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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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1

【关键词】 生态补偿;协调发展;生态环境

我国是世界上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之一。由于多年来过于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而生态环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自然资源被人类不合理地开发,从而加剧了生态环境问题,导致了一系列的自然灾害发生,如水土流失、草地沙漠化、泥石流、沙尘暴等。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是目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颇多,在制定与应用等方面都进行了广泛研究。由于涉及到生态补偿载体多样、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复杂、补偿范围确定难度大等问题,使得目前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是个案分析,而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并未形成健全的思路和方法。本文在分析我国生态补偿实践中所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来探讨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与措施。

一、我国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措施还尚不能满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还不能够有效地调节生态保护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环境的破坏和生态服务功能退化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生态保护者的经济利益和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一)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政策,各地区的补偿措施取决于决策者的意愿及该地区的当年财政预算状况。另外,由于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处于初步的形成之中,林业、农业、水利、发改委、财政等不同部门都是根据各部门的职权和利益来开展生态补偿的实践工作,以至于生态补偿政策较多,统一的国家生态补偿制度难以形成。

(二)补偿范围方法的界定不科学

生态补偿范围主要是指应该得到补偿的地域范围。我国现行的生态补偿实践中范围的界定尚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方法,通常确定的依据是河流上游区域、江河源头,或林区、山区和矿区等,边界范围较为含糊,与生态补偿中要保障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供给目的关系不明确,从而导致了补偿责任的不明确,使得生态服务功能持续供给得不到保障。

(三)政策效果不明显

当前,生态补偿资金的利用与生态保护的效果还没有直接挂钩,尚没有建立起生态保护效果的评估机制与监管机制,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受偿者的责任不明确。尽管国家与各级政府投入了高额的生态补偿资金,但是目前的情形却是生态保护与开发的矛盾还在不断加剧,生态退化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生态补偿机制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就是将生态保护的外部性经济内部化,使得生态保护者能够享受到保护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相应的费用是由生态保护成果中的受益者来支付,从而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生态功能这一特殊的“公共产品”,使保障生态功能的投资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以此鼓励“生态服务功能”产品可持续性生产,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因此,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我国特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征和生态安全的需要,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科学基础、受益者补偿、生态保护者者受益等原则,来建立符合各区域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是人类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中得到的各种利益。生态补偿最直接的一个目的就是保护上述各种功能赖以存在的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所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是设计生态补偿制度中的重要科学基础。受益者补偿也就是通常说的“谁受益,谁付费”。生态服务功能可以看成是一类特殊的公共产品,因此,按照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享受产品和服务的个人与社会应该向提供该产品和服务的人付费。生态保护是一种强外部性经济的活动,若不给予生态保护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则会影响他们保护生态的积极性,造成生态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很可能会导致生态服务功能的退化,使生态安全受到威胁。所以要对生态保护者给予一定的经济鼓励,使生态保护不再仅仅是政府的强制和整个社会的公益事业,更好地鼓励人们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中。

(二)科学确定生态补偿的地域范围

不同地域的生态系统有着不同的生态服务功能,有些地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较弱,而有些地域单元则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由于保护生态功能是生态保护的目的,因此确定生态补偿的地域范围时,必须以生态服务功能为基础,来评价不同地域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并根据其重要程度来确定生态补偿的先后顺序。

(三)建立生态补偿金额的合理核算方法

生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的不同因素有:一是,由生态保护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譬如通过野生动物破坏的居民农作物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为了保护生态功能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如水源保护区域不能发展某些高污染的产业、沙尘暴控制区限制或不能放养牲畜,由此给农牧民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生态保护的投入,如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补偿,保护天然林的补偿,和用于生态保护的人力、物力和管理费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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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阿尔山 生态保护 发展型林区

阿尔山林区开发建设七十年来,由于过度的采伐,使得阿尔山林区的可采资源已经到了枯竭的临界点,目前林区的生态环境极度脆弱,如何保护好内蒙古大兴安岭绿色资源、修复好北疆生态屏障,笔者认为,全面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生态保护及国有林区改革的意见,深入研究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的内在规律,正确处理好林区转型发展同生态保护的关系,明确强化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就是为林区注入发展的活力,充分分析阿尔山林区现有的生态功能区资源,抓住国家强化生态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机遇期,探索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与林业保护发展的有效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坚持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的主要特点及发展目标

立足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阿尔山林区转型发展、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是体现以生态为核心、以全员创造为本促进阿尔山林区协调的必由之路;是快速建成小康林区实现美丽的林区梦的必然抉择;是促进阿尔山林区融入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屏障、生态安全战略的客观需要。因此把握和认识目前快速推进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对最大限度地增强阿尔山林区全员职工的责任担当意识,促进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生态资源的新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坚定不移地推进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最终使阿尔山林区走上协调、可持续、绿色发展的新路,就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的生态观,调动起阿尔山林区全员的积极性。

实行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强调,以突出生态核心支撑和绿色发展理论为基础,按照生态优先、保护发展的绿色经济理论搭建起来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当前以阿尔山林区功能区资源为研究对象,以绿发展布局生态产业;以可持续发展保护利用林下生态资源,发展庭院经济;以林区生态建设循环发展为目标发展森林经营项目;以林区生态经济融入区域经济带动林区职工动起来、富起来。

(一)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与传统发展型林区的区别

1.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强调生态保护,核心是生态建设;而传统发展型林区是以林业经济效益发展为重点,核心是经济效益。

2.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是以森林生态为主体功能区内所有资源为管理对象的,追求健康低碳、绿色协调、可持续循环发展;所以,阿尔山林区生态项目发展必须是建立在森林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前提下的林下资源科学合理规划循环开发与利用;只有森林生态资源得到严格管护才能强有力地推进阿尔山林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而森林资源消耗型林业是以林木资源及副产品综合利用为经营对象作为林区发展核心。

3.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一切以生态建设为核心,林区所有产业发展及经济活动必须服从服务于生态保护与建设;而森林资源消耗型林业主要突出效益为先的林业经济发展模式。

4.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的自我发展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强调以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保护制度为重点,创建阿尔山林区绿色开发、循环发展新架构,科学制定阿尔山林区森林生态资源循环利用方案,严格森林、湿地、河流等为重点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与管护,确保阿尔山林区按照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式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发展林区生态文化(森林文化);而资源消耗型林业的自我发展和完善能力相对弱化,没有突出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林区循环发展方针,在资源开发与节约中,把效益放在了优先位置,靠资源消耗支撑林区经济持续发展。

5.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属“五位一体”生态战略体现方式,是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而资源消耗型林区是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属经济利益优先体制下以产品产业型发展为主的模式。

(二)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推进目标

阿尔山林区实施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重点强调生态保护的核心责任,其与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传统发展型林区不同,推进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要对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的内涵有一个系统认知,全面理解推进的基础就是生态建设保护为核心,以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协调发展为努力方向,理顺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绿色发展的统一关系,把握阿尔山林区生态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保护系统,实现48.3万公顷的阿尔山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的全覆盖。

二、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建设理论与实践基础

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是以森林生态资源保护、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实施基础的,其理论核心是生态文明的发展与人们生存的基本行为活动需求需要。然而这种现代文明与基本生存活动一定要有一个可以支撑其健康发展的生态系统,只有满足人们和社会需要的生态环境,发展才可以持续;只有在保护生态资源、生态环境、生态产业的大前提下,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开展森林经营项目保护开活动,阿尔山林区社会也才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目前阿尔山林区社会的经济发展一定要坚持以森林生态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推进功能区生态系统的生态资源、生态产业良性循环发展,生态环境的整体持续改善,形成相互联系的林区生态发展新模式。

(一)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是目前林业发展中不断创新完善的实践理论

其发展来源于生态经济学理论,即现在需求阶段林区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出现了巨大变化就是森林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森林生态系统与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关联关系,得到人们的认知。探讨解决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关系、生存与良好的实践问题迫在眉睫。生态建设保护发展的生态保护发展的经济理论等正是在生态与发展之间矛盾较为突出的现实中逐渐形成的,探索生态保护发展经济理论就是要解答森林生态建设与生态经济绿色发展的同一从属关系,寻求理论与实践的突破,阐明生态保护是基础、生态文明建设是核心,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是方向,生态产业森林经营是重点,职工庭院经济是林区富余职工安置转型发展的新模式,是深化国有林区改革、实现和谐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

(二)坚持生态保护发展阿尔山林区是实现林区转型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最为严峻课题

要想坚持生态保护发展阿尔山林区、实现林区转型发展,就要求林业局按照不同区域资源状况、林地保护条件及可持续发展需要,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林区入手,全力打造林地区域经济新一体化的体系,保证阿尔山林区功能区生态建设、区域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协调发展,努力探索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与森林生态保护、发展的新路。

三、建设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需要坚持的原则

建设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需要坚持的原则有:1.生态保护优先与生态产业绿色循环发展的原则;2.优化生态发展项目与坚持森林生态资源保护利用为主体的原则; 3.体现生存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同步的原则;4.坚持森林生态资源优先保护、森林经营有序发展、林下资源科学利用统筹规划推进的原则;5.坚持培育森林主体资源与生态产业开发及低碳发展并行的原则;6.坚持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与阿尔山地区区域经济融入一体化的原则。

四、建设阿尔山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应把握的重点

实现阿尔山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其核心建设就是要强调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化,责任目标化;坚定推进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坚持生态产业、绿色经济、森林经营、民生改善项目规划发展;坚持阿尔山林区绿色经济、低碳项目循环发展;坚持突出保护阿尔山林区内森林生态为重点;坚持森林林下资源规划开发;以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坚持生态文明、生态产业、森林经营和林区森林文化四位一体的全位投入为绿色发展目标,通过国家政策支撑、自我发展、自我修复,实现森林资源有效增长、林区经济绿色发展,林区进入低碳、文明富足的生活方式,全方位提升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质量。

五、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推进的主要目标

实现阿尔山生态发展型林区建设的目标,关键是实现林区体制机制及职能的根本转变,一是管理及运行体制从传统的政事企合一体制向政事企分开管办体制转变,二是林区由以木材主体经营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粗放管理型向生态保护发展经济林区型转变,促进林区经济可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林区进步。抓好林区两个转变即可为林区发展生态经济林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为推进阿尔山林区生态建设是使阿尔山林区转型发展快速融入阿尔山市区域经济的重要举措,事关阿尔山林区改革事业的成败和林区社会的稳定及职工民生改善的大局,所以林区要按生态保护发展经济林业模式发展林区,按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融入阿尔山市区域经济重点要推进的工作。

(一)以发展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阿尔山林区从以往林区发展旧模式转为森林生态资源保护为主步伐,突出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低碳建设体制,实现政事企体制分开。

(二)按国有林区改革发展的整体思路,实现林区的管办分离,生态保护一业为主;生态经济循环发展低碳为主;生态绿色项目规划开发;森林经营项目有序推动;富余职工安置庭院经济发展规范化、结构多元化;生态产业布局科学化;最终形成良好的阿尔山林区森林生态资源有效保护体系,林区经济融入区域经济,自身生态产业活力显著体现。

(三)按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在深化林区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的前提下,努力更新观念,树立创新意识,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强化管护机制,全面提高保护职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管护能力,制定阿尔山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维护阿尔山林区整体利益。

(四)加大阿尔山林区科技投入力度,为有效地开发和引进行业技术成果服务于阿尔山林区的生态建设与保护,服务于森林经营、生态产业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应用成果在林区生态保护和生态产业发展及森林经营项目的推进上的效能。

可见,阿尔山推进生态保护发展型林区建设必须要坚持突出林区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生态核心,从阿尔山林区现实出发;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协调并进;处理好局部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阿尔山林区发展与阿尔山市区域经济的融合,实现阿尔山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技术一体化是阿尔山林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 王先国.生态经济林业理论初探[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1997(05).

[2] 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3] 赵丽芬、江勇主编. 可持续发展战略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 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效益评估

中图分类号 X17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0—0086—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0.013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水资源短缺和水源地水质恶化问题日益突出[1]。水源地的生态保护是确保水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水源地保护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保护者的积极性。国外水源地生态补偿起步早、发展成熟,国内对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始于90年代,随着水源地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居民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近年来,相关学者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研究逐渐增多,并且用来指导实践。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及实践案例,综述了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指明了今后的研究方向,这对于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及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水源地生态补偿基本概念与特征

水源地的生态保护是确保水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调动水源地生态保护的经济手段,能有效地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保护者的积极性,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以期实现整个水源地生态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1 水源地生态补偿概述

生态补偿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主要表示生态环境加害者支付赔偿的代名词[2—3]。随着生态补偿研究的广泛开展,生态补偿的广义内涵与狭义内涵逐渐达成了共识,而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并未统一,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国内各领域学者对于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理解,黄昌硕对于水源地生态补偿定义较为深刻[1],其他学者也有各自不同的见解[4—7]。笔者认为水源地生态补偿就是,依据“公正、公平”、“共建共享”和“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 通过资金、政策、制度、实物、技术、产业等补偿方式,让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及破坏者对为保护和治理水源地生态系统而受到发展限制的受损者提供补偿,使水源地生态保护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维持和改善水源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证供水的水质水量,以期实现水源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对水源地进行生态补偿是一种卡尔多—希克斯(KaldorHicks)改进[8]。

1.2 目标与原则

生态补偿的目标即是生态补偿实施之后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生态补偿的原则即是为实现生态补偿的预期目标而遵循的准则。

生态补偿的主要目标是矫正外部性,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其机理在于将生态环境视为一种公共物品,并采用经济激励手段来促进生态环境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9]。也就是调整水源地保护区与受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水资源是一种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的资源, 水资源市场配置可能影响水资源社会分配的公平, 因此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才能保护弱者, 保护更多主体的利益[10]。同时应遵循“共享共建原则”及“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付费”原则[11],即国外常用的名词PGP (Provider Gets Principle) 和BPP (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12—13]。

1.3 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分析

不同地区的水源地有着各自不同的地理特征,因此不同地区水源地的主体与客体也不尽相同,在具体实践案例中也有所体现[14—15],但是补偿的主体一定是受益者与破坏者,补偿的客体是保护者和利益受损者。主体与客体的细分是较复杂的,有时可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比如说水源地的企业,以其排污可以定为补偿主体,在受到限制发展方面来讲又是客体。因此,在确定某区域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时要具体分析确定,一般来讲,补偿的主体是受益地区的企业、居民、政府、发电厂,补偿客体是一切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的群体,如水源地的居民、企业、政府、水产养殖户[16]。根据生态补偿对象的利益相关程度可分为三类[17]:核心利益相关者、次要利益相关者、边缘利益相关者,还有学者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并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影响程度分析[18]。笔者建议在确定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时,应先进行利益相关程度分析,然后明确补偿主体与客体,在主客体难以确定时,应在比较其受益与受损的机会成本之后加以确定。

孟浩等: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年 第10期2 国内外历程与现状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4

关键词:内蒙古草原;保护;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5-02

一、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出台了《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等一些与草原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随之,内蒙古陆续制定了两自治条例分别为《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三个部门规章分别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草畜平衡暂行办法》,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草原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度上创造出西部民族地区草原生态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1](P.44)

在草原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草原法》第5条、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草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管理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保护草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第9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草牧场,是指为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重点保护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5条、第7条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合法流转;集体所有的草原承包在本集体内优先流转,流转时要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不能破坏草原资源。 [2](P.35)

二、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效果评析

文章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遵循新理念,加强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规范了草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草原权属,为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实现草原畜牧业和谐发展创造出良好氛围,具体表现在:

第一, 在制度上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草原法》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的各项基本制度,不仅完善了法律层面意义上的禁止传统的过度开垦草原、禁牧和休牧,还预见性地规定了中部草原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企业开采作业活动、维持半干旱地区的草畜平衡、发展生态性草原地区民族特色的旅游活动管理等制度。[3](P.23)与此同时,《草原法》还着重于加强规范一系列关于草原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补充了草原行政执法的配套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方面,建立了一种有效法律机制,健全了草原生态资源管理机制内容。《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草畜平衡暂行办法》构建了内蒙古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监督体系,加大了草原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依法解决草原权属纠纷,明确草原权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打破草原粗放经营模式和固化均衡的传统,实现草原生态管理体制等,为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氛围。[4](P.5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政府就针对西部高原地区草原结构的特点制定、拟制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这一方案不仅进一步强调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还规定了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草种补贴标准、禁牧补贴标准等具体配套政策,从而细化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同年达茂旗、九原区、固阳县这三个旗县提交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试点的申请,并已得到包头市政府批复,已开始加紧运作各自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巴彦淖尔市通过大量调研,由政府牵头,组成制定行政规章的领导小组,在分析当地草原管理机构提供的基础数据上颁布了《巴彦淖尔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对巴彦淖尔市具体落实草原补奖植物种类和草种补奖标准做出了配套的政策规定,现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过审核。鄂尔多斯市派遣技术人员对各旗区基层政府、村委会、牧民进行相关草原补奖具体实施方案的专业指导,对其所制定的补奖补贴政策进行评审,使草原生态补奖方案和牧草良种补贴方案的落实与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相一致。

第二,在实践工作中营造出草原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在草原保护意识方面,上述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后,广大农牧民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基层草原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遵法、用法积极性明显增强,[5](P.76)以2011年为例,包头市针对本地区的希拉牧仁草原相关矿产企业、牧区的农牧民推行了一系列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持续进行宣传的车辆、人员有26台、67人次,地方电视和广播草原法规专题讲解11次,共发放蒙汉文宣传材料8100余份、举办草原法律业务培训班10期、培训农牧民7723人次、基层草原监理员34人次。巴彦淖尔市以“保护草原生态、共筑美好家园”为内容举办了草原普法专题活动,制定了《关于开展2011年草原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制作了专题节目对草原征占用内容进行重点报道,通过地方媒体重点针对草原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形式多样的各项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学习。鄂尔多斯市的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在村民委员会、那达慕召开之际举办了各种形式多样的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班,向广大农牧民播放微电影和PPT,生动地讲解了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草原围栏面积和禁牧面积方面,以2011年为例,农牧业厅、财政厅首家批复了《包头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6](P.75)同年包头市政府又在原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制定了《包头市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补助任务》,明确规定包头市草原禁牧目标为2415.29万亩,全市补贴多年生牧草保留补贴面积21.42万亩,即按照4个等级进行分类补奖,多年生牧草70元/亩、一年生牧草30元/亩、饲用灌木15元/亩和10元/亩。据统计,20011年全年巴彦淖尔市就多年生牧草共补贴资金6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20万亩,饲用灌木共补贴资金1000万元、新建面积达到100万亩。在草原保护的基础工作方面,包头市政府积极推动建立以市、旗县区的两级草原监理单位为核心的草原生态保护机制,其中包括市级草原监理机构1个、旗县区级4个、草原动监测点27个,该机制由包头市草原监理部门带头、围绕希拉牧仁草原生态现状进行监测分析、把乡镇作为检测单位制定调查路线,全面了解围封禁牧和草原保护的现状,从而制定相应的草原监测与评价机制对草原植被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包头市农牧业局为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基础工作,组建了草原生态补奖机制领导小组,依照各司其责的要求,按照部门职能性质特点具体分设了草原监理监测组、草原旅游项目管理组、草原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三个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组长、行政副职担任副组长,负责落实补奖机制的具体实施。巴彦淖尔市重点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并开采草原、侵害牧民的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85起、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56起、已进入审理阶段并结案的4起,遏制了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

同时,西部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基层草原监理机构建设,建立以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积极开展对所属的草原流转情况、相关草原承包家庭的调查,积极掌握草原流转的参与主体,草原流转收益的分配,草原生态的监测预警,草原生态破坏的形式、面积和时间等,及时将新问题和新发展反馈给立法机关,使之做出相应对策;认真核查草原矿产开发活跃区、草原违法开垦易发多发区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尽快完善这些地区的行政处罚、恢复补偿等票据具体操作流程,降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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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设想

[中图分类号]X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22 ― 02

当今世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时代潮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正成为新的趋向。顺应时代潮流,十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取得了更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目前,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优先发展经济的倾向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发展的重心,各级政府纷纷把经济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然而,有些领导干部却简单地认为GDP增长就是经济增长,把GDP作为唯一的追求。在这种错误的唯GDP的发展观、政绩观指导下,他们只关注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忽略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为保证经济增长的数字,许多地方采取了粗放的发展方式: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重复建设等,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与此同时,目标责任考核中生态文明的指标所占的比重也比较小,几乎排在了最后。在片面的经济发展理念以及考核指标的引导下,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峻。

(二)城市建设中缺乏生态建设的科学规划和管理。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对我国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就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合理开发和利用现有的资源,保证可持续发展。我国相对比较低的资源利用率已经对资源造成了很大地浪费,而相对落后的、缺少对生态合理性考虑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更是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例如:有些城市的街道拆了修,修了拆,反复多次,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另外,规划执行不到位也是影响城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开发商在真正建设时,往往出于利益考虑,缩减了原来用于生态建设的用地及投入,对生态建设规划执行大大折扣。

(三)生态文明建设对农村和农业的重视程度不高。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在城市需要重视,在农村更要重视。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离自然最近,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然而我国城乡发展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致使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几乎被忽略的境况。近年来,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重金属污染、农田污水灌溉、过量施用农药和化肥等问题,不仅导致农作物品质下降,而且已严重威胁到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由此可见,农村的生态环境已经不容乐观,生态建设被忽视的情况急需改观。

(四)生态建设方面的法律缺失。我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中虽有一些生态保护及惩罚的条文,但往往原则性比较强,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标准修订滞后,没能跟上时展的步伐,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对破坏生态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那些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过低。其次,生态立法方面仍存在大量空白,某些新兴领域如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方面仍然无法可依。最后,生态执法力度不够,有时也会受到为了经济发展而影响生态保护的行政手段干预。

(五)生态文明建设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一个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是全国各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和考核标准,它决定着生态文明具体实践的制度设计以及后续的政绩考核,影响着公众评判和舆论导向,唯有科学设计、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促进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对其建设生态文明的成果做出全面准确的评判。然而至今为止,国家有关部委还没有出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考核的一个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实践上也主要是参考相关领域的指标体系并在其基础上作细微的调整。①

(六)社会公众生态意识淡薄,生活消费方式不合理。据调查,我国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大部分公众没有能完全把握生态保护的真正内涵,尤其是对自身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准确的把握,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了解不足。当遇到现实的生态问题时,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应付更多的责任,没能从自身出发思考生态保护问题。从具体行为来看,公众主动参与环保的行动不足。即使有生态保护的行动也主要从自身出发去考虑,以能降低生活支出或有益自身健康的行为为主,比如节约水电等。而在一些给个人生活带来某种程度的不便或需要增加个人支出的环保行为,被采用的程度则相对较低,例如外出就餐时不使用一次性餐具、把废电池投放于专门的回收箱及使用再生纸等等。①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设想

(一)优化国土开发格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源头抓起,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融合②。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 Q148;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015-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3

2009年11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目标是在黄河三角洲地区探索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在发展高效生态经济过程中,生态补偿制度将起着减震器的作用,既能调节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又能协调不同功能区之间发展和保护的矛盾。因此,制定合理的可操作的黄河三角洲生态补偿制度,是保障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补偿原则和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在受益者、保护者、破坏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分配很不公平,除了法规、制度的缺失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各自的责任、义务模糊。黄河三角洲要有效实施生态补偿,就必须确立生态补偿的原则和责任主体。

1.1 生态补偿原则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征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建设高效生态经济的需要,建立生态补偿的机制应遵循以生态系统功能整体优化、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等原则。

1.1.1 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优化原则

生态系统功能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得到的各种利益。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补偿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系统功能优化的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系统功能可持续提供的目标。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只有着眼于规划区内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才能达到生态功能的优化,实现生态高效的目的。

1.1.2 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生态系统是公共物品,受益者应包括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政府及相应管理机构有责任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同时,作为生态系统保护成果的受益人,企业、团体和个人也应积极参与。

1.1.3 生态保护者受益的原则

“谁保护、谁受益”这已是近些年来我国生态补偿探索中形成的共识,也应成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实施生态补偿的原则之一。由于保护者不能直接从生态保护中得到经济收益,必须给予相应的直接经济补偿,使生态保护不再是政府的强制和社会的公益事业,而成为投资和收益相对称的经济行为,把生态保护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鼓励人们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1.1.4 受益者补偿的原则

即“谁受益,谁付费”。生态保护具有向社会提供生态服务的功能,生态服务功能是一类特殊的公共产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享受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和社会应该向该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付费。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补偿机制应建立起以政府引导、市场调控的机制。

1.2 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

目前我国在实施生态补偿实践中,各级政府扮演着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补偿的客体――即利益相关方一般归纳为四类:生态保护贡献者、生态破坏的受损者、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破坏者。目前有关生态补偿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按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按生态破坏恢复或修复成本、按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以及基于生态足迹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等。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实施生态补偿,必须明确利益相关方各自的生态保护责任、范围、面积,将权利与责任统一起来,摸索出一套便于计算、便于评估、便于监督的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应在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特征和地区特点的基础上,选取适宜、综合的方法,以便构建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补偿机制。如对流域水资源保护,除界定清楚是否属于跨界污染的前提下,应制定出区内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对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19条河流,应一一区分上游、下游各自的权责,上游保护则下游受益,上游破坏下游受害。只有充分明确上游生态保护的职责和保护付出获得补偿的权益,才能达到生态保护的目的。对于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海岸线自然保护带等核心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区域,该区域内居民和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稳定生态系统结构,维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因此需要根据保护活动的付出和禁止开发的损失给予补偿。对于石油、化工等重点开发的企业、单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造成的坏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收取排污费和生态修复费。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补偿平台建设

黄河三角洲处在省界交汇处,生态补偿内容多样化,既有黄河流域的流域间生态补偿,也有老石油基地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补偿,同时又是重要的生态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地带。随着山东蓝色经济的发展和生态补偿重要性的显现,该区域将发生越来越多的生态补偿交易,这必将涉及到跨界资金流动,需要建立统一的市场平台来规范和进行交易。

2.1 明确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功能细分

根据黄河三角洲的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容量,生态补偿平台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经济布局和人口分布情况,优化空间结构,规划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合理分布的总体框架。

2.1.1 重点开发区

就黄河三角洲而言,是指以陆域沿海防海大堤内的盐碱荒滩地为主的未利用地和国家及省级开发区、城镇建设用地等区域,这一区域是产业集聚、人口稠密的重要区域和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点区域。

在产业布局中,要充分发挥区域内未利用的土地资源,集中力量发展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依托东营、滨州、潍坊和莱州,重点发展临港产业区。东营临港产业区:位于东营市东北部和东部临海地区,主要为国有荒滩盐碱地。发挥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龙头带动作用,重点发展精细化工、能源工业,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生态旅游业和高效生态农业,打造全国重要的石油装备制造基地,建设区域物流中心和产品集散中心。 滨州临港产业区:位于滨州市无棣、沾化北部沿海地区。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环渤海地区物流中心和油盐化工、船舶制造、清洁能源、生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 潍坊北部临港产业区:位于潍坊市寒亭、寿光、昌邑的北部沿海地区。重点打造船舶发动机和汽车制造、科技兴贸创新和全国最大的海洋化工基地,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莱州临港产业区:位于莱州北部沿海。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建成电力、冶金、精细化工、机械制造、滨海旅游、生物育种等产业聚集区。以四大临港产业为核心,以东营港为龙头,以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和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为节点,形成贯彻黄河三角洲发展的高效生态经济带,从而连接起环渤海南岸经济聚集区。

在城镇布局上,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小城镇发展的规划,在推动大城市建设的同时,要围绕大城市进行县市镇和重点镇的建设,构建黄河三角洲的功能齐全、城乡一体的城镇体系。对于东营和滨州这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城市,要提升综合实力、完善服务功能,发挥辐射带动的能力,打造适宜人居住的城市,同时要围绕大城市打造各具功能的小城镇,依托港口和大型企业、商品集散地的不同特色,大力发展具有高科技水平的第三产业,优化农村居民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1.2 限制开发区

黄河三角洲的限制开发区包括沿海岸线的浅海滩涂、高效生态农业区以及黄河现行的备用入海流路。对限制开发区,要以综合开发利用滩涂资源为中心,以农副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为支点,发展低能耗、可循环和少排放的生态农业。对于浅海滩涂,要根据其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发展养殖业,合理开发海水、滩海油田,大力发展风能等新型清洁能源,同时结合限制开发区的旅游资源和特色,发展旅游业,严禁发展重化工业。在高效生态农业区内,要打造潮土和盐化潮土相结合的粮棉区、沿海的生态渔业区、中部的生态畜牧区和绿色果蔬区。开发高效生态农业区要始终贯彻优质、高效的原则,考虑到农林渔牧业的空间布局,促进农产品的优势集中,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推进黄河三角洲荒碱地综合治理。对于黄河入海区域,要严格限制生产建设活动,在黄河备用流路区控制城镇建设和人口迁入居住,实行依法有序利用。

2.1.3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就是黄河三角洲的生态环境的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海岸线自然保护带,在这个区域要严格限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稳定生态系统结构,维持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服务和生态屏障的作用。对于黄河三角洲湿地自然保护区这样的自然保护区,要结合主体功能区进行统一的规划,对保护区的地域范围要严格控制,实行环境保护制度,加大资金的投入制度,通过完善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引导人口能够有序的迁移,促使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努力达到污染物的零排放,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业,适度开发绿色食品产业。在水源地,对河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要实行强制性的保护,加强水流域植被的修复和保护,禁止污染企业的设立,合理安排城镇建设和人口规模。黄河三角洲处于渤海湾内,区域海岸线范围广,要合理划分海岸线功能,保护海域资源,实施海洋集约型开发,保护好浅海护养,加强人工造林工作,发展生态旅游和健康养殖。

2.2 实施黄河三角洲生态补偿平台建设

黄河三角洲生态补偿平台应当由4部分组成,分别是生态补偿市场平台、生态补偿风险保障平台、生态补偿交易中介服务平台和生态补偿交易监管平台(见图1)。

2.2.1 建立集中生态补偿交易市场机制

生态补偿交易市场平台由政府主导建立,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来激励生态补偿市场,比如对主动参加生态补偿的企业,从税收和财政上给予相关的倾斜,对于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又不能关停或者迁出的企业,实施强制分配生态补偿指标政策,促进其参与生态补偿交易平台。政府主要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搭建交易平台,而相关生态补偿项目价格的制定、买卖等具体交易,则应当依靠市场本身去完成。生态补偿交易系统分为3个组成部分,首先是交易系统,该系统通过网上执行交易,其最大特征是价

格公开透明。其次是清算和结算系统。该系统处理所有交易活动,并把每天和每月的交易传递给会员。最后是注册系统。用于记录和确定会员减排量和交易的生态补偿金融工具。

2.2.2 建立生态补偿风险保障平台

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补偿平台,需建立以下四方面的生态补偿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生态补偿保险市场,开设自然灾害政策以及远期风险保险等保险品种。二是设立生态补偿期货商品,尤其是森林碳汇的期货交易,为生态补偿交易双方提供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减少碳汇价格风险损失。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提供者互助基金,以互助形式分散个别生态补偿提供者的土地价格风险和政策风险。四是建立证券化交易的生态补偿市场,让市场制度和规则清晰化、标准化、减少不确定性,提高生态补偿交易商品的流动性,最大限度节约交易成本,降低风险损失。

2.2.3 建立生态补偿交易中介服务平台

主要包括相关独立认证和监测(检测)机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相关机构等。这些机构属于营利性的独立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事业务活动,除依法接受行业协会或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外,其执业活动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

2.2.4 建立生态补偿监管平台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从立法上确定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黄河三角洲生态补偿交易。二是政府设立监管部门对相关交易所、中介机构以及交易主体进行业务监管。三是设立行业协会,以加强对行业的执业指导,并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工作。

黄河三角洲生态补偿平台的四个系统不是各自独立,需要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参与交易的商业实体大部分应当是大公司或其他机构。当参与企业或机构达不到生态保护的目标,就必须从其生态建设或者生态修复项目中,购买生态补偿信用额度,“抵消”超额的生态破坏指标。而生态补偿受偿方由认证机构认证后进入生态补偿交易市场,通过中介组织评估后将生态补偿资金拨给这些实体或个人。可以通过吸纳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大众的力量增强生态补偿平台运行的实践性和高效性。

3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补偿运行机制设计

3.1 建立生态补偿的法制措施

所谓生态补偿法,有学者概括为:“生态补偿法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在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生态补偿机制顺利实施和运行的法律规范。”黄河三角洲作为山东蓝色经济的引领者,也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我们应当对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发展进行全面的规划,深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黄河三角洲的生态发展带动环渤海地区的全面、协调发展,更是要求我们加强法制环境建设,重视区域立法。

3.1.1 在国家层面上,应当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法》

制定《生态补偿法》既是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也是未来社会生产方式低碳化,生态补偿普遍化的要求。通过制定《生态补偿法》,对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用法律制度来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对《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生态法规的修订,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生态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法》,管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能够使生态补偿真正地落实到经济生活中。

3.1.2 加快区域法规制定进程

要制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补偿协定》,首先要把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用法律形式落实下来,明确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区域发展的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具体做法是首先明确有关区域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主要包括黄河三角洲区域以及更大的环渤海经济区的省级政府以及黄河三角洲区域内的省级以下政府。其次界定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生态补偿基金的财政预拨款方式、支付周期、核算方式、区域生态补偿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和捐赠资金的管理机制。第三是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包括生态效益的保值补偿和生态效益的机会成本补偿,真正使补偿资金能够依照法律程序落到实处,发挥真正的作用。第四是建立补偿资金的管理机制。这个管理机制涵盖生态补偿基金的征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转移支付额度和方式的确定并划拨相应的资金。这个机构要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能够对转移支付的最终效果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追踪、反馈、监督和考评,能够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统一,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3.2 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

3.2.1 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财政应当增加用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的预算规模和转移支付力度及生态补偿科目。目前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的30多项项目中,具有显著生态补偿的项目如退耕还林沙漠化防治等只占支出项目的1/3,没有专设生态补偿的科目。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作为国家设立的生态功能区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上投入更多的资金,把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应当对有可能破坏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政策上的限制,增加对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地区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3.2.2 提高横向财政转移制度的纵向化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区域包含着几个县市,建立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尤为关键,实行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通过建立财政转移的横向机制,使生态收益的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政府直接向提供生态保护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以横向财政转移改变黄河三角洲地区间的既得利益格局,提高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防止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利益的急功近利型的发展,实现各个区县的均衡发展、和谐发展。

3.2.3 建立“环境财政”制度

将环境财政纳入目前正在建立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中,强化政府的环境财政职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应当在中央和山东省政府设立环境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并且把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形成多元化的融资体制。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内的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的支持力度。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可尝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基金。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为了生态环境保护丧失了发展机会的地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

3.2.4 拓宽社会环保资金筹措渠道

从全国来看,近年来环境保护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增发国债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今后可以继续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解决环境资金的缺口问题。针对黄河三角洲的发展前景,应当考虑增设新型的环保债券和彩票,从资本市场上筹集一定的环保资金,金融监管机构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环保型企业上市,争取在股票市场上形成黄河三角洲为主体的绿色环保板块。对私人企业从事绿色产业的投资,国家应当在政策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当开发出面向绿色产业的金融衍生品和新的贷款政策,要充分利用黄河三角洲沿海的有利条件,面向国外,加大金融开发政策,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到生态项目中。

3.3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税收政策

3.3.1 推进资源税的改革

现行税种中,资源税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调节具有重要作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作为一个以石油产业和相关化工产业为主的地区,其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无论企业是否获利,都会对资源造成一定的破坏。应以开采量作为企业缴纳税款的依据,对不同等级的油田的开采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普遍征收资源税,实现税收的调节作用。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征收的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等纳入到征收范围之中,突出资源税在调节不可再生资源中的作用。改变减免税的单一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

3.3.2 征收生态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基金

选择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作为征收生态税的试点地区,把“生态税”作为保证补偿金长期稳定的来源。尝试建立面向生态保护的专门税种――生态税,在内容上设置具有典型区域差异的税收体制,体现“分区指导”的思想。尤其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税收调节加以限制和控制,对木材制品、野生动植物制品适当提高税率。对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有利于生态恢复的产品,可以考虑减少税收。在没有出台生态税之前,可以先设立生态附加税,通过将生态附加税附加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逐步地实现从附加税过渡到生态税。

3.3.3 改革现行消费税制度

在众多税种中,消费税对于调节消费结构有着重要的作用。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利用税收的杠杆原理,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纳入到征税范围中,约束过度消耗资源和损害环境的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倡导理性消费模式和生产模式,形成绿色节约的社会氛围。

3.4 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措施建设

3.4.1构建生态保护职责和生态补偿对称的评估体系

生态补偿工作需要明晰职责,科学评估。建立生态环境评估体系,科学测度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价值,确定生态补偿标准。通过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把生态环境保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结合起来。

3.4.2 健全生态补偿指标考核体系

建立以补偿依据、补偿要素、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支付模式为内容的生态考核体系。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评价方法,研究制定资源减耗、环境损失的评估方法和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充分显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性。

3.4.3 完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

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环境监管基础,对各类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监督,尤其是环保部门要依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湿地和黄河水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查处的企业要重点监督,可派驻专员进驻到这些区域和企业中,进行重点督办。行政部门要审核执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排放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同时,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制定公众举报制度和公众听证制度。

3.4.4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的增长点,目前也正处在从单一的二元经济结构向多元化的高新产业过渡的阶段。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生态恢复和建设的创新能力,加强环保科技的基础研究,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环保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机制,注重人才的作用,吸引人才、尊重人才,建立环境科技人才库,吸引海内外优秀的生态科技人才来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生态发展做出贡献。

3.4.5 提高公众参与度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需要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明确生态补偿的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补偿中去,扩大生态补偿的社会影响。在人、财两缺的贫困地区,应当加强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的能力建设,包括决策者、规划者、管理者等等,通过典型示范和逐步推进来使生态补偿制度深入人心。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保护体系、机制和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各个方面。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生态经济发展才刚刚起步,所以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还不清楚,有待于深入研究。建议将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生态补偿问题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科学研究。对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的补偿标准体系等关键技术,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质量和价值的核算、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活动的生态影响评价,都需要跨学科综合研究,需要组织进一步的科技攻关。还需要加强生态监测体系研究,为建立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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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f Policy of Environment Compensation of Yellow River Delta

ZHAO Jianjun HAO Dong DONG Jin

(Party School of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Philosophy Department,Beijing 10009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