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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1
(一)会计科目不完善,会计核算准确性有待提高
现如今我国有关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处理的制度准则很多,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等等。虽然这些制度中涉及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科目账户、方法流程,但是这些相关房地产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执行标准。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两项业务,与其他行业的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了房地产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引用其他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对其会计要素反应和核算的准确性不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也影响了房地产企业之间会计信息、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准确性。
(二)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体现企业经营业绩
对于房地产行业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效果较为可观,其预期销售前景良好,现金流量状况俱佳,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会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所产生经营利润较小,甚至出现负数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其生产投入的资金额度大、周期长,相关的一笔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对会计报表往往会产生大幅度的波动影响。另外,验收已出售的房屋,将其预收款项确认销售收入时,其会计处理所得出的净利润指标与真实的经营情况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明确体现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业绩。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受到施工质量等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赔偿损失风险,还容易受到国家相关房价等政策方针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企业业绩不同单一依靠收益评价指标来反应。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合理选用准则,完善会计科目
合理选用会计准则,完善会计科目,规范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处理的流程和方法,进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比如说,对于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少于100人的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对于股份有效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则遵循《企业会计制度》;而已经上市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当执行新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制度。完善会计科目,在引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房地产业务处理中常用的账户科目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增设会计科目,进而提高会计处理的有效性、实用性。
(二)建立信息化会计核算体系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
如今房地产行业已经具有先导性、基础性、产业相关联度高等鲜明特点。由于房地产在第三产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自身是否良好运行、是否可以良性发展,都直接关系着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房地产行业同样具有两面性,虽然可以带来巨大利益,但该行业也是一个投资风险大、负债经营度高、建设及设计时间周期长、市场风险高的行业。随着我国近些年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市场中的房地产企业在规格、结构框架等方面表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也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因此,保证与房地产行业密切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是一个十分现实且艰巨的任务。只有更好地完成企业会计结构的构建,才能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国民经济快速运行。
1房地产企业的整体概述
房地产,其实是房产和地产的总和。房地产开发,是对房屋、土地的开发,以及对房产和土地的综合开发。具体来说,土地的开发,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利后,先向国家依法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待完成准备工作后,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和使用了。当土地开发完成后,该公司对于处理后的土地有多种获利形式:比如将该土地有偿转让至其他单位,在其中抽取提成或红利,或者可将开发后的土地,留于自己公司,由公司自行完成对土地的房屋开发,之后通过商品的形式,卖给购买者。而房屋的开发,则是房地产公司在已经开发完成后的土地上开发房屋,等开发完成后,将以商品的形式向民众进行出租或者售卖。房产和土地的综合开发,是房地产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后,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然后由该公司直接对开发后的土地进行房屋开发。房地产的开发,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城市规划。因此,无论是土地开发、房屋开发、还是两者的综合开发,都必须遵循“六统一”的原则,即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管理。任何产品的开发均是从规划开始的,房地产也是如此。土地使用、城市布局等都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经过可行性方案研究。规划完成后,还需要对当地住户进行征地,完成拆迁任务,并做好安置工作,给予合理的配成,之后还要完成建筑安装、绿化环卫等多个阶段。这些阶段都会运用到大量资金,需要房地产企业投入更多成本,当企业无法承担全部资金时需要向银行贷款,体现了房地产业投入资金多和负债经营度高的特点。以上特点综合起来,会导致市场存有较大风险性,如果开发过程出现差池,或者开发完成后导致房屋积压,无法实现资金灵活运转,就会导致企业陷入绝境,面临巨大的挑战,稍有不慎,甚至导致破产。
2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现状
2.1没有较为规范、独立、切实可行的会计准则
虽然从2007年开始,就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准则中没有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对完整、可行、独立的会计准则。因此,房地产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完善,而且因为缺乏系统指导和统一规划,导致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传统老旧的制度已经跟不上时代脚步,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果不按照这些制度去遵守,仅仅执行2007年共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就会无视房地产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更多不利因素的产生。
2.2会计科目混乱,缺少专用科目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会计行业进行了多次整顿革新,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7年的会计实施新准则中,都缺少对于房地产企业中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方法的描述。这是极其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会给房地产企业中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准则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老旧的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房地产企业中会计核算的工作,在没有新制度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误解。虽然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对“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一些描述,但是依然没有更改早期的会计科目,所以仍存在较大问题。
2.3企业会计信息的风险未被完全披露,利润上升缓慢
随着时代的发展,房地产企业由于工程质量建设、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不确定风险性增大,行业风险比其他行业风险更为突出和明显。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在信息披露上重新规划,进行全面改善,努力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这些在相关的政策制度中都没有科学合理规划,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3解决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3.1建立科学合理,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企业体系
虽然我国的会计制度涵盖了许多领域,对于会计的工作流程、会计核算业务均有较为明细的阐述,但是对房地产行业中的会计核算而言,现行的会计制度,包括2007年我国所实施的新准则,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位。没有固定清晰的方法、章程、理论作为指导,直接导致了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工作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因此,企业在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也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对公司进行合理定位,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化、可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不仅要符合当前国家制定实施的会计制度,还要体现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的特殊性。
3.2优化会计核算框架,完善会计核算制,明确核算中涉及的所有会计科目
任何科目的设置,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在设置对应的会计科目时,要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当前的经营状况,然后结合会计核算的实际信息化水平,做到客观、全面、有效地设置会计科目。此外,还需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要制定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会计核算准则,明确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准则,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监管和政策支持。
3.3制定科学、有效的收入确认标准,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和完善性
保障商品售出后的收入,需要资深的会计人员对商品进行专业判断,对行业进行合理化评价,并且保证自身的职业素养不被外在因素所侵蚀等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有专业化的会计人员操作,甚至这些会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也不为过。由于涉及资本收入,因此需要有完善的标准和明确的要求,需要考虑到法律和专业两个方面,其中法律要求是基础,专业要求是保障,为企业的收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3.4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治理,增加相关评论指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获取投资者的投资,其中一项最有利的依据就是会计信息。通过会计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规模与能力,公司的发展状况,然后通过数据对比,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之前的经营业绩。因此,好的会计信息,可以加强投资者的投资力度,弥补其余资料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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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 会计核算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1.3 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2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
2.1 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2 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2.3 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拥有大量优质低价的土地储备的企业来说,土地成本低本身隐含着巨额的利润,在土地出让市场向招标拍卖过渡以后,相对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保持良好的增长,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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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开发成本核算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要想获得经营利润必需严格控制控制成本,又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特点是物质形态不可移,开发产品规模大,周期长,所需资金多,这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具有独特的性质,因此处理好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是提高经营利润的必经之路。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内容概述
要想做好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核算,必须先明确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定义和内容。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和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而花费的各耗费,主要由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和税金三大部分组成。
1.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地上和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及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发生的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单位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借款利息和周转房摊销费等。
2.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项目建设无直接关系、不能计入某个特定开发项目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其发生的会计期间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销售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产品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但凡是与开发产品建造相关的利息支出等,在开发产品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均应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不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3.房地产开发税金。是指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出租开发产品,提供售后物业服务、销售材料、转让无形资产和出租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是指企业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最终计算出开发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的过程。企业进行开发成本核算,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及辅助项目的设计
正确划分成本项目,可以客观地反映产品的成本结构,便于分析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首先,把“开发成本”作为一级成本核算科目,其实,分别按照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六项明细设立二级科目明细,最后,按各二级明细科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设立项目辅助帐,形成交叉定位,方便统计和查询。清晰的成本项目有利于将来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
2. 公共成本费用的分摊标准的选择
公共成本费用分摊适用于“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一般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中;如果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可以通过设定的分摊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对象。其中,土地价款可按占地面积比例分摊,而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可按可售面积比例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可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开发间接费用可按照受益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分摊标准进行分摊。
3. 间接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这些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特别要注意的是,为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如果将其直接列入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势必会形成虚假的财务成果,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时损失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税盾收益。因此,对受益对象明确的贷款利息应视同资本性支出进行核算列入“开发成本”,作为成本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4. 项目的竣工决算及合理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是计算出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可销售面积的开发成本,以便企业结出经营利润。可是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重视工程决算而忽视项目决算。因为工程决算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时间性比较明确,而且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不易拖拉。而项目决算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变得遥遥无期,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将尚未实施的工程预算计入成本,使项目决算能按计划进行,以后待工程完成再按实际支出调整项目成本。由于这部分工程支出,通常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这样做对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成本最多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提允许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税前列支。因此,作为财务人员,必须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尽最大可能取得已经发生成本费用的发票,哪怕是暂时没法付款,也要和公司各业务部门一起跟供应商进行良好的沟通,争取把发票取得后挂应付帐款进行处理,为公司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尽最大可能降低公司税负或递延公司应交税款的时间。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5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
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范文6
按照农业部农企发[2002]4号“关于乡镇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乡镇集体企业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无疑会加速乡镇企业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的接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有些乡镇企业有关方面的经济业务并不多,新《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作具体、详细的规范,这势必给有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带来不便。其中,无形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本文拟对无形资产核算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无形资产租入的会计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和租入的核算基本上都作了具体,甚至详细的规定,同样为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则相对简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基本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为此,本文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谈一点看法。
(一)无形资产的租入
企业租入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租入无形资产时,只需要登记“租入无形资产备查簿”,并保管好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而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二)支付租金的核算
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应列入产品成本,按月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年支付的租金应首先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如,企业租入专利权一项,于当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年租金12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1月末,摊销本月租金:
借:制造费用1000
贷:待摊费用1000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支付租金采用销售数量或者营业额比例计算的方式,我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这部分支付的租金计入“营业费用”账户,而仍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使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补偿尺度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他用的核算问题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出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或者作为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作为商品房用地加以开发时,则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者生产成本。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转作在建工程,还是转作生产成本,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我们要说的是,当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转入“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还是否存在减值摊销及作账的问题。对此,我们谈一点看法:(1)当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时,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在结转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同时,对应结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亦即,将“无形资产”账户转作“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转作“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或者“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之所以这样处理,就在于既能够遵循实际生产成本原则,又能够反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情况,以便在转化在建工程或者土地开发生产成本后,无形资产出现增值能够恢复其减值。(2)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后,由于这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另外一种资产的一部分,而处于加工阶段,所以一般不再摊销其价值。(3)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时,其剩余摊销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照谨慎原则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其价值,也就是说,今后转作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折旧的形式摊销其价值,而不再按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年限摊销;而转作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存货处理,不存在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要说的是,“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将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通过事例说明之。
例如,某企业1月3日购入无形资产一项,价款10万元,以支票付讫。预计使用5年。使用至第一年末,评估其可回收金额为4万元。使用年限不变。直到第五年末,企业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升值为4万元,但无形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当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
3.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4.第2年、3年、4年和5年末,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无形资产10000
5.恢复增值: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
同时,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1条第三款之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