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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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范文1

关键词:土地整理;耕地保护

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加强,耕地保护正面临着多重压力。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与面临形势

(一)耕地保护现状

为保护好耕地,自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土地税费制度等等。其中,最核心的政策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在我国编制的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为1997―2010年),贯彻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为2006―2020年),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细化了各类土地用途区,并针对各用途区制定了差别化的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现对耕地的保护。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及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先后提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以及“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进一步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耕地的保护。

通过各项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快速减少的势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1997―2005年间,全国年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05万亩,而同期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达到年均379万亩。但从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看,各项政策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高力度明显不足,1997―2005年间,全国灌溉水田和水浇地等优质耕地分别减少1397万亩和449万亩,而同期补充的耕地灌排设施的比例不足40%。根据《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于评定》结果,全国耕地质量评定为15个等别,平均等级为9.8等,等级总体偏低,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优、高、中和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67%、29.98%、50.64%、16.71%。低于平均质量等级的10-15等地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57%以上,并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耕地总体质量仍呈下降趋势。

(二)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

1.耕地数量锐减,后备资源日渐匮乏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预计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5亿,城镇化率将达到58%。这就意味着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加,对耕地的需求量也将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还将有大量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保障城镇建设的用地需求。据统计,2005年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潜力不足2亿亩,其中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态脆弱地区,随着近几年的不断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剩余可用于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且开发难度越来越大。

2.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且呈下降趋势

目前,我国中低产田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有效灌溉面积只有48.6%,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比例很低。未来一个阶段,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还将有大量的分布于城镇周边的优质耕地将被占用,而新开发的耕地往往质量相对较低,若不加大对耕地质量提高的力度,耕地总体质量还将继续呈下降趋势。

3.耕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隐患加重

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退化、沙化、碱化,水土流失情况也愈发严重,仅2005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就达53.4亿亩。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每年都有大量的耕地需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这也是近年耕地面积锐减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部分地区产业用地布局混乱,土地污染严重,城市周边和部分主干道以及江河沿岸耕地的重金属与有机物污染严重。这些都对耕地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土地整理的概念及发展情况

(一)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整理主要为农地整理,整理的主要目标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国外土地整理发展情况

土地整理自16世纪中叶起源于欧洲的德国。从国外土地整理的发展历史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土地整理是有组织、有规划地归并地块、调整权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其目的主要为改变因土地私有和继承的分割使农用地日渐细碎、零散的现状,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使管理更加有效;20世纪初至50年代,土地整理主要围绕城市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其目的主要是实行新的城市规划、解决城市发展用地,为基建建设提供土地,同时消除工程建设给土地带来的不利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后至今,土地整理主要为综合土地整理,其主要目的为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增加收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土地整理。

以德国为例,土地整理的任务是农村地产的重新调整,目的在于改善农业和林业的生产条件与劳动条件,促进农村和人口密集地区的发展和自然平衡的保护,其具体措施包括田块调整、公路建设、村庄更新、土壤保护、水利经济、景观保护等。德国的土地整理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联邦德国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 1976年修改和颁布了《土地整理法》,为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德国的土地整理还格外的注重土地权属调整,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注重公众的积极参与,重视融资研究和信息技术的应用。

(三)我国土地整理发展情况

我国土地整理概念的正式提出以199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逐步得到重视,自1998年以来,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土地整理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在“十一五”时期,我国的土地整理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开展初期简单的地块合并、土地平整发展到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在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以及提高耕地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外土地整理不同,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土地整理是基于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出的,因此,我国的土地整理更加注重对农地的整理,突出其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面的作用。由于我国土地整理工作开展的相对较晚,在土地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上,土地整理权属调整、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公众参与、信息技术采用等诸多方面还需要不断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来不断完善发展。

三、土地整理对耕地保护的意义

(一)稳定耕地数量

在耕地数量锐减,后备资源日渐匮乏的形势下,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而通过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已成为未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个更为有效的措施。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为2730万亩,占规划期内补充耕地总面积的49.6%。

(二)提高耕地质量

在耕地数量日趋减少的形势下,如何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已成为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又一个重点。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期内,全国将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亩,经整理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粮食亩产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未来土地整理将成为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加强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营造防风林、生态林,改善生态环境,加强耕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的数量,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未来的耕地保护将不再是单一的数量保护,而将是对数量、质量、生态的全面管护。按照这一发展趋势,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将对耕地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为各项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何姣云,贺荣兵,龙振华,余周武.从国外土地整理特点看我国土地整理的意义与原则[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06期:75-76.

[2]胡荣,邱道持.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与应对策略[J]. 城市问题,2008,12期:69-72.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范文2

(通辽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通辽028000;2通辽市生态建设办公室,通辽028000)

摘 要: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特殊的自然综合体,是地球卜最重要的生命保障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为了切实保护好通辽市湿地资源,文章从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执法、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 :湿地;保护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S719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4-11-24

作者简介:柴永江(1960 -),男,内蒙古通辽市人,正高级工程师,

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特殊的自然综合体。湿地包括了所有的陆地淡水生态系统,如河流、湖泊、沼泽,以及陆地和海洋过渡地带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支持了全部淡水生物群落和部分盐生生物群落,他兼有水域和陆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具有极其特殊的生态功能,因此,通常把森林、海洋和湿地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他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和发展息息相关,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命保障系统、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他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洪涝灾害,净化美化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生命摇篮”,“鸟类天堂”。

1 通辽市湿地现状和湿地资源保护情况

通辽市是湿地资源最多的盟市之一。据2010年第2次湿地资源调查资料,通辽市现有湿地面积227647.4hm2,其中:河流湿地面积57715.8hm2,湖泊湿地面积22640.lhm2,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面积65072.5hm2,库塘湿地面积82219hm2。

目前,通辽市有湿地自然保护区16个,其中:自治区级2个,市级2个,县级12个,分布于通辽市7个旗县区。湿地保护区总面积l79716hm2,其中,湿地面积近110000hm2,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的61%。保护对象分别为水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水域生态系统、湿地水生动植物及生态系统。湿地保护区内草原、湖泊、水库、沼泽、沙地、苇塘相间分布,地貌类型多样,植被群落复杂,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科尔沁沙地平原上最具有生物多样性和代表性的地域之一。湿地保护区滞留大量河水和雨水,对保障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补充地下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湿地保护区内主要动物有80余种,主要植物120余种。湿地多样复杂的环境类型,为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的栖息繁殖提供了理想场所,现已发现的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有40余种,其中,被列为世界濒危鸟类的有近10种之多,以鹤类为例子,全世界鹤类种类共15种,在我国记载有9种,东北地区仅有6种,而在通辽市湿地保护区发现的就达4种,分别为丹顶鹤、白鹤、灰鹤和蓑羽鹤。此外,大天鹅、白鹳、大鸨、金雕和大雁等在湿地保护区都有较大的种群分布。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同年4月,通辽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定》。以此为契机,通辽市湿地资源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十一五”期间,通辽市新建旗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3处,新建保护面积3.8万hm2;扩建市县两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处,扩建总面积2.2万hm2;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1900万元,现正在建设中。通过重点工程实施,使部分重点保护区的湿地得到保护与恢复,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监测水平、宣教能力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湿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的实施作为法律依据对通辽市湿地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促进。近几年来,旗县市区政府认识到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地方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调整了土地和禁垦禁牧政策,对湿地缓冲区和实验区内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湿地保护区内的有林面积大幅增加,保护区内及四周的林木列入国家公益林,得到了有效保护。一些湿地保护区如荷叶花湿地水域实行机械围栏,重要湿地保护区实施了禁猎措施,禁止猎捕各种野生动物及鸟类,有的在珍禽经常出没的区域建立嘹望塔,加强巡察嘹望。林业执法部门定期执法,对保护区内滥捕、乱挖、滥采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进行打击。对于湿地保护区的草场,每到防火期都有重兵把守,确保保护区安全。今年,科左后旗双合尔湿地自然保护区已于3月顺利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奈曼旗孟家段水库2万hm2湿地晋升自治区级保护区工作也已开始进入可研和规划设计阶段;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通过湿地基础建设,保护区周围设置围栏,采取河道疏浚、湿地保护补水工程等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建。

2 湿地保护与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湿地保护意识淡薄

全社会对湿地的价值和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其功能与作用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缺乏理解和认知,对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思想认识和理解还停留在利用水利灌溉和水面养鱼养鸭的原始认知状态,直接导致湿地管理中的诸多缺失,更别提有针对性和有效的保护湿地的手段和措施。

2.2 湿地面积不断萎缩,资源总量锐减

近年来,由于连年降水量减少,工农业用水量加大,超采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境内西辽河、新开河、教来河、老哈河等主要外来河流常年断流,湿地外来水资源锐减,导致境内5座大型水库中的4座已完全干枯,13座中型水库仅有6座有水,5个湿地保护区水面完全消失,湿地数量和水资源总量急剧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而且,由于一些水库和排水干渠等水利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管理缺失,全市每年都有大量的河水和自然降雨等水资源流向外省,对于水资源相对匮乏的通辽市来说是非常大的浪费。

2.3 蚕食湿地,乱捕、乱猎、滥垦、滥牧现象严重

借湿地水面萎缩后在周边滥垦滥牧、开矿开发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由于习惯使然,湿地周边村屯群众甚至国家公职人员乱捕乱猎候鸟现象依然严重,多数国家一、二级保护候鸟因此而迁往别处栖息繁殖,严重影响了通辽市湿地资源的多样性保护,也使通辽市作为候鸟重要栖息地的现状受到严峻挑战。

2.4 监测体系不完善

缺乏对湿地常规和污染监测,特别是缺乏对开发利用后的湿地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监测。

2.5 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管理经费不足

由于湿地保护和管理资金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渠道无着落,各地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开展、队伍建设、湿地调查监测、科研、湿地保护宣教、执法、设施建设等方面因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正常开展。滞留在保护区内的农户和牧户,没有资金将其迁出保护区,不利于湿地保护和管理。

2.6 湿地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综合协调机制

通辽市的8旗(县、市、区)都没有专职的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人员,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粗放,日常工作疲于应付;湿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牵扯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多部门多头管理,具体开发利用湿地的开发商和承包者们开发利用的目的和目标不同,重开发轻保护甚至只开发不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湿地保护机构、开发利用机构与开发商承包者之间缺乏综合协调机制,没有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一些湿地处于根本无人问津、无人管理的无政府状态。

3 湿地保护和建设对策与措施

3.1 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是市、旗县市政府应该将湿地保护和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计划。

二是要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协调管理机制。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和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跨部门湿地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领导各部门积极配合湿地保护工作。

三是建立项目监督机构。由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及人大、政协联合建立项目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措施落实、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四是做好现有重要湿地晋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晋级管理工作。

3.2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充实专业管理人员

应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管理机构。市里可以考虑建立隶属于林业局的专业性强,职能全面的保护管理机构,专门司职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强化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主体,着重加强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力度,兼顾湿地保护与利用。要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现有职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应该聘用一批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通辽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管理的队伍中,切实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

3.3 探索科学合理的湿地保护模式

在湿地保护过程中要跳出为了保护而保护的观念,灵活运用退耕还林还草、土地置换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水草产业,在保护湿地的前提下带动农牧民增收,形成湿地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的良性循环模式。针对通辽市湿地现状,对于水域面积较小或没有水域的湿地,应尽量减少农牧业生产活动,加大现代畜牧业发展比例,实行舍饲禁牧制度,减少耕地面积,确保湿地环境能够休养生息,逐步恢复原生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对于水域面积较大的湿地,建议推广渔业养殖和水稻种植,积极探索公司+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生产,以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安全为原则,实现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3.4 搞好退化和消失湿地的恢复与重建

湿地恢复与重建,是指对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退化或消失的湿地进行人工修复,再现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相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过程。通辽市湿地恢复与重建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湿地补水问题,首先对重要的湿地,通过建立水利工程,实施人工补水,扩大湿地水域面积,为此要重点做好引绰(绰尔河)济通工作,补充通辽市重要湿地如莫力庙水库、吐尔吉山水库等重要湿地水源,促进湿地恢复;其次是加大小流域治理和蓄水工程建设力度,防止水资源外流,重点研究如何“留水”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水资源向外省流失的问题,留住水资源;最后要积极做好退耕还湿和退牧还湿工作,还原并重建昔日库塘湿地景观,逐步恢复和发挥湿地原有的功能和作用,恢复与重建科尔沁草原“鸟儿天堂”。

3.5 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

应该联合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单位,构筑科技支撑体系,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用科学手段研究湿地资源和保护措施,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动态,总结和推广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为做好湿地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提供及时、准确的参考资料;要尽快建立湿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在重点及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建立生态监控区,加强调查与监测。按照湿地功能区的划分,对湿地水质变化、地下水位动态、动植物群落、土壤养分的变化及土壤退化、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等进行监测,及时评价湿地生态变化状况,通过监测网络的运行,掌握各类湿地变化动态、发展趋势,定期提供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严格湿地附近和周边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估审查,坚决杜绝和制止影响湿地资源的开发项目实施,对污水处理要坚持达标排放。

3.6 加大湿地保护资金投入

一是应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市、旗县级政府应尽快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两级财政预算,确保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湿地项目资金支持。

三是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湿地生态效益受益于全社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使湿地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所以,应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湿地保护过程中来,积极捐赠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主导、争取国家投资、捐赠、基金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整合现有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方式和渠道,加大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监测、救护、巡护、执法、防火等设备,使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7 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力度

林业公安、林政管理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统一步调,协调一致,强化对滥垦滥牧、乱捕乱猎和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的执法和打击力度,特别是在“爱鸟周”、“世界湿地日”和“自然保护区宣传月”等重要时段,在湿地所在村屯周边等重要地区组织保护野生动植物,尤其是保护候鸟的专项执法行动,坚决遏制滥捕滥猎候鸟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候鸟和湿地资源。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范文3

记者:您认为《规范》的正式实施对今后的土地督察进行会产生怎样的意义?

徐绍史:在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虽然在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收获,但是确实从土地督察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有待改进和提高。现在《规范》正式实施,会使我们工作的效率更高、更加系统化和有章可循。《规范》的实施不仅从方法、流程、时限等方面明确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细节要求,更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更加透明化。

记者:土地供应现在已经成为地方财政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成了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规范》的实施是否可以有效遏制土地供应环节产生的暗箱交易呢?

徐绍史: 这方面的效果将会是非常明显的。《规范》要求我们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将实现常态化,覆盖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并且对督察结果要进行复核的。土地例行督察将采取非属地管理,这就避免了在督察工作中很多不必要的干扰。对于督察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和需要转交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督察局可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自行纠正事项或改进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土地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专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

记者:中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均国土占有面积却比较少。保住有限的土地是我们中华民族生存的根本。您如何理解中央关于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的战略意义呢?

徐绍史: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保证中央职权的有效实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实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政策在目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调控手段。为此,就必须有一个保证土地调控政策有效实施的机制,做到令行禁止。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举措。

记者: “18亿亩红线”还要不要坚守?是个曾经被广泛争议的话题。您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长,是如何看“18亿亩红线”的呢?

徐绍史: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这是我国的土地国情,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保障科学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两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中期,人口还在继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将持续上升,特别是一大批新上的“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项目需尽快落地,土地供需矛盾尖锐。空前严峻的资源压力警示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保障科学发展,以土地供应政策和利用方式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坚持保护耕地红线,牢牢守住子孙后代生存发展、安邦立国的根基。

记者:严格保护耕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非常艰巨。我们有什么具体措施?

徐绍史:今年3月至11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一方面密切跟踪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扩大内需、支持灾区重建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相关土地政策执行效果,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强化土地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对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整改,严肃查处。开展“双保行动”,就是为了提高统筹保障和保护的能力,实现保障科学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的有机统一。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一是扩增量。今年已适当增加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用地;二是挤存量。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用地,特别是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三是调结构。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特别是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优化土地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四是快审批。主动参与新增国家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进一步加快用地预审,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建立土地审批快速通道,提高供地效率。

记者:在土地调控方面,土地规划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徐绍史: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的协调,从土地规划、计划、审批等手段入手,在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积极参与调控。严格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基础上,把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叠加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去,加强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地农用,农地“农民”用。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差别化计划管理。

记者:在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如何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徐绍史:当前,要高度警惕一种倾向,农村缺钱、城市缺地,两者一拍即合,大量农村土地继续流向城市。当前更要注意,在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权力、资本、宗族强势甚至黑恶势力巧取豪夺,侵害农民权益。要特别关注这些苗头和倾向,及时予以解决,使改革始终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前进。

记者:现在很多农民都失去土地,有些地区也正在开展城乡统筹的实验,土地换户口又让更多的农民离开了土地。您如何理解新形式下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呢?

徐绍史:要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四条线不能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确保占补平衡。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改革完善征地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能够更加有效地驱动农村消费需求,还能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要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实践证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建设性地保护了耕地,保障了发展,这项工作有规划,有资金,有经验,大规模推进恰逢其时。

记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真正消除,但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却又出现了非理智的繁荣,最近各地又不断涌现出新的“地王”。地价推高房价的论调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对此您怎样解释?

徐绍史:国土部门正在对不断变化的土地市场密切关注,特别是对不断出现的“地王”进行跟踪分析。对批而未用等违规、违法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保障土地供应的同时,我们要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上马。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下半年工作要重点关注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我们必须防止以土地整治为名扩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防止理解上偏差、操作上失范和违背民愿民意。各地都在决战第三季度,征地拆迁、项目开工建设等将会非常集中,对乘机圈地、搭车用地等行为要予以密切关注。对新老规划的衔接、先行用地的扩大、批而未用土地的盘活等,各地一定要跟踪评估,千万不要出现乱象。坚决遏制违规违法用地。

记者: “土地价格过高是目前的高房价的最直接原因之一。”这是目前房地产市场普遍表述的一个的观点。之前国土部给出的地价平均占房价23.2%的比例,又遭到广泛质疑。您对此如何看待?

徐绍史:由于地王在各个城市不断出现,使得一些开发商、媒体不断宣扬地价是推高房价的主因。其实“地价推高房价”本来就是个伪命题。去年怎么没有地王?同样的地块,同样的起拍价,去年流拍,今年成了地王。这又如何解释?这次的调查再次说明了地价跟高房价的确没有直接关系。我们给出的统计数据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记者: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实施的扩内需措施,对长期的土地政策是否有一定的冲击?会不会因此又出现大肆圈地的现象?

徐绍史: 我们要扎实推进“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今年已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特别是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优化土地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进一步加快用地预审,建立土地审批快速通道。

在土地供应管理上,一方面密切跟踪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及时掌握扩大内需、支持灾区重建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土地政策执行效果,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强化土地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

记者:现在的土地督察与执法虽然有了专业的队伍和制度,但是如何才能在这么广大的国土上完成好执法督察工作呢?

徐绍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构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土地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改进监督手段,建立卫星遥感数据全国 “一张图”,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执法监察等业务系统整合为计算机网络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严格土地违法问责。保持专项督察力度,对耕地保护不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违反土地供应政策等重大问题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记者:您认为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土地督察的不断深化,对我们国家的意义何在?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范文4

[关键词]水资源 管理对策 西吉县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7-0384-01

1 基本情况

西吉县位于宁夏西南部、六盘山西麓的黄土高原中心地带,东西宽67km、南北长74km,总土地面积3144km2。属大陆性气候带的边缘,为中温带半干旱到干旱过渡地区。2012年底总人口51.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6.0万人,占总人口的90.02%,非农业人口5. 1万人,占总人口的9.98%,全县耕地总面积174.5万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3.79亩,设计灌溉面积17.78万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西吉县多年平均降水量420mm,多年平均径流量为0.812亿m3,多年平均径流深25.8mm,为全国平均值288mm的1/11。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261m3,远低于重度缺水区人均1000m3的标准。

2 水质状况

根据西吉县不同水质地表水资源量分析,西吉县葫芦河流域矿化度小于2.0g/L的径流量0.373亿m3,占全该流域总径流量的63.8%;清水河流域矿化度在2.0g/L以下的径流量0.076亿m3,占该流域总量的51%;祖厉河流域全部为苦咸水。若考虑水质,以矿化度小于2.0g/L的淡水作为可利用量,则西吉县可利用水量为1753万m3,为典型的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县。

3 水质污染现状

由于西吉县位于南部山区,以农业为主,小型加工业或制造业全部集中在县城或县城附近,绝大部分河流或水库的水体属于天然地表水,没有人为污染。但是部分水体受人类活动影响污染严重,由于近年西吉县境内葫芦河干流有粉条、淀粉加工企业的废水汇入,夏寨水库受污染严重,水质全年为劣Ⅴ类,同时影响到坝下地下水水质。

西吉县水资源量不足,现有水量很难满足正常情况下的利用,再有人为污染,将已十分珍贵的水资源污染后,缺水形势将更加严峻。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全县水资源紧缺问题,确保水资源的有效供给,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全县的水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与管理。

4 水资源管理对策与措施

4.1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

为加强西吉县水资源管理,建议成立西吉县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组建机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和具体负责部门,制定西吉县水资源管理应急预案,由西吉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加大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

西吉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广播、电视、制作宣传栏、散发传单等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大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并有计划地组织群众进行节水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民的节约用水的意识。

4.3 根据轻重缓急搞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当遇特殊干旱年份,在节约用水的前提下,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其次保证重要工业用水,适当压减农业灌溉用水,适当超采地下水,补充供水量的不足。具体措施为:

4.3.1县城实行计划用水,定时定量供水

制订特殊干旱年生活用水定额,建议取水定额为60L/人・d~70L/人・d,县城每天定时限量向居民供水;停止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工业企业,待供水正常时再恢复生产。

4.3.2开采地下水,补充农村生活用水

农村用水首先要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可通过临时加大地下水开采量,作为应急水源,补充农村生活用水。

4.3.3压缩农业用水,保证生活供水

遇特枯水年份,保证经济作物用水和处于关键生育期的作物供水,当灌溉水紧缺时,可改种需水量小的作物,尽量使农业生产的损失降到最小。适当减少农业灌溉面积,减少灌溉用水量。供水紧张时,靠考虑将农业供水水源作为城镇生活的应急水源。不同枯水年应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以保证群众生活供水。

4.3.4采用经济杠杆,实现用水节约

采用梯级水价,保证“正常供水”,通过超额加价的办法来限制用水,最终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4.3.5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减小跑冒滴漏,争取尽早全部计量到户的目标,杜绝私拉乱接和偷水盗水现象,促使用水户自我进行节水,实现内部挖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4 严格加强水源地保护

西吉县水源地存在重开采,轻保护的现象。一是水资源无序开采。夏寨水库至月亮山虽然为县城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但长期以来并未形成对水源地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乱采乱用现象普遍,对水生态及当地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二是无水源地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县城水源区内,依托相对区较为丰富的水资源和河道砂石资源,在该区域内建成了相对集中的淀粉生产加工及采砂企业,而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对水源区地下水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另外对水源区农业生产中的农药和化肥使用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也对水源将造成污染。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水源地保护措施如下。

(1)根据水资源保护管理等配套行政法规,开展城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2)实行最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对供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凿井取水,不得建设工业、农业和养殖等各类园区和永久性建筑,对已有的备案登记,条件具备的限期迁出。

(3)明确责任主体,理顺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

(4)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告示牌、围栏或围网,向公众公布水源地规模、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范围等信息。

(5)根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要求,西吉县6个水功能区中现状有2个没有达到水质控制目标。为实现纳污总量控制目标,减少对水源和环境的污染,要做好企业污水的达标工作,减少工业污水的排放量。同时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预防水源地水质污染。

(6)对水源地做好定期的水质检测。加强现有水源地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定期对水源地和水功能区取样化验,建立水量和水质监测记录。

(7)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水源安全。针对马铃薯加工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生态环境、过度开采水资源等一系列问题,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许可证和总量双线控制管理,加强主要工业企业排污量监测,对主要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安装计量和水质监测设备,对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建立企业排污监测记录。

(8)制订严格的环境、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禁止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沿岸新建重污染企业。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时,建设单位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9)加强环境保护,控制面源污染。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要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减少化肥和地膜使用,积极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低毒低残留无公害农药和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强化高毒高残留农药和禁用农药的执法和管理力度,从源头抓好点源和面源对饮用水源地环境的污染。

(10)制定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为预防水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物质、通讯调度、技术支撑。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使供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11)主要污染企业制定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和措施,并报西吉县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范文5

【关键词】 采矿企业 办理 矿山用地

一、我国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对矿山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限制地区禁止采矿制度以及矿床不得压覆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必须有偿取得,但基本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4、采矿用地使用后依法进行土地复垦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

二、我国矿山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机构改革虽将地矿和土地合并成国土资源,但运行的制度依旧是“两条线”,由此导致了以下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1、矿山用地与采矿权的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设置在集体土地上的采矿权如何取得矿山用地,采矿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等均成了难题。实践中已出现通过招标、拍卖取得采矿权后,因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达不成协议,采矿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况。

2、先征收再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的弊端

《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的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都应该以出让方式取得。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的修改,出让方式将逐步成为新增采矿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让的取得方式,不考虑不同矿种开发的特点,将存在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门及企业的负担。

3、土地使用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不协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明存在变量造成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的矿山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的矿山用地;三是各级土地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

4、欠缺采矿用地争议的裁决机制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的推进,采矿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让为主,因采矿用地造成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产生的矛盾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农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难度;二是补偿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三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安置途径有限;四是采矿用地的征地裁决机制缺失,征地纠纷难解决。

5、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滞后

矿山用地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山使用后,会形成大量闲置废弃土地。推进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矿山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存在明显的滞后,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复垦费的列支途径及标准不合理;三是土地复垦落实不到位。由于复垦验收不够严格,有的临时用地方式取得的矿山用地,土地复垦中生物复垦由被临时用地村民小组完成,在资金投入和复垦质量上难于控制和保证。

6、缺乏健全的矿山用地的退出机制

矿山企业采矿完成复垦后,土地就闲置在企业手中。尤其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过短短几年的生产周期,就成为闲置用地。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明确规定,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在实践操作中,许多采矿企业复垦好的矿山用地无法进行置换或者退还给政府,形成采矿企业一方面出资请农民在复垦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设用地指标。

三、规范矿山用地的建议

矿山占用土地是因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而发生,最终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长期以来形成的矿山用地现状,有历史、政策和管理方面等多方面的原因。规范矿山用地应充分认识到他的特殊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完善矿山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针对矿山用地的特殊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用地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索新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矿山用地。根据矿山用地的特点,对不同的采矿企业,采用不同的用地类型来完善矿山用地管理办法。使矿山用地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既有矿区用地,又有配套及生活设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用地,又有临时性建筑用地,对矿山用地三种用地方式合理利用,而不是简单地以征地一概而全,从而达到合法用地、规范管理的目的。二要结合矿山用地的实际情况。将矿山用地的出让年限和采矿期限相匹配。根据采矿权期限确定矿山用地出让年限,如果采矿权延期则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延长。

2、建立健全矿山用地使用机制

我国现行矿山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矿山用地的可持续利用。建议对矿山用地采取多种管理体制和机制,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一是针对矿山用地比较偏远和散落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建设用地的各项标准,将废弃闲置的矿山用地经复垦验收后,可以换取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山用地的空间置换,激发采矿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的内在动力。二是对于采矿企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采用将土地作价参股,农村经济组织按股份获得收益,最后将复垦好的土地归还给农民。既减轻缓解矿山企业的投资压力,又解决了矿山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

3、全面规范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山发展与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协调一致

第一,要合理处置现有矿山用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进行核查登记。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补办用地手续,适当缴纳土地使用的相关费用。第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必须依法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才能开工勘查。对新办矿山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采矿权人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针对不同的性质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进行用地审批。比如对国有大中型矿山长期使用的土地,可办理征用手续,采用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供给。对于私营中小型矿山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采用集体用地入股的方式办理,矿山停止使用并复垦后可归还原土地所有者。对探矿用地、露天开采等使用周期较短的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

4、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工作

要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认真抓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建立矿山用地复垦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土地复垦中来,对将废弃的矿山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和耕地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逐步消化废弃矿山用地。

矿山用地问题牵涉到矿山企业利益、政府土地利益以及农民自身利益,解决好这三者的利益关系,才能够解决好矿山用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迪: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地球,2012(9).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范文6

1矿产开发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

1.1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于土地资源会产生一定的破坏性现象,尤其是矿产的开采,一般是以地表的坍塌以及矸石山压占为主要途径,在矿产的露天开采过程中很多都是按照直接性的挖损以及外排土场为方式,按照笔者的调查了解到,我国正在自燃的矸石山体大约有200多个,在自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气体,这些气体中主要是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还有氮氯化合物等等不仅对土地会产生污染,而且还会阻碍土地上植物的生长,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危害。由于矿山企业在开采的过程中可能造成酸性废水的产生,还会有洗煤厂所产生的废水等等在,这些排放到外界就会让周围土地或者农田受到诸多的污染,在地下开采的地面上也会产生更多的坍塌事故,造成废石的堆积现象,也占用了较多的土地资源。

1.2对水资源的破坏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对于水体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方面是主要是在煤炭的开采过程中,会有多方面的人为疏干排水工作,也会使用机器进行煤体内部含水层的自然疏干,让地下水的面积也会出现下降的现象。矿区的供水出现减少,甚至出现枯竭的现象,地表严重干涸,很多植被因为缺少水分的滋润而被破坏,让生态环境和自然农业产量都下降,更为严重的还会引起地表的土壤沙化现象。除此之外,因为开采造成非常严重的地表水污染现象,矿井当中含有的煤粉以及盐粉等等悬浮物,极大的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1]。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恢复和治理

2.1对现有环境的保护

治理需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为了能够对现有生产矿山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监测性的工作就需要矿山产生的废渣、矿石还有废石等等进行环境的影响性评估,尽量减少因为大气的悬浮物造成的污染现象。严格的监督相关煤矿企业在废水、废液还有废气的排放方面需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果是露天的开采就需要极大的进行剥离开采制度的使用,强化对一些危险性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治理工作,如果出现了一些巷道,就需要做好回填工作,已经发生的次生地质灾害也需要做好更加全面的治理,这样做能够更好的对地下的水资源进行保护[2]。

2.2矿山土地的复垦以及生态建设

首先,土地的复垦技术。这项技术需要在矿区进行土地复垦的研究,因地制宜,并且按照复垦的基本条件制定出不同的方案,复垦的植被应该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经济效益要高,另一方面是生态效益也要突出。土地的复垦能够对采空地区的环境进行治理,例如,地面的沉陷以及排土场还有闭坑露天的采伐,这些对于矿山当地环境的改善都有极大的促进性作用,还能够更好的恢复土地的完整性,强化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研究,让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有效的提升,也能够让矿区的环境得到更为全面性的恢复,保持土地的良性可持续发展[3]。其次,对露天煤矿的复垦方式研究。在露天的煤矿复垦背景下需要对不同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一种是农业资源的类型,例如,抚顺的西露矿,阜新海州矿等等。我国很多大型的露天煤矿都是处于东北地区或者是西北地区,这些地区的年均降水量不是非常大,但是也会有较多的蒸发,有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极大的阻碍了生态的发展。这些地区复垦的方向基本是使用有利形势的建设用地进行水产养殖以及粮食作物的种植等等,林业用地以及娱乐场所用地也可以建设,形成一个生态工程的多种利用形式。生态在重建的过程中需要秉承一定的原则,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地带进行恢复,不能出现类似的煤矿开发活动[4]。

2.3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坚持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防治结合的策略,并且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体系,让管理体系能够更加有效的监督,制定环境影响和评价报告的制度。开展矿山生态的环境保护以及评价性工作,要有重点的区域还有地区,强化矿区的有效性规划以及管理,让地质灾害的评估更加有效和依法的进行。做好矿山的环境检测以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避免在保护和治理的过程中再出现其他的灾害,对于灾害及时的预防,一旦发生分析性质,做好治理措施。矿山土地的复垦力度也需要强化,让耕地和建设用地保持平衡,大力开展造地复田的活动,让矿区的走向综合性治理的方向上,强化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措施,严禁有毒的物质被排放到空气当中,强化废水中资源的有效使用[5]。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规划治理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上述措施之下还需要实施更为清洁性的生产策略,不断的降低污染的发生,尤其是对生产设计进行改进,能源和原材料的产出更加清洁,使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进行综合性的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的存在,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也能够避免出现生产和服务的脱节现象。

作者:黄励 单位:平顶山市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1]赵文廷.矿山对生态环境的“黑洞与白洞”效应假说[J].四川地质学报,2013,14(3):325~327.

[2]王楷.矿山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发展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5(18):164.

[3]李海东,沈渭寿,卞正富等.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损害与监管[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6,32(3):34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