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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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1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多数人的旅游热点,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也出现由于无序、盲动、变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让人们在保护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因此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概念,是一种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表现出来的文化,可以是各族人民的各种传统文化,可以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技能,可以是人们口头相传的风俗和语言,也可以是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总之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包含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中国,因为有着五千多年的文化传统,所以存在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正确的方法。在充分传承文化的基础上,给予它们更多地保护,让普通民众在文化旅游时,能更多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精神与内涵。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在文化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一种商品或是消费品来看待,这种方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容易只重视经济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和内涵开发不足,导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过程中出现破坏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就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因为是从历史传承中遗留下来的文化,因而在开发时就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进行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遵循整体性原则,这种整体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种是生态整体,即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起进行保护,保护其周围环境的生态平衡。其次,即指文化整体,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的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连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休戚相关的内涵及形式一起进行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得以保存。

2、创新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发生不断地变异,为了使这种变异能朝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在开发及保护的过程中,积极地发挥创新性的原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适应当今人们精神层面的要求。

三、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

在文化旅游视的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保护应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决策、统筹、组织等职能。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并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进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2、传承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直接相关,虽然在平时的生活中,容易受到物质的诱惑,希望改变自己现有的生活状态,但是同时又受到传统文化的感染,对其充满眷恋,因而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协调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3、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虽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其造成破坏,但是开发者应充分认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他们得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必要保证,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充分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4、旅游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人们在文化旅游的过程中,应时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传承其中的内涵。旅游者在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也会不断的加深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文化水平。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296-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为了切实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中国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该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如下几种:一是传统的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口头文学载体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的杂技、书法、舞蹈、美术等艺术;三是传统的历法或者医药、技艺等;四是传统的民俗、节庆活动、礼仪;五是传统的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的相关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1.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人们对文化的自我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并非一成不变,既存在创新也存在抛弃,因而它是活态的。正是通过世代相传、改造完善,文化才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同时这种口传心授的传承也打上了深刻鲜明的民族、家族印记。

2.地域性。通常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族群在特定的地域上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其必定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都反映了特定地域的生产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离开了该地域,它们就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和条件。

3.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生到发展,不是依靠单个社会成员的一己之力便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其所在地域的整个群体或关联的族群在长期的团体生产生活中不断完善,它反映了该社会群体普遍的民俗风情、思想感情、文化内涵和理想愿望,表现了该群体的集体智慧。

二、国际法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据

(一)基于国家文化的保护

国家文化是国家在文化领域所拥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同时国家文化的行使也必须尊重国际公共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显露出其潜在经济价值,国家之间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也逐渐政治化。这种政治化趋势,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基于此,从国家的角度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是减缓这种政治趋势的出路。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有权管辖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二)基于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在21世纪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2]。非遗保护和国际人权保护既统一又存在冲突。统一在于:文化权利本身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冲突在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陋习,其违背了基本人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序言中宣布,其参考了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件。这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保障人权的原则。只有符合国际人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被国家和国际社会予以承认和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存在互动。

(三)基于国际环境法的保护

在全球经济建设得到有效推进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这一原则提及之初,其仅仅是关注生态环境的和谐,忽视了人文因素的可持续发展。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日益认识到文化生活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联性被提上议事日程。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应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之中,不同国家、民族传承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快速推进的现代文明严重冲击了非遗的生存和发展。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必定对文化生态平衡造成极大的破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尊重,并不意味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封存起来,而是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在充分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传承和发展,必须避免盲目开发、急功近利。

三、国际法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行政保护模式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行政保护模式是指成员方按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确认、保存、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各种行政保护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十分必要:第一,确认、归档和保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序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挖掘、整理、归档以及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之后,才能准确掌握其源流和传承的具体情况,便于日后更好地开展保护和利用工作。第二,合理开发利用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日韩等国家,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发掘、展示本国的民俗文化资源,吸引大批国内外游客,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入。事实证明,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生产力,才能以保护带动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

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相对健全的行政保护。首先,文部科学大臣向“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提出咨询。然后,后者向有关的“专业调查会”提出调查委托。“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审议调查报告,进行答申。再由文部科学大臣决定“指定”与否,一经指定,即发表官方“告示”。在指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必须对能够高度体现无形文化遗产之技能的“保持者”或“保持团体”进行个别认定、综合认定或团体认定[3]。

(二)法律保护模式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切实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力度,收到了明显成效。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4]。1793年颁行的《共和二年法令》规定,法国对于一切的艺术品进行保护,只要其处于法国的境内。此后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如《纪念物保护法》、《考古发掘法》、《城市规划法》、《景观保护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断健全完善。

(三)综合保护模式

行政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保存来讲不可或缺,但是仅给予行政保护并不能最大化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不能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实现,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行政保护与法律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以中国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繁荣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是非常独特的。近年来,中国对非遗保护日益重视,采用综合保护模式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非遗的传承与发扬。

1.进一步细化行政措施确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中国对于非遗的行政保护存在以下不足:保护经费有限;激励措施不足;监督机制缺乏。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保护:第一,政府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遗的保护工作,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传承人,为其提供开展传承活动的必要场所、经费支持;第二,上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切实加大对下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三,对于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做出了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有利于非遗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

2.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目前,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对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影响深远。但是其过于简单笼统,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被运用至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时仍存在着制度瓶颈和理论障碍,还有诸多难题亟待解决: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无法涵盖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必然导致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无法归入商品分类表而无法申请注册商标;第二,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使著作权制度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永久保护;第三,著作权对作为衍生作品母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无法给予保护,对民间节庆等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保护;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的,很难满足专利保护对于新颖性的要求等。

因而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法规,从而使相关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使这部文化大法更能发挥实效。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认可其在非遗私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李墨丝.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国家为视角[J].求索,2009,(4):138.

[2] 郭玉军,唐海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6):6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整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所有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整理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流程的首要环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对象的质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就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应遵循的原则和应使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1.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

1.1收集原则

1.1.1依法收集的原则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坚持依法收集原则的根本保障。文化保护立法先行,是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立法保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根本方法。例如: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这部法律不仅在日本国内发挥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性作用,还在国际上享有盛名。中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也分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比如: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9号令)等;省级地方性法规也颁布了一些,比如:201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0年9月8日开始执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扶助办法》等。涪陵各档案收集部门应按照各级各类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

1.1.2真实性原则

我们知道,档案在很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起作用的前提是档案本身的真实性,如果收集的档案不真实,那对社会不仅起不了作用,反而会害了社会。因此,真实性原则成为档案收集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保护和传承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确保收集的档案是真实反应和记录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原则成为首先应遵守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收集涪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为确保收集的档案的真实性,必须严格按要求去收集。比如书籍类档案的收集,就要到权威的网站上去收集,或者收集有正规刊号的书籍,对于没有正规刊号的书籍就要认真鉴定,自己拿不准的要去咨询相关的专家,而不是看到是书,内容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就以为是档案了。还有就是现在网络上的资料丰富得很,但里面的资料是真假难辨,所以如果要收集一般网站上的相关资料,一定要认真鉴别才是。

另外,在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两种档案时特别注意遵守真实性原则。

一是口述档案的收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和传播,没有形成固定的文字,这类档案我们就叫它为口述档案。口述档案在收集的过程中,由于口述人记忆力或语言等方面的因素,口述过程中或记录过程中发生变异或偏差,这就很难保证收集的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因此,在收集这类档案时要认真分析,去伪存真,确保口述档案的真实性。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发展、传播过程中因受到新文化、新思潮、新技术、新材料的影响而产生不同于以前的新档案。因此,我们要尽量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史,并掌握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生境,这样才能保证所收档案的真实性。

1.1.3全面性原则

我们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之所以要遵循全面性原则,是因为只有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才能真实反映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态,由此才能找到发展、传承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和方法。

全面收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管是否进入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只要是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档案都要全面收集;另一方面是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要全面完整地收集相关的档案资料。

当然,全面性原则还体现在其他各方面。比如载体方面就是,只要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档案,不管是书籍类、实物类、声像类都应完整收集。全面性原则还体现在,不仅收集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档案,还包括与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非物质档案,比如文化空间等。

1.2收集方法

1.2.1通过相关部门收集

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多样,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它是一种活态文化遗产。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现成的档案,需要深入民间、深入基层,在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而成。这种收集工作可以向具有研究、鉴定、调查、记录等专业能力的非遗中心、文化馆、博物馆等进行。当然也可以通过乡镇文化站落实收集工作,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多存在于农村基层的角角落落,存在于千家万户的口授心传中,倘若不依靠基层组织,收集难度相当大。

1.2.2抓住民俗节日进行收集

一些属于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相关档案的收集需要在特定的民俗节日进行。比如新妙打谷场号子(翻叉歌)在每年收割谷子的时候都要唱,榨菜传统制作技艺(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在每年春节后就开始收割和制作。抓住这些民俗节日,进行采访、摄像、摄影、录音等记录工作,就能收集到该项目原汁原味的完整素材。

1.2.3购买

购买是指通过平等协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所有者手中计价收购所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方式。购买是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方式,可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流失和损坏。通过购买方式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要有资金资金支持的,只有那些以其他收集方式收集不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才可以老虎使用购买的方式收集。对于所有权属于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如“申遗”档案、保护档案等,档案收集部门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大多数还是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征集而来,针对这些档案一般采用征集的方式进行收集。通过广泛宣传,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收集部门捐赠或者交由代为保存,档案工作者也要深入基层主动收集散存于民间的档案。对于不愿意以无偿方式交的所有者,可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

2.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

2.1整理原则

2.1.1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就是要求整理出来的档案能反映有关内容来龙去脉的发展历程。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需要做到依“项”整理,以此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以及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照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申报、审批和保护的,因此,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整理工作应以项目为单位,确保一项在一起,不同项目的档案不能混淆,同一项目的档案不能分割。当然,也可以“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单位进行整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

2.1.2分级整理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整理应依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层整理原则,即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级别及价值科学划分其文献的级别,以便系统管理和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文化空间的改变、传承人的更替、文化表现形式的变化等都会带来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整理应当充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留足空间。

2.1.3防止泄密原则

在整理时,还应注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的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尤其是某些民间传统工艺文献中可能会涉及某些技术秘密性的内容,如独特的技艺流程、工艺配方等,对这部分文献的保管应当谨慎,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科学划定密级,以保护文献内容安全,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2.2整理方法

2.2.1分类整理

分类整理方法应该说是档案整理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在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整理过程中也是起作用的。只是在对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是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所分出的类型就不一样。比如根据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型进行分类的话,就可分为民间文学档案、民间音乐档案、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档案、传统技艺档案、传统医药档案和民俗档案等六大类。这六类中的每一种中又包含很多个项目,以每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比如民间文学档案就有白鹤梁的传说档案、百花潞酒的来历档案、道隆法师的传说档案、巴人寡妇清名显天下档案、涪州八景档案、陆发翁挥墨涪州档案、翼王石达开的传说档案、蔺市四方八景档案、涪陵榨菜的传说档案、黄庭坚在涪州档案、巴国的故事档案、涪州三仙档案、点易园的传奇档案、诸葛亮兵书铁柜山档案、抗日英雄徐帮道档案、蔺市龙门桥传说档案、巴国的传奇档案、李渡镇的由来档案、朱熹与易经档案、一代帝师周煌的传说档案、黄庭坚与洗墨池档案、神奇的荔枝园档案、在涪州档案等共计23项。其优点在于方便利用,而且随时可以增加新收集来的档案资料。缺点是不利于保存,因为一个项目里有实物、书籍和声像等,保存起来就比较麻烦。如果根据载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的话,又可以分为实物档案、书籍档案、声像档案等。其优点是利于保存,缺点是把各项目分散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而且破坏了项目的完整性。这两种分类方法各有优劣,整理者只能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不同的分类整理了。

2.2.2重点项目重点整理

这一整理方法体现了分级整理的原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级别及价值进行重点项目重点整理。比如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里就有国家级、重庆市级和涪陵区级之分,当然在整理的过程中对国家级要进行重点整理,比如榨菜传统制作技艺(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另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仅靠基层文化站撒网状收集还是不行,对于重点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下乡重点收集。比如民歌民谣类项目,可由文化馆音乐干部下基层进行录音、记谱、调查;文物古迹类项目,可邀请县文物办专业人员下乡调研;民间舞蹈类项目,由文化馆舞蹈干部收集;历史传说等文学类项目,由图书馆专业人员收集等等。

2.2.3创建丰富的传承人档案

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档案的建立非常重视,文化部已经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强调了传承人的特殊性。法规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冯骥才说:“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口头传承的,一半的中华文化延续的生命线便是代代相传的传承人。如果传承人没有了,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剩下的只能是一种纯物质的历史见证了”。由于传承人地位的重要性,创建传承人档案势在必行。因此,在整理涪陵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立档案,将他的全部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整理出来加以保存。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2]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3---014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意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的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各国在各方面分别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由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吻合。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值得进一步探讨,这种法律保护上的失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利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传承人(群体)反复创造、具有一定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有些商业开发后,无论在形式,主体,和地点都改变原貌,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个人、公司、外国抢先注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这些滥用或歪曲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做法,实际上戕害了民族民间文化,阻碍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近年来,关于如何建立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笔者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周密性和针对性保护。

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著作权保护模式、专利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权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及存在的缺陷。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保护上有待改进。

1.权利主体问题。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特定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传统群体经过世代传承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其所有者通常是群体,没有固定个体。因此,运用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不能确定的时候,其就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作者”,但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经常是身份不明,要么被认为是一个社区、部落甚至是一个或几个民族和国家,这样就不便于权利的实际行使。因此,要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权利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

2.权利客体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密切联系,可以借用许多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并不能完全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的构成要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涵丰富,还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涵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不能充分涵盖,如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3.权利保护期限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限保护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者作品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二十年。这相对于世代流传上千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显得太微不足道,不利于对其的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都能获得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而只有那些形成作品的,有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且尚未超过保护期限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对策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其被滥用或歪曲。必须进行立法保护。通过立法,明确保护的范围、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与程序,各保护主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奖惩等等。“必须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存在形式,均应在法律的保护之列。”

1.特别法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笔者拟提出如下的一些初步的设想。首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且对其予以准确的分类很困难,而且有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同时归人不同的类别,因此对其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既困难又易出现纠结的地方,故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而且这也是非物质文化整体性保护的要求,所以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内容应该涵盖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包括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明来源或要求利用人表明来源的权利、禁止滥用权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盈利性利用的权利等;同时,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将非盈利性利用,只要没有进行贬损且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的,归入合理使用,公众可以对其自由使用。建议制定一种针对无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当不能确定主体时,以国家或者基金会等形式作为主体来保护。

2.扩大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毫无疑问,还是存在诸多局限性的。鉴于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非常必要,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重新界定保护的主体、客体、获得权利的方式以及保护期限等。

3.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应该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同时要及时吸取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经验,如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另外,还要密切关注各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已经加入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积极加强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特色馆藏;非遗;传承与保护

特色馆藏是指图书馆依据本馆所处的地理位置、历史传统及其主要读者群的需要,在收藏文献资料过程中有意识选择并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特点和优势的馆藏体系。图书馆要保持活力,保持竞争性,就要建设具有权威性、地域性、代表性和个性鲜明的特色文献资源,使之在国内外都具有较大影响,起到该领域信息资源体系的保障作用。依托地域文化资源建设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馆藏,凸显地方图书馆的区域特色,是保持地方高校图书馆权威性、地域性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优化馆藏结构,加快特色文献建设是现阶段地方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它同精英文化一同反映本地区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民俗、工艺技能等方面的信息,是研究本地区历史文化发展和现实状况的“活”文本。搞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馆藏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地方文化发展服务,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图书馆服务的责任。通过图书馆这一信息窗口把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给广大群众,是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的最好保护。

1 地方高校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现状

通过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当前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多,据于荣全在其文章《公共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刍议》统计表明,全国2762家公共图书馆绝大多数还没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另就保山学院特色馆藏情况来看,我们现在地方文献库中所藏的地方文献资料十分有限,许多地方县志没有收集齐全。而对于保山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更是缺乏馆藏资料,这既不利于学院师生进行相关的研究,也不利于提升我院图书馆在地区的文化竞争力。出现以上情况,陈敏芳在其文章《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与作为》一文中将其归因为以下五点:1)重视不够;2)经费拮据;3)缺乏协调;4)人才匮乏;5)研究不足;陈敏芳一针见血地点出了当前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缺席的原因,这不仅为我们,也为全国各大图书馆提出要求。当然,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的加强,文化建设需求的增多,近些年来有关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2006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了学者方允璋的《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作者依据其丰富的图书馆经验,借助系统论的方法,对图书馆如何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相互衔接的整套的可行、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如“活态文化”的采集方法、专题知识库的组织、知识服务新方式的运用等,无论宏观、微观,本书都有深入的探讨。但遗憾的是该书对图书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馆藏建设方面并未作相应的研究。同样宋妙玲的《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蔡光龙的《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定位》、汪向明的《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图书馆职能审视》、吕庆华《地方高校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集与管理》等文章分别从图书馆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角色、作用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都为地方高校图书馆特色馆藏建设的研究提供了丰厚的参照资料。

2 地方高校图书馆馆藏建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无形文化遗产”。根据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具体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3)社会习俗、利益、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它传承着华夏民族五千年来的历史传统,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情感的重要载体。然而,随着社会进程的加快,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维系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农耕社会受到挑战,许多富有特色的民族民间工艺已经或者正在消失,“人亡艺绝”,许多艺术绝技失传。面对日渐稀少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馆提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藏馆,对地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技艺特点、传承模式以及研究资料进行收集和保存,是一件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践行。

图书馆馆藏资源的扩展是图书馆发展建设的需要,特色馆藏建设是提升图书馆文化竞争能力的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收集、整理和研究既是图书馆馆藏资源扩展的需要,也是保持图书馆竞争力的要求。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一方面是扩展图书馆藏馆建设,一方面也是提升图书馆管理人员理论水平的需要。特色馆藏建设集中收集整理关于非遗项目的研究资料和原始材料,有利于学院师生对于相关资料的查阅,为其研究提供便利。

3 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消失的局面,图书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文化建设责无旁贷的时代使命。地方高校图书馆作为地方文化传播和发展的窗口,对地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收集与整理是传承民族文化的具体践行。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关键在于行动。国家总理讲,干事业重在“落实到实处”,“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实干精神,过去地方高校图书馆忽视地方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宣传,致使地方图书馆建设缺乏特色,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当前,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保护和利用呈现多样化、现代化、立体化的发展趋势,重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图书馆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使之成为地方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护中最具有特色之亮点,为地方高校图书馆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工作拓展新的道路。

3.1 摸清家底

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摸底普查是研究保护的基础。组织专门人员下乡调查流传在乡土劳动大众间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的前提。调查普查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保山作为西南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这里有高黎贡山的自然资源,有翡翠文化、侨乡文化、永子文化等文化名片,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共同造就了保山多样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保山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4项,以及200多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涉及传统手工技艺、礼仪与节庆、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体育与游艺、民间音乐和民间文学等多方面,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与保护,是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实践要求。

3.2 政府支持、社会参与

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四条工作原则之首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高校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难题一是资金短缺,二是健全的法律法规。面对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单靠学校自身建设很难全面深入地收集、整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在资金上的支持,在立法上的规范,在保护上的指导,是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当然,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丰富多彩,庞大的工程完全依靠政府和学校恐难实现有效的保护。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依靠人民的力量,保护好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社会参与除了吸纳民间社会团体的参与,还需要广大社会民众的参与。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在特定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依据不同时代的要求,许多过去实用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浪潮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重新定位这些传统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进行适度的开发和利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普通百姓能够重新认识到传统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自觉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是实现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3.3 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精华,图书馆参与保护,除了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做好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工作,还要发挥图书馆作为文化的窗口作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多样,涉及学科门类广,如何才能整合利用现有人员,合理、高效地,跨学科地综合研究非遗文化遗产,是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充分发挥高校研究优势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6

2007年被录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雅砻江河谷藏族母系氏族习俗”它产生于雅砻江支流鲜水河下游两岸狭长的河谷地带,分布于雅江县瓦多、木绒、普巴绒三乡。来到走婚大峡谷可以听到来自天籁的梵音,可以探寻那独特的扎坝方言――“扎巴话”,可以倾听这个雪域民族的古老传说,还可以看到飞檐走壁式的浪漫爱情---“走婚”,怪异的饮食文化――吃“臭猪肉”。但随着国家大型水利设施"两河口"电站的上马,“扎巴走婚习俗”将面临电站大坝的库区淹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库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雅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县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传承和发扬。

一、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我县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并对其技艺抓紧进行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积极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四)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及相关学科建设。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

(五)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鼓励传承人讲习、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如:“扎巴走婚习俗”就可以采取此办法来保护。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