管理

移民安置是一个被世界公认重大而敏感的问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复杂、最困难、处理费用最大、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中,不仅安置区的环境质量和移民村的选点、规划和建设,直接决定和影响移民搬迁后的生存状况,是能否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的关键;而且,移民干群环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树立和普及程度,也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水平。

3.1.1 普及和提高环保意识是环境管理工作之关键

几年来,我局曾组织举办大规模环保培训班4期,培训对象为两省各级移民机构的所有环境管理工作者和各移民村的环保员。培训中除为学员发放各种有关的文件和学习辅导材料,并为各移民村发放了饮用水余氯监测仪器。培训内容主要是通过宣讲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世行的有关环保要求及我局制定的环境管理《办法》和《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和规定;并讲解有关环境监测、监理和卫生防疫的知识、意义。在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的基础上,使学员掌握环境管理的观念和要求。并通过课堂演示,使学员牢固掌握饮用水加氯消毒及余氯监测的方法和村环境月报填报的技能。

3.1.2 对安置区的环境管理从规划和移民村选址入手

规划伊始,首先注重的是安置区的环境质量。对移民村选址的基本要求是:各安置点要具有稳定的地质条件和良好的供水条件、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不仅要保证移民搬迁后的生存发展条件优于原水平,并且还要保证不影响和降低安置地群众的原有水平。除设计人员进行多方案的环境质量和容量分析,社会、经济比较,并要求地方政府和移民代表参与,经反复研究和严格审批而最终选定。

3.1.3 强化移民村的基础和环保设施建设

移民村的基础和环保设施如:供水、供电、通讯、道路、排水等,均组织进行了统一的设计和实施;并为移民提供可供选择的住宅房设计图纸及学校洗手池、村建垃圾池(场)、户用双瓮厕所等有关基础和环境设施设计图纸。各村都打有深水井、建有水塔或水池、已做到了水、电进户,村村有路及排水设施,绝大部分村都建有学校和一个以上的村诊所、使学龄儿童和移民群众均可享有就近上学和就诊的便利,各村都建有村内垃圾池和村外垃圾场,多数移民户已告别了传统的旱厕、使用上了干净卫生的双瓮厕所

3.1.4 移民村的环境管理

各移民村都设有村环保员,并全部经历过两次以上环保培训和考核。移民村内饮用水管理、排水沟清理、垃圾等废弃物处理、环境月报填报、卫生防疫等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贯彻、组织管理工作,均由村环保员专职负责,村医、管水员等协助。

3.2 迁建和新建移民企业的环境保护

对于受淹的移民企业进行合理补偿之后,随着移民的搬迁安置,其日后的发展工作,已全部纳入安置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轨道之中。尤其对于迁建、新建移民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不仅要求其按照我国的基本建设程序逐级报批,履行有关环保法规、接受安置地地方环保部门的审批和监督。同时,还要求派员参加我局举办的环保员培训,并接受我局委托的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

3.3 淹没区的环境管理工作

对淹没区的环境管理,我们最为关注的是库底清理工作。库底清理即是一项直接关系工程整体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工作,也是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的重要环保措施。小浪底275m水位淹没影响涉及河南、山西两省的8县(市)、29个乡(镇)、174个行政村、787家工矿企业、房窑743.17万㎡、土地41.68万hm2(其中耕地20.07万hm2、林地3.29万hm2、园地2.65万hm2)、公路1022.4km、高压线917.3km、广播线893.4km、通讯线路777.6km;另外,库区局部地区蕴藏有丰富的煤矿和硫磺矿。有硫磺冶炼窑1100多座、需清理处理的硫磺冶炼窑窑衬约1.58万t。因此,如何切实搞好移民搬迁后的库底清理,成为移民工程环保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配合工程进度已进行的阶段性库底清理有:截流前一期180m下、下闸蓄水前二期180~215m、215~235m和235~265m共4次。经验收和蓄水后,对库水水质进行的跟踪检测证实:库底清理不仅通过了验收;而且确保了小浪底库水的水质质量。

3.4 文物保护工作

小浪底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河南、山西两省文物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自1992年起两省文物局牵头组织、以两省下属各级文物保护部门为主,联合中国历史博物馆、西北大学、中山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考古研究所、中科院地质研究所、古脊椎动物与人类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等单位。历经千辛、克服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险阻,尤其在库区移民搬迁后缺水、断电、无房、无路等十分恶劣的条件下,仍按计划开展和如期完成小浪底工程涉及区域的文物抢救和考古发掘工作。数年来众多文物工作者风餐露宿、不辞辛苦。如河南省境内的长泉、麻峪、班村、西沃、交兑;山西省境内的垣曲商城、寨里等遗迹、遗址及古黄河栈道的发掘和发现,充分证实和填补了自新石器时代七、八千年前裴李岗文化起、经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一直到商、周时代,黄河中、下游小浪底库区这一区域文化的古迹、经济的发达及在历史长河中曾经拥有过的辉煌,并再次证实了黄河流域作为“中华民族文化摇篮”的当之无愧。其中如:河南境内位于黄河中游峭壁之上的西沃石窟的整体搬迁、妯娌遗址、黄河漕运建筑盐东遗址及山西境内商城遗址、寨里曙猿化石、宁家坡陶窑等项目的发掘、发现及搬迁,均在我国考古界产生了很大的轰动影响,部分成果分别被评为当年的全国十大考古发现。

3.5 工作概况简介

3.5.1 环境监测工作

移民项目的环境监测工作始于1995年,有黄委水资源保护局承担。除每年对三门峡坝下小浪底库区内黄河干流地面水水质、安置区各移民新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的定期监测外,同时还根据需要对必要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并承担库底清理后库水水质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通常采取两种措施解决:对于严重问题一般通告有关机构和两省移民办,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方法防范和改进;一般问题通过加强监理监督改善。环境监测的应用,不仅为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措施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并为科学管理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

3.5.2 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始于1995年,是我局在国内首家引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之中,由黄委设计院承担。其工作方式为每季度一次定期巡回监理,主要是利用监理的机会不断强化宣传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知识,监督检查移民村各项环保设施实施状况,各项环保措施执行落实的效果,收集、审查和帮助村环保员填报新村环境月报,并把监测和以往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为监理的重点给予关注。在季报中总结状况和反映问题,协助我局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解决。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加强了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并对环境水平的改善和提高起到了积极的监督、推动作用。

3.5.3 卫生防疫工作

移民的卫生防疫工作正式开展于1996年,由黄委黄河中心医院承担、并有河南省卫生防疫站协助完成。主要对于库区、库周和安置区的动态疫情调查、鼠、蚊密度实施定期监测,对于移民和安置地不同人群每年定期进行健康跟踪体检。为掌握和推进卫生防疫工作的开展,提供和奠定了科学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并通过多年工作,客观的证实了:由于我国对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视和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防御措施得力,避免和最低限度的控制,减少了因小浪底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和对移民群众健康状况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卫生防疫工作开展和应用,有力的配合和支持了小浪底环保管理工作。

4 结束语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公路分离式路基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 X734文献标识码: A

前 言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应在广泛收集资料和现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进行。要求加强设计基础资料的收集调查和整理工作,保证广度、深度和精度。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安全第一、服务社会;尊重自然、环境友好;节约资源、经济适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考虑项目沿线建设条件、地形、地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充分与铁路、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土地、电力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取得有关资料。对沿溪、跨河路段必须进行水文调查与分析。根据《公路勘测规范》的规定开展项目勘测与调查工作,主要勘测和调点如下:

1、资料收集

在勘测和调查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需收集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国家及有关部门设置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资料;沿线自然地理概况、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资料;沿线农业、水利、铁路、公路、城建、电力、通讯、文物、环保等部门与本路有关系的规划、设计、规定、科研成果等资料;原有公路的测设、施工、养护、路况及交通量等资料;起止点与现有公路衔接的相关路线资料;沿线城市规划、公路沿线城镇及工农业布局规划,生态保护区规划;地方路网规划及改建新建公路资料;沿线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分布资料及压占矿产资源资料;本项目的环评、水保、地质灾害、地震、文物、矿产压覆、林地征占等报告资料以及审批意见。

2、控制测量、地形图测量

确定本项目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中央子午线、投影面大地高;高程控制测量基准高程。初设测量工作主要包括建立控制测量网、基础控制网复测、中线测量、地形图测量等。控制网测量在已知国家三等GPS点的基础上沿各路线方案按四等GPS点进行加密布设。

3、工程测量内容:

①GPS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复测;

②初步设计中线测量;

③测量1/2000地形图。

4、中线控制桩及线位调查

中线敷设和中桩高程测量采用GPS RTK法时,取涵盖放线测量范围,并小于10公里中的四个GPS水准点求取转换参数,流动站至基准站距离均小于5Km。每次放线前,架设好基准站后,立即进行点校正,并利用另外一个控制点进行检查,满足规范要求后即开始中线测量,中桩高程测至桩志处的地面。中线中桩在路线纵、横向地形变化处、路线交叉、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光缆等均进行了加桩。

5、地质调查

①根据沿线地形、地质和水文条件,通过调查附近天然、人工坡面的高度、坡度和稳定性情况,为设计提供依据。对不良地质的路段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探明其成因、特点和现状情况。

②着重对路堤填土高度大于10米(软基地段大于6米)路段的地形、水文条件和基底情况进行调查;对边坡高度大于20米的土质边坡和边坡高度大于30米的岩质边坡的岩土类型,出露的岩层走向、倾角,地质水文条件进行了调查。

③根据外业调查情况和地质调绘初步成果,有针对性的布置了地质勘查工作及测量工作。

6、路基路面、防护排水、支挡工程、特殊路基的调查

①在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前期,设计人员认真研究了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及业主的意见;收集了有关路面结构形式组合、防护形式、排水措施、高填深挖路基设计、软土地基处理方案等方面的区域性经验,并消化吸收,融入到本项目的路基、路面设计工作中去。

②调查与本项目相交公路的路面、路基、排水等情况。

③与路线组、桥涵组密切配合,就沿线不良地质、路基路面排水、高填深挖路段、软土路段最大填高等各方面的设计进行充分沟通,力求达到总体设计最优,并在外业期间形成若干路段的分析材料。

④对需要设置挡土墙的段落,外业期间着重对设置挡墙的地形条件、水文条件和基底承载力情况进行调查。

⑤沿线地表积水、径流、渗流,地下水的埋深变化对路基的影响调查和处理方案。调查沿线地表水渠、沟溪的位置,高程和流向,并结合沿线桥涵的设置情况,初步拟定排水工程设计方案。

7、筑路材料、取(弃)土场的调查

①结合全线的土石方数量情况,初步确定了取、弃土场位置,对取土场进行取样试验工作。

②调查沿线砂、水泥、粘土、土料、石灰、石料场等,并对有代表性的料场安排相关的材料试验工作。

8、大、中桥勘测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

大、中桥桥位勘测是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勘测规范》 JTG C10-2007和《公路勘测细则》 JTG/T C10-2007为依据,以项目组制定的初步设计工作大纲、测设暂行规定、外业测设要求、内业设计暂行要求等为指南,结合本项目沿线自然环境特点开展工作。

①对沿线桥位地形地貌、河流、冲沟汇水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描述、记录,对河流流向、河宽、水深、枯水期、流量、流速、洪水发生年代的特征、灾害、洪痕、水位等进行走访调查、资料收集。

②对沿线既有桥梁的孔数跨径、结构型式、修建年代、使用情况等现状进行调查。

③走访水利、公路、交通等部门,对沿线桥梁的通行净空、防洪要求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

④对较大的自然河流在地形图上勾绘汇水面积,并根据需要,对洪水位、河床比降等进行实地测量,沿中桩轴线进行桥轴断面以及水文断面测量。

⑤沿线桥梁若兼有通道功能,现场调查与桥梁交叉的现有道路的等级路基横断面、路面材料及结构、路面高程、被交公路净空要求等,并征询有关交通、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对于重要的等级道路进行被交道平面、纵断面测量等工作。

⑥对沿线大中桥桥位处被交道改线、改河工程进行现场勘测。

9、桥位工程地质勘测

桥址处工程地质勘测主要工作内容有:桥址区工程地质平面、纵断面测绘,布置物探线,布设地质钻孔,试验成果分析、地质评价等。

通过物探及钻探收集的资料,对桥址工程地质特征、岩性、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价,对基岩地质构造、产状、风化程度、有无断层等不良地质情况等进行分析、判定。

钻探布设的原则是:一般大桥以上不少于3个孔,一般中桥不少于2个孔,一般小桥1个孔,涵洞根据实地调查需要布置。另外对于分离立交、通道桥梁等交叉工程也根据需要布置钻孔,布置原则同上。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展之前制定详细的技术要求,钻探过程委派专人逐孔检查验收,并对完成的中间成果进行初步验收、评价,对不符合要求或漏掉的工作进行补充勘察、测绘。

对于兼顾地质水文计算的钻孔资料,还应进行河床土的粒径分析及河床土描述。

10、隧道勘测

隧道区段路线初测在隧道洞口前后50m(具体长度根据各洞口地形等情况拟定)实放中桩,桩间距按5m控制;在隧道洞身存在浅埋、偏压等区段考虑加桩,长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加桩间距按5m~10m控制。

隧道洞口及特殊区段地形测量:隧道洞口及洞身浅埋、偏压等特殊区段测量1:500工点图,测量范围根据实际地形、初步确定的边仰坡范围等拟定。

11、路线交叉调查

对沿线所交叉的重要国省干道,县乡道路以及通村公路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跨越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并与相交的铁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就交叉形式进行沟通取得了回函,作为分离立交、通道、天桥设置的参考依据。

12、经济调查

外业期间根据1∶2000地形图上确定的路线方案对沿线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勘查。经过现场调查,对沿线土地类别的划分情况、地表植被的覆盖情况、村镇建筑物的拆迁情况以及电力电讯和其他管线的交叉情况都做详细的勘查和记录。在调查中发现对路线走向有影响的建筑物等及时反馈和研究,以利于路线优化。根据沿线勘查的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主要有政府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电讯等部门,搜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水土保持等文件、法规;各类线路拆移的相关规定和补偿标准等资料;并且发出征求意见函,得到答复。沿线调查资料整理成《公路用地表》、《赔偿树木青苗数量表》、《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拆迁建筑物表》。

13、地质勘察

地勘组是在工可地质工作的基础上,对初测所拟定的路线方案、人工构造物以及不良地质路段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通过对路线走廊带内区域工程地质调绘、钻探及原位测试等手段,初步查明沿线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为路线方案的比选、桥隧构造物及路基的设计方案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

14、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调查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含收费、监控系统、公路管养设施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根据相关规范及细则,结合路线平纵面线形、构造物、交叉及路基横断面形式初步拟定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结构形式及设置位置。

15、概预算相关资料收集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3

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人防、发改、城管、国土资源、住保房管、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绿化、国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区域,环境保护,防空、防灾,文物保护及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城市地下管网,防空、防灾场所与设施,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设施等作出具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设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五、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性质、规模、范围和连通方式等要求,并对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开发利用提出具体要求。

对结合地表建设工程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应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结合地下建设工程进行地表工程建设的,可随地下建设工程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工程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六、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依据规划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符合地下空间对人防、环境保护、交通组织、消防、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其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有关部门在审批地下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与其他地下空间连接的预留接口,并根据地下空间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各层的高程控制。对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其设计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兼顾人防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空功能,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地下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该工程的实施符合人防、市政工程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使用权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划拨或有偿使用的方式(含出让、租赁等)供应。

人防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其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和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供应。

八、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下工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建设还应当符合人防建设的要求。

地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处理好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和相邻建筑物及地块的安全,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规划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九、国土资源和住保房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对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确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保房管主管部门颁发相关权证;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

十、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并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地下空间管理规范,履行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义务,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使用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

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建设利用地下空间的公共服务设施。

对地下交通、城市地下管网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空、防灾的地下工程,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设施等地下工程,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防空防灾场所与设施、地下停车场(库)、地下过街通道等地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具体政策由市建委牵头另行制定。

十二、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市、区政府可依法征用地下建(构)筑物及设施或要求其权利人提供便利,其权利人不得拒绝。

十三、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信息外,建设、规划、市政设施、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十四、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家库,积极发挥在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培养和引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门人才。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研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